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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系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包括:
(一)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照明;
(二)城市沿街单位、业主设置的店牌、店招、霓虹灯、柔性灯箱等装饰性夜景灯饰;
(三)城市户外广告灯光;
(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树木、江河岸堤、山坡、公园、景点、雕塑等设置的装饰性光源及其设施。
第四条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业主为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工商、公安、建设、房管、园林、市政、电力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设计、环境景观要求,结合建(构)筑物自身功能、特征,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和相应标准是本市城市容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本市市区设置夜景灯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设置。
第七条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饰:
(一)市区重要的桥梁、车站、码头、公园(景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
(三)商业繁华区和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区内重要山体、河道两岸以及水上、陆地旅游路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六)按照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其他区域或者建(构)筑物。
第八条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夜景灯饰专项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遵循和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字型规范、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二)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三)道路两侧所设置的灯光设施,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四)灯光的亮度、颜色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不得影响道路交通治安技术监控设施的正常使用及交通、航行安全;
(五)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六)注重节能、环保,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第九条城市夜景灯饰设计方案以及亮化效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区标志性建(构)筑物和沿街中、高层非住宅建筑物一般应设置外立面整体夜景灯饰和具有特色的顶部光源,其临街立面内光外透;中、高层住宅楼应在其顶部适当设置柔性灯饰;高层建筑物还应在顶部设置必要的功能性灯光。
(二)市区主干道两侧、商业繁华区和窗口地段的临街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店招店牌,应当配置动感霓虹灯、柔性灯箱、内光外透或者泛光照明,临街透视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三)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
(四)城市出入口及建成区主要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景点),重要河道、山坡等设置具有特色的夜景灯饰。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环保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实行责任人制度。
市政公用设施及风景名胜区、公园(景点)的夜景灯饰设置,建设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建(构)筑物外部的夜景灯饰设置,产权人或使用人为责任人;
户外广告的夜景灯饰由户外广告者或经营者为责任人。
公益性夜景灯饰的设置,投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必须完成城市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所下达的夜景灯饰设置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各类夜景灯饰设置。
第十四条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灯饰和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夜景灯饰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等保护设施。发生故障的,责任人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
提倡大型夜景灯饰、市区标志性建(构)筑物和中、高层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参加保险。
第十七条大型商场、高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园景区的灯光设施应纳入城市夜景灯饰控制系统,由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启闭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在市区建(构)筑物、风景名胜区(景点)、繁华商业区、广场、主要街道设置夜景灯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并将具体设置方案(包括效果图)报市城管局备案审查。
凡落地设置的夜景灯饰,需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市规划部门在进行建筑方案审查时,应根据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对须考虑夜景灯饰的重要建(构)筑物,将夜景灯饰效果作为建筑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建设部门在对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将夜景灯饰建设的相关事项列入审查内容之一,满足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的,方可发放相关批准文件。必要时,可征求市城管局意见。
夜景灯饰设施安装完成后需经市城管局验收合格,并接入当地的夜景灯饰集中控制系统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凡纳入城市夜景灯饰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管理的非经营性夜景灯饰用电,或经营性单位和业主夜景灯饰设施非经营时间段的用电,经市城管局核定后,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或给予适当的用电补贴。
未纳入市城市夜景灯饰控制系统,或未按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饰的单位和业主,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夜景灯饰开启和关闭时间执行以下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平时(每周星期五、六、日):
3月1日至5月31日,18时30分至22时;
6月1日至9月15日,19时30分至22时30分;
9月16日至次年2月底,17时30分至21时30分。
上述开启时间可根据日落时间作适当提前或者推迟。
2.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启时间同一般性规定,关闭时间为23时。凡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变更启闭时间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二)特殊性规定:
在以上规定的启闭时间段以外需要开启的,未纳入遥控系统的,由设置单位或者业主自行决定;已纳入遥控系统的,应向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申请单独调整时段。
(三)城市夜景灯饰一般性启闭时间需进行调整的,由市城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设有遥控终端的单位和业主必须服从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的统一管理。市区实施集中自动控制的主要建(构)筑物、重点地区的夜景灯饰,需要临时转为手动控制状态的,应事先报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确因需要拆除夜景灯饰,属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须经市城管局报市政府备案;享受政府财政用电补贴的,须向市城管局备案;其他列入城市夜景灯饰专项规划管理的,应告知市城管局。
