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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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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

第1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我县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 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经济政策原因。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二)金融部门方面的原因。一是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巨额贷款投放给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二是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贷款无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则钻金融部门对贷款用途监督检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来吃“贷款”,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三是“三款”现象突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某些信贷人员利用职权发放“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等现象较为突出,地方行政领导指定金融部门向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贷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担保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执行担保制度不够严格,有的甚至视担保为儿戏,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不论有无实际担保能力,一般予以许可。

(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三、 防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一)树立全民诚信观念,努力创建信用城市。诚实信用是安身立业之本,是一切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的核心,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东营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全民诚信观念,不断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政府成为群众信赖满意的政府,企业成为社会公认、放心的企业,个人成为“明理守信”的公民。

(二)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一要严格贷前审查,依法放贷。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和审查制度,切实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要认真加以考察,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按时收回;对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决不能盲目采取“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解决还贷问题。二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三要杜绝“三款”现象,抵制行政干预。金融部门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现象,对于信贷人员以贷谋私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还要坚决依法自觉抵制行政干预,对行政部门搞地方保护主义,只顾本地方、本部门一时利益,不顾贷款投向和安全性,利用行政命令形式干预金融部门放贷的应坚决予以抵制。四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收贷。金融部门对于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的,应尽早向法院起诉,积极依靠法律手段依法收贷。发生借款纠纷,只有及时诉诸法律,才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也便于法院及时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收贷难”问题。

第2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已保持30年的高速发展, 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 伴随着新老传播媒介的融合发展, 人们的交流渠道不断拓深,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频繁。人们在享受现代化所带来的便捷和发达的同时, 也不断承受着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在一个高度现代化和科技化的社会中, 任何个体的变化都有可能影响整体的发展与延续。基于对问题频发的现代社会分析的基础上, 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所著的《风险社会》一书中, 正式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 并指出风险社会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有效的规避、减少或疏导现代社会所带来的风险, 使其在公众容忍的范围内促进社会的现代化。与早期的危险相对, 风险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1]因此, 现代社会的风险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风险的内生性。即风险是由人类的决策或行为引发, 并经社会的各种制度运行而产生的共同结果;二是风险的延展性。风险的影响范围是全球性的, 且影响持续时间长;三是风险后果的严重性, 但发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风险防范措施的无力性。即现在风险计算方法和经济补偿方式都难以预防风险。[2]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 客观上要求每个人重新审视社会现代化进程, 尤其是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近些年, 随着人们的就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转变, 医疗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加之社会、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 我国医疗纠纷逐年递增,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这在客观上要求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加以调整, 以期应对医疗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当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参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46条的规定, 分别为当事人协商、行政部门主导下的调解及提起民事诉讼。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 要求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从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主导向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转变;从单一解决机制向多元化格局转变。从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转变, 不仅需要医疗纠纷解决思维的转变, 更需要医疗纠纷立法的及时调整。但需明确的是, 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一味否定传统解决机制, 而是在不违背医疗纠纷解决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多元化解决机制主张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从而使得当事人能够灵活地调整程序, 表现为纠纷解决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观我国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存在诸多与上述理念不相符的问题。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决我国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的问题,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医疗风险, 缓和医患关系, 成为摆在广大卫生法学和医学伦理学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议题。

二、风险社会中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条例》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这些解决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为化解医疗纠纷和缓和医患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些年我国医疗纠纷事件的增多和影响的扩大, 逐渐表明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已难以适应当前医疗纠纷的新情况和医患关系的新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1. 当事人协商机制不规范。

当事人协商机制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后,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该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样且可操作性强, 对时间和空间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医疗纠纷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 当事人协商已成为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当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有85%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解决的。但通过分析不难发现, 如此高的协商率并未有效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 (20142015) 》统计, 从2002年至2012年,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在十年间增长了十倍。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单一且其他解决道路不通畅的情况下, 医患双方只有选择协商这唯一方式;二是当前协商机制不规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具体而言, 协商机制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协商范围不明确。现实中医疗纠纷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 理论上协商机制仅仅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4]但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消除不利影响, 对患者许诺高额赔偿以使其放弃对医院或医生责任的追究, 不仅间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对赔偿数额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违法治精神。二是赔偿数额未限制。由于当前法律对赔偿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患者为争取较大的赔偿, 往往向医院索要超出医院赔偿能力或接受范围的赔偿数额, 医院为不扩大社会影响或息事宁人, 只能被迫让步。三是协商地位、信息不对称。在医疗纠纷协商关系中, 与掌握医疗信息和社会地位、资金占优的医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无疑是弱势群体。

2. 行政调解道路不畅通。

所谓调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使他们互相谅解, 进行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纠纷的活动。[5]调解具有预防社会矛盾、缓和与控制社会冲突及节约医疗纠纷管理资源及成本的优势, 但在现实中却运用较少, 甚至有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各中原因是因为调解并非直接分出对错和黑白, 而只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让步来化解或缓和矛盾, 没有最终权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该机制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问题频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据《条例》第36、37条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只有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当事人向其提供的书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申请时, 才可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此种消极的调解态度显然难以适应当前日趋增多的医疗纠纷事件。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角色的混同。在我国, 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卫生事业的管理者, 也是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同时还在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医疗纠纷时, 这种既当上级又当调解员的行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联想到部门保护主义和行业本位主义, 从而对卫生部门的行政调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质疑。[6]三是调解范围过于狭窄。依该《条例》第36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仅仅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而对医疗过失、医疗损害等行为并未作出结论, 但启动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程序就是医疗机构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 这前后矛盾明显。同时, 按照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法定的医疗事故为标准,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7]

3. 诉讼机制不健全。

诉讼作为国家向医患双方所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是医疗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社会和医患双方所公认的最权威的解决方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鉴定前置, 调整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 分配了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事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大大降低了医患双方提起诉讼的门槛, 但在现实中却遇冷。除了我国民众怕诉心理的影响, 更多的是医疗纠纷诉讼机制还不健全,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问题突出。法院作为一个术业有专攻的机构, 对法律之外的知识却不甚了解。除了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是由司法部门鉴定之外, 因医疗事故所引发的医疗赔偿案件则由各级医学会鉴定, 但大部分医疗纠纷诉讼是由医疗事故所引起, 这种医疗领域的专业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专业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法官难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审理。二是案件审理涉及众多专业性问题, 需消耗当事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尤其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复杂且时间冗长, 间接地造成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诉讼效率低下。三是小额诉讼比例高, 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现实中, 许多法院所承接的医疗纠纷案件标的额都较低, 但因当事人主观期望过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许多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及的标的额一般较大 (大于或等于一万元) , 但明显高于最终法院所认定的数额。这种做法既浪费了司法资源, 也使法院的诉讼负担过重。

三、风险社会中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出路

通过对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良性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要以专业和高效为基础;二是在此基础上要以公正和权威为保证。具体到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上, 应以协商和调解作为医疗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 同时引入以专业性著称的医事仲裁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诉讼机制, 构筑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同时, 我们也可学习借鉴台湾地区的医疗纠纷解决经验。2000年台湾地区卫生署出台了《医疗纠纷处理法》 (草案) , 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 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 规定了医疗纠纷案必须先行调解。[8]因此,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运用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也可适用该理念, 遵循重视协商, 强制调解, 鼓励仲裁, 健全诉讼的理念。具体而言:

