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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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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的概念

第1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1、工程签证是中国造价文化的结晶

在中国约有400O多万建筑大军,参与着各项工程的建设,对于“工程签证”这四个字来说是太熟悉不过了,可谓是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多少年来,不论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从前,还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程签证几乎被所有的业主和承包商广为运用着。在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交融的今天,工程上凡涉及到造价、工期的事项,业主、承包商使用更多的还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承发包核心行为之一,具有较深厚的中国造价文化的特点,它是中国造价文化的结晶。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业内加速了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研究,发现了由于造价文化承续的差异、建设环境条件的差异、合约水平和要求的差异。二者的差异决定了被此的优缺。提出了只有两者的真正合璧,才能打造真正的工程造价文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工程签证等的作用。

在形式上工程签证采用共同签认的方式,由施工承发包双方作为主体,有关参与方共同(流转)签认。对于原合同价款之外的追加款项,依据合同约定或施工发承包惯例,通过一种平和的签认,淡化了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对抗,倡导了共同完成施工承发包合同标的的同一性,采取的是中国传统的儒雅解决的方式,追求着是那样一种商海激烈交锋中不忘的平和,它有着这样的文化数千年来传承延续的痕迹。同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因施工发承包合同纠纷引致的诉讼、仲裁逐渐增多,出自于对工程签证的争议也并不少见。工程签证在施工承包企业和发包主体是深入人心的。多少年来靠守约的诚信,靠惯例的约束一直延续至今。工程签证对快速协调施工发承包双方及有关各方,创造中国的建设速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勋。

实际情况是:签证内容与签单形式相互交错,概念混乱。各种签单中夹杂着

有效签证、无效签证,也夹杂着有用签证、无用签证。

工程签证是中国的工程师遇到的数量最多的工程造价文件。在现状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内涵本质是明确的,外延形式是不严格的。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也有把设计修改通知等都被归纳在工程签证范围的,它们对工程施工起着不能被替代的作用。现实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认识都是从它的作用上去认识的。

3、工程签证的概念:

作为理论上的探讨,目前在中国最为权威的解释和定义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的表述: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单以及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从这一定义出发,要理清工程签证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概念。

二、关于合同价款

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签证的定义,凡是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的确认证明都是工程签证。那么我们有必要先把合同价款概念作番澄清。

1、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及工程建安造价

1)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关系:

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

2、合同价款的概念

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是这样阐述的: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对于上述合同价款的概念,如果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的发生约定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几乎所有工程都在随着工程施工的动态发展,不断会产生出超出合同约定结款的事件,所以就有了“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上述阐述的概念中,只是注明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实际上是指一些违约、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所引起的价款,是分散的,相对独立的。因此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并在承发包双方的履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合同价款调节双方发承包行为过程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维护合同价款的严肃性。为便于双方履约方便、有效地执行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的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进行。

2)上述所及“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在过程中确认但不结算,待竣工时并入工程造价中一并结算。“追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一定幅度,如大于原合同价款的X%以上或减少合同价款一定额度,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再以新的合同价款作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结算依据。否则合同价款日变夜长,难以确定,不便履行。

3)工程建安造价并不等同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最终的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总依据。在双方的履约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价款(如有合同/协议调整价款的则以其以往最终一次的累计调整为准)为依据进行中期(进度款)支付结算。在过程中未经合同平台上调整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不是合同价款就不能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就不能是最终合同价款,相对它的支付仍然属于中期支付之列。

从造价控制的角度讲,合同价款已确定,追加合同价款已发生,工程明确的结算造价是原合同价款与追加合同价款之和,但追加合同价款未在合同平台上确认,合同价款依然如故。合同价款的相对稳定性,给双方的履约,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实施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在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可以是不一致的,因为工程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是按双方合同约定,加上追加合同价款的协议补充以及施工中包括甲付水电费、甲供材料等所确定的。最终在发承包双方法人平台上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建安工程造价的关系: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应纳入建安造价范围的施工用水电费、甲供材料等=建安工程造价

设计修改是发包人的旨意通过设计部门的技术保证来实现的。一般是指设计人员所作的设计成果有所瑕疵而引发的符合性修正更改。在这一环节中,发包人的工程技术能力能完善、优化设计成果,对工程成本的降低起到较大的作用。