第二十四条对在城市夜景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建(构)筑物及相关的城市空间。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的规划定点、使用权拍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设计、制作、户外广告,还应遵守《**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向社会公开拍卖,实行有偿使用,但下列广告的广告位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一)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有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建(构)筑物,为推销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户外广告的;
(二)设置公益户外广告的;
(三)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由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广告位经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利用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范围的场地、建(构)筑物和城市空间作户外广告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向广告位经营机构申请登记;
(二)广告位经营机构初审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确定广告位的面积和使用期限,办理户外广告位选址意见书;
(三)广告位经营机构与申请人签订《户外广告位占用场地、建(构)筑物合同》;
(四)办毕前三项手续且定为户外广告位的,由广告位经营机构列入拍卖范围。
第七条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年的,在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公告中公布。
第八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应设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停止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保留价,参照该广告位前3年使用费的平均价、相同或相近地段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的保留价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按下列规定公开拍卖:
(一)广告位经营机构与拍卖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受委托的拍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拍卖;
(三)广告位经营机构与买受人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
第十条广告者竞买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有权设置户外广告。
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不予办理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而不通过拍卖方式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户外广告位由广告位经营机构收回。重新公开拍卖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期满时,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安全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可以委托户外广告位经营机构与新的广告位使用权人协商利用;协商不成的,原使用权人必须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占用有偿取得的场地、建(构)筑物的,由广告位经营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向其所有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一)占用公共设施的,按拍卖成交价的20%;
(二)占用租赁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按拍卖成交价的20%;
(三)占用出让用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按拍卖成交价的30%。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所得,扣除应支出的占用补偿和拍卖佣金后,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广告位经营机构实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所需业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入。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广告位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申请延期的,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或自原批准的设置期满时起延长2年。延长期届满时,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合同,涉及户外广告位经营使用的,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随着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公用移动通信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3G通信产业的应用和发展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信基站作为移动通信网络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建设和布局不仅应充分满足通信覆盖和承载容量的需求,同时也应符合现代化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要求,体现与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的和谐统一。然而,在现代化城市发展进程中,基站建设不断增加,铁塔和建筑物上架设的天线随处可见。无线基站和天线的增多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问题,如市区建筑物顶部天线林立,特别是在天线密集的区域更是显得杂乱无章,严重影响了视觉环境。另外天线在建筑物顶部,也会给越来越注重“绿色环保”的居民带来一种不安全感,与此同时,新型城市的建设对市容景观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在保证网络性能的基础上,使基站选址和天线的架设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乃至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是通信运营商和政府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为此,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认真履行市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针对基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创新管理办法,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在推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集约化、景观化建设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积极探索基站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取得了较好成绩,并积极推进和组织完成了2011年~2030年长沙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工作,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
