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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司法鉴定,鉴定人依据专门的知识就能完成对鉴定材料的检验和鉴定工作。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专业性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混合在一起,既需要对鉴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做出判定,又涉及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选择。
二、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加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践中,大多数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鉴定的依赖性过强,导致工程造价鉴定人员行使部分审判权利,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一)专门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关于一般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涉及的法律主要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至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23条等规定。上述规定解决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起鉴定的主体、鉴定范围、承担鉴定的机构,以及鉴定机构应遵守的一般程序等问题,但是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问题,显得实施依据过于分散,具体条文不具有实际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准入、能力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对一般司法鉴定,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建立完善的鉴定体制,而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管理模式,我国目前情况是分头管理,缺乏合理准入机制和有效监管。鉴定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设主管部门,而能否被选入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则由有关法院予以确定。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二级,同时规定了其业务范围包括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现行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特殊性。鉴定人员除了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的一般能力外,还应当掌握司法鉴定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不然,可能将一个复杂案件,选中一个缺乏相应能力的鉴定单位执行鉴定工作,造成鉴定过程持久,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事情发生。
(三)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代行审判权问题
由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过强,而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缺乏全面的法律指导,导致工程造价鉴定人员行使部分审判权利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同几个方面。1.鉴定过程中,未能适用合同约定优先原则。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在定额规定与合同约定冲突时,优先采用定额规定。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从前苏联对工程造价管理引进定额管理制度,与当时计划经济相适应,定额属于国家定价形式,具有强制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工程造价越来越多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形式确立,此时,定额体系只起到指导作用,定额的效力由工程承发包双方选择决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定额就是法律,合同条款约定与定额不一致应以定额为准。造成工程造价当事人不认同鉴定结果。2.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范围和鉴定材料自行做出判断和取舍。造价鉴定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关联性,依法属于法院审判权,但鉴定机构经常直接认定哪些鉴定资料有效,哪些无效。
三、完善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对策
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应考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完善各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有法可依。
(一)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1.多部门管理的现实条件下,确立主导部门,建议由省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考核。2.建立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3.建立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准入制度。4.明确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细化鉴定机构法律责任及追究程序。
(二)确立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关键词:造价咨询工程建设全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以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作为主要诉因引发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有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案件的审结就有了可预期性;没有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案件的审结就变成遥遥无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工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能是单项的,也可能是从建设前期到工程决算的全过程服务。
一、工程造价案件的特点:
1、工程造价评估案件种类繁多,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居民房屋装修中财产损害赔偿等类案件。2、工程造价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在鉴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较为混乱,有些鉴定报告说服力不强,致使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信服力较弱。
3、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多层转包现象,从而导致一个工程多家施工现象。监管也不到位,施工资料杂乱无章,加之设计图纸多次变更,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施工的工程量难以达成一致,从而使案件承办人及鉴定专家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4、工程造价鉴定案件中,多次鉴定的比率较高。
二、工程造价对工程建设投资的各阶段控制
(一)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
第一、在积累资料,尤其是估算指标方面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所谓估算指标,指的是在对投资估算进行编制时所需要依据的数据、资料、规范等。为了充分体现指标的综合性、概括性,在进行指标估算时,必须不断地以实际需要对现有的指标系统及时地进行修正、更新和增加。
第二、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合理、及时地估计的同时,还要提出应对及防范措施,从而保证投资估算编制的充分性、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使估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合理性得到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分高估。
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关键点在项目决策确定之后便由决策转移到设计方面,因为,设计对工程投资和工期的长短产生着直接的影响作用,所以,在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中,要以设计为重点。在设计阶段,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做法是最常用的,主要强调的是造价控制必须贯彻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整个设计的各个阶段之中,并加大投入力度,从而为工程投资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招投标阶段
第一、进行招标计划的编制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是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是我国政府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举措,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建设工程投资更加趋于合理。
在进行招标计划的编制中,必须合理地对施工标段进行划分,其主要依据是设计出图计划、施工计划、分项工程造价。
第二、进行清单及标底的编制
1. 编制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审定工程标底,为施工承发包合同价款的确定提供依据,协助业主对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确定提供依据,协助业主对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技术咨询,避免由于合同条款制定不严密,而出现事后经济纠纷事件。
2.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必要的措施费一定要考虑充分,避免今后发生索赔。例如某些市政工程不确定因素较多,便道、排水等有些措施费用一般采取包干的形式,如果措施项目考虑不足,造成标底价过低,影响投标单位的报价决策,导致恶意压低报价中标,施工阶段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或者造成施工阶段索赔增加。
第三、编制招标文件。工程招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和施工招标两个方面。招标文件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原则和程序,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的各个环节,对建设工程从项目报建到合同签订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也是竣工结算处理索赔的依据,按法律解释顺序它也排在前列。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非常严密而准确,每项都要详细地写明。
(三)施工阶段
