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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家庭经济收入 家庭教育水平 心理健康
从古到今,大量贫困家庭的学子通过奋斗获得成功的案例屡见不鲜,主流媒体对此的报道和过度宣传会让人误以为“寒门”和“人才”、“成功”存在紧密联系,似乎出身寒门者更容易成才并获得成功。然而,较少为人关注的是,较低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个体的心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何?
大量研究显示健康不仅是指身体、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在当代医学模式的改革上,出现了由传统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趋势。心理健康对于人类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当代各类群体中,虽然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优于其他群体,但在校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的发现率要高于其他群体。至今,全国各高校已发生多起心理不健康致死案件,其中多起事件起因与学生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较低有关。
一、家庭经济困难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一)家庭经济困难界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颁发的8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了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各高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通常衡量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会参考各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前,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资助体系。各高校按照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逐步建立起各自的操作模式。
然而,在各地各高校的实际认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如何准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程度上存在一定难度。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指导意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但是现实社会中会存在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的学生也能盖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甚至存在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盖公章时却被拒之门外的现象。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城市与农村的经济状况存在差别,因此,来源于不同地区和城乡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判标准的相对性,在认定工作中不能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单一指标进行衡量。一些研究者引入了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这一多维因子来衡量学生家庭情况,这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更加客观并符合实际情况。
(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界定及衡量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表家庭环境。社会学研究显示,起初的家庭环境量表主要测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即测量家庭背景和社会资本。最近研究表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不是简单的单一变量,它反映了个体的人格特质及其所处环境的特点,包括:较高的智力、勤奋、坚定、上进、长辈的鼓励乃至婚姻状态等诸多因素[1]。例如Cassidy和Lynn所做的一项追踪研究发现,个体在16岁时的智力、成就动机、外向性、心理稳定性和所受到的父母鼓励等因素,能有效地预测其到23岁时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2]。由此可见,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不仅是家庭经济和教育水平的代表,更反映了父母乃至其祖父母的多种人格特质,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所创造的家庭环境。家庭社会经济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是家庭成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的衡量,根据家庭成员获得或控制的社会资源数量进行的社会层级划分。这些社会资源通常包括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职业。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这一概念已经广泛应用于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用以衡量个体的家庭背景和社会资本。
当前对于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的测量通常从家庭成员受教育水平、收入状况及职业等级三个维度进行。不同的研究者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需要会选择不同的维度,有的选择其中一种,也有的研究者综合几种。但是,研究者发现,在职业等级评价上还存在诸多的缺陷,比如不适合测量无工作的人,而且职业等级的划分会过于主观化,导致当前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分类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性。综上,更多的研究者使用受教育水平和经济状况两个指标衡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性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存在过大的差异成为影响个体成长的重要不公正因素。通过对大学生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调查研究显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呈现显著相关性。较低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会妨碍学生的心理发展。
(一)低家庭经济收入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存在心理问题的人数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群体总数的五分之一,而普通大学生心理不正常的人数是普通大学生这一群体总数的十分之一。很多研究者在探究不同地区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心理健康程度的影响时,发现较高家庭经济收入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要优于来自较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总体而言,低家庭经济收入大学生心理健康程度低于较高家庭收入大学生。
1.自我效能感和幸福感水平较低,社会支持水平较低。
较低家庭经济收入大学生自我效能感与幸福感水平显著低于普通大学生。研究显示,低家庭经济收入大学生的社会支持度偏低,他们缺乏可使用的支持因素,他们对社会支持的感受性也显著低于普通大学生,因此,在面对压力时无法获得及时、必要的心理支持,从而影响他们的自我效能感和幸福感[3],这可能与低家庭经济收入大学生体验到的压力源更多及压力值相对较高有关。有研究显示,低家庭经济收入大学生面对的压力源与一般大学生存在差别,家庭经济困难通常是造成他们焦虑等负性情绪的首要生活事件。此外,与普通大学生相比,较低家庭经济收入大学生自我体验到的压力更大。
2.消极情绪发生率更高,自评症状显著存在。
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中,普遍存在自卑、封闭、焦虑、敏感、敌对等负性情绪。与普通大学生相比,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存在心理问题时,他们的心理问题更加可能以躯体病痛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们会更内向、存在更多的内心冲突,道德更加自律,更容易体验到焦虑、敏感,并且敌对情绪更容易发生。其中,低家庭经济收入的女生更容易表现出恐怖、焦虑及人际敏感。
目前,在考量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时,90项症状清单是常用的测量工具。最近,常被用于各高校筛查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的心理问题发生率较高。研究表明,除精神病性以外的所有项目,即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恐怖、偏执等,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均显著高于非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4]。家庭经济收入是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较低家庭经济收入的学生是发生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
部分来自低家庭经济收入的学生由于经济拮据,视野局限和交往能力欠缺,一时无力改变现状,容易产生敏感、自卑,继而出现抑郁、焦虑、人际关系紧张,甚至对周围的人和事产生弥散性的仇视心理而出现偏执、敌对等一系列偏激的心理行为[5]。因此,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更需要身边人的关怀、尊重、支持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二)家庭受教育水平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性
大学生在身体、心理发育过程中,外界不良环境因素极易使得他们产生各类心理问题。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及计划生育导致的独生子女的普遍性,父母对子女的各项要求越来越高。可是对于如何正确引导儿女心理健康成长,对很多家长来说,是很难把握和调控的。有研究显示,父母文化程度越高,其《90项症状清单》各症状因子分值越高。
有研究显示,家庭受教育水平与学生获得社会支持呈现出显著性的相关,父母受教育水平低,即父母文化程度低的学生获得社会支持较少,尤其是主观体验到的社会支持较少。有学者认为,感受到的支持比客观支持更有意义。因为,虽然感受到的支持不是客观显示,但是被感知到的现实却是心理的现实,而正是心理的现实作为实际变量/中介变量影响人的行为和发展。有研究发现,主观支持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极为重大,主观支持水平低的学生,其心理健康水平也较低。
三、结语
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评定学生困难与否或者困难等级的主要标准是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因为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地区和城市农村的双重差异,来自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城市、农村的学生,他们的家庭收入水平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低家庭经济收入学生的判别标准是相对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不能以单一的家庭经济状况标准来衡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包含受教育水平、父母的职业和家庭收入三个维度,只有综合这三个维度才能更好地衡量家庭的状况。
社会经济地位的过大差异成为影响个体成长的重要不公正因素。较低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学生在心理健康状况与拥有较高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学生相比,有显著性的差异。在家庭收入这一维度上,低家庭收入学生自我效能感和幸福感水平较低,社会支持水平较低。在《90项症状清单》的测量中,他们在除了精神病性的其他因子(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恐怖、偏执)上,呈现出较高的水平。在父母受教育程度上这一维度上,父母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学生,其《90项症状清单》各症状因子分值显著高于父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学生。因此,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中,国家、学校除了要给予学生经济资助外,更要给予学生更多的心理上的帮助与扶持。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者应该通过各种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辅导方法引导、帮助他们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接纳自己;高校学生工作人员可以为他们提供条件改善自身经济水平,如勤工俭学等,并协助他们通过各种合理途径改变现状;各高校管理层可以从制度上加强对他们的人文关怀,使他们在实践中自强自立,走出自卑、敏感的阴影。
参考文献:
[1]任春荣.学生家庭社会经济地位(SES)的测量技术.教育学报,2010(10).
