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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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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第1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使用各种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合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无规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验收。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申报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巳报设计规定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生产性项目(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形成生产能力;必要的生活设施巳按设计要求建成;生产准备工作能满足正式生产的需要。

(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已经质监单位鉴定合格。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巳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设计要求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和有权机关专项验收或签证。

(五)消防设施巳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消防部门专项验收或签证。

(六)重要涉外建设项目已经涉外建审办专项验收,建设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复核验收合格。

(七)巳编制好竣工工程决算。

(八)已经工程竣工审地。

(九)工程档案巳通过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通过城建档案部门,下同)专项验收或签证。

建设项目具备单独投产条件的单项工程(试生产车间)可先组织竣工验收,办理部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投入生产,发挥效益。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尾工项目,要列出项目清单,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四、竣工验收准备。

(一)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建设项目法人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要订出计划,定期检查,限期完成。

(二)为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有建设项目法人都要将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要求列入各工程合同或协议,保证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及有关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项目法人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每一项单项工程竣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办好工程结算。

(四)建设项目法人对未完工程或因设计考虑不周,需要填平补齐的工程,应提出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附“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表”,提请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五)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办好竣工工程决算。

(六)编制主要建设项目(工程)情况汇总表、未完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建筑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设备一览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和汇总表。

(七)编写或请有关单位编写提交验收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总结报告。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报请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验收;小型项目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组成单位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生产性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一般由省建委、计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规划、土地、统计、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设、接管、质监和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单位组成。涉外建设项目涉外建审办应参加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初验情况报告、土地使用情况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总结等文件;

2、对工程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管理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3、审定未完工程的项目、内容、数量、投资、负责单位和完成时间;

4、对遗留问题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5、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原则上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较为简单的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组织一次性验收。

(二)分两阶段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在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巳按《公司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质检单位和省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侍、审计、档案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参加;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组织初步验收的单位印发初步验收会议纪要,抄报省建委。

(三)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请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转报省建委,或由省建委转报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直接报请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

七、竣工验收期限。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投入试营运的工业项目,在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非工业项目在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在此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确实有困难的,可报请组织验收机关批准,适当延长期限,行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至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至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报送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还应报送城建档案部门。

八、外商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土地使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个体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工程)办理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责任。

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移交固定资产,工程建设的工作班子不得撤销,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环保、劳动、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可分别依据现行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追究建设项目法人的责任。

十、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工程名称)竣工验收证书(格式)

2、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

竣工验收证书

一、工程概况:(也可按专业部颁的格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依据:

4、建设规模:

5、征(拨)用土地面积:

6、拆迁面积:

7、建筑面积:

8、设备总重量:

9、建设单位:

10、主要设计单位:

11、主要施工单位:

12、主要监理单位:

13、质监单位:

14、建设进度:

15、工程质量:

16、耗用“三材”

17、工程概算:

18、投资构成:

19、竣工财务决算:(草案)

20、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结论:

二、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各项目视具体情况定)

1、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

2、设主单位的设计总结报告;

3、主要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

4、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5、调试单位的调试报告;

6、质量监督部门的监量鉴定报告;

7、建设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8、生产单位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9、初步验收报告或纪要;

10、环保、消防、劳动、工业、卫生、档案专项验收报告或纪要;

11、遗留问题(包括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处理意见;

第2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山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F426.91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初期质量监督、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1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此阶段,质量监督站必须严格审查项目法人提供的有关建设审批、合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质量管理等材料后,在质量监督书填写质量监督期限、监督的工程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成立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组织。

2 施工初期质量监督

在这一阶段,质监站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大纲》(由于平远县监督工作都是小型工程,此内容一般省略),制定可操作性、适合受监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此阶段,应对受监工程各参建单位资质和质量体系的建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

由于平远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的水利工程均为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整体素质有限,且有存在工程被转包的可能。因此在此阶段,尤其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人员到位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予以解决。

3 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

在建设实施阶段,质监站重点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阶段前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项目划分,项目划分应有利于质量管理与验收。质监站应督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合理确定项目划分,共同研究划分出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并制定单元工程划分原则,报质量监督站确认后执行。