施工合同是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及处理索赔的直接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特别是采用费率招标时,更应弄清业主与施工单位各方的责、权、利。对于其中的包干风险费,必须把握其费用的内涵,这对于招投标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重点是:
1. 制定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计量,严格进行付款控;
2. 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3.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力求减少变更费用;
4. 主动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工程的计量验收,合格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避免诱发工程索赔事件;
5. 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 及时统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的动态比较,并定期向有关各方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
7. 及时掌握国家调价动态,合理调整合同价款。
(四)竣工结算与后评价阶段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重要依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业主都十分重视工程价款的审核结算。同时竣工结算的审核也是控制投资的最后一个环节。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这个环节上要做到:
1. 对数据资料的积累、分析和整理归类。一个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经历了较长的建设周期,产生了大量有关工程造价的数据资料。我们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认真细致地对待这些数据资料,通过与实际的联系分析、筛选,并得出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因素。
2. 要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与承诺条件等。
3. 要检查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要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量要与竣工图相一致。
4. 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要有原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竣工结算。
5. 要现场按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工程量的核实。
6. 要做到严格、合理、公平、公正。审计过程中的三级复核应落实具体,不能流于形式。由于工程审计工作面广、量大,技术质量要求高,在审核过程中难免有计算错误,判断偏差,为防范审核风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咨询单位负责人的三级复核制度,层层把关,对工作底稿逐级复核,最终能交出一份合理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从而真正达到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结束语
总之,造价咨询对工程建设投资的全过程控制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造价咨询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未来,通过我们这一代造价咨询业同仁们的齐心协力,必将会为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真正发挥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使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为合理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纪知含:浅谈造价咨询对工程建设投资的全程控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2,(24)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中图分类号:[F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住宅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等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参建主体责任制的强化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未见明显减少,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房屋是大宗特殊商品,动辄需花费老百姓数十年的积蓄,对于如此昂贵的商品,耗费的心血越多,自然期望值也越高;二是通过网络视听等传媒让老百姓对住房的质量意识日益增强,尤其是房屋质量的专题报道和网络专业评论及所谓验房师的评说让老百姓对房屋工程质量有了进一步了解,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被开发商忽悠;三是住宅工程建设资金庞大、生产周期长、安全和质量要求高,大量的手工作业、中间控制环节多、质量特性点多面广等,影响房屋质量过程因素不易全面控制,作为粗放型商品难免有一定瑕疵,建设方的处理不妥自然就招来非议,尤其对于那些刚刚买房就遇楼市经济萧条的业主,其购房成本单价处于历史高位,心理上易产生纠结,也就难免会对房屋质量过于挑剔。
作为具体负责投诉处理监督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受政府委托处理好质量投诉工作,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良好信誉,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显然很有必要。
1.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分析
1.1投诉问题的分类
据统计,投诉较为普遍的几类问题是:一是空鼓裂缝问题,如墙体、楼板或变形缝处出现的空鼓裂缝等;二是渗漏问题,如屋面、厨卫间或窗户的渗漏等;三是尺寸问题,如房间平面尺寸大小头、板厚尺寸、层高偏差等;此外还有具备工程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士才能识别的问题,如与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有冲突的问题已成为工程质量投诉的新增类型。
1.2 投诉的渠道
从投诉渠道上可分为二大类:一是直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二是通过市长信箱、12345热线等政府渠道投诉。
1.3 投诉人的心态分析
关于投诉人心态的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本着务实的态度提出合理的诉求,请求政府部门帮助督促解决,期望能尽快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给其带来的生活不便。第二类是以不务实的态度不配合协调,以完全可修复的质量问题作为要价的筹码,不理会专业人士的分析解释和判断,以不合理的经济赔偿作为维修的前置条件拒绝维修,故意刁难,人为设置障碍,期待能获得不合情理的巨额赔偿。上述第一类人群占多数,第二类人群占极少数,但就是这极少数部分的投诉往往要牵扯住政府部门的大量资源投入,却收效甚微。
1.4引发投诉的关键性因素
引发投诉的关键性因素是开发商的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关于质量保修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文件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的承担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有些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业主与开发商经多次沟通仍无法解决,究其原因,某些开发商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或重视不够,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态度不积极诚恳,不主动承担应付的责任,甚至有推诿扯皮的现象,售后服务的不到位造成群众心理积怨很深,有些原本很简单的问题却引发极大的矛盾,还有的即使进行了维修,也是敷衍了事,同样的质量问题因维修多次仍无法彻底解决,给业主带来生活不便的痛苦持续加重,最终迫使业主无奈走上投诉维权的道路。
2. 投诉处理环节的重点把握
投诉处理的依据是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设计文件,保修规定、分户验收规范等规定,大致的处理流程如下:受理现场勘察和协调出具方案处理、结案。遇有下列情形投诉处理可终结:①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②投诉人撤诉;③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④投诉人在责任方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人为设置障碍的。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为使投诉处理工作顺畅结案,各环节应把握的重点如下:
2.1受理应及时联系,初步了解投诉心态。
2.1.1受理的及时可向投诉人表明政府受理部门积极处理的态度,首次通电中态度应亲切诚恳,约谈投诉双方及现场勘查应以方便投诉人为前提,以此取得了投诉人的信心和初步信任,为协调工作的配合做好铺垫,同时还应与建设方及相关物业管理方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2.1.2电话联系中初步了解双方的各自心态观点和隐情,如前期双方有没有交涉过并存在哪些矛盾争议,当牵涉复杂问题的解释,酌情提前做些准备部署,如受理人可安排设计等专业人士到场协助处理,准备设计文件和过程质量控制资料等,为后期问题分析处理及投诉的顺畅解决提供合理合法依据。
2.2现场勘查应仔细,协调工作有技巧。
2.2.1协调工作开展前应组织相关责任方共同到场勘查,请投诉人介绍现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做影像取证。
2.2.2受理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和谈判技能,在开协调会前受理人可依据投诉管理规定向投诉双方做必要的程序解释,排除投诉人对受理机构常见的几个思维误区:①将质监部门视为房屋验收单位即房屋质量责任单位,实际上质监部门只是监督验收,是验收过程的监督方,对房屋质量只是抽查验证,房屋质量问题不应该由质监部门担责;②将质监部门等同于鉴定机构,虽然质监机构从事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具备专业水准,但不是检测机构,涉及复杂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承担;③认为质监部门可协调经济方面的赔偿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已明确质监机构的职责范围,质监部门的职责只能是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直至正常使用。事实上,就笔者多次处理投诉的经验证明,我们也不主张以金钱来买质量,否者会助长少数心态不好的别有用心的投诉者,同时也不利于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提高。
2.2.3受理人应先组织双方交换意见,受理人应处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应明确态度予以支持,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督促责任方提出合理方案限期处理完毕,同时责成建设方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商定详细周密的修复方案,如选用的维修材料、修复的工艺保证及维修中家具设施的保护等,充分保障投诉人的权益,并要求售后服务方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维修整改等。
