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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凸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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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凸性

第1篇:微观经济学凸性范文

内容提要: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加强深,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视为一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由于与契约自由原则存在冲突,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行为经济学为消费者撤回权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它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解释了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问题,也是消费者撤回权的重要根据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修改稿引入消费者撤回权(注:在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讨论中,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使用的概念有“撤回权”、“冷静期”、“冷却期”、“后悔权”、“反悔权”、“退货权”。这一制度在概念上的复杂性主要源于国外立法和实践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即使在欧盟法层面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美国采用的是“cooling- off period”,欧盟法则在不同的指令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德国采用了“Widerrufsrecht”(撤回权)的概念,本文选择使用“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公众的广泛热议,消费者撤回权也日渐进人民众的视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最终引入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相比国外,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理论成果还比较有限。正当性问题是制度构造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消费者基本权利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公平正义理论以及实质的契约自由理论。行为经济学为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文章透过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运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从有限理性的角度论证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产生

消费者撤回权是指在消费者合同生效或履行后的一定期间内,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须任何理由,即可通过一定形式撤回合同,并使该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消费者撤回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2)它是一项法定权利;(3)撤回无须任何理由;(4)撤回的效果是合同归于无效。

消费者撤回权在私法领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但是撤回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891年。1891年,德国学者Heck在分期付款买卖计划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议赋予买方法定的撤回权。[1]但关于撤回权的立法直至1964年才出现于英国的《租赁买卖法》中,该法规定:若买方在“适当交易所在地”(一般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天内解除该合同。[2] 1969年德国《外国公司股票销售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该法规定:当买受人在出卖人或者其经纪人通常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通过口头交涉的方式被诱使作出买受承诺的,那么买受人可以撤回其承诺意思表示。[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确立和发展,成为了消费者保护的一项重要工具。欧盟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非常完善,可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立法的典范,具体体现在一系列消费者指令中,涉及到了包括上门交易、人身保险、分时度假产品、远程销售、远程金融服务、消费信贷在内的许多领域。德国对此立法也比较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很强。德国在2001年债法改革之前,颁布了一系列包含消费者撤回权的单行法,如《远程授课保护法》、《上门交易法》、《消费信贷法》等。债法改革后,除《远程课程保护法》之外,消费者撤回权及相关的退还权被统一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9条中。美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体现在冷静期制度中,如上门交易中的三天冷静期。迄今为止,美国约有40多个州在法律上规定了冷静期制度。

二、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发展与扩张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民法学理论上的困惑和质疑,因为这一制度撼动了私法理论的基础—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原则。在德国法上,其曾经甚至被质疑为对《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1款所确立的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背离。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自始至终就被置于法教义学与法政策的批评烈火中,而且这些批评,即使在这一制度经债法改革被融入《德国民法典》,也没有销声匿迹。[4]

(一)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契约自由是当事人所享有的由法律规范所承认的、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合同来追求并实现其法律效果的权利。梁慧星认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是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正是体现了这种形式正义。法官裁判契约案件也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时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者履行契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等,均不应考虑在内。”[5]即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实现权利义务,在契约成立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变动,均不影响契约效力。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原则上不能从一个已依法成立的合同中解脱出来;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经过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并具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和信赖,赋予合同以将来之效力。

然而,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恰恰与之相悖。根据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即可享有单方面撤回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从合同的约束效力中解脱出来。立法者对于消费者的这种权利设定是对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背离,而内含于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的契约坚守规则,正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石所在。对于这种制度安排,我们很难从既有的民法理论体系中找到其正当性理由。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经济人”

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以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理性“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其理论分析的基本前提,传统私法理论也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传统民法中的“强而智的人”就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

“经济人”假设源于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的表述,后来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一概念引进了经济学。亚当·斯密认为,“各个人都在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6]根据“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具有三个特点:完全的理性、完全的意志力、完全的自利,前两个“完全”服务于后两个“完全”。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通过比较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7]27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经济人”假设还内含了另外两个前提,即完全信息、完全竞争。一般认为,理性“经济人”、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共同构成了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有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动调节供求,使买卖双方各得其所;经济主体完全掌握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完全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等信息,任何人都不会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也不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均得到了论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具备完全信息的理性“经济人”的必然要求。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了完全理性的前提,甚至也贯彻了完全的意志力前提,因为只有具有完全的理性和完全的意志力的人能进行这样的自治。[8]然而,无论是完全的理性还是完全的信息、完全的竞争都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事实并非如此。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撼动

“经济人”假设的实质是对“人”进行抽象,其目的在于为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微观人的特点进行抽象,并根据这种抽象分析其决策和行为。但这种抽象实质上是将人不当成“人”,而当成一个纯粹的“经济动物”,显然,事实并不存在这种“动物”。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正是基于这一假设展开的。