4、工程签证行为的规范

工程签证在现阶段施工发承包过程中的作用。工程签证行为在现阶段中国的施工发承包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十多年以来的施工发承包推荐示范合同文本中均无工程签证之说,只有工程索赔。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难觅工程签证的条款。但由于工程签证快速有效地解决施工发承包中的一系列问题,动态弥补了大量的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缺陷,甚至对建设项目客体生来具有的缺陷(如边设计边施工,需急赶工期等等)的弥合,起到了非其莫属的作用。

第2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3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审核法工程变更工程量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的经济文件。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是以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定额换算不合理,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导致定额缺项,致使定额应用不合理。另外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且变动频繁,使计算程序复杂,计算基础不一等等均容易造成错误。因此,只有弄清楚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及常用的方法,才能谈如何掌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及如何全面提高结算审核质量。

一、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1.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是建设项目实施招标的原始文件,是施工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是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权、利关系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在进行该项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定工程结算内容、范围及取费标准。这些内容确定了,结算范围也就确定了。其次,根据施工承包方式确定结算方式。承包方式不同,工程结算方式也不同,目前承包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实行一次性包死,结算时只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部分、现场签证部分进行调整;有的实行单价确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有的是暂定合同价,竣工后按实结算等等。因此结算时应分清情况,按照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式进行结算。第三,确定合同条款及附加条款的实施情况。施工合同条款繁多,结算时应逐一核定条款的实施情况,以便纳入结算。

2.查阅竣工结算的重要资料

首先,查阅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中主要包括工程竣工说明、工程实际完成的建筑施工图、结构图、水电图和施工选用的标准、图集等。结算时只有看清所有的竣工图纸,才能全面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核对工程量时,要将所有的图纸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其次,设计修改通知单、现场签证、材料代用审批书及甲方提供的甲供材明细表,均应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第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项目所在地建筑及建筑安装定额、项目所属行业定额,以及相对应的费用定额是否配套。对补充定额要注意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针对费用定额要审核取费标准与工程性质是否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第四,有关文件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材料价格和费用调整等相关文件。

二、合理运用结算审核的方法

工程结算审核方法常用的有全面审核法、抽项审核法和增减审核法,具体可根据时间和委托方的要求而定。

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有变化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对有变化的定额子目进行套用或换算,对有变化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确定,对所有规费进行计取,然后得出审定价;这种审核结果不易出差错,比较准确;但缺点是时间比较长,如拿时间和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就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全面审核法应当是现阶段的主要审核方法,被社会广泛采用。

2.抽项审核法

抽项审核法顾名思义,就是从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中抽出一部分项目,如抽出一部分工程量或一部分定额子目进行审查,正确的便同意送审价,错误的将其更正,然后连同未抽部分一起合并计算,得出一个审定价;由于未抽审的部分不能保证其正确,因此,审核出来的结果也就不能确保其正确性。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 增减审核法

增减审核法就是先以送审结算为基础,即以送审总价、工程量、定额子目套用、材料数量、材料价格、间接费计取等先默认其正确,然后对其结算书进行全面审查,将审查有出入的工程量差、材料价格差等取出来进行计算和套用,得出一个造价,称为补充价,将补充价与原送审价相加,得出一个审定价,审定价=原送审价+补充价。此方法很严谨,计算速度又快,节省时间,且结果又相对准确。

三、全面把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

1.重点1:工程变更及签证

按有关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对合同的补充,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签证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按签证执行,在具体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对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是否公正,是否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 重点2:工程量

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审核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核。其中,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以及高级装饰项目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等;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如水表、卫生器具的阀门已计含在相应的项目中,阀门不能再列项计算安装工程量;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如钢筋混凝土基础T型交接计算等。

3. 重点3: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

目前,建材市场上材料价格差别较大,如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办采购,却忽视了市场价格的调研,必将为施工单位进行实价虚报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审核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市场调研,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的确定及材料价差计算是否正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不容忽视。其中,应重点审核安装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材料市场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等。

4.重点4:列项的合理性和综合单价

一是审核结算所列项目的合理性。注意由于清单计价招标中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纪要等发生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问题;二是审核综合单价的正确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三是审核计算的准确性。计算公式的数字运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故意计算、合计错误以及笔误等等。

