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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督。
自20__年1月30日“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方面无论是监督机构还是参建各责任主体,在思想意识和实际工作中都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由于建设单位对法规不了解的原因,在工程验收的组织方面,角色没有转变过来,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如只有验收组成员组成,无验收方案等。
2、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形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如分包单位不到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监理单位总监不到位等。
3、验收单位和人员形成的验收意见不规范,对政策、标准尺度的把握上不太准确,如设计单位的检查报告过于简单,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与事实有差距,验收意见为“把____问题处理完后,同意验收……”比较含糊等等。
4、监督机构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未认真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②验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个“角色”转换问题,过多、过细的介入到应该由验收组成员进行的工作;③特别是在“监督意见”的形成和表述上更是“五花八门”不尽规范;④在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尺度的把握上,不够严谨、准确,存在“因人而异”、“因楼而异”的现象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作为监督验收的监督人员,应强化对法律、法规及验收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除了不断规范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外,同时应使自身的监督行为及工程验收监督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下面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程序
(一)建设单位介绍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组组成人员和验收方案;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完成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质量控制资料;
(四)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验收组成员)对工程质量做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监督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难验收全过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监督意见。
二、验收监督内容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地基处理、基础的施工质量及验槽记录、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
2、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报告、砂浆强度统计评定报告;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质量及隐蔽验收记录;
5、施工图审查中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6、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
7、监督组现场填写《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
1、查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核查(以给排水、采暖、电气为主);
3、工程实体外观质量;
4、有关安全、功能和环境的检测报告:结构检测报告、外窗“三性”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5、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实施等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等,并附需整改问题的结果);
7、发现有违返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组长应报告监督科长同意后,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改正;
8、监督组现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和《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三、竣工验收监督综合意见(阶段验收可参照)
×××工程,建设单位为:×××,勘察单位为:×××,设计单位为:×××,施工单位为:×××,监理单位为:×××,于×年×月×日,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由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组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组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经我站现场监督,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组人员组成、到位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未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次验收合法、有效。并请建设单位于十五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用语中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__*问题处理以后通过”,“__*问题处理以后复查”等等。
四、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
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 有关监督验收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竣工时的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监督验收前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应在工程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审查和查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后进行监督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一、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主要特点
1.法制性。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建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因此,应按照要求建立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并依法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另外,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收入档案的各种批准文件、许可证、设计文件、各村的地形图及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材料,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经资质部门认证或批示,以充分体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2.成套性。饮水安全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应工程档案必然是由若干单井工程档案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运行维护形成了一个配套齐全的档案体系,哪一个单井工程档案都不可淡化和缺少。
3.实用性。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在建设时期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据,在竣工验收时是农村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依据,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各村屯管理部门调度运用和维护养护工程的依据。因此,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是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最有用的历史性资料之一,也是设备运行维护不可缺少的依据。
二、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基本内容
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打井在论证、报批、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磁盘、光盘、照片等原始记录材料。
1.工程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水文水利分析报告、规划报告、规划设计、各个村屯的基本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调查报告、设计委托书、工程设计图及审批记录文件等。
2.工程报批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承建单位开工申请审批表、单井工程计划请示文件、发改委和水利主管部门机构的批件。