(一)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

行为经济学是在西蒙的倡导下发展起来的。1974年,西蒙对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作出了系统批评,并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通过吸收实验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把心理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起来,重构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模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经济学学派”。[9]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质变性突破首先体现在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定义上,古典经济学认为对经济个体的分析应建立在“机械”的经济理性之上,而行为经济学则认为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应建立在更为现实的基础之上。[10]行为经济学认为人性中有情感的、非理性的、观念导引的成分,本身就不是那么“理性”的,经济活动因此也不是那么“理性”的。[11]76森德希尔·穆拉伊特丹(Sendhil Mullainathan)和理查德·泰勒(Richard Thaler)将行为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的批评和发展总结为三点: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7]217

1.有限理性。古典经济学认为,每个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利益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总是追求最大化,也并不总能实现最大化。行为经济学突破了“经济人”的假设,主张以“有限理性”作为分析基础。他们认为,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决策过程中的真实判断行为表现出与理性预期所推断的无偏预测的系统偏差,即有限理性会导致人作出判断误差。启示和偏差(Heuristics and Biases)通过影响行为人对未来时间的概率判断,来改变行为人的最终决策。启示具体包括了代表性启示、现成性启示;偏差包括易得性偏差、预测偏差、乐观偏差等;另一方面是人类决策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中的预期效用理论。其中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是偏离预期效用理论的最典型例子。此外,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沉没成本(Sunk Cost)与禀赋效应一样,都对人类决策产生影响,使得人类决策行为有时出现与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11]79

2.有限意志。根据理性选择理论,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对自己的效用函数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使之符合最大化要求。而行为经济学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即使知道了什么是最好的,有时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往往不会采用它,[12]即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效用相一致。行为经济学分析了导致行为人有限意志的三个因素:[13](1)习惯、传统、嗜好(Habits, Traditions, Addictions),如对某一物品或活动成瘾导致对它们的依赖,又如在广告的煽动下疯狂购物;(2)欲望(Cravings),如贪财;(3)多重自我(MultipleSelves),包括“坏”的自我和“好”的自我,年轻的自我和老年的自我。这三类因素导致行为人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无法对多重效用目标进行排序,最终令决策偏离效用最大化轨迹。[14]7

3.有限自利。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和法律中的人是完全自利的。行为经济学研究认为,行为人在经济活动及法律事务中,除了具有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外,还会表现出有限自利。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个体决策不仅受物质利益驱动,还受其他因素如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的影响,不仅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还追求自我利益以外的东西,如“公平”、“社会认可”等。实质上,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包含了相当的非物质动机和非经济动机权重。[12]最能用行为经济学的方法证明人的有限自利的是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在一个实验中,两个实验对象分1元钱,两个人抽签,抽中的人决定分配方式,没抽中的人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方式。如果后者决定接受,即按前者的分配方式分配,如果后者拒绝,则两个人都得不到钱。显然,理性要求前者获得99分钱,留给后者1分钱,而后者也应该接受这1分钱,因为这总比什么都不得好。但是,反复的实验表明,上述理性行为从未发生过。前者往往会留给后者三到五成的份额。

(二)有限理性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动摇

行为经济学在对古典经济学三个“完全”(完全理性、完全意志、完全自利)的理论前提的批判之下,确立了三个“有限”(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理论基础,这对相关领域的理论构建产生了深刻影响,传统民法理论就是其一。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都必须给予审视和修正。理性“经济人”是私法的理论出发点,私法中的个体能否实现意思自治完全依赖于其是否具有完全理性。以三个“有限”为特征的“非理性人”理论说明了现实人并非传统经济学中强而智的人,而是弱而愚的人,他们不需要完全的意思自治,而是需要国家作为家长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如此,民法的所谓私法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将面临挑战。[14]12有学者提出:“行为经济学为传统民法理论的根本变革提供了契机,以不对称家长制来取代传统民法理论所持的意思自治原则、打破本来就不符合事实的民法私法说谬见,是未来中国民法理论的必然选择。”[14]7不过,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并不等同于古典经济学以及传统私法理论的彻底否定和颠覆,传统经济学仍具有其无可替代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消费者撤回权的重要根据—有限理性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是不对称家长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它看似与作为传统民法理论基石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严守原则相冲突,实质却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缺陷的重大修正,是国家作为家长对弱而愚的非理性的消费者提供的应有保护。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撤回权立法来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另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充分。前者如上门交易、分时度假产品交易、消费信贷等,后者如远程交易、人身保险、远程金融服务等。当然,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需要通过消费撤回权制度来干预,因为任何制度的引进都是需要成本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仅适用于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表现比较突出的领域。由于行为经济学是利用实验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的学科,它并未对古典经济学的另外两个基本假设“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加以介入。因此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对消费者撤回权的分析仅限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的情形。

