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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成就
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征程上,不断探索与创新,政府法制工作从无到有,不断规范与完善,尤其是在《纲要》颁布实施以后,法治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机制日渐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从粗到细,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逐渐形成;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由弱到强,有力地保证了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应该说,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目前已经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是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
2.现实困境
虽然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征程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体制机制不成熟、不健全,推进力度不稳定。实际工作中“概念法治”、“形式法治”和“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推进动力单一,主要依赖于“人”的自觉性,存在以“人治”推动“法治”的特殊现象;法律制度在保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相对滞后,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不够衔接;以人为本和保障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部门利益的倾向仍然比较突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能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仍然突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不理想。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有畏难情绪,对依法履职底气不足,被动作为的情况比较突出;政府法制工作还比较被动,服务大局的思路和办法还不多,能力还不强。机构建设欠账太多,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严重制约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样的状况,很难担当起繁重的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
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机制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要实现健康、有序、持续地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机制抓起。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抓机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侧重于对事物发生、发展内在规律的把握;同时,抓机制也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能够把握事物的运动机理,更加能动地、有效地驾驭事物。抓机制不仅有方法学上的意义,更能体现我们对法治政府本质的认识和对建设法治政府过程的认识。
1.建设法治政府的机制保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系统庞大,关系复杂,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机制很多。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三大机制”,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研究“三大机制”既是理论指导的需要,也是实践推动的需求。动力机制要解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问题,建设法治政府能否被推动或取得预期的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因此,动力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机制。评价机制要解决法治政府建设评价的主观性、随意性。评价是一个基础性工作,是对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建设法治政府的评价机制,是科学、统一、客观、公正衡量一个地区依法行政法、建设治政府的能力和水平的前提。监督保障机制要解决的问题是发现和纠正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出现的偏差和失误,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全面依法运行,保障各项评价指标执行到位,推动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实现预定目标。
2.“三大机制”的相互关系
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是有机统一、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的关系。动力机制的本质在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合力,以使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评价机制则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提供价值评判标准和检验依据,使法治政府建设可操作、可评判;监督保障机制目的在于通过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不动摇。没有动力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将缺乏动力而陷于僵化、停滞状态;没有监督保障机制,行政权力将失去制约,产生权力腐败,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动力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是否有效运转,要依靠评价机制提供一套科学指标体系来判断和考量,从而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总之,三者之间是互相配合、互为保障、相辅相成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需要“三大机制”各自具备良好的性能,还需要它们有机的结合,协调稳定的发挥其总体功能。
3.“三大机制”的运行环境
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运行环境是指影响建设法治政府机制运行的各种外在因素和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设计离不开环境的现实;机制的运行必须依赖于环境的协调与保障;机制的运行必然作用于环境,对环境的条件提出改变或者改善的要求;只有机制和环境相互协调,相互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运行环境包括法治环境、政治环境、社会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国际环境等诸多方面。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三大机制”
1.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关于动力的内部结构和形成机理,动力的形成、发生的原因、各种要素间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受动因、动能、整合三大要素影响。动因是动力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有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改革因素、法制因素等因素。动能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或者可能产生动力的各类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人、政府、制度以及规划与计划、领导与指导、教育与培养、监督与考核、褒扬与批评等。整合是动因和动能作为机制系统内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相互之间的融合、联系。整合是动因与动能结合,并被激活后形成动力的过程,是动因和动能转变为动力的过程;整合也是若干动力叠加、融合,形成更大合力的过程。动力包括单一动力和复合动力。一种动因与一种动能的融合产生单一动力。一种动因与多种动能的融合产生复合动力。比如,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调整政府管理职责作为动因,将制度建设作为动能,就产生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力;将顺应民主政治发展作为动因,将领导干部作为动能,就会产生转变领导干部执政理念,恰当调整权力与权利平衡关系,提高领导干部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动力;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动因,将各级各类公务员作为动能,就会在广大公务员中产生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保障公权力正确行使的动力;将加强法治建设作为动因,将行政行为作为动能,就会产生规范行政行为、公开行政过程、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动力;将执政党关于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为动因,可以同时在一系列动能上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融合,可以以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理念和能力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制度、制定规划与计划、监察考评等等为动能,产生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强大动力,使建设法治政府的速度大大提升,收到很好的推进效果。