3.工程施工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申请审批表、开工报告、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申请核查表、施工合同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变更报审表及图纸、试验报告、机电设备变频器、潜水泵合格证、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记录以及施工单位、法人、技术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监理人员所做的各施工阶段结论性报告等。
4.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各单井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形成的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会议原始记录。
5.工程竣工后自检验收报告。包括由宁安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建设自检验收小组验收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和各验收村屯的验收单。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由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年度项目验收鉴定书、验收评分表、验收结论和验收委员会签字表。
三、加强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
关键词:信号系统;施工质量;分部分项验收;验收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行车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列车运行的安全性、舒适性、准时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信号设备如果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工作状态,可以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行效率,缩短行车间隔,促进管理现代化,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相反,信号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轻则导致列车延误、旅客滞留,重则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并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多起因信号系统故障发生的运行事故无不昭示着这种后果。因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点、安全、平稳地运行,提升信号系统的安全质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提高信号系统的安全质量,则需要从施工验收阶段把好关卡,加强验收工作对信号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效果。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设备按地域划分为五部分:控制中心设备、车站及轨旁设备、车辆段设备、试车线设备、车载ATC设备,工程施工具备点多线长、交叉施工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施工验收也具备类似的特点,因此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必须对验收内容进行详细划分,对验收流程高度优化。
1 验收内容
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信号工程作为弱电系统的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相对规模较大、运行线和车辆段的使用功能差别较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将信号工程按照地域划分为运行线信号工程和车辆段信号工程两个子单位工程,单位和子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将子单位工程按功能或地域等划分为分部工程,例如运行线信号工程一般划分为电(光)缆、信号机、转辙设备、轨旁设备、车载设备、室内设备、联锁、ATC、防雷及接地、设备标识及硬面化等,车辆段的分部工程划分方式基本一致,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参加。将分部工程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为分项工程,并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划分检验批,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等参加。
信号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设备、安装、功能和观感。设备验收指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进场批次进行验收,其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安装验收主要有设备安装、电缆敷设、桥架及保护管安装等,其验收标准为设备安装牢固,安装位置、安装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要求;电缆分层敷设,敷设按照设计要求,根据规格型号敷设在托架上的相应位置;桥架安装高度和路径符合设计要求,桥架安装应接地,接缝处应有连接线或跨接线;保护管宜采用整根材料,如必须连接时,在连接处做防水处理,管口应做防护处理,保护管应接地,保护管连接后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通性,如果设计要求,保护管要做防火处理。功能验收指单体设备、子系统及系统整体的各项功能全部检验通过,测试数据和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要求。观感验收也涉及设备、电缆、桥架及保护管等,设备安装应排列整齐,漆饰完好,铭牌、标记清楚正确,设备外表完好、无破损;电缆排列整齐,没有破损、扭绞、交叉,标识齐全、清晰、不易脱落;桥架固定牢固、横平竖直、内层平整;多根保护管同向敷设时,应注意间距一致,整齐划一,管路应做整体接地连接。
验收工作还要求具备完整的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料和程序性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交底、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分部分项及检验批验收文件等。
2 验收程序
信号系统安装工程的验收程序分工程预(初)验收、竣工验收、最终验收等。各验收阶段要求对工程实体及文件资料进行检查、修补、再检查,循环往复直至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只有完成前一步程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2.1 预验收
在信号系统完成综合联调后,施工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及施工人员等共同参加。对检查的全过程要做好记录,对出现隐患或不符合标准的部位和项目提出整改措施,要求相关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成。
施工单位在自检自验合格,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系统进行预验收。预验收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即检查工程是否满足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工程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预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出具预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所有问题进行整改修补,经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空载试运行。
2.2 竣工验收
试运行通过以后,施工单位应再次进行自检,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经监理单位检查通过后,可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启动竣工验收工作,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10天通知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方面参加。
竣工验收要求工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和合同的全部要求,整个验收过程要求在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房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质量保证期阶段,质量保质期从竣工验收签署之日起开始计数,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为2年。建设单位收到信号系统安全评估报告后,信号系统投入载客试运营。
2.3 最终验收
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系统能持续平稳的正常运行,且性能指标和功能指标能达到标准规范、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办理最终验收的手续,最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协助,其他有关各方面参加。
3 结束语
信号系统虽然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占比不大,却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信号系统为城市轨道交通的指挥控制提供重要的监控支持,为保障列车和乘客安全,实现列车运行高效、指挥管理有序发挥着关键作用。由于轨道交通建设工期一般较为紧张,施工调试时间较为仓促,且零星的验收工作可能穿插于整个施工阶段,因此,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具有重大的意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针对具体施工情况事先会商针对性的验收措施,使验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林瑜筠.城市轨道交通信号[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1.