四、结束语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一项很繁琐但又必须细致对待的经济与技术相结合工作,不仅要求审核人员具有较高的结算知识,还要求审核人员具备一定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施工方法等一系列建筑工程知识。在审核过程中还要注意工作方法,只有抓住关键,把握重要环节,才能确保工程造价审核质量。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第4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第5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工程计量;预付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也可能出现变动。故出现了工程计量及工程竣工结算这两个重要环节,目的就是合理的给发承包双方分配各自应该承担的风险。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概念、原则、方法

1.概念:发承包双方根据图纸、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及计算,并用相关单位进行表示及确认的过程。

2.原则(三方面):

①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工程质量的要求,同时相关的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②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及单位进行计量。

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的施工及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承认。

3.方法:

①单价合同计量: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应按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计算。

②总价合同计量: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

①百分比法---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不高于合同价的30%。

②公式计算法---工程预付款数额=[年度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注: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的供应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若发包方在预付时间到期后未能支付,承包方可于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方发出通知,等待14天后发包方仍不付的承包可以停工,并且发包方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支付给承包方预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易被忽略的一点那就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和的60%,其余部分按约定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 期中支付:

①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单价项目承包人按照确认的工程量及单价计算;总价项目承包人按约定分解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

②结算价款的调整。确认的签证及索赔应计入本期金额。

③进度款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的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二、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1.编制及审核: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编制,发包人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二) 计价原则(清单计价方式)

①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需按照国家或省级、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③其他项目: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发生调整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现场索赔: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及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方;

④规费和税金: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实列入。

三、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重要意义

1.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工作贯穿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且关系着承包方及发包方的经济利益。双方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若对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无法做到正确的理解,那将无法顺利的将工作进行下去。由于工程款的拨付拖延,工期将一拖再拖,最终导致法庭的兵戎相见。

2.工程计量工作从始至终贯穿到了整个现场施工过程,而竣工结算是决定双方既得利益的最后渠道,是稍有不慎便会出现索赔、反索赔的结果。而索赔的工作往往是承、发包双方头疼的问题,一般的现场管理都比较混乱,相关资料(理由及证据)准备根本无法到位;且发、承包双方的责任划分无法做到数据化,细节化,而索赔事项处理的结果往往会因无法达到共识而拖延。例,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常常出现被承包方的工人“堵门”,“锁门”,“打砸”事件,且不论违法与否,发包方的正常工作已被打断,其他工作都无法正常进行。

3.工程竣工结算是成本控制的最后阶段,与承、发包方而言均可就此进行经验的积累,为以后更好的进行工程管理工作做好铺垫,否则会成为恶性循环。

4.由于工程项目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复杂性,致使无法避免的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出现问题

5.认真分析影响工程结算的因素对办好工程竣工结算是很有 意义的。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结算的编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不同、目的不同,而且编审人员的工作水平不 同的差异,因而编审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纯属正常。但是相关太大,就有有意压低造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0 \; g* ^1 K Q/ C4 w, o/ L) s

四、采取措施及控制方案

1.完善造价管理的经济法规,同时在土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立整体的、全面的、动态的造价管理的规范。

2.由于工程项目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复杂性,致使无法避免的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出现问题,所以要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分包工程的承包方,要有专人负责审核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的处理合同内未包含的各项内容并 计算出相关费用。

3.要改变“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时间性不强以及征得签证”这种状况的出现。

4.工程量计算方面。避免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并且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才能准确无误。。

5.套用子目方面。对定额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等错误。

第6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影响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蒸蒸日上,我国交通事业也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所开展的各类道路工程项目越来越多,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较大便利。市政道路工程包含较多操作流程,而我国道路工程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缺陷,并没有明确规定市政道路工程各种环节资金配置标准,而一些造价管理人员职业素质又不高,进而阻碍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道路工程的顺利开展,最终损害道路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了促进道路工程的顺利开展,降低工程成本,道路企业必须加强造价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以确保建筑工程更好运作。

一、解析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概念以及对其管控的原则

1.概念市政道路工程造价实质上就是对某一项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预支费用或是实际开销的全部经费投资数目的总额。其大致上可以分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铺底流动资金三大部分。