[2]叶婷,吴慧婷.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与青少年社会适应的关系:感恩的补偿和调节效应.心理学探新,2012(32).
[3]佟月华.低收入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主观幸福感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学,2003(4).
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 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 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活动形式的是一个客观的“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 。“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结构的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 “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 。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 。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 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在主义经济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 。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 。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 。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的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在我国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 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 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客观形态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 。“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 “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 。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 。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从和揭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及其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 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关键词]基本原则 经济法 理论体系
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明确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经济法没有制定法典,因此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始终以学理的形式存在,并且这些关于基本原则的学理研究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标志,如果缺乏统一的原则认识,既不利于发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和实施,同时也不利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建设的完善。由此,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始终贯穿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所在,而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和社会市场,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出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能够始终贯穿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在每个经济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适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侧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经济的两极分化,侧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原则中的主体中包括国家, 因此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适度干预,既体现了责任和权力之间的统一,同时也反映了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平衡和谐,不仅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关键词,同时也要贯穿经济法的始终,这一原则突出反映出对市场规制的一种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学者所提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和平衡协调原则。无论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还是营造和谐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都是为了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这一原则的前提和保证,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的最终目的,同是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如何评价分配经济资源的合理性,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认知。早期的封建社会,认为将社会资源按照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实现经济资源的不同分配是最为合理的,这是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必然认识。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经济资源的分配的提出标准则是按照各自的资本来分配,从考虑社会地位到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这种对于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的标准无疑是个极大的进步,但是按资本分配也存在相应的弊端。按资本分配一方面会带来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产生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带来频繁的经济危机,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空想社会主义中按需分配的理论构想,由于完全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根本无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得以实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合理的分配经济资源中必须要在保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资源的优化配置中侧重的是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求优化配置的资源都以较为稀缺的经济资源为主,体现的是效益优先的原则。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它侧重于对社会生活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的是利益公平。将这两个侧重点相结合,才算是真正的实现将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才是衡量分配合理性的标准。而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上而言,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法必然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2.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的层次中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3.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的会议报告上,目的就在于维护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论升华,不仅突出了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并且也体现了人类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法的理论相结合是历史的必然。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巩固保护已有的权益,它也要开辟未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而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价值取向实现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思想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这一思想反映于上层建筑之时就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所以,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原则和经济法理论充分结合起来,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实践要求。