1.以制度和机制为保证,有序推进和支持基站建设长沙市政府成立了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引导和督促运营商基站集约化、景观化建设,深入有序开展了加强共建共享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有序推进和支持基站建设。(1)突出国家战略,有效保障TD网络建设。TD-SCDMA技术是我国通信业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国际标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长沙市政府多次召开TD网络建设工作会议,布置相关任务,并将其纳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上进入“绿色通道”。同时,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无线电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放楼顶和路灯、广告牌、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提供站址资源用于基站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通信网络建设用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给予支持。(2)成立了市通信领导小组。为解决通信运营商基站建设“选址难、建站难”等方面的问题,长沙市政府于2009年7月19日,专门成立了通信领导小组,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市建委、公安、城管、规划、环保、物价、国土、园林、电力部门,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协同做好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基站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共享。2011年,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异动,根据长政办函[2011]183号通知,长沙市政府决定调整长沙市通信领导小组机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办公室仍设在市无线电管理局,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为通信基站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3)制定颁发了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2月3日《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由长沙市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并正式颁布实施。该细则确立了集约建设、景观设置的基站建设模式,强化了运营商间的共建共享及景观设置要求。它对加强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4)明确了路灯式通信基站建设及审批流程。长沙市创新基站建设模式,无偿提供城市路灯及广场灯等市政公共设施资源用于基站建设,为支持和规范路灯式通信基站建设,制定下发了《长沙市路灯式基站建设及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路灯式通信基站定义和建设原则,对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建设要求,简化了审批流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目前长沙市政府已联合审批路灯式基站建设计划682个。路灯式通信基站是指建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景(园)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寄挂在路灯杆或景观塔上的仿路灯型通信基站。
2.以规划为先导,对通信基站设置和审批进行规范化管理通信基站是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必须放在率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近年来,长沙市加大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推进力度,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贯彻“以民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不少成果。(1)把通信基站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为了提高基站管理的科学性,长沙市加强了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市长张剑飞主持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和建设问题,指示由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该专项规划市政府委托工信部电信规划研究院已编制完成,2011年11月11日,市规划局组织了2011年~2030年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通信管网、通信基站、局房、光交接箱及室内分布系统)专家评审会并原则通过。该专项规划报批后,将纳入“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把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在长沙乃至全国还是首例,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长沙”、“无线城市”的建设步伐,对于长沙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通信基站建设及健康发展定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建立了通信基站建设联合会审和规划评审制度。①?建立基站联合会审制度。在基站建设方面,长沙市建立了由市无委办、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定期对各运营商申报的基站建设计划进行联合审核,由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了会审制度。“会审”制度将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到一起,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会审”以基站建设“符合科学规划、符合集约建设、符合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对基站建设中离中小学校、居民居住区较近的计划进行严格把关,对重点区域提出了隐藏化和景观化的建设要求,对各运营商分别有需求的站点,提出集约共建的要求。②?进一步完善了通信规划评审制度。依据通信基础专项规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在建筑规划设计评审阶段安排通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设计评审,对不符合通信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方案应责令修改,从制度上保证通信专项规划落实到位。(3)注重抓好通信基站的科学建设,明确了基站拆迁补偿办法。①?基站建设结合长沙的地形地貌来科学规划布局。长沙市规划局将基站设施规划落实到分区规划中,并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到控规中,使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能够落实到位;同时通信基站设计要求科学合理,适应不同区域的通信需求。②?明确了基站拆迁补偿办法。长府阅[2012]9号《关于长沙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负责通信基站拆迁相关部门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通信运营商,按“谁拆迁谁负责在该区域内提供基站建设场地的原则”和“拆一补一”的原则,在完成替代基站开通后,再将原有基站拆除,保证区域内通信不中断。要按政府相关规定对拆迁通信基站进行适当补偿;同时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执行部门,确保基站拆建到位。
3.以共建共享为理念,深化景观化改造,促进移动通信和谐健康发展景观化基站主要是指采用特型天线、隐蔽、遮挡等多种手段,在保证无线网络质量的同时,对基站的外观天线、馈线、连接线架进行景观化,使基站的外观与城市环境协调一致,避免视觉污染和辐射恐惧,以保证通信覆盖和质量。推进景观化基站建设,有利于实现城市与信息化建设的和谐发展。(1)对影响市容的基站进行美化改造,支持文明创建工作。针对长沙市主次干道各类天线林立、对全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张剑飞市长批示要求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为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城管执法局对通信运营商在市区11条主干道及二环线两厢影响市容的已建通信基站进行了摸底,确定拟对143处基站进行美化改造。确定的整改原则与方式为:与城市景观相一致;分期、分批、分时段进行整改;谁建设谁整改。多家天线基站共楼顶的,经协商后,由一家单位负责组织施工,按照市通信领导小组审定的天线改造设计方案,重点采用排气管型美化天线和集束天线两种方式进行整改,通信运营商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整改到位。该项整改措施的推行,为美化城市和“文明创建”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2011年长沙市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总分在省会级城市中排名第一。