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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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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知识

第1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知识与技能: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含义、内容。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社会、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着重阐述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社会保护:

在讲“社会保护的重要意义”时,教师可以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列举法进行讲授。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教师可以采取让学生列举一些他们的所见所闻或亲身感受,并要求学生加以讨论、评价,老师再概括归纳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入,同时也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主体的作用。

司法保护:

教材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进行了阐述。对前三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师利用教材或者自己收集的资料稍作讲解即可,因为它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其他的广大未成年学生只要一般了解就行了。对于第四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师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讲解,因为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将教材内容具体化和形象化,有利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教学设计示例

今天我们继续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板书)

1、在介绍完社会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社会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社会保护的作用、内容。

附:案例——“姐弟携款三万出走网吧”(详见扩展资料种文字资料)

2、在介绍完司法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见扩展资料),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司法保护的作用、内容。

下课之前,利用一点时间布置探究活动:

题目:调查学校周围(或学生居住的社区周围)游戏厅、网吧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注:案例-----最好用教师自己搜集到的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教学手段:

1、教学时间和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插图、小栏目、文字资料及教师自己、学生搜集到的资料、案例,解决本框教学的重点、难点。

2、可以利用投影片、实物投影、电视录像及影视作品或图片来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各知识点。

3、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及互联网技术,开展多种方式的教学。

探究活动

题目:调查学校周围(或学生居住的社区周围)游戏厅、网吧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一)活动目标:

1、培养学生社会调查的能力。

2、通过此活动,对法律的强制性与普遍约束力的特点及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更深刻的理解。

(二)教学步骤:

1、学生分组进行调查。

2、各组写出调查报告,在班上进行汇报,要求调查报告要具体,要有分析、有自己的观点、见解,还要自己的感受。

3、进行汇报以后,由学生评出最佳合作小组、优秀调查报告等奖项。(三)对教师的建议

1、强调学生要注意安全。

2、对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加以解释。

(四)评价重点

第2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

第3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今天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让我初步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知识,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个别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很幸运,就读于掘港小学,因为这里从校长到老师个个充满爱心,还能及时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不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学生的法宝。个个用实际行动来教育我们。真正做到了言传身教。他们是人类灵魂的真正工程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我们学校还专门请心理学教授讲科学家教进万家讲座,使我们的家长同时受教育。总之,孩子,不可能自然而然变得优秀,而是学校的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配合教育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老师让我们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人才,将来好为国家作贡献。

南通市如东县掘港小学三年级:陈飞洋

第4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一、成立乐水乡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吴广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杨景担任,成员包括乡团委、妇联、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乡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的领导。

二、多形式、多层面开展法制宣传,使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重点在各中小学校开展宣传学习,各校点要选聘好法制副校长,安排好法制课程,请法制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青少年的的特点讲授“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传授安全防范知识,教育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树立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及时排除学生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因心理不健康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整治。各校点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具体负责人,规范校内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倾向。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找各种基础设施、消防设施、饮食卫生设施等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校园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问题突出地段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危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要加强家庭保护,又要重视社会保护,充分发挥家、警、校、单位的作用,依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依法追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5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 保护制度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a)-0225-01

1 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毋庸讳言,虽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进步显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在立法方面有些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这类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多为提倡性的条款,实际操作起来缺乏强制性,对行为的约束缺乏针对性。有些条款只规定了行为的违法性,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惩罚。例如,规定了不许在学校百米以内开设网吧,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实施的主体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谁来管,怎么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明确下来,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管部门不够明确,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有教育、文化、工商、公安、法院、妇联等多个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结果是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和救助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推出去不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实际上处于求助无门的境地。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还不够科学完善。我们国家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还不完善,对监护人的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也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体,导致了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监护行为发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后,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缺乏关于监护权恢复的规定,导致在监护不利的情况消失之后,监护人的监护权还不能有效恢复,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不能从实质上保障受害儿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第五,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综合救助服务系统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与其密切相关的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精神抚慰,医疗救助,家庭监护支持与服务还没有形成体系,这就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的发挥。

2 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全社会应共同关注,齐抓共管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是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当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师德规范的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公安执法执勤工作各个环节,就能够强有力地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司法部门从重从快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的惩罚,全社会齐抓共管、坚持不懈,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第二,应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系统,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政府就有必要整合有关部门的职能,成立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后难发现、难受理、难获罪的尴尬。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站,对青少年存在的心理问题予以解答,让其成为未成年人自己的组织团体。

第三,应当设立儿童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以早期发现儿童受暴的案件。规定家庭成员、教师、医生、医护人员这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负有当发现儿童发生伤害案件之后进行报告的义务,应当鼓励社会大众勇敢地拿起自己的手机和电话报告身边正在发生的儿童暴力案件。