2.与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控有关的原则。

(1)动态管理原则

这是因为道路工程施工阶段总会出现调整状况,那么造价管理工作也不能一成不变,汇集实际值与目标值相比较,找出偏差进行解决。

(2)全方位管控的原则

该过程包括两部分,即全过程控制与全员控制。

(3)价值工程原理原则

施工方案的拟订、施工原料的采购、工程设备的引进在价值工程原理原则的依托下实现最高性价比的目标,为施工单位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4)开源节流的原则

这一基本美德在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落实,使人力资源浪费现象出现的频率大幅度的下降,这是实现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最有效途径。

二、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程设计是市政道路工程的重要准备工作,能够帮助造价管理人员科学合理的估算工程总造价,对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的提高有着较大帮助。实际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基于工程设计自身作业特性,设计过程会受到多种风险隐患的干扰,进而对工程造价预算造成影响。工程设计具有多项环节,主要包括工程结构设计、工程资金配置等内容,由于很多造价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合作意识,而一些造价管理人员只会管理资金,缺乏工程设计知识,一般技术人员只将工程数量进行上报,导致造价管理人员难以全面考虑各种造价影响因素,最终给道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利影响。

(二)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程施工环节包含多项内容,资金使用量也较大,是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资金明细进行明确,以工程开展情况为依据对资金进行配置。很多情况下,一些道路企业为了迅速获取到经济效益,无视了相关制度规定,不注重进行造价控制,在承接道路工程项目之后,便着手施工事项,这样将很容易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一些施工企业为了降低自身施工成本,隐瞒变更工程等情况,上报时也是依照原价上报,采取劣质材料进行施工在施工,致使上报的工程造价并不符合实际工程情况,导致道路企业的施工成本逐渐增加,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工程竣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很多道路企业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时,不注重进行竣工管理,而在实际情况中,竣工阶段的资金情况也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若道路企业忽视了工程竣工管理,也将给企业的效益获取带来不利影响。当道路工程竣工后,一些道路企业就推卸自身的责任,不注重核实竣工图,也没有严格审查相关工程数据,在这种情况下,造价管理人员在核算工程造价时,极易发生重复计算现象。一些施工企业为了降低自身成本,采用套高定额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无形增加了工程成本,进而影响道路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

(一)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内容是通过对工程量、工程结构等情况进行明确,估算出工程总造价,并设置相应的造价波动范围,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由于工程设计容易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相关限额时必须合理分析工程各项环节,确保工程预算符合实际情况。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需制定多种设计方案,在合理分析工程情况后,选择最优方案开展项目。为了维持造价稳定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可应用标准设计进行操作,统一各项环节的操作标准,合理配置资金、设备等资源,以降低工程成本,维护道路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程施工环节较多,每个环节都有着较大的资金需求。实际施工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虽然已经设计了相应的资金预算,但一些工程变更等问题也会影响造价,所以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须合理分析工程中相应的变更情况,调整工程预算,以确保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由于不同环节涉及到的资金量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施工企业须根据工程进度对工程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造价管理人员则加以核实,确保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后才可对相关造价数据进行记录,并对各施工环节的造价情况进行评估,避免出现资源浪费等问题,进而降低工程成本,维护道路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工程竣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程竣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在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很多道路企业都不注重对竣工阶段的造价情况进行管理,进而损害道路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所以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须明确工程竣工阶段造价管理对企业稳定运作的意义,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在竣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变更情况以及一些中间资金调拨情况进行明确并查实,之后在竣工图纸中对相关数据进行记录,消除各环节资金情况的重复现象,并严格审查一些不易察觉的工程环节,进而明确每个环节的资金使用情况。在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时,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合理考虑工程情况,设置适宜的统一标准,防止发生套高定额计算现象,并严格检查工程量,并加强对些隐性工程环节的审查,以确保工程造价管理质量。

四、结束语

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有着重要作用,与工程施工成本、进度等多方面都有着紧密联系,所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造价控制有着重要作用。市政道路工程具有多项操作流程,易受多种因素的干扰,影响工程造价预算情况。如果忽视了工程造价的管理,将极易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工程管理人T须注重进行造价管理,提高成本数据的准确性,以维护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远.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吉林大学,2007.

