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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二五”陇药产业发展规划》
到2015年,力争使陇药产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陇药种植业增加值达到15亿元;陇药加工业(工业)增加值达到60亿元;陇药流通业增加值达到25亿元。
药源基地建设目标,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260万亩,道地药材良种普及率达到70%以上,陇药种植业产值达到40亿元以上;以企业为主体建立药源基地,建成当归、党参、黄(红)芪、大黄等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10个;企业发展目标,培育3家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10家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陇药龙头企业,15家年销售收入2―5亿元的骨干企业,力争有5―6家医药企业上市;品牌培育目标,培育3―5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5―10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过亿元、15―30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陇药大品种,3―5个国内知名品牌;技术创新目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的陇药创新体系,力争培育3―5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8―10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成1个陇药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完成5―8个创新药物的开发、10―15个现有重点中成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重点企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发投入平均达到年销售收入的3%左右。
《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甘肃省“十二五”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
《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
《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 (2011―2015年)》
《甘肃省“十二五”开发区发展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陇药产业发展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规划 》
《甘肃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
社会民生
《甘肃省“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
就业目标: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3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农村劳动力累计输转2200万人次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左右。
社会保障目标:全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94%,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73万人、171万人、152万人和116万人,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前实现全覆盖,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由1249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左右。
收入分配目标:“十二五”末,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5830元和23100元,年均增长12%。5年减少贫困人口200万人。返贫率控制在15%以内,贫困发生率下降至10%以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200―1500元/月。
《甘肃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
“十二五”末,全省常住人口控制在2753万人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3‰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3‰以内;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婴儿死亡率降到9‰,孕产妇死亡率降到30/10万,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
《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2%以下。
农业发展
《甘肃省“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
“十二五”末,农业增加值达到760亿元,年均增长6%左右;粮食总产量 达到1100万吨(220亿斤);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力争达到6000元;农产品加工实现增加值200亿元以上,农机总动力达到3200万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5%。
《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
全省新增供水能力4亿立方米,供水能力达到147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220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9立方米,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60%;解决65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7%。
《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 (2011―2015年)》
2011-2015年新修高标准梯田750万亩,平均每年150万亩,人均梯田达到2.2亩。
应急体系
《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
自然灾害类。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准确率提高到60%以上;重大流行年份控制在8%以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灾率控制在6‰以内;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重大沙尘暴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事故灾难事件类。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1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7%;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10%以上;企业排污造成的重特大环境事件降低20%。
