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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建档案作为城市建设的信息库,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以及在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任何人都不得将公务活动中形成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和借阅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机构。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建立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为局内设机构,目前归口局办公室,待市编委批准后,单独设立。
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文、(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手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填写建设工程概况登记表,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管理人员参加,并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凡没有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将不予备案。
四、要求。城建档案馆指导、督促局机关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有关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全面收集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整理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
1、城建档案管理纳入各科室和单位年度考核,各科室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规划建设管理所必须指定一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各所对所有私建审批档案统一装订组卷,报送局打字室打证,然后移交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各所在装订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整理归档制度,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必须认真清点核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对不符要求的,坚决实行退件。
2、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借阅制度,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并要及时归还。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凡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画和转借。乐清市规划建设局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当面查清,如有损坏、任意涂改、丢失,应及时追查责任,严重处理。
一、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
1、符合建设条件的建房人须向村委交建房申请,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簿证明材料。村委会备齐材料后报所在地政府,所在地政府统一到市土地局确定用地位置然后到市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市规划部门针对性的根据各村所需建房户数做出符合长远规划的审批意见,并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2、由所在地政府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土地部门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用地手续办理后到建设部门报批有关建设开工手续。规划控制区内须办理房屋产权。
3、为防止在建房施工当中出现不按规划要求实施的情况发生,每户收取5000元的规划建设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建设期限为1年,超过规定期限《规划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4、工程竣工后,须向市规划部门和市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相关证件,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规划控制区内所有新建的楼房都应办理产权明晰的产权登记,原则不办理集体产权性质的产权登记。
二、用于建设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集中安置楼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既解决市规划控制区内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的建房需要,又符合城市规划控制区规划需要,本着“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美化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为鼓励村集体,为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集中建设统一规划的住宅楼,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村集体集中开发的住宅楼除保障优先用于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居住安置,其余对外出售的商住楼用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土地净收益全额返回村委会,并由村委会负担相关的土地报批费用。
关键词: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准确性、思考、方法
中图分类号: G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档案收集工作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建筑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这一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以及制度化的内在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相关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积累,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这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工程资料为工程的管理、检查、维护、使用、改扩建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关于工程档案收集范围
工程档案收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工程前期及竣工文件材料
1、建设计划批复文件(立项批复)、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2、土地预审批准文件
3、征地审批文件
4、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建筑工程测量定位报告单及附图
7、建筑设计的环保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8、消防审核文件
9、防疫审批文件(新建工程有食堂的)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1、房地产权证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3、规划方案审批文件及附图
1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
16、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含签到表、评标报告等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含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
1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合同
18、消防验收意见书
19、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审查意见书及单体竣工图
20、工程竣工报告
2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备—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
2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综合竣工图
2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4、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二)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基础结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设计变更(变更图、变更文件)
2、图纸会审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基础结构验收(含桩基、基坑支护等施工记录)
5、主体结构验收
6、给排水及采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电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通风与空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三)竣工图
1、建筑竣工图
2、结构竣工图(含钢架结构、幕墙等分项工程)
3、给排水竣工图
4、采暖竣工图
5、电气竣工图
6、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7、室外环境及配套工程竣工图
(四)声像资料
三、以教师大厦档案利用为例对收集工作的思考
