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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科;护理;护患纠纷;风险防范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36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487-01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机构,其服务质量一直被社会广泛关注。我国的举证倒置原则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使得医疗结构的护理工作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何防范医患纠纷,保障医疗安全一直以来是医疗机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精神科护理本身有着极为明显的特殊性,因此人们对精神科患者存在着矛盾的心理,尽管有偏见但同时也存在强烈的同情心,这种矛盾的看法使得精神科护患纠纷发生概率极大程度提高。为了探究精神科护理的中护患纠纷潜在危险因素以及相关防范措施,对本院精神科2011年――2013年收治的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此次临床研究主要以我院在2011年9月份到2013年7月份收治99例精神科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患者有52例,女性患者有47例。年龄范围为18岁到68岁,平均年龄为44岁。病程为3年到16年,平均病程为7年。其中有59例患者为精神分裂症,有35例患者为抑郁症,有4例患者为躁狂症,有1例患者为强迫症。所有患者均不存在严重躯体疾病。采用随机分配的原则,将所有患者分成对照组和实验组,其中对照组有49例,实验组有5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以及病程等一般资料的比较上,差异不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1] 对照组患者接受一般常规护理,实验组患者则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护理措施,具体主要如下:
1.2.1 强化业务培训 护理人员需要经常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加强本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将其成功转化为服务理念,改善自身的服务态度,对于精神科中危重病患者的抢救技术有准确深入的掌握,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可以极大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需要对患者的实际情况有准确的掌握,如患者本身曾有过自杀、自伤、暴力或者潜逃行为等,将这类患者放置在自身可以看到的视线范围之内。护理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度,每间隔15分钟需要对病房进行1次巡视,如果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对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不良行为。对于因为精神症状因素而导致存在风险可能的患者,需要和其家属有全面的沟通,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属给予一定程度的协助。护理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患者本身是否有知情同意的权力,因此和患者家属之间有充分的沟通,这有助于护理工作更加顺利的展开。
1.2.2 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入院的时候,医务工作人员就需要将患者临床资料如实的告诉患者家属,并征求同意之后在《知情同意书》上面签字,需要告知患者家属的内容一般包括:患者的现状、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详情以及药物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患者转归预后还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如果患者接受的是特殊治疗或者参加到科研教学,那么需要征得家属同意,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提供被调查的依据。
1.2.3 开放式管理 尊重患者,并积极鼓励患者参与体育活动、娱乐活动以及社会活动等。患者在治疗的同时,通过参与多种活动,从中愉悦身心,收获快乐,也充实了患者的住院生活。护理人员在平时可以协助患者去室外散步,放松身心,并与患者加以交流和沟通,交流过程保持微笑,举止端庄。对于精神兴奋的患者,可以通过进行一些简单的活动使其情绪得到控制,抑郁症患者可以开展一些互动活动等,改善患者的抑郁情绪。在恢复期阶段需要组织患者参与相关的劳动,并向患者说明预防以及疗效巩固的过程以及作用。
1.3 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所有患者的临床资料均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加减标准差表示(χ ±s),计数资料用X2检验,组间对比采用t检验,P