[2]王清训.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关键词:人民防空;质量控制;验收;归档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份,一般都兼有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尤其应满足战时功能的要求,其建筑本身具有特殊性。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目前,我们遇到较多的建筑方式是防空地下室,本文以防空地下室建筑方式为重点,阐述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管理。
一、引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1.目前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规范有: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RFJ01-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 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其主体工程一同招标,不得肢解。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要点:
1.人防工程报批手续应齐全,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人防管理部门审批。
2.通过现场踏勘,了解施工场地周围情况。人防工程一般设在地下两层或三层,属深基坑范畴,施工时会对周围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对施工场地周围的道路、地下管线、建筑物进行详细地了解,必要时到相关档案部门复印详图。另外,对周围的建筑物进行拍照或摄像,对原有裂缝或已倾斜的建筑物应有详细测量记录。必要时请业主作房屋鉴定或请公证单位鉴定和公证,以尽量避免今后发生索赔。同时,应有可行的、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施工单位的实力。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配置、人防工程施工经验、社会信誉等情况。
4.落实监测单位、材料试验单位。
5. 施工图会审时注意事项:
(1)据图纸分清临空墙、密闭墙、人防单元之间隔墙、人防顶板等。对于不同性质墙体以及项板的预埋要求是相同的。
(2)关注顶板中是否有最低部分,以及顶板梁的底标高。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今后管道安装的标高问题,监理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注意事项: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严密的施工程序和组织准备等技术内容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结合工程实际详细叙述人防工程内容。如抗渗混凝土质保措施,人防工程的混凝土抗压、抗渗试块制作要求与一般工程不同,是否特别予以指出并制定出内容、计划;还应强调“三防”设施的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7. 严格见证取样工作
由于人防建筑有防爆、防冲击、防毒剂等功能要求,对结构工程质量要求高,涉及孔口、门的密闭、管道施工和设备安装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一定要作好事前控制,杜绝产生质量缺陷或返工。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工作尤为重要。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详细制定见证取样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并严格实施。
三、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
1. 施工质量控制关键部位
顶板、梁、临空墙钢筋制作,顶板、底板、楼板与墙板的连接处,梁板连接处;密封门框制作,钢筋焊接,搭接要求,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2. 器材检验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检验相关记录。
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1)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2)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防护密封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3)严格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制作混凝土试块;
(4)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缝水较多的地段;
(5)重点检查底板、墙顶板钢筋关键部位节点的绑扎。如:口部防护密闭门,底板主粱、次梁、底板面筋相互之间的连接处理等;
(6)大体积、大面积混凝土的浇筑的分层、分段控制,施工缝的留置及处理。
4.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1)门框墙的混凝土浇筑符合规范要求。其中,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休整完好。
(2)各类防护密闭门、材料、设备的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试验报告。门扇的零部件齐全,无锈蚀,无损坏。
(3)各类防护密闭门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5.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埋件的材质、规格、型号、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除锈、涂防腐漆并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
四、工程竣工验收
依据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记录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记录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中。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由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其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应与《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配合使用。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要求
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河南省人防工程建档技术标准》及时建档,做到分类科学,编目准确,图文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详实。
2. 人防工程档案的要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档案封面、卷内目录、工程总说明,工程登记表、文字资料、图纸资料、工程照片、影像资料、备考表。文字资料部分按形成时间的先后排列,影像资料以光盘存储。
3. 人防工程档案三孔线装,文字卷装订厚度不超过20mm,图纸卷装订厚度不超过40mm,工程资料多的应多卷归档,除首卷外,档案中间的排列顺序为:档案封面、卷内目录、文字资料、图纸资料,备考表、工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放在最后一卷。
4. 人防工程电子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数据真实齐全,信息录入及时准确;
(2)人防工程分布图标绘无遗漏;
(3)工程图纸和工程照片上传清晰;
(4)人防工程概况介绍和视频介绍齐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房屋施工的质量问题是影响建筑物外观及使用功能的主要因素,直接决定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在业内的信誉度。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领一席之地,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惟有提高施工质量才能提高竞争力。要确保产品质量能满足顾客、法律、规范等方面的要求质量控制是必要的手段。可见,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质量控制
1、人是影响质量的首要因素。施工时首先要考虑到对人的因素的控制,因为人是施工过程的主体。加强人的因素的控制、审查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操作水平、特殊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杜绝无证上岗的情况发生。
2、材料是质量的保障。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核心,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
3、注意施工机械及测量仪器的安全、规范操作。建筑机械设备的控制主要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控制和生产机械设备控制两方面。其中施工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各项加工机械、专项技术设备、检查测量仪器表设备及人货两用电梯等。
4、环境因素。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有: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劳动环境。
5、施工技术。施工技术作为一种质量控制的手段穿插影响质量因素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关键因素,我们在做这部分工作的时候就应该细化到各层面,安排好交叉作业、抓好细部处理、成品保护、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三、从施工阶段方面控制工程质量
1、在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承包单位的选定,是做好工程质量控制的首要问题。(2)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是保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3)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前,首先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进行会审,检查核对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尽量避免因设计疏忽或考虑不周给后续施工带来矛盾和困难。(4)根据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审查工程总包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是从组织上做好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不但要求具体,而且要求适用,通过施工真正起到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凡是进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对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经监理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准予使用。