此阶段是实体工程质量的形成阶段,因此,特别要重视对施工单位的整个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标准的执行情况。具体要监督检查对质量保证落实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还应检查工序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点数、质量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并齐全,记录、校对、审核各级签字手续是否完备;检查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已完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了自检,自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及时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标准是否与规程、规范相一致。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起到“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作用,是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运行有效,关系到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好坏。因此,质监站应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对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的记录;是否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能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

质监站对受监工程有关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贯穿于整个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平远县小型受监工程较多,工作方式为经常性的不定期抽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并抄送相关单位;对抽查中发现的较严重问题,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平远县由于是山区县,受监工程均为小型水利改建、扩建工程,因此平远县受监水利水电工程验收阶段一般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3个阶段。

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质监站的工作重点是抽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与启闭机制造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统计分析资料,统计分析方法是否准确;检查提交验收的分部工程是否具备了验收的基本条件。

第3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4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核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健全和发展。一是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政府监督、第三方认证、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省、地市、县级管理机构;二是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法规和规章;三是推行了建设监督制。改变了过去靠行政命令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方式,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有效控制,转变了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

2、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2.1政府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管理意识和法规意识偏低。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的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2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水平不高、施工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及盲目转包。

2.3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规范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开发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回避有资质的竣工验收机构的验收,以自检代替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处于验收的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的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部分施工单位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质量监督验收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专业人员但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权和质量否决权,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

2.5施工企业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差、施工人员流动性过大、责任界线不清等因素都是影响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6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从源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一些施工企业有意识的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

2.7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突出表现在:无证或越级设计与承建;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肆意压价,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企业施工,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

3.1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要完善,就要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①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②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③切实做到现场检查;④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3.2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及时调整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针对结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多的屋面、外墙渗漏通病,实行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

3.3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3.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质监机构、人员的考核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可借鉴公务员制、警员制等做法实行质监工程师制度,对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要严格要求,今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技术注册资格,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3.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第5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资料 管理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飞速发展,广大从业人员认真学结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论与经验,使得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施工的现场管理方面更是有了极大的提高。然而,我们要认识到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这其中,资料管理水平的滞后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建筑工程资料主要分为工程准备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资料四类。这些资料记录了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也反映着实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建筑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1)若把一项建筑工程分作资料与实体两个部分,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互联系、互为依据,不可偏废。

(2)工程资料是建筑物的“备查档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工程资料是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此外,当建筑物交付后进行改扩建或维修加固时,工程资料也是设计的主要参考条件。

(3)资料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的“回忆录”,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是评定工程项目整体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

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现状

(1)许多工程在项目管理上存在着“重外业,轻内业”的错误观念,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实体建设上面,十分轻视内业资料。有些项目甚至没有专职资料员,人员比例严重失调。

(2)个别建筑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建设手续不完善等违规行为,在工程准备资料尚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3)现实中“补资料”的情况十分常见,有些项目的施工资料在实体工程完工后集中补全。

(4)数据造假的情况主要发生在检(试)验报告、施工过程记录及质量验收资料中。许多工程人员职业道德较低,为了通过检验,臆造记录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埋下了较大隐患。

(5)照搬照抄也是工程资料编制的一大通病,屡见不同的工程项目共用相同资料的情况。近年来,在国内许多地方出现了资料员批量承揽、施工资料的现象。

(6)工程资料应该严格依据实体进度并结合施工现场编制,但有些施工资料的检查或评定记录严重脱离实际,数据太过理想,并不是对工程的真实记录。

(7)工程资料格式不统一的现象主要存在于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中。我国许多省市没有规定统一的资料表格样式,同一地区内不同项目或同一项目中不同标段,其工程资料格式不统一的现象较为常见。

(8)有的工程资料内容不完整、存在明显缺项。以施工日志为例,规范的填写要求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原材料进厂验收及检验情况,砂石、水泥、添加剂等计量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记录,现场安全检查情况。但实际中,许多施工日志达不到这一基本要求,记录内容仅以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为主。

(9)编制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资料的填写、组卷、签章等方面。主要问题有:字迹潦草、修(涂)改严重、使用复写纸、检查意见或结论用语不规范、组卷次序乱、签字不全或代签、盖章不清晰或不使用规定图章等。