综上所述,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从对经济法理论的宗旨和本质中分析得出的,从不同的侧重点上都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精神。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所想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共同和谐发展,体现的是经济秩序和民主的统一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2003,(2).
关键词:国进民退;煤炭资源整合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2-13 -02
所有制问题,是一个永远值得讨论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时期内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国有企业在其中功不可没。但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效率低下,内部问题丛生。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19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以“抓大放小”的方式退出了大多数竞争性的领域,私营企业进入,国有经济的比重逐年下降。2009年上半年,提及“国进民退”这个名词,部分学者和媒体表述时,尚称之为“局部行业和地区出现的‘国进民退’现象”、“现在发生一种情况叫做‘国进民退’”,下半年,已经有人用“国进民退大潮”来表述这一现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就在不同场合公开表示,“‘国进民退’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愈演愈烈。”[1]
“世界上所有的争论都是名词之争”,我们对任何事物都试图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事实证明对任何事物我们都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具有普遍说服力的定义,因为我们在认识事物时都是从我们自身所掌握的材料出发,运用自己的知识背景,站在某个特定的角度来看问题。事物自身客观上所涵盖因素的广泛性与我们认识事物主观上的局限性之间的差距使得我们对某个事物的定义很难具有普遍说服力。并且,当事物正在“运行”时,事物存在更多的不确定的因素,这使得我们更难以对事物下一个普遍的具有说服力的定义。
对于“国进民退”这一目前正在“运行”着的事物,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经济中某一领域内国有企业进入而私营企业被迫退出的一种经济现象。但“语言是对事实的一种切割”,不同的人用不同的语言以及对语言不同的理解所切割出的事实自然也不同。因此我们也很难对“国进民退”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本文并不期望对“国进民退”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试图通过在对“国进民退”所包含的要素及可能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把“国进民退”概括为几种现象,进而构建出一种判定某种经济现象是不是“国进民退”的方法。对于“国进民退”,单纯争论其概念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必须从其所蕴含的基本事实为出发点探讨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无论是“国进民退”还是“非国进民退”,亦或是“民进国退”,都应当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都应该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一、什么是“国进民退”
探讨“国进民退”,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时间”与“空间”的角度着手:从“时间”的角度来讲,“国进民退”既可以指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国有企业逐渐排挤私营企业的现象,也可以指在某个时间点上的个别特殊时期内国有企业逐渐排挤私营企业的现象。从空间上讲,“国进民退”既可以指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内均出现排挤私营经济的情况,也可以指仅在个别领域内出现国有企业逐渐排挤私营企业的情况。其次,还可以从“动态”与“静态”的角度着手,即“国进民退”既可以指国有企业排挤私营企业这一动态的过程,也可以指在经历了这一动态过程之后因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占主导地位而形成的“国”“民”比例格局。此外,许多现代企业基本都实行股份制,社会上广泛存在私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私营企业的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了股份制改革后其资本成分变得多元化,很难找到“纯粹”的国有企业。因此,国进民退中的“国”既可以指国有企业,也可以指国有资本。而“民”则既可以指私营企业,也可以指私有资本。
以上就是“国进民退”所蕴含的一些基本事实。笔者认为,只要某种经济现象符合上述“基本事实”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几种,我们就可认为其存在“国进民退”现象,换言之,我们就可以认为其是“国进民退”。
二、“国进民退”的影响
关于“国进民退”的影响,可以从人们对其所持有的观点来看:支持国进民退的观点认为“国进民退”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在土地、矿山等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方面,“国进民退”是顺乎经济发展规律的,是大势所趋。此外,“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调控作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保证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主体。2008年以来,西方发生经济危机,影响到了中国,给中国造成严重损失和灾难。但中国之所以能够从容应对,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并迅速决断,采取重大措施,投资几万亿元,扩大投资,扩大内需,就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居主体地位,有强大的国有经济作支撑,金融体系比较健全,具有宏观调控能力。”[2]因此应该支持“国进民退”。而反对“国进民退”的观点认为“国进民退”强化了国有企业以及相关国有部门的行政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基础,尤其是通过政府强制力推行的“国进民退”,更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国进民退”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改进,还会在民营企业的发展、收入分配、产业结构优化、金融风险和增长方式的转型等方面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为防止“国进民退”,应对国有企业进行合理定位,划定其必要的经营范围。”[3]
上述观点都是从理性分析的角度得出的。中国改革开放在社会经济方面发生的最大变化是引入以竞争为手段的市场经济,打破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对经济社会的垄断,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事实证明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私营经济更具活力与创造性,国有企业一直被当做改革的对象。再加上近年来国有企业的官僚化、权贵化、封闭化现象日趋严重。人们普遍对国有企业持一种“标签化”的排斥态度。当谈及“国进民退”时,人们往往会凭借自己的主观感性认识认为“国进民退”是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优势地位来排挤私营企业,制造不平等竞争。虽然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现象 ,但是国有企业兼并私营企业主要是依靠自身的规模优势。
在我国,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各具特色,各有自己特殊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就国有企业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其所承担的一些政治与社会职能是私营企业所无法取代的。并且在诸如规模、获取银行信贷等方面,国有企业具有私营企业所不具有的优势。国有企业确实存在着种种弊端,但不能因此而把国有企业标签化为官僚制、特权阶级、低效率,更不能因此而过分夸大私营企业的作用与地位。其次,就民营企业来说,“民营企业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出了公有经济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吸收了大量城乡闲散人员,减轻了社会的压力。”[4] 因此,现在的“国进民退”与前些年我国实行的“抓大放小”,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都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正常经济现象。“综观未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势头不减,广阔的国内与国际市场,大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施展活力的空间。不管是何种经济形式,关键是锻炼内功,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中国的企业有必要相聚一起、相互联手、共同发展,打出有力的‘组合拳’,以争得国际市场上的更多发言权”。[5]
2008年山西省煤炭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文件,2009年,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拉开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序幕。此次煤炭资源整合,省内确立了以“中煤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同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潞安集团”、“阳煤集团”、“山西晋城无烟煤集团”为主的国有企业为整合主体兼并整合其他小煤矿。虽然整合后山西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煤矿企业的比例为2:3:5。民营办矿仍旧“三分天下有其一”,但这一静态的结果并不能否定上述“国有企业与国有资本排挤民营企业与民营资本”这一动态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此次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称得上是“国进民退”。
