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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未来市场竞争的主力军,因而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这类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优惠。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等税费的优惠。地方政府还会给予他们一定的资金补贴。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等研发活动的积极性。然而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外部审计工作都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计工作现状进行讨论。
一、高新技术企业审计工作现状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获得国家诱人的扶植政策,因此许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其中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包括虚假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问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审计工作到底存在哪些方面的困难?
(一)技术领域难认定
审计人员很难认定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因为审计人员不可能样样精通。他们只是财务方面的专家,对于技术领域他们就是外行了。让在技术领域外行的人去认定技术领域,明显属于强人所难。再加上受利益的驱使,高新技术申报辅导机构常常帮助企业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进行过度包装。这种行为让人怀疑这类辅导机构提出的专业意见的可靠性,无形当中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收入难认定
大部分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内部账务设置不规范。有的企业没有设置明细账,有的企业虽然有明细账,但与其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匹配。而且,销售发票开具也不够规范。例如企业在开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发票时填写的名称往往与其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表中PS 项目名称不统一。企业提供的辅助台账,也无法与PS项目收入一一对应。这些不规范因素都加大了审计人员判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是否匹配的难度。最终导致了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的难度。
(三)研究开发费用核算方法不统一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过程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客观化。而审计人员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确定企业的高新技术是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同样审计人员也很难确定企业资本化标准及研发费用资本化后摊销期限。
(四)研究开发费用审计不深入
许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在研发活动方面同样缺乏规范性。首先缺乏对研发的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完善。其次,相关记录不完整。最后,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对研发活动的了解也不够专业、不够深入。企业财务人员仅仅核算研发活动的数据,投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审计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审计也往往停留在表面例如形式上是否规范。对于数据背后的内容如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人员往往浅尝辄止。
二、风险控制措施及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接下来本文就高新技术企业审计工作当中的风险控制给予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
审计工作要做好,企业首先在思想上要重视。只有企业的高层领导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正确认识到内部审计的职能,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类保障,才能发挥出内部审计的作用,才能有效地防范市场经济下的资金风险。
(二)提高企业审计部门人员的职业素质
审计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很高。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还要求审计人员能遇事冷静,能有面对困难,不放弃的精神。因此,为了提高审计工作的成效,企业应该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这些工作。同时企业为了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对审计人员提供保障。例如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当提高福利待遇,工作优秀者给予升迁考虑,改善工作硬件设施等。
(三)引进先进的审计辅助技术和先进的理论方法
电算化和网络化是时展的趋势。电脑的普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社会的各项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方式。在审计工作当中,如果使用电脑、互联网等技术辅助审计工作,这将大大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确定性。因此,企业应大力开发电脑、互联网与审计工作的完美结合。同时,审计人员也应根据这一新的形势,进行一些改变。例如在思想上,适当地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学习先进的审计理论。在行动中,扩大实际审计的规模,充分利用得出的审计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宝贵意见。
(四)审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审计人员不应固守成规,应不断拓宽审计思路,改进审计方法。例如在审计人员人工费时,不关要看工资单,还要与相关人员座谈、查阅他们的履历表以此来确认他们是否是研发人员。在审计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时间时,可以检查他们的研发活动记录表。通过这种方式来核实研发活动时间。在审计研发材料时,审计人员除不是只有核实领料单一种方式。审计人员还可以采取其他更为有效地方式。审计人员可以先了解某研发领用材料可用于哪些产品的生产,然后了解该企业这种产品的产量,对比其理论单耗与实际单耗是否一致来核实账面领用数量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风险防控
近年来,国家税收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为了使企业的负担有所减弱,增强经济实力,国家不遗余力实行减税、降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通过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出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发现与避免日常经营中现有的税收风险,同时依照税收政策与企业的经营现状,对企业的税收风险制度进行持续不断地优化。
1高新企业和税务风险概述