2 结 果
实验组护患纠纷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
3 讨 论
随着医疗领域不断发生变革,护理工作作为医疗事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念也不断得到转变,护理内涵在不断的丰富,精神科作为医院的一个特殊的救治群体,患者精神和情绪存在不稳定性,因此护理质量要求更加高。因此,医疗单位需要加强对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重视,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并不断完善护理工作的制度。在护理过程中融入人性化护理理念,提高护理工作的质量,降低患者的身心压力,从而提高患者的护理满意度,减少纠纷事件和不良事故的发生。一般精神科出现护患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护理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相关专科理论知识掌握不足、面对突发事件难以反应、护理记录不完整规范等[2]。
在本次研究中,接受针对性安全护理措施的实验组患者,其临床各项指标相对于对照组患者有显著优越性,对比有统计学意义。结果提示对精神科患者应用针对性护理具有突出的临床意义。
综上所述,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使用风险防范护理方法,可以明显地预防护患纠纷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营造和谐的护患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高热惊厥 小儿 急救护理 预防
[中图分类号] R246.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226-01
小儿高热惊厥是儿科的一种常见急症,发病率较高约为5%-8%。患儿发病年龄多集中于6月-6岁之间。常伴随体温的骤然升高发作,发病时患儿体温可高达38.5-40℃。该病多由细菌性或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引发。另外该病起病急骤,病情发展变化很欢快,严重时可因呼吸道痉挛导致窒息而危及生命。若治疗不及时导致惊厥时间过长或反复发作可诱发脑组织缺氧、脑细胞受损、对智力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共有患者100例,均因突发性高热惊厥就诊于我院。其中男性患者59例,女性患者41例,年龄6月-6岁。体温38.8-40.5℃。诱因:上呼吸道感染者74例(病毒性33例,细菌性41例),胃肠道感染者21例,病毒性脑膜炎者5例。临床表现:发生惊厥时患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强制性痉挛,伴有斜视、意识丧失等症状。发作间期恢复正常意识状态,不伴有意识障碍。
1.2 急救护理方法
1.2.1 应激措施 患儿惊厥发作时应取平卧位,立即为患儿松解衣袋扣,使其头偏向一侧,并保持呼吸道畅通,以防止呕吐物及痰液吸入肺中而出现窒息。为防止惊厥发作时患儿咬破舌唇,应用包有纱布的压舌板垫于小儿上下唇之间。另外使患儿手握软卧或使用约束带,以免患儿对自身造成伤害。必要时采用刺激相应穴位(人中穴、合谷穴),缓解惊厥的发作进展。
1.2.2 药物治疗 对突发惊厥的患儿,首选方法为肌肉注射苯巴比妥钠5-8mg/kg/次,还可选用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安定0.2mg/kg/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惊厥反复发作史者需尽早使用药物控制惊厥。部分患儿因外周血管较细,静脉注射困难,可通过直肠注入安定注射液,用药剂量为0.5-0.7mg/kg/次,对于病情严重的患儿可于5分钟后重复注入。
1.2.3 辅助治疗 对于惊厥发作患儿采取适当辅助措施,可加速惊厥的缓解。常用的辅助治疗方式有:(1)吸氧:惊厥发作时机体代谢水平升高,对氧的需要量增大,应为患儿及时提供呼吸机等。(2)降温:采用物理降温的方式进行降温:用毛巾浸水拧至不滴水,放至患儿额部;将冰枕用毛巾包好放在患儿头部;或用酒精过温水(水温32-34℃)反复擦洗患儿颈部、腋窝、大腿根部等部位,擦拭过程中注意观察患儿意识及面色等全身状况酒精檫浴现在已经不用。与此同时可适当使用药物进行降温(应尽量避免使用水杨酸类药物)。(3)支持疗法:补液、补酸抗感染治疗。(4)穴位治疗:针灸或按摩人中穴或合谷穴等穴位。
1.2.4 心理干预 对患儿实施及时救护,操作时做到准确熟练,消除患者及家属的恐惧情绪,增强其自信心,以便配合救治。
2结果 经及时有效地急救护理,所有患儿的病情均于5-10min内得到有效控制,3-8h内体温恢复正常。脑电图恢复正常,常规检验项目将之正常值。其中94例患者住院期间彻底治愈;6例病情好转,经长期治疗后治愈,随访3年未见复发及并发症。
3 讨论 高热惊厥是指体温骤然升高或持续高热(>39℃)时患者出现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痉挛性收缩,双眼斜视、凝视或上翻,并常伴有意识丧失,呼吸短时停止,口唇青紫,大小便失禁等反应的一种疾病。小儿易发生高热惊厥,这可能是与大脑皮质功能属树突、轴突分支及神经髓鞘未发育完善,抑制型性神经递质不平衡血脑屏障的屏障功能较差,水电解质代谢机制尚不完善,易发生紊乱有关。而高热时患者体温调节中枢发生改变,神经系统及机体内环境也发生相应变化,极易引发惊厥的发生。