此次煤炭资源整合对于山西煤炭行业在资源浪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都有改善的作用。此外此次整合在民间资本利用、处理地方利益关系以及吸引外资等方面对山西的社会经济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处在发展中的“国进民退”其所包含的因素还在不断变化。这使得我们更加难以把握其准确的含义。过度的争论会产生内耗,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探究事物所包含的现象来探究事物的含义,并且注重对事物所产生的影响的研究不失为一种研究事物发展的好方法。
参考文献:
[1]王红茹,张伟. “国进民退”真伪[N].中国经济周刊,2010,11.
[2]宗寒.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与袁志刚、邵挺商榷[J]. 学术月刊,2010,(08).
[3]邓伟.“国进民退”的学术论争及其下一步[J].改革,2010,(04).
[4]傅孟君.浅谈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与可持续发展[J].商场现代化,2006,(11).
[5]袁恩桢.“国进民退”与“民进国退”的争议背后[J]. 探索与争鸣,2010,(06).
关键词:相对剥夺感;心理;原因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240-02
当今社会人人都说自己是弱势群体。开发商说有钱没权的人是弱势群体、老板说民营企业家是弱势群体、官员说公务员是弱势群体、演员说自己是弱势群体、教授说知识分子是弱势群体、工人说自己是弱势群体 [1]……这样的言论后面其实是一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在起作用。
一、相对剥夺感的含义
相对剥夺由美国社会学家 S.A.斯托弗( Stouffer,Samuel Andrew)等人提出,是指剥夺是相对的,人们对其处境感到怨恨或不满,未必是在绝对意义上被剥夺,而是与某些标准相比感到被剥夺了[2]。斯托夫等人通过对美军人员的素质及心理状况的调查,提出了“相对剥夺”的概念。他看到美军中一些升迁较快的成员,反而是最心怀不满的人。因为他们始终把军中地位显赫的高层人物视为参照群体,通过在权力、收入、声望等方面的比较,发现自己总处于劣势,从而觉得自己受到剥夺,老是被滞留在通往理想职位的道路上。对于早已定格在心目中的参照点似乎总是可望而不可即,进而产生了不满、怨恨、愤怒等主观反应。美国社会学家 Robert.K.默顿进一步发展了相对剥夺理论,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是相对的,因为,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3]。
二、相对剥夺感产生的原因
1.社会分层与收入分配带来的差距。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由于占有不同数量和质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资源(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源)而分为不同的层级,并由此而在社会地位、居住空间、生活方式、消费水平等方面表现出的差异 [4]。有学者[5]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十个阶层。经济增长提速和社会发展加快的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阶层利益差距加大、群体矛盾因素增多的时期。贫富差距问题已经被社会公众看做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第一位的重大问题。而一些调查结果则表明,不少群体却都认为自己在改革发展进程中所获得的利益较少[6]。对十二类职业群体调查表明[7],越是低收入组阶层,越认为当前的贫富分化程度十分严重。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或社会经济地位下降的人的不公平感要强烈一些,而处于社会上层的人、社会经济地位稳定而波动不大的人或社会经济地位上升的人这种感受相对要弱一些。
2.社会比较带来的心理感受。马克思曾以比喻的形式说明相对剥夺感问题:“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被人轻视。”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认为,人们具有将自己的收入与地位、空间接近的人进行比较的倾向,当自己的收入不如别人时,便会产生相对贫困的判断,进而产生被剥夺的感受[8]。有学者认为,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人们看问题时往往和自己的以前比,和与自己地位相似的比,结果出现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社会现象[9]。对剥夺感心理是人们在和他人的比较中产生的主观心理体验。
三、相对剥夺感心理的影响
1.产生不良社会心态。目前在中国社会中由贫富差距的扩大所引起的社会心态问题正在成为一个比贫富差距本身更为复杂的问题。有学者[10]认为,目前中国大众产生了诸多不良社会心理: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引发的不公平感与相对剥夺感、利益上的相互攀比心理、过度追逐名利引发的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心理、社会信任的弱化与缺失、盲目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逆反心理等。另有观点认为[11],在当下中国,有八种不良的社会心态值得关注:浮躁、喧嚣、忽悠、炒作、炫富、装穷、暴戾、冷漠。2004年零点调查公司对中国居民的调查结果表明 [6],对社会发展走向持认同态度的主要是中等以上收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群体,而对社会发展走向持怀疑态度的主要是中低收入、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偏大的弱势社会群体。有调查中发现,在失业—下岗人员群体中,具有十分强烈的“我们感”。他们对于社会现象特别是对于贫富差距的看法是不仅对此持有相当极端的否定情绪,而且还经常流露出“我们”是被剥夺的人的不满和愤懑[12]。对某省大学生社会心态调查表明[13],中低收入家庭大学生的社会心态严重失衡,家庭收入为“下等”的大学生对政策的认同度较低。家庭条件越差,道德认同率越低。家庭收入“下等”的大学生对仇富的认同度却高达72.3%。随着家庭条件的渐差,仇官心态逐渐严重。
关键词 家庭微系统;心理理论;影响机制
分类号 B844
1 前言
心理理论(Theory of mind)是当今发展心理学社会认知发展领域里的研究热点。它是指个体具有的关于自己或他人心理世界的知识,包括愿望、信念和情绪等心理状态的理解,以及据此对自我和他人行为的解释和预测。心理理论的个体发生和发展机制是目前研究者关注的主要问题,比如幼儿的心理理论发展究竟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影响的过程和机制如何,尚有待深入的探讨。Hughes,Jaffee,Happe,liaylor,Caspi和Moffitt(2005)采用行为遗传学的方法研究了1116对60个月大的双胞胎,发现环境因素解释了该样本心理理论成绩个体差异的绝大部分。由此可见,后天环境对个体心理理论发生和发展的影响极其重要。从生态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是影响个体发展最重要的来源,发展中的个体嵌套于相互影响的一系列环境系统之中,系统与个体相互作用从而影响着个体发展(Bronfbnbrenner1979)。学前儿童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家庭微系统,所以研究者的兴趣主要集中于家庭微系统对儿童心理理论的影响。
我们在综述和分析文献的基础上,把家庭微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即家庭基本环境子系统、父母与儿童互动子系统和兄弟姐妹与儿童互动子系统。三个子系统相互作用,形成了动态的、发展着的家庭微系统,从而影响着幼儿心理理论能力的发展。其中家庭基本环境子系统属于客观环境,它包括两个变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兄弟姐妹数量类型。父母与儿童互动子系统属于主观环境,它包括以下变量:依恋类型、教养方式、母亲情绪表达和亲子游戏。兄弟姐妹与儿童互动子系统也属于主观环境,它包括以下变量:兄弟姐妹与儿童间的合作冲突和假装游戏。本文通过分析各因素在心理理论发展中的作用,探讨家庭微系统影响儿童心理理论发展的过程和机制,构建家庭微系统影响心理理论的模型。
2 家庭基本环境子系统对幼儿心理理论发展的影响
2.1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测量主要基于母亲受教育程度、母亲职业阶层和父亲职业阶层(Meins,Fernyhough, & Russell,1998)。有研究者考察了来自不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3~4岁儿童的心理理论,发现家庭社会经济地位高(用父母职业声望的社会经济系数来测量)的幼儿,其错误信念任务成绩显著高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幼儿(shatz,Diesendmck, & MartineZ-Beok,2003)。母亲受教育程度、母亲职业阶层、父亲职业阶层与4岁儿童心理理论水平显著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31、0.37、0.26),而父亲受教育程度与儿童心理理论水平不存在显著相关(Cutting & Dunn,1999)。然而Lucariello,Durand和Yamell(2007)考察了5岁和6岁儿童推测自我和他人心理状态的能力,包括对自我与他人的信念、情绪和知觉的理解,发现高、低两种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儿童,其心理理论任务成绩并没有显著差异。他们认为,研究结果与shatz以及cuning和DuⅡn的结果不一致,可能是因为测量任务的不同和被试年龄的不同导致的,可能3岁和4岁阶段的儿童,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在5至6岁阶段没有持续下去。我们认为最可能的原因是Lucariello等人的研究中所用的被试年龄范围较窄,被试的心理理论测量成绩比较平均,所以很难发现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儿童在心理理论发展上的差异。同时还有可能是由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幼儿心理理论的影响是间接的,前者通过其他中介变量进而影响后者,因此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自变量)由于其他中介变量的影响导致它与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因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稳定。