1. 重视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当事人协商在化解医疗纠纷时不仅能在形式和行为上有效化解纠纷, 而且也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隔阂, 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当事人协商机制还不规范, 成为制约其发挥最大功效之障碍。因此, 我们要及时填补这种规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协商范围。由于医疗纠纷存在着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 立法者应该明确协商机制的界限, 对协商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规定对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当事人之间不得协商;对当事人已经协商的事项, 因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宣布其无法律效力。此种行为旨在杜绝医疗机构花钱消灾和患者漫天要价等不良行为, 为当事人协商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限定赔偿数额。现实中医患双方往往对赔偿数额争论不已, 有违协商之初衷, 而且也为日后纷争埋下隐患。同时, 医疗事业具有的高风险性会让医疗机构一直处于不堪重负的状态, 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9]因此,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赔偿的具体数额。对此, 我们可借鉴美国一些州相关法律规定,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5年制定的《医疗损伤补偿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规定:其中医疗过失的一般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上限为25万美元。[10]该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限定赔偿数额使医疗机构避免赔偿高额费用和应对大量不公之纠纷。三是优化协商环境。在协商的过程中, 医疗机构要及时公开医疗信息, 让患者对整个治疗过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这样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价, 也让医疗机构能从容、自信地面对医疗纠纷;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化协商环境, 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监管力度, 从而为当事人协商营造良好的氛围。

2.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根据主持调解的主体或机构划分, 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形式。因此, 我们可从这几种调解方式对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进行探讨。一是行政调解。目前看来,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调解, 但也存在上述许多问题, 还需加大对行政调解的优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应修改《条例》第36、37条之规定, 简化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医疗纠纷调解的条件, 增强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行政调解的程序, 让卫生部门调解医疗纠纷有章可循。其次, 扩大行政调解范围。立法者除了要把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列入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还需把医疗过失、医疗损害等引发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中来。鉴于卫生行政部门既当上级又当调解员的情况, 建议可成立相对公正和中立的机构, 吸纳具备法律素养和医学知识的人参与其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解的公正, 增强公众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信心。二是法院调解。所谓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调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 以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从学理上看, 法院调解可以分为法院附设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因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中所说的法院调解主要是指诉讼中调解。鉴于当前法院调解率不高等情况, 我们尤其加强法院调解工作。首先, 把医疗纠纷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决医疗纠纷, 也可将适合非诉方式解决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节约审判资源。其次, 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管理和监督模式上, 不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应该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帮助。三是民间调解。所谓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活动。当前民间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于该机构属于群众自治组织, 可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可保持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性显著, 且该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一般都是免费, 从而导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二是营利性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称金必达公司) 正式成立, 并与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共同进行调解。金必达公司以收取患者获得医院赔偿款的10%作为提供调解服务的报酬, 且在调解成功后, 如医患双方自愿, 还可到天津仲裁委进行仲裁。但由于金必达公司的利润以医院的赔偿为基础, 从而导致金必达必然会偏向于患者, 这无疑会引发医院的质疑。总的说来, 这两种民间调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维持民间机构专业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态度、维持民间机构正常运作, 是我们需考虑的问题。

3. 创设医事仲裁制度。

所谓医事仲裁制度, 是指诊疗活动中发生民事争议, 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较于诉讼, 其具有专门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弹性等优势, 容易切合和满足个案的需求。当前, 在具体制度及程序建构上, 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选择且终局性。即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申请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诉。但如果选择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终局性, 且在仲裁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 当事人如想提起诉讼, 必须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 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选择何种医事仲裁具体制度及程序, 学界争论较大。笔者认为, 宜采用选择且终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 但如果适用不当, 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毁灭式打击意味着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丧失。而选择且终局性仲裁模式不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过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让当事人能争取自身权益, 最终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化解。同时, 由于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经济赔偿上, 从纠纷性质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故建议立法者应该将医疗纠纷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医疗纠纷即可。但考虑到医疗纠纷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体内容的制定上, 医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体如下:一是仲裁员的选择。基于利用现有仲裁机构裁决医疗纠纷的考虑, 且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仲裁机构设定的相关限定, 故不能再增设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 但我们可在仲裁员的选择上尽可能符合医疗纠纷仲裁的要求。由于医学具有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 因而在医疗纠纷仲裁员的选择上, 除了要强调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还应该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 故可吸收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医院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学伦理学专家等专业人士担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医疗纠纷以专业性强、复杂化著称, 但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与普通经济纠纷的处理过程并无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即可。一般说来,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是当事人申请。即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受理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应通知被诉方, 并且仲裁机构应及时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审理。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积极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应久调不决, 而是要及时作出裁决。最后是案件执行。即仲裁裁决在作出之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同时由于当事人选择了仲裁, 那么该裁决则是一裁终局性。医患双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纠纷向仲裁委申请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予以拒绝。同时, 仲裁委是一个社会公益目的性很强且非营利性机构, 本不应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费用, 但考虑到仲裁委维持自身运转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费用的负担上则坚持以医疗机构为主, 患者为辅的原则。三是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主要基于营造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和衡平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的考虑。因此, 在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即对医疗机构来说, 它们不能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或者无因果关系就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4. 完善医事法律法规, 健全医疗纠纷诉讼机制。

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最后一道公力救济途径, 具有化解医疗矛盾, 缓和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审理各种医疗纠纷案件, 以确保医疗纠纷在法院门前得到最终解决。但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诉讼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迫切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具体说来, 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强调: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赔偿, 诉诸到法院的, 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发的其他医疗纠纷赔偿, 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由于大部分医疗纠纷都因医疗事故引起, 实际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在医疗纠纷审判中积极适用《条例》。因此, 为了有效地维护患者的利益, 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应从立法科学性角度考虑, 优先适用《条例》之相关规定。同时, 《条例》作为一个已实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较难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和医患关系的发展, 有些规定已严重落后于时展。因而立法机构应发挥先行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及时修改或完善该《条例》, 期以能更好满足当前解决医疗纠纷之需要。二是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之规定,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包含两个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谁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诉) 。因而医疗纠纷诉讼时效还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计算纳入其中。三是医疗过错鉴定问题。我们应从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 建立一个司法行政部门主管, 且由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医疗过错鉴定机制。在该机制中, 司法行政部门主要对各级医学会进行资格审查, 进而组建一支由医学会专家和司法鉴定专家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队伍, 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和规范鉴定内容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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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加入WTO后的中国,房地产中介市场这块蛋糕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二手房、写字楼和住宅租赁市场的预期利益至少还有十几年的荣景,房地产中介服务仍然大有可为。笔者就以中介服务最为活跃的上海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资中介机构在国内主要从事的是中高档物业,如以豪宅、休闲不动产、商业不动产等为主的租赁买卖业务,而本土传统的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中低端的物业,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

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作出积极的预防措施。

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

(一). 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 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交易主体的风险一般指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说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

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

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就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过户并颁发产权证书。

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交房时间、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其中一方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为保证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提示交易双方对诸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中介机构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房地产中介机构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诸多的法律风险,关键是应当在交易前对交易房屋的产权等情况作一个彻底的了解,谨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委托、独家等关联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还应认真审查该房屋产权证明、有无权利限制等情况,如中介机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房屋产权人或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1、过失引起的风险。

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

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或估价人员对评估参数及评估信息资料真实性的甄别、价格含义等缺乏正确的把握,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

