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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划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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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划方案

第1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第二条 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规模。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住宅全面纳入小区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的住宅小区除外)应当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市区不少于8万平方米,县城不少于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经统一规划后,鼓励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对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报建中市本级审批的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

(2)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和开发实力,不得越级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

(3)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公职人员、已享受房改的人员)组织职工新建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擅自新建私人住宅,严禁无证开发商品住房,严禁利用划拨土地擅自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5)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销售价格和对象,落实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新建职工住宅小区纳入全市住宅小区建设规划统一管理,严禁借经济适用房之名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严格住宅小区建设标准。

(1)住宅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新建小区应保证绿地面积达到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应缴纳异地绿化费。

(3)住宅建筑设计既要坚持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又要提高设计艺术,追求美观精致。鼓励建中、高层建筑,新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楼房,屋顶一律采取坡屋顶等立体状设计,外墙采用国家认定的合格涂料,做到颜色与环境协调。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外观设计。

(4)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建设、房地产、建工、园林、公用事业、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审,经专家评审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5)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小学、幼托、上下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消防、道路、路灯、环保、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并做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为社区和治安管理提供必要场所。完成配套建设的,免套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高层建筑配套费全免,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六层以下(含六层)配套费减半收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未完成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建,未补建的,全额补套费。

(6)住宅小区各项建设工程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园林、建工、公用事业、消防、人防等部门对照经评审的设计方案对小区建设进行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未经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条 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

(1)住宅小区建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发展需要及时提出开发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住宅小区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经相关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项目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定期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审批内容全面监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

(3)政府确定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单位定向开发项目及其它需要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不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招投标或进场交易的,不得对外发包。

(4)开发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确保住宅建设质量。

(5)住宅小区项目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在转让行为实施前,转让双方须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6)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五条 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必须附有物业管理方案,并在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审定。未作好物业管理方案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2)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预(销)售前,须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其房屋不得预(销)售。

(3)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且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移交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资产和资料。违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住宅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履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售后维修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一、前期介入的含义

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是一个长效服务的概念,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物业以前的各个阶段(项目可行性阶段、建筑物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就参与决策,制定出物业管理方案,并从管理和运作的角度为开发商提出从楼宇设计、施工监管、设备选用、功能规划、房屋租赁、工程交接等多方面有建设性的意见。物业管理服务最好是在物业开发的初期,即基础工程建设开始就介入,但此时不是全面介入,通常只是由一位熟谙工程和设备的专家参与,该专家将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对有关结构设计和设备配置等技术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并且参与部分工程的施工监管。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熟知这些问题,因而能在前期介入时就提出专业意见。

二、前期介入的必要性

要让物业管理由“后续部队”变成“先行官”,那么,物业管理要从图纸设计开始就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从管理和服务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管理的“先行官”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有利于优化设计,完善设计细节,减少返工,防止后遗症。

物业管理公司在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从业主和使用人的角度,凭专业人士的经验对所管物业进行审视,对不当之处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减少物业接管后的返工,避免一些在后期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二,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参与图纸设计的修改及工程施工,了解工程进度,加强对隐敝工程的验收,并根据日后管理、维修、保养、服务的需要,及时向开发商提出设想和建议,防患于未然,变“事后”为“事前”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要把一般意义上的“售后服务’’工作做好。

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及时有效地维护、修缮与整治,并向星级物业管理看齐,不断提高服务档次。

第三,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有利于加强对所管物业的全面了解。

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做到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装等情况了如指掌,就得对图纸改动或增、减部分作出认真记录。例如,管线节点的设置往往和设计图纸所标位置有一定差距,如果布置管线时不在现场作记录,在后期管理中,可能就会出现脱节的现象。相对来说,物业管理人员对土建结构部分不用了解得太深,而对设备安装、管线布置等情况则应充分掌握,便于后期管理。

第四,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有利于后期管理工作的进行。

在物业管理前期工作中,就应该设计出物业管理方案,草拟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筹备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印制各类证件,安排好机构设置、人员聘用、上岗培训等工作,以便物业一旦移交,物业管理公司就能有序地工作。

第五,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有利于物业管理发挥营造社区文化、引导消费的作用。

提高物业管理的品位,就要建立必要的文教娱乐设施,并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和举办各类活动,引导住户文明生活工作,让社区充满欢乐祥和的气氛。因此,如果物业管理的主角作用发挥得好必会大大有利于房地产项目的顺利经营,如上海的万科城市花园就是以物业管理有特色而立足于上海楼市的。