Lugo―Gil和Tamis-Lemonda(2008)进行了一项纵向研究。在幼儿14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时测量其家庭资源(用家庭人均收入、母亲受教育程度、母亲自身阅读频率、父亲是否与母子同住来测量)、父母养育质量(用母子游戏、挑战性任务和HoME量表来测量)和幼儿认知发展水平佣MDi分量表来测量),从而考察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现家庭人均收入、母亲受教育程度与父母养育质量显著相关。在三个不同时间点上幼儿的家庭资源、父母养育质量与其认知发展能力分数相关显著,并且前两者能持续预测后者。从结构方程模型检验的结果也可推测出在测量的三个时间点上,父母养育质量在家庭资源对认知能力水平的影响中可能起着完全中介作用。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表明,家庭资源中母亲受教育程度和家庭人均收入与父母养育质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值较大。本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客观环境对幼儿认知能力的影响是通过父母养育质量这一中介变量起作用的。我们推测,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幼儿心理理论能力的影响可能是通过父母与儿童互动子系统这一中介系统而起作用。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自变量)通过影响父母与儿童互动子系统中父母教养方式、亲子游戏等因素(中介变量),进而影响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因变量)。具体而言,父母与儿童子系统中的依恋类型、教养方式、情绪表达和亲子游戏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影响儿童心理理论过程中的中介变量(温忠麟,张雷,侯杰泰,刘红云,2004)。但儿童认知能力与作为社会认知功能的心理理论能力存在差异,因此该并行多重中介模型(见图1)有待实证研究加以验证。家庭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儿童,其母亲受教育程度高,因此她们可能更倾向于采用民主型健康的教养方式;同时会更注重与孩子的交流互动,加强与孩子的情感沟通,创设更多与孩子进行亲子游戏的机会;家庭经济收入偏高则更可能保证抚养者对孩子照顾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更有可能与孩子形成健康的依恋类型,与孩子进行更多的亲子游戏。而依恋类型、教养方式、情绪表达和亲子游戏这些中介变量会在父母与儿童互动过程中对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
2.2 兄弟姐妹数量和类型
兄弟姐妹数量和类型与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水平具有某种相关关系。家庭中兄弟姐妹数量越
多,儿童的心理理论水平越高(Pemer Ruffmanl & Leekam.1994)。哥哥姐姐能促进幼儿错误信念理解能力的发展,而弟弟妹妹以及双胞胎类型的兄弟姐妹却没有促进作用(Ru‰an,Pemer,Naito & Parkin,1998;Cassidy,Fineberg,BrOwn, & Perkins,2005)。但Peterson(2000)的研究结果与上述结论不一致。他发现具有同辈兄弟姐妹(即年龄在12个月到12岁之间的兄弟姐妹)的幼儿心理理论任务成绩优于独生子女。弟弟妹妹和双胞胎类型的兄弟姐妹与哥哥姐姐一样,都有助于幼儿心理理论的发展。而只有小于12个月和大于12岁的兄弟姐妹才不具有促进作用。McAlister和Peterson (2007)的研究也支持这一观点。他们经过14个月的纵向研究,发现儿童在3岁初到6岁期间,同辈兄弟姐妹能持续促进儿童的心理理论任务成绩。中国城市儿童缺少兄弟姐妹,但张玉萍和苏彦捷(2007)发现在混龄编班里的4岁儿童,其错误信念理解能力和情绪理解能力都要高于来自非混龄班的同龄儿童。该结论在对4~5岁儿童更大样本的实证研究中再次得到验证(wang & Su,2009)。
从上述研究结果可见兄弟姐妹有助于儿童发展其心理理论能力,但并未发现某种绝对的兄弟姐妹类型具有这种促进作用。也许客观的兄弟姐妹数量和类型并不是影响儿童心理理论的直接因素,而是它们会通过兄弟姐妹与儿童互动子系统这一中介系统,进而影响儿童心理理论。不论是哥哥姐姐、弟弟妹妹或双胞胎(自变量),只要兄弟姐妹与儿童之间有经常的互动交流(中介变量),时常产生合作冲突,进行假装游戏,在这些动态的交往互动过程中,儿童能有更多的机会体验他人的心理状态,进而促进心理理论(因变量)的发展。而非同辈兄弟姐妹存在一定年龄差距,因此缺乏与儿童间的互动交流(合作冲突、假装游戏),正是缺乏这些中介变量的作用,因此导致兄弟姐妹数量(自变量)与儿童心理理论(因变量)之间的相关不显著。兄弟姐妹数量类型影响儿童心理理论过程的并行多重中介模型如图2所示。
3 父母与儿童互动子系统对幼儿心理理论发展的影响
3.1 依恋类型
依恋类型作为早期个体人际关系质量的主要变量之一,与个体社会认知能力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关系。有研究发现,3~4岁安全型依恋的儿童错误信念测试分数显著高于不安全型依恋的儿童,安全型依恋与心理理论分数呈显著正相关(Arranz,Artamendi,Olabarrieta, & Martin,2002)。依恋类型对儿童心理理论的影响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呢?倘若是间接的,那么其影响机制如何?Meins,Femyhough,WainwTight,Gupta,Fradley和Tuckey(2002)加入母亲心理状态术语因素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实证研究。他们在婴儿6个月时,
让母子进行20分钟自由游戏,对母亲使用的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和不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进行编码。在婴儿12个月时通过陌生情境法测量其依恋类型。在幼儿45个月和48个月时通过表观一现实任务、意外内容任务和意外地点任务测量其心理理论水平。结果发现安全型依恋(自变量)与母亲使用的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中介变量)显著正相关p=0.42);母亲使用的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中介变量)与幼儿心理理论水平(因变量)呈显著正相关(r=0.34),回归分析结果也显示母亲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中介变量)能单独预测幼儿心理理论(因变量),并且能解释其方差变异的11%:并且在控制了母亲使用的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中介变量)后,安全型依恋(自变量)与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因变量)相关关系不显著。由此可见,母亲在与儿童互动交往时所使用的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中介变量)在安全型依恋(自变量)和心理理论能力(因变量)之间起完全中介的作用。并且还有研究表明安全型依恋儿童的母亲在要求自由描述孩子的特点时更倾向于描述孩子的心理特征,安全型依恋到描述孩子心理特征的路径系数为0.363,路径系数显著(Meins,Femyhough, & Russell,1998)。安全型依恋儿童的母亲更倾向于把孩子当作有心理的个体看待,因此她们在儿童早期养育孩子时,不仅仅只关注他们的生理状态,还注重他们的心理状态。从而在与孩子互动交流时更易使用一些心理状态言语与其交流。这些能恰当反映孩子心理状态的言语(Mind-Mindedness)能促进儿童对自己及他人心理状态的理解,进而提高其心理理论能力。因此我们可以假设,依恋类型(自变量)是通过母亲使用适当的心理状态言语这一中介变量影响儿童心理理论(因变量)的发展。
3.2 父母教养方式
许多研究者考察了父母教养方式与儿童心理理论的关系。结果发现3~5岁儿童心理理论水平与母亲情感温暖理解的教养方式显著正相关(李燕燕,桑标,2006)。7岁组儿童包含意图的信念理解与过度偏爱的教养方式显著负相关,8岁组儿童包含意图的信念理解与惩罚和严厉显著负相关(杜丹,苏彦捷,2009)。不同的结果可能与使用的教养方式测量方法及心理理论能力测量的不同方面有关。另有研究者考察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教养方式与心理理论的关系。vinden(2001)研究了3~6岁韩裔美国儿童和英裔美国儿童的心理理解能力与其父母教养态度间的关系。通过父母养育态度问卷测量父母养育风格的三个方面:行为控制、学习自由、自主鼓励度。结果发现英裔美国儿童的心理理论水平与专制型教养方式显著负相关。权威型教养方式与心理理论不存在显著相关。与此相反,韩裔美国母亲一般为专制型教养方式,但5岁韩裔美国儿童的心理理论水平高于英裔美国儿童。由此可见,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心理理论的影响并不一致。原因可能是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心理理论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父母进行教育的行为特征这一中介变量来起作用的。不同社会文化下同一类型父母教养方式的表现并不完全相同,而正是在这些养育表现中父母与儿童的互动特点才是影响儿童心理理论发展的关键因素。
Ruffman,Pemer和Parkin(1999)深入考察了不同父母教养方式下具体的亲子教育特点对3~4岁儿童心理理论发展的影响。通过访谈问父母五个最近刚经历的教育孩子的情境,要求父母描述当时真实的反应做法(如,你记得最近一次孩子向你撒谎的情境吗?你当时知道他/她撒谎了,你是怎么说怎么做来教育他/她的?)。把父母的回答按照4种反应类型(包括情感感受探讨、一般性讨论、训斥反应和不明确反应)进行编码。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情感感受探讨的次数与儿童错误信念理解成绩边缘显著正相关,该变量能够独立影响儿童的错误信念理解能力。而训斥反
应与儿童错误信念理解成绩呈显著负相关,一般性讨论和不明确反应与儿童错误信念理解的相关均不显著。由此可见,具有不同教养方式的父母在具体教育孩子的情境中所体现的言语讨论特点影响着儿童错误信念理解能力。父母在教育孩子的实际情境中,探讨他人的情感感受这类教育策略较之一般性讨论、训斥反应和不明确反应。前者包含更多的与孩子进行心理状态、情感状态的讨论和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通过探讨他人的情感感受,使用更多类型和数量的心理状态术语从而引导儿童正确感受他人的心理,促进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而一般性讨论、简单的训斥,缺乏关于自己和他人的心理状态谈论,因而不利于儿童心理理论发展。这提示我们,仅仅看教养方式(自变量)与心理理论(因变量)的关系,可能很难解释教养方式直接影响心理理论发展的机制。而是在不同的教养方式下,父母与儿童的心理状态谈论方式和内容(中介变量)不同,从而对儿童心理理论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上述研究和分析来看,父母教养方式可能并不是直接影响着儿童的心理理论,而是父母的教育特点、与儿童互动交流中心理状态言语的使用在影响心理理论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中介作用。即父母教养方式通过亲子间心理状态言语的使用(中介变量)影响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
3.3 母亲情绪表达