例如对时代帝景基站的改造,该站位于河西金星大道时代帝景楼顶,采用6根排气管式一体化美化天线,该产品天线部分净高2.5米,总高3.5米,直径16~20厘米,选用建筑物楼顶上常见的排气孔形状,结构设计极具美化效果,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集成化馈电网络设计,一体化成形,美化隐蔽性相当好,能很好地适应周围环境(见图1)。改造前效果改造后效果图1时代帝景基站改造情况(2)在橘子洲公园打造景观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典范。橘子洲地域特殊,曾经在洲上通话会同时收到多个基站信号,但因信号强度相当导致切换频繁,通话质量很差,无法正常接听电话;电信与联通公司在洲上没有基站,80%的区域无法正常通话。为此,长沙市政府委托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协调运营商推进共建共享,彻底改善橘子洲通信环境。原计划建设133个全部采用仿真型天线的基站,经3次优化,最终确定,建设39个“仿真环境”移动通信基站,经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会审并报市领导批准建设。2011年4月20日通信基站正式开通运行,在橘子洲上实现第一处真正意义上的3家通信运营商“共建共享”的基站。橘子洲公园移动通信基站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新基站与周边环境协调,和橘子洲景观一致,完全融入景区景观中,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目前,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正协调通信运营商与岳麓山风景区管理局共建景区内短信平台,努力为创建国家5A级景区创新服务内容,为景区游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对该项工作,长沙市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工信部,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来湘考察,参观了橘子洲仿真基站建设成果,给予高度赞扬并建议向全国推广(见图2)。图2橘子洲公园景观天线效果图(3)洋湖公园片区及橘子洲公园二期通信基站建设正抓紧推进。2012年2月28日,长沙市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城管、环保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通信运营商在先导区洋湖公园召开洋湖公园片区及橘子洲公园二期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联合会审会。洋湖片区北依岳麓山,东临湘江,是长沙市南二环线与南三环线的围合,与湖南省政府隔江相望,总规划面积19.8平方公里,是集酒店、办公、商业于一体的中部区域性总部经济基地及与之配套服务的生态湿地公园和绿色宜居社区,是城市、湿地生态及人居和谐发展的生态示范新城区,它和橘子洲公园一样,是人文与自然环境相结合的一个典范,也是长沙的一张名片,因此,各级政府和领导都高度重视洋湖片区及橘子洲公园综合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会上各部门对基站建设方案充分体现了“共建共享”、“美观和谐”和“信号无缝覆盖”的建设思路予以肯定,方案进一步优化审批后实施建设,真正体现湖南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社会”建设理念。(4)加大无线电科普知识宣传力度,让公众理解和支持基站建设。在积极推进基站科学管理、和谐建设的过程中,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始终把群众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为该项工作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一是要求通信基站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标准执行,真正维护群众的利益。二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长沙网络设备改造升级,做好舆论的正确引导与宣传,逐步消除市民对电磁辐射的恐慌,将长沙市政府和无线电管理局编制的《无线电管理及移动通信中的电磁辐射宣传手册》发放到政府各部门、每个街道及社区,宣传普及无线电科普知识。三是坚持公开的原则,确保通信基站建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环保部门做好检测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促进通信基站建设和谐发展。
4.为建设人民满意城市、推动信息化与城市和谐发展作贡献未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将围绕“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基站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和“2011年~2030年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基站建设的景观化、集约化水平,并通过强化共建共享来实现基站站址的总控制,以促进基站设置与市容环境的和谐统一,保障移动通信网络的覆盖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城市建设和社会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推动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政府、运营商、用户的共赢。通过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手段丰富、规范标准完善、创新实践拓展,为构筑公用移动通信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者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四条本省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在本省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者应当及时撤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当对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者拒不撤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旅游扶贫;鄱阳;扶贫发展
作者简介:曹高明(1984-),男,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实习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企业管理。(江西南昌 330077)
鄱阳县境内旅游资源富集,坐拥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素有“千湖之城”、“湿地王国”、“鱼米之乡”、“富饶之洲”等美誉,是个“四山二水二分田,二分草洲和庄园”的生态县。但是,长期以来,鄱阳县经济发展落后,是典型的农业大县、财政穷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2008年,鄱阳县以建设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为契机,将旅游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吹响了旅游扶贫开发的号角。2012年,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倡导下,鄱阳县进一步明确旅游扶贫的发展思路,实行定点、定向、定位的旅游扶贫计划,开启了旅游扶贫带动城市和乡村发展的新模式。通过五年的实践探索,鄱阳县不仅在旅游业上取得不俗成绩,2011年、2012年连续被评为上饶市旅游先进县,而且在扶贫工作上成绩斐然,2012年荣获上饶市扶贫系统先进单位、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A类县,最为关键的是实现了百姓在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的全面参与,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
一、鄱阳县旅游扶贫开发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旅游扶贫作为一种全新的扶贫模式,有利于旅游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扶贫开发,实现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变。以旅游推动扶贫开发,不仅是江西省委、省政府实施扶贫攻坚的重大举措,也是鄱阳县基于本地特色旅游资源和县情做出的正确选择。通过调研,鄱阳县实施旅游扶贫的主要做法有如下:
(一)规划先行,明确旅游扶贫科学发展的思路