由工作态度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受自身执业能力限制,使估价结论发生较大偏差,在未明确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下,就盲目估价,导致估价不实。另外在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确定经济性贬值率或贬值额,以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

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

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

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例如隐瞒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失实而引发争议。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容易产生风险,造成经济纠纷。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专章对房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机构、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规定,对于其法律责任未有专门明确,只是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一般罚则,即行政责任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泛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通常,合同责任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其中,合同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居间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三.如何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 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身应尽妥善谨慎的审查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前面已经陈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转移部分风险,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1、何谓行业责任险。

行业责任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业责任险是化解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规定某些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购买行业责任险,即常说的强制保险。行业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诞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85年,在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单,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业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难以得到众人的重视,发展十分缓慢。而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发达国家因行业过失引发的纠纷和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业责任保险开始逐渐引起大家的关注,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被极大地激发。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行业责任保险已经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美容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建筑师、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等数十种不同的行业。可以说,行业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国已推行的有关行业责任险。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水平也不高,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外责任险业务占其财产险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量只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行业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虽然很少,但这一领域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时间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显然加快了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和营销,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气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律师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等新的责任险种,并准备继续推出校园(方)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全国性的新险种。

行业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不仅对合理规避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行业责任保险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专业人士履行职责的期望值在不断升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也给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使得行业责任引起的投诉和纠纷近年来呈快速上升势头。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带有"行政色彩"的专业职业,如公证、会计、律师、医生等都已经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它们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因此,一些过去由国家负担的行业赔偿责任将逐步由机构和个人自行承担,这些都有效地激发了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

公证、律师等行业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行业,和老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同时这些专业行业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道德风险,如假证明、假报表、假材料等实在让人防不胜防,因此,买份保险转移一下风险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行业责任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责任险,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对风险的防范作出约定外,如能积极利用社会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风险,对于保障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活动的顺利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对一个还没有打开大门的发展中保险市场来说,差距代表着挑战和机遇,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占据了这一市场的主动权,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大有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谁先开辟新的险种,谁就可能占领先机,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规模正是推行这一行业责任险最有利的市场保障。

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保行业责任险,从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承办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有了这种专业保险的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疑吃了一颗定心丸,在业务开展和企业规模发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顾之忧。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产生纠纷也会将风险转移,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培育更加有竞争力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实现房地产中介行业加速整合,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从而实现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保险企业的双赢。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走向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场经济乃是一种信用经济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信誉立则企业兴,信誉失则企业衰。诚信是社会形成过程中逐渐发展出的社会契约之一,也是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房地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基本条件,不偏不倚如实地向客户提供信息,既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其专业水准的体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实、或作宣传时故意夸大、掩饰租售房屋的优、缺点,必然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益于房地产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发挥诚信作为一种隐性资源的优势。

但并不是说房地产中介机构投保了行业责任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仍然属于一种财险,对于造成损失产生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保险公司仍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需要加强业务学习与交流,提高房地产评估师、经纪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执业水平,健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4、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的应注意的免责条款。

第4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泥土混凝土路面;裂缝;防治措施

1.前言

水泥混凝土路面经常出现裂缝,有些路面还是使用高品质的商品混凝土之后出现了裂缝,不光外观难看,甚至影响使用性能,不得不把混凝土板块打掉重来,造成不必要的材料浪费和经济损失,还会引发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因此,本文试图就混凝土路面常见的几种裂缝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设法防治。

2.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的成因分析

2.1横向裂缝

横向裂缝是指垂直于路面延伸方向的有规则的裂缝。其产生原因主要是水泥混凝土的收缩开裂以及切缝不及时等。收缩开裂是由于水泥混凝土失水干缩和冷缩而形成。失水干缩横向裂缝是混凝土表层水分散失或体积收缩受到约束所产生的裂缝,一般发生在水泥混凝土水化、硬化的早期;冷缩裂缝是由于水泥混凝土冷缩产生拉应力而引起的路面板开裂。从扩散的速度来看,水泥的干缩速度比冷缩速度慢,其量能也远远小于冷缩。

2.2纵向裂缝

纵向裂缝是指与道路走向平行或者基本平行的裂缝。其产生原因主要是道路基体填料土质不均匀、含水量不均匀以及施工方法不当等,导致路基的不均匀沉降,从而使道路面板在自重和负载的作用下产生了纵向裂缝。公路路基施工规范规定,通常情况下不能被压实到规定密实度和不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不能够用于路基填筑。如沼泽土、泥炭、含有树根、杂草和易腐朽物质的材料;液限指数大于50%,塑限指数大于25%的材料;有机质含量大于3%的材料;压实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大于2%的材料等等。但是,由于施工单位在路基填筑材料的选取、均化等方面控制不严,使用了不适宜的填筑材料,就容易在高填土自重和重载车的作用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将路面拉裂,出现道路纵向裂缝。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车流量不断增加,重车及超重车日益增多,超载现象难以遏制。常规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在一般荷载作用下的应力范围在0.2-0.65之间,对于重载作用下较薄的混凝土路面应力水平超过0.85,水泥混凝土路面刚度高,变形能力小,对荷载及变形非常敏感。因此,超载车辆是水泥混凝土路面产生短裂破坏的一个重要因素。

2.3交叉裂缝

交叉裂缝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相互交叉的裂缝。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水泥性能不稳定、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自身强度不足、路基及路面基层的强度和水稳定性差等

3.施工预防措施

3.1 施工工艺控制

(1)根据机械性能准确掌握拌和时间,最长拌和时间不应超过最短拌和时间的3倍,振捣应均匀密实,避免漏振或超振。

(2)若集料温度过高,应采用降温措施后再配料拌和。采用洒水降温时,应及时测定集料含水量,调整拌和用水,保证水灰比值不变。

(3)混凝土路面施工开盘前,要仔细检查发电机、振动梁、运输车辆等机具设备,确保其完好。现场中要有备用机具,严禁故障机具施工,并检查施工运料道路是否畅通,确保施工的连续性。配料、拌和、运输、摊铺作业有序配合,对于气候突变、停电、停料等情况,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调整工序,暂停面板施工。重新铺装时应按施工缝处理接缝。

(4)重视混凝土面板养生,采用优质养护剂,或湿法养护,不要采用没有覆盖物仅洒水的养生方法。

(5)及时切缝,根据施工现场气温及水泥品种试验确定最早切缝时间,一般应采用多台切缝机同时作业,保证切缝及时。切缝深度为混凝土板厚的1/3~ 1/4,使剩余断面部分能吸收由于高温产生的内应力。有资料表明,软切缝工艺可提前切缝时间,预防水泥混凝土路面断板。

3.2 重视原材料的选用及配合比设计

3.2.1 水泥品种的选择及集料级配控制

(1)不同品种的水泥干缩性有所不同。普通硅酸盐水泥干缩性很小、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次之、矿渣水泥较大。因此,选用合适的水泥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干缩裂缝。

(2)集料级配控制。集料的主要技术性质包括颗粒级配及粗细程度、颗粒形态和表面特征、强度、坚固性、含泥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及碱集料反应等。在配制混凝土时,集料的颗粒级配和粗细程度这两个因素应同时考虑。当集料的级配良好且颗粒较大,则使空隙及总表面积均较小,这样的集料比较理想,不仅水泥用量较少,而且还可提高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强度。细集料宜采用细度模数2.5左右的中砂;粗集料选定连续级配碎石, 以增加混凝土的工作性。