惊厥发作急骤,病情发展迅速,需要及时进行救助。快速止痉是该治疗该病的重点。本组采用肌肉注射苯巴比妥钠或安定,两者均为抗惊厥的首选药物,用药效果明显患儿痉挛现象得到缓解。使用药物治疗时应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及患儿的药物反应,随时记录患儿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瞳孔、意识等生命指征。观察并记录惊厥发作的类型、次数及发作持续时间,伴发症状等。如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主治医生,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另外研究表明刺激人中、合谷、内关、涌泉及百会等穴位能有效缓解抽搐程度,这与本组针灸或按摩人中及合谷穴辅助治疗惊厥的原理相符。惊厥发作过程中患者常出现呕吐、腺体分泌物增多等,为防止呕吐物进入肺内,发生窒息,需要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包括立即为患者松解衣物, 取侧卧或平卧位, 头偏向一侧,及时清除口鼻、咽喉分泌物等措施。为防止患儿咬伤舌,可用包有纱布的压舌板垫于小儿上下唇之间,对于牙关紧闭者应尽量避免损伤牙齿。由于高热是疾病发生的诱因,因此在进行急救的过程中应加强高温护理,由于患儿年龄多低于6岁,对药物不良反应的抵抗能力较差,首选降温方法为物理降温,本组采用温水、酒精擦拭及冰枕降温等措施,取得良好的降温效果。一般不推荐使用药物降温,特别是水杨酸类药物。
为了降低小儿高热惊厥的发生率,应加强对该疾病的预防:①加强对小高热危害性的宣传,告诫家长一旦发现小儿发热,必须及时到医院就医。②对于具有高热惊厥史的患儿,应向家长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嘱家长备好体温计、止痉药、压舌板、退热剂、等急救必备物品,一旦发现小儿体温在38.5℃左右,应及时送往医院进行诊治。③为增强患儿的体质,嘱患儿加强体育锻炼;对于上不能自主活动的患儿可由家长辅助进行。④按季节变化规律适当增减衣物,平时注意室内通风在流感流行期应尽量避免到公共场所进行活动。对于患有呼吸道感染的患儿应积极治疗原发病,以减少诱发高热惊厥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小儿发生高热惊厥时采取及时救治可取的良好效果,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降低该病发生率关键在于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
参考文献
[1] 冯晓,曾琼.小儿热性惊厥转归与预后分析[J].浙江医学,2008,30(12):1355-1356.
[2] 薛春琴.儿童高热惊厥78例临床与脑电图分析[J].基层医学论坛,2008,12(11):1046-1047.
关键词: 静脉输液 纠纷 护理质量
静脉输液是是护患纠纷发生最多的治疗环节之一,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提高护理服务质量,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满意度。
1 输液中常见纠纷的原因
1.1护士工作不认真导致错输或漏输液体;排气、接液时药液浪费过多;因技术或其他原因未做到一针见血,特别是在抢救患者时。
1.2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到位 在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疏忽大意发生差错;或未及时巡视病房,致使输液滴数过快或药液外溢;或漫不经心的工作态度,有时仅仅因为一句话,就会使病人对医护人员失去信赖,引起护理纠纷。
1.3护士缺乏沟通技巧 解释不够、态度生硬或将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致使患者不满,导致纠纷发生。
1.4病人的不信任 病人因受某些媒体对医护人员的负面报道影响,对医务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使医护人员产生反感对立情绪而引起纠纷。
1.5技术不熟练 特别是婴幼儿,穿刺失败后极易引起患者及家属的情绪不满,导致矛盾和冲突发生。
1.6输液过程中,护士对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了治疗和抢救时机。
2 防范措施
2.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建立严格的、统一的操作规章制度,护士接到医嘱后,认真查对药物与治疗单,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并在输液卡上写清患者姓名等,并应有两人进行查对并签名,配制药液和穿刺前再次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在输液卡上签上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姓名。