科学规划是前提,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扶贫规划,有效配置资源,鄱阳县创新工作思路,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一方面走出去学习兄弟县市区的旅游扶贫经验,拓宽思路,另一方面,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实地调研,借助外脑的智力资源,制定了全县的旅游扶贫开发中期规划和近期计划,从而使全县的旅游扶贫开发工作从一开始就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扎实推进。同时,为使旅游扶贫走上科学发展之路,降低旅游扶贫开发的风险,提升旅游扶贫综合效益,鄱阳县积极探索旅游扶贫开发新模式,牢固树立“以游富民”的理念,充分发挥旅游的带动力,以农、渔、林为基础,以旅游产业为抓手,以景区乡村为示范,围绕“扶贫——脱贫——致富”工作目标,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点(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带轴(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南北两条快速通道)、以轴带面(全县贫困村)的方式稳步推进。
(二)因势利导,充分借力上级政府部门的帮扶政策与资源
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旅游基础设施条件亟待改善,开展旅游扶贫存在诸多困难,鄱阳县积极向上争取帮扶资源,科学高效利用有关帮扶政策。2012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创新扶贫思路,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工程,即每个县有一个省级领导定点扶贫,一个有实力的省直部门帮助扶贫,一个重点企业参与扶贫,每年省财政拨付一千万资金专项扶贫,并且连续安排10年。为此,鄱阳县充分利用“四个一”组合式旅游扶贫工程的资源,特别是江西省旅游局(定点帮扶鄱阳县的省直部门)的帮扶资源,在制定旅游规划、创建与推广旅游品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构建旅游产业体系、优化旅游投资环境等方面获得大量的支持。此外,该县交通、用电等问题也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在省交通运输厅和华能集团江西分公司的直接帮助下,可望得到解决。
(三)立足优势,建设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
鄱阳县具有良好的湖泊生态资源,城在湖中,湖在城中,城市与湖泊一体,浑然天成。该县在推进旅游扶贫开发时,立足优势,因地制宜,以鄱阳湖典型的亚热带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独特的湿地景观为载体,建设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不仅具有湿地面积最大、湿地品牌最靓、湿地物种最丰、湿地景观最美、湿地文化最浓、湿地生活最具风情等特点,而且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地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核心区,位于“名山(庐山、三清山、龙虎山)——名湖(鄱阳湖)——名镇(景德镇)——名村(婺源)”黄金旅游线路中心。同时,该县在“保护——利用——提高”的理念下,还重点推出大湖景观游、大湖候鸟游、大湖美食游、大湖运动游、大湖文化游、大湖养生度假游六大系列旅游产品,打造“中国湖泊旅游的窗口”,打响鄱阳“中国大湖城”品牌,逐步开启了旅游鄱阳湖时代。
2009年,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旅游试运营,全县全年接待游客10万余人,而到2012年,旅游接待总人数达到216万人次。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极高人气使当地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从而带动了当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
(四)以点带面,精心打造特色旅游扶贫示范村
鄱阳县的旅游扶贫开发重视“以点带面”,突出旅游扶贫示范村的示范效应。该县按照“因地制宜,差异打造,特色吸引,产业培育,带动致富”的总体思路,精心打造了3个旅游扶贫示范村。例如,团林乡蛇山村依托毗邻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交通便利的区位优势和留传的民间传统湖鲜烹饪技艺,以“美食”为主题,按照“一屋一品,分工衔接”的方式,通过培育渔家酒店、发展农家客栈、归集美食产品、建设配套工程,打造鄱阳湖美食体验示范村;珠湖乡周家村依托乡村文化气息浓郁、民间戏曲基础深厚的优势,打造融戏剧表演、传统捕鱼互动、特色渔俗文化展示于一体的鄱阳湖文化体验示范村;白沙洲乡赵家村依托该岛的本地风情和异域特色,打造具有浪漫、神秘、梦幻特点的鄱阳湖休闲度假示范村。3个旅游扶贫示范村优势互补、特色互动、客源共享、抱团发展,充分发挥了“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给全县旅游扶贫树立了榜样,带动了全县旅游扶贫的蓬勃发展。
(五)多措并举,促进旅游扶贫工作互动发展
一是实施产业帮扶。鄱阳县把旅游扶贫开发工作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景观农业、体验农业,扎实推进产业扶贫。例如,把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农村经济结构改善、生态旅游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建设“绿色银行”,推进泡桐、杨树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通过产业扶持和带动,目前,全县已有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2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00家,辐射带动5.3万户农民增收致富。
二是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旅游扶贫。一方面,鼓励本县居民积极参与生态渔村建设和生态科普教育活动,用实际行动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将旅游作为共同事业、共同奋斗目标,倾力参与。如今全县形成了“人人成为导游、人人都是窗口、人人都是旅游环境”的全民参与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其他社会群体和组织参与。例如,与各大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高校学子参与“神游鄱阳湖,扶贫献爱心”活动。该活动得到江西省政府、省旅游局、省教育厅、团省委、各大高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仅2012年5月的首批活动,就吸引南昌地区五千余名高校学子参加。2013年,该县争取到国家社会扶贫创新协作办的扶持。该办将以组织5万名游客来鄱的形式,支持该县旅游项目建设。
三是以广告效应促进品牌形成。鄱阳县以建设中国著名湖泊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征集评选,把“一湖清水,为世界守护”确立为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形象广告宣传语和公益广告宣传语。借此宣传口号,形成了以江西卫视、央视为重点,以平面报纸、网络媒体、新型杂志为基础的宣传主平台,层级递进,增强品牌效应。“十”期间,鄱阳县借力省旅游局投入的350万资金,精心推出了以“江西风景独好——候鸟天堂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主题的宣传片,在北京惊艳亮相。2013年,鄱阳县与社会创新组织联合制作了30秒形象宣传广告,在美国时代广场播放,推出“鄱阳:中国大湖城”品牌。这些广告宣传引起海内外极大关注和好评,市场反馈良好,效果显著。
四是开展社会营销聚焦鄱阳旅游。近年来,鄱阳县积极开展各类社会营销活动,获得了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例如,通过一年一度的“鄱阳湖国际湿地旅游文化节”,努力形成节庆活动的强大营销效应。2009年,成功举办了首届鄱阳湖国际湿地旅游文化节,邀请央视《欢乐中国行》栏目走进鄱阳;2010年,举办了第二届鄱阳湖国际湿地旅游文化节暨首届环鄱阳湖国际自行车大赛;2011年借江西省委、省政府在该县举办中国·鄱阳湖生态旅游博览会之际,同时举办第三届鄱阳湖国际湿地旅游文化节;2012年,举办了中华龙舟大赛暨鄱阳湖国际龙舟旅游文化节,开启了2013年鄱阳湖湿地帐篷观鸟季活动,吸引了全球各地的游客来鄱“梦枕湿地”。
二、鄱阳县旅游扶贫开发的综合效益
旅游产业具有天然的扶贫效益。“一业兴而百业旺”,说的就是旅游产业所具有的带动效应。据不完全统计,在2008—2012年的5年间,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总投资约为3.2亿元,在其带动下,全县旅游总收入2012年达10.8亿元,占全县GDP总值的9%,已成为支撑全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旅游产业的综合扶贫效益已经在社会观念、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等领域多层次显现。
(一)改变了当地居民发展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了发展活力
实施旅游扶贫,首先,培育了村民多种经营的意识,让他们知道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和农业休闲旅游,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并懂得如何保护、开发和利用自身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其次,改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旅游已成为当地群众时尚的生活方式。鄱阳县开展的全民营销、“和旅游一起改变”和中小学生“科普游”等活动刺激了当地居民旅游消费支出增多,促进了人民生活改善。第三,改变了鄱阳县长期以来年轻劳动力大量输出的发展形势,打工能人回乡创业的逐渐多了起来,由内而外开始扭转“空心村”不断出现的尴尬局面。