第六,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有利于促进销售。

在房屋销售中,许多开发商都亮出“业主至上,承诺是金”的信条,但由于房产销售工作人员对房地产知识缺乏和对物业管理的不了解,为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对顾客作了许多空白承诺,试图以此来吸引顾客,以至造成了承诺的许多事项偏离了现实。

如果物业管理早期介入,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将会配合开发商在物业的建设与销售上制订可行性方案,并依据开发楼盘的总体规划,拿出既可行又有新意的方法,统一销售口径,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居有所值”。

总的来说,物业管理公司的提前介入,对于发展商来讲可谓有百益而无一害,既可以丰富发展商的设计思路,节约建造成本,又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卖点。

三、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工作可以具体体现在参与物业的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人员如果能从后期管理的角度,就物业的设计以及工程选料和安装方法提出合理性意见,就可以通过事前参与避免一些后期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确保物业交付时遗漏工程大大减少。我们可以将物业施工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物业管理提前参与的工作在各个阶段可表现如下:

1、立项决策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要对市场进行调研并对项目做可行性研究。一些有远见的开发商还会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对其项目进行评估分析,例如对同档次的楼盘中的定位、未来业主的构成及其消费力水平如何等,并探讨物业未来的服务档次标准。除此以外,还要了解物业周边的竞争对手的物业管理情况,估算管理成本、利润等。如果可以的话,物业管理专家可对项目日后的管理提出书面咨询报告,以便开发商在预算决策时能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同时也有效节省了项目后期运作的成本。如,广电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方佑和提到,物业管理要在开发全过程中进行配合,能了解开发物业的设计理念、文化内涵、人文环境等,才能研究如何开展物业管理。

2、规划设计阶段

规划设计是物业能否形成完整、舒适、便利的功能区域的先天制约因素,但目前考虑得最多的是与房屋相关的一些配套设施,而往往忽略了使用人将来的需求趋势,以及日后给物业管理造成的矛盾和遗憾。所以,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能使建成后的物业发挥最佳效用,以最好的方式满足业主和使用人的要求。物业管理可从用户的角度,诠释用户服务要求,分析楼宇设计,审查建筑物设计图纸,审核评估设计及施工程宇,建议一切必须改善及改良的工程,如是否考虑了足够的停车位或车棚、车库,是否考虑了商业配套用房和管理用房,楼盘电量设计是否足够,空调位置有否考虑,电梯数量够不够,还有建筑物内部的管线布局是否利于日后的维修养护等等。物业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设计理念,在规划布局、功能结构、厨卫安排、公共设施、环境绿化、采光通风、室(内)外交通等方面把人的需要、人的方便、人的舒适放在第一位,将现代科技成果在经济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地融入能提高生活质量的住宅产品之中,以表现出完整的人情和人性。

3、施工安装阶段

在此阶段,物业管理应审查有关工程及设备的优劣,分析物业建造的材料及安装方法,提供机电安装及能源分配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如维修检查通道的位置及供电量的设计,避免日后维修工作中的麻烦,降低遗漏工程,改善设备使用效果,减轻后期管理的压力,或因增加设备而影响其他的运作,以至于损害整个物业的外观和形象。

另外,物业管理的专家也应提供功能布局或用料更改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施工期内对楼宇布局或用料,由管理人员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供有关意见,会令有关修改更能达到理想效果,更能直接地把以往开发中“先天不足”所造成的后果反映出来,以防患于未然。最终可使日后管理期的操作成本减少及物业经济效益增长。

4、竣工验收阶段

在物业交付给业主使用前,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先行对物业进行质量验收。一般而言,管理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部位或设施的质量问题:

1)门窗部位。门窗是否密缝、贴合,框架是否牢固、安全、平整,门锁有无质量问题等;

2)供排水设施。水管、水表、水龙头是否完好,下水道是否有堵塞,地漏、马桶排水是否通畅,是否有注水现象;

3)墙面、屋顶、地板。墙面、屋顶及地板是否平整,是否有剥落或起砂现象,是否渗水等;