切实维护好项目档案的完整性,是建设项目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保证归档的建设项目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在整理归档之前必须按建设项目归档范围要求收集齐全、完整成套。一套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该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全部内容和历史面貌,达到文件材料同它所记载和反映的建设活动对象相一致,同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之间在内容上应该一致,如施工结果和竣工图保持一致等。如果出现档案与实际不符现象,就会给利用工作造成被动,使工作陷于停滞。
笔者曾经经手过这样一个典型例子:
教师大厦是青岛市广厦工程的一部分,是市政府为解决教师住房困难而兴建的教师住宅,于1996年9月竣工,共H1、H2、H3三个楼座324套住房,产权单位为青岛市教育局。2012年在办理H1楼座105户房产证时,青岛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告知此房性质不是住宅,不能按住宅出售。经查:四方实验小区教师大厦是根据青计基字[1995]29号文件经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于1995年4月开工建设, 1996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2)建字第542号)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为高层住宅、商业网点、地下车库,1995年9月19日青岛市规划局建筑管理处同意去掉商业网点项目,建筑面积为3695平方米。原来为商业网点配套设计的高层住宅一层105 户通风机房失去了作用。根据规划变化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于1995年10月10日对高层住宅一层平面图做了设计变更,通风机房变更为住宅,变更后的图纸没有经过青岛市规划局的确认。随后,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图纸进行了施工,就出现了规划部门确认的图纸(变更前的)与实际的建筑物不符的情况。交易中心的意见:如果按照住宅出售,就需要规划部门对变更事实认可;规划部门的答复:该房原设计为通风机房,设计图纸的变更一直未报确认,现在需要确认,就要按照现行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来衡量教师大厦所在小区,如果达到标准,就予以确认,否则,不予认可。经咨询原设计单位,教师大厦竣工已有十六年之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显然无法满足现行标准要求。走到这里,问题出现了无解局面。不管此后该问题如何解决,单从以上过程看,可作如下思考:
1.既然规划部门明确同意把建设项目商业网点去掉,且在规划许可证上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该及时要求规划部门在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上加盖确认章。
2.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将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立卷人要对材料进行鉴定,看是否图物相符。纵使变更后的图纸与实物是一致的,但图纸得不到确认,把这样的图纸立卷至少是不准确的。倘若当时立卷人稍有档案意识,及时提出补盖确认章的要求,不至于有太大的困难。
3.施工单位立卷后要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分类方案仔细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不仅包括类别是否完整,还包括各类别内部档案的成套性,对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档案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要重点检查。若归档过程中发现该问题并及时解决,也不至于有今天困难的局面。
4.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从业人员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如果工作粗枝大叶、得过且过,将给后来的工作造成被动甚至带来重大损失。
四、对工程档案收集工作的要点把握
经过多年的研究,要从实处落实好我国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把控好以下几个要点:
1.要做好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的管理制度。要使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阶段的工程资料得到有效的管理,保证工程资料与图纸齐全、准确、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建设初期就一定要遵守国家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制定完整的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收集范围明细、收集人员分工、整理细则、移交要求、责任追究等等。
2.加强对资料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水平。新形势下建筑业的发展给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意识、工作质量都属于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范畴。
参考文献:
[1]唐宝莲,吴建华. 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及三者的关系[J]. 科技档案, 2006,(03) .
[2]夏燕玲. 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 云南档案, 2010,(03) .
凡在我镇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镇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报建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拟建建筑物(工业用房建设、商业用房建设、行政事业用房建设、民用住宅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镇域总体规划。拟建单位和个人携带项目批文和建筑四址图及平(立)面方案图等,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
(二)在镇域范围内架设各种杆线、铺设各种地下管道的单位,必须携带项目批文和工程施工方案及详细走向图,向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并按规范程序进行审批。
(三)各类建设工程办理报建手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方案及图纸,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经镇总工办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同意后,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审批。
2.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
3.根据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报告,国土局办理土地预审。
4.根据土地预审,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和定点书。
5.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
6.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环保、防疫、排水、消防安全等有关手续,并到镇建管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报请镇建管所现场放样验线后方能施工。
(六)镇建管所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七)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管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单,凭土地使用证、竣工验收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气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全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建筑工程防雷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县住建、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执行各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前置审批和竣工验收
备案制度。
县住建、规划等部门在受理报建工程时,应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从源头上遏制雷击事故的发生。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建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
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规范和标准设计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气象部门进行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的,气象部门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气象部门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并按原审核程序报审。未经审核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严格执行防雷装置质量跟踪监督制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和监督结论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技术依据。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整改。
(四)严格执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制度。