(一)易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

易得性偏差是指人们在决策时更依赖于最新的信息,这样往往易导致以偏概全。比如,我们看到一些飞机失事的画面后,会误以为飞机失事概率很高,但根据研究数据,空难发生的几率仅为1100万分之一。在消费领域,易得性偏差表现突出的领域有上门交易、电视购物、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等。在上门交易中,上门推销员的宣传、诱导容易使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消费者陷入易得性偏差。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中,消费者往往会因过度重视其最近获得的信息,作出片面的判断和不利的决策。[15]电视购物领域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上门交易中的消费撤回权,如美国、欧盟、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另外,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电视购物领域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异地交易合同(包括电视购物)(注:《德国民法典》第312d条第1款。)[16]、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即分时度假合同)(注:《德国民法典》,第485条第1款。)[16],消费者享有两个星期的撤回权。英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分时度假合同享有14天的撤回期间。[17]欧盟相关指令规定消费者可以在14天内撤回分时度假合同。[18]

(二)预测偏差(projection bias)

预测偏差是指人们往往倾向于低估其状态中的变化效果,将现在的情绪状态适用于未来,从而错误预测未来偏好,导致动态选择环境中的系统性偏差。马修·拉宾(Matthew Rabin)认为,人们常常会低估自身行为和外生变量对于未来效用的影响,从而夸大未来偏好与现在偏好的相似度,并由此产生预测偏差。如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的过分宣传下冲动地买下名车,但并不知其将来是否真正需要;又如在分时度假领域,消费者享受于度假区美好的环境中,会很自然地将这种感受投射到将来,而轻率地作出购买决定。另外,在金融服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19]马修·拉宾认为,在决策时经历一个强制性的“冷静阶段”,有助于他们脱离短期偏好对未来的影响。这也是许多国家在立法上确立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撤回权又一重要原因。

(三)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

禀赋效应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拥有的某项物品的价值评价要比未拥有的同等物品的价值评价大得多。这一概念由理查德·泰勒首次提出。该理论认为一定量的损失给人带来的效用降低要多于相同的收益给人带来的效用增加。根据该理论分析,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对利害的权衡是不均衡的,对“避害”的考虑远远大于对“趋利”的考虑。出于损失规避的考虑,人们在出卖商品时往往索要过高的价格。大量资料表明,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禀赋效应表现比较明显。有美国学者通过对多个数据集的研究发现,汽车经销商对二手车的报价明显高于它们实际的平均价格,而消费者对二手车平均多付了996美金。[20]为保护二手车交易中的消费者,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在二手车交易中赋予消费者撤回权,当然这其中也同时包含了对于二手车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因素的考量。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在《二手车交易商法》中规定,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享有撤回权。[21]

(四)乐观偏差(Optimism Bias)

“人们倾向于相信自己更可能经历积极事件,而他人更易遭遇消极事件。”这种现象被称为乐观偏差或非现实的乐观主义。首先对乐观偏差进行实证研究的是尼尔·韦伯斯坦(Neil Weinstein)。乐观偏差使人们倾向于认为自己不会受到伤害或者不幸总会降临到他人身上,所以无需采取预防性的行为。乐观偏差心理会导致消费者过度消费、非理性借贷等行为。[22]在信贷消费中,由于消费变得非常简单,人们往往对自己的经济状况的估量过于乐观,而对自己将面临的经济压力估计过低甚至未作估计。这样的消费者极易在事后后悔或者在将来陷于支付不能。其实早在1891年Heck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出了此观点。(注:Heck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况下,顾客可能被劝诱购买非必需的以及超出其财产能力的标的物,其原因在于心理上的因素,即与目前的享受相比,将来才履行的义务往往被低估,这一建议在当时并未被德国立法者所采纳。)为了避免消费者在消费中过于乐观、缺乏理性思考,许多发达国家均赋予了消费者在消费信贷中的撤回权,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限,让他们冷静下来重新考量他们的行为。欧盟于1986年出台了关于消费信贷的指令,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撤回权。[23]另外,在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五)代表性启示(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

代表性启示是指人们往往会依据所描述的特征对被观察事物进行区分,在判断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事物的典型特征影响的趋向。例如,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华丽,就会认为他是儒雅富有之人,相反,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褴褛,就会认为他是粗俗贫穷之人。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常常会以貌取人。消费者在电视购物中容易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代表性启示。消费者面对电视购物中的长时间、高频率的引导性的广告宣传,往往会被表象蒙蔽而作出错误决策。

五、结论

行为经济学对于我们分析和论证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其以“非理人”假设对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取代,成为了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研究的重要理论根据,解释了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冲突的根本所在。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的问题在于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我们需要做的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甚至私法理论加以修正,而非对消费者撤回权进行回避。当然,行为经济学仅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微观的人的行为,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它并不能用于解释全部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有时甚至也不能用于独立地解释某一现象。所以,行为经济学作为研究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重要理论根据也存在其局限性,要完成消费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论证还需要借助其他理论。

注释:

[1]Cf. the proposal by Heck, published in the proceeding of the 21st German Lawyers day of 1891,2nd. Volume, p. 180-182.