1.1高新企业的概念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泛指为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通过持续调研、研发同时构成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是主要业务,进行日常经营,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注册满一年的居民企业。
1.2税务风险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风险着重在企业日常经营里面临的无法确定的原因,企业税收中存在的不明确性是税务风险所重视的,特别是由于税收耗费造成的无法确认性。税收风险与常见的商业风险有所不同,收入是随着商业风险的变大而增加,但是企业损失会随着税收风险的变大而增加。所以,企业的税收风险在于日常经营中税务活动和相关政策存在着差异,并且该活动不符合规定,以致而丧失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
2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2.1企业缺乏税务人才储备
现存的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务的工作主要交由财务管理,企业很少有成立税务部,同时企业也不具备专业性强的主要从事税务工作的员工。也有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设置了财税部门,但是缺少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专职人员,有关税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是财务部的资金财税员工进行管理。税务部有关税务的工作仅为计算和缴纳企业税金、填写纳税申报表,还有和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与交流等,工作只是为税务基础业务。以全面管理控制角度来看企业,员工不能够准确了解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及时更新相关的税务知识,导致企业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方面不够专业,这致使了风险点的出现,使得企业在面临税务风险时无法有效规避,也不可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风险产生的损失。
2.2企业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对于高科技公司来说,大多数内部管理者都有较强的避险意识。但是,从组织机构的成立和风险的识别和计算可以看到,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度规划造成的税务风险,企业仍然把利益放在首位,仍然是基于实现战略的利益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依然只存在于表面,从而对潜在的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有所疏忽,由此看出,企业仍对有税收风险防控和管理存在局部性,不够全面,对于其可能会造成的危害缺乏深入的了解。根据调查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很久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的税务培训,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较差。有所涉及的其他部门一些员工也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他们的风险防控意识非常薄弱。高技术企业对税收风险控制普遍存在认知比较薄弱的问题,企业需要强化对税务知识的培训,让员工能够意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
2.3企业缺乏对研发要素的涉税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必不可少的是研发要素,同时作为规避税务风险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财务风险规避不能够点明关键以及不够专业化的税务风险规避工作,这会导致企业在业务处理工作中造成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企业还未建立一套从研发项目的管制到其产生的费用的核算与整理的全面、合理的计划,导致企业缺少对研发项目管制足够的税收防控,不能够精准地核算和整理研发的有关费用,研发费用受到其核算流程复杂、审批时限过长等限制,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税务风险。
2.4企业未创建风险评估体系
根据研究分析得出,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对其税务工作拟定了相关计划,可是企业依然存在着较严重的税务风险。企业产生风险是因为自身并没有创建有效的风险评估系统,可能会导致自身的税务工作存在于风险的旋涡里。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体系,也没有专业性强的员工所组成的风险评估小组,致使企业无法对自身与税务有关的数据实行专业性量化的工作,企业也不能及时地规避相关风险。
2.5企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强
税务风险的内控体系受到外部条件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企业应该设立全面、有效的监控体系。大多数企业创建了审计部,可是由于该部门员工的职责不明确,还未具有专业的税务水平,企业也没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规避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并未起到其在税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导致企业未能有效评估其将会面临的税务风险,不能监控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点,这可能会影响企业内部监管力度,导致企业未能在合理范围内有效的控制其风险。审计部门在工作时常常会大意、敷衍工作上,使得企业的内部审计在发生重大税务问题时方才生效。
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措施
3.1加强对企业税务人员的培训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专业的税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人才储备的重点取决于涉税员工的专业能力的高低,需要持续对涉税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不仅是企业的违规,还有办税员工无法完全明白税务方面的相关政策,从而造成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企业从事税务工作的员工需要紧跟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政策更新,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税务培训,使得税务工作更合规和准确。以达到不会因自身的业务能力不足而造成企业有所损失,同时及时规避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通过在进行税务培训的过程中拟定激励制度,以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
3.2提高全体职员税务风险意识
对企业税务风险意识的提高是在对完善内部控制环境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这不但需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内控意识,也要使企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有所提升。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决定了这个企业的意识氛围。企业风险意识的淡薄会导致经常出现不确定因素,提高管理层与所有员工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意识迫在眉睫。设立问责制是企业内部所需要的,问责制所涉及的是企业的全部员工,当然也包括企业的管理层。企业也应该具备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制度与绩效考核,企业实施奖惩制度需要依照考评结果。根据制定的奖罚制度用来调动企业全体工作人员对于税务风险的主动性,以达到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增强风险意识的目的。