母亲与儿童互动交流中,情绪情感的表达与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关系。母子游戏过程中,母亲给予儿童的情绪解释与儿童情绪理解能力显著相关(Gamer,Dunsmore & southam-Gerrow,2008),家长分享情感的行为有利于促进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马伟娜,洪灵敏,桑标,2009),并且母子交流过程中母亲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与儿童情绪理解表达分数显著正相关(r=0.66)(McQuaid,Bigelow,McLaughlin, & MacLean,2008)。Symons和Clark(2000)通过纵向研究考察了学前儿童母亲情绪与其心理理论间的关系。在儿童2岁和5岁时,采用自我报告问卷和量表测量母亲的抑郁症状、情境焦虑和特质焦虑、亲子关系中的具体压力、压力应对风格以及社会支持,从而获得母亲情绪综合分数。在儿童5岁时,通过意外内容任务、意外地点任务和抚养者意外地点任务(类似经典意外地点任务,由找物体替换成找抚养者。其任务难度高于意外内容任务和经典的意外地点任务)测量儿童心理理论能力。结果发现儿童2岁时母亲的抑郁情绪能预测儿童5岁时抚养者意外地点任务成绩,并且这一关系独立于安全型依恋、母亲敏感性和儿童5岁时母亲情绪水平。对此,研究者认为在孩子发展的早期,具有相对较高但并未达到临床水平的抑郁情绪的父母,倾向于关注婴儿的行为线索、夸大思考婴儿的心理状态,从而在亲子互动中善于使用心理状态术语,进而促进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由此可见,母亲情绪影响儿童心理理论的过程中,亲子心理状态言语的使用有可能是该过程的关键中介变量,即母亲情绪表达通过亲子间心理状态谈论这一中介变量影响儿童心理理论发展。
3.4 亲子游戏
游戏是幼儿学前期的主要活动,亲子游戏能提供父母与儿童互动交流的环境,大量研究表明亲子游戏能促进儿童心理理论发展,但亲子游戏对儿童心理理论发展产生作用的机制尚不清楚。symons,Fossum和colIins(2006)通过纵向研究设计考察了母子游戏中心理状态谈论与幼儿后期错误信念理解之间的关系。在幼儿2岁时,对母子游戏过程进行录像,测量母亲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情况。在幼儿5岁时通过一系列错误信念任务测量其心理理论水平。结果发现亲子自由游戏中母亲使用的恰当的愿望状态术语数与幼儿五岁时心理理论能力相关显著(r=0.35),并且这一相关关系独立于其他因素(母亲敏感性、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和幼儿言语能力)的影响。母子自由游戏中幼儿愿望状态术语数与母亲恰当反映儿童心理或行为的愿望状态术语数显著相关,幼儿认知状态术语数与母亲恰当的认知状态术语数呈显著相关。这表明母亲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能影响孩子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并促进孩子心理理论能力的发展。针对研究中母亲认知状态术语不能预测幼儿5岁时的心理理论能力这一结果。研究者认为可能在儿童年龄稍大些的阶段,这种促进作用才能显现出来。symons,Peterson,slauester,Roche和D0yle(2005)也发现母子共同阅读书籍和讲故事任务中使用到的心理状态言语也与儿童心理理论能力显著相关(r=0.54)。这些研究都提示了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在亲子游戏促进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亲子游戏中,母亲使用心理状态术语能为儿童提供思考自己和他人心理状态的机会、环境,进而促进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我们推测亲子游戏部分通过心理状态谈论这一中介变量影响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
4 兄弟姐妹与儿童互动子系统对幼儿心理理论发展的影响
4.1 合作与冲突
家庭中儿童与兄弟姐妹之间合作、冲突的互动交往过程可能会影响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发展。Cutting和Dunn(2006)考察了4岁儿童与兄弟姐妹间交往质量和其心理理解能力之间的关系。研究者观察和记录儿童在谈话中所说的每个句子。计算具有合作性假装、冲突、非交流等特征句子出现的频率。结果发现儿童错误信念理解和情绪理解成绩与儿童的合作性假装句子数呈边缘显著相关,与冲突句子数呈显著负相关。这提示我们,儿童在与兄弟姐妹的合作、冲突过程中,包含心理状态言语谈论的互动情境,可能会促进他们对他人心理状态的思考、推测和理解,进而促进心理理论能力的发展。Brown,Donelan-Mccall和Dunn(1996)考察了幼儿与兄弟姐妹间合作冲突、心理状态术语使用与幼儿错误信念理解能力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幼儿与兄弟姐妹间的合作(自变量)与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中介变量)相关显著。幼儿与兄弟姐妹交谈中使用心理状态术语(中介变量)与其错误信念理解能力(因变量)相关显著。该研究表明在幼儿与兄弟姐妹间合作冲突促进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发展的过程中,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可能起着部分中介作用。Foote和Holmes―lonergan (2003)研究了3~5岁儿童和兄弟姐妹间的冲突与其心理理论能力的关系。研究者对儿童与哥哥或姐姐的自由游戏过程录像15分钟。测量游戏里冲突过程中所使用的心理状态术语和三种不同类型争论(即他人引发的争论、自己引发的争论和无争论)出现的频率。结果发现儿童心理理论水平与他人引发的争论呈显著正相关、与自己引发的争论不相关、与无争论显著负相关。同时冲突中使用的心理状态术语与他人引发的争论显著正相关(r=0.47,p
显著预测儿童心理理论成绩、而自我引发的争论不能预测儿童错误信念任务分数。从该结果我们可推测他人引发的争论与自我引发的争论不同在于前者会使用更多的心理状态术语,而后者的使用量较少。他人引发的争论对儿童自身的冲突影响更大,从而引发儿童理解、考虑他人心理状态的程度更大,使用心理状态术语的数量更多。而自身引发的争论对儿童自身的冲突感较前者更弱,很难引发心理状态术语使用。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量不同,进而对儿童心理理论能力的促进作用也不同。由此可见,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在合作冲突促进儿童心理理论发展过程中可能起着部分中介作用。
4.2 假装游戏
假装游戏是幼儿与兄弟姐妹间交往的重要内容。在假装游戏中,幼儿将一个物体表征为另外一个物体,从而提高幼儿的心理表征能力,促进其心理理论能力发展。但同时在游戏过程中引发的心理状态谈论。可能也是促进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Hughes,Fujisawa,Ensoe,Lecce和MaTfleet(2006)考察了两岁幼儿和兄弟姐妹之间游戏质量(假装游戏频率、互惠游戏频率)、内部状态谈论与其心理理论能力之间的关系。发现当控制了幼儿年龄、语言能力和总体谈论数量后,幼儿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游戏质量与其内部状态言语显著相关(r=0.46,p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幼儿与兄弟姐妹的假装游戏促进其心理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内部状态语言的使用可能是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它也许可以解释一部分以前发现的假装游戏对心理理论发展的影响。心理状态术语使用在假装游戏促进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发展过程中可能起着部分中介作用。
5 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对幼儿心理理论发展的影响
从以上论述可见,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是家庭微系统促进儿童心理理论发展的核心因素。symons(2004)也认为心理状态谈论是促进幼儿心理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从vygotsky的“内化”角度来解释这一促进作用。实证研究也发现母婴早期互动交往中母亲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能提高儿童后期心理理解能力和情绪理解能力(Ereky―stevens,2008)。儿童在2~4岁期间,母亲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与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具有因果关系,前者能显著正向预测后者。而且母亲对各种类型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都能够促进儿童的心理理论能力(Ruffblan,slade, & crowe,2002)。Meins,Femyhough,Wainwright,clark-caneL Gupta,Framey和Tuckey(2003)通过纵向研究考察了母亲使用心理状态术语的结构效度,以及它对儿童心理理论能力的预测效度。结果发现婴儿6个月时母亲使用的心理状态术语量能独立预测儿童48个月时母亲使用的心理状态术语量和儿童45个月时的心理理论水平。路径分析结果也发现,母亲使用的恰当的心理状态评论与儿童后期心理理解能力具有直接的联系。由此可见,母亲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是母亲自身言语交流的一个稳定性特点,该特点能直接促进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预测儿童后期心理理论水平。国内研究者通过观察母子游戏过程考察了亲子间心理状态术语、非心理状态术语使用与3~5岁儿童心理理论的关系。同样发现母亲心理状态术语使用、儿童心理状态术语使用与儿童心理理论能力存在显著相关(桑标,李燕燕,2006)。然而Lu,su和wang(2008)发现儿童的心理状态谈论并不能影响其心理理论发展,而是简单的提及他人能促进其心理理论发展。这两个研究结果的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心理状态言语的测量方法不同所导致。前者通过观察与母亲的游戏互动测得。而后者通过测量儿童的自传体记忆,从儿童的回忆内容中编码出心理状态谈论。关于心理状态术语使用对儿童心理理论的促进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促进儿童心理理论发展的机制是当前的研究热点,目前存在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这种促进作用归功于特定心理状态术语词汇的作用(Brown,Donelaan-MccaIl, & Dumm,1996;Cheung,chen, & Yeung 2009)。母亲在与儿童交谈中使用到的心理状态术语(如“想”、“认为”)能引起儿童对心理过程的注意,由此能帮助儿童发展对心理状态的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二种解释认为这种促进作用归功于语法。具有心理动词加上补语结构的特定句法结构能促进儿童对错误信念的理解(deslliers & Pyers,2002;莫书亮,苏彦捷,张亚旭,2007)。在母亲使用心理状态动词的句子中,心理状态动词加上补语的句法结构能帮助儿童对心理状态进行理解和概念化,从而促进着儿童心理理论能力。第三种解释认为这种促进作用归功于语用(de R0gnay,Pons,Harris, & Morreu,2004)。例如,当母亲说“小明认为那是一条狗”这句话时,想要表达某人(“小明”)对某个事件(“那是一条狗”)的特定看法。使用这种心理状态术语有助于人们阐释某人特定的心理状态或对于一个给定事件的个人观点,以及各自拥有着不同的看法(Harris,Rosnay, & Pons,2005)。对于以上三种解释,各有不同的证据支持。心理状态术语的使用对儿童心理理论发展影响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6 小结与展望