2.2为了防范护患双方纠纷的发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格管理,健全制度,在保证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学法、知法防患于未然,将护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2.3改善服务态度,加强护患沟通 大量的纠纷是由于不善于或不适当的护患沟通引发的。服务稍有缺陷,就会引起病人和家属的不满和投拆。护理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病人意识,与病人进行有效沟通。在进行输液时面带微笑,可适当运用肢体语言,在操作前要进行积极暗示,对所有可能预见的疼痛、不适应有所解释,输液完毕后应给病人鼓励和安慰,帮助病人安心静养,从而促进病人康复。
2.4护士应主动、积极地苦练技术操作,不断提高自己的静脉穿刺水平,加强对用药质量的管理,反复检查药液稀释和抽取结果,严格落实抗生素现用现配制度,使用新药前,详细阅读药物的使用说明、配伍禁忌,让病人放心、满意,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5加强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穿刺成功率,同时在抢救时,可迅速为病人建立静脉通路,提高抢救成功率。
2.6护士要根据病人的病情和年龄,根据不同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调节输液速度。要了解有些病人输液要快的心理,会自己调节输液速度。护士在输液时做好用药指导,尤其是对于要求有特殊速度的药物。记录反应开始的时间、症状、体征、处理方法及处理后的观察结果等,并留取致敏的药液以备查找原因,过敏药物要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在病历和输液卡上注明。要求特殊速度的药物,护士一定要交代病人不要自己调节输液速度,并说明原因和后果。
2.7病人在输液过程中更换座位的护理 病人在输液过程中自己更换座位,换位置后忘记将未输的液体带走,易引起漏输液。针对这一护理安全问题,应采取的护理措施:①在输液前告诉病人有几瓶液体,请病人输液过程中不要自已换座位,如果换座位一定要将未输完的液体带走。②拔针时核对输液卡瓶数并签名,同时询问病人挂了几瓶,还有没有液体,确认无误后方可拔针。
2.8提供优质服务 ①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及理论知识学习,提高个人素质;②配药和穿刺等操作要在严格消毒下进行,药液抽吸干净,减少药液浪费,输液完毕拔针后,指导患者正确的按压方法,防止皮下出血;③输液室配备一次性水杯、开水、报纸、电视等。加强人文关怀,加强交流与沟通。
2.9加强护理管理及对患者的卫生宣教 输液患者较多时,护士排班以动态调整为原则,以优化组合为原则。通过发放宣传册、医药知识卡片或者护士讲解一些浅显易懂的医疗常识,使患者对疾病有大致的了解。
3 小结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护理
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通常是指精神患者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或破坏其他物体的攻击行为。它不仅对患者自身的安全,而且对他人和环境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有效预防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是提高精神科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对住院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护理措施。现报道如下:
1调查对象与研究方法
1.1对象特征分析统计我院几年内住院精神病患者3595例,其中220例发生暴力行为,共发生343例次。220名患者中男157例(占71.36%),女63例(占28.62%);年龄15~52岁,平均(29.76±7.5)岁,35岁以下的158例(占71.82%),30~45岁的46例(占20.91%),45岁以上的16例(占7.27%);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33例(占15%),初中110例(占50%),高中(含中专)46例(占20.91%),大专以上31例(占14.09%);病程:1个月至15年,平均(6.21±5.23)年;疾病类型:精神分裂症131例(占59.55%),心境障碍39例(占17.72%),癔病12例(占5.45%),酒依赖戒酒15例(占6.81%),精神发育迟滞3例(占1.36%),其他20例(占9.09%);婚姻:已婚55例(占25.00%),未婚136例(占61.82%),离婚29例(占13.18%);职业:农民91例
(占41.36%),工人53例(24.09%),学生35例(占15.91%),其他41例(占18.64%)。
1.2方法以我院近几年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和护理交班报告为线索,对所有记录在案的暴力攻击行为进行回顾性调查。调查由经过培训的主管护师进行,对涉及精神症状学的内容请主治医师帮助分析。
2结果
2.1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近几年我院收治住院精神病患者3595例,男2117例,女1478例,发生暴力行为220例(占5.51%),共发生343例次攻击行为,与报道相符。
2.2时间特点220人343例次攻击行为发生时间分布为:白班(8am~4pm)124例次(占36.15%),前夜(4~12pm)175例次(占51.02%),其中4~9pm158例次(占46.06%),后夜(12pm~8am)44例次(占12.830%),可见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前夜。