4)供电系统。电线、电灯、电表是否有质量缺陷,空调是否漏水,制冷效果是否正常。若确是因施工验收时的疏漏而存在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尽快整修。

第3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1、租金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1373万元,其中:直管住宅实收1046万元;机关团体用房租金实收166.6万元;主辅分离房产租金实收107万元;自行接收房产租金实收53.4万元。

2、公房出售工作。截止5月底,共出售公有住宅27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6066.6万元。其中:出售直管房产16.2万平方米,归集购房款3662.8万元;出售主辅分离房产7.3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1605.7万元;出售自行接收房产3.5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798.1万元。

3、房屋修缮工作。一是**年2月份组织召开房屋修缮工作会议,明确**年修缮工作的任务,即:一个确保、二个重点、三个计划、四个率、五个提高。二是制定《**年房产系统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及给排水管材招标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屋面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标。

4、房产经营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处会同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共同修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经营体制,并在今年的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与各受托管理单位签署了新合同。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为了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同时,起草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二是对我市普通住宅区的管理现状、经营状况和维修服务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后起草了《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根据普通住宅区的实行情况,制定《住宅小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三是会同小区办全力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对530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排查工作和700个住宅小区的拉网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了整改档案,待整改后逐一消号。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险房屋的“三落实”工作。通过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险房屋387栋,建筑面积53,949平方米,1688户;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抢险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区;三是组建好了防汛队伍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四)楼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平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楼道粉饰、设施功能试点工作意见。试点工程已于4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书记的指示,于4月30日上午在和平区召开了楼道整治工作现场会。

二是制定了《**市住宅楼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楼道粉饰、设施功能完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各区。同时加强工作调度,市一级办公室抽调21名干部,分7组与各区进行了对接。市楼道整治办公室印制《**市住宅区楼道整治指导手册》700余册,下发各相关单位。

三是楼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目前楼道整治工作全市开工量达到已近95%。已竣工4370栋、建筑面积1918.39万平方米,竣工量达60%。

四是为确保楼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楼道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及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楼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及时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优势,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实现“人改变环境,环境改变人”的良性互动,为巩固楼道整治成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景观街路、重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粉饰工作

一是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近年来我市粉饰工程的调查结果,对粉饰工程建筑面积造价进行了测算;二是组织人力对全市拟进行立面粉饰的17条景观街路进行逐段、逐栋排查;三是由规划部门提出了**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提出了青年大街、东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设计方案。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1、出台《**市物业管理规定》

6月底《**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可报市人大,力争在9月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2、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不按《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整改档案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四是继续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与建设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业管理企业中.

3、建立新型物业管理体制

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区建设中来,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治”。形成“业主自制管理、政府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对于暂时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普通住宅区,按照属地划分给社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待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后,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4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根据不同情况对住宅小区进行分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责任分担、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整治,重点改造,切实解决居民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努力营造住宅小区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群众满意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

县城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新、老住宅小区(含单幢、零散、拆迁安置房等所有物业)。

三、整治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原则。

2、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全面整治、重点改造的原则。老旧小区满足基本要求,新建小区保证优质服务。

4、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原则。

四、整治内容

(一)基础配套设施

1、配置环卫设施。每幢楼每单元配置不少于1个垃圾桶(箱),破损残缺的环卫设施要进行全面维修、保证完好。

2、平整道路。对坑洼道路进行整修,破损严重的重新铺设,新增、整修路沿石、道板、井盖,做到道路平整、交通顺畅。

3、畅通管道。疏通雨、污水管道和化粪池,必要时应重新整修,做到完好畅通,不堵塞、不外溢。

4、修复路灯。对小区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亮灯率达98%以上。无路灯的老旧小区要全部安装到位,保证夜间照明。

5、清理增设物业管理用房。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清理,按要求使用;无物业管理用房的小区,创造条件增建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6、整合封闭小区。创造条件,对未封闭的小区进行整合封闭;对已封闭的小区围墙、栅栏进行维修、出新,沿街小区还需设置景观围墙;落实保安巡查人员,增设必要的技防设施;消防通道畅通,设备设施检修完好。

7、完善停车设施。清理现有停车库(场),挪作他用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恢复停车功能。没有停车场地的,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情况下,合理划设停车位;必要时可调整规划合理增设停车场地。