3.3强化管理企业的研发要素
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是其开展研发活动,包含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有被认定的资格与其是否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务政策,这两点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会对其自身的经营状况受到影响。所以,要想对内部控制税务风险进行及时规避工作,就要强化管理企业的研发要素。企业需要通过对前期工作采取合理的措施、健全项目后期的监管工作来达到优化研发项目管理的目的,以此来管理研发项目。企业不仅需要通过加强研发前期预算的工作,还要合理完善研发费用核算的体系,以实现研发费用科学核算和归集工作的准确性。
3.4建设税务风险评估数字化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的不同应用程度,使用的数字化推进方式可采用“探索式”“协调式”“集中式”“嵌入式”这四种。其关键点在于企业是否需要一个中心化的数字化的管控组织。在数字化的转型初期,高新技术企业尚未确立好整体的相关推进方案,但是局部试点的条件还是具备的,这时需要采取探索式的推进;之后,随着企业对数字化的应用拓宽和加深,跨部门的协调需求在加剧,向着协调式、集中管理式进行过渡。最终实现的是嵌入式管理模式,整个企业需要在顶层规划下的数字化进行转型。资源层面则是通过内外的IT力量的整合运作方式上,从项目制模式向产品制模式转移;从人员上,初期重点旨在强化IT团队中的产品经理、数据分析、业务架构类等的队伍建设。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也是不一样的。对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复杂的企业,在其转型的初期,需要建立适合的转型推进机制,这将是比解决自身技术上的难点更重要的事情。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前,首先,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度;其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的特点,选择对企业评估方法最适合的方案;最后,总结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与风险出现的概率,可用S、A、B、C、D等级对应从高到低的顺序分类评级自身税务风险,对于企业准确地把控众多税务风险中的严重风险,企业还可以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产生的成本,这都是有利的。
3.5企业内部严格监督税务风险
企业的管理层应该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企业需要做到严格监督其内部产生的税务风险,审计部针对企业的财务工作与经营管理进行实时的检查和监督。在自我监督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审计部门,审计部必须定期评估和审核内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审计部在提出有关建议后,企业应确定好内部监管的税务风险的重点,着重于管理对企业影响大和发生概率高的风险点,责令有关部门整改。整改后,审计部门需要对修改后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与测试。
4结论
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帮助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调研和创新工作。企业需要全面学习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落实国家政策指导,提前做好税收筹划,使企业盈利能力有所提高,规避风险,实现科研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秀玲.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研究[J].纳税,2019,13(23):42.
[2]罗海霞.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类别分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J].商界论道,2020(4):181-183.
(一)认定机构要复核的风险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每年要向科技部门提交自查表;要向税务局提交减免税备案资料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每月要向统计局填报高新企业统计表。企业如果在提供资料前不仔细核对,同一财务指标如营收收入相互不一致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则可能被科技部门、税务局、统计局要求进行情况说明。
(二)认定机构要复审的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高新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仍需要重新提交研发费用等各项资料,如果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的指标和毛利率指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企业就不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风险
1.不遵守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风险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收入费用核算不准确造成的。而收入费用核算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财务部门人员责任不强或者业务素质低。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廉价招聘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核算,以至于企业每次被税务部门作为纳税检查的重点对像。
2.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一些企业将属于研发过程的部分费用归集为制造费用,造成低估研发费用,一些企业将不属于研发过程的部分费用归集研发费用,这两种方式都会造成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都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一旦被认定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则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3.毛利率不合理。高新技术产品毛利率一般较高,但是由于企业核算不准确使得处于成长期和繁荣期的企业的毛利率与同行相比偏低,而处于衰退期的企业的毛利率与同行相比偏高。所以企业要注意分析毛利率不合理的具体原因,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一旦被认定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就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二、如何做好税务风险防范管理
(一)加强后续管理
1.成立专门的企划部门负责跟踪落实高新认定的标准,保证每年都满足认定条件;另外企划部也要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就按有关高新认定的要求做,以防患于未然。
2.在提交复核复审资料的前,企划部应该仔细的比对往年的备案资料,除了有合理理由外企业不能随意调整已经备案的资料,如果必须调整已经备案的资料,企业应在未进行备案的年度进行调整,保证复审提交的资料与往年备案的资料在数据上保持一致。企划部在提交复核复审资料前要由财务主管审核,财务经理二次审核,财务总监最后把关。3.最后企划部对提交的资料(如研发费需要合同、协议、成果报告、鉴定意见书)要建立台帐进行专门的归档和保管。另外企划部在工作中遇到了困难,应向公司领导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内部审计与自查