第7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施工过程 监理路径 质量监控

实施质量监督是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手段。质量监督的任务是对工程实体进行连续性的监视和验证,若发现偏离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情况时应及时反馈,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严重者责令停工整顿,从而促使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工程实体质量均符合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一、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确认

保证分包单位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严格控制。而如何科学、有效、高效率的完成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确认工作,是很多项目监理机构都面对的一个课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确认工作,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适用于国内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不适用于采用其他条款合同下的工程。

1.审核确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首先,要求总包单位提交《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即监理规范附录表,该表要求填写关于拟分包工程情况,包含拟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合同额等内容。其次,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及附件。监理工程师审查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审查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允许分包;二是审查分包的范围和工程部位是否可以进行分包;三是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

2.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核实总承包单位申报的分包单位情况是否属实。调查应从文件核查和现场实地考察两方面着手。文件核查应针对不能确切证明相关情况的文件,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及部分文件的原件,核实真实性;现场实地考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审核确认工作中的注意事项。首先,明确报送单位。其次,明确审核主体。再次,加强时间概念。另外,明确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义务及连带责任。

二、工程材料、设备等质量控制

1.材料控制。(1)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评定,评定原则包括:材料供应的表现状况;供货方质量管理体系对于按要求如期提品的保证能力;供货方的顾客满意程度;供货方交付材料之后的服务和支持能力;其他如价格、履约能力等。(2)对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贮存建立管理制度,可加快材料的周转,减少材料占用量,避免材料损失、变质,按质、按量、按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3)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4)加强材料检查验收。(5)发包人所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时,项目组织应对其做出专门的标识,接受时进行验证,贮存或使用时给予保护和维护,并得到正确的使用。(6)材料质量抽样应按规定的部位、数量及采选的操作要求进行。材料质量的检验项目分为一般试验项目和其他试验项目。材料质量检验方法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

2.机械设备控制。(1)机械设备的使用形式包括:自行采购、租赁、承包和调配等。决策施工项目上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工程量,按必要性、可能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确定其使用形式。(2)注意机械配套。机械配套有两层含义:一是一个工种的全部过程和环节配套;二是主导机械与辅助机械在规格、数量和生产能力上配套。(3)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搞好机械设备的综合利用,尽量做到一机多用,充分发挥其效率。(4)机械设备的保养与维修。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强制保养。例行保养的主要内容有:保持机械的清洁,检查运转情况,防止机械腐蚀,按技术要求等。强制保养是按照一定周期和内容分级进行保养。

对机械设备的维修可以保证机械的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机械设备修理是对机械设备的自然损耗进行修复,排除机械运行的故障,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修复。

三、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的目标和标准,确保监控的内容和各自的职责、权利,订出监控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正规化。

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验

1.国家对工程监理和竣工报验的规定。《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这个基本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 1 9-2000)对竣工验收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2.工程竣工报验的方法和要求。(1)分包与总包项目。经理部应在竣工验收准备阶段完成各项竣工条件的自检工作,报所在企业复检。(2)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竣工报告”,内容按表式要求填写,自检意见应表述明确,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 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rB50319-2000)规定的承包单位用表)“工程竣工报验单”的附件应齐全,足以证明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6)承包人根据工程监理机构签署认可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质量评估结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通知,具体约定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时间、会议地点和有关安排。

参考文献

第8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合资铁路;财务竣工决算;管理;探讨

1.问题的提出

1.1 铁路竣工财务决算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铁道部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铁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规定,并实施铁路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组织并负责编制,在初验合格和最终批准的概算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分析工作,建设单位及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对项目管理机构和合资铁路公司编制的竣工决算审核后报铁道部,并另附国家有关部门、部审计中心及铁道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历次审计决定和审核报告。

1.2 合资铁路运营管理体制

理顺合资铁路管理体制。目前,新建合资铁路一般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模式,以合武铁路为例,合武合资铁路建成投产后,合武铁路安徽有限公司拥有投资所对应的合武铁路设施、设备及相关资产,主要从事合武铁路运输业务,是合武铁路筹资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及债务偿还的责任主体。公司委托上海铁路局承担合武线具体运输业务的实施,上海铁路局是具有较高的铁路运输专业管理能力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铁路运输企业,具有与受托业务相适应的运输管理优势,并有能力独立承揽受托的主要运输业务(资产实际管理者为路局的下属运营单位)。双方依据铁道部《关于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政法〔2008〕232号)精神,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合武线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事项。

