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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以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着力点,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从而在决策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以来,我市完成了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电镀基地、化工基地等专项规划的环评报审工作。目前,正积极推进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流域建设、开发利用及水泥、畜牧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规划环评工作。但在规划环评实施的过程中,我市还存在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滞后,一些部门和地方对规划环评的要求和实施主体认识不清,意识不强等问题,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认真解决。
二、加大规划环评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渠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各级对实施规划环评的认识,营造自觉地落实规划环评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规划环评的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98号)。根据通知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有: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有: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四、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和重点项目环评
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近期我市要重点抓好土地利用、区域开发、水泥、码头、火电、电网、水利水电、畜牧业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交通、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认真开展规划环评文件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规范程序报送审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规划编制机关按要求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专项规划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对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审批。
六、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七、强化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指导和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对规划进行修订。有重点地选取工业园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跟踪评价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更新规划理念,突出规划重点,改进规划方法,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主要任务
研究提出我市“十二五”期间的战略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对策措施。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着重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20*年以来省、市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重大问题目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以招标和委托方式组织开展研究。
(二)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发展措施和年度规划的依据。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市政府提出、市人大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进度安排分四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和研究阶段(2009年5月至6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编制“十二五”规划工作方案,对规划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开展重大课题前期研究工作,做好“十二五”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底前)。研究确定我市“十二五”总体规划思路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对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基本思路进行论证。听取市人大财经委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纲要基本框架、专项规划草案研究起草阶段(2010年1月至6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草案,完成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就发展战略、宏观管理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对策措施等,与市直有关部门衔接。
第四阶段: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完善、审议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底前)。完成规划纲要草案起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人大审议批准。
(三)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分工及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底前,市发改委在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题目及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编制提纲。2010年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衔接协调。2010年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区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县(市)区规划、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的重要依据。要根据省“经济区”区域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的区域发展规划。具体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市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市“嫩江-爱辉-逊克”矿业经济区开发建设规划、*沿边开放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嫩江-五大连池-北安”南三县农业产业综合开发规划、“五大连池-孙吴-*界江”黄金特色旅游开发规划、*市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对俄贸易加工园区)“十二五”建设规划。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修编起草。