2.2.4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质量问题难以界定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部位、内容、数量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工程原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质监机构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2.2.5对技术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施工质量问题,除进行检测外,必要时由建设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形成专家鉴定意见,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监机构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2.2.6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应向其明确质监机构的职责范围无法予以支持。本着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就不合理的诉求,请投诉人补充充分合理的依据,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可予以解决的方案;另一方面,请专业人士帮助分析排除其所谓的疑虑,若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且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明确质监机构的职责范围,只负责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将质量问题处理好,无权协调或仲裁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受理人可明示若人为设置障碍将不再受理,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对投诉人也是种损失,说服其可先行维修,涉及赔偿等问题可引导其走司法途径或其他渠道解决,避免久拖不决。
2.2.7关于群访群诉的协调,更应注重处理技巧。通常群访群诉事件的引发,与前期责任方的处理很不到位或无法简单处理的复杂棘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很大关系,投诉群体的积怨很深,如何降低协调工作的难度,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①责成建设单位的领导亲自出面配合处理,通过与投诉人面谈沟通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可及时做出决策,不仅避免了因层级审批带来的双方隔阂进一步加深,也有利于研究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突出问题;②按条例要求投诉人应推选代表商谈,避免因个体差异问题多,使主要矛盾问题反映不突出,协调工作易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中;③现场协调中应控制双方尤其是投诉人的情绪,通过控制会场谈判的节奏,请代表轮流发言,情绪激动者可请其情绪平稳后再表述意见,建设方应有问有答,并及时做好会议纪要笔录;④问题涉及政府多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共同到场做好协调工作和后期的督促跟踪,对职责不清的,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⑤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团队会同出具方案解决,过程中按程序要求及时做好笔录。
2.3过程做好良性互动,结案方式多样应切合需求。
2.3.1结案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问题修复完毕并取得投诉人认可;②问题不完全修复,辅以一定经济补偿,双方达成谅解备忘录并签字确认;③双方以完全经济赔偿的方式达成谅解备忘录并签字确认(此条不适用于有影响结构安全隐患和功能使用障碍情形);④适用投诉处理可终结的情形。
2.3.2结案的方式应切合投诉人需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结案,过程中受理人应及时跟踪督促,必要时应对双方确认的方案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做必要的回访;凡结案中涉及非质量修复内容的,应立字据明确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
3.建议
3.1 建设方应加强素质培训,提升服务意识。
建设方应主动担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建议其切实加强售后服务力量,转变服务态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某些住宅质量问题不大却引发了投诉,若建设方能及时跟踪解决,安排精兵强将一次性彻底修复,即可避免投诉带来不必要的政府资源浪费,此外,有些所谓的质量问题是缺乏必要的专业解释而引发的矛盾,如房屋变形缝处的开裂、与主体脱开的室外台阶沉降引起的开裂,通过专业人士的解释和及时修复,也完全可以避免投诉的发生。建议建设方交房时多做一些细致性工作,如为避免厨卫间渗漏问题引起的邻里关系紧张,可在交房时会同业主上下试水,这可避免二次装修后出现渗漏造成责任无法界定的纠纷,此外,建设方每年可定期组织售后服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及投诉处理技巧的理论普及,为消化房屋质量纠纷中的基层矛盾做充分准备。
3.2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多种渠道关注百姓心声,督促建设方及时处理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房屋质量投诉多发于新房交付阶段,在楼盘新交付期间,建议政府部门可安排专职人员有针对性的及时关注该楼盘的网上评论,对问题集中的情形可主动走访建设方,提醒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非正式投诉的来电密切关注,及时派员到场协调,及时消化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后,投诉人采取正式的投诉或走上渠道,从而增加政府资源不必要的耗费。
3.3 加强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通病隐患。
总结投诉普遍存在的问题及矛盾,加强过程中实体质量控制,消除质量投诉隐患。建议质监机构对本地区每年的质量投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的在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等各环节加强监控,在开展创优治劣工作的同时,倡议各责任主体树立全寿命周期工程质量的意识,对裂缝、渗漏常见通病防治措施设置抽查关键点。
3.4 多部门联动促投诉处理到位。
质监机构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由于只有职责委托而无处罚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对建设方推诿不办或不积极整改的,致使群访群诉事件处理长期得不到推动的,建议地方政府协调多部门联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处理不力的,应加大处罚力度予以惩戒。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S].建设部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S].国务院第431号令,2005.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在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先生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评定为10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5.5万元工伤待遇。随后王先生向刘先生要求损害赔偿,遭到了拒绝,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先生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刘先生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0286.19元。
二、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川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与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出的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个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用人单位、第三人均不得以受害人已经得到其他赔偿而拒绝履行己方的责任。
作者简介:王自刚律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人,1994年浙江大学毕业,原某科研院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和工伤、公司法务、民事经济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业务。
一、法务会计业务在美国的新发展
法务会计产生于美国,1992年美国成立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此后又成立了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美国会计师鉴定与诉讼服务委员会对法务会计做出明确定义:法务会计是应用会计原则、会计理论、会计训练到法律纷争之上的事实及假设问题,并且包括每种会计知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法务会计这一职业发展势头良好。在传统的诉讼支持业务和欺诈调查业务的基础上,非诉讼业务比重不断扩大。美国法务会计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务会计普遍应用于私人财产规划和纠纷处理。法务会计师可以协助客户进行婚前协议的条款制定和修改,在考虑所得税的基础上参与客户资产的适当披露。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估量,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将经济信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给客户(rinder,2012)。
第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在企业破产清算业务中,法务会计师协同双方律师工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法务会计师结合法律、税务、经营等综合知识既可以保证债务人的资产得到公平评估,债权人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得到补偿。
第三,法务会计师越来越多的与政府部门建立业务联系,主要为调查性会计。美国一些政府部门已经试点由法务会计师进行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调查,带有一定的审计性质,以保证工作的合规。另外,walter mcgrail(2012)指出,为了减少偷税漏税的情况,法务会计师与税务部门建立长期合作,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文件,对企业的运行进行评估调查,防止欺诈和隐瞒收入的情况发生。
第四,法务会计信息化程度提高和电子取证业务发展迅速。linda bressler(2011)认为随着企业信息创建和管理的电子化,交易欺诈行为也越来越呈现出高科技的特点,法务会计工作的调查工具方法也随着电子设备的多样化而不断扩展。特别是电子取证发展迅速,它能够识别、收集、分析和保护大量的数据,对财产账目和其他资产的来源及处置进行识别,确定欺诈交易中的非法收入。同时,法务会计师也逐渐参与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并定期进行更新,预防财务欺诈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法务会计在西方国家发展了近20年的时间,在经济生活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根据张苏彤教授在2008年12月完成的关于法务会计服务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排名前115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8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法务会计服务,占被调查会计事务所的74.78%,从业总人数也将近3万人。根据普华永道全球业务回顾资料,早在1992年的法务会计师就已经达到了500人,2011年普华永道全球168710名员工中,从事咨询等非鉴证业务的人员达到20%。①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联系,协助会计人员处理相关涉案事项。法务会计咨询鉴证业务在各事务所的总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瓶颈