8、整修健身器材。对休闲健身场所设施进行整修、完善;有条件的新建休闲健身场所,添置健身器材。

9、设置标识标牌。按要求设置小区示意图、公益宣传栏、公示栏、楼幢门牌、绿地保护牌等,努力营造小区文化氛围。

10、整理“三线”线路。清理、调整电话线、电力线和电视线等线路,有条件的可入地处理,做到整齐美观。

(二)环境卫生管理

1、卫生保洁。配足专职保洁人员,小区道路、绿地、水面、公厕、楼道保洁及时,无积尘、污迹、无白色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房(池)、桶(箱)、楼梯扶手、电梯、外墙面及其他公共设施及时清洗、外表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现象。垃圾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无外溢现象。

2、绿化整治。查处违法占用绿地行为,并责令恢复到位。清除所有违章种植和杂草,补植必要的乔木、灌木和草坪,无土地。花坛、花池整修完好,无破损、脱落等现象。

3、秩序整治。车辆入库停放,露天停放的在停车线内停放,做到整齐有序,交通顺畅,不影响消防通道。摊点设置合理,无乱堆乱放、乱晒乱挂现象。

4、环境保护。小区内无工业企业生产和加工,无违规饲养禽畜,餐饮、服务、娱乐等行业无环境污染和扰民现象。

5、拆除违建。拆除老旧小区内严重影响观瞻和安全的违法建筑物,严厉查处新建小区的违法建设行为。

6、文明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从自身家庭、楼道院落环境卫生做起,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五、整治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行动,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自8月1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

1、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资金和人员,并于8月10日前将组织架构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2、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8月20日前完成对各责任单位实施方案的审核,审核后由各责任单位严格按审定同意的方案立即组织实施。

3、(经济开发区)、房管局要做好成立各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

4、房管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整顿,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存在问题,完善各种制度,规范物业服务,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5、县宣传部门要制定专项宣传工作方案,在集中整治期间,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发动,让广大居民知晓住宅小区专项整治的意义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住宅小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

1、各责任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和责任分解,确保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治任务。

2、由(经济开发区)、房管局负责组织筹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坚持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原则上新建小区均要成立,老旧小区创造条件成立。

3、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由房管局负责指导业主委员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对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幢),由(经济开发区)下辖居委会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组织,采取“楼幢管理”模式,落实以保洁、保绿、保畅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工作,或并入相邻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保证管理覆盖率达100%。其收费标准参照物业小区管理费用收取标准执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

1、各责任单位完成整治任务后,向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提前完成整治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对到期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限期整改。

2、验收合格后,由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经济开发区)予以属地管理。

3、县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及时出台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县城区住宅小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城区住宅小区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和督查考核工作。各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县城区住宅小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和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具体实施各自承担的住宅小区整治任务。

第5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建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宜居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1.完善物业管理机构建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物业管理分管领导以及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社区居委会要有干部专职或兼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已经配备人员的要确保在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

2.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民生工作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全区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住建局要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存在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并落实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由街道、社区、物业公司、业主代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物业管理普通纠纷由社区、街道一线及时调处化解,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严重的矛盾由区相关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3.落实齐抓共管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要按照政办〔2012〕45号文件要求,把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列入区财政年度资金安排,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整治、提升物业管理和奖励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专项经费。区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除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应制定物业管理整改提升方案,指导并督促区属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环保、司法、物价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政文〔〕186号)明确的本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业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纠纷投诉调处机制,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或物业企业报告、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处理到位。

4.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规范运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推进本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今年辖区内符合成立业委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委会应达到60%以上。区住建局应从行业管理方面出发,督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逐步形成社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和睦相处、相互依托、和谐共建的新局面。

(二)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

1.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与承接查验工作。区住建局要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做好辖区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当年预售的项目应100%实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组织相关人员对承接查验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完整,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2.加强住宅小区的巡查与整治。区住建局要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物业小区巡查制度。具体为日常检查、集中抽查、重点督查3项。日常检查内容主要为小区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值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应每两个月对辖区所有物业小区巡查1次,并做好记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集中抽查内容为物业小区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消防安全、电梯安全、地下室(停车场所)、机电设备运行、二次供水卫生、装饰装修管理等。区住建局要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集中抽查,确保小区和谐稳定、规范有序。重点督查是针对业主反映意见大、矛盾投诉多、整改不力的物业小区,区住建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开展重点督促检查整治,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得以落实。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纪企业的处罚力度,坚决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企业清除出物业管理市场,要将巡查结果作为物业企业项目评优、前期物业招投标准入、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3.深化老旧小区的整治与管理。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老旧小区整治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进一步深化我区老旧住宅区的整治与管理。要根据城市街区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分布状况,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在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和治安防范之后,采取有条件的引进物业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服务、业主自治管理、社区有偿管理三种模式进行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逐步提升老旧住宅区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与居住品质。