第四,建立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紧急庇护所。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生命、健康可能继续受到严重威胁时,紧急庇护所可以临时安置保护他们避免再次受到侵害,使他们能够暂时拥有一个栖身场所。

第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在程序上关注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一方面,要加强对儿童保护相关责任人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侵害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处理的特殊性。同时,在法律程序上应当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的具体的流程,并且在司法程序当中要关注儿童受害人的权益,减少二次伤害。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是保护其本身的问题,还关系到每个家庭,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国家的未来,甚至人类的未来。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解决好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使其健康成长,使他们每个人在将来都能成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对人类有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陈向聪.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第6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关键词】教育管理关系 未成年人 监护职责

近几年来,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这一内容,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只是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中,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目前法学界认识还是比较统一的。至于学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学界观点有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一旦在学校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

认为学校应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主要理由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监护人即家长监护能力受到限制,暂时不具备监护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监护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中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学校对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承担监护人责任,使未成年人时时受到监护,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制原则。但是,将学校确定为监护关系不妥,原因有四:一、监护的性质决定了监护责任不能约定推定转移;二、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的理由在法理上无法成立;三、现行立法不允许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四、肯定监护责任的约定推定转移会导致法律悖论出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规定,学校只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责任,学校的主要责任是对学生传授科学和文化知识,进行人生正确价值观的培养和素质教育。而《民法通则》中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的主要责任是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进行管理、教育和配合学校做好接受教育,主要是以家庭教育为主。因此,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与监护权,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此外,监护责任的承担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或受害人存在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为教育、管理关系较为妥当。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基础源于教育活动,具有明显的教育性,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教育、传授知识的场所。首先,在这里学生应该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室以及活动场所等,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其次,对学生的教育不仅要做到教书育人,更重要的是做好管理育人。教育应包括学生的文化课传授、道德品质修养教育、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等教育。第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未履行到自己的教育、管理责任或者因为学校的建筑、活动场地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习用品和生活食品出现问题,以及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虽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但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

在处理伤害事件时,不能只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只能作为一般情况下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的原则,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该原则就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各方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让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侧重的是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及致人伤害事故中,我们既要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也要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既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调整的范围,又不能按过错责任规定获得救济时,可考虑适用公平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学校承担责任大多发生在管辖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致受害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与其他致害人一并作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处理学校如何赔偿、具体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在规范性文件中是能够找到具体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均采纳了教育法律关系说,而没有采纳监护说。上述这些具体法律条文,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找到了法律依据,学校只能按照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适用学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至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教师要做到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尤其对于未成人学生来说,教育与管理更为重要。教师的责任不仅包括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更重要的是对学生加强管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学校作为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在管理和保护学生权利方面更负有重要职责。一是学校要对学生的健康及安全进行保护。要制定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外,学校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发现中小学生出现旷课等现象,要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防止学生受到人身损害。二是学校对未成年受教育权的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受教育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三是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四是注重教育方式方法,采取和风细雨、以人为本式的感化教育,避免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或采取体罚的教育方法。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家长配合下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使学生继续接受教育。五是学校对学生隐私权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对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化建议

第7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甲:“六五”普法进入实施关键时期。

乙:对,关键时期。

甲:经过二十三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连小朋友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乙:对,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现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又提出了“法律六进”,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乙:对,“法律六进”活动。

甲:(看乙)你怎么老对、对、对?

乙:(对着甲)因为你说的对,我肯定说对。

甲:对什么地方?

乙:你说普法进入实施关键时期、二十二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连小朋友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提出了“法律六进”,对不对?

甲:对。

乙:那不就得了,你还说什么。

甲:(对乙)说什么,说你没头脑,(指乙脑袋)没思想,没见解,没……

乙:(对甲发火)没、没、我没头脑,没思想,没见解。

甲:(反对乙火)你是没头脑,没见解。我说是、你就对,你没看当今形势,我们虽然普及了法律,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了法制教育,但这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乙:对,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甲:我国有近四亿未成年人,他们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乙:对,他们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甲:他们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需要全社会呵护和关爱,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

乙:对,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开阔视野,是一个增长知识的机遇。

甲:但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各种途径对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能低估。

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新思想、新观念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

甲:但是,有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乙:对,这些问题引起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甲:我区召开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各项活动。

乙: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了专项调查,召开了座谈会。

甲:司法局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还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编写成七字歌、三句半进行广泛宣传。

乙:宣传部、文明办狠抓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文明创建工作。

甲:教育局对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课教师,做到了教材、师资、计划、课时“四落实”。

乙:团委还在相关部门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

甲: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和社会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乙:全国上下、全区上下已行动起来了,为了明天的太阳。