3 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提高认识是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内生动力

思想认识的落后是造成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滞后的根本原因,资料管理工作要想取得长远发展,必须增强从业人员的主动性, 建筑行业要切实转变“重外业,轻内业”的陈旧观念,把资料管理工作当作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单位可利用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或组织专题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工程资料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全面提升工程资料管理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要常抓不懈,逐步营造起领导带头、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形成长效机制。行业内部要加强学习交流,各项目应加强对资料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及地方性要求,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

3.2 完善制度建设是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基础

各地区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为由,在未办理完工程准备资料的情况下开工。

建立健全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各方。对工程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同步等问题要制定明确的追责制度,制度应明确体现资料管理在项目整体管理中的地位,使资料与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款拨付、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项目奖惩评比等利益挂钩。为保证制度的有力执行,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开工之初构建起详细的工程资料组织管理体系,定人定岗,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比如施工资料的编制,不是资料员一个人的工作,也不是孤立的室内工作,应该由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技术员、材料员等人共同合作完成。

3.3 强化措施是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有效途径

合同措施是资料管理制度执行的有力保障,工程各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对资料的具体要求,如资料的进度、质量要求、奖罚办法等;许多资料不规范的问题是由于缺少指导造成的,各地区可制定地方性标准、资料编制范本,并加强对资料编制、组卷、归档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中的资料管理,对提供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监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力度,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部位不予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工程款的拨付要求,对于资料不能同步完成或资料质量不达标的单位采取不予拨款或降低拨款额度等措施。

4 结语

资料在工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工程资料管理意义重大。十以来,为了推动建筑业有序发展和提升工程建设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规定,广大从业人员应顺应这一发展潮流,切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以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成本管理;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用住宅及商业用建筑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要使企业快而好的发展,既要注重工程质量以使业主满意,从而提升企业的形象,又要注重工程的成本使企业获得最大利润,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所以拟订一套科学方案实现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使质量与效益到达最佳平衡点,是做好施工项目的必要条件。以下,针对建筑项目的成本管理从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我们对主要费用进行预测,这可以确定各种成本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成本预测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提供依据。成本预测对提高成本计划的科学性、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1.材料管理

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一般都占60%左右,所以材料管理必须是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材料管理主要靠减少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环节的损耗来节约采购费用。要求质料采购员负担起降低采购成本的责任,企业狠抓采购监视管理,力图采购部门购进的是物美价廉的产品。

2.材料验收管理

要在规定的地点进行验磅、押车、量方、查数等,实事求是地进行验收,保证进场材料质优、价廉、数目无差错。

材料的入库管理,对于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周转材料均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员依据材料员的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个别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先登记数量,尽快补办手续。

3.材料出库管理

仓管员凭领料单发放材料,杜绝无领料单发放材料,对于周转使用的材料、物品、设备、劳保用品等催促退库回收,损坏的要明确责任人报会计扣款做好材料领取管理,杜绝材料的浪费,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堆放现场材料,减少二次搬运以节约成本。

4.材料用量管理

在工程施工中,材料成本的低落重要来自质料用量的节省,要使质料的质量有保证,数目有管理,就必须增强质料的现场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用一体,材料进场后,管理职员要凭据施工筹划用量对民工队伍使用材料量进行监视,并设定超罚、节奖的相关措施,变更其积极性,以节省用量。

5.大型临时设备的预测

大型设备的预测应该详细调查,比选论证,确定合理的目标值。大型设备费用一般采用定额中的施工方法套算得出,与工地的实际实施有一定差异,因此要测算实际将要发生地机器使用费用,还要计算租赁及需新购置的机械设备费摊销费,对主要机器重新核定台班产量定额。

6.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预测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质量目标为依据编制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做好每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进行方式、管理人员的配备,并且在目标制定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编制相应的工作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适当调整施工方式与方法,加强施工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解决,最后制定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和控制制度。

二、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充斥于项目开始至施工及竣工、验收交工的管理过程,因此对成本的管理应做到充分的认识。

第一,制订目标成本:这是控制实际成本的依据和尺度;第二,在成本控制的执行阶段,控制成本的形成过程:主要由项目的管理者在现场进行实施,严格按成本控制的目标对实际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和限制控制;第三,比较实际成本和成本标准、确定成本的有利差异或不利的差异,并对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第四,进行成本差异分析,落实具体措施。