2、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监理人员在每道工序开工前,复查承包人对各工序的具体准备工作,复查承包人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是否落实,施工中随机复查承包人使用的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及其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复查工程的轴线位置、标高、混凝土构件尺寸以及有无蜂窝、麻面等。(2)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坚持隐藏工程不经自检合格,不经监理检查验收不得隐蔽的原则。(3)行使质量监督权和否决权。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计要求或施工规范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坚决行使质量否决权。(4)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质量技术签证,监理人员要及时做好审核、协调、处理、归类、整理等工作。(5)对工程分部、分项、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提出质量评估,列出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在施工后期的质量控制
(1)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2)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对质量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要求客观、真实,明确各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做好竣工验收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3)参建单位统一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审查有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听取政府质监部门和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评价,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4)认真做好工程监理资料的建立、收集和整理工作。监理资料不仅是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控的记录,也是工程交付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的依据之一,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整理成册,上交公司归档。
【关键词】:建筑节能;问题分析;应对措施;监理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节能型建筑也逐渐被广泛推行。当今,能源问题已成为人类生存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建筑所占的能耗在都十分多。所以,建筑节能已成为世界各国建筑行业发展的重点。由于我国建筑节能工程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节能工程还存在很多的质量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参建各方对节能重要性认识不足, 行为也不够规范,政策法规比较滞后,从而导致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将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展开探讨分析,提出相关监理控制对策。
一、建筑节能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施工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承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
由于建筑节能工程发展的时间很短, 相应的建筑节能专项资质正在办理当中,很多小的建筑节能专业施工队的实际技术水平较差。建筑节能施工的技术比较复杂,虽然相关技术规程和施工方法已经相继推出,但操作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不高,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2、施工工艺存在缺陷
施工方案可操作性不强,质量保证体系不够完善, 自检不到位,施工交底不清,这些问题都容易出现质量弊病。细部节点构造设计不详细,造成节点施工依据不充分,形成质量缺陷,如装饰线条、窗口、变形缝、空调室外机板等外挑构件没做保温或做的不规范,雨落水管卡具出保温板连接件没有预先设置或周围封堵不严,墙面分格缝施工不细致,造成渗水等。
3、进场材料把关不严
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检验是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关键。但很多进场材料存在进场材料证明、部分材料漏检、复试报告不齐,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带有普遍性,从而影响了建筑的节能效果。主要问题有:
(1)材料供货以次充好,市场上的保温材料随着性能的不同价格差异很大,一些保温材料供应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实际发货与提供的样品与不一致。若监理单位监管不严,就给劣质材料进入现场创造了条件。
(2)复试项目缺项,难以判断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目前外墙保温材料主要以聚苯板、挤塑板、聚苯颗粒混合浆料等为主。验收规范明确了各种材料复试的内容,但除少数省市建有比较齐全的建筑节能检测实验室外,大多城市都没有建立比较完备的检测实验室,有的城市甚至连绝热材料导热系数的检测能力都不具备。实际工程抽样检测项目不全,导致监理无法判断施工所采用的材料是否满足节能设计要求。
(3)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承包方为了节约成本,在使用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时,用价格相对低的水泥代替或部分掺加胶粉。在使用保温板时使用厚度不够的板材等。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监理应对措施
1、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验收制度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应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根据国家规定,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根据工程实际,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应符合要求,执行标准应准确。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专篇,设备系统,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围护结构等节能实施的验收内容,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做出明确结论。
2、严格认真地审查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在节能建筑施工中,很多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大量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单位都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如节能外窗构造节点施工措施、节能屋面保温防水层施工措施以及新型采暖空调设备的安装施工措施等。
3、施工工艺控制
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如下的施工工艺流程进行工序控制:结构基层处理吊垂直线、弹控制线、贴饼复测基层平整度涂刷界面砂浆抹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保温层验收抹水泥抗裂砂浆随即抹压涂塑耐碱玻纤网格布抗裂防护层验收涂刷高分子乳液弹性底层涂料刮抗裂柔性耐水腻子涂料施工。同时,严格工序验收制度,对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以保证各个工序质量处在监控状态。对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划分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进行验收,及时审核和检查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
4、进度控制
首先,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分项工程进度计划,监理部对总进度计划审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提交月、旬、周施工进度计划,分析、比较工程进度情况,以达到按计划施工的目的。其次,为了保证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实现,定期召开关于工程进度专题会议,对进度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当发现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调整计划进度工作,同时要求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确保调整后的进度计划的落实。
5、加强事后控制
做好事后控制,绝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质量隐患或不合格项,严把质量验收关。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报告。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
(1)对每个检验批施工质量予以检查验收,审核报验资料并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必须在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查点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前提下,才能签字认可。
(2)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验收签字。
(3)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并抽查其主要功能,观感质量状况,在确认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字认可。
(4)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随同单位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
(5)编制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阐明贯彻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存在不合格质量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后,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均达到合格要求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做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总结。要做好建筑节能有关工作用表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保存。
结束语
总之,在整个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中,规范设计文件的先导作用要突出出来,这是能动性和预见性的前提。这有这样,监理内容的遵循和修改都有可以对照的蓝本。在建筑节能项目前后,要以动态的控制手段来实现规划,这也是监理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有把控制建立在规划的基础之上,才能能够产生的问题、现实的状况进行修正。要注重监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以及指导性,控制方法运用恰当与否,是能否保证程序正常执行的关键。只有保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各个有机联系的环节质量,及时发现局部问题,才能通过相应的监理活动进行整体的调整,以达到提升整体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海平,张赣江. 节能建筑施工技术[J]. 江西建材,2012,(1).