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刑事技术部门率先建立了法务会计业务专业。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对法务会计行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经济因素。法务会计师能够及时采取稽核和预防措施能防止舞弊,规范市场秩序,在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规范税收欺诈等方面保护国家利益。(2)法律因素。由于各类经济组织联系紧密,利害关系不同,导致经济纠纷数量上升,特别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极大的促进了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3)社会因素。法务会计师可以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划分与隐匿、追踪问题,保险投资中理赔时经济损失的计算以及合同纠纷中违约的认定和损失计量等方面给予专业咨询的意见。(4)技术因素。随着会计、审计功能弱化,法务会计一方面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防范舞弊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诉讼案件中是否存在错误提供专家鉴定意见。
随着社会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加大,毕马威1992年开始在国内设立“法证会计服务”部门,提供风险咨询和调查以及诉讼和仲裁服务②。德勤从2004年开始在国内承接法务会计相关业务,服务有许多分支。尽管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在积极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但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的开展很不规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缺乏统一的业务技术规则和行业管理规范。法务会计在我国属于新兴学科领域,没有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及鉴证制度、职业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得不到有效的理论指导,现实法务会计工作中易出现证据不足做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大疏漏等不当做法。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协会来对行业进行规范的管理,各事务所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应有的约束,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机制也亟须建立。
(2)法律法规不健全,专家证人制度尚需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不完备,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和专家执业责任也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和会计的法制化进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疏忽或违反保密原则等过失行为影响经济犯罪案件查处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
(3)缺乏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现有从事法务会计鉴定的技术人员数量较少,且多存在于检察机关,在专业服务知识和技能方面存在局限性,在为司法机关查处案件服务时,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正。虽然复旦大学2005年首次开设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也开设了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但是由于尚未形成系统的教育体系,培养出的人才多为“单一型”人才。2006年8月,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2011年4月第四届全国司法(法务)会计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但由于这样的交流和培训机会较少,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提高和业务的推广。
(4)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狭窄。在美国提供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中,专家证人、企业评估、婚姻法相关调查以及各类纠纷的解决占50%左右,破产清算、计算机法政、税法相关问题等咨询业务增长较快,业务整体多元化发展。而我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53家提供司法(法务)会计服务,其中60%的业务为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支持、计算机法政、破产管理人等业务的事务所不到10%③。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较窄,咨询性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对策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由传统审计业务走向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工作总结,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976家,多数是中小型事务所。审计业务领域竞争异常激烈,各种压价和恶性竞争会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诚信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事务所拓展新业务,一方面避免竞争恶化,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分散业务风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为了更好的鼓励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的业务,可以从行业管理和事务所自身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行业协会的推动
在国务院56号文件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下,2011年9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会协〔2011〕50号)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多元化发展,大力开发非审计业务领域,使非审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优化服务品种结构,提高服务附加值。
1.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完善服务支持体系。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管理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对外提供舞弊调查和法务会计服务。一方面建立理论研究支持体系,与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组建研究中心,发挥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功能。另一方面,建立法务会计业务的有关准则及职业标准,推动职业准则的国际趋同和审计鉴证业务流程信息化。
2.对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资格准入与许可机制,完善会员制度。由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对各事务所的资质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法务会计师”的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并进行备案。同时建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另外,协会应致力于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学术交流和研讨会的开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3.协会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加强对法务会计业务的研究和指导。我国目前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也不能从事会计咨询和鉴证业务,阻碍了法务会计业务的拓展。行业协会应协调推动扶持法务会计业务拓展的政策出台,并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为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同时加强和完善对新业务的监管,保证业务的服务质量。
(二)事务所的举措
1.事务所建立优秀的人力资源基础。法务会计需要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作为开展业务的基础。根据目前事务所的教育和培训机制,事务所可以制定人才培养和储备方案,对招聘入职的人员加入经济犯罪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诉讼支持与损失计量,证据法和诉讼法等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培养调查能力这一核心技能,并随着业务开展安排相应的继续教育。
2.事务所可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学习相关经验。无论从学习经验,提高水平或是日常业务的开展来看,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都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内事务所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研究过程中,应尽快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服务标准,在与司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进行业务交流,提高相关技术水平。
3.事务所在做强做大核心专业业务的同时,采取重组联合、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实现与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以及咨询公司、保险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融合发展,推动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提高综合服务的能力。
根据调研安排,现将**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情况