家庭微系统包含客观的家庭基本环境子系统、主观的父母与儿童互动子系统、兄弟姐妹与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68、70、71、72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
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释:
[1](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对社会资源、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并贯穿于再次分配过程始终的制度和规范,是指导再次分配过程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分配过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过程的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出发,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一、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作为法律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法律产物,一直都以追求社会发展过程的实质性正义为根本的目标和出发点。经济法是在批判的继承和发展民法的形式正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实质正义的观点和立场,而这恰好与实质正义所倡导的差别对待原则相映生辉,遥相呼应。由此,实质正义也就逐渐演变为经济法的精神内涵和灵魂。作为实质正义的一种外化形式,经济法理所应当将实质正义作为其首要和原初的基本原则。
首先,宏观调控法的目标在于发挥国家的整体性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导向和指引,避免纯粹市场经济原发性的自目和滞后,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给经济发展过程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行为的效率和公平正义。其次,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经济过程中,个别居心叵测的投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秩序。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整体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剥离出来的抽象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们的理性共识。每个人的私心和私欲导致这个社会无法通过个体行为达成社会整理利益的理性共识。因此,一个带有权威性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便顺理成章的成为社会公众期待的重要角色。考虑到这个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的各方面特性,政府部门应当是最合适不过的备用人选。只有政府才能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划分,重新整合社会利益的分配布局,使其更加趋向于合理。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看待政府的角色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行为成为市场经济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在政府的干预下社会的各个利益阶层通过民主协商机制进行博弈,最终实现群体势力的逐渐均衡稳定。可见,经济法调整视阈是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瑕疵和利益失衡。经济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利益,避免社会中各类矛盾激化,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在二次分配过程中坚持整体利益原则,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显著标志。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着眼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又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利益考虑,真正做到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结构,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利益。
三、有限调节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分配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稳定,而且对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和协调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拥有再分配权力的国家政府,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法律机制,来实现控制和调节再分配的目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满足再分配关系的调整需求,又包括经济法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法在再分配的调整过程中,既面临着基于政府有限理性的主观能力局限的问题,也存在受到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再分配的客观范围限制的情况。宏观上来讲,经济法对再分配范围的界定是有限的,它主要针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但又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领域进行调整,而没有必要对再分配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整。从微观的层面反观经济法的有效调节原则,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国家的主导地位的合法性是其应有之意。但是,国家行使其再分配过程的调节权力时必须严格的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越权滥权。在具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时,国家必须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调节和分配的均衡。当然,人们不能将经济法神化,认为经济法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可以普度众生的灵丹妙药。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难免存在力所不及的自点和局限性,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政府的有限理性及其自身在不同阶段的利益倾向性。因此,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强制性分配在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而非强制性分配的作用范围则显得极其有限。
关于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会计理论的研究应当以会计环境还是以会计目标作为其逻辑起点,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会计环境论和会计目标论之争。由于二者都有说服力,针对其相持不下的情况,又有会计环境与会计目标结合论。以下作者试图进行简要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语言等方面的原因,美国的会计研究对我国的会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两国会计环境的差别在某些场合却往往忽视。美国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市场完全监管严格,税制完善且管理手段强硬,注册会计师职业得以充分发展且有着严谨的自律机制,资讯系统完善且高效,相比之下,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尚处于发展之中,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尚需调整与完善。资本市场还处于成长的初期,市场监管手段和税收征管以及税制的完善尚需要时日,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不容乐观,资讯条件不够理想。由此可见,不同环境下的会计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显然是不同的,所以进行我国会计理论方面的研究,应当以我国会计所处的环境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本国的问题。当然,借鉴他国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也是不可缺少的。
虽然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中存在诸多具有共性的成份,但并非所有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下被特定会计实践证明了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都具普遍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对会计环境论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的观点进行反思。