2.3暴力对象主要是护士、医师,其次是住院病友、陪护家属、病房设施、患者自身。由于1次攻击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对象,因而无法确切统计其所占的比例。
2.4暴力行为发生的原因拒绝住院89例次(占25.94%),拒绝治疗96例次(占27.99%),易激惹71例次(占20.69%),幻觉妄想支配68例次(占19.83%),行为障碍13例次(占3.79%),工作人员态度不好6例次(占1.75%)。
2.5暴力形式徒手278例次(占81.05%),包括抓伤、拳击、卡勒颈部;随手可及的接触物伤人毁物38例次(占11.08%);牙咬15例次(占4.37%);自伤12例次(占3.49%)。
2.6暴力行为与入院时间入院1周内发生暴力行为181例次(占52.77%);1~2周内发生暴力行为104例次(占30.32%);2周后发生暴力行为58例次(占16.91%)。可见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入院后2周内,与李振宁报道相符。
3 暴力发生的常见原因
3.1患者在家人的强行压制下来到医院,当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管理时,对工作人员拳打脚踢,甚至趁人不备,拿起办公室的物品打人。
3.2住院初期精神症状尚未控制,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突然发生冲动行为;有的患者认为自己没病,不愿服药,在强行治疗时也容易发生暴力行为。
3.3患者病情稳定后觉得住院时间长久,心情急躁,希望尽快出院。当与家人见面时,出院的要求遭到拒绝,将怒气转移到工作人员或其他患者身上而出现暴力行为;有的患者心灰意冷而出现自伤、自弃行为。
3.4进人恢复期的患者渴望出院,又担心自己不被家人和社会接纳,自信心不足;个别工作人员不注意自己的言语,甚至说一些刺激性的言语,使患者自尊心受挫,感觉受到侮辱,从而对工作人员产生报复心理,采取暴力手段来宣泄不满。
3.5病区活动范围较小、环境嘈杂,使患者的心情烦躁,难免出现一些暴力行为。
3.6护工人力缺乏,新的护工专业知识缺乏,对患者的观察不仔细,在疏忽中出现意外。
4 讨论
结果显示,造成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主要因素为患者无自知力,否认有病,拒绝住院及治疗,易激惹,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支配下感到自己正遭受迫害,而对他人加以攻击和伤害。医护人员负责患者的治疗和护理,与患者零距离接触,成为施暴的主要对象。在暴力形式上女性多为抓伤咬伤,男性多为拳击伤。年轻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无配偶,文化程度低,入院2周内的患者易出现暴力行为,且以前夜班多见。以上调查为我们制定护理对策提供了依据。
5 护理
5.1改善病房环境加强病房安全管理精神科病房的空间与床位数应有适宜的比例,避免过分拥挤。保持环境安静,尽可能减少刺激性噪音,病房布置简捷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收缴,尤其是新入院及外出活动回病房的患者要严格检查,以防携带危险品给攻击行为留下隐患。
5.2掌握病情动态暴力行为一般多发生于急性期疗效差的患者当中,并与精神症状的严重性呈正相关。护理人员应及时评估有冲动伤人倾向的危险因素,如入院初期年轻男性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要加强对患者的病情监护。如发现暴力行为的先兆症状,应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刺激,及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力争将暴力行为消失在萌芽状态。
5.3加力行为高发期的护理力量根据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特点,在4~9pm可适当增加帮班护理人员,加强巡视和病情观察。
5.4提高护理人员的应激能力加强护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掌握与精神病患者沟通与接触的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面对患者的暴力行为应沉着冷静,及时寻求帮助,迅速控制场面,机智有效地接触患者,协力保护、隔离患者,从而使暴力损伤的程度降至最低。
5.5加强服药质量尽快控制病情预防和治疗暴力行为的根本措施是正确的诊断,及时有效地治疗及敏锐的观察,对暴力攻击先兆给予有效的干预,因此加强服药质量防止吐药、藏药,尽快控制病情是避免暴力发生的根本所在,尤其是入院初期兴奋冲动的患者要尽早有效用药。
精神病患者不论男女老幼,都有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在工作中不仅要为患者积极解除病痛,还要学会保护自己。总之,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是值得探讨的课题,期待更多的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精神病患者,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关爱,少一些偏见歧视。
参考文献
[1]李凌江.精神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45.