**是国家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甘肃58个贫困县之一,也是甘肃23个深度贫困县之一。新一轮扶贫开发以来,针对南部山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际,县委、县政府高瞻远瞩、科学谋划,坚持以脱贫攻坚统领经济社会发展,举全县之力实施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新堡、干城、横梁3个乡镇实施整乡搬迁,对黑松驿、定宁、古丰等8个乡镇的58个完全干旱山区行政村实行整村组搬迁,新开发土地18万多亩,沿省道316线两侧集中规划建设12个移民新村和绿洲小城镇,累计搬迁安置贫困群众1.53万户6.24万人,县域内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得到显著优化,走出了一条高深山区贫困群众易地搬迁脱贫致富和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扶贫开发新路子。
二、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和分配入住情况
2011年以来,全县累计建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24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1个),建成房屋16997套,安置农户16958户,人口68979人(建档立卡户13167户54906人,非建档立卡户3717户14073人)。其中:“十三五”期间共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16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1个),共建成房屋9227套(绿洲小城镇4790套,黄花滩康乐新村、富民新村、兴民新村、富源新村2678套,黄羊川镇、黑松驿镇、古丰镇、十八里堡乡、西靖镇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759套),安置农户9227户34849人(建档立卡户6689户26113人,非建档立卡户2538户8736人。)
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由发改部门立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报批、征地供地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安置点工程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住房的数量、分布、土地性质、土地取得方式等具体情况如下:
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共建设安置点13个,建成住房15583套。分别为:爱民新村747套,立民新村589套,富民新村1379套,为民新村926套,圆梦新村1000套,阳光新村1035套,感恩新村918套,富康新村335套,惠民新村768套,兴民新村1259套,康乐新村779套,富源新村1058套,绿洲小城镇4790套(小户型792套)。绿洲小城镇土地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12个安置点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其中圆梦新村、阳光新村、感恩新村、富康新村3288套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富康新村335套房屋属商铺,尚未进行移民安置。
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共建设安置点11个,建成住房1759套。分别为:黄羊川镇一棵树村50套,菜子口村116套,周家庄村25套,石门山村131套,马圈滩村185套;古丰镇古丰村211套,西山堡村490套;黑松驿镇黑松驿村249套;十八里堡乡曹家台村71套,东庙儿沟村181套;西靖镇七墩台村50套。土地均为即有集体建设用地。
三、安置住房手续办理情况
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和绿洲小城镇13个集中安置点中,圆梦新村、阳光新村、感恩新村3个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点2953套住房规划、用地审批、竣工验收手续均齐全;绿洲小城镇4790套安置住房规划、用地审批、规划手续齐全,已完成62幢1476套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剩余安置住房正在进行竣工验收。上述4个安置点共有住房7743套,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45.56%。其他安置点因位于规划区外,未办理规划手续,竣工验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和住建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出具了《**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或《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鉴定)表》,用地审批手续齐全,共7495套,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44.1%。11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安置住房1759套,土地属即有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竣工验收手续齐全,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10.35%。
其中:**“十三五”期间共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16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1个),共建成房屋9227套。具体为:绿洲小城镇安置住房4790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齐全,已完成62幢1476套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剩余住房正在进行竣工验收,占51.91%。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康乐新村、富民新村、兴民新村、富源新村新建安置住房2678套,位于规划区外,未办理规划手续,竣工验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和住建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出具了《**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或《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鉴定)表》,用地审批手续齐全,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29.02%。黄羊川镇菜子口村等11个行政村内就近新建安置住房1759套,土地属即有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均齐全,占19.06%。
四、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情况
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2015年开始,在黄羊川镇先行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全面铺开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确权登记,招标金额874.92万元,已支付532.04万元,支付率60.81%。目前已全面完成70995宗农村不动权籍调查工作,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完成权籍调查16997宗(“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完成4437宗)。绿洲小城镇162幢3998套楼房已完成楼盘落宗,正在进行楼盘首次登记。
为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稳得住”和“后顾之忧”,我县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积极稳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不动产登记工作。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住建、财政、林草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登记发证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先后2次组织召开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方职责,推动责任落实,为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新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给群众的一封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在移民区重点宣传实施异地搬迁的相关政策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累计向移民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万多份,悬挂横幅38幅,张贴发证通告200多张,向各村组微信群发送信息300多条,召开各类会议20多场次,使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程序和所需资料做到了家喻户晓。三是坚持试点先行。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村组底子清、情况明的优势,发挥乡镇的主体责任,在各移民乡镇设立不动产便民服务点,正在多方筹措资金架设专网、配备硬件设备、培训业务人员,确定1个农村“三变”改革试点村或新型农村社区先行开展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熟练掌握和总结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办法和措施,为全面铺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发证积累工作经验,培养登记队伍,夯实工作基础。2019年11月19日,全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颁证仪式在**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富民新村举行,现场为李应川等10户村民代表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四是主动下沉服务。为方便群众办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心连心办证工作组”,利用节假日时间,携带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到移民村现场进行拍照,对群众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屋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提供免费复印,指导填写表格,咨询解答疑惑,受理群众不动产登记申请。针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社区当面申请的群众,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一对一进行办理。自工作开展以来,已累计上门服务100余次,为1000多户移民群众发放了不动产权证,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五是分类办理登记。对手续完备的安置住房,及时进行登记发证;对因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完善导致不能登记的,主动加强与发改、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清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联合会审方式,努力完善相关手续;对缺少竣工验收材料的,依据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或住建部门出具的《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鉴定)表》,办理登记发证;对产权比例一时难以明晰的,在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明“该不动产权属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产权比例以县政府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为准”,先行办理登记;对在行政村内即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就近安置的,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房产登记依据已办理的规划手续和竣工验收资料,为住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截至目前,除1537套兜底户安置住房外,全县应登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15421套。其中: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5437套,占应登记任务35.26 %;暂无法登记的9984套,占应登记任务64.72%,主要为公共租赁住房2953套,缺少竣工验收住房3314套,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户住房3717套。已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1133本,占具备登记发证条件任务的20.84%。其中:“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7890套,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2038套,占应登记任务25.83%;暂无法登记的5852套,占应登记任务74.17%,主要为尚未竣工验收的3314套,同步搬迁安置的2538套。已登记663套,占具备登记发证条件任务的32.53%。