关键词:燃气项目;建设组织;程序管理;项目实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天然气项目越来越多,如何让这些项目在资金、进度、工程质量等各方面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保证在政府的要求下,在预期内完成工程投资建设,同时发挥投资效益,项目的组织工作显得极其重要。城市燃气项目在工程建设中要科学组织、合理部署,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身规模、特点,严格按照施工流程、施工工艺进行组织建设,可顺利地完成较大的工程量。我国目前只有部分大中型城市才拥有燃气管网,个别城市以CNG和LNG为主。然而随着我国大批天然气田的发现和开发量产,在居民能源应用上,天然气的使用比例会逐年增加,随着西气东输政策的实施,城市燃气事业将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了燃气管网的开发和建设,并且管网铺设范围不断加大,因此,城市燃气在我国市场上有着巨大的开发前景。然而,城市燃气管网设施依然存在的很多的问题, 严重阻碍了我国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甚至还直接导致了诸多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 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对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造成新不可估量的威胁,若不引起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的重视,产生的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因此城市燃气管网建设要从源头抓起。
一、项目评审及决策在市场调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评审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己或聘请专业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立项,在项目通过立项后,要进行相应的安全、环境评审。项目的可研工作除按规定要求外,一般应包括:对实施项目的城市进行评价,分析市场需求,资源供应渠道,主要客户分布情况,消费要求,财务可行性分析,风险提示及对策。二、项目筹备工作工程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准备实施的第一步工作,在初步设计初期要由专业的管线设计人员对项目实地进行勘察,主要勘踏管线的走向及地质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范围内要优选路径,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约资金,优先建设有用气意向的企业单位的供气管道为目标,然后进行整体管网建设规划,在得到地方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完成初步设计,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三、工程实施前期阶段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可采取公开或邀请投标方式;其中施工队伍招标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资质审查,尽量选择乙级以上资质较高、信誉好的队伍施工;监理公司的选择要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各工种进行确定监理人员的专业种类和人员数量,灵活配置使用监理人员;原材料采购要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工程安装设备、管材、管件和附属材料进行招投标工作,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制度原材料采购计划,中标单位对原材料采购要及时,保证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四、施工手续的办理为保证工程实施进度,在工程施工前,要保证各项施工手续办理齐全,主要有征地手续、赔偿手续、地方协调工作。包括施工图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手续,城市建设管理局的施工许可手续,消防施工图的审查等。五、施工阶段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由于管道建设和站场的建设需占用土地,并经过不同的区域、路段、河道、公路等,因此,必须与上述管道经过的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赔偿手续,由于工作量大、故而要由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协商办理,直到项目完工为止。2.施工部署及进度、质量控制。要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部署,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另外,管道路由的规划、公路、市政、河道等有关设施主管部门的报批以及拆迁、赔偿工作等都必须按要求提前进行完成。 3.项目的进度应按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合理划分施工作业段,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并且可按周、月、季合理确定进度目标。在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完善的例会制度,可分为周例会,月例会,工程进度会,协调会等。对出现工程进度偏差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同时要对未来进度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预先调控。4.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材料质量控制,主要为撬装设备的阀门和计量设备,管材的材质等主要部件,对主要生产环节要安排进行监造。进场材料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要求齐全,做好进场材料二次复试,对合格证件不齐、二次复试不合格产品不予安装使用。(2)工程质量控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指导下,做好管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要重点控制对口和焊接质量,钢管焊接要严格执行《管道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技术规范,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PE管焊接必须确保电容、热熔焊机的电压、电流及焊接温度的正确设定。加强过得控制、程序监管,对未经监理检验同意不得进行下步工序的施工。六、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终阶段,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参加建设主体单位进行验收,并邀请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然后再进行复验,直至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接收。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清理及工程量汇总,工程质量评定,设备资产清点,工程材料核销,档案移交(包括移交地方档案馆)财务决算等。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验收资料。
[1]纪铁林.燃气管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J].中国质量,2009.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
第十四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巡查或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置。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适时将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12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专业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执法类别为“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省行政执法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