甲:对,为了明天的太阳,我们还必须看到许多薄弱环节。

乙:学校教育管理、引导问题,校园周边环境,交通饮食摊点卫生等问题。

甲:互联网、黄赌毒问题。

乙:思想导向问题。

甲:这是阵地问题。

乙:这是原则问题。

甲:(忧心样)打麻将赌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青少年学生学习成绩。

乙:(同感)家长赌管不了孩子,

老师赌教育不好学生。

甲:未成年人上网,浏览不良网络信息,后果不堪设想。

乙:不良网络信息害处大,网吧应该加强管理。

甲:还有体罚学生、语言刺激孩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等等,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乙:这些现象已引起全社会关注,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

甲:总书记总书记早已指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乙: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用行动关心他们、爱护他们。

甲:现在林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共青团、妇联、法律援助中心都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乙:宣传、司法、教育、文体、科技、广播电视肩负重任,已牢牢把握住了文化宣传舆论导向阵地。

甲:“法律进校园”又为青少年学生法治思想打下了牢固的法治基础。

乙: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必须占领这个阵地。

甲: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乙: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使思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做好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工作。

甲:宣传部、文明办要积极营造绿色网吧引导青少年健康利用网络。

乙:文化行政部门要重点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的网吧。

甲: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贯彻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要发挥作用。

乙: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受到漠视,他们需要特殊保护,需要社会和法律的援助。

甲:为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早己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乙:担负起未成年人保护重任,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事业。

甲:少年兴国家兴,少年强国家强,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为了托起明天的太阳。

乙:为了托起明天的太阳,如发现青少年有违法倾向或有虐待、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使用童工等权益受到侵犯,司法行政部门将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甲:对,如发现对青少年有害、暴力事件以及以上事项的,司法行政部门还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

乙:联系方式。

第8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今年以来,西乡县妇联努力构建宣教、维权、家庭教育、助人自助四个平台,为未成年人做实事、解难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构建政策法规宣传平台。在镇3所学校、6个村,镇3所学校、9个村,对学生和家长、老师进行儿童权利及儿童保护知识技能宣传培训。举办未成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人犯罪知识培训5场,印发宣传资料8000多册。在县电视台西乡时空栏目播出了10集电视纪录片《脱轨的青春》-未成年人犯罪轨迹调查,引起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视。利用“三八”、“六一”、“6.26”等纪念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活动,开展关爱女孩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人保护法》、《增强防范意识预防拐卖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和谐家庭》、《关爱女童远离害》、《儿童权利公约》等资料5600份,咨询200人。

二是构建妇女儿童维权平台。积极拓展维权热线、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心等工作平台,切实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帮助、情绪疏导和心理抚慰等服务,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坚持不定期召集维权联席会议、坚持妇联人民陪审员参与妇女儿童侵权案件审理,在维权时特别注重维护纯女户、外嫁女、未成年女性等人群的合法权益。举办妇女儿童维权网络工作人员培训班2期、儿童保护参与式培训班6期、村民培训10期1200余人。上半年妇联接待123件,办结率98.5%。

三是构建家庭教育讲学平台。充分发挥家庭教育优势,开通校讯通学校5所,共有10600名家长通过校讯通平台与学校建立联系,发展家长学校48所,在沙河镇苦竹村、柳树镇三义村成立儿童幸福家园2个。深入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为主题的“小公民”、“双合格”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围绕“走出家庭教育的十大误区”和“关注孩子的情商素质教育”等主题开展家庭教育讲学30场,在一、二中举办女中学生青春期心理辅导讲座7场次,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500本。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从小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观念。

四是构建贫困儿童资助受益平台。不断延伸工作触角,多方寻求项目资助,争取“红凤工程”基金会、“国际计划”等组织以及县内知名企业的资金、项目,实施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女孩行动。累计帮助21名贫困女大学生获得“红凤工程”资助、先后与19位女童建立帮扶关系、通过学费、生活费资助帮助140名女高中生重返校园。“六一”期间,县妇联陪同县、乡有关领导走访慰问贫困儿童、留守儿童、孤残儿童等30余名,赠送物资及慰问金3000余元;联合县慈善协会、工商联、企业负责人在堰口镇板桥中心小学、西河口小学组织开展了“手拉手情更浓关爱在心中”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送去了书包、文具、食品、书籍等节日礼物,为学校送去了彩色电视机、电脑、学习用品、教具、体育用品等物品价值5万余元;县妇联、县工商联和利家超市联合对10名贫困留守儿童赠送了3000余元伊利奶粉;为司上乡中心小学46名留守儿童、15名单亲家庭儿童及品学兼优儿童共计108人发放了学习用品;为杨河镇中心小学、柳树镇中心小学、沙河镇中心小学3所中心校赠送价值1万元的图书,为110名留守儿童送了价值3万元的学习用品。给34名留守儿童集体过生日,学生们吃蛋糕,在全校师生共同唱生日快乐歌的快乐氛围中,度过了一个快乐的节日。