对新(改、扩)建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进行由气象部门参加的验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由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验。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认真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建筑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及学校、医院、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四、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关键词:建设工程档案 存在原因 解决方法
通过城建档案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城建档案工作者多年的努力,人们的城建档案意识在明显增强。但仍有提升空间。
一、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够。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差,档案的法律、法规或涉及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出台后,我们宣传的力度不如其它法律的宣传,如“税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社会对城建档案的认识不足,其后果是直接影响到档案的收集、报送管理工作。
(二)工程档案进馆渠道不畅。建设单位长期受“重建设、轻档案”的意识的束缚,以及我们受工作环境和工作能力所影响,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的集中统一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健康有序的进馆渠道,至使大量的档案不能及时的进入市城建档案馆。
(三)产生工程档案的单位和部门,在档案管理上达不到集中统一管理。很多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对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问题认识不到位,不能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及时报送档案。表现为第一、没有专业档案员、造成工程档案不系统、不准确、不完整。档案丢失损坏很多。第二、不主动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严重影响了今后小区的扩建、改建和维护管理。第三、以行业管理、条块管理为借口,拒不报档案。
(四)单位领导不重视。一些利用率高,对今后工作产生较大作用的单位如“市政、自来水、煤气”等单位的领导就很重视此项工作,对档案工作就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工作就较容易开展,而其它单位就反之。
上述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档案管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认真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加大档案执法工作的力度,实现以法治档、以法管档,这是当前城建档案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难的原因
(一)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现实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如:“首长工程、献礼工程”等等。这些工程在开始立项就出现了“依法不依”的现象,不能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批、报建,建设程序被缓办或减免。给今后城市的抗震减灾、改、扩建、维护工作带来了后患,给正常的城建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重建设、轻档案,对集中管理不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尤其是一些企业单位的领导者,在依法治档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矛盾时,他们就千方百计地维护经济利益,就必然置档案法于不顾。
(三)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不配套。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同样是影响依法治档的重要原因,《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统一和规范了城建档案工作。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
(四)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亟待提高。从事档案执法工作的人员多为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贫乏,缺少必要的学习和系统的培训,还不能满足法制社会依法管理的需求。
三、 依法管理工程档案拓宽进馆渠道的对策,完善管理渠道
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我们必须重视依法治档问题,并付诸行动。把严格执法保证依法治档案的问题作为当务之急。认真抓好落实。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城建档案工作要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城建档案工作。
(二)加强执法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档案工作实际,结合业务指导进行执法工作。档案执法检查要结合业务指导来开展,二者互为动力,可有效地减少阻力,将使执法检查在依法管理工程档案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理顺内、外部关系是共同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就其外部而言,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各专业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统一问题。尤其要解决那些由部门制定的与档案法有抵触或者矛盾的法规问题特别要取缔一些部门各自为政的“土办法”,确保城建档案馆按照法律、要求顺利接收档案。
就建设系统内部而言,加强各有关职能单位的联系,协调共同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是关键。做到城市建设与城建档案收集同步进行,同步验收。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各建设单位必须签订《枣庄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二是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负责对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三是没有《验收意见书》的工程,市建委建设部门对工程 不予竣工备案。四是没有通过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其竣工档案进行竣工验收的,并未按规定时间接收进馆的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法规建。其一、要大力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监督各级政府各企事业的单位及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档案法。其二、加强档案行政主管机关及各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三、要把监督与专业指导区别开来。
关键词:合同纠纷;造价鉴定;认证结果;司法引用
前言
近年来,伴随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和《司法解释(二)》的相继实施,一方面体现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对于委托人认定案情有极大的影响,甚至在现实中可能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另一方面,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也应清楚地看到,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对造价司法鉴定进行管控已成为一种趋势。为此,笔者结合一则造价纠纷诉讼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并提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案例背景
某招投标项目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了合同纠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洽谈鉴定业务时,因原被告双方均口头表示该工程造价中安装工程量已达成一致,同意鉴定费给予相应优惠;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之后出具的《反馈意见的答复》也经当事人质证,省高院将该《鉴定意见书》及《反馈意见的答复》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进行了判决;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后最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2争议焦点
2.1一审阶段争议焦点
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材料价差按照施工期间同期《××工程造价信息》中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原告理解为钢材的价格应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被告理解为钢材的价格应按开工至竣工期间平均价计算。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价格是49309496.33元,若按开工至竣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价格是39234507.29元,相差10074989.04元;对于带E钢筋计取区间亦遵循上述标准,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带E抗震费是549988.92元,若按开工至竣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带E抗震费1851694.70元,相差1301705.78元。②建设单位以《工程联系单》方式签章确认全部钢筋价格再上浮4%,没有补充协议支撑是否有效;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结算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本工程桩基施工方式采用静力压送管桩,因2000年综合定额缺项,可否按2000年定额解释参照执行1998年单位估价表静力压桩项目;④本鉴定工程尚有部分签证内容虽由现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已完成,但签证内容只有工作事项或其合理性被建设单位质疑,为此,建设单位不同意进入鉴定造价;⑤涉案工程采用全钢管脚手架,虽然安徽省造价总站认为全钢管脚手架可以调价,具体综合脚手架如何调价应从其当地规定,本案工程属地没有出具相关调价文件,本次鉴定可否参照相邻地市补充定额标准计算。