3.2.2 保证混凝土强度、降低水泥用量

(1)水泥强度等级的选择。水泥强度等级的选择应与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相适应。当配制混凝土的水泥强度偏低,会使水泥用量过大,不经济,而且浇注出来的混凝土干缩性较大,容易产生裂缝。

(2)水泥用量选择。公路路面设计强度愈高,则水泥用量愈大,水泥剂量对干缩应变的影响较大,水泥用量超过一定比例,混合料的收缩性就增大,容易产生严重的干缩裂缝。当水泥剂量不变时,改善集料的级配可以显著提高路面的强度。设计配合比时,通过水泥剂量分级和调整集料的级配,来保证路面的设计强度,降低水泥剂量。

3.2.3 合理设计、控制配合比

(1)合理设计配合比。在规范要求允许的条件下,试验室配制多种不同的配合比,从经济、工作性能、质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择优选用,并针对不同施工部位、不同评定方法予以适当调整,尽量避免凡是同一强度均使用一个配合比的做法。

(2)施工配合比的调整及施工中的控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操作者为方便施工,往往追求较大的坍落度,增加用水量,对水灰比缺少严格的控制,导致混凝土强度的降低,混凝土内气孔较多,收缩较大,从而出现裂缝。②调整生产配合比时,应准确测量生产现场砂、石的实际含水量,部分试验人员采用目测法或经验法来估计砂、石的实际含水量,导致生产配合比不准确。③ 水泥、砂、石材料应准确计量,混凝土采用集中拌和。

3.3 施工时间的选择

冬季温度的温差愈大,路面就愈容易产生温缩裂缝,夏季高温季节到来之前施工的路面不但强度高,而且可以减少由于气温降低而产生的收缩裂缝。建议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合理安排路面、底路面的施工时间,工期条件允许时最好选在夏季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若在夏季高温季节施工时,最好选在上午或夜间施工,加强覆盖养生,北方地区避免在秋末组织路面施1。

3.4 施工控制混凝土坍落度

混凝土坍落度愈大,混凝土干缩愈厉害,因此路面混凝土在满足施工工艺的条件下,尽量采用小坍落度,在配合比设计阶段根据混凝土机械化程度,天气、运距、地域等因素合理设计配合比的水灰比和坍落度,一般设计路面混凝土坍落度为1~2 cm,水灰比控制在0、37~0.39之间;在施工过程严格材料自动计量程序,并严格测定集料的含水量,调整施工配合比,作到采用最小的坍落度施工路面混凝土,减少路面出现裂缝。

第5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ABSTRACT] By investigating the present status of KOCEL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the paper analyzed the reasons of all kinds of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happened these years and gave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issues, put forward suggestion for improving KOCEL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management, for prevention legal risks. It suggests to realize digital management for company legal affairs to make sure KOCEL to realize speedy development.

【关键词】涉诉法律事务、数字化管理

[Key Words] 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digit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大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社会形态的快速转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课题之一。科技领域: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新科技、新知识的快速更迭更加突出知识产权对企业至关重要性,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立足激烈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人力资源领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风潮,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冲击和挑战,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法律事务的不断增多。共享集团在经过改制之后,企业成功渡过金融危机,已迈上了高速发展的行车道,在实践工作中,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法律工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涉诉法律事务规范管理,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涉诉法律事务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预防法律风险,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发展

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的因素包括科学技术发展、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品质保障、风险控制等,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或者落后都会导致企业发展停滞不前。风险控制是检验一个成熟企业健康发展的标准之一,其中法律风险控制是其中的重点,法律风险隐藏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技术、人员、质量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产生相应法律问题,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是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发展的前提。实现公司涉诉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将有效完善公司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实现公司法律资源的整合,稳定企业人员思想动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企业以及职工的利益,从源头上控制涉诉法律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的发展。

(二)对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企业拥有的资源优势来自于国家所有企业组织的集合规模和优势,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企业具有其他社会成员所无法比拟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调整的对象在于解决社会各种关系存在的矛盾,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矛盾的激化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问题,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利于社会良好形象的塑造。对于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将有利于企业内部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同时企业的良好外部形象也会得到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强。

三、公司涉诉法律事务管理难度增大

(一)诉讼存在原告和被告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首先从企业角度出发,随着共享集团公司的不断壮大,子公司数量逐渐增多,目前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已达14家,公司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人员以及其他的社会关系的增加,如企业实习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矛盾产生的概率也在提高,法律案件自然也会随之增多。从集团公司改制至今,法律案件逐年增多(表一),其中涉诉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历史遗留经济纠纷等。

从劳动者或者相对方角度来讲,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条款以及政策对于诉讼成本的不断调整,诉讼成本由以前的按标的收取诉讼费改为劳动争议案件零诉讼成本、一审劳动争议诉讼成本10元,这样必然会导致个体的诉讼随意性提高,企业一次次的坐上被告席,诉讼成本自然也在不断攀升。

审判机关理应是依法判案,但出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涉,审判机关在个案中会考虑种种原因而将企业作为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在很多人看来,个体劳动者是弱者,企业是强者,但是如今的现实却是:企业与劳动者同样成为弱者。

表一:2005年至2010年 共享集团涉诉法律案件增长图

(二)企业法治环境不断变化,在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以及法律本身所负有的特征大背景下,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导向性明显,部分政策更加倾向于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企业对于法规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与司法机关存在的偏差为企业增加了一定的法律负担。

(三)信息化加快促生新观念,随着时代信息化突飞猛进,网络的普及,劳动者会从更多的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全民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同时,80后90后成为新时期劳动者的主体,新主体的思想变化以及职业道德下降不断冲击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员流动性大、就业观念转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企业法律成本不断的增加。

(四)新事物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转变认识,去理解适应后执行,如果学习和认识滞后就会对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共享集团信息中心下设法律顾问室全面协调集团及各子公司法律事务的推进,各子公司人力资源专管员、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虽然公司人员组织机构已比较成熟,但具体办事人员人手不足、业务素质不高、法律关键节点认识不足、办事方法不到位直接影响到法律事务的办理效率和效果。在实践工作中,具体办案人员由于对于诉讼时效把握的不到位给后续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类似的问题给法律事务规范管理也增加了难度。

(五)管理难度不断的增大,导致公司涉诉法律事务不断的增多,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具体办案人员更多的时间负责应付各类诉讼,没有足够的时间创新管理完成工作,更多工作时间在疲于应付;2、管理不到位出现恶性循环,由于一起案件的败诉引发更多的诉讼;3、公司人员离职率增高,员工思想状态不稳定,影响正常工作开展;4、公司内外部环境遭到破坏,影响公司人才引进,市场拓展等,企业社会形象也无法得到提高。

四、公司涉诉法律规范管理采取措施

08年至今,公司通过教育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外部沟通等方式对涉诉法律事务进行规范管理,集团及各子公司新增涉诉案件明显下降,管理水平也有一定提高。