(二)带动了当地与旅游相关的产业发展,增加了居民收入
经过五年努力,鄱阳县旅游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不断成熟壮大,景区接待游客增幅不断攀升,产业格局已初步形成,产业体系已初具规模。游客多了,许多百姓也纷纷“洗脚上岸”,开起了“农家乐”、“渔家乐”等农家宾馆、饭店,在家门口做起生意当起“老板”,收入不断增长。2008年以前,全县尚无一家农家乐、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仅有2家旅行社、28家宾馆,且接待条件差、服务水平低。而目前,全县有农家乐40家,旅游商品生产企业32家,旅行社12家,仅县城就有各类高端酒店、经济宾馆等52家,拥有床位2948张,旅游接待能力大幅增长。此外,该县将农产品与旅游资源巧妙嫁接,将农产品升级、组合、包装,摇身变成旅游商品,使得农产品搭上了旅游发展快车。目前,已开发出农业旅游商品180余种,包括以鄱阳湖鱼为原料的银鱼干、酒糟鱼、香辣鱼等系列产品,以蔬菜为原料的春不老菜、腌菜、干菜等系列产品。特色农产品经过深加工后包装精美、携带方便,受到了大批游客的青睐。特色农产品的畅销扩大了居民就业机会,增加了居民收入。
(三)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了居民生活质量
通过实施旅游扶贫,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动植物资源已得到合理保护、开发及利用,村容村貌、城市面貌得到显著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得到稳步提升。以蛇山村为例,蛇山村在旅游生态渔村建设以前,村内几乎没有水泥道路,行走在村里是“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环境卫生无人管理,是一个相对比较落后的村庄。如今,该村在扶贫部门的规划指导下,实现了90%以上的农户改水改厕,修建和硬化公路5500多米,新建沼气池87个,明暗水沟3100多米,栽种樟树、桂花树和橘树3400多棵,绿化植被5700多平方米。现在的蛇山村道路硬化宽畅,村庄美化亮丽,家家户户庭院绿化舒适,实现了群众休闲活动经常化、渔村景区化、设施城市化、生产庄园化。
三、鄱阳县旅游扶贫开发的启示
鄱阳县的旅游扶贫实践和探索,不仅使该县改变了“经济穷县、旅游弱县”形象,一跃成为江西省新兴的生态旅游强县、旅游经济大县,而且加快了当地百姓的脱贫致富步伐,对全省各地加快实施旅游扶贫工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要高度重视旅游扶贫工作的多维价值。实施旅游扶贫,是一项在充分利用当地特色生态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开展的绿色富民强县的生态工程,不仅可以改变贫困乡村的落后面貌,带动大量贫困农民就业,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变革贫困群众思想观念,而且还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增强地区经济发展活力,带动地区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目标。各地在开展扶贫工作时,要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业对扶贫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抓旅游就是抓经济发展、抓产业带动、抓百姓富裕”。
二要科学制定旅游扶贫工作的专项规划。为确保旅游扶贫取得实效,鄱阳县从本地实情出发科学地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扶贫发展专项规划。各地在制定旅游扶贫发展专项规划时,要根据当地特色旅游资源优势及区位优势,选择恰当、准确的旅游突破口;根据地区、景区的实际状况,确定发展目标,尤其要注重群众参与,着力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充分利用国内外、省内外的资源及经验,提升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近几年户外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规划编制: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随意设置和乱设置的户外广告比较多,造成现在难以清理和规范。二是管理部门多:由于审批部门不一,权力分散是导致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三是法规执行难:2000年出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办法涉及工商、城建、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而办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只有一个广告联席会议,彼此间都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这种部门之间的博弈使得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不力。
二、城管审批户外广告的历史由来
1999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主要实施城市管理的职能。市政府为配合当时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局部分审批权划给城管办,其中之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2000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这是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城建监察大队(隶书于市城管办)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形式进行审批和监督。这为城管办在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了审批的法律依据。
20098年12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主要负责实施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七项职能。2009年7月,《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2010年7月,区政府印发萧政发(2010)154号文件,明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城管执法局实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城管执法局实施5大类1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含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三、城管执法局审批户外广告的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2011年由执法局负责编制了《区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并通过区政府评审,形成了萧政纪(2011)29号会议纪要,明确今后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将以市心路、金城路的广告专项规划为城区广告设置标准。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涉及部门要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严格审批。凡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的,规划审批部门应征求区城管执法局的意见,审批后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统一管理。为此:区政府为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先后划定<<区城市化管理区域>>,萧政办发(2012)111号,文件对26个镇(街)、场、园区进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进行了划分,并明确区域外的城市市政道路、城镇道路及道路两侧征地范围列入城市化管理区域,解决了我们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上的法律问题。
一、完善公交站台布点方案、确立普通公交站台、招呼站、港湾式站台等的具置
(一)集民间资金建设公交站台40座,其中式公交站台16座、非港湾式公交站台24座,分别为:干道沿线8座港湾式公交站台;天星大道段4座港湾式公交站台;同心路4座港湾式公交站台;共计24座非港湾式公交站台。
(二)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质量、外观要求建设,公交站台建成后实行出让广告经营权,经投资与收入核算,建议投资者无偿使用15年,在其经营期限内,由投资方负责站台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投资方在站台使用期限内行驶公交站台广告招商使用权,其产权归县公共汽车管理站所有。
二、完善道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一)原则
已建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原则;新建各类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有偿使用”原则。