(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1.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扶持物业企业做大、做强。物业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探索转变提升行业的发展方式,通过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切实增强行业整体竞争能力。主管部门要鼓励、扶持符合二级以上资质条件的物业企业晋升资质,并逐年提高二级以上物业企业管理的覆盖面。

2.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企业应认真落实《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现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达标,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努力提高业主的满意率。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指导、帮助物业企业做好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工作。今年应做好辉映江山、明光花园2个住宅小区的创优工作,做到以点带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3.提高监管人员与从业人员素质。针对我区涉及物业监督管理的9个职能部门情况以及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区住建局要牵头择期举办物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切实提高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物业监督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借助物业协会平台积极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经验学习交流活动,组织物业管理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学习借鉴省内外兄弟城市和我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先进物业管理模式,推广运用。定期组织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保安、保洁、绿化、给排水、机电设施维护等岗位人员培训,确保行业相关人员都能持证上岗或得到轮训。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2012年月日至月25日)

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物业公司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的会议,制订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安排。分析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讨行业发展方向,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措施。区住建局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提升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每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内容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2012年月26日至11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围绕着“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安排,扎实开展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结合市里开展的检查验收,由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检查组对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或及时调整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

第6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本人作为业委会第二期轮值执行主任的任期届满,特向大家汇报朝阳园业主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10月20日的工作情况。

    一、积极筹备并圆满结束了对朝阳园业主第二届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函发放及回收的各项工作

    1、与物业管理处针对《朝阳园物业管理临时委托服务协议》中的物业费价格问题进行多轮谈判,最终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出台新《朝阳园物业管理临时委托服务协议》供园区业主进行表决。

    2、顺利召开朝阳园第二届业主大会,提出四项决议案:《朝阳园物业管理临时委托服务协议》、《关于实施朝阳园延长低温供暖方案的决议案》、《关于实施朝阳园楼宇、会所门禁安保系统改造方案的决议案》、《关于继续保留朝阳园会所信息栏的决议案》面向园区全体业主投票表决。

    3、顺利完成朝阳园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函的发放及回收工作,严格按照朝阳园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的办法,邀请居委会业主志愿者监督委员会等人员共同参与统计投票结果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在对书面意见函的回收情况进行了缜密的统计后,已将统计结果公告园区业主。 

    二、与物业针对园区业主关心的事宜进行充分的讨论,主要有:

    1、关于取消班车问题与物业进行多次开会讨论,业委会要求物业管理处把在部分班车暂时停运期间因此所节省的费用单独列支,并且将运营车辆的预算费用列明,并多次向物业声明保持原有服务品质不变的明确态度。

    2、底商与物业的租赁合同将于年底陆续到期,督促物业尽快出台底商管理方案,对园区底商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3、随着《朝阳园物业管理临时委托服务协议》的表决通过,会所管理方案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业委会建议物业按照新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修改会所管理方案,并加强该方案的执行力度,让会所在合理有效使用的基础上,成为大家休闲娱乐的中心。

    三、其他工作情况

    1、进一步完善业委会工作结构,按照各项工作分别由委员专人负责并交由委员讨论执行的原则开展. 本季度共收到业主到业委会来访反映情况约32件,其他通过电话咨询沟通等若干件,对业主提出的各项问题,业委会都热情接待并耐心解释,在每周的例会上均及时向物业反映业主投诉信息,督促物业尽快给业主答复并解决.