1.3 铁路竣工决算编制回顾

为加强铁路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财政部、铁道部财务司相继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铁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1.3.1 1998年2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第四十条,规定了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概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1.3.2 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对建设项目财务情况的最终总结,竣工财务决算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3.3 2002年12月6日,铁道部印发了《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对竣工决算的定义是: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

1.3.4 2008年7月22日,财政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1.3.5 2008年12月11日,铁道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规定: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编制工程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但是从实践中可以看出,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在各铁路局、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编制的随意性很大,编制的深度均有不同。

2.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存在问题

在目前铁路大规模建设的前提下,铁路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在现行管理体制制度下,也凸显铁路建设管理专业人员的严重不足,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大部分由铁路运营管理单位调入,未经过专门工程建设管理的系统培训,缺乏相应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信息、沟通的反馈不及时、准确、全面,也为建设管理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提高竣工决算编制质量和编制水平是改善铁路公司投资控制的必要手段和提升财务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

2.1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弱化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办理资产交付和资金核销的重要依据,是考核基本建设计划和概预算执行情况,也是国家投入产出关系的核心和纽带,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突破其传统定位,更高的层次上与企业发展乃至国家的经济命脉密切相关,一系列重大而复杂的经济问题都以竣工决算为终结。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建设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弱化的现象较为常见,建设单位只重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而忽视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报质量良莠不齐,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投资控制等问题较多;企业财务人员对基建项目的预、决算也不够重视,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我认为,目前铁路基建项目竣工决算面临的问题是:尽管制度性规定较多,但是各出其门没有形成规范体系。

2.2 信息的传递与沟通机制不完善

工程管理建设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多专业人员共同努力,工程概预算管理、合同管理、计财部、综合部、安质部、工程部(各专业工程师)、物资部、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建立铁路基建项目的信息沟通机制(投资、筹资、资金、成本等),使信息能有效、及时的在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参建单位、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机制有效运行是竣工决算工作关键。多部门、多层次、多人员的管理信息传递与沟通机制不能有效完全运行。

2.3 投入支出与运营收益的不配比

合武线基本建设的投入支出与运营收益的不配比,根据铁道部的公布合武段营业计费里程为169公里,而根据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武线建设里程为212.3公里,通过比较,部公布的营业计费里程明显比实际建设里程少43.3公里,主要是建设里程两端与国铁连接的枢纽工程。在实际运营中,公司承担43.3公里部分的接触网电费费用。因此,公司的实际投资、运营成本承担与运营收入清算的里程产生巨大的差异,达到20%,从而导致公司实际承担的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承担支出与实际收益(清算收益)严重不配比。

2.4 工作人员经常变更阻碍竣工决算进度

工作人员经常变更工作岗位以及为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到另外更需要的地方去,对工程竣工决算造成一定影响。以合武铁路为例,合武铁路在开通运行之际,建设单位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管理人员调离合武公司,大量工程结算工作均未进行,由于在调离时交接资料不全面或者未办理正式交接,导致有部分清算单据(发票以及清算依据)丢失,造成新接手的人员对相关事项真实性无法判定虚实,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也无法正常进行,阻碍竣工决算进度顺利进行。

2.5 财务人员管理理念、管理素质有待提高

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小业主、大咨询”理念以及定员编制的影响,与合资铁路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的投资规模相比,合资铁路公司一般配备几名财务人员就显得人员太少,而且大部分财务人员来自运营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铁路项目开通之际,财务人员既要编制基建报表又要忙于编制运营报表,每日忙于各项纷繁复杂事务以及各种临时安排的调查资料、报告,难以静心思考一些深层次财务管理问题,进行统筹、细致的规划。

3.细化工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是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高质量完成的关键

工程竣工决算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成果,必须细化、明确各部门、人员工作责任,定人员、定内容、定时间,具体工作分配,才能保证工作质量和成果。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按照授权审批控制要求,遵循预算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投资分析控制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近几年在我国,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加强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建立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部控制体系是建设管理体制发展的创新要求。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进一步完善工程财务竣工决算编制规范办法

随着铁路工程建设的大面积展开,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在铁路推广使用,管理上更加灵活、规范,资金筹集渠道更加多元化,这就涉及到更多的专业、人员,现有的编制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工程管理的要求,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完善铁路财务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办法,根据以往工程竣工决算编制中好的经验、办法以及结合铁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管理办法,规范工程财务竣工决算的编制,为进一步推进铁路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技术指标数据提供借鉴。