(二)范围
地下管线包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高压和低压输配电线路、通信线路、广播和有线电视网络、自来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管道、工业用输送管道。
(三)建设程序
1、县规划局应加强规划统筹,对新建道路及其地下管线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各管线建设单位应编制各自的管线专项规划,报送县规划局审核,纳入全县统一管理范围。新建各类地下管线由县规划局统一审批规划方案,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
2、管线施工图纸需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报县住建局备案。各管线在道路断面中的管位原则上应按照县规划局要求布置。
3、各管线建设部门应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年初向县规划局、县建设局申报建设项目及具体内容。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需要建设地下管线的各建设主体应取得县规划局批准的地下管线红线图等相关文件。若对原有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的,应编制相关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并办理规划和道路开挖审批手续,签订管线管理合同(明确管线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单项工程造价大于30万元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
l、对原有管线的改、扩建工程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实施,并按城市管理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开挖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2、各建设单位应把好质量关,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并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3、管线竣工后应按规定实行验收备案制度,除五方责任主体外,县规划、住建、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参与验收。
4、各管线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详细、准确的竣工图,并在县城建档案馆备案.以确保在今后道路扩建、改建时查阅。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山水家园”的城市定位和打造“幸福”的总体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大提升大讨论活动,学习考察先进地区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正确处理“民生”与“管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从而达成社会普遍一致的共识,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形成一批涵盖流动摊点、早点夜市、占道经营、物业管理等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指导性、规范性的城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文件和工作方案,将全系统干部职工在“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所激发的活力迅速转变为攻坚重点项目、提升城市管理的动力,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办法、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城市管理提升活动,局成立城市管理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周永忠局长担任组长,汪振文、姜平同志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局党委班子领导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局公用科、城管大队、市政处、环卫处、园林局、房管处、质监站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大队,王战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大队和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三、实施步骤
此次城市管理大提升活动为期三个月,从9月底至12月底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调研方案阶段(9月底至11月初)。成立局城市管理大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部署大提升活动实施意见和工作步骤,明确活动职责和工作任务,着手调研城市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和提升方向、目标和措施,梳理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形成初步调研方案。本阶段由城管大队牵头,局办公室配合。
第二阶段:征求意见阶段(11月初至11月底)。对照初步调研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台、《今日》、信息网和建设网等媒体媒介,采用征求意见、座谈讨论、考察学习、金点子评选,传单横幅、户外视频宣传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座谈讨论,逐步形成全社会对城市管理大提升的方向性、倾向性共识。本阶段由局办公室牵头,城管大队等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三阶段:形成成果阶段(12月初至12月底)。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和形成的共识,结合城市管理的需要,针对占道经营、重点路段、节点的管理和整治,形成一批科学性、指导性、规范性的城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文件和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一批长效工作机制。本阶段由城管大队牵头,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在城市管理大提升活动及今后城市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分类管理、集中整治”的原则,将大提升活动形成的成果转化和落实到具体工作,以促进形成“政府主导、市民参与”的城市管理新局面,最终实现“有序、整洁、美观”的城市管理新面貌。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城市管理大提升活动是贯彻落实“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一个具体工作举措,也是切实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一次重大契机。全局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管理大提升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关键词: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探索
中图分类号:TU984,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7-0074-02
1 引言
色彩是人类对城市形态最直接的视觉反应:是人类感官对城市的第一表达。当下中国。城市色彩规划设计已成为许多城市所关注的内容,但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仍处于萌芽阶段,从城市色彩规划设计到规划管理之间存在脱节,从而导致城市缺失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研究显得愈发重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现状的剖析,总结出国内目前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尝试探索形成科学、合理地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思路。
2 剖析国内外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现状
2.1 国外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现状
(1)在日本,政府都免费向建筑商提供《城市色彩规划指南》。日本于1981和1992年分别推出了“城市规划的基本规划”以及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城市空间的色彩规划”法案:2004年通过了《景观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城市的建筑色彩及环境。日本通常在进行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进行色彩的专项规划与设计,完成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设计。