三、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分析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

1、要使成本控制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保证工程项目最大限度合理的经济效益,应当对项目成本进行全员的控制、全过程的控制和动态的控制,确定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

2 动态控制:就是要在工程项目运行中对发生的每笔费用支出都进行检查、复核,在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纠偏,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的成本目标得以实现。

3 树立全员成本控制的意识。增强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杜绝浪费,并提高项目管理者的成本管理知识,制定出相应的责任书,使成本管理与人人相关,并依据管理制度对节约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造成浪费和直接经济损失者给予批评或处罚。只有项目全体人员共同的参与,才能保证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工作顺利地进行。

4 全过程的控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做好成本控制,应该就每个工序和每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确保一切开支都控制在计划成本内,并尽可能降低成本和消耗。

四、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如何做好成本管理,提出几点措施分析。

1、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尽可能减少设计变更,减少浪费。要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节约经济成本。

2、建筑材料质量的检验:建筑产品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材料质量的优劣。假冒伪劣建材对工程质量可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从而加大了返工或维修的风险成本。因此应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技术鉴定文件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抽检或试验。

3、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它还关系到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严格验收隐蔽工程,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和签证工作,既能给竣工结算提供正确的依据,又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建筑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而且一旦出了结构问题的质量事故时也较容易查明原因。

4、做好竣工决算阶段进行投资成本的控制,可推行分阶段决算,提高决算的层次性和合理性,最后竣工总决算。争取工程竣工验收一次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施工出现缺陷及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5、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基础工作的核心,建立定额领料制度,控制材料成本、工时成本、制造费用。没有很好的定额,就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定额也是成本预测、决策、核算、分析、分配的主要依据。定额的确定要做到多勘查,多计算,即: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来说可有可无的项目剔除掉,并结合卖方市场制定合理的材料费用。定额的确定很好地解决了施工前与施工中出现的间接费,其它直接费与有关费用的调增等的控制。

6、制定合理的工期,达到工期成本的最低值。工期拖延可导致业主索赔或成本上升,如停工、窝工、返工等,因此所引起的工期费用,可称其为工期损失。一般说来工期越短,工期措施成本越小,但不能片面盲目地抢工期,否则,不但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导致工期成本超支,还会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直接影响经济效益。建筑项目的成本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

第7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统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及农村节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第二章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国家投入的抗旱经费主要用于抗旱服务组织购置抗旱设备,提高抗旱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优先安排匹配能力强和效益好的项目,逐年增加有偿使用的资金比例,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第十六条制定防病改水和人畜水利工程计划应当以重病区、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匹配资金,合理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劳务投入以受益单位和个人为主。水利工程较多、任务较重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水利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可适当增加。水利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也可按有关规定以资代劳。

第三章建设

第十八条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的审批权限:

(一)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设计排涝面积7.5万亩以上及单项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至5万亩、设计排涝面积3万亩至7.5万亩、小(一)型水库、乡镇供水及单项工程总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一条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工程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二十二条防病改水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设资金;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病情普查、水质检测和防病效果观察等资料;水利部门负责安排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施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体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第二十六条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每年从农村水利工程应收水费中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用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第五章工程保护

第三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五条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处以500元至2000元奉。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奉。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繁荣、城市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城市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科学的城市规划设计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各项政策和城市管理法规为依据,对城市的经济、文化、交通、环境、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审批和管理,它是规划科学和政府权利的结合与统一。尤其是在科学高度发展,人们的一切活动逐步由小生产的方式向完全社会化过渡的现代,任何一个城市,如果没有规划和管理,人们就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城市也不会有机地健康发展。确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和市情、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的城市规划,这是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机制的前提,这就要为城市进行功能定位。