3.2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中枢纽部分资产界定

工程建设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对于前文提及的合武线建设里程与运营里程不一致产生的43.3公里,公司的做法是:依据建设里程,分运营清算里程和路局使用里程两段核算,具体核算出产生差异部分的资产价值。加强竣工决算管理工作为日后资产划分的财务清算依据,也为公司以后能争取路局对此部分给予合理补偿提供依据,合资公司铁路管理均存在类似的状况。

3.3 加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事前控制工作

现代的内部控制制度理念不仅仅是制订制度、执行制度,而是建立工作一体化,系统的、全方位的控制,为了达到此目标,决算编报工作必须做好事前控制,从项目开工、立项之时,便以会计系统控制方式为主,对不相容岗位予以分离,结合概/预算控制、投资分析控制、财产保护控制等,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一切基础性工作。根据铁道部、路局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规章,具体的合同管理规定会计核算要求、财务管理办法、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等;对概算分劈、建设资金管理、末次验工计价,办理资金支付,用制度来保证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职能,保证最终结算符合合同、符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将投资控制在最终批复范围内,保证资金支付准确、安全。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管理的过程中。

3.4 强化竣工财务决算事中控制工作

为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效率和效果,结合铁路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必须以流程梳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会计系统控制为切入点,以关键控制活动为重点,设计全方位的决算编报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工作应体现在编制工作方案、及时清点资产及交付、办理各标段末次验工计价、计算甲供物资结余价值、确定决算总额,根据铁道部财务司要求做好相关表格填写、登记工作,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资产接收单位严格审核实物资产数量,做到不差、不漏、不错,在过程中努力做好财务控制工作。此外,应关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工作:

3.4.1 合资铁路在资产管理方面不同于国有铁路。以合武线铁路为例,工程建设完成后,资产委托上海铁路局管理,而上海铁路局要求其下属车务、工务、电务、供电、给水、车辆段等单位以及铁路公安等单位实施具体养护、维修、运行等职能,因此作为合资公司来讲必须加强资产数量管理,加强与各维管单位联系,特别是在资产交接时清点资产,以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资产安全。而竣工财务决算依据双方、多方单位确定的资产数量进行编制(各方均应建立资产管理台帐,于季度、年度底进行资产核对并相符)。

3.4.2 地方政府对铁路项目一般以管辖范围内实际征迁数量计算作为投入资本金计入股比的。工程项目概算内征迁投资由铁路部门负责出资,概算外征迁投资由地方政府负责出资,此外对土地证办证费用、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个别征迁案例费用等要逐一计算清楚,对实施的征地拆迁费用要严格审价、审计制度,出具工程审价、审计报告,防范资金风险,也为下一步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顺利进行提供充分依据,保证“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建设项目顺利完成画上圆满的句号。

3.4.3 甲供物资是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为强化工程建设成本管理的新举措。甲供料管理也成为一个新的难点、新的课题,建设单位必须强化甲供物资材料的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分阶段对已完项目对应甲供物资进行清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认的“结余甲供物资清点表”,清点造册,妥善保管,并计算甲供物资结余价值,为竣工决算工作做好准备。

3.5 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事后控制工作

项目通车运营后,合资公司要结合若干会计期间可能对会计政策选择、成本核算、经营收益、资产及产权交易定价产生的重大的基础性影响,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行反思,对单项工程建设运营后产生的效能进行分析研究。

通过对一个工程的考核、分析、总结,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披露、并对严重的问题予以批评,为下一个项目总结经验,提供有益的借鉴。

4.结束语

当前,全国又掀起新一轮建设合资铁路,为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民大众出行的需要将作出重大贡献。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编制不仅要满足财政部门、铁道部主管部门对于铁路管理的要求,同时更重要的是合资铁路公司要为自身下一步运营管理以及如何提高运营效益提供清算依据,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提供决策依据,切实保障合资铁路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合资公司管理效益,更为铁路主管部门在制定合资铁路相关政策时提供理论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

[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

第9篇:工程竣工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房建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造价管理论述与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概念