[2]Hire Purchase Act 1964 (UK).

[3]Cf. Auslandinvestmet-Gesetz, concerning inter alia the sale of foreign investmentshares.

[4]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9(6):62 -73.

[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2):13-27.

[6]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

[7]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徐国栋.民法是私法吗?[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3):119- 120.

[9]周林彬,黄健梅.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J].学术研究,2004(12):63-72.

[10]王光宗.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J].时代法学,2008(1):41-47.

[11]李树.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8(9):76- 82.

[12]Sendhil Mullainathan & Richard H. Thaler, Behavioral Economics (September 2000),MIT Dep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00-27,Available at SSRN: ssrn. com/abstract=245828 or doi:10. 2139/ssrn. 245828.

[l3]Russell B. Korobkin&Thomas S. Ulen, 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 Removing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 from Law and Economic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88,No. 4,Jul.,2000,p. 1113-1123.

[14]徐国栋.民法私法说还能维持多久—行为经济学对时下民法学的潜在影响[J].法学,2006(5):3 -17.

[15]Cf. Claire Souren, the Efficiency of a Cooling off Period, P. 32,available at: emle. org/_data/Claire_Souren_一_The Efficiency_of_a_Cooling_ Off Period. pdf.

[16]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7:240.

[17]Sect. 20,Sect. 21,The Timeshare, Holiday Products, Resale and Exchange Contracts Regulations(2010).

[18]Art. 6,Directive 2008/122/EC, Official Journal, 03/02/ 2009.

[19]Cf. 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 Cooling-off period in Victoria: their use, nature, cost and implications, Research Paper No. 15,Jan. 2009,P. 13.

[20]Sharon Oster & Fiona Scott Morton,Does the Endowment Effect Exist in a Real Market?,Jun. 2006,available at:else. econ. ucl. ac. uk/conferences/consumer-behaviour/scottmorton. pdf.

[21]Sect. 43,Motor Car Traders Acts 1986(Vic).

第2篇:微观经济学凸性范文

边际生产力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石。边际生产力理论是用于阐明在生产中相互合作的各种生产要素或资源所得到的报酬的一种方法。通常情况,当其他要素数量不变,而单位某种生产要素离开(或加入)生产过程时所引起的商品产值的减少(或增加)量,就等于该种生产要素一个单位的服务报酬或其他报酬。这里很明显,决定生产要素的报酬是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条件。在新古典理论中,一般用生产函数来表明这种投入和产出的技术关系。边际生产力理论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就是:

厂商的生产函数是Y=F(x[,1],x[,2],x[,3],x[,4]……),Y是生产过程中的产出,x[,1],x[,2]……是生产过程中的投入,F是生产函数。一般情况下,生产函数满足下面假设:产出对生产要素的投入满足一阶偏导数大于零,二阶偏导数小于零,即附图。一阶偏导数大于零表示,在其他投入不变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等量增加,必然带来实物产出的增加,即边际产品大于零,这一点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公理,厂商没有必要在产量减少时增加一种要素的投入量。二阶偏导数小于零也就是生产函数的凸性假设,表明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会随该要素的投入量增加而递减的,这是一个比一阶导数大于零较强的假定,这就是经济学中常常使用的边际产品递减规律。“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规律,而是大多数生产过程所具有的共同特性”。(注: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95页。)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一种要素的报酬超过了在少使用这种要素时损失的产值时,那么就会少使用一单位该种生产要素,并且如果这种不平衡没有消除,就会继续减少使用这种生产要素,直到相等为止,即:附图,(注:实际上应该要素的报酬应该等于要素的边际生产收入(marginal  revenue  of  product),而不是边际产值(value  ofmarginal  product),由于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主要是研究是完全竞争市场,因此二者在量上是相等。)其中w[,i]是x[,i]这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价格),P为产品的价格。这个结论可以很简单地从给定生产函数和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得出。