企业要注重税收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要做好税务、财务审计和税务自查,为企业合理纳税提供保障,规避税务风险。具体来说,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该做好会计核算,定期对涉税业务进行审计与自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改正。对于在高新技术申报过程中,企业可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进行辅导培训或申报,也可聘请精通税务的专业律师长驻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或顾问服务。对于专题复审复核报告,企业可采用专项审计等方式,也可聘请专业税务机构来指导税务审计。
(三)建立业务能力过硬,责任心强的税务人才队伍
企业稳定和发展离不开人才,同样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要做好也离不开专业人才。企业管理层要重视高素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人才,因此企业要吸收和挽留高素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人才,企业要给予他们优越的工作环境、好的激励机制和及时的培训机会,让他们能感觉到作为企业的一员应该为企业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四)提高核算的准确性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财物要素;企业研发;预算控制
一、引言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另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同时可以促进企业科技转型、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市场价值、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针对研发费用下设专项专帐,并且要将研发费用列出名细帐,台帐并列入财务帐套中,做到报表,帐本与凭证的一致性。同时,《国税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也明文规定,对于企业没有研发费用单列,没有设立研发帐户,或是企业的研发机构与生产经营部分不分离的,研发费用完全是从生产费用剥离出来的企业,不能对研发费用准确、合理、分科目的核算与安排的,划分应用科目不清楚的,不能认定,若以认定通过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并取消资格。
从高新认定与审查的相关文件与政策可以看出,国家是重视研发法投入,同时也在积极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并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更加的合法、合理、精细化、规范化,能科学的归集与整理研发费用,并绝对要与生产费用相分离。当然,同时也要符合会计准则、高新认定办法、财政文件、加计扣除等的不同要求。
综上阐明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性,并指出了研发费用归集的重要性,那么如何真实、有效、完整、合法的核算出研发费用并能及时有效的监控与管理?对高新认定企业或是复审企业都致关重要。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三年,三年后仍要复审,这期间财政、国地税等部门还要联合审查,抽查高新技术的各个要素的完成情况,研发费用的专帐实施情况,要做到有证可依,有帐可查,帐则清楚,科目精细,一目了然。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审计的问题
(一)研发费用的核算与安排与实际的研发项目不相符。研发活动也就是研发项目的设立,应是早于研发费用的核算的,因为只有项目的设立后,才会有研发活动而产生的研发费用,而大多数的企业基于各自的原因,或是重视不够,或是项目安排的冲突等问题,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设立了研发活动,往往是一种形式,企业的财务与企业的研发中心不能有效的结合与统一,研发中心依技术与市场需要而设定的研发项目,而财务却是以当年可能或是已经产生的销售额结合本身的专利技术为基础来预算或是划分研发费用,从而设定研发项目。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实际研发活动发生的过程不统一。企业的研发费用按新会计准则要求列入管理费用,所以一般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下设研发费用,设置二级科目“技术开发费”。这样的分类年底再来回顾这个项目就可以清楚的看到本年发生的总费用是多少,各个项目发生的费用是多少,各个项目下的材料 、人工、动力、检测等费用的具体发生额等情况,可以合理的计算出项目的成果转化程度与投资收益的多少。但是很多企业不能区分研发过程中费用支出与成本支生,而是采用一篮子的方法,导致研发费用核算不明确,科目核算不精准。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额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相同。高新技术认定通过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而研发费用的认定依据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而定的。当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认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虽然两者的认定与划分研发费用的依据前提是相同的,可是适用的情况又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二者研发费用的认定口径不一致,但是最终的原则并不冲突。
(四)研发费用的预算与控制制度不完善。研发费用的产生是研发活动的过程中,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也会在每个项目设立前,针对研发费用做出预算。预算出材料、人工、设备、检测等费用,但是在实际发生过程中,却没有一个预算方案、监控制度来管理与完善费用的支出,这样就会导致企业项目在立项时的备案书,与企业结题后的验收书,在财务预算与实际支出方面相差过大。
参考文献: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将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首选方案。但这其中也涉及了大量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通过阅读已成功登录创业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本文拟结合相关理论探讨外商投资企业IPO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法律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外资背景,在股份制改革以及申请创业板IPO时,相对于内资企业而言,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多。
股份公司设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明确了各项要求。但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井未作是否必须连续盈利的要求。其实,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施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却对此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第十五条载明:“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这也表明,外商投资企业除了遵守《公司法》等普通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特法的规定。在现有商务部末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前,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仍应遵循。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必须在满足连续三年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股改呢?在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的情况下,各地为了加快本地企业资本化的进程,也可以在满足内资企业创业板IPO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向商务部门备案(如承诺或保证)的形式通过股份制改革的审批。