    2、建立了业主参加会议制度业主投诉登记制度业委会会议议题表决制度等

    3、针对业主对绿化、卫生、养犬等方面投诉较多的问题,重点进行监督,主要协调解决以下问题:

     3.1园区绿化:就园区目前绿化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约请物业分管绿化工作的主任、外包公司负责园区绿化工作的负责人座谈,大家就园区绿化工作的诸多问题作了充分的讨论。

     3.2园区卫生:在此期间物业将朝阳园保洁外包的两个保洁公司调整为一家公司,调整后分别与被调整离开及留下的保洁公司负责人沟通,了解园区保洁工作具体情况与问题。

     3.3园区规划:

      3.3.1就关于篮球场后面的围墙拆除后移篮球场议题与物业沟通。鉴于此事关键在于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6-4-5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需全体业主表决并双过半方可,此议题可通过下次表决解决。

      3.3.2关于园区南侧围墙外扩一事,开发商已出示建委通过的图纸,朝阳园一、二期的规划线与现有围墙相符。

     3.4园区养犬:由于正值奥运,本时段此工作基本搁置,但业主投诉极多,此问题已成为影响园区和谐的主要问题。

    四、本季度业委会办公费用支出情况汇报 

    1.召开第二届业主大会印制书面意见函1600份 3600元

    2.业主投票快递费 130元

    3.领办公用品:a4复印纸2包 47元

    磁珠30个 12元

    注:3#b1公告栏玻璃窗本月22日前一直未安锁,无锁期间公告栏内的磁珠经常丢失。

      五、下季度业委会工作计划

    随着《朝阳园物业管理临时委托服务协议》议案的通过,开始针对各项具体工作督促物业尽快实施:

    1、与物业公司正式签约后,督促物业加强园区管理,保持并进一步提高园区服务品质和质量。

    2、为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以及园区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针对园区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的问题,将配合物业开始催缴宣传及收缴工作。(全体委员)

    3、开始启动撰写全面、具体、正式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葛启明、朱丽君)

    4、按计划开始对物业管理处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工作,目标是针对业主关注的热点问题每月专项监督。(赵莉)

共2页,当前第1页1

    5、加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具体监督,督促物业年底之前出台底商管理方案。(骆志华)

    6、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并督促物业尽快完善车场的监视摄像系统的安装调试。在园区和楼内优化现有安保方案和设施,并尽快研究在安保盲区架设图像采集设备的可行性。(吕洪全)

    7、园区的整体绿化工作计划在明年三月开始全面展开。在此之前,准备约请物业、绿化公司、园区一些从事绿化工作的业主,针对园区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讨论、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加强对园区绿化、保洁工作的监督。(王洁)

    8、卫生工作计划近期在园区公布卫生保洁标准,要求物业建立卫生监督反馈模式。(王洁)

    9、养犬:针对这一园区热点和棘手难题,要求物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协助物业实施。(王洁)

    希望园区业主一如既往地对业委会的工作理解、支持,让朝阳园真正成为首选宜居的和谐之区。让我们一起努力。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轮值执行主任

           赵莉

     2009年10月 20 日

   

第7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意见;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01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热潮的推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迅猛发展。物业管理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不动产保值增值,构建和谐社区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物业管理仅仅作为房地产行业的服务终端,在房屋建成或投入使用后才交付物业企业。物业管理的首要环节――物业早期介入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含义

“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过程,从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使建成的物业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的需求。

二、物业早期介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个物业项目的建设,大致分为“立项-建设-竣工-物业前期管理”几个阶段。从表面上看,物业管理是项目竣工验收之后交付物业企业使用管理的阶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只要在物业交付使用时介入即可。然而从多年实践经验来看,物业管理并非如此简单。物业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时效性非常长,从环境绿化、通讯设施到水电安装、电梯消防等等,从接管验收到物业建筑终结,是一个非常繁杂的系统工程。 建设单位通过投资决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形成物业,物业企业对其进行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对物业进行的是硬件建设,物业企业对物业进行的是软件管理,两者虽有区别但又相互联系,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使建成的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 因此,物业早期介入无论是对建设单位是物业企业、业主(使用人)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一)优化设计、完善细节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设单位、规化设计人员缺乏物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甚至只是为了节约成本,使建成后的物业存在很多矛盾和漏洞,如停车位不足,园林绿化设计不合理,未配建物业用房等等,不仅影响了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还增加了物业管理的难度和强度。即使后期物业企业想尽办法予以弥补,也很难弥补物业规划设计阶段的缺陷。如果物业企业早期介入,从业主(使用人)及日后管理的角度,对房屋设计和功能配置、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公用设施配套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不仅有利于物业企业的管理而且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业主(使用人)的需求。