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工程量清单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在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与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引起的纠纷不同,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项目收入水平,甚至有的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直接导致一些企业倒闭。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虚拟工程量清单、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无形中增加了工程竣工结算中的司法鉴定难度。从实践中总结工程纠纷的性质,可以说,结算纠纷涉及的因素更多,很多结算纠纷往往还是旷日持久,对合同双方都造成严重损害。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的经济纠纷成因
可以说工程竣工结算之所以出现经济纠纷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合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违约造成的。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加之建筑工程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等因素,使得工程违约的现象也异常复杂和多样。有些情况是主观违约造成的,但有些也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和偶然因素导致的违约。如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以及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等。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违约索赔的情况较多,如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擅自更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但发包人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也比较常见。从可控因素考虑,我们主要从建筑工程合同价格约定因素方面分析工程结算的经济纠纷。
1、价差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包干价”、“包死价”合同,即固定总价合同,但在结算时,当事人往往提出价款变更要求,在合同方商谈无解的情况下便产生经济纠纷,这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价差争议”。价差争议产生的本质因素主要是在工程建设周期内由各种市场及政策等因素引发工程材料的价格起落造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但合同履行期内,一些突发的市场因素,或者由政策出台导致的行业调整很可能引发工程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远远超出风险范畴。在合同双方约定不足的情况下,最终引发纠纷。所以合同方在合同签署时对有可能出现的影响价格的因素考虑是否周全,合同中对这种价格风险的约定是否全面和具体将直接影响这种价差争议的程度。建筑工程造价受物价浮动等外部因素影响可以说是正常现象,但如果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费、运费等造价考虑项目的变动大到无论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承受的地步,且施工合同本身没有约定调整机制,则经济纠纷的产生就成了必然。
2、量差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
在总价合同计价模式中,合同双预先约定的固定总价通常会对应一定的工程量,但由于计价模式的局限性,合同签订时,有可能对工程建设期内出现的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考虑不足,从而导致工程量与工程结算的“量差争议”,从而引发经济纠纷。所以如何界定工程量的变动与工程固定总价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工程量变动的合同约定就变的较为关键。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差争议,即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但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通常不纳入固定价涵盖的风险范畴,一般在当事人要求根据工程量变化部分按实结算的予以支持。
二、工程竣工结算中主要的防范对策探讨
1、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的正确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一般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两种。总价合同通常是由合同双依据工程标的预先确定的建设工程的总价,在该价格内承包单位要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内容。通常情况下,在没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发生的情况下,工程量和合同总价都将维持不变。单价合同则是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所列出的各分项工程量表确定的各分项工程费用,再累计计算总价。为了保证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合理科学,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计价模式时要首先考虑工程的体量和复杂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再确定采用何种计价模式。如果是标准化工程,由于有可供参考的样板工程总价范围,在工程材料市场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总价合同计价模式;如果工程体量过大,且工程项目计价考虑因素众多,且没有参考工程的情况下,为避免因造价差异过大,可考虑单价合同模式,从而分散造价风险,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结算纠纷。
2、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的避免措施
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首先是要确保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这就要求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
其次,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也就是说,计算结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在工程量结算中,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价格是比较公平合理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组成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第四,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调整应该提前预计,并在合同中对于因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措施费用的增减约定费用调整计算方法,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价原则及方法,以免纠纷的产生。
最后,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也是避免工程量结算纠纷发生的一个途径。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另外,招投标双方还应在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特别是约定现场签字人的权限范围和效力,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结算时由于工程签证单上的各种不同签证引起的推诿现象。
参考文献:
[1]辅文靖.议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纠纷及防范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5):166.DOI:10.3969/j.issn.1001-828X.2011.05.137.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2.分别建立台账。管辖行财会部门统一在上述科目中对各发案行分别建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做好收支记账。
【关键词】建筑工程;中途停工;索赔