第9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

爱护小动物是许多德国幼童接受的善良教育的第一课。在孩子刚刚学会走路时,不少德国家庭就特意为孩子喂养了小狗、小猫、小兔、小金鱼等小动物,并让孩子在亲自照料小动物的过程中,学会体贴入微地照顾弱小的生命。幼儿园也饲养了各种小动物,由孩子们轮流负责喂养,还要求孩子们注意观察小动物的成长、发育和游戏,有条件的还要做好“饲养记录”。孩子们正式入学后,他们的作文中常常会出现有关小动物的生动描绘,其中优秀的篇章会被教师推荐发表。此外,利用自己积蓄的零用钱来“领养”动物园里的动物,或捐款拯救濒临灭绝动物也是德国小学生热衷的活动。

德国的中小学还普遍开展有关“善待生命”的讨论或作文比赛。一个13岁的男孩以充满爱怜的笔调,记录了他为一只小鸟医治创伤,后来又将其放归大自然的过程,文章荣获了该校“善待生命作文大赛”的第一名。相反,虐待小动物的孩子轻则接受批评或训导,重则可能受到大人的惩罚,如果效果不明显,还可能被送去作心理治疗,因为这是比学习成绩滑坡更为重要的“品德问题”。

(金进摘自《中国妇女报》)

儿童生活:

越来越孤单

4岁男孩丁丁有满满两柜子玩具,而他却说,他的“儿童节心愿”是“想好好和小伙伴玩一玩”。许多儿童都跟丁丁一样,玩具多了,玩伴却少了,能尽情游戏的时间更少。

小儿郎没了童趣 “我太忙了,没有时间玩。”为了进入理想的小学,6岁的男孩小凯每周要上5堂课:钢琴、书法、围棋等。对于小凯来说,与小伙伴一起在操场上疯玩一下午“抓人”游戏,或者在沙坑刨沙子、翻跟斗竟成了“奢望”。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父母过分注重对孩子的早期教育,结果适得其反。有一对父母把孩子关在家里认字读书,孩子不满4岁就能背近50首唐诗,却不懂如何与同伴打招呼,在幼儿园受到同伴孤立,性格变得内向暴躁。

家长担心孩子受伤 许多家长坦言:“不是我不让孩子出门和同龄小朋友玩,只是孩子从小娇生惯养,怕到外面传染上病菌,万一划伤了、打架了、衣服弄破了都很麻烦。”对此,专家指出,孩子们游戏过程中出现小争执、小矛盾等本身就是让孩子学习如何与同伴相处的一个过程。

放手也是一种教育方式 小刘是个乖孩子,很少出门,但10岁的他看见小区里迎面开来的小汽车,吓得当场呆住,幸亏邻居女孩小宋一把将他拉开。同是10岁的小宋不仅是小区里的孩子王,能随机应变,还学会了料理家务。小宋的父母说,他们从小就让小宋在小区玩,放手让孩子探索世界,这也是一种教育方式。

专家指出,现在的家长注重对孩子的知识培训,却缺乏能力培养。对于小孩来说,学习的关键不在于认识多少字,学会沟通、分享、谦让、公平竞争等与人沟通的技巧,这对孩子性格的成型很重要。

(沈敏摘自《解放日报》)

教育专家建议:

培养孩子别透支自己

“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样培养孩子的方式,并不是很妥当。”华东师大教授、家庭教育专家崔丽娟表示,“中国式”的家长往往把所有的期望寄托在孩子身上,只要孩子有出息,不考虑自身的能力,哪怕倾家荡产也要培养孩子。“这样的做法往往透支了自己,导致生活质量下降”。

崔丽娟还指出,家长把难题全部包揽下来,“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会让孩子产生错觉,觉得做任何事都可以成功,失败了则归咎于父母花的钱不够,用的心不够。久而久之容易养成软弱和自私的个性,在激烈的竞争中更容易败下阵来。

(林莉摘自《新闻晨报》)

父母当思量:

“越位”与“缺位”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已在我国实施。长期以来一直关注青少年问题的专家、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员关颖认为,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存在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应当避免。

关颖说,当前我国家庭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为了保证孩子的学习,许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劳了,结果使得孩子的体能、智能和社会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弱化了孩子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一些孩子成人以后,只能是父母为他选大学、找工作,替他相亲……这样的孩子不能说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人,很难自立于社会,这是家庭教育和保护的最大失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所谓“适当”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点和需求,以孩子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对他们实施教育和保护,这是对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缺位”,即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能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目前我国有200多万父母进城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和约100万城市流浪儿童等,这些孩子中的很多人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他们的教育和发展存在许多障碍,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