现行的动力机制主要是“首长”推动型的建设法治政府动力机制和政府主导型动力机制。“首长”推动型和政府主导型的动力机制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特别需要建立其他社会成员参与的动力机制。一是要科学发挥党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核心引领作用。二是要扩大公众参与,构建“政府+公众”双引擎动力模式。三是要借助建设法治政府对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构建和健全法治政府公信力的内动力机制。四是要发挥非正式制度的动能作用,构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复合动能体系,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高效的、复合型的推动力。
2.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具有导向、尺度和监督功能。在设计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时需要把握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阶段性原则;将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正确处理好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和上级对下级评价的关系;充分考虑运行成本。考评指标的标准、内容要科学合理、简明扼要、易于操作。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是近年来四川在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创新成果。该指标体系既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又具有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价值,最大的特点是指标简化,重点突出,贴合四川实际,并十分注意回应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期待。一是指向明确。指标的考评对象是市县政府,这样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把握了工作的重心和大局。二是方式创新。是“评估”,不是“评价”,用较少的指标来估价总体情况,这既符合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客观规律。三是内容创新。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等方面设定评估指标。四是建立配套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与《评估指标》相配套,保证《评估指标》运用得到落实。五是评估方式创新。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得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自上而下逐级递增。2009年该指标首先被实际运用于四川省6个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县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很好的引导和考评作用。《评估指标》应当作为考核、任用、晋升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成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的“硬指标”、“硬实绩”和“硬约束”。
3.监督保障机制
监督机制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监督既包括政府的层级监督,还包括政党、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既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又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具有修正、反馈、预防和保障功能。
监督保障机制的运行应当围绕动力机制的实现进行。组织建设是监督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强化考核是监督保障机制的有效抓手,制度机制完备是监督保障机制实现的重要保证。要积极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以权力制约为突破点,进一步完善权力制衡结构,以权制权;科学分解内部权力,合理分权;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依法制权;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严密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注重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逐步实现权力公开透明。监督保障机制要搭建有效平台:关键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约;核心是行政权力的限制;基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效能要靠政府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机制。
四、四川建设法治政府的纵深探索
1月1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法治江苏建设,动员全省人民认真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加快推进依法治省,全面建设法治江苏。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江苏的依法治省进程进入了全面深入推进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研究新形势下建设法治江苏的各项工作,今天,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这里召开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是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建设法治江苏,依法治省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去年11月17日,李书记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代表省委提出,要通过健全立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普法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实施,逐步实现我省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努力建设一个人人知法守法、各个方面都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江苏。这是我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统筹协调三个文明全面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我省推进依法治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今年以来,围绕制定出台《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省委加快了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省委提出建设法治江苏的目标和要求后,在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司法厅抽调人员,12月初迅速成立《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起草小组。由于我省提出建设法治省份的目标,在全国还没有先例。为此,起草小组首先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六届一、二、三中全会文件和省十届六次全会有关法治建设的论述,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做好起草的各项案头工作。先后召开了法学家座谈会、省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研讨会,就建设“法治江苏”的内涵定义、目标体系、具体内容及实施措施等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在此基础上,拿出了《纲要》的“草拟稿”。几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分送各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省级机关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专家教授征求意见。在吸收了各方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又于2月20日召开了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
3月19日,省委书记李源潮主持召开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纲要》(送审稿)和《江苏省2004年依法治省工作要点》,对《纲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5月,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又将法治江苏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写进了决议。根据省委意见,我们又邀请了省政协委员和部分法学专家进行了研讨,吸收大家意见形成了“省委常委会讨论稿”。6月22日,省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纲要(讨论稿)》,常委会纪要认为“《纲要》十易其稿,广集民意,既具有创新性、科学性,也具有可行性,体现了江苏特色,可以作为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的基本纲领”。此后,省委书记李源潮亲自主持政协民主协商会征求意见,并在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法治江苏高层论坛上,进一步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吸收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了最后推敲、研究和完善后报省委印发。