(2)英国对建成区域的色彩控制主要是在历史保护层面,针对色彩等更为细节的规划由地方制定。其中,关于历史建筑的色彩粉刷大部分有着具体的限定政策,有时甚至限制一种色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色彩控制条例,包括给出详细的关于色彩现状和色彩形成历史的资料,各种可用于粉刷的材料的性能和施工工艺要求,以及粉刷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等。
(3)瑞典的城市色彩问题也主要在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领域,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是联邦立法规划和建筑法令(PBA--the pIanningand builing act,主要强调新建筑必须同整个城市景观和城市环境相协调,必须具有美学上的价值:第二是关于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保护的地方法令。作为建筑和规划局(Building andPlanning Office)来说制定了一套图表,指出历史建筑的立面和色彩的典型特征。
综合以上可知,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早已成为国外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城市特色和个性。
2.2 国内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现状
我国城市发展迅速,相应地,新时代带给城市建设新的挑战。20世纪末,由北京的“清洗粉饰运动”开始,之后,武汉、哈尔滨、南京等城市相继开始着手对城市色彩进行重视,但我国城市色彩研究起步较晚,长期以来多集中在建筑单体色彩的微观层次面,缺乏规范的操作方式和相关的法规制约,相应地,各城市管理部门纷纷表示要将城市色彩规划设计纳入城市建设和整治工作。
2000年8月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3年初,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均标志着我国在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法规的制定方面迈开了发展的步伐。
3 解读国内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下中国,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仍处于萌芽阶段,缺失具体落实的程序,具体有以下几个问题:
(1)城市色彩主基调色和辅助色的确定是城市色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但在之前的大部分实践中仅提出了城市色彩控制的大方向和原则,难以直接有效指导规划实施;
(2)色彩控制管理的技术规定提供了很好的城市色彩整治手段,但却往往缺乏实施主体而变成一纸空文;
(3)城市色彩景观规划设计提出了从宏观的城市总体到中观的建筑环境的一系列完整的规划方法,但缺乏法律地位,没有合适的实施途径。
4 案例研究――株洲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
“青彩”为株洲白昼色彩的主旋律,“丹韵”为株洲夜晚色彩的主旋律,城市主色谱采用黄红色和蓝绿色为主要色相的“浅灰色系”,局部点缀中等彩度的暖黄红色和蓝绿色。
以城市色彩规划设计为引导,推进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进程,对城市色彩实施有效的管理。株洲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主要按照三个方面着手:(1)色彩的表述方法:(2)单项工程色彩审核流程(如图1);(3)单项工程色彩审核申请表(如图2)。
5 探索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思路
城市色彩规划是一个综合的色彩控制过程,而规划与管理则要按照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引导,步步落实细化的原则进行。综合以上,下面将对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5.1 在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原则:
1)具体化
从国内外现状分析得出,城市色彩规划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基础性研究工作量巨大,需要色彩研究领域与规划专业领域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只有专业人才经过全面考察、系统分析、科学论证,而后提出极其具体细化的规划要求,才能使之后的管理切实可行。因此,要达到对城市色彩合理规划与管理的目标,首先必须细化城市色彩规划,搭建合理的色彩规划技术框架。
2)过程化
从国内外成功的范例来看,普遍的做法是在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进行城市环境色彩的专项规划及建筑外观色彩的配色计划,将城市色彩规划落实到每一个实施主体具体的过程中,缺少这项工作的规划或设计,则不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因此,要使城市色彩规划,必须将色彩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建设的必然过程。
3)合法化
仅仅以目前“建筑色彩设计原则”、“控制建筑色彩”等条文来进行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是远远不够的,城市色彩研究、色彩规划必须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将城市色彩控制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规划文本,这是极为关键的一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城市色彩规划的法律效力,使色彩规划不仅仅停留在研究的层面。
5.2 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要素:
要实现对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合理规划与控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正确解决城市色彩规划中的色彩商业性
目前造成城市色彩混乱的一大根源,是城市色彩的商业化运用。这突出表现在城市广告色彩的运用上。大面积色彩艳丽、色度饱满的灯箱、横幅或气球广告,无规则地置放到城市建筑的屋顶、立面或街道广场上,甚至一些标志性建筑也披挂上花花绿绿的广告,将整个城市色彩切割得七零八落,繁杂无序。因此,在管理上应立法逐步限制广告色彩,商店门头应提倡艺术招牌为主,取代灯箱店招。限制并消除对城市环境色彩造成污染的各类商业性广告,
还市民一个良好的色彩环境。
(2)在管理中清楚城市色彩话语霸权
一些有权势的单位或企业,纷纷在所属建筑色彩上大做文章。他们不考虑城市色彩的协调性,而是从显示势力和流露富贵心理出发,选择最时髦的装饰材料或最鲜亮的色彩来装饰建筑外表。于是,一些金色玻璃幕墙建筑会昂然屹立在灰调建筑群,一些绿色琉璃瓦装饰建筑,也跻身在银色高楼之中。更有些房地产商,为了显示自己的气派,给所建高层公寓楼涂上红绿黄蓝紫数种色彩,争奇斗艳地屹立在城市中心・由于这些建筑本身体量就大,它们所造成的色彩污染后果便特别严重,必须尽早立法加以干预。城市色彩管理中需要制定相关制度,限制这样的色彩话语霸权。
(3)在管理中反对城市色彩追赶时髦
由于缺少对城市色彩的专门研究、倡导及规划,城市的设计者在设计规划时追赶建筑色彩时髦是造成城市色彩混乱的主要原因。多数情况下,城建负责人、建筑师及建筑业主,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或权势动机,仅仅是为追赶新潮或做模仿,而把城市色彩搞得一塌糊涂。新鲜并不等于美,经济强势不等于文化发达。建筑有时代性,但盲目追随仿效的建筑时髦倾向本身,却是违反建筑美学及文化本性的。同样,建筑乃至整个城市色彩的时髦倾向,也是违反城市色彩美学及文化本性的。
(4)城市色彩规划管理中需要确定主色调
确定城市主色调可一定程度上避免“色彩污染”。心理学表明人的视觉总是追求简洁完美的形象,而城市的主色调就迎合了这种视觉追求。确定城市的色彩基调,并不等于说城市的建筑只能用一种颜色,主色调并不意味着单调,而是指建筑在色彩选择上有倾向性,在主色调基础上进行衍化和搭配,大的基调和小的变化并不矛盾。例如:寒地城市哈尔滨总体色彩规划应本着“明快、大方、温暖、和谐”的原则,确定总体色彩以暖色系为主基调,在此基础上。调整颜色的色相、明度和饱和度作为辅助色和点缀色,形成色彩丰富又统一和谐的城市色调。
6 结论
科学有序的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可使城市个性鲜明,和谐悦目。最先让人记住、最后让人忘记的是色彩,成功的城市色彩规划管理往往能够极大地提升一个城市的总体形象及魅力,并使其具有巨大的无形资产。我国目前还处于城市色彩规划管理的探索期,希望通过对城市色彩的研究,通过对城市色彩管理具体化、过程化、合法化的落实,令城市色彩得以和谐发展,让城市变得更有活力。
参考文献:
[1]崔唯.城市环境色彩规划与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郭泳言.城市色彩环境规划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3]尹思谨,城市色彩景观规划设计.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4]张妲,廖江平,浅谈长沙城市色彩规划,安徽建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