(一)教育培训:首先,通过对共享企业文化的宣贯,使更多的员工认同集团公司价值观念、经营理念、行为准则和企业精神。在培训方面,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各类法律培训以及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培训人员从管理层到短期合同工,使得员工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形成了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作业指导书,很好的规范了企业各类经营活动。同时,组织法律事务人员参加各类外部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具体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规范工作流程:通过在实践工作中的不断经验总结和探索,形成了企业内部一套较为完善的规范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员入职离职流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员工各类证明出具格式、工厂内部规范操作制度等,通过制度指导工作,逐步规范了涉诉法律事务办理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6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预结算;存在问题;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企业间各个项目工程造价的激烈竞争,所有施工企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竣工结算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关卡,作为一个合格的造价人员要严格把关,将这项细致的工作做好做漂亮,将结算管理工作有效经营,合理管理,以获得最大经营利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预结算管理工作的特性

对建筑工程项目而言,预结算管理是指工程项目从开始招投标到施工环节,直至竣工结算为止将预结算工作融入到各个阶段,贯彻始终,例如施工过中的变更,签证等。预结算管理是一个全过程控制的多系统化的管理过程,多系统性就是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例如工程部、技术部、财务、材料等凡涉及结算成本的都应该参与进来。另外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突发的对己方不利的变化,时刻关注变更签证的操作过程,对某些不利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否决对策,例如停水停电、设计单位或者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原因造成工程返工、地下障碍物处理等。

二、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问题,在经济社会中,合同能够有效维护工程双方的利益,有效缓和经济纠纷。但是建筑工程中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往往不会严格的审核和查看合同内容,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可能有时难以顺利开展,这样就导致施工计划的破产。合同条款需要对包干范围及调整方式等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很多工程的合同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最终不利于预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报价过程中存在高估现象

实际施工中,会出现预结算高估现象,这是施工单位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而故意为之,导致施工成本与实际花费相异。我国对预结算编制没有严格科学的管理规定,使得施工单位内部工作出现不当时就会出现高估现象,即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上报严格审查也无法防止内部出现差错。一些小型项目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单位不及时上交结算,导致交款推迟。还有一些单位的思想观念有偏差,在递交结算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交付审计费这样一个协议,但是高估报价将导致审计费用的增多,而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的单位如果审查不到位,将会对自身的经济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3、清单明细方面的问题

有些建设单位提供内容不清晰的招标清单,导致成本投入不明确,这样后期工程造价就会显得模糊而不确定。若是建设单位工程提供清晰的清单,那么双方合作就会很愉快,不会出现什么差错。但是对于一些重要项目,如果出现清单记录不全或丢失,就得重新结算,准确结果的出现也会重新花费时间。比如,某市XX大厦施工过程中,由于清单中对混凝土梁和柱等项目特征描述存在不清楚的记录,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花费了 50 多万,虽然这是一个框架结构的小项目,但是却为整个项目施工成本带来超支。

4、变更说明不明确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工程变更问题,但现实中很多工程变更在叙述时不严谨,被预算员查住,导致结算中出现争吵。比如工程变更卫生间取消了面层的通知,但是建设单位不详细说明,对定额中贴瓷砖没有认真把握,定额说明贴瓷砖包括黏贴面层也包括面层下的抹底灰,但是施工单位是抹底灰的,这部分费用支出就会被重新计算,导致结算出现困难。

5、材料价格方面的问题

目前建筑业的普遍做法是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总价承包,当然包括所有图纸内容,包括所有材料的价格都会在投标过程中被建设单位限定,材料价格的变动带来的风险就需要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是材料因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发生太大的价格变动,虽然双方有过这方面的协议,但是在材料价格上也会产生分歧,这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整体进度,进而影响工程结算。

三、控制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有效性的策略

预结算项目的目的不仅要控制项目的投资基金,对其进行一个全面的项目管理和分配,还要依据科学合理的管理理论,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金进行项目的建设,以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科学合理地进行预结算项目控制的相关策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预结算动态管理

在项目开始的时候,就要对施工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选择最优化的设计;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就要选择一个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流程,调动设计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施工阶段,要对原材料、设备采购市场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同时还要做好现场管理和其他工作的协调,预防可能发生的事件,避免因为预结算工作的失误出现不必要的索赔,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2、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

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是从经济、技术、合同等多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尤其是对项目出现的各种变更进行重点控制,做好现场签证工作。通过原合同中的价格以及主要成本计算正常计量、计费程序,监督正常需要的费用情况,以防出现过度浪费使用的情况。

3、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进行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对于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包括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首先,工作人员在进行预结算项目工作的时候,能够保持严谨客观的态度去认真工作;其次,进行预结算的工作人员都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要熟悉预结算项目的图纸、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熟悉各种计算方法和原则;第三,想要做好预结算计算就必须进一步深入施工现场进行了解,随时掌握现场发生的与预结算有关的事件,并做好现场施工的相关情况记录;第四,能够仔细认真核对图纸指定材料的原产地及质量要求,深入理解材料的市场价格,能够为工作单位选取更优质的材料,做好结算前的检查和评价工作。

4、建立健全的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系统不能是刚性,不可改变的。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调整,把进行预结算制订时的市场环境和内部因素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考虑进去,这样可以保证预结算目标更现实。也就是说必须做好预算的相关管理,并做好预结算的审计管理。

5、抓好合同管理,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企业管理者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以及法律保护意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对合同的文本进行认真地研究,并与建设单位进行谈判,尽量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时,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和精确,字迹工整。

6、抓好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促进资金回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15天,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完整的工程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工作量签证、工程合同进行项目的结算材料的整理。整理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审核。在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应始终与技术、财务、物资等部门保持联系,时刻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一个正确的态度,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并与业主和监理等部门协调好关系。如果因为结算双方出现不一致,产生纠纷,尽量做好协调,注意方法和手段,很好地解决问题。如果实在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当地的政府部门及某些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的最终审核裁定。

结束语

我国工程造价相关理念引进比较晚,就目前预结算工作现状来看依然存在一定问题,想要提升工作质量,就需要掌握预结算工作要点,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进而可以不断提升工程造价工作含金量。我们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在工作过程中积累经验,吸取他人成功经验不断武装自己,进而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工程造价预结算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张玲.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研究[J].价值工程,2011(32).

第7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碍进行剖析,厘清相关交易主体间利益及内在关系,准确制定化解措施,进而有效寻求化解订单农业发展矛盾之路。

一、订单农业风险

订单农业的兴起,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的联结在一起,有利于拓宽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降低了农业风险,促进效益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订单农业却总是发展不起来,始终在低水平上徘徊,究其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订单风险所致。

(一)价格风险是订单农业的主要风险。价格是订单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价格起伏波动是难免的.而价格又直接决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订单农业的签约双方所依据的只是当时的局部市场状况,加之受自身决策能力的影响,因而订单所确定的价格并不具有代表性,结果便会出现价格过低农户缺乏种植积极性,过高企业经营风险太大,在订单到期日,订单的某一方就有可能因市场条件的变化而遭受损失。同时,企业和农户的价格风险不会因为签订了订单而消失或减弱,它只是在两者之间转移,也就是说,订单农业并没有从根本上回避价格风险。

(二)履约率低制约订单农业的发展。农业订单如不能兑现或履约率过低,不但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农产品卖难的矛盾,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延缓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严重影响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订单农业涉及面广,连接的农户多,由于我国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薄弱,短期行为严重,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会单方面放弃订单。在推行订单农业过程中,粮食流通企业与签约的农户在生产前按约定价格签订收购合同。农民将其价格风险转移给了粮食流通企业,但作为订单农业的主要组织者的企业仍然承担着巨大的价格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汀单价格是否合理,以及签收后粮价的波动,仅仅依靠单一的现货市场,粮食企业就只能被动地承受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这种风险极有可能转化为企业的巨额亏损。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订单农业并未让巨大的市场风险消失,而只是风险主体转移,这样就会降低订单农业的履约率。