此外,双重受托责任也应运而生。双重受托责任观认为现代会计在“受托—受托”的关系中的责任是双重的,既包括对受托资源的安全完整、充分运用和实现经营目标的责任,也包括对员工的福利、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政府的税收、公众的就业、社会公益事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目标论是受制于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运行体制的。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通过运用会计信息来考察受托者对托付财产或资源的管理和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特别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动作情况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但仍然关注受托资源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他们处于一个相对发达的市场条件下,随时可以通过资本市场间接地对其所托付的资源进行调配,社会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本身也确实充当着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使得会计信息对决策的作用日益重要。不言而喻,决策有用观应当是财务会计被普遍认可的情况下才得以成立。只有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充分分离之后,企业外部利益关系集团的力量足以制约财务信息的公允呈报,决策有用观才能够确立。因此,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相同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以及私营企业而言,决策有用观和经营责任观的侧重点也未必相同。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国际会计准则只对财务会计处理和呈报的重要方面进行规范,而不顾及次要的方面。同理,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也主要用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因此会计目标倚重决策有用观是可以理解和易于接受的。
综上所述,从会计理论体系本身来说,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联系实际的逻辑起点,它基于特定的会计环境,对会计基本假设和原则具有统驾作用。从实务方面看,它指导特定会计系统的建立并引导其运行,从而构成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2关于会计理论的一般认识
会计理论一词虽然广泛应用于财务会计多年,但尚无标准的定义。在会计文献中,对会计理论的含义有许多不同的理解。
但笔者认为,瓦芡和齐默尔曼作为当代实证会计理论的代表人物,对会计理论提出的意见是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潮流的。他们认为:“会计理论的目标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解释”是指为观察到的提供理由,“预测”则是指会计理论应能够预测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未必就是未来现象,它们包括那些已经发生,但与其有关的系统性证据尚未从数据中收集到的现象。因此,在他们看来,假设和通过数据进行验证构成了发展会计理论的基本前提。
3关于发展会计理论的方法和实践性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实证会计理论逐步发展是西方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我国应用实证方法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这首先是由于我国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持续发生着重大变化: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会计的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致使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群体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企业相对地位的确立导致财务信息呈报的企业导向,会计人员身份的转变致使会计信息编报立刻发生了微妙乃至深刻的变化。其次,由于20年来我国财务会计规范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尽管这种变动的程度和频率不尽均衡,但相对而言,较大规范的变动至少应当包括1993年会计转制和1997年以来具体会计准则的和实施。这样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关年度财务信息较为严重不可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如果考虑到1994年税制改革,和汇率并轨因素的影响,会计信息的不可比程度是不言而喻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会计规范的两次大的变动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因此,在当前,以对我国财务报告数据的统计分析为依据的研究成果的可信度是值得考虑的。所以,我国当前和今后几年的会计理论研究势必仍然无法以统计和建立模型等研究方法为主,而传统的研究方法仍将居于主流地位。
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研究方法进行再认识。分析我国会计研究的传统方法,很难证明其等同于规范方法。换言之,规范研究方法与传统方法并不是相互重合的概念。二者充其量只不过是交叉的概念。在我们以往所进行的研究中,我们自觉不自觉的部分采用某些实证研究方法。众所周知,实证研究方法既包括当前十分流行的统计分析和“建模”,也包括诸如问卷调查、实地调查、访谈、案例研究、实验室模拟研究、实地试验等方法。因此,以往的研究中所采用的实地调查方法、解剖麻雀的方法、较为简单的统计分析方法、蹲点实验等方法应当属于客观的以实践为基础的或称之为以经验为根据的方法,也可认为是实证研究方法。
随着实证研究的兴起,规范研究受到日益普遍的批评。规范研究的根本缺陷在于其所基于的假设通常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无法在结论上获得普遍的共识。尽管如此,对于诸如会计理论框架,财务报表的要素及确认与计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仍然主要地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应当承认,研究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不仅表现在规范研究的过程中,而且也出现在实证研究的若干阶段。正如瓦芡和齐默尔曼在他们的《实证会计理论》中所指出的:“研究人员在建立会计理论的过程中必然带有主观随意性。研究课题的选择与理论模式的建立都会受到研究人员自身价值观的影响”。
在批评规范研究时,我们应当对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研究命题的学术性加以区别,从而克服所谓纯学术研究的思想。无论是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实际上都不是所谓纯学术的研究,因此强调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并不意味着否定规范研究方法。
4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会计论坛日益繁荣,然而,改革开放初期对国外会计理论的引进和评价,毕竟只是我国会计理论研究拨乱反正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并非不可突破的既定模式。借用他山之石,是为了攻克本山之玉。借鉴并非为了借鉴本身,而是为了对照以便取长补短或吸取教训。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会计特用的系统结构。这个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状况和优化方法,需要由我们自己实事求是地去探索,实实在在地研究,把中国会计实务作为他国研究的许多成果试验田的做法实不足取。
同时,由于实证会计理论研究的许多成果基于经济学和行为科学的新兴学派的观点,而这些学派及其观点在其本学科领域中往往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当会计理论研究者对其所借用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时,这种借用显然是危险的。同时,由于新兴经济学理论的某些假设,例如理性经济人假设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实,未必符合我国社会和文化现实,盲目借用显然是有害的。
当前,我国的会计系统,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革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不仅会计目标需要明确,而且会计准则建设的目标及其相关问题也亟待明确。财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问题、成本与效益问题、财务信息提供的责任问题、财务信息使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财务报告监证的法律责任、经济风险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问题,会计管理机构、财务信息提供者和注册会计师的相互牵制配合问题,会计职业操守和自律问题、会计确认和计量以及披露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等等都有待于我们去探索。
总之,我国会计正处于一个剧烈变动的时期,对会计理论工作者而言正是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时期。一个不可多得的充满了创造机会的时期。然而,要抓住这个机遇,必须深切地把握我国的会计实务。
综上所述,以下结论应当是可以成立的:会计理论发展的基础只能是会计实务,会计理论正确与否最终应当也只能经过实践来检验,会计环境是会计理论研究必须加以考虑的前提条件,但这未必意味着会计环境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会计理论逻辑起点应当是会计目标。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基础只能是我国会计实践。
摘要:在会计改革过程中,我们始终面临这样一些问题:会计如何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变,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体制,这样的会计体制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结构,怎样对待西方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西方关于会计理论的供求问题的研究成果也日益受到关注。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还不够充足,在会计理论研究领域,尤其要关注成本效益的对比问题以及供需平衡问题。
关键词:会计理论;实践基础;会计目标;会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