五、存在的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发证工作总体进展缓慢,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一是由于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整合了多项资金进行建设,搬迁安置方式较为复杂,村组之间存在差异,难以集中统一办理。如4、5、6号3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根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要求,需回购后向移民搬迁户颁发产权证书,但回购资金筹措困难,导致无法及时向农户登记发证。二是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安置点住房大部分属统规联建,各安置点内户型面积基本一致,整乡整村搬迁后移民群众已实际搬迁入住,但部分建档立卡户安置住房面积超出控制标准25%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同步搬迁安置的非建档立卡户每户仅交纳了1万元房款,后期产权分割、户型置换、改造住房结构及补缴房款等工作存在难度,致使登记发证难以推进。三是部分搬迁安置户因住房资金未交纳清,仅交纳了部分房款,存在经济纠纷,无法申请登记;同村同时搬迁安置户因“十二五”和“十三五”政策存在差异,缴纳的房款数额不同,群众意见较大。四是黄花滩易地扶贫搬迁12个安置点和绿洲小城镇安置点群众原宅基地属集体土地,而现搬迁安置住房占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向搬迁安置住户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国有住宅用地,将不利于下一步集体资产折股量算等“三变”改革。五是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涉及7.1万宗,易地扶贫搬迁涉及24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置农户1.69万户,6.9万人,量大面广,加之农村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严重缺失,各类矛盾纠纷较多,需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投入,而我县属国家深度贫困县,年初刚刚脱贫摘帽,登记发证所需经费严重不足,乡镇和各部门的工作重心集中在脱贫攻坚和产业扶贫,加之移民区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为外出务工收入,安置点内多为老弱病残或锁门户,仅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10名干部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困难重重。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恳请上级部门在政策、经费方面给予协调支持。
六、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研座谈会和冷局长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任务,让搬迁群众早日吃上定心丸,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上级支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联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一月一调度,听取各乡镇工作进展汇报,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确保做到应发尽发,合法合规,切实维护搬迁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市安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定信心,不等不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加快工作进度,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的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做到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关键词: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A
在施工合同中,如何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建设单位十分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本文就从加强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和控制进行论述。
一、合同管理对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建筑工程合同在控制工程造价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有效的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提高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降低了工程成本,保证了施工质量。
(一)工程造价和合同控制分析
工程造价,在广义上讲就是建筑工程项目从准备决策到工程验收全部过程所有费用的综合;从狭义上讲,就是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花费的成本和在发包阶段的投标价格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所有的工程建设费用。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包括投资的成本和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设计预定的限额内,保证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二)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规定和明确合同双方拥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造价要符合国家和招标要求。因为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严谨合理、真实有效的合同对控制整个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作用,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维护和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利益,控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如果施工合出现纰漏,合同执行就会受到影响,就会直接导致双方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索赔。
二、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内容分析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就是要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和控制,是合同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和主要内容。因为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和合同的执行。通常合同的计价方式有三种: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二) 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原则上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合同价格一般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不能片面的追求低造价而给合同的执行留下隐患。因此现在的合同方式通常为固定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
通常主要条款可以包括:
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
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 设计变更和签证也是造成工程造价变化的主要原因。目前,工程施工中的签证内容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清等,是造成工程结算扯皮,项目造价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因此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的原因,要对正在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设计单位根据业主的需要导致的变更,还有就是施工环境和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施工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嫉妒变更、条件变更以及新增加的工程,就是变更和更改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以及尺寸,导致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从而改变了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对于施工的时间和顺序也产生了影响。因为实际的建筑工程造价主要包括合同价和索赔价。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有效的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要对出现工程变更进行及时严谨的确认,按照规定程序对变更进行处理,同时要科学合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价款进行调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时,承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变更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确定,具体步骤如下:首先要提出变更,接着研究分析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然后比照签订的合同进行合理分析,再根据变更的项目确定需要花费的成本、施工时间和进度以及施工的质量标准,最后要对变更项目进行及时的确认。工程变更会对建筑工程施工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及时有效的处理工程变更。