公共卫生事件类。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及时率和准确率达到100%。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小学班额现状:
小学现有教学班12个,在校生443人,平均班额36.9,具体如下。
一年级现有2个教学班,91名学生,超班额班级:一(2)班46人。
二年级现有2个教学班,77名学生,不存在超班额现象。
三年级现有2个教学班,67名学生,不存在超班额现象。
四年级现有2个教学班,86名学生,不存在超班额现象。
五年级现有2个教学班,63名学生,不存在超班额现象。
六年级现有2个教学班,69名学生,不存在超班额现象。
二、任务目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划片招生、和谐发展、积极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推进教育公平,严格审核入学手续,积极消除超班额现象。
三、实施计划:
经核实,有原籍为常家村的两名学生,因父母在新龙电化集团工作,现在新龙小区居住,学校将动员这两名学生及家长,让学生回常宋小学就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控制班额,做到有效而稳妥地消除超班额现象,做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实现基础教育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改革办学体制机制。深刻认识严格控制班额的重要性,适宜班额是尊重教育规律、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提升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有效发展的重要体现。班额过大,会加重老师的教学负担,给学校管理带来极大困难。控制班级人数,从加强义务教育学籍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入手,防止新“超班额”的出现。严格转学异动手续,所有手续均报上级部门审批后进行。
(三)创新名师名校长引进机制。开展分层次多样化的教师培训活动,开展“读、研、写、讲”活动,提升校长、教师队伍素质,致力于学习型团队建设,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内动力。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师资科学、均衡配置,提高薄弱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素质。
(四)提升防震减灾、绿色环保、数字智能化标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内部设施配备等方面的提升改造工作,优化资源配置,让学生接受更优质的现代化教育。
(五)建立教育宣传和督查考核机制。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按照划片招生的要求,以小学就近入学的基本方式,严格执行“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生。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坚决落实义务教育“零择校”政策,设立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解决大班额工作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街道基本情况及破解方案列举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区外来人员的逐年增多,我街道中小学班额逐渐扩大,大班额问题比较普遍,尤其是几个规模较大的学校更加突出,班级学生数每年有增无减。我街道现有中小学13处,超班额学校有9处,分别是建桥学校、西关初中、西关小学、北关小学、东关小学、师范附小、九巷小学、徐家小学和公孙小学。
二、任务目标
2016年开始,新建三处学校,届时将新增小学学位4320个,其中师范附小的新建工作将于2017年完成,其他两校的新建工作将于2020年前完成;需新增教师128名。预计总投资1.5亿元。
三、破解方案
(一)新建学校,增加容量
1.师范附小与原特教学校合并建新校,其中小学24个班,1080人,幼儿园15个班,450人。
2.东营、崔家、延庆小学合并,在东升路以西、建新街以北建新校,其中小学36个班,1620人,幼儿园24个班,720人。
3.在银海路以东、幸福路以西、文圣街以北建新校,北关小学迁入,其中小学36个班,1620人,幼儿园15个班,450人。
(二)严格管理,规范招生
一是严格学校学籍管理,加大学生流动的宏观调控力度,严禁学生非正常流动,严格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对已经达到规定班额上限的班级,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学学生。二是按就近入学招生原则,重新划分各校招生范围,以平衡各校生源。坚决杜绝无序、有偿招生现象。
(三)升学分流,自然消化
随着九年级第二学期初职业学校分流,西关初中和建桥学校九年级的超班额问题将自然解决。明年八一,西关初中、东关小学利用现有校舍,对超班额年级进行扩班,可解决大班额问题。
一、我县城镇发展概况及特点
我县现有城镇21个城镇建成总面积46平方公里,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建设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我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发展原则,抓规划铸特色,抓建管提品位,抓经营保投入,抓产业强后劲,城镇建设取得了喜人的成绩,李渡、文港、温圳等先后获得全国重点镇、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全省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等荣誉称号,呈现出速度快、特色显、后劲足的良好态势。
速度快。始终坚持以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以城镇化带动非农化,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县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增速比全省快0.27个百分点,比全国高0.9个百分点。
特色显。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彰显个性,形成了以酒著称的李渡、以笔扬名的文港等一批极具特色的名镇。
后劲足。始终把发展经济、增强实力,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中之重,去年全县乡镇财政总收入1.6亿元,是20xx年的2.4倍,实现了乡镇经济与城镇建设的良性互动,为城镇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县城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镇缺乏聚集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差,绿化覆盖率较低;自来水普及率不高,断头路多;环卫及消防设施不足,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滞后,公共服务设施还不能满足城市的需要。产业基础总体薄弱,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低,南部乡镇和北部乡镇发展不平衡。城镇文化气息不浓,大多特色不鲜明,城镇应有的凝聚力、感染力、辐射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产业缺乏拉动力。近年来,在全县上下共同努力下,我县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七个一”支柱产业,但受科技创新能力低、产业链条短、品牌不响、实力不强、行业恶性竞争等因素影响,发展空间受到制约,无法形成真正特色工业主导产业,不能有效带动相关一、三产业的发展,严重制约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同时,城镇产业用地布局分散,各类性质用地区别不明显,工业用地偏少,不能形成一定规模的服务需求,影响到第三产业发展。