二、围绕贯彻《纲要》,实抓好建设法治江苏的启动工作
根据《纲要》,今明两年是我省建设法治江苏的启动准备阶段,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省各部门和各市要抓紧提出贯彻意见方案,为明年全省完成动员部署创造条件。
第一,要大力抓好法治江苏的宣传。要把建设法治江苏宣传作为“四五”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结合全省动员部署建设法治江苏电视电话会议和《纲要》的传达、学习,加大法治江苏的宣传力度。要以《纲要》为基本依据,重点宣传省委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宣传法治江苏的本质内涵、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宣传各地各部门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一是要抓好媒体宣传,要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上开辟专栏、专版和网站,进行集中宣传;二是要抓好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通过组织法制讲座、提交领导干部学习笔记、论文、体会文章等形式,把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省委的决策上来;三是要积极组织成立各类宣讲团,尤其是面向广大基层群众和青少年学生的宣讲团。省厅将及时印发《法治江苏建设宣传提纲》供各地宣讲用。四是各级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如板报、橱窗、知识竞赛、宣传一条街、法制广场、法制文艺等等,不断提高宣传的吸引力和效果,营造广场、法制文艺等等,不断提高宣传的吸引力和效果,营造建设法治江苏的浓烈氛围。
第二,要认真组织制订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一是要有一个贯彻《纲要》的纲领性文件。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近期制定《关于扎实做好法治江苏建设工作的意见》。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层层制定出台面向2020年的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确保《纲要》在全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要抓紧制定动员部署建设法治江苏工作的方案,报当地党委批准实施;三是要着手规划2006—2010年本地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工作规划,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落实。各地起草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首先要深刻领会和把握省里《纲要》的精神实质,吃透情况,同时也要实事求是,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纲要》的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精神贯穿始终。要根据省辖市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划意见的内容,努力发掘各地的典型经验,使方案凸显当地特色。各地各部门传达贯彻7月15日电视电话会议情况请于8月底前报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将制定出台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报依法治省领导小组。
第三,要建立健全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确保法治江苏建设落到实处。建设法治江苏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性系统社会工程,必须发挥党委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只有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才能真正使法治江苏有利于维护“两个率先”的发展大局、有利于维护江苏人民的实际利益、有利于巩固党对社会政治生活的领导。一是完善市、县委领导,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县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市、县委领导同志专门抓的领导责任制。地方党委要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部署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工作机构,明确专门处室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确定信息联络员,从而形成上下左右沟通连贯、运转有序的组织网络。三是要抓好业务干部培训和骨干培训,加强队伍建设。要定期组织专门从事法治建设工作的业务干部进行轮训和培训,通过交流、学习、表彰,不断提高他们的专门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同时抓好骨干的培训,通过他们联系社会各界,通过宣传,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法治江苏实践中来。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清形势,紧紧抓住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机遇,高度重视、乘势而上,建立健全和完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切实肩负起推动各市法治建设的重任。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振奋精神,迎难而上,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法治江苏的提出标志着我省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一次重要发展机遇。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纲要》的起草历时七个月,从一无所有到基本成熟、正式印发,凝聚了司法行政干警的智慧和辛劳,虽然司法厅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压力很大,尤其是起草站的角度高,对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法治建设提出工作要求,有“小马拉大车”之感。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并将《纲要》的起草重任交给我们,是省委、省政府对我们最大的信任。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站在市委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奋发有为。“作为决定地位,作用决定权威”,困难再大、压力再大、任务再艰巨,也要迎难而上,克服困难,竭尽全力完成好这项重任,不辜负省委、省政府对我们的信任。
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要求,把握好工作的着力点。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各地实际需要,站在党委角度,深刻认识和分析法治江苏建设的工作目标,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创新载体,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依法治市办公室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职能作用,掌握情况、培育典型,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不断开创依法治省工作的新局面。建设法治江苏要积极主动地善于发现和挖掘典型,还要花大力气培育引导和总结提炼,以及适时适度地舆论造势。我们必须在典型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弘扬上下大功夫,宏观造势,彰显先进,推动和促进面上的工作
第四,研究制定建设法治江苏推进机制。建设法治江苏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立足长远,契而不舍地狠抓落实,必须从工作机制入手,进一步明确建设法治江苏的推进机制、推进措施。在6月22日省委常委会上。李源潮书记也明确要求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研究提出落实《纲要》的配套措施。目前办公室正在拟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初步设想是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责任机制,即按照《纲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大、政府、政协、两院等,明确工作分工。第二部分是工作机制,包括四个方面,即领导责任制、工作体系、调研检查制度和考评办法,着重强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以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要求,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要求、调研检查措施和制定法治江苏建设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含奖励、表彰、惩罚措施)等。第三部分是保障机制,在这部分设想争取几条硬性的措施。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建设,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常设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定员定编),落实专门经费(财政保障),添置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希望各地在起草实施意见时,结合当地实际,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培育城市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一方面,要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城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网络学法和考试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与工作绩效、选拔任用挂钩机制等。另一方面,要培育城市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法治宣传;引导居民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等。