边际生产力理论有两要素形式和多要素形式来说明生产要素的需求量。两要素是指总资本和总劳动,在这种形式下,生产函数的形式是Y=F(L,K),L、K分别是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多要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可分辨要素的种类,就是在本文开始部分所采用的那种形式。两要素形式可以使边际生产力理论进行简化,但是这个模型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如何将一个厂商投入的不同质的劳动和不同质的资本进行加总,(注:加总问题是边际生产力理论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边际生产力需要一个总量劳动和资本的概念,资本的加总只能通过对其价值(格)进行加总的形式来实现,而资本的价格受到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利息率)的影响,即维克赛尔效应,从而使边际生产力理论成为一个循环论证。)这也是在上个世纪剑桥资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多要素形式避免了对不同的劳动和资本进行加总,但这种形式却远离现实,因为这种形式会使生产函数连续可微分的性质难以成立:许多厂商的投入要素都是固定比例,不可能单独地增减一种生产要素而不增减其他的生产要素,即生产要素之间不存在替代性,这样没有办法得出一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因此边际生产力的理论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本文在这里分析的是边际生产力理论的适用范围,因此,在这里采用的是两要素生产模型,将厂商的投入抽象地分为劳动和资本,而如何将异质的资本和劳动加总的问题给抛开,而抽象地认为劳动和资本是同质的。这样边际生产力的模型就可以描述成:对于一个厂商的生产函数Y=F(L,K),劳动者的报酬也就是工资附图,资本的报酬也就是利润(息)率附图。

  二、总额相符问题(Adding-up  Problem)

边际生产力在直觉上非常容易被人接受的,因为它体现了一个基本的经济理论原理,那就是其他要素固定不变时,一种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从而使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每个要素的每一单位都按照相应的边际生产力得到相应报酬,那么厂商的产量是否等于所有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这就是Y=MP[,L]×L+MP[,K]×K。在1894年,威克斯蒂德在《论分配法则的协调》中详细地论述了这一观点,“这些分配份额加起来等于每个厂商的净产量。”(注:《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22-23页;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07-409页。)这个结论的详细描述是:在生产函数是一次(线性)齐次性时,各种投入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乘以其投入量的总和正好等于其产值,(注:详细证明见黎诣远:《微观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9-131页;惠凤莲:《关于生产函数的分析》,《统计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11期。)这就是总额相符,也就是欧拉定理(Euler's  theorem),从而使边际生产力在理论上更加完美。如果用产品的价格和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表示,就可以得到各种投入要素的报酬总和正好等于总产值。(注:在欧拉定理Y=MP[,L]×L+MR[,K]×K两边同时乘以产品的价格P,就可以得到Y×P=w×L+r×K。)厂商的(超额)利润等于厂商的收入(总产值)减去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总和(总成本),即总额相符,厂商的利润为零。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条件,就是生产函数必须是线性齐次的,即生产是规模报酬不变的。

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通常用生产函数的齐次性来表示规模报酬。齐次性是一个数学概念,它表明一个函数F(x,y)如果满足条件:P(ax,ay)=a[n]F(x,y),这个函数就是n次齐次性。如果n=1时,就是一次齐次性,也称为线性齐次性,即F(ax,ay)=aF(x,y)。如果一个生产函数是n次齐次生产函数,那么当n>1时,该生产函数就是规模报酬递增,n<1时,是规模报酬递减,n=1时,是规模报酬不变。这就意味着总额相符只有在规模报酬不变时,才能成立。同样可以容易证明出:当n<1时,即存在规模报酬递减时,厂商的总产值就小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得到报酬总和,存在着“总额不足”;当n>1时,即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时,厂商的总产值就大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得到报酬总和,存在着“总额过剩”。那么,谁来弥补“不足”和得到“过剩”呢?很明显,这两种情况下,边际生产力理论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为它与规模报酬递增和递减相矛盾,除非可以证明资本主义经济中不存在着这两种情况。在经济中存在规模报酬递减的可能不大,如果存在规模报酬递减,就可以把大企业分割成小企业来生产,而在现实经济中很少出现这种现象。所以一般认为经济是规模报酬不变和递增的。

  三、规模报酬递增现象的存在性

规模报酬递增是现代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是逐渐集中,大规模生产可以实行分工,采用先进设备,聘请高级专家,节省管理费用,都能提高生产效率,这些足以表明现代化的生产肯定是存在着规模递增现象。斯密最早提出分工会导致专业化,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使规模报酬呈递增。(注: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8-10页。)马歇尔相信所有产业都显示出总规模报酬递增;只有受到短期固定性或土地稀缺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他才同意古典经济学所认为的报酬递减的观点,“在那些不是从事于农产品生产的产业里,劳动和资本的增加,一般使得报酬有超过比例的增加;而且,这种组织的改进,趋于减少甚至超过自然对农产品产量的增加所能增大的任何阻力。”(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27-328页。)斯拉法在《经济学杂志》1926年12月发表了《竞争条件下的报酬规律》,指出“在纯粹竞争的条件下,只要产量增加伴之有内部经济,厂商便不会处于完全均衡状态”,“递增收益也是同完全竞争的假设不协调的”,(注:P.Sraffa:The  laws  of  return  under  competitive  conditions,Econ-omic  Journal  36,535-550;《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480-481页;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23-426页。)从此也就揭开了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序幕。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承认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现象,但是“根据复制的观点,不变规模报酬是最自然现象,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情况不可能发生……递增的规模报酬通常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适用。”(注: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99页。)用复制来说明不变规模报酬的存在是有疑问的,这种复制是远离现实的,因为在现实世界,人们基本上看不到厂商扩大产量的方法是在原有规模上扩大,而不是去建造新厂复制原来的工厂,范里安这种认为不变规模报酬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但是不管怎么很难否认规模报酬递增的存在。