二、订单农业风险原因分析

(一)订单农业方式本身的不足。农产品的订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现货远期合约,相对于现货即期交易来说,它显得更加方便灵活,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现货交易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素,使卖方取得相对稳定的销售收入,买方获得相对稳定的货源,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然而,这种远期交易同样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合约是签约双方私下协商的产物,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签订的,所以,即使是同一种商品的现货远期合约,由于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和双方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合约中的具体条款及条款的具体内容都不同,因此它的价格决定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而且容易导致经济纠纷,交易成本也相应增大。第二,远期合约的履约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为担保,现货市场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导致了合约的不稳定性。第三,签约双方在签约时所达成的价格协定不能彻底转移价格风险,只是使价格风险在签约双方之间相互转移,价格风险依然停留在流通领域之中。价格一经确定,就无法再变,使价格失去了本身所应有的随时反映供求状况变动的能力,降低了价格的灵活性。

(二)订单农业标的的特殊性。无论从交易商品还是交易双方来看,订单农业的标的是农产品,它与工业产品不同,有其特殊性。首先,因为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其产品质量又受制于自然因素,而产品品质问题更是订单履行的重要因素。其次,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是分散型的,市场化程度低,农户的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差,信誉水平和质量观念低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短期利益,极易违约。

三、利用期货市场转移订单农业价格风险

平都没有充分信心的远期交易者来说,选择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避险策略是很有必要的。为此,我们需加强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提高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期货市场内外环境。要使期货市场对订单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具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一方面需要国家和相关部门重视对期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农民学习利用期货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要改变自己的职能,要为农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和法律服务,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美国政府在这方面做得很成功。一方面,美国政府改革农业政策。在1996年前,美国政府对农业实行的也是保护政策,通过对休耕土地给予补贴,对农场主提供贷款,设立农产品保护价格等措施来保证农场主的利益。1996年,美国政府取消长达60多年历史的农产品价格与收入支持政策,让农民自担风险,独立决策,政府通过引导农民参与期货与期权交易,化解和分担农民的市场风险,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督促农民根据期货市场的价格信息合理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另一方面,政府为农民支付权利提供低息贷款,结果是农民参加期货市场的比例越来越高,美国政府就这样巧妙地把补贴政策与期货期权交易结合起来,将农业市场巨大的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之中,既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支出,又稳定了农业生产。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和利用期货市场,推进订单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益。

(二)培育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除大的农场主资金实力雄厚、信息来源充足,可以直接参与期货市场外,大多数农民都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间接参与期货市场,合作社为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我国由于人多地少的现状,加之农民在知识、资金等方面的欠缺,直接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存在一定困难,但作为农业生产者,在今后农产品市场风险加大的背景下,他们对套期保值的需求是真实的,从中国国情看,中国的农民永远不可能象美国农民那样拥有大量的土地,可以直接进行套期保值。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套保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的特点,积极培育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成立农民合作社,由农民自己经营管理,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和建议,指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使农业生产和流通逐渐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当然,通过建立合作社引导农户进入期货市场,对于我国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对于农产品重点产区而言,如果生产相对集中,产量相对稳定,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三)增加农产品期货品种,以拓宽期货市场为订单农业发展服务的空间。就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看,还不具备有效回避农业经营风险的能力,这一点不仅表现在期货市场交易品种有限,也表现在市场的流动性上,因此,我们应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增加期货市场的品种数目。首先,期货市场的规模是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如果规模过小,则不易发现真实的价格,也很难使套期保险者顺利实现风险的转移。建议我国适度放开投资者准入限制,培养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既有利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流动性的增加,又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理性与稳定。其次,扩大期货市场的品种数目。在期货市场上,增加一个交易品种,也就增加了市场功能辐射的领域,也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机会。

四、建立保障订单农业健康发展的完备机制

发展符合市场需要的优质农产品是农户获得订单的前提条件,质量是订单农业发展的生命,数量是订单农业的基础。所以发展订单农业始终注重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数量,要注重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要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来调整耕作制度和优化品种结构,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在发展订单农业中紧紧依靠科技提高农产品质量,通过加强种子工程建设,加快名特优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运用先进实用技术,从各个环节保证农产品的品质;通过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不断增强农民的质量意识。高的科技含量和一定的规模产量,使农户多赢得订单。

订单能否有效履行,是发展订单农业的关键环节。只有订单签约双方形成了责权利统一的制约机制,订单才能有效履行。在发展订单农业中,一方面把订单农业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订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各种互惠互利、相互制约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产品购销关系,为订单的有效履行创造条件。同时还要运用政策法规规范订单农业,搞好引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不断完善订单的签订和管理办法,为当事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合同纠纷处理等服务,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防止毁约事件的发生。

同时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各种风险基金,如生猪生产调节基金和实行农业保险,确保农业生产稳定,缓解自然与市场两大风险。二是继续加强对农业龙头的支持和培育,尤其要大力发展加工企业和培育购销大户。在资金、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组予支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为发展效益农业多做实事。三是组建农业贷款担保公司,由政府财政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有关农业企业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按股份制运作,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四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为订单农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如协调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双方的经济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利用农业信息网、招商引资等,积极帮助农户了解市场,开拓市场;与厂商、客户建立广泛的联系,为农户获得订单牵线搭桥等,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结论

第8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作业层建设;实践与思考

1目前施工企业作业层管理的现状与分析

1.1作业层的构成

施工企业由于实际管理千差万别,作业层管理的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总体分析,基本包括以下3种模式:

1.1.1整体分包模式

将某单位工程全费用分包给协作队伍,经理部一般采取“提点”的形式对其进行管理,与对业主计价同步结算。这种模式下的作业层就是“协作队伍”,这些队伍的构成:①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②挂靠其他公司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③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大“包工头”队伍。这些所谓的协作队伍自带部分施工设备,但基本上也都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他们揽到工程后大都是引入专业施工队伍(“小包工头”),对其实施工序工费承包。这种模式目前在各综合工程公司占绝对主体地位,也是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最大的源头。管理模式见图1。

1.1.2分工序承包模式

将单位工程划小承包单元,按工序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施工队伍,由经理部(工区)直接管理,一般采取工费承包模式(含二三项料)。这种模式下的作业层就是“施工班组”,这些施工班组的构成是:①小包工头(是主体,一般自带部分施工设备);②职工自组作业队(有部分施工设备);③企业自有专业化作业队。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工费承包,施工队伍的资质问题并不明显,反而是劳动用工的风险较大。但是,这种模式由于企业管理资源限制,在综合工程公司只能在部分重点、难点项目采用。当然,一些专业工程公司由于专业特点,也普遍采取这种模式,见图2。

1.1.3自主施工管理模式

所有工程都由企业自有施工队伍施工,经理部“直管”作业班组。这种模式下的作业层,有点类似过去工程队的“简化版”,施工设备基本全部是企业投资,“队长”、“副队长”、“书记”、关键管理人员、班组长、关键技术工种等岗位都是企业职工,只在简单普通岗位引入一些民工补充劳动力,实际上比“架子队”更进了一步。这种模式管理风险最小,项目对其实行内部承包管理,经济关系也比较明晰。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比较适用于需要巨额投资组织施工的专业,见图3。