2.2二审阶段争议焦点
①建设单位认为本案鉴定方法、程序错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②建设单位认为确定性结果中水电安装工程部分有虚增的工程量,应予以调减;③施工单位认为钢材的价格应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④施工单位认为有瑕疵签证、钢材价格上调4%以及脚手架调价应予以认可。
3认证结果与观点见上表。
4分析与总结
4.1鉴定过程中对妥协意见处理不当
根据鉴定规范5.11条“妥协性意见——当事人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作为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本案中鉴定人若就安装工程量在鉴定前已达成一致这一事实及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该项内容就不会在二审中被列入争议焦点。
4.2鉴定意见书中鉴证细节关注不到位、结果处理不规范
根据鉴定规范5.9条中“①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②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本案中鉴定意见书对部分有争议签证的处理显然不妥,如本案中鉴定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对其分类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其中有现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已完成的签证应进行专业判断,再将其列入推断性结果(而不是全部列入选择性结果)。
4.3鉴定人应注意避免自行确认合同或造价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或造价条款是否有效及效力高低应由法官进行裁量,并不属于鉴定人可以自行确认的范畴,即不属于专业问题,本案中多处都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鉴定的,如工作联系单明确钢筋价格上浮4%能否作为计价依据。
4.4鉴定人应充分重视司法实践的法官自由裁量处理
由于造价事项鉴定意见对于法官认定案情有极大的影响,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关于司法权与鉴定权的规定,即法律问题归属委托人,专业问题归属鉴定人。只有如此才能杜绝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以鉴代审”的现象。本案中鉴定人根据《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关于确定性、推断性、选择性意见的概念,即“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针对“施工工期”有着两种不同理解,本案例鉴定意见书中给出了两种选择性结果供法官判决就是一例鉴定人自觉遵守造价司法鉴定自我管控、重视司法实践的法官自由裁量处理的体现。
4.5鉴定人应注意“让利”和“正常变更”的区别
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四种黑白合同内容,其中“让利”一项内容仅为一个词,则可能与履约过程中“正常变更”发生混淆。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涉及承包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款等内容的变更就必然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形成让利。如本案中钢筋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就属于合同的变更,不能认定为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规范;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项目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服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达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临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总造价的1%-2%交纳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请开工放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基础和二层结构检查验收),核查规划执行情况并签署核查意见。规划部门未出具书面合格核查意见的,质监站和监理公司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质监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应在房屋竣工后15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进行绿化、建筑节能、防雷、环保、人防、白蚁、消防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备案资料移交住建局档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除上述专项验收内容外,小区场地、道路硬化,给排水、天然气管网、停车场,环卫、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应列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不完备达标的,由验收人签署限期改进意见,到期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水、电报装,房管部门不得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资质、资格的审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把关,逐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建设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和功能性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六章房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受理房屋登记业务,同时必须配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项税费。对于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未按要求提供税费票证的,给予登记控制。
第二十六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备齐以下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层以下的房屋由县质监部门出具房屋鉴定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资料。
属村民自住房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七条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必备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评估报告;
7、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赠与、继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共有房产要求予以分割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但必须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赠与、继承或分割”字样。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和购房条件。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成员的无房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验合格并补办相关手续、全额补交各项税费后准予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建设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和建设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一律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禁白条收费。所收规费全额缴存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条县内重点工程、国家公益性项目和旧城改造等建设确需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审批,按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落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各项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住建、国土、房管、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单位)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及违法建设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征用、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住建局、国土局、房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各项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制成宣传册(单)免费向建设业主发放,并在县内有关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建设、登记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