解决城市法律空白和冲突问题
建设法治城市需要建立完备的城市法律法规体系。要在认真实施国家已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本地的需要和特点,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力的要求,明确本地立法工作的重点,对环境、土地、教育等急需的立法项目优先考虑,集中攻关,尽早出台,做到有良法可依,解决好法律空白问题。同时,要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所有的管理规则和措施不得与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凡属于刚性的管理规则和措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协调好城市管理规则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解决好法律冲突问题。
推进党委和政府依法行政
首先,党委要依法执政。在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前提下,党委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城市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等。其次,城市政府要依法行政。建立城市政府重大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设定科学合理的干部考评指标体系和机制,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约束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等。
加快推进城市司法改革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司法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健全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加强城市法治监督体系建设
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办理落实人大决定、决议的跟踪监督。公检法既要互相配合,又要互相监督切实保障人权。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强化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和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建立司法案件办理信息公开系统。
做好城市居民法治服务
近些年来,我国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特别是基层政府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还需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依法行政的环境建设有待完善。主要是法治理念的氛围还没有建立起来,依法办事的环境还没有形成。一方面是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普法工作形式化,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淡薄。
2.法治体系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法律制定滞后于形势需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致使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出现困惑。以计生工作为例,地方的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法规的现实碰撞,是目前依法行政客观存在的问题。
3.执法者的素质有待提高。地方政府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也是目前出现乱执法或执法犯法的现象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
4.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还不到位。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还不到位,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直管部门条块执法监督乏力,不能及时修正执法偏差。
二、原因分析
1.我国现行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行政管理体制也处于改革探索阶段,总体上行政体制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
2.行政立法相对滞后。虽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不健全。特别是中央、地方、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分割、部门垄断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立法冲突,法规之间扯皮、打架现象比较严重,而立法冲突又必然转化为执法行为的相互冲突。
3.执法人员素质的影响。一些执法人员重行政,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把法律当作上级管下级、干部管群众的手段。个别行政执法机关下罚款、收费指标时,只考虑本单位利益,忽视了法治环境建设,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4.普法力度不够,群众法治意识薄弱。特别是广大农村还存在不少盲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问题等也是普法的重点和难点。
5.监督体系缺乏。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有待加强。
三、对策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实践主体,其成效如何,在很**度上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主要对策如下:
1.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
2.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现实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精细化。特别是要减少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和作为执法依据。
3.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严格贯彻落实《纲要》的指导精神,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基础,以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职能作用、促进市场繁荣、规范市场秩序为主线,通过强基础、抓主线,大力促进依法治区工作,建设法治工商。
二总体目标
把贯彻落实《纲要》精神与“257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将工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努力营造宽松有序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公正透明的亲商环境,努力开创市场规范、执法公正、权力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工商新局面。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加强党组领导核心作用
⒈强化统揽协调。党组书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来安排、作为重要工作来推动、列为重要目标来考核。局党组书记要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推进法治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强化督导考核工作,用落地生根的实际工作效果检验领导力和执行力。
⒉健全党内法治机制。健全党组依法治理决策机制,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查、决策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纠错机制。党组的决策事务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完善党组及时研究解决依法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交述廉报告、完善述责述廉、约谈等制度;严格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建立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健全“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纪律规定规范执纪行为,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3.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抓住领导干部带头示范这个关键,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懈怠法治的危机感、学法用法的紧迫感、推动法治的责任感。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工商