第一,设计出现变更。由于设计方案图纸和方案出现错误,或者要完善工程建设,而使得设计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无论是哪一方提出,都要根据规定由建设、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进行分析和协商,只有在经过严格的确认后,再设计部根据变更要求设计心得图纸,同时要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最后发送到各单位和各部门并具体落实。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同时要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以及保证施工进度,以便增强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还要加强对工程变更审批的监督力度,有效避免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
第二,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要求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相关规定,甲方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在两个星期内向乙方发出工程项目变更计划和通知,如果出现超出规定的工程量和建设规模时,必须要得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需要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变更图纸和内容,然后乙方要根据相关的通知进行施工,额外增加的费用和乙方出现的损失要由甲方完全承担,对于整个工程的工期要适当进行顺延。
第三,由签订合同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乙方不能对设计提出变更。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恶劣的自然和天气条件,或者受水文地质条件出现意外事故等,就会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导致工程出现变更,同时就会在很大程度的增加施工成本。监理工程师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变更后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能提出合理的建议获得比较好的收益,甲方要给与一定的奖励;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变更工程施工,出现的损失和增加的成本要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工程索赔处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工程索赔,简单地说,就是在合同双方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其中一方因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规定,或者不是因为自身因素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损害,遵照合同条款规定而提出的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只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因此,合理有效的处理好工程索赔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造成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业主违约情况,合同存在缺陷以及工程师的决策和指令出现问题等。一般的索赔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出现变化,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窝工费用等。
在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大致可以分为工期方面的索赔和利润方面的索赔。在处理工程索赔过程中,要保证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及时合理,要始终以签订的合同作为基本依据,要有效增强处理索赔时间的前瞻性,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避免出现多次的索赔事件,尤其要注意索赔的时间和原因。
1、索赔时间的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索赔的项目后,施工企业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递交相应的索赔意向通知,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的要求。在索赔过程中,如果没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操作,工程师和业主就有权拒绝施工企业的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在索赔意向通知在提交后的28天内,施工企业就要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具体内容如下:工程施工事件发生的原因,能够有效证明索赔项目的资料和依据,同时还有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以及具体赔偿详细的计算结果等。
2、索赔费用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价内容主要包括直接费、间接费以及经济利润和税费。在处理工程索赔过程中,要考虑到影响索赔的费用和工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控制好工程造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是合理调整合同双方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关键。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工程出现的变更,做好工程造价的跟踪管理工作,更好的履行合同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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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它的主编者,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造价咨询部的资深造价工程师朱芹应邀向本刊记者介绍了这本书。
本刊记者:请问这本书的写作背景是怎样的?
朱芹: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从20世纪50年代,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开展,是全国所有商业银行中唯一一家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也就是安徽省唯一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建设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为依托,在建设银行的平台上运作,有建设银行金融产品的整体支撑,为各工程建设决策与执行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审查与咨询服务,反映真实、可靠的工程造价,维护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在1996年之前,国家履行财政职能,所有由财政拨款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审核均需要通过建设银行的造价咨询部。1996年开始,不再具有财政职能,业务经营逐步走向市场,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由以前单一的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扩大到目前的15个业务内容。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建设及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工程建设投资顾问,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基建财务监理等。建设银行的造价咨询机构遍布全国,各支行缺乏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从业务的承接、准备、实施到终结的整个过程缺乏规范的管理。
各种表单制作和审批流程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业务快速发展和扩张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一个阶段,却极大地影了建设银行造价咨询机构在市场中的形象,甚至带来操作风险和信贷风险。因此,迫切需要一个业务手册进行全面的规范管理。
笔者于1990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随即进入安徽省建设银行,1992年进入安徽省建设银行造价咨询部工作,1999年取得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2001年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25年来承接的大中型项目接近100个,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有口皆碑。因此,由笔者担任该手册的主编。
本刊记者:请问这本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您在编纂过程中,融入了哪些实践经验呢?
朱芹:《工程造价咨询类产品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15项内容。书中从协议的签订到业务实施过程,直至最终业务终结和资料的归档,均按规范操作,做到咨询成果客观、科学、公正、合理,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
这本书的写作始于2014年5月,耗时1年。在1年的编写过程中,笔者几乎放弃了所有的周末和节假日,调阅了近70个大中型项目的档案材料并参考了大量相关材料,反复论证各种流程和表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于2014年12月出初稿,2015年元月开始试用,经过10个不同类型项目的试用,发现了存在的问题,2015年7月开始优化,最终于2015年底定稿。可以说,它是笔者多年心血的积淀和总结。
本刊记者:这本书与行业内其他的工具书相比,有什么特点、优势和突出之处?
朱芹:这是一本作业指导书,有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安徽省建设银行及各分行的造价咨询业务日趋增多,工程造价人员源源不断地涌入,对于行业新人,缺乏实战经验,他们非常需要一本规范的指导性手册来学习和遵循。有了这本指导书,全省造价咨询的各种业务操作有了统一的标准,操作规范了,流程科学了,表单简化了,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统一对外的格式也有助于提升建设银行的形象,也间接提升了建设银行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竞争力。
这本书拿在手里很大、很厚、很有分量,或许你已经注意到,它不仅章节清晰、条分缕析,在每一个业务流程中,都有不少于5个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有的甚至总结了将近10个。这些“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是该书最大的亮点和精华所在,也是笔者结合大量科学材料,综合多年实践经验,归纳和总结出的要点。
本刊记者:这本书印发之后,在银行内部反响如何?
朱芹:起初笔者也不清楚它能发挥多大的功用,它是否得到认可也不能由我说了算。但是在2015年11月指导书印发并在安徽省建设银行的造价咨询部使用之后,同事们对它有一个形容,令笔者印象很深,也很感动。他们说,这本指导书相当于“全自动照相机”,一个预算项目来了,除去软件算量和人工核对以外,一切按照指导书的流程操作即可,省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制作表单和重复走流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后来,安徽省建设银行在对造价咨询业务部进行总结时,将这本书称为安徽省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这是一个官方的定义,是对这本书的肯定和认可,笔者为这本书能有这样的价值而感到欣慰,它也是很多同仁共同的智慧结晶。
本刊记者:谢谢您的介绍!