1.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尚在探索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建管分开、建管平行、管理实体”以及“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比较合理,它的内涵是,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前提下,通过理顺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合理调整市区分块,理顺条块关系,强化城区的属地管理等功能,朝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权责一致”的方向迈进,从部门行业管理转向综合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与此相适应的是,市政管理部门(如环卫、园林、物业等)逐步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它有利于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使得城市的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并重,形成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重建轻管”等问题,同时也理顺条块关系,加强了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功能,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2.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管理上是一种“经济主导型”管理模式,忽视对城市公共社会环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设与管理。现在,我们应建立“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视侧重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加强环境改造与保护、科技文化与教育,以及社会治安、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管理。这种现代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在系统观念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管理模式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的转变,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必须改革和完善评价、考核城市的政府政绩的方法及其指标体系。除包括必要的经济增长指标之外,应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环境绿化、美化的程度,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达程度,以及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等为重要指标,来评价、考核政府的政绩,引导和制约政府的行为。

3.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加快城市发展

城市建设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是任何一个城市发展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应该认真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市场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不少城市认真探索筹措城市建设和管理资金的路子:

以法治城是我国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转换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来调整、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

4.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创新,有效地制止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现代化城市规划创新管理体系具体思路如下:

4.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4.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4.2.1 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2.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4.2.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4.3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4.3.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4.3.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4.3.3 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3.4 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4.3.5 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第9篇: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范文

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

甲方:湖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乙方: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担保方: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担保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定向开发建设润芳园商品住宅项目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涉开发建设项目为:湖南××大学××校区教师村,

本项目名称为:潇湘名园(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建设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本项目建设用地系甲方为保证该校所扩建新校区正常教学秩序,稳定教师队伍,方便教职工工作与生活,委托乙方并共同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

本项目征地前期工作在甲方的积极支持下由乙方具体承办并由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用。本项目建设用地已获得省政府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20xx)政国土字第897号,征用面积】155.147亩,合103431平方米,有效使用面积8l 155.88半万米)。

根据市规划局下达的本项目规划要点规定,本项目建设用地用以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及停车场(库)等房屋建筑,容积率2.2,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000平方米(不含幼儿园面积),绿化率大于或等于40%。

本项目整体规划及单体建筑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施工蓝图为准。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合作方式

2.1 本项目由乙方负责开发建设。

2.2 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约100000平方米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统一组织本校教职工向乙方购买。

2.3 本项目约7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和为小区配套服务的商业用房,以及100000平方米中甲方教职工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未认购的商品住宅,由乙方自主向市场销售。

2.4 本项目物业管理由甲方向社会招标或组建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 本项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工期、首期商品住宅户型确认及认购方式

3.1 本项目商品住宅分两期开发建设,首期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二期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首期开发的商品住宅房屋建筑于20xx年1 2月31白前竣工并交付使用,全部项目建设于20xx年1 2月31日前完成。

3.2 首期商品住宅分三种建筑类型:即十一层和十六层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四层复式楼住宅和多层(六层)楼住宅。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在执行国家20xx年6月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甲方教职工实际需要确定。住宅户型具体确认操作方式如下:

(1)由乙方提出房屋户型方案,供甲方教职工选择;

(2)由甲方组织教职工选择户型,并对所选定的户型做出书面确认;

(3)由乙方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项目规划要点及甲方教职工确认的户型并结合市场销售部分的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本项目整体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

3.l 本项目对教职工销售的商品住宅户型及价格经甲方教职工确认后,由甲方统一组织教职工缴纳认购定金。甲方敦职工首期认购房屋数应不少于100户。

本项目商品住宅认购定金数额为:小高层(十一层、十六层)商品住宅人民币4万元/户,多层(六层)商品住宅人民币3万元/户,四层复式楼住宅人民币6万元/户;首期商品住宅认购定金应在本项目土地摘牌前由甲方向教职工收取,所收取的认购定金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3.4 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完成报建工作及相关手续,乙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甲方统一组织首期购房教职工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商品住宅《房屋购销合同书》。

3.5 本项目开发建设的10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应首先满足甲方教职工的住房需要。

(1)甲方现在册的教职工在20xx年6月30日以前认购第一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按本合同第九条第9.1款第(1)项规定的价格购买。

(2)甲方现在册的教职工在20xx年6月30日以后认购第二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价格,以本合同第九条第9.1款第(1)项规定的价格为基数适当上浮购买,所上浮的款项,在扣除应缴纳的税金后返还给甲方。