4.依法全面履行工商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和推进行政组织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和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制度。
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工商体制调整的要求,支持配合政府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工作,切实解决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的问题,建立权责统一、监督有力、权威高效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一是严格工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二是执行立案、调查、核审、执法四分离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加强行风评议,落实重大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化。三是依法参与行政诉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四是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真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改进执法监管方式。五是加强诚信工商建设,工商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六是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完善罚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
6.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运行和执法文书电子化。
7.推进执法信息公开。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健全政务公开查询系统。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规范管理和限期答复制度。
(三)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8.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党组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属地原则推进普法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工作。
9.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强化规划引领,按照安排和要求,完成2015年普法各项目标任务。抓好“法律七进”的细化工作和平台建设。强化责任主体,逐个完善和落实“法律七进”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对“进什么、怎么进、谁来进”三个关键点作出明确规范。强化针对性,根据行业、单位和人群,编写普法大纲和普法读物,分类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七进”。推进法律进机关,健全并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抓好科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基层干部等重点对象法治教育培训;重点抓住公职人员,将宪法法律教育列为继续教育必修课,落实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推进法律进企业,指导企业完善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全年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集中学习2次以上。
首先,我们来探讨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性。
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处的职能位置以及参与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务中应发挥的战略性地位和作用。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司法行政系统功能。它含盖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司法资格考试等六大职能。六大职能构成了司法行政系统功能,它的核心功能是普法依法治理;第二,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目标——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功能在推动社会文明、经济发展、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显现,它意味着我们要用战略目光来认识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推动社会步入民主法制社会的绝对可能性,凸现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目标的战略性。总之,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性都具体体现在其六大职能之中。
(一)普法依法治理职能的战略性
普法依法治理是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核心。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贯彻实施,各级都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最近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新战略,南京市委、市政府也提出建设三个文明特色区域的战略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依法治理必须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的体系必须为整个社会所熟悉,并遵守它、适用它,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理的客观性。因此,普法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是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的核心的重要表现。普法依法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本质上就是教育引导公职人员和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司法行政系统人员要站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高度,以创新的理念和思维,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普法依法治理的新举措,以此推动和促进法制社会建设,发挥普法依法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动能。
(二)人民调解工作功能的战略性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创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其功能战略性体现于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对社会群体的广泛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我国正处于社会内部变革之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加之社会内部自身变革存在的诸多矛盾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安全性。人民调解工作,把社会主义法与道德作为标杆,平衡着各种社会关系,化解了种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秩序的建立,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被吸纳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推动社会步入民主法制社会的基础,也是体现基层民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功能战略性表现所在。
(三)法律援助功能的战略性
法律援助是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职能,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维护社会公正,维护人权,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它顺民意,得民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弱势群体,热心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援助是“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它是一项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性工程,它对于推动社会前进和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划时代战略性意义。
(四)法律服务功能的战略性
法律服务对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法治社会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已融入社会发展的各行各业,法律服务也在政府决策中发挥着顾问和参谋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服务功能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深刻地反映一个国家法制化水平。因此,司法行政领导要站在法治社会建设的高度,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的培养教育和提高,确保法律服务队伍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功能战略性
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功能体现“法”的强制性、规范性,更体现“法”的教育性、引导性、公正性。