朱芹个人简介: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控;造价控制;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建筑行业得到充足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数量日益增加,对项目整体造价的控制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价控制是项目整体管理的重要内容,指的是把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范围内,对建设企业、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方都有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造价控制涉及金额大、参与主体多、管理程序繁杂等,若管理人员没有做好造价控制工作,不仅会影响到建设项目整体的质量和工期,也会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工程监理必须发挥出其在造价控制工作中的作用,从设计、施工、竣工等方面出发,全面对项目造价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理,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出项目的投资效益。
1 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1.1 熟悉工程合同条款
熟悉工程合同条款,为工程款支付、变更及索赔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方面约定了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发包方应提供的,必要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其中包括有关工程计量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结算与支付的规定、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以及索赔的规定等。
1.2 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将工程造价管理从单纯的“费用管理”向投资、进度、质量综合管理思维方式上转换。在对整个施工监理过程中,工程造价控制已远超过只对工程费用实施管理的范围,成为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等目标实施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工程费用监理是工程监理的主要调控手段和关键工作环节。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造价工程师才审核支付。
1.3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经济技术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施工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种不合理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并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诱因包含在其中。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1.4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不同的合同文本其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必须依据工程变更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应防止承包商 先斩后奏”,因为如果待工程变更付诸实施再去核实计量,现场已面目全非,事后核量不准确。只有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1.5 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造价变化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土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对必要的变更应做到先算账后花钱。变更一旦发生应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更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避免事情积压成堆,对工程造价心中无数。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要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要制定完备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每一项隐蔽工程签证。要以有效签证后的隐蔽工程量作为编制结算的依据,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
1 6 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造价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核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完成的时点。尤其是一些大型工程由于施工工期较长,一般合同规定可按物价指数进行价格调整,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7 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跟踪控制
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市场的变化和工程本身的变更,对工程造价都将产生影响。为了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造价工程师应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的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 及时调整合同价款,使决策者在工程管理中在造价方面始终能处于主动地位。
1.8 严格要求结算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对其有效性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效的证据应是原件、符合事实、加盖公章和签名.并有明确的内容且未超过时效:否则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1 9 工程价款、合同争议的合理处理
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如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就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申请协商处理;若还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 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难点与对策
2.1 设计对监理造价控制的影响
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将工程的设计构想转化为项目实体的阶段。在这之前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承包商的确定,一般均已完成。所以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新增费用控制、现场工程签证和工程费用索赔处理等方面。从现实监理实践来看,有一个因素同时对上述各方面都构成巨大影响.那就是设计问题。首先,设计图纸的矛盾导致工程洽商变更大量增加。其次,设计图纸中的施工要求不明确,造成工程结算扯皮甚至费用索赔:第三,有些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相关费用也增加。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中遇到的相当比例的扯皮事项都源自设计原因,而且既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又极大地增加了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对此监理方可有以下对策:首先,积极协助业主加强与设计单位的协调沟通,从一定程度上间接管理设计工作;其次,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熟悉图纸,并通过图纸会审将问题解决,将图纸上的问题暴露在施工前,减少施工后造成返工及其索赔;第三.鼓励施工单位在遇到设计难以实施时及时提出技术核定单,并以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邀请设计、业主及审计单位参加讨论,确定技术的可行性及相应造价的变化。
2.2 工程结算审计对监理造价控制的影响
在我国工程监理活动中,绝大多数业主在竣工验收之后,并不直接按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的工程结算与承包商结算,而是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然后按审计的结果与承包商结算。
但这种模式也有其不合理之处。首先 建设监理活动始终贯穿于其中,所以工程监理对承包合同的理解和分寸把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了解、责任是非关系的明确,都是任何社会审计单位所无法比拟的。通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以及处理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格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掌握了工程结算审核的第一手资料。而这些情况反映到结算凭证中,未必都能准确无误地表达。即使表达出来,其中隐蔽工程部分也再无法跟实物一一核对。社会审计单位单纯依靠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其审核的准确性显然是要打折扣的。其次,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结算书是集技术与经济于一体的技术经济文件。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具备工程结算审核的知识能力 而目前受托承担结算审核的社会审计单位不少是以财务审计、查帐、验资为主要业务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他们主要是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当局颁发的各种财务制度、规章、规范和定额等进行审核。这显然同直接承担工程管理及造价控制工作.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尤其是依据投标书单价、材料与设备价格及组成,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以及工程进展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监理不能相提并论。但是由于这种模式的存在,大大地削弱了监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力度和效果,监理只作为造价控制过程的鉴定者 其责任和权力极不平衡。
对此,监理方可通过业主加强与社会审计单位的配合使得审计单位及时了解现场各种技术、计量、支付、变更.签证、索赔等信息,共同对施工过程的造价进行控制,保证结算审计与过程控制的连贯性,提高监理造价控制权力,规避不必要的责任。
3 工程监理造价控制的展望
加强自身的造价控制的深度与广度,从单纯的施工阶段控制,发展为贯穿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查――招投标阶段承发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确定―― 施工阶段工程进度款的确定―― 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的审查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融合先进的工程管理理论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为工程造价管理方式的变革以及手段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包括劳务、材料、设备等价格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信息系统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政策 计算机报价系统、网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械信息等,为政府和社会投资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与国际先进国家接轨,适应WTO对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挑战。培养工程造价类高级管理人才。为此,除进行常规培训、学校深造、国际交流等形式外,还要求工程造价专业人才了解和掌握WTO成员国的工程造价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及其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全球性或区域性组织的工程造价交流活动,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工程造价管理人才。
4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一项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需要综合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学科知识。这要求监理人员必须掌握控制投资、管理合同和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出工程监理在项目造价控制中的作用,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