(二)提高工程质量,维护三方益利

建设施工阶段是整个物业项目的关健时期,建设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工程进度、资金筹措和促销推广上。尽管建设单位的本意也是希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使建成的物业达到优良工程的目标,但是由于人力、技术、精力等方面的原因忽视了对工程的全面监控。如:很多物业项目由于工程质量的缺陷,常常出现屋面漏水或者墙体裂缝等问题。物业企业通过早期介入,利用自身优势,从全体业主利益出发,帮助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建设施工过程的缺陷,使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得到解决。这样不仅提升物业品质,更维护了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以及物业企业三方利益。

(三)了解物业情况,为后期管理做好充分准备

物业企业通过早期介入,全过程的现场跟踪,充分了解所管物业的相关情况,可以在日后的管理中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同时,利用早期介入,物业企业能有事实、有根据、较准确地进行财务预算分析,制订物业管理的服务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人员招聘、岗位培训,为物业移交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好充分准备。

(四)提升物业价值,促进房屋销售

我国房地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以抓建设为主的传统已不再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一些有远见的建设单位已逐渐转变观念,更注重综合开发。他们需要物业早期介入,保证项目设计合理、质量优良。在销售时,开发商与物业周密策划,站在业主(使用人)的角度,制定出新颖、实用、合理的物业服务方案,以高品质、专业化的物业服务,赢得客户,促进房屋销售,实际中也收到了很好的市场回报。

三、对物业早期介入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对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深入探索与研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越早越好,但目前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没有明确的规定,未制定出相应的运作标准及程序。建议国家能尽早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有法可依。

(二)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我国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对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观念和认识还未转变普及。一方面建设单位认识片面,急功近利,只顾及目前市场情况,不考虑市场发展、消费者需求等变化因素,认为早期介入只会增加投资成本,影响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物业企业认为早期介入无偿投入,建设单位不付费,业主不会买单,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大会拥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也就是说物业企业即使进行早期介入并不等于取得了管理权。种种原因使得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对早期介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早期介入推进困难。因此,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均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足够重视早期介入的实际意义。

(三)注重培养人才

第8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社区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了从居民区到工业、商业、公益事业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旧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区建设齐头并进,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区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有利于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品味;有利于保持和改善市民工作和生活的环境;有利于提高经营城市水平、促进城市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管理、改善环境、营造和谐社会、创建安全城市为目标,以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新住宅小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同步为重点,坚持尊重现实、便于启动、落实责任、服务市民的工作原则,全面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推动物业管理上水平。

二、理顺体制,构筑适合城市发展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框架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县市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房管部门监督指导,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搞好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共同协作,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1.组织所辖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2.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

3.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督导落实。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1.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界定物业服务范围;

2.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产权单位,选举产生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3.指导辖区内能够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项目组建业主委员会和实施物业管理;

4.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和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及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5.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社区物业保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具体组织社区物业管理的实施:

1.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行为;

2.落实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聘请有关单位核算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和依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到辖区街道办事处、当地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

3.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组织物业管理实施;

4.督促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合同,调处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四)房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1.认真研究当地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意见;

2.负责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

3.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4.监管物业管理企业,调处物业管理重点纠纷案件,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三、因地制宜,确定社区物业管理的模式和组织形式

社区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或基础性管理服务。要根据各个区域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及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管理三道关口。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性管理服务。

(二)整治后的旧住宅小区。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界定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管理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基础,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要加大对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旧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护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也可以采取“栋楼管理”模式,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力求到2008年底前,物业管理覆盖到每个社区,基本建立体系健全、政策完善、责任到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确定管理服务的项目和等级。物业服务收费要遵循公正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新建的住宅小区,其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根据区域内规划建设、配套情况和设定的管理服务项目,依据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可采用选项式服务形式,根据多数业主的意愿,确定管理服务项目,测算服务成本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内公布实施。

四、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运作

(一)规范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新建的物业项目,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期间,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的物业管理方案,预留前期物业管理保证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二)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运转。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都要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主任可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业主公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及工作实施的相关规定,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规范物业相关合同管理工作。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二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履行公约。四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正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催交。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

(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各级房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业绩和信用程度,并在资质评定和年检、物业招投标中作为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淘汰、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明确责任,落实扶持社区物业管理的各项政策