  四、边际生产力理论对规模报酬递增的解释

既然规模报酬递增是现代化生产中必然存在的现象,那么边际生产力理论必然要对这种与其相矛盾的规模报酬递增给以解释。

一种解释认为经济中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现象,之所以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是由于有一种促使规模报酬递增的生产要素被人们忽视了,只要加入新的生产要素,生产函数就不会存在规模递增现象:两种要素的生产函数解释不了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在现代经济中,生产要素也在多元化,科学技术、知识、教育等因素加入到生产函数中去,生产函数成了Y=F(L,K,T,I,E……),从而使生产函数变得越来越复杂,这样处理之后,生产函数就成为线性齐次性,就可以满足于总额相符,从而就使边际生产力学说更加完美,甚至进一步找出科技、知识、教育等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来。这种学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错误,根据生产要素的性质,生产要素起着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生产过程的投入物,二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复杂的计算得出科技、知识和教育的边际生产力,但是是谁根据这些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而得到它的报酬呢?是工人,还是资本家,还是科学家?另外,科技和知识都是体现在劳动和资本中,不能从劳动和资本中独立出来,生产函数的形式应该是Y=F[L(T,I,E……),K(T,I,E……)],这样,从数学的逻辑上分析,自变量之间必然是独立的,即有完全的自由度。如果技术、知识、教育和劳动、资本之间存在着相关性,它们就不可能同时作为生产函数的自变量,即同时成为生产要素。因此,用多生产要素的生产函数使之成为线性齐次性,从而可以使之满足总额相符的方法,是存在着逻辑矛盾。

还有一种解释的方法是采用改变生产函数的方法,认为生产函数是不断变动,即将生产函数动态化而成为Y=F[,t](L,K)。认为在静态中,不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只存在着规模报酬不变的现象,之所以存在规模报酬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生产函数发生了变动,而这种变动的主要原因还是归因于技术进步导致了生产函数的移动。在这里,我们用数学的形式加以说明:在静态中,生产函数的形式是Y=F(L,K),由于是规模报酬不变,即存在线性齐次性,因此可以得到:Y/L=F(L,K)/L=F(1,K/L),Y/L是单位劳动的产出,即劳动生产率,我们用y来表示,K/L是资本劳动比,我们用k来表示,那么,生产函数就可以表示成y=F(1,k),我们用一个新函数f(k)来代表F(1,k),那么就得出线性齐次生产函数可以表示为这样的形式:劳动生产率是资本劳动比的一个函数,一般情况,这个函数是凸性,即f′(k)>0,f″(k)<0(如图中的f[,1](k))。随着时间的改变,技术进步改变了生产函数的位置,生产函数从时间t[,1]的f(,1)(k)移动到t[,2]的f[,2](k)。这样在每个静态的时点上,生产函数是线性齐次性,因此可以满足总额相等原理,从而生产要素可以按照边际生产力得到相应的报酬。而在不同时间上,这种生产函数的移动体现的是技术进步对生产过程的影响。(注:索洛:《资本理论及其收益率》,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5-27页。)变动的生产函数不利于数学分析,因此把生产函数Y=F[,1](L,K)变形为Y=F(L,K,t),t代表着时间。进一步,新古典理论又把生产函数扩展到宏观总量生产函数,因素t不包括来自增加资本和劳动投入的贡献,为技术进步的贡献,是扣除劳动和资本增加投入的影响后剩下的部分。很明显,这样的处理方法和前一种方法是相同的,只不过是把技术、知识和教育等因素全部归因于时间的变动。问题与前者相同,即谁是这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谁将得到这种生产要素的报酬?谁是生产函数变动的收益者?