关于股份制改革的审批部门和权限问题,根据商务部要求,简要提示如下: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企业可以直接向已授权商务部门申请即可。超出上述范围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实际上,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定,从2010年6月10日开始,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这也是对原来规定办法的修正与补充,企业需要关注商务部的最新要求,以免因工作反复导致延误股改工作。
另外,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近几年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国外(境外)比较流行的组织形式。它也是可以作为暂行规定中“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外资股东持有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且股份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即可。当然需要满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的法定要求。
对赌协议处理
一般而言,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在达成投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比如对公司未来的财务业绩、具体的上市时间等等,国际企业对国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也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这说明如果条款设计得当,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双方权益。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在引进外部投资者时,可能被迫签订较高风险的对赌协议。比如近几年来蒙牛乳业、太子奶等企业因对赌协议的签订,导致原股东失去了部分股权或者丧失了巨额利益。
由于诸多原因,对赌协议尚未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广泛存在的一个融资方式,也没有相关制度去规范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企业股权和经营的重大变动,进而影响投资者利益。故此拟上市企业一般被建议先清理对赌协议后再申请IPO,如果企业坚持不予清理,则仍需披露对赌协议的重要条款,以提示投资者。
红筹架构改变
随着境外资本市场监管力量的加强以及境内股市的日渐开放和成熟,越来越多的红筹架构公司正在考虑转到境内上市。鉴于原红筹架构殊目的公司的存在导致不能直接在境内上市,企业需要将境外控制转制为境内控制才能启动境内上市,
不管是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或者是协议控制等方式搭建的红筹架构,要想满足境内IPO的要求,核心要求是境内的主体合法并具备资产独立性。故此对于股权并购方式,并不会形成实质上的障碍;对于资产并购方式,境内企业需要重新购回境外资产;对于协议控制方式,一般通过解除原相关协议即可。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红筹架构转回境内完毕时,还需要注销境外上市主体的工作。需要提及的是。不管如何处理原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主体要想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身份,外资一定要满足25%以上的股权。
财务方面
期权费用
在企业实务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改前后,为了吸引人才加盟,可能会推出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的方式。其中职工股权相对容易处理,而股票期权等则属于股份支付的典型代表,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当然这也包括由其他股东所代持的股份。股份代持除牵涉到股东人数之外,也影响到股东权益。如果企业予以隐瞒该事项,则属于主观上性质恶劣,客观上也导致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随着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纠纷的报道,近两年来股份支付也成为审核的重点,企业需要慎重运用股份支付这一工具。
关联交易
正如对资企业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外资企业的关联方及其交易也是被审核的重点之一,这主要是源于关联交易很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重要渠道,形成发行人独立性不够的局面。客观讲,外商投资企业在创业初期,为了有效开拓市场和发展经营,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控股股东拆借资金、采购和销售等手段实现企业既定目标,这也是无可厚非的。是企业除了需要按照要求详尽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外,应逐步减少对关联
方的依赖,以真正实现业务上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能通过“过桥公司”的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虽然该交易形式上不属于关联方,但如果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追查,仍属于关联交易,需要按照关联交易的原则披露,并在今后经营过程中规避类似事项的发生。
税收问题
外资企业在股改时,由于净资产折股或股息分红,根据原有股东身份不同,一般有三种情况:(1)若是自然人股东,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如果企业能够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可以暂缓交纳,诗日后适时补交,但一般股东被要求出具相应的承诺书;(2)如果是境内的法人股东,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3)若是境外的法人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等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时,同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优惠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但是《内地和香港特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直接用友25%以上的资本,税率则为5%。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25%指在过去连续12个月内连续计算的持股比例。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因此在股改及股息分配过程中,外资企业需要准确把握代扣代缴的税率。防止因适用税率不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高新认定
2011年9月28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股票代码002570)公告称,收到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由于不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需补缴2008年和2009年税款5892.7万元。审计署的认定显示: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贝因美的“伪高新”案例又一次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推到风口浪尖上。
不可否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培育核心竞争力,而且直接因享受所得税优惠而间接增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企业不能仅仅为了争取所得税优惠税率