一个国家一个国度期望的是每个公民都遵法守法,在公平条件下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实现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但超越法度和社会价值基本观念的行为与社会主导思想价值观相抵触,其行为就会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犯罪行为,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的职能即以“法”为依据,强化国家“法”的强制性、规范性,以要求社会群体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从而规范每个社会群体中个人的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统一,同时,对违反“法”者,施以强制性、规范性措施,引导其纠正,关键在于对其行为加以教育,体现“法”的公正性。
这就是司法行政系统内含的“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功能战略性的体现。
(六)司法资格考试的功能战略性
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格考试内容、形式及目的意义,具体表现于从事法律服务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从事的司法活动要求的资格内容中,就其而言,如严格控制司法行政系统“司法资格考试”这一职能功能,战略的结果有:1、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并以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体现,提高社会法制化水平;2、提高司法机关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水平,这两个结果从社会中反映出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是否依法行为和依法维权、依法为政,以此说明司法行政系统在履行司法资格考试的职能中,从战略角度,应视为其为一种长远的需强化的战略。
综合以上所述,司法行政系统六个方面职能构成了系统的功能,而此综合功能从其发展趋势中可以理会其战略地位和战略意义,所以说,司法行政系统都应从战略角度思考工作,创新工作,以此来解决自己的思维误区,推动自身的工作。
其次,我们来探讨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趋势性。
我们探讨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是否认可司法行政系统的六大职能,若认可现有系统的六大职能,我们才可以研讨这个系统的发展趋势。这其中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制宣传结果的法定问题
法是一个国家群体的基本准则,法的普及和公晓是社会能否实现依法治理的关键。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实践目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的普及公晓是关键所在。而现实表现为国民对“法”和学法、遵法、用法的意识滞于要求。因此,我们是否可以以阶段法定形式确定“法”的宣传,以此来提高法的普及和公晓率,确立“法”在我们的社会中的规范效用。
(二)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的广泛适用的问题
人民调解制度和法律援助问题关键在于广泛的适用问题。人民调解制度主要解决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对于调解结果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问题,关键在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政治上的综合素质;法律援助也如此,关键解决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为广泛的群体所能接受并实现群体的认知率。
(三)法律服务为趋势之本
法律服务质和量是国家民主与法制水平的测评标准。社会按照法律供给的质和量度越高,反映社会法制化水平越高,反之,则证明法制化水平的淡然。因此,司法行政系统的不断强化法律服务队伍的内部管理,规范、引导其法律服务行为,使之成为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主导力量,使其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诚信的有力支持。版权所有
(四)司法行政“法”适用的法定权利
司法行政系统承受赋予的六大职能,其战略性可见而知,趋势性大体应之,但我们应正面直视现时司法行政系统内存的不足:对“法”适用的法定监督权利。目前政府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谁可监督,这就是我们国家进入法治国家最大的障碍。我们得想:司法行政系统是没有执法权的,但现有六大职能都是“法治社会”所必然,若以法定形式赋予其以“法”适用、监督、纠正、评判“权利”,是否可以建立一种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机制,真正实现公平、公正、诚信的法制现状呢?以此,是否可实现我们党的发展目标,并摒弃党内存在的各种弊端呢?
我国高度重视林业法治建设,先后颁布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5部林业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10多部林业行政法规。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加快形成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林业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林业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林业法治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依法治林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为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加快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权力流程,严格监督方式,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林业改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林业行政管理效能。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力度,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发生权力滥用和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重大惠林政策、林业重点投资、财政预算、行政许可等事项,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严格规范林业执法。森林、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其中森林具有生长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等特点,尤其需要加大保护力度。但是,目前许多林业案件并没有得到严格依法追责,有的只是象征性地罚款了事,导致林业违法成本过低。全国每年发生林政案件60多万起,每年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超过200万亩。各级林业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毁林、乱捕滥猎和毁坏湿地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深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权责一致、精简统一的执法机构。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执法权限法定,严格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确保执法到位不缺位、尽责执法不越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建立执法责任追究机制,避免执法推诿和不作为现象,做到权责一致、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水平。实行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持证执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第三,创新完善法律制度。林业部门将着力推进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等的修改制定工作,建立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发挥法律法规对林业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在制定林业重大发展改革规划、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统筹考虑林业法律法规制度设定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坚持在林业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制,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着手建立完善林业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林业法律法规成本效益分析和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探索建立县级以下基层林业立法联系点制度,简化民意上达环节,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确保林业法律法规制度“接地气”,全面提高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四,全面提升法律素养。目前,全社会还没有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遵守林业法律法规、保护生态资源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地方甚至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政府和法人仍是侵占、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主体。各级林业部门将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契机,全面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多种形式加强林业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对林业法律法规的认知,提升运用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健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林业法治队伍建设,探索林业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优的林业法治队伍。