近十年来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伴随着国家每一轮宏观调控或产业方向的调整,出现了不少半拉子工程。这些中途、停缓建的工程,有些是因为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工程方面的经济纠份问题。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好这类问题,合理解决发承包方的经济纠纷,成为我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结合实际处理的经验对索赔处理的原则、索赔依据、停工时间的确认、停工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妥善地处理好工程经济纠纷的问题。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天津市塘沽区响螺湾,框架结构,地下三层,地上三十五层,建筑面积10万平米,工程施工至地下三层时因资金原因工程暂停施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机械、材料等已陆续撤场,发包方在融资成功后欲复工,并与施工单位先后进行了几轮谈判,焦点集中在人工费调整、原合同下浮率调整、进出场费及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导致谈判效果不佳,复工遥遥无期。
二、工程索赔处理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索赔处理的依据
1、《天津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天津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停窝工损失费规定。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1、停工工期的确定。该工程停工时各方面的手续不完善,间隔时间太长,无相应的签证及索赔手续,而现场的塔吊等尚未拆除,部分周转性材料商堆放在现场,施工单位有一定损失。停工的天数难以确定。后根据“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予补偿,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的原则,基本计算天数按56天考虑,部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工地看护费用问题。考虑实际情况,工地现场看护人员按2人考虑,其他人员不予考虑。
3、施工机械停滞补偿问题。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施工单位上报的能移动的机械设备不予补偿,补偿费用按天津市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补偿的费用不超过其停工前的残值。
4、周转材料停止补偿问题。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本例中无相关签证但大量的模板脚手架长期堆放现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租赁费给予56天费用补偿。
5、临时设施费的补偿问题。一是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二是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6、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问题。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也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结束语
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短期停工会造成人工、机械的闲置和经济损失,拖延工期。长期停工甚至影响到解除合同,停止施工。在处理停工问题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不要抱着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偿多长时间停工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否则会出现补偿不了的损失。
第三,停工事件发生时,承、发包人都应实事求是的做好停工期间的相关记录,务必要及时做好相关签证,有利于索赔工作的处理。
如何合理地确定中途停建工程补偿费用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停工、窝工补偿费中的各项应计费用及其计算方法进行更深入的细致的分析研究,做出较为合理的补偿,以免承、发包双方产生严重的工程经济纠纷。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时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这种情况下,仅靠律师和法官来处理这些经济案件,已严重影响了断案的效率和公正性。法务会计在处理经济纠纷、经济案件中的作用日趋显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研究并推广。
2、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虽然早已存在,但对于我国内地来说还比较陌生,在实务中,它既是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又是法律中涉及会计的法律事项。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我国法务会计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应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应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差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
3、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服务性
法务会计是一种服务性活动, 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 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 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 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 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 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事项性
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 它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 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 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不过, 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 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因此, 笔者认为, 法律事项是法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
(三)调查取证性
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 并据此形成结论性专家意见, 用干法庭作证或供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处理未决事项。这是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审计最明显的区别。
(四)价值量化性
在法务会计中, 一方面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绝大多数都表现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方面, 为获得处理法律事项所需的犯罪金额、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等必须对该法律事项相关的财会事实进行价值量化、分类和汇总。可见,法务会计需要以价值量化手段汇总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情况,以利于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案件或纠纷进行定性和处理, 因而具有价值量化性特征。
(五)法律标准性
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 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公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 而现实中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是依照会计准则与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编制或形成的。这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进行检查与验证, 如有冲突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六)广泛应用性
在现代社会中, 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调整, 当人们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法律事项时只要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财会专门问题, 就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服务。因此, 法务会计在行政、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将得到广泛应用。并且,法务会计服务的项目也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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