(一)明确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组织)与城市基础设施专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组织)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清扫保洁、花草树木养护、车辆停放管理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各相关专业设施管理部门要做好社区内供电、供水、供暖、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及服务工作,满足社区居民的要求。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扶持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凡在住宅小区内批准设置的各类停车场的收费全部划归社区,凡批准设置的经营性临时摊点、早市等收费,相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以补充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扩大再就业工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给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优惠政策。各级房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从政策上、业务上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驻社区的各个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和参与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要加大社区物业管理资金的筹集力度。一是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提高市民、业主缴费意识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组织)要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率,为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基本保障。二是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标准和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将资金管好、用好。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适当安排社区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扶持资金,推动旧城区物业管理的全面开展。旧住宅区内应由城管部门管理的道路、路灯、绿化、环卫等维修、养护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加强领导,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物业管理事关城市长远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覆盖面广,推进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措施,全力推进。市政府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把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落实机构,明确任务,将工作细化分解到基层,加快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9篇:物业管理规划方案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行为,鼓励发展物业管理企业,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小区管委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房产局会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城建、公用、电业、邮电、公安、物价、工商、住房资金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六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设施,维护和遵守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住宅小区建设与移交

    第七条  市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建设实行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市国土规划局审定并征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入住前六个月或移交物业管理之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或前期管理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房屋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布置图;

    (四)住宅小区各类房屋清单;

    (五)出售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成本核算清单;

    (六)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七)住宅小区楼、栋门牌号编制图;

    (八)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房,均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移交管理办理完毕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及有关管理部门举行住宅小区管委会筹备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十七条  管委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产权人代表在管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导担任。

    第十九条  管委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修缮、服务等重大措施。

    第二十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产权人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小区达标创优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产权人大会及有关会议,每年向大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以下权利:

    (一)对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设施,维护、遵守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和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第五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从事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须向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实行管理,依法经营;

    (二)管理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三)依据房产和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

    (四)以“为使用人服务”为宗旨,为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提高居住区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居住区管理工作,接受住宅小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六)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物业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小区内房屋、公共设施与环境,不得有违反《抚顺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维修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房屋及共用水箱、电梯等附属设施;

    (二)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庭院线以内的道路;

    (三)养护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园林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公厕保洁和维护环卫设施;

    (五)维护住宅小区内交通秩序;

    (六)协助公安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他应做好的管理工作。

    前款(一)项中房屋户门以内部位的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属购买商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属房改购买公房的,从住宅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产权人分担。(二)至(六)项中维修和养护费用从住宅区基础设施维修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划分维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及维修住宅小区和居住区设施、设备时,应与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对因施工破坏的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环境应在工程结束时修复,否则应予赔偿损失。

    第七章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所管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金融部门申请贴息贷款。该贷款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启动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逐年偿还或在解除物业管理合同时一次性偿还。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旧小区兴建办公用房和维修用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兴建商服用房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部门减半收取劳动力管理费三年。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房管部门转制成立物业企业的,原从事房产管理的人员,第一年保留原工资,第二年保留80%的工资,第三年保留50%的工资,第四年以后自收自支。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物业管理企业,其本人享受留原职级、停职留薪三年待遇。

    鼓励开发企业成立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章  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以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标准:

    (一)建筑面积2万-5万平方米的为60-8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5万-10万平方米的为80-10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20-150平方米;

    (四)开发建筑面积不够上述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商品房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一次性将款划拨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  从房改售房款总额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原有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专项费用,由各区政府、住宅小区产权单位提出小区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方案,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各小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小区综合整治进度列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住房资金管理局审查拨款,并由市财政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综合整治项目。达到物业管理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批兴建一批商服用房和办公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建设资金由住宅小区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自筹解决。

    第四十一条  企业自管住宅小区,应实行符合企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暂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企业,应按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小区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人、使用人应按所受物业服务的项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为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外,经营者自行定价。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执行。

    第四十三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四十四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提取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的交纳,按《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抚政发〔1997〕30号文)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各项管理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产权人、使用人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全国优秀住宅小区管理标准》、《辽宁省优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国家、省级的优秀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新建成的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配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善,在其未完善之前,不审批新的开发项目。情节严重的,可处10-30万元罚款,直至依法吊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抚顺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无故拒交各项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限期改正或要求赔偿损失:

    (一)对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移交专用房和拒交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