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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规划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交纳。
规划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纳的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按期拆除、清场退地的,其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第十四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拆除临时建设等的各项费用。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规划对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清场退地等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的,其误差范围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房屋产权登记测绘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封阳台增加的面积,不再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四、历史遗留延续使用至今的土地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批准的年代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历史上延续下来实际使用的土地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且不影响规划的,其土地依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可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不能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1992年10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公布前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其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占土地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确认其范围内的用地并经处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部门再予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按程序办理征地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199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须由市规划、房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五、市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对违法建设项目申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先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第43号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44号令《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补办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再予以登记手续。
七、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其管理权限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1:案件由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区、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区、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重点地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一般地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初审工作以及规划区以内建设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区规划分局的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严禁一户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户口的居民(含户口已迁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个人住宅。禁止城市居民(含农村居民)在重点地区建个人住宅。
(三)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在重点地区确定的主干道沿线两侧各300米、次干道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一般地区的危房则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审批重建。
(五)严格控制审批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对确需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城市居民,应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
(六)独立建设的个人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城市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原则,编制居民点小区规划或改造居民点,其土地采取招、挂、拍方式供地。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九条申请办理个人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市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规划区内还应征得街办(乡、镇)、区政府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属重点地区内的居民危房维修,一般地区居民危房重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区以外个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属新征宅基地(新建、扩建、易地新建)的个人建房,先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个人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个人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限期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章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
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部门(单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
前 言:城市规划是在一段时期内的城市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以及空间使用能能源和资源与人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协调的过程。城市规划是具有一定的综合性、独立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其出发点是建设绿色生态、节约环保及可持续发展型城市,目的在于促进城市繁荣稳定和长足发展。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涉及到整个城市资源和空间的利用,关系整座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关系到整个城市的经济命脉。目前,我国城市发展中国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分析和探讨,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之间的协调发展。
1.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1.1城市规划应具有前瞻性
城市发展规划应制定高起点,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城市规划编制要立足长远,积极探索创新,不能被眼前的空间和资源条件所束缚,坚持高起点,可持续发展战略,阶梯式实施过程。要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型城市。明确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监管作用,保证城市土地的到合理的开局,符合城市未来发展特点,城市项目的审批和建设都要严格按照城市发展规划来执行。
1.2城市规划应该统筹兼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际之间、城乡之间的联系愈发密切,区域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就要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做好城市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城市功能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合理安排,这样有助于城市内部实行文明和谐的发展局面,同时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区域经济繁荣稳定。从区域整体出发,结合城乡发展特点和需要,明确各城镇的职能分工,对城镇功能布局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规划和协调指导,避免重复建设和空间资源浪费,实行区域间基础设施共享和有效管理策略,对不符合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的开局进行限制,保护环境资源。
1.3城市规划与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相结合
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应该符合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体现产业聚集和规模化效应,城市规划不单是建设规划,更要顾及经济空间布局的协调发展,平衡个阶层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利用法律和税收强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理职能,引导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和规模,使之与国家政策、经济趋势相符合。城市项目的布局和选址应该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要经过严格的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程序方可实施。城市规划的管理应该促进和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建设,保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当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城市规划管理粗放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区建设以及产业结构布局,比如公园广场建设、街道绿化布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然而,当前,我国城市建设规划经常由于各种原因被改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造成这种结果可能由于城市领导更换导致原规划被打乱;政府部门为了追求经济发展而出让土地,影响了原有城市土地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利用职权调整城市规划,从中渔利。
2.2城市规划没有适当超前
城市发展建设缺乏超前意识,很多城市利用环境资源作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建设成果,虽然只是眼前的繁荣,同时也为今后的规划和治理留下了难题和隐患。由于城市建设缺乏前瞻性,许多城市的道路的数量和道路的宽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的需要,拥挤的交通必然与盲目扩大和发展的汽车产业相关;被严重污染的城市河水与重工业产业的不合理布局脱不了干系;严重的雾霾及恶劣的空气质量是各种废气的排放带来的后果,这些现象虽然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是缺乏前瞻性的城市规划管理也难辞其咎。
2.3城市规划中的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一些城市建设的规划缺乏科学性,布局明显不合理。许多地区没有根据当地的具体特点来进行规划布局,主要表现为对公共基础设施、工业产业、生活区以及商业区没有进行合理规划,例如一些古城为了修建市区主干道,盲目拆除了具有上千年文化的古建筑,这些建筑是无法复制和保留的,因此“古城文化遗产”的申请也未通过,而由于规划不善,原有的代表性建筑被一群没有文化根据的“火柴盒”式建筑和烂尾楼所包围;许多地区不顾城市一体化趋势,大搞诸侯割据规划,坐井观天、画地为牢,瞄准信息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从竞争角度出发,导致产业结构相似雷同,单个城市缺乏支持,变得后劲不足,严重影响了城市经济发展建设。
2.4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配合缺乏默契度
城市规划是对经济、环境、资源及社会的综合规划,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工程型工作。城市规划不是一某个部门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支持与配合,使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产业结构布局、环境保护、人口发展以及经济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些因素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而在现实的城市发展规划中,许多城市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沟通和配合,使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之间充满了矛盾。事实上,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的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平衡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而当前许多城市在处理二者关系之间缺乏平衡和协调,影响了整个城市规划管理水平,阻碍了城市的发展进步。
3.完善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探讨
3.1坚持人本思想
城市规划建设就是为了让生活更美好,归根结底是服务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有前瞻性,符合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切实关心的实际问题。为了保证规划的科学合理,应坚持循序渐进、阶梯式发展原则,对相应的工作制定统一标准,不能急功近利、盲目追求经经济利益而付出环境和资源的代价,多搞一些民生工程,切勿实行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要体现出人们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想取得成效,政府部门应该发挥职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城市规划总会让协调职能,将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活动纳入统一发展规划之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方面的内容,指导和监管各级城市在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方向,保证各级职能部门能够依照实际情况践行法律规定,抱着该法律有效发挥。完善法律管理体系,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3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针对当前城市规划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大量污染而导致的污染和浪费的现象,应该坚持节约的原则,完善城市功能和布局结构,妥善解决规划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型城市,应该改变粗放型规划模式,坚持节约和集约,以低消耗和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主动构建城市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整体优化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态,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模式,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4实行严格的规划审批程序,
要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就要执照既定程序执行。因此要科学谋划,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对违背程序的当事人追纠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保证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有序进行。
结 语:总之,良好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城市规划的效果对城市各功能区功能的发挥以及市管理工作的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城市规划的涉及范围广,技术性强,因此,,城市既要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又要遵循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要做到立足长远,头筹兼顾,综合布局,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永福.关于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探究[J].才智,2014,33:353.
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
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
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
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
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
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七、城市规划区在市规划局统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制度。
(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济特区、市区及近郊区,由市规划局直接管理。这些地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规划用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需要上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各管理区的规划和城建部门应予协助。
(三)斗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斗门县规划局主管。斗门县区域内涉及全市总体布局的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规划,由斗门县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法律学实习自我鉴定篇三本人于xx月日至xx日在xx法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认真工作,遵守上级指示。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和实践想结合,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xx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XX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XX市公安局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XX市公安局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xx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的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比如说有些案件的审理是在学校不怎么讲到的。实习中所得到的经验是我今后工作不可缺少的,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让我对“法律”这个词有了不同的体会。借此机会向在实习过程中帮过我的人和在校的老师说一 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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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年级:xxxx级 班级:x班 学号:x号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立案程序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不作为
审理时限 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3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