1.1 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方面

工程造价有两种基本含义,就是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的不同,他们在市场中追求的东西是不同的,其管理性质与目标也就相对不同。需求主体的管理性质是投资管理,而供给主体的管理性质是价格管理。就管理目标而言,需求主体追求的是决策的正确性,因为决策关系着投资数量以及利益,相比较而言,供给主体直接追求利益最大化。

1.2 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含义

全过程过程造价经历的生命周期就是从项目最开始的建立一直到工程结束为止。就我国而言,我国是从上世界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对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探索,到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就国际社会而言,国际对于全过程造价管理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国际上对于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如中国,所以在一些具体方面,还要中国自主进行探索工作。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要建立必要的竞争机制,工程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这些均是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要求。

2 工程造价的控制

2.1 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原理

首先必须要提出的就是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原理,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原理就是指在投资方面的事务已经确定之后,必须将实际花费与当初的计划花费进行比较,提供比较发现偏差。然后分析偏差出现的原因,采取合适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2.2 造价控制的具体流程

最初的过程就是比较,计量方式要一致,要及时地将实际花费的成本与计划值进行比较。第二个就是分析,要对于超支的部分进行分析,在分析之后,要得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第三点就是预测,预测的内容主要就是就根据当前工程的花费来预测完成工程要做的花费。第四点就是缩小偏差,当工程的成本出现超支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缩小偏差,偏差的减少要注重全方面减少。最后就是要对工程进行检查,对于工程的发展而言,必须要对于工程发展的进度以及工程造价进行全程监控与检查,这样做有利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以便使得以后的工作可以顺利开展。

3 在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

3.1 赢得值法

赢得值法就是指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将成本与进度想结合,以便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工程造价的动态,不仅如此,赢得值法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对于工程造价的预测。赢得值法有重要的作用,其基本的方法就是通过引进一个中间变量赢得值来使得相关人员可以更好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预测。赢得值法在国际社会中目前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对于我国而言,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实现在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

3.2 偏差状况分析

赢得值法应用的前提就是要及时的发现成本与进度村咋的偏差,然后通过相关数据来进行对于工程建造成本的预测。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成本进度的偏差主要有四种情况,首先就是成本超支和工程进度缓慢,其次就是成本超支而工程进度加快,此外就是成本减少而工程进度较慢,再者就是成本减少工程进度较快。上述的四种情况均需要偏差状况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要注意总体把握,要根据当初的计划成本与预测的工程进度相结合,结合实际来进行偏差分析,对于原因的把握要注重全方面。在得到原因之后还需要对于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这就需要一些专业人员,人员必须要合格这样才能减少错误分析偏差导致工程造价偏高状况的发。对于偏差进行分析之后,可以根据相关数据绘制相关的曲线,从而更好地实现对于未来造价的分析,更好地实现对于工程总体造价的控制。

3.3 工程竣工结算

在当前的工程建造中,不少单位忽视了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这是极其错误的。工程建工结算是核定工程造加的标准,此外,其对于核对固定资产的数量也极其有帮助。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完善以下资料:施工前签订的合同、招标时确立的文件、工程建造的图纸、工程建筑的内部资料以及工程预算等等。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较为繁重,但是其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部分,合同签订的双方都会就合同以及造价来据理力争,企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工程竣工结算要注意及时性以及全面性,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实际花费还能为以后的工程造价提供经验。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工程竣工结算要以事实为依据,切实反映实际成本,让经济利益的双方都了解到该工程的造价问题这样符合在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实现工程造价的控制。

4 结束语

要使得更好的实现对于工程造价的分析,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就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控制而言,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就我国而言,首先就是积极向发达国家学习,学习时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要不断关注发达国家的在工程造价管理的新思想新见解,然后适时地对于我国工程造价进行改进;此外,我国应该加强对于工程造价这方面的研究,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提出的方针,政府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与相关的研究学者的联系,要积极听取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利用相关的计算机技术来实现决策和实施的效率的提高;再者,要加强对于偏差的分析和研究,目前对于偏差的研究还很不到位,必须要加强对于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可以将以往的偏差分析进行汇总,以便为以后的偏差分析提供建议。

以上对于如何在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实现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只是初步的研究,相信经过众学者的讨论可以得出更加深刻的见解。

参考文献:

[1] 席亚辉,李杨.如何在建筑设计中有效降低工程造价[A]. 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 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