(五)编制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地提出,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市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应尽可能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同步并略有超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纲要草案中的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地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市发改委备案。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且要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做好论证工作,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四)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衔接协调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要做好市“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各地规划纲要衔接,避免冲突,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尽量使本市规划和省、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要求,以使我市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的大力支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把各项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五)增强规划编制民主性和科学性。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民情,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并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评估制度等。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方法,除本部门、本系统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外,还要注重吸收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四、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构建新型城镇规划建设体系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规划指导建设原则。围绕当前建设重点,编制一批科学性、实用性、操作性强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有序开展;坚持适应形势发展原则。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对已有规划抓紧修订、补充和完善,对未编规划抓紧启动编制;坚持即期长远结合原则。编制一批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和前瞻性的规划,增强规划的引导性;坚持规划联动衔接原则。城镇规划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意见》明确了构建新型城镇规划建设体系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城市、县、镇总体规划方面,按照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的战略定位,完善城市、县和建制镇总体规划,为城镇建设提供更合理的框架结构、更充裕的发展空间和更科学的规划指引。
**年完成市和四县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南部城镇群发展战略规划以及20个重点镇的总体规划修编、修订,**年底前全面完成建制镇总体规划修订工作。
城乡重点发展建设区域规划方面,围绕“十大工程”建设,服务即期建设需要,在**年底前完成一批重要区域、重点项目的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为开发建设提供翔实的规划依据。近期工作重点是编制《环**周边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编制《高铁**站站前区综合规划》、编制《**江综合开发工程规划》、完善《太平湖风景区总体规划》、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完善重点建设区域详细规划、抓好新农村建设规划。
城乡发展重要支撑专项规划方面,保障发展需要,在**年底前,加快完成一批重要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升城市承载力和综合竞争力。近期工作重点是编制**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修订和完善经济园区总体规划。
城乡环境风貌整治规划方面,针对需要重点整治环境风貌的节点、路段和区域,按照“突出特色,提升品位”的要求,在**年底前,编制完成环境风貌整治和整体改造详细规划,塑造现代国际旅游城市新面貌。近期工作重点是编制城市重要节点改造规划、编制特色风貌规划。
为加快构建新型城镇规划建设体系,《意见》提出以下保障措施:加强领导,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成立构建新型城镇规划建设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抓紧做好规划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工作,制定具体的规划编制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加大投入,做好资金保障供给。城市、县、镇总体规划等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各项目业主要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项目开发建设的总投资,保障资金供给,确保各项规划编制任务的完成。
开放市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拓展视野,开门规划,加强与国际接轨,开放搞活规划编制设计市场。广泛借助“外脑”、引进“外智”,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加强前期论证和调研,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高质量规划、高水平管理、高标准实施。
狠抓落实,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目标管理和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展快、任务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行动缓慢、任务完成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关键词: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流程
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主要考虑规划区域内负荷预测、电力平衡、负荷分区、站址落地、廊道选择等。供电规划一般不涉及发电厂等电源点。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一般由供电公司联合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下面将浅谈如何开展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流程、注意作法、注意点。
1 主要工作流程