甲方现在册的教职工在20xx年6月30日以前认购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数量约为90000平方米,愈期未完成认购的房屋,乙方可自主向市场销售。

(3)甲方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不超过25人)购买第一套本合同项目商品住宅的价格,按甲方在册教职工20xx年6月30目前认购第一套本项目商品住宅相同的价格及相同的付款方式购买,其认购必须在20xx年lO月31日前完成。

(4)甲方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不超过25人)购买本合同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均价为2318元/平方米。(不同楼层的价格增减幅度,以2318元/平方米。均价为基数,参照20xx年6月30日前本项目首期房屋相同类型楼房相同楼层的增减幅度的相应比例确定),其购买必须在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

(5)甲方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购买第一套本项目商品住宅的均价为2518元/平方米;不同楼层的1介格增减幅度,以2518元/平方米均价为基数,参照20xx年5月30日前本项目首期房屋相同类型楼房相同楼层的增减幅度的相应比例确定),其购买必须在本合同项目第二期商品住宅办好预售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6)甲方20xx年、20xx年、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5款(3)(4)(5)规定的价格购买第一套本项目商品住宅的面积总数不得超过10000平方米,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购或购买,逾期乙方可自主向市场销售。

3.6本项目商品住宅向市场销售部分的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条 住宅楼建安标准

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国家的规范及甲乙双方的有关合同执行(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建安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 本项目商品住宅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工程规范验收合格标准,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主体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并争取实现项目首期工程均达到优良标准。项目配套设施及环境建设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5.2 乙方通知购房户接受住房钥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乙方与购房户所签《房屋购销合同书》中的约定,同时达到:本项目首期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己竣工验收合格,给排水正常,供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可视对讲系统等小区配套设施已经具备开通条件,道路、环境建设良好。

5.3 按国务院[20xx]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并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无偿保修、返工和赔偿。因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房屋损坏由业主自行负责修复还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5.4 甲方对本项目首期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本项目首期工程隐蔽工程应经甲、乙双方及工程监理部门共同验收书面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应书面提交现场工作人员姓名,并在收到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通知后lO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逾时未到视同甲方同意工程隐蔽,施工单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 甲方派专人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定。施工单位的资质资信、营业执照、注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等复印件,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担保方子自存挡备查。由乙方向施工单位总发包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乙双方和设计单(立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经同意必须更改的设计变更要有正式变更通知单,且必须经甲方、乙方、监理方签字认定后(甲力必须在接到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后lO小时内签字认定,超过10小时未签字认定的视同甲方认定。)才能由施工单位实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安标准,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 设备、材料的采购与供应

8.1 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凡本合同中有厂家、品牌型号要求的,必须按合同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本合同未提出要求的,由乙方或施工单位采购,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均需按工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经甲乙双方和监理方书面确认后才能使用。检验资料应登记并存档。

8.2 甲方代表发现施工单位有偷工减料或以假冒伪劣产品代替正品,以次充好等现象时,有权通过乙方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更换为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价格、价格计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9.l首期商品住宅价格:

(1)甲方在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20xx年6月30目前交购房定金购买第一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价格为:小高层(十一层、十六层)楼房均价1980元/平方米,多层(六层)楼房均价1830元/m,四层复式楼房均价2198元/m。以上价格均不包含天然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个人购买住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和立契印花税。

(2)关于本项目土地总价款(含摘牌成交价款、价外税费、土地增值税、交易工作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工作经费,本项目征地前期工作中上缴给各有关部门的各类税费):

①土地总价款在6200万元至6500万元内(含6200万元、6500万元),本条9.1款第(1)项规定的房价不增不减

②土地总价款在6500万元和7450万元之间(不含6500万元),超过6500万元的部分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

⑧土地总价款低于6200万元(不含6200万元),低于6200万元的差额部分,其中62%分配给甲方,38%分配给乙方(如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所缴纳税金及振建费的实际发生额超过估价金额,则该土地差额款必须在按实减陈所增加的税金和报建费后,再按该比例进行分配)。

(3 )甲方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适当承担本项目首期工程有关费用,用于降低甲方教职员工20xx年6月30目前交购房定金购买第一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购房价格,计算方式为:首期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减少额=学校所承担的有关费用÷首期教职员工购第一套房总面积。