1.2当前企业作业层的构成

从上述分析可见,当前施工企业作业层主要由以下主体构成,这些主体各有不同的特点和管理运作模式,在使用管理中也存在不同的难点、风险和适用场合。

1.2.1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

这类公司或者本身就是正规的建筑企业,或者是一些具有比较超前管理理念和雄厚实力的“包工头”顺应行业发展的要求,主动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经过自己的努力取得相应的资质发展而来,因而一般比较注重信誉,注重与企业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这类公司尽管拥有自己的资质,但实际采用的“大包”方式,并不被当前的建筑市场所接受,它们也并不能够完全承担相应的市场责任,因此使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这类公司目前在作业层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其积极作用也不够明显。

1.2.2挂靠其他公司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

这类公司大多是企业原来的“包工头”,为了应付各方面的要求不得已“挂靠”一些建筑公司,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而这些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很多就是以“卖资质”为生的皮包公司,再加上是“挂靠”性质,其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性质其实并没有改变。但是,这类队伍一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尽管也有不讲信誉的害群之马,但总体仍然比较注重维护与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

1.2.3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大“包工头”队伍

这类队伍除了没有资质外,其他的与“挂靠”其它公司的队伍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两类队伍其实也构成了“大包”队伍的主体,由于其市场资格不合格,使用中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劳动用工风险、管理风险都比较大,这也是制约我们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因素。

1.2.4“小包工头”队伍

这类队伍相对实力较弱,一般承担桩基、桥梁预制架设、隧道开挖、衬砌等专业化施工项目和小型桥涵、路基以及附属工程的施工。企业对这类队伍一般都是采用工费承包模式,控制能力较强,经济和法律的风险较小。但是,此类队伍鱼龙混杂,有很多不具备实力的通过种种关系进入企业,这部分也是需要重点防范的对象。

1.2.5职工自组作业队

在企业的引导和扶持下,企业的一些小能人率先下海,领头承包工程,一部分人取得了成功,逐步发展起来。总体上看,此类队伍和“小包工头”队伍相比,除了领头人是职工,与企业有一些感情和制约因素外,其他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1.2.6企业自有作业队(架子队)

在一些需要较大投入的专业化施工项目,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出资组建了一批小型的、专业化的施工队伍,比如综合公司的一些桥梁吊装、混凝土拌和、路基施工队伍,专业公司的铺架、盾构施工队伍等。这些队伍管理人员和设备都属于公司,性质相当于过去的工程队,只是少量引进民工补充劳动力。此类施工队伍管理稳定、战斗力较强。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的作业层中,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架子队”(也就是施工队的“架子”由企业职工组成,劳动力全部或大部分使用民工的模式),我们可以理解为,“架子队”是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企业占绝对控制地位的施工队伍,那么,分工序承包模式下的“生产管理工区”,以及企业出资组建的施工队(包括混岗式的施工队),都应该属于“架子队”范畴。

1.3作业层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企业作业层,除了极少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仍由企业员工承担外,一线作业岗位基本上是由外部协作队伍承担。自有作业队(架子队),由于施工现场有经验的施工员、工班长严重缺失,发展规模和速度受限。而由外部协作队伍产生的问题已成为作业层管理的主要问题:

(1)企业管理难度加大,不可控因素增加,特别是外协队伍的混乱状态使得企业经营潜风险增长。

(2)企业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使用,内部职工息工待岗人数增加,这部分职工收入锐减,生活质量提高不大,使得企业不安定和不和谐因素增长。

(3)外协队伍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施工作业时,偷工减料、违规作业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其结果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声誉与信誉评价。

(4)外协队伍当发现自身的经济目标无法达到时,便以种种方式和理由给企业制造麻烦,经济纠纷日渐增多,干扰企业的正常施工经营。

1.4继续使用外协队伍的必要性

如果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就得出否定外协队伍的结论,那是错误的。首先应当明确,使用外协队伍是市场经济下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是由项目法施工的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它的根本必要性就在于:①施工企业摆脱了庞大的刚性作业层的沉重负担;②灵活的组织结构适应了多变的施工项目;③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上述对施工企业作业层现状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外协队伍是施工企业作业层的主体和发展方向;适当组建多种形式的自有队伍和培养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是当前施工企业作业层建设的必要手段。为此,加强施工企业作业层建设必须以强化外协队伍管理为主,抓自有队伍培育为辅。

2加强对外协作队伍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对其的控制力

外协队伍规范化管理的难题,不仅是内部管理方面的,更多的是国家政策不完善、分包市场及其主体发育不完善造成的。尤其尴尬的是,施工企业仍然不得不采用国家所明令禁止的“分包”模式,不得不使用主体不合格的“包工队”。目前,在外部建筑市场的环境逐步规范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唯有通过加强外协队伍规范化管理,尽量预防纠纷、降低风险。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抓住以下关口:

2.1队伍选择关

对外协队伍的信誉考核评价一定要落到实处,要给予表现优秀的队伍以表彰奖励,并在分活的时候优先考虑,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对于那种人品差、信誉差、无实力的老板,要让他们在企业没有容身之地。

2.2管理理念关

克服“以包代管,重包轻管”的弊端,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现场劳务管理普遍存在“以包代管,重包轻管”,及超范围使用、违规使用劳务的行为,逐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是克服上述现象、实现规范化管理劳务和全面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同时,项目和外协队伍的关系应该是合作伙伴,应该有一个双向互动的良性合作,要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思想。

2.3合同管理关

坚持先签合同再进场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要签订临时协议方可进场施工;要将施工过程中不易分清责任的部分或者相互施工队伍存在衔接的部分作出单独说明,以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单价要进行详细的测算,不能走“高开高走”和“低开低走”的老模式,最终签订的单价要让其有利可图;尝试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的办法,降低风险;施工过程中每月对合同外的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完善补充协议,工程结束完及时进行清算,签订退场协议,避免时间过长,一方面外协队伍账目资金不良,另一方面防止外协队伍扯皮,产生纠纷。

2.4材料供应关

外协队伍的主供材料,尽量采用经理部统一供应调拨,合同谈判时确定材料的单价;对于外协队伍自购的地材,由经理部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签订统一单价,并对材料款代付,确保供应商的资金能够及时回笼。周转料的供应要与外协队伍协商后由经理部统一加工,调拨给外协队伍使用。

2.5设备管理关

外协队伍进场的设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不能拨付工程款帮助外协队伍购买设备,并对外协队伍的设备进场后进行评估价值,完善签字手续,建立台账管理。

2.6民工工资发放关

与外协队伍合同中,需要明确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条款,施工队专人负责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民工工资单,财务部每月按照工资单根据资金拨付情况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到现场负责发放民工工资,并按照身份证核实每月民工的动态花名册。

2.7技术服务关

不能因为测量放样影响正常的施工,技术交底详细,简单可操作;每月结算及时全面,保证外协队伍已完合格工程能够及时结算、资金得到保证等。

2.8资金拨付关

要严格坚持计量跟着进度走,拨款跟着结算走的原则,通过合理的单价合同,及时完善补充协议、及时结算等措施,严格控制超付款;其他外协队伍租赁费、自购二三项料费用尽量通过核实后采用转账的方式支付。