1.1 资料收集阶段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致要求,对规划区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确定城市电网规划原则。规划部门负责收集城市建设规划及城市规划图等资料,供电部门负责收集历年电力负荷、电量、电力建设情况资料。
1.2 负荷预测阶段
根据历年负荷及城市规划情况,研究分析该规划区的负荷特点,选择多种方法对规划区进行总负荷及分区负荷预测,并对上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规划区总负荷及分区负荷。该工作以供电部门为主,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负荷密度法等进行校核。
1.3 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线路走廊规划
根据负荷预测结果,结合多种变电站规划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优化得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站址及建设规模,确定变电站接线方式,规划确定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走廊路径。在规划工程中,工作组要及时与规划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保证规划用地及线路走廊具备可行性。
1.4 初步审查阶段
邀请市规划局、国土局,各县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及县供电公司等,对规划初步成果进行初步审查。规划工作组结合初审结果,调整优化规划方案。
1.5 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各有关单位对初审修改完善后规划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包括市、县规划、国土、发改委、环保、水利等,市区还需征求各区政府、园区、各规划分局意见。根据各单位回函,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方案。
1.6 专家评审阶段
由市规划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邀请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经研院等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成果,规划成果在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
1.7 市政府审查、批准阶段
首先要通过市规划委员会预审查,再通过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查,最后,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作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市规划局统一、实施。
2 主要作法
电网专项规划紧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步伐并保持高度统一,确保规划项目和走廊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为规划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严格履行专项规划审批程序,保持市县区域的高度一致,确保规划成果的科学性严肃性。
强化五个层面的机制:
(1)强化市县公司层面机制。供电公司内部建立起公司分管领导、发展策划部、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县公司发建部构成的四级管理体系。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发展策划部负责职能管理,承上启下,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负责专业规划具体编制,县公司发建部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2)强化与市规划设计院合作机制。联合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开展电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合同对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管理,促进规划既满足电网内部要求,又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3)强化与各级政府层面沟通机制。专项规划内部编制完成后,市、县公司层面分别征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并获得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批复意见,确保电网专项规划成效显著。
(4)强化专业部门层面机制。公司内部按照电网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基建部、财务部、运维检修部、调控中心、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信通公司及各县公司,确定相关专业人员职责分工、各司其责,明确考核评价。
(5)化技术支持层面机制。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要与各县公司沟通协调,确保电网规划编制实现高标准、高目标及高质量。另外,需要加强与市城乡规划研究院合作,提高规划变电站位置及输电线路走廊科学合理性。
3 规划注意点
3.1 负荷预测
一般负荷(均布负荷)、点负荷预测要相结合。供电公司一般提供负荷预测方法,规划单位(规划局或规划院)具体计算,不宜直接套用供电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因为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更熟悉)。负荷预测要考虑到城市区域的开发强度。35千伏系统在很多城市市区里是限制发展的。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3.2 变电站布点
根据负荷预测结果,确定变电站容量、数量、区域位置。变电站布点专业性很强,不仅要考虑分区域负荷,还要考虑到电网系统。在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中,110kV变电站是布点工作的重点。变电站选址原则(符合城市规划、负荷中心、进出线、交通、电磁、环境、防洪、抗震、地质)。500kV变电站布置在城市;220kV变电站布置在城市周边,接近负荷中心;110kV要深入负荷中心。
3.3 高压走廊布置原则
高压廊道分两种:高压走廊和地下管沟。根据城市地形、地面和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做到捷径、顺直,同时减少交叉;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应规划专门通道。
新建、规划高压架空线路不宜跨越城市中心区、重要风景旅游区。市区尽量采用同杆多回架设,采用窄基塔。城市道路下电力管道(电缆沟)要规划到位。市中心、高层建筑群、城市商贸区、重要风景区等要采用地下电缆供电。
4 结束语
城乡供电专项规划要求首先明确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电网规划适度超前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力求电力设施规划建设远近结合,电网网架结构坚强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经济高效,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其次是坚持规划原则,包括依据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原则;与城市其它市政工程设施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电力适度超前,符合电力行业自身发展要求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用电增长需求的原则;远近结合,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管理的原则。再次是要按照合理流程开展规划编制、意见征集、评审、修改完善等。最后城乡供电专项规划应按照法定上报、审批,方才可以完成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1]田怀源,周步祥,冯燕禧,等.城市电网规划中负荷同时率的选择技术研究[J].四川电力技术,2011,34(1):38-41.