[关键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6-0081-03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功能
(一)评价功能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可以对进行法治建设的政府进行科学、全面、系统的考核,它是对政府当前法治建设情况一个综合的评价与鉴定,因此,评价功能是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基本功能。只有通过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政府法治建设进程进行综合的评价,才能分析出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提供必要的参考,为法治政府的推进提供合理的建议。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并非是生搬硬套政府法治建设的内容,而是从选取政府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作为评价指标,旨在用最少的指标来精准的评价出政府法治建设现状。
(二)引导功能
引导功能是指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可以为政府法治建设提供动力与支持,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明方向。为了促进我国地方政治的法治建设,我国于2004年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的出台给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却没有对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行分解量化,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施。很多政府将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当作口号,却没有行动,大多数是由于无从下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通过分析法治政府的内涵与价值取向,将其内在要求进行分解与细化,最终形成可测量的量化指标。政府工作人员会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就会形成强大的内在驱动力。
(三)预测功能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会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评价结构来预测政府在法治建设中有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并通过跟踪法治政府长中期发展规划是否得到了落实,为下一阶段建设目标的确定提供有价值的依据。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目的并非是对已完成的法治建设工作进行评判,而是着眼于未来,为法治政府的进一步建设提供有益的帮助。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数据绘制成图表,形象直观的感知法治政府建设的现状与变化情况,测算出法治政府的建设速度,掌握发展轨迹,分析发展规律,从而准确的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为采取得当的措施实现法治建设目标提供保障。
(四)标杆与激励功能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既是法治政府总目标的探索与践行,可以给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必要的支持。同时还为其他法治政府建设树立标杆,发挥启示与激励作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是各级政府都在深入探讨的问题,没有现行的经验可循,都是边摸索边前进。由于各级政府的差距较大,在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上参差不齐,如果发现政府的法治建设与其他政府存在差距,可以通过指标体系分析差距产生的原因,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完善法治建设。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分析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需要理论支撑。首先,应该认真研究国内外法治评价的方法,分析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构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结果,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其次,要对法治政府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分析出哪些理论可以用于法治政府指标评价体系构建的指导,在指标体系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遵循哪些原则。最为重要的是研究如何通过指标体系反映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最后,对统计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探讨哪种数理统计方法可以用于指标体系评价结果的汇总与分析,这样才能保证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结构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逐层分部来实现,这就要求指标体系应该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评价要逐层分部的实现,这就要求指标体系要具有可以科学、全面反映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结构与层次。指标的层次性主要分为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两类。纵向关系反映的是法治政府建设各组成内容之间的联系;横向反映的是某项内容各个因素之间存在的关系。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结构的确定先要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目标进行分解,划分出多个大的子系统,然后对大的子系统再进行分解,形成下属层次的子系统,直到分解出来的指标可以直接反映法治政府的建设情况,才停止向下分解。因此,大多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都会采用树形层次结构。树形层次结构简单,各个指标之间的关系一眼明了,使指标体系易于应用。
(三)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框架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的总目标,分析《纲要》的内容,可以将此总目标分解为多项子目标:(1)转变职能,创建协调统一、高效廉洁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2)创建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3)促进科学、规范制度建设加快;(4)建立权责分明、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5)建立方便、快捷、成本较低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6)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机制;(7)提升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观念。地方政府都处于中间阶层,它们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实施的主体,也是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桥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会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具有上述特征,它应该在指标体系的构建中体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最高目标,为了促使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应该将群众列入监督主体中来。因此,可以增加第8个一级指标系统,既公众评议。最终形成了8个一级指标系统,分别是职能转变指标、行政决策指标、制度建设指标、行政执法指标、行政监督指标、队伍建设指标、法治环境指标与公众评价指标。
三、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完善
(一)为保证指标体系评价功能的发挥应该科学划分与确定二级、三级指标