2.9外协队伍成本控制关

要树立外协队伍的成本就是项目部的成本的理念,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改正,杜绝浪费,积极帮助他们想办法,降低成本。如果能做到以上9关严密控制,协作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也就解决80%了。

3积极组建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架子队”

第9篇: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工程管理 设计变更控制及方法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将项目从形象思维创意转换到实际物质实体的技术指导文本。同时也是确定项目造价的具体依据,是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投资和经济核算的基础。

施工图设计是系统、复杂并带有创造性的群体劳动,由于项目开发的周期长、涉及面广、可变因素多,建筑工程往往会面临各种不同的地质条件与施工场地,因而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常常会遇到需设计变更的情况,因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修正、补充和延续,是不断完善和优化原有设计的有机过程,可以将其视为是科学理性深化的过程和对工程自然条件认识不断深化,在设计文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所以要求设计院一方面致力于提高设计质量,力求减少无谓的设计变更。另一方面又需要用设计变更来补充、完善设计从而使设计更趋于合理性,同时也利用设计变更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和不同需求的客户。因此,如何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的基本程序和建筑工程的特点处理好设计变更,从而避免工程成本、质量和工期受到负面的影响,是工程建设各方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及认真对待解决的问题。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概念一、设计变更的概念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是指对既有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的设计内容进行改变或调整。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类突发因素,包括由于施工前期未能准确预测和判断,或者考虑不周,以及受施工环境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结合具体规定的相关程序,改变和完善对工程范围内的设计细节等内容。

二、首先分析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主要分为设计原因、外部条件原因、开发商及业主原因及其他几种类型。

设计原因

设计原因即设计本身出现问题。进一步分析,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也是多种多样,主要有:

1)设计方案不合理;

2)设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设计遗漏、计算及绘图错误;

4)各专业配合失误;

其中,前两项属严重或较严重的设计质量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项目的前期论证、概念性方案论证、图纸内审、请相关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审核等方式进行预控。而设计遗漏,计算机绘图错误,各专业配合失误等设计错误,即所谓的“错、漏、碰、缺”。则会集中表现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中,造成衔接不上或局部设计不合理。有时单从一个专业图纸来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一旦进入施工、安装,就会出现各专业管线、地沟、基础间的相互碰撞、打架或设备及管线安装不上等情况。这是设计中常出现的问题,也是设计变更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外部条件原因

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时项目在一些外部条件未具备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设计,如房屋具体使用功能未定、设备未定等等,也有如政府的政策法规、地方标准、规划条件、自然条件等在开发过程中发生了变化等,这必然就会使设计需结合政策变化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待后期条件完善及确定,会发生设计变更。

施工原因

施工原因引起的变更更是由施工方造成的,施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施工方对图纸理解不够;

2)施工顺序不合理;

3)由于施工能力等原因而造成施工方式的改变。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尚未施工前做出的变更是对原设计进行解释。对于第二及第三种情况,如已经施工既成事实,且返工比较困难,造价较大,做出的变更则是在允许的条件下对原设计的改动。

建设单位原因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及销售周期长,市场及政策多变,开发商为满足市场等需求,促进销售,开发商势必会提出一些合理的要求及积极的建议从而也会设计变更发生。

5)其他

地质条件环境造成及随着技术的发展与工艺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出现,为节约成本、加快工程进度,也许会发生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管理控制

重视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原因愈来愈复杂。由设计变更引发的诸如经济纠纷、工程进度等问题逐渐增多。因此,开发商及设计院必须对设计变更需要加以重视,以便有效的控制设计变更。

把控设计质量

设计原因是引发设计变更的主要因素之一,设计质量与后期发生设计变更多少有极大的相关性。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拖到施工阶段,就会施工期的设计变更过多,造成工程的窝、停、返工,致使工期延误,甚而加大工程造价,增加开发商的建设成本。所以控制设计变更应该从项目前期策划开始,准确的市场定位是概念性方案的设计基础、是保证设计方案合理、防止后期进行重大方案变更的重要依据。而控制设计变更的重点应该在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把控好设计质量,就能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

控制设计质量的有效手段除了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外,另外就是开发商的各部门也要对项目设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和控制。首先要控制设计院的设计质量,除对设计院进行限额设计外,还应尝试对设计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量(设计自身原因)的控制,明确由于设计缺陷造成的变更在开发商的要求指标范围内,高于变更要求指标应在设计招标阶段及合同中予以明确罚则,从合同中约束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把控;开发商在概念性方案、规划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几个阶段进行预审预控,并从项目的使用功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多方面进行统筹分析,在设计前期尽早提出合理化要求,尽量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因前期考虑不周,使建筑满足不了使用要求等而出现后期的变更,在设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设计师,提供给设计师所需要的各种参数,给设计师做好参考。设计基本完成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问题,尽量在正式施工图纸出版前,将以后可能发生的变更提前在图纸上进行修正。如果能做好上述的过程,今后的工程施工中一定能减少工程设计变更。

控制设计变更的基本方法

1)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设计(预)审核制度,项目方案确定后,重点审查施工图,结合以往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经验教训,制定出详细的设计(预)审核流程,并明确审核内容、关键节点、注意事项及实施细则。

2)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水平

参与设计审核人员,平时应多注意积累知识,特别是工程部人员应多相互交流在实际施工管理中的心得和体会。应注意学习并充分理解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施工验收标准等,熟悉规范标准可以帮助对图纸的理解,也可以发现图纸中有可能出现的违规错误,以免在后期施工中发现。另外对建筑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多加了解,它们代表着工程技术的进步,很多都能节省工程的造价和施工周期。

3)多部门多方面多角度审核

设计审核部门应包括研发部、工程部、销售部、预算合同等部门,各部门审核设计的角度有所不同,有的涉及设计规范、有点涉及使用功能、有的从市场角度、有的从施工角度、有的从造价出发,各部门协调审核,可以多方面多角度提出相应的意见。设计审核应注意要求各专业审核人员不要局限于本专业的设计审核,专业间应相互交叉审核,这样便于发现各专业间互相抵触的问题。

4)加强设计修改审核及工程变更的程序管理

针对工程的确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首先必须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同时执行经济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论证。设计变更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严格按照管理审核程序进行相应的变更再实施。从管理制度上不允许个人行为随意进行变更设计及确认。

5)注重经济性与可行性

设计审核也应当注意施工的可行性,对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的工序,施工难度较大的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尽量考虑采取较简单的做法加以代替;对材料及设备的使用审查时也可以提出意见,在满足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尽量采用质量合格而价格较低的材料和设备代替。

6)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规范和要求

根据以往工程的实际经验,在各地区的地方要求也不尽一致,地方要求也很重要,事先应积极和当地各市政配套部门沟通。在项目建设中,应积极和当地市政部门协商,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统一协调会,会上以书面形式记录各市政部门提供的水、电、气、热等需要的设计参数,以及当地对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及施工的要求,然后把这些要求和数据转达给相关设计院,在设计图纸中具体体现,这样就尽可能的避免了因不熟悉当地情况而出现后期的整改或最后工程验收的不合格。

综上所述,控制设计质量不仅能解决有效的项目施工期的问题,设计质量的控制还能控制工程造价,经测算,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占75%以上,由于在建筑工程的基本程序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本文在阐述工程项目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工程管理和控制设计变更的建议。只有重视并积极应对工程变更,并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地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段伟列 谈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