[2]沈锐.电网规划与电力设计对电网安全影响分析[J].广东科技,2014(2):85-86.
[3]蒋洪增,侯杰.配电网建设中的实用技术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1):63.
作者简介:胡中鲲(1979-),男,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电网规划、电源接入管理工作。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现代服务业发展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省“两圈一带”战略的深入实施,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步伐不断加快,区抢抓城市东拓和重点项目建设机遇,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争当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排头兵的战略选择;把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提升区域竞争力,完善城市功能,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能力,建设现
代新城中心的关键所在;把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发挥区区位优势,构建“双轮驱动”产业格局,建设“四区一中心”,实现我区科学发展、率先跨越的重要支撑;把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增强城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区核心竞争力,建成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要求
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应放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上,专项规划包括《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区旅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健康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文化产发展专项规划》以及《区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调研报告》。在可行性论证分析、编制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以现代物流、商贸旅游、医疗健康、文化体育和总部楼宇经济为重点的《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是:
(一)实用。编制的规划是详规和实施性规划,不是研究性规划,更不是概念性规划,要尽量避免空洞理论和概念,内容上必须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做到有较强的指导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清晰。专项规划要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简明扼要。规划中涉及的目标定位要科学合理,指标应以统计部门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任务要明确,突出重点,防止面面俱到;产业布局要清晰,各专项规划必须有明确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图(表)。
(三)有效。要特别突出规划的有效性。规划编制要获得两个方面的认可,即要获得市场主体认可,产业目标、思路举措都要符合市场发展要求;要获得市政府认可,要加强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省市行业规划的衔接。各规划要获得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可。规划的项目要纳入市级项目库,产业定位、发展目标要获得政府和市场认同,产业和项目布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协调一致。
三、编制原则
(一)规划编制要体现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突出市场主体和主导地位,头脑中要始终有一根“市场经”。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脉搏,紧紧围绕市场需求拿思路、出措施、想办法,切忌凭空臆断、不切实际,把政府和规划编制者的主观意志强加给市场,充分体现政府通过规划实施科学引导,推动服务业科学发展。
(二)规划编制要体现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的原则。同一区域应尽量避免同质化竞争。要坚持立足我区实际,与西陵区进行充分比较,走差异化、个性化发展的路子,在产业规划、发展定位、思路举措等方面,按照“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的原则,积极扶持优质产业、重点项目、特色区块和潜力产业的发展壮大。
(三)规划编制要立足区位优势、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要进一步拓宽规划编制的思路视野,同类性质产业既要同市内发展较好的区县进行比较,又要同省内外同一产业发展领先的地区进行比较,在充分比较中找准自身的优势,紧扣自身优势科学确定产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思路举措,努力提升发展质效。
(四)规划编制要体现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的原则。顺应产业发展融合的趋势,发挥服务业对一二产业的流通融通、智力支持,形成一二三产业相互协调发展的格局,强化服务业内部和行业的协调和融合发展,增强产业渗透力,提升综合竞争力。
(五)规划编制要体现共同编制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选择有实力、有影响、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主持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带领设计咨询机构人员深入市场、企业、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共同做好前期调研、项目谋划、规划起草、论证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不可委托了事,“甩手”规划。调研市场主体的面要尽可能广泛。
四、注意事项
1.各责任单位在选择规划编制单位时,要拓宽视野,尽量选择接触实际工作较多的设计咨询机构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院校专家学者,增强规划的实践性和操作性,避免不切实际、空洞的学术性规划。
2.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与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专班人员深入市场开展调研,与市场主体面对面座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见,切实闭门造车、凭空构想。
3.规划专班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吃透市级各项已有行业规划,特别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学习,注重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4.各专项规划对本产业的发展定位要高度准确,发展目标要科学合理,切合区现状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能够获得各方面的一致认可。
5.各专项规划要认真分析、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能够支撑本产业发展目标的项目,对规划出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力求切实可行,能够纳入市级项目库并能付诸实施。