附图

第3篇:微观经济学凸性范文

【关键词】 产业结构优化 企业家创新 社会偏好

一、引言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产业结构优化是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内涵,探求产业结构优化的决定性因素并分析其作用机理,将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各项改革内容的深化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产业结构偏差使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受到需求制约,影响了我国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2000年以后,经济中的产业结构开始成为经济增长的阻碍力量,因此,确定了产业结构优化的路径与程度,也就把握了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内涵。

产业是由企业家主导的企业组成,企业家精神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创新性。企业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企业家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最大化自身收益,同时改变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和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根本上的促进作用。但企业家的缺乏是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依然低效率的重要原因,企业家创新引起产业技术创新进而产生了不同的产业结构升级模式,现实所发生的技术进步由于部门特点的不同并不是全都按照中性技术的性质进行,故在分析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时,须考虑不同部门所拥有的技术性质。

那么企业家为何会进行持续创新?这种企业内部微观层面的创新通过何种路径作用于中观层面的产业结构?除了供给层面之外,通常假定的不变社会偏好从需求层面有没有对产业结构产生优化作用?本文将尝试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二、产业结构的影响因素分析

为便于分析,在分析问题之前先作如下假设。

第一,经济体系有两类产品提供部门,分别提供两种产品。绿色部门采取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生产出绿色产品,灰色部门采取有悖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生产出灰色产品。同一种产品可能属于灰色产品也可能属于绿色产品,主要取决于采取何种生产方式。绿色产品与灰色产品并不是区分产品使用性质的标准。

第二,产业结构优化就是指灰色部门向绿色部门转移、绿色产品数量不断增加的过程。

第三,经济体系中的主体有三个:企业家、政治家和其他社会群体(以下简称社会群体)。企业家为产品提供者,社会群体为产品需求者,政治家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制度创新。

第四,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群体对绿色产品和灰色产品的总需求由社会偏好决定,社会偏好由文化、价值观决定。社会偏好满足完备性、自返性、传递性;社会偏好线呈现严格凸性,表示边际替代率递减。

第五,生产可能性集合为闭集和凸集。

第六,产品现实提供点总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上,即生产要素总被充分利用。

1、社会偏好的变动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由微观经济学理论可知,社会偏好曲线与生产可能性曲线(PPF)的切点决定了产品最优提供点。当社会偏好发生变动时,偏好曲线与PPF曲线的切点也发生了变化,如图1所示。偏好曲线发生移动,最优产品提供点也转移到了B点,但由于现实中产品结构的调整需要一个生产过程,就造成现实产品提供点A和最优产品提供点B的偏离,这种产品结构上的差异可以由A、B两点边际转换率的差异体现出来,这种差异以产品相对价格比的形式被企业家观察到,企业家将据此价格比来调整绿色产品与灰色产品的提供,以完成产品提供点从A到B的转移,即差距是创新的动力源泉。这个过程被称为效率改善,效率改善的结果使得灰色产品提供减少,绿色产品提供增加,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2、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现假定社会偏好保持不变,可用生产要素不变,考察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技术创新引起部门内技术进步,现实中不同部门所表现出的技术性质并不相同,故在此分别分析。

(1)当灰色部门与绿色部门都使用中性技术时,生产可能性曲线按原边际转换率向外扩张,与更高的社会偏好曲线相交于B点,如图2(a)所示。在产品最优提供点B,绿色产品与灰色产品的提供量均较技术进步之前的最优点A有所增加,各产业技术含量提高,产业结构得到升级。

(2)当绿色部门使用非中性技术而灰色部门使用中性技术时,技术进步的发生会使得PPF曲线向外扩张,但扩张的幅度并不相同。绿色行业与灰色行业相比属于新兴行业,技术进步对边际收益增加或边际成本降低所产生的作用可能十分巨大,使得企业家也热衷于在绿色部门进行技术创新。当这种不均衡的技术进步发生时,引起部门间生产效率的不均衡提高,导致部分灰色部门生产要素流入绿色部门。如图2(b)所示,新的PPF曲线更加平坦,B点为新的产品最优提供点。从原最优产品提供点A到新的最优产品提供点B,绿色产品提供量的增加程度较灰色产品更大。这种由于部门技术性质不同所产生的技术进步结果在改变最优产品提供的同时优化了产业结构。

3、包含制度创新的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经济中的企业同时面对技术和制度边界:设想一种限制灰色部门扩张同时鼓励绿色部门扩张的制度颁布,在生产要素和社会偏好不变的情况下,这将使得PPF曲线产生异常的移动,如图3所示,纵轴截距下降表示由于制度的约束作用,现有资源按照许可的方式全部用来进行灰色产品的生产,总提供量反而较之前有所减少;同时横轴截距有较大增加,表示由于制度的激励作用,绿色部门在发生技术进步的同时,现有资源按照许可方式全部用来进行绿色产品的生产,总提供量较之前有很大程度增加。加入制度创新因素的技术创新使得PPF曲线发生异常变动,产品最优提供点为B2,产品现实提供点为B1,这种现实与最优的差异要求企业家对自身行为做出调整,转而提供更多的绿色产品,优化了产业结构。例如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工业改革,在一些国有部门留下的未被满足的需求场合,乡镇企业的进入有助于矫正过于重化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可以看出当加入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的制度创新因素时,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将被扩张。