在上一个模块中,重点论述了法治政府指标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有8个,没有论述二级与三级指标。一级指标是第一层指标系统,它发挥的主要作用是指标功能的划分,二级指标的主要功能是三级指标功能的描述,相对抽象,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只有三级指标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付诸实践的关键层面,只有这个层次的指标是可用于评价结果分析的。同时,一级指标的确定大都是依据《纲要》的内容,而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的确定则要求政府结合工作实际来设定,因此,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的科学划分与确定对指标体系发挥评价功能是至关重要的。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的数量并非越来越好,划分也并非是越细越好,最好是每个指标都可以反映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复冗余,也没有无意义的干扰项。例如,一级指标职能转变下属的二级指标分别为职能与权限划分、公共服务、行政管理方式,其中职能与权限划分的下属三级指标又分别是政府机构的数量、政府结构的合理性、各行政机关职责的明确程度以及行政机关人员编制合法化程度。通过对各三级指标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与验证发现“政府机构的数量”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评价的意义不大,因此,将“政府机构的数量”从一级指标“职能转变”下属的二级指标中的“职能与权限划分”下属的三级指标中剔除。
(二)为保证指标体系引导功能的发挥应深入解析每个评价指标的意义
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发挥引导功能,就要保证指标评价数据汇总与分析后,可以得到有价值的结果,这样才能引导接下来的法治政府建设应如何进行,这就需要深入解析每个评价指标的意义。例如人们关注度较高的行政监督指标下属的二级指标分别是人大监督、层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各个二级指标又有3至5个三级评价指标。由于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因此,确定人大监督下属的三级指标分别为人大代表质询论、政府向人大进行工作报告的频率、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比重。其中,人大质询率法定监督权力,它是指人大依法开展的专题询问与质询。质询是刚性监督,它比询问更为严厉,社会影响大,力度大,人大质询率的高低意味着法治建设是否存在极其不妥之处,如果存在的话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建设存在重大问题。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比重是指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工作完成情况不达标的数量与总数量的比值。它是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完成的好,当然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比重就会较低,反之会较高,可以准确地描述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状况。由此可见,只有深入的分析每个评价指标的意义,才能发挥指标体系的引导功能,这就需要构建指标体系与运用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要深刻把握每个指标的含义,并将指标的含义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存档。
(三)为保证指标体系预测功能的发挥应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法治政府建设内涵十分丰富,我们需要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科学的分析,才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构建了指标体系以后,通过指标体系的运用,发挥其预测功能,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如上所述,指标体系预测功能的发挥需要将信息数据汇总,再通过数理统计分析法,或是画成数据图像,得出信息背后的特点、规律,这样才能预测法治政府建设趋势与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应该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指标体系的设计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信息分析方法,才能为指标信息的定性分析奠定基础,为信息的量化处理提供可能。量化,有利于准确的揭示事物的本质。众所周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内容宽泛,反映出来的现象难以界定,那么,都采用定量的分析方法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采用先定性,再定量的方法来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为营造全区粮食系统发展良好环境,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粮食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粮食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固本强基、共建共享的理念,以职工干部需求为导向,以夯实基础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信息为支撑,以法治建设为保障,通过抓好“五项工作”、实现“四项目标”,确保全区粮食系统政治平安、经济平安和文化平安,实现粮食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大平安”理念,力争到2017年,全区粮食系统实现以下四大平安建设目标:
(一)粮食系统社会治安防控良好。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力争不发生治安案件,确保不发生刑事案件。
(二)经济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系统干部职工不参与制假贩假、非法传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局属企业各类市场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运行。
(三)系统调解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粮食系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能力明显提高,确保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确保粮食系统不发生在全区影响较大的群体性非法聚集事件。
(四)法治粮食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公信力明显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意识明显提升,全系统不文明、不诚信现象逐步减少,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有效遏制,不发生因失信行为引发的重大社会问题。
三、重点工作
(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严格执行企业每半月、分局每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会议和信息分析研判制度,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发现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依法处理事项,认真做好接访工作,积极引导干部职工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教育干部职工杜绝非法行为,维护秩序。
(二)治安阵地控制能力工作。围绕区综治委的部署要求,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系统各个角落的情报信息网络,切实发挥信息的重大作用。在企业各个新建的粮点库区、办公楼房安装监控探头,推进粮点库区的技防、人防建设,实现企业治安良好,系统稳定。
(三)深化系列平安创建工作。坚持深化内涵与创新载体相结合,充分发挥粮食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作用,把平安建设的触角延伸到企业和干部职工家庭,努力实现基层平安创建全覆盖。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抓好隐患排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重点整治,真正做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确保不发生危害干部职工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推进法治粮食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六五”普法,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律六进基层”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粮食,引导全系统学法懂法守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加强法制宣传、培养粮食系统法律人才,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创新,为平安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撑。
(五)平安和谐文化建设工作。建设体现新时期精神的平安文化,道德讲坛、诚信体系,培育和谐安宁的平安价值观,营造平和友爱、守望互助、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为创建平安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将平安文化宣传工作贯穿于粮食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形成“以宣传促工作、以工作促宣传”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平安文化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平安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局属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化“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深化“平安”建设工作作为粮食系统深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举措,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