3、规划缺乏制约力。在建设规划上投入较少,规划编制资金短缺,规划内容深度不够,科学性不强,没有把城镇规划与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经济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规划建设只是对“自发无序”建设的改进,缺乏协调统一的区域性规划指导和调控机制,城镇间、城乡间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结构趋同、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整体效应。一些城镇规划约束力弱,建设随意性大,市场寄生于道路,沿主干道线型排列,形成只见新街、不见新镇的现象。建筑形体空间缺乏艺术效果,风貌趋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4、政策缺乏推动力。一些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及时加以调整,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没能适时完善,制约了城镇化的发展。一是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合理流动。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现象普遍。二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没有享受到城镇就业人员在就业、创业上的优惠政策,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三是现行的土地制度制约,不少农民认为“土地是最牢靠的保障线”,不愿放弃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导致了征地难,影响了城镇建设。
三、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对策建议
根据调研分析,经过深入思考,我认为,××城镇化应遵循的总体思路是:发挥县城和中心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县城为核心,按照“中心隆起、沿线组团、错位发展”的原则,通过中心城市到重点镇的聚集效应的逐级传导,递次推进,最终形成中心牵动、轴线辐射、城乡一体的城镇群、产业带、经济圈,形成县城、中心镇、集镇链接配套、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镇体系,为加速××崛起构建重要载体,为突现追赶跨越提供发展动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四个坚持”:
1、坚持规划先行,把城镇起点做“高”
一要大气做总规。高起点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要按照“生态环境优、山水特色明、文化品位高、现代气息浓、带动能力强”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谋定而动,深化规划的统筹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编制出功能明确、错位发展的县城、重点镇、一般镇和集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统筹解决资源重复和分散配置问题,实现城乡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优势互 补和共同发展。同时,要倡导“阳光规划”,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二要精细编详规。抓紧制定产业布局、交通路网、修编土地总体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并搞好各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在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建设用地控制性详规,着重加强对城镇新区、重要地段、重点组团的详细规划和设计工作,把能看得准的先做了,看不准的先放着,给后人留下空间。同时,要做好水电气、通讯、环保、防洪、绿化、防震减灾、历史文化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适应××大建设大发展的需要。
三要严格抓落实。规划向来有“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说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城镇发展的引领和调控作用,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坚决克服规划与建设“两张皮”的现象,决不能让规划成为“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必须维护规划的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落实“一书两证”制定,对未办理“一书两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使规划与建设无缝对接。建立城镇规划联合执法机制,整合城建、城管、国土等部门的力量,成立规划巡查大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日常巡查工作,做到关口前移、源头管理,分片包干、每日上报,把各类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坚持突出重点,把城镇规模做“大”
一要铺好路网拉框架。路网是城镇的骨架与血脉,影响着城镇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引领着城镇发展的方向与框架。首先,要强攻主动脉。重点建好新区骨干道路,畅通新老城区资源流通,拉近主副中心的空间距离,拉开城镇发展框架。其次,要打通断头路。结合组团开发与老城改造,打通断头路、丁字路,健全微循环,完善城区路网,使城区道路真正形成环状循环、连贯顺畅。
二要建好基地育亮点。坚持做大城镇规模与做强城镇实力相结合,根据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先行、产业支撑、设施配套、打造亮点”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加快推进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吸引农民进城务工,把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成城镇的发展新区,农民进城的就业区。
三要统筹建设强承载。加快推进老城改造,依托现有建设格局,着重改善交通状况,扩大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加速“城中村”改造,统筹城乡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城镇发展。完善城镇基础设施,统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管网等公共设施对接,加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殡仪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尽快启动“村村通公交”,加快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
3、坚持产业支撑,把城镇实力做“强”