三、包含社会偏好的企业家创新与产业结构优化模型

Crépon提出了一个包含研究与开发、创新、生产力三块内容的模型,按照研究与开发――知识资本――创新――生产力的分析逻辑,综合其他影响研究与开发的因素,采用计量方法分析了研发、创新对生产力的影响。Griffith(2006)按照创新努力、知识生产、生产力的分析思路对原始CDM模型进行了修正,并采用欧洲四国的相关数据对其进行了分析检验。上述模型的不足之处在于把分析范围限制在企业内部,且假定产品的社会偏好不变。实际上在改革范围与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由文化、价值观决定的产品社会偏好将不再是一个长期不变的外生常量。

下面将在修正后的CDM模型基础上对其进行扩展,结合其他相关研究,构造一个包含企业家创新描述与产业结构动态演变的模型,分析包含社会偏好因素的企业家创新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

1、模型介绍

设i=1,2,…,n表示企业。

方程一:企业家创新努力ri?鄢描述

ri?鄢=zi'?茁+ei(1)

ri?鄢是个不可观测的潜在变量,zi'是创新努力的决定向量,?茁是利益(interest)参数向量,ei为残差项,可以用企业的R&D支出来估计ri?鄢。

方程二:知识生产方程

gi=ri?鄢?酌+xi'?啄+ui (2)

gi表示知识量,可用产品与流程创新指数来代替,创新越努力知识产量越多,知识产量越多,技术进步越快;潜在创新努力ri?鄢作为解释变量,xi表示其他决定知识生产的因素向量;(?酌,?啄)表示利益参数向量;ui为残差项。

方程三:产业演化方程

X=X(t)表示某个产业在时刻t的产值,是描述产业系统演化过程中的状态变量。a是产业成长速度系数,主要反映产业系统的生产率,即技术进步状况,a=pgi,p是技术进步以外的其他客观因素所决定的控制参数,假定其为大于零的常数。Ne表示包含企业家在内的社会群体对某产业产品增长极限值的加权预期值,上标e表示预期,或者说其表示的是该产业产品市场需求量极限的预期值。在影响社会偏好的文化、价值观等因素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Ne值不发生变化。

2、模型分析

根据(1)、(2)所表达的各变量关系,不失一般性,令参数?酌,?茁,?啄>0。(4)式表示产业演进的速度取决于产业内企业家创新努力zi'和社会偏好决定的产业增长极限Ne,?淄i为误差项,?淄i=p(ei?酌+ui)X(Ne-X)。

考察企业家创新努力对产业演进的影响,(4)式对zi'求偏导有:

用(6)式描述绿色部门的产业演进状态对绿色部门企业家创新努力的变化:由于社会偏好向绿色产品的不断转移,使得绿色产品Ne增加。在此另假设X0Ne>X02(因正常产业发展的极限值通常远高于其初始发展状态),结努力对产业的演进,即产业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如图4所示,社会偏好加强了绿色部门企业家创新对本部门增长的影响,绿色部门产值不断增加且产值增加速度也不断提高。

用(6)式描述灰色部门的产业演进状态对灰色部门企业家创新努力的变化:由于社会偏好向绿色产品的不断用不断加强,即灰色部门企业家进行着不利于灰色部门扩张的创新努力,结合社会偏好使得这种创新对灰色部门的收缩作用不断加强。灰色部门扩张速度的不断下降最终将使得灰色部门消失,如图4所示。

四、结论与启示

1、结论

第一,在制度、文化环境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经济体系内,企业家创新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动力。

第二,企业家创新的作用通过部门内向部门外的延伸,改变了产品的最优提供结构,最优提供结构与现实提供结构的差异推动了企业家持续创新行为的形成。

第三,制度创新由文化、价值观决定,社会偏好的改变会加强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

2、政策启示

第一,政府可以通过进行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制度创新,例如生态保护、特殊行业准入等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向社会公众、企业家发送对要素使用或产品提供的调整、限制信号,进而引导企业家不断调整技术创新,产生微观主体效率改进、资源从低效率产业向高效率产业转移等一系列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效果。

第二,政府应充分重视营造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文化氛围,引导社会群体对现实可提品的需求结构朝着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方向进行调整,这种社会偏好的变化将加速企业家持续创新努力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推动作用,加快产业结构演进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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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军:资本形成、工业化与经济增长:中国的转轨特征[J].经济研究,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