9.2 房价计算

(1 ) 根据层次的高低及建筑面积大小(含分摊面积)以及户型的不同计算到每户,详细价格按本合同附件二(润芳园首期商品住宅价格表)执行。

(2 ) 车库、车位、杂屋的价格和计价方式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规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9.3计价面积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结算的计价面积、计算办法按建设部1995年9月8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和(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最终计价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9.4付款方式

(1)本项目建设用地摘牌前由甲方组织本校首期购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统一收取定金:小高层(十一层、十六层)4万元、多层(六层)3万元、四层复式楼6万元。所收取的定金统一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2)住宅施工形象进度达正负零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统一收取总购房款的30%(含定金),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3)施工形象进度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组织购房教职工统一收取总购房款的70(含已付款)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4)乙方办好《房屋预眚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组织购房教职工与乙方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并支付购房总阶款的85%(含已付款)房款给乙方。

(5)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付清全部购房款(含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时,业主领取所购买的商品住宅钥匙。乙方交房后360天内员责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业主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业主个人有关资料。

(6)公积金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方权利与责任

10.1甲方权利与责任

(1)本项目建设用地摘牌前,因不可抗力原因(战争、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本项目无法实施,乙方在本项目征地前期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本项目开发建设中的任何经营性风险。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征地、报建各项手续,帮助协调有关公共关系,共同争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和减免,尽可能降低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其它建设成本。

(2)甲方监督督促小组代表甲方负责与乙方协调有关事宜。

(3)负责组织本校教职工选择认购本项目商品住宅,签订《房屋认购书》及《房屋购销合同书》;负责统一收取甲方教职工缴纳的本项目商品住宅购房款,并按双方有关约定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专款专用,乙方须将所收甲方款项等额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交甲方,确保所收取的甲方款项用于本项目征地及本项目工程开发建设。

(4)负责派人参与监督本合同项目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和本合同项目教职工购买的商品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原材料的采购。甲方派出的监督人员发现问题需要纠正时,必须首先通知乙方管理人员,由乙方协同有关施工、设计和监理人员按程序解决。

(5)协助乙方做好本项目三通一平建设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商品房在未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前,除甲方派出参与施工质量监督的人

员按本合同规定参与施工质量监督外,其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阿名义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10.2乙方权利与责任

(1)负责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融资并独立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建设所

产生的经营风险及经营收益。

(2)负责本项目全部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负责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本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线路入户;合法开工手续的办理以及营销、策划、项目整体规划和单体的设计委托、工程报建及全部工程建设组织工作,包括工程发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等。

(3)委托与本项目勘测资质要求相符合的勘测单位进行本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壹套完整的地质资料(复印件)。

(4)委托与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相符合的设计单位进行小区规划设计,并向甲方提交本小区规划设计图和甲方教职工所购房屋的设计图纸文件各壹套。

(5)负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严格监督本项目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和按施工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和设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确保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6)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施工安全意外事故责任,处理好周边关系及安全事故纠纷,加强治安管理。

(7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组织甲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房屋进行验收。

(8)在与甲方教职工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时,应公示销售房屋必备的有效证件。

(9) 保证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价格和条件满足甲方教职工的购房需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甲方购房户办理住房公积金或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10) 保证住房按期交付使用,负责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

(11) 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处理与办证相关的问题。

10.3 担保方责任

(1) 督促乙方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

(2) 对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一切行为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下列情形视同乙方无法履行合同:

(1) 因乙方资金短缺或其他原因造成首期商品房交房延误达6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

(2) 因乙方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变故,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破产、重大诉讼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11.2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在前期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下列情形视同甲方无法履行合同:

(1)甲方教职工房屋认购未达到300户;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首次应付款。

11.3乙方如未能按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其它约定按时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本项目首期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11.4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其他违约行为,按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承担相应违约责在。

11.5本项目建设用地摘牌后,因不可抗力因素(指战争、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有关条款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并共同向政府报告,以寻求帮助,减少双方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含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及附件)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符的,按《物权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提请仲裁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含附件)经甲、乙、担保三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担保三方协商补充,并就有关事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和担保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湖南××大学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人:

乙方: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人:

担保方: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