6.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与市级相关行业规划的对接,要积极与市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协调,将专项规划纳入市级行业规划的延伸规划,推动专项规划实施。
五、规划大纲
规划期限为2012年至2020年,近期至2015年,远景至2020年。本着务实、科学、简明、实用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规划的主体框架:
(一)规划背景(包括基础条件、产业现状、存在问题、发展环境、未来供需预测等内容)
(二)总体思路(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目标定位、发展方向等内容)
(三)产业布局(在参考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调研市场现状的基础上阐述各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并说明产业布局的理由,形成产业布局图)
(四)主要任务(包括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建设内容等)
(五)项目规划(在充分论证、前期谋划的基础上提出各产业发展的项目库,形成项目简介和项目分布图)
(六)实施建议(包括对全市土地利用、城市规划、项目推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市场环境、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对策措施)
六、责任分工
1.区发改统计局:负责编制《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
2.区商旅局:负责编制《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区旅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
3.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区健康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4.区文体局:负责编制《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5.区招商局:负责完成《区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七、实施步骤
专项规划编制分为前期工作、起草衔接、审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2年5月至6月)
1.选择设计咨询机构,组建规划编制专班(5月上旬)。各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自主选择设计咨询机构,同时从本部门本系统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规划编制工作专班。
2.编制工作培训(5月上旬)。由区发改局负责邀请省、市规划编制部门的专家,对各专项规划编制专班人员进行一次规划编制业务培训。
3.搜集、学习相关材料(5月上中旬)。用半个月时间,由各责任单位牵头,搜集与相关产业发展有关的市区发展规划、调研报告、领导讲话、工作计划等资料,组织编制专班人员系统学习。特别要学习吃透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重要文件,做到胸中有数。
4.开展调查研究(5月下旬至6月下旬)。大致安排1个月时间,由相关责任单位会同规划单位深入街乡、重点企业、项目单位,围绕产业发展现状、现有基础条件和产业布局、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未来市场供需预测、存在困难和问题、现有的政策和措施等方面,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相关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实地调研。要尽可能扩大与市场主体面对面研究座谈的面,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在汇总梳理调研成果的基
础上形成规划编制大纲。
5.考察学习(6月中下旬)。用10天左右时间,各责任部门牵头围绕规划编制的相关事宜,组织规划编制人员赴省内外相关产业发展先进地区观摩考察,比较、学习、借鉴各地好的理念、做法、措施、政策等。
第二阶段:规划起草(2012年7月9月)
6.集中撰写规划(7月)。大致安排1个月时间,由各责任单位、设计咨询机构组成的规划编制专班集中撰写专项规划。
7.广泛征求意见(8月上中旬)。大致安排半个多月时间,由各责任单位组织邀请所属产业上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相关部门领导,征求对专项规划初稿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
8.行业主管部门初审(8月中下旬至9月中旬)。大致安排1个月左右时间,由各分管区长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邀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规划、土地及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市场主体代表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并定稿。
9.综合规划编制(9月下旬)。在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由发改局组织专班人员,修订完善现代服务业综合规划。
第三阶段:综合评审及(10月-11月)
10.综合规划市级评审(10月)。大致安排1个月左右时间,由区政府邀请与规划编制相关的市直部门,对综合规划进行联合审查,与市有关规划进行对接,并争取纳入市级规划的延伸规划,有关产业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
11.区政府审定规划(11月)。区政府对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予以审定并对外。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靳鹏同志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统计局,陈立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规划编制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专项规划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七)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五)省级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市级交通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当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自收到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作出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审查小组成员意见,并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
(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进入建设阶段后,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并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规划编制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
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的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提出的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予以批准的;
(三)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二、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三、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各位领导:
根据本次座谈交流会议程安排,现将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的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筹备启动编制工作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十四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规划〔2019〕227号)文件和市发改委工作安排,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会和省、市安排的前期工作配合落实会议,正式启动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意见征求征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发改局立即启动规划编制的前期重大课题和行业规划意见征求征集工作,向全县各部门、县级领导干部征集征求意见。及时召开班子会,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三、确定编制内容,印发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参考全市规划编制前期重大课题和专项规划内容,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内容已全面确认,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0月10日印发了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方案别明确了本次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室)、全县主要经济指标部门和重点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同时,根据规划编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编制工作专班,落实“十四五”规划编制协调服务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了工作的开展。
四、珙县“十四五”规划重大前期课题和专项规划情况
本次规划,县政府确定了12个重大前期课题和19个专项规划。重大前期课题涵盖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产业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思路研究,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通道经济发展研究,重大项目谋划包装、高效推进研究,深化区域合作、协调联动发展机制研究,县域副中心建设研究,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研究,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课题研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课题研究等方面;专项规划包括:能源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建设,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信息化发展,科技发展,文化旅游发展,水利发展,林竹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综合交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应急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业发展。
12个重大前期课题计划采取分类打包方式,以竞争性磋商或直接委托等方式招标落实,目前,具体招标方案正在起草中。计划在2019年底前重大前期课题拿出成果,指导“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同步在2019年年底形成。2020年,将全面铺开“十四五”规划编制,2021年两会时印发。19个专项规划,在县“十四五”规划印发后一年内完成编制印发。
五、存在问题
从前期的重大课题和专项规划意见征集情况看,存在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
关键词:专项规划、康平县、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中图分类号:TU113.6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3(4)-0000-00
1.城市照明概念
城市照明指城市户外公共用地内的永久性固定照明设施及建筑红线内,旨在形成夜景观的室外或室内照明系统所提供的照明的总称,包括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
2.康平县照明规划内容
2.1照明规划背景
城市的白天形象为第一轮廓线景观,夜晚的灯光夜景则构成第二轮廓线景观。康平县作为辽宁省的北大门,沈阳市的后花园,承担着展示辽宁风貌、突出辽宁风采的重要职能。城市照明系统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白天和夜晚的双重景观作用,为塑造更具魅力的夜景康平,充分展示生态、实力、和谐康平城市特色,编制了《康平县照明专项规划》。
2.2照明总体规划
(1)空间管制
依据城市功能结构及用地布局,将康平县夜景空间划分为照明许可设置区、照明限制区和黑天空保护区。
(2)亮度布局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为基础,按照照明全覆盖的标准,将整个城市划分为四个亮度等级区。
一级亮化区:核心区、商业区、城市景观轴线,平时控制在20-30lx,节日控制在30-50lx。
二级亮化区:次级核心区、行政办公区、教育科研、体育用地,平时控制在15-20lx,节日控制在20-30lx。
三级亮化区: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平时控制在10-15lx,节日控制在15-20lx。
四级亮化区:公园、自然景观生态区,平时控制在5-10lx,节日控制在10-15lx。
2.3功能照明规划
(1)道路照明控制
道路照明等级与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一致,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
对照明设施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相连时,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过渡照明。
(2)道路附属设施照明控制
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地面停车场、出入口等。
城市桥梁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桥面的宽度小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者栅格灯具。
人行天桥照度不应低于5lx,且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
人行地道附近不设路灯的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地道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5lx。
隧道、停车场照度要求不低于5lx,且应限制眩光。
城市广场功能性照明照度要求不低于10lx,灯具宜采用高杆照明。
2.4景观照明规划
整个景观照明系统形成“一带两廊、一环五轴、两区七景、多点”的景观照明结构。
一带两廊:一带是指沿卧龙湖的滨湖景观带;两廊是指沿东关河及中心城区排水干渠的景观廊。
一环五轴:以滨湖路、滨河路及外环路勾勒出主城区的范围,形成城市景观环;多轴是指沿着中心街及中心路形成的十字型及北部片区彰桓线的“都市风情轴”,沿示范路形成的“城市景观轴”;沿珠山中街及朝阳路的“魅力风尚轴”,沿中心路东段的“城市窗口轴”。
两区七景:以老区商业中心、滨湖新区商业中心两大区域作为城市景观照明重点区域,北部片区核心、滨湖新区行政中心、商务中心、轻轨站枢纽中心、客运枢纽中心、高速公路下道口、陆港经济区商业中心七个片区作为次一级景观照明区。
多点:以交通型节点、地标型节点、门户型节点、开敞空间节点、等为点状控制区,凸显城市夜景魅力。
3.规划特点
(1)通过具体数值控制功能照明,合理引导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功能照明建设。
(2)构建特色景观照明结构,通过对不同景观区域采用不同的定量、定性控制指标,控制整个夜景照明系统,构建康平魅力夜景景观。