一要搞好产业布局。根据区域经济特色,突出城镇产业功能,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产业体系建设。按照“统一布局、分工协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错位发展、集群集聚,统筹发展、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由有关部门启动产业一体化编制工作,统筹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划分各自重点发展产业,明确产业定位分工,实现优势互补,尽量避免产业发展重复投资现象;各乡镇根据“三大圈层”发展规划,加快修订和完善本地的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认真做好园区工业布局规划,加强园区发展规划与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衔接,项目向园区集聚,关联产业向龙头企业集聚,大项目、大企业向园区集结,走项目产业集聚之路,加快工业强县进程,实现产业对城镇发展的支撑。
二要培育优势产业。按照产业集群的发展模式,坚持招商引资与发挥能人优势相结合、与做大做强传统产业相结合、与培植新兴产业相结合、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与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相结合、与争资立项相结合,着力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产业集聚发展,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三要壮大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达程度是城镇功能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要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城镇新区建设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划确定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推动服务业加速发展。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建设培育商品交易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配送、新型商贸业态、大型购物中心和电子商务。加快旅游观光、生态农业、休闲娱乐场所建设,进一步提高旅游接待水平,加快旅游业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把城市机制做“活”
一要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资金匮乏是制约××建设的“瓶颈”,仅靠财政投入远远不够,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首先,实施多元化、多渠道战略,用好、用活、用足“四块钱”:即招商引资、引进外面钱,争取国债和省市项目资金、争来上面钱,盘活资产、激活闲置钱,启动民资、聚集零散钱。其次,按照“土地支撑融资、融资支撑建设、建设支撑发展”的原则,善于经营土地,建立有形市场,真正形成“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第三,按照“适度举债,加快建设”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产,打捆包装新项目,继续争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同时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供水、供气、公交、污水处理、市政管网、城市路桥、公共广场等项目建设推向市场,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及外资参与建设经营,形成多元化主体结构,加快城市建设步伐。
关键词:黔江;生态优势;经济优势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Qianjiang how ecological advantages into economic advantages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Qianjiang; Ecological advantages; Economic advantage.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黔江位于重庆市的东南边缘,地处武陵山腹地,东临湖北咸丰县,西界彭水县,南连酉阳县,北接湖北利川市,是渝、鄂、湘、黔4省市的结合部,素有“渝鄂咽喉”之称。长期以来,绿色生态是黔江最大的财富和优势。在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认识到,黔江是山区,工业污染少,生态保存完好,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经济自然条件,发展生态经济是必然的选择,也是最佳的选择;更深刻的认识到,“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基础和源泉,绝不能走拼资源、拼环境的老路,只能做好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这篇大文章,走出一条生态优势促成经济发展的路子。
1. 借助自然环境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黔江拥有得天独厚的生态旅游资源。拥有国家级地震遗址保护区1个,全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1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个,国家AA级旅游区1个,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各1个。中国仅有、世界罕见的”深山明珠”、4A级景区小南海地震遗址,曾与梵净山、峨嵋山齐名的武陵山佛道教文化,独具魅力的阿蓬江峡谷风光,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纯厚古朴的民风民俗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形成了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
1.1整合黔江旅游资源,增强生态旅游发展内在动力。针对黔江的旅游资源,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做好重点景区景点的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旅游宣传营销、旅游线路、特色旅游产品等专题规划,形成一个系统的规划体系,进一步加强专项规划,包括旅游主要景区景点建设的区块规划、旅游产品提升扩容的项目规划、旅游服务设施改善的行业规划。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落实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发展旅游业。在支持形式上,旅游业在享受同等产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在规划、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全方位的扶持;在政策导向上,坚持政府引导,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形成有利于旅游项目策划、包装、推介等促进机制和支持政策,吸引企业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保护;充分整合各种政策资源,合理使用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产品建设,努力打造一批精品景区景点。
1.2创建黔江生态旅游品牌,着力打造精品旅游。黔江旅游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阿蓬江”、“武陵仙山”、“濯水古镇”等旅游品牌,但要把黔江旅游做大做强,必须大力推进产品创新。既要围绕“生态黔江”开发完善和推出一批在重庆及周边地区旅游市场上影响力大、竞争力强、富有特色的旅游产品,以精品吸引市场;又要大力开发市场潜力大、适销对路的“一日游”、“二日游”、“农家乐”等大众化假日旅游产品,以旅游产品的多样化争取市场。
1.3大力提升黔江生态旅游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充分利用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推广,提升黔江旅游形象。一是创意旅游项目。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依托,注重创新,强化项目招商,重点策划、推介、实施一批带动性强的生态旅游项目。二是加快推进黔江旅游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促销的优势,收集、挖掘具有黔江特色的旅游信息,不断丰富和提升网站内涵;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画册、广告牌等各种传播媒体,加大宣传黔江生态旅游的力度;四是制作和印发宣传资料,组织旅游宣传团队,外出宣传或参加各种旅游促销宣传活动等,不断扩大黔江生态旅游的知名度;五是结合黔江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适时在各景点举办各种旅游节庆活动,诚邀各地新闻媒体、著名文艺工作者、外地游客等参加,不断扩大宣传面,提高景区知名度。通过构筑精品旅游景区,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创造宽松的旅游发展环境,运用现代旅游新理念,指导黔江生态旅游的发展。
1.4着力营造黔江生态旅游发展新环境。一是加强民众生态保护教育。以标语宣传、媒体宣传、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全社会生态环境教育。以明确人在自然中的位置,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重视并加强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爱护自然景观,保护野生动植物,理解大自然,热爱大自然,使生态善恶观、生态正义、生态义务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规范。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加强生态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在管理人员的培训上,采取邀请生态学专家、旅游专家等举办定期讲座、培训班等。在一般工作人员培训上,坚持就地转化的原则,按生态旅游区的规范要求和生态旅游企业的操作规范进行培训,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保障。三是加强对黔江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切实抓好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市场管理、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点)管理工作,促进旅游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三是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宗旨,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加强旅游交通、卫生、食品、消防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预防工作。
2.立足生态优势,推进现代农业
2.1 立足生态优势,打造绿色农业。发展特色生态农业是农业经济保持旺盛生命力和持久竞争力的根本出路。一是依托生态优势确立主导特色产业。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黔江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地理环境独特,气候条件优越,是发展生态农业的最佳地域。黔江立足生态优势,重点扶持发展了蚕桑、生猪、烤烟三大特色生态农业。二是巩固生态优势强化城乡环境整治。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不断巩固提升生态优势。三是放大生态优势大力植树造林。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广泛宣传发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造林热情,使广大林农“愿造林”。加大政策、资金、科技等方面扶持力度,使广大林农“大造林”。致力建设完善的生态体系和发达的产业体系,坚持增绿与增收并重,封山与育林并举,绿化与美化同步,着力打造黔江林业支柱产业。
2.2围绕乡村旅游,打造观光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绿色朝阳特色产业。一是以科学规划为龙头。将区域定位、功能定位、形态定位,与城市旅游、城镇发展、农业发展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农村为特色、突出农味,在农字上做文章,力求贴近农家生活,注重游客参与性,满足游客求变、求新、求特、求美的消费需求。二是以特色基地为依托。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源头,是观光旅游壮大发展的重要基础。立足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集观光、游览、采摘、增智于一体的观光农业产业基地。三是以农业园区为载体。农业观光园区既是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的重要内容,更是展示观光农业的有效载体。要利用当地农业自然环境、田园景观、农业设施、农业产业、农耕文化等资源要素,打造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农业休闲观光园区。大力开展种、养、购、食、游、做、住等园区经营形式,积极完善园区市场供应、示范推广、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功能。
2.3突出标准生产,打造品牌农业。农业品牌是引领农业产业的灵魂和旗帜。要以标准化生产为主导,以品牌经营为方向,打造支撑特色农业的质量保障体系。一是大力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工程。立足重点产业和优势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着力在种苗繁育、栽培技术、病虫防治、生态保护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二是大力实施农业标准生产工程。制定和实施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把农业标准化融入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提升农产品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增强农民标准化生产的意识和操作能力,让广大农民真正按标准生产,着力提高产业的标准化水平。三是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监测工程。加强面向农村、面向市场的检验检测网点建设,逐步引导农贸市场、超市、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加强自律性检验检测。切实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筑牢农产品进入流通、消费领域的安全防线。黔江紧紧围绕打造品牌兴农战略,积极加强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和品牌营销,农业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得到不断提升,培育了地牯牛、珍珠兰茶、武陵山珍、牛肉脯等一批知名品牌。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