(3)结合实际,弹性建议光源,保证规划的可实施性。
(4)对城市各类重要照明载体提出专项指引。
参考文献:
[1]郝洛西.城市照明设计.辽宁科技技术出版社,2006
[2]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2008
[3]李农.光改变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探索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0
[4]康平县人民政府.康平县照明专项规划(2011-2030年),2011
作者简介:
关键字:夜景照明 照明规划 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夜景照明是一个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展现城市夜间框架格局的重要手段。若没有科学合理的夜景灯光,不仅无法体现城市夜间美景,更可能影响城市夜间交通、社会治安及居民日常作息。
目前,很多城市缺乏科学的专项的照明规划,而且往往重建设轻管理,从而导致夜景照明各自为政,单纯追求高亮度高照度,光污染现象严重等情况,而且由于轻管理,很多损坏灯具也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影响夜间美观,甚至会出现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城市照明规划及管理方案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从上述照明规划及管理模式出发,谈一些看法。
科学的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是指导
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并加以深化。做任何一件具体事情,必须要有计划为前提,要有科学的理性的规划,而该规划必须是切实可行,经得起实践检验。
1)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重视区域性,突出重要节点。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的定位和格局,而照明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适应为前提,重视区域性,将住宅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休闲区、工业区等加以区分,利用不同的照度亮度光色照明方式体现区域特征。而对区域中的重要节点需要重点设计,着力打造一批精品。
2)要符合的照明设计标准及节能指标,打造绿色照明。
无论是功能照明还是景观照明,均要有合理的亮度和照度,合适的均匀度为前提。道路照明要符合相关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平均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环境比均应符合标准值,避免出现眩光等现象。景观照明应考虑居民日常作息,照度亮度指标因考虑建筑物饰面材质和反射比。
另外,规划要有节能环保的理念,目前很多城市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都大大超过标准值,建筑物照度亮度超过最大允许值,不仅影响居民日常作息,而且浪费大量能源。另一方面,要合理利用高效光源及灯具,提高功率因数,采用一系列高科技的节能措施。
3)以高科技为载体,实行城市照明统一监控,进行节能控制。
以高科技为载体,实行城市照明统一监控,将各条道路、各个大楼、各个建筑节点的灯光都安装统一监控装置,设置城区照明监控中心,由专业的照明管理单位管理,实现全城灯光统一控制,避免各个区域各个节点各自为政,实现百花齐放,凸显城市夜间整体格局。
规划中应当有计划的进行半夜灯、全夜灯以及假日模式、平日模式等尝试,利用高科技手段有效控制灯光,分级控制,节约能源。
设立专业的照明管理机构是关键
由于很多地方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使得不少受损灯具不能及时得到修复,轻则影响美观,重则会造成一定交通安全问题。而且有关灯光设施的验收、移交、相关电费的结算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的运作都需要一支专业的机构进行。为此,很多地方都设立了路灯管理所、照明办等机构,这些专业机构的确在照明管理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了机构后如何理顺所有环节,在不破坏市场正常运作的前提下,使灯光既符合科学规划又能进行有序管理则,这就对我们的管理部门提出了考验。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就十分必要了。下面我想就如何管理照明设施提些自己的看法。
1)从规划入手,专业管理部门牵头。
从规划入手,专业管理部门牵头。现在很多地方仍然把照明规划与其他规划混为一体,认为照明只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一个很小部分而不重视,这其实是种狭隘的观念。
照明专项规划必须由专业管理部门牵头,由于管理部门对地区更加熟悉对灯具的维护更加专业,就能及时将管理维护因素加入整个规划之中,使得将来的管理维护能够更加顺畅。
2)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有效管理夜景灯光。
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开关灯制度,包括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开关适合按标准照度进行控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半夜灯和全夜灯的尝试,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节约能源。
景观照明可以尝试使用分级控制,采用平日假日等模式,也可划分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区域控制,利用高科技平台,更加切实有效的控制灯光。
3)管理部门对灯光设计审图及验收等环节把关。
由于夜景照明都是各个单位自己建设,极容易造成不顾大局、各行其道的情况。因此该设计能否符合该地区照明专项规划,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就需要专业机构把关,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相关图纸会审,从源头控制,使灯光设施更加规范有序。
另一方面,所有照明工程的验收应当由专业部门把关,照明工程往往在整个单位工程中属于附属工程,这就容易造成建设单位的马虎大意,而且建设单位也往往缺乏专业的照明经验,无法有效监控照明工程质量,对将来的维护造成不确定因素。而有了专业照明管理部门把关,就能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也为将来的维护工作打下有利的基础。
4)景观照明的维护宜由施工单位进行。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照明及大型公共休闲场所的照明设施可由管理部门养护也可进行市场化操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而由各个单位自己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则有不少难度,由于这些灯具五花八门,特别是现在流行的LED灯具则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运行电压、功率、光束角等都没有统一规范,造成各种灯具都不能兼容,一旦过了保修期,这些灯具的维护就成了难题。若由其他单位进行养护,一来产品配件很难全部配齐,二来不熟悉现场安装布线等情况,三来很多工程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会给维护造成困难。
而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则能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施工单位对产品及工程情况往往更加熟悉,另外由于养护都由施工单位负责,就能反过来制约其工程质量,促使其规范施工,形成工程终身负责制。而管理部门则需定期对其进行考核,按考核情况核拨养护费用,实行养管分离。对那些不重视养护的施工单位,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本地区其他照明工程的投标资格。真正理顺城市照明施工养护管理之间的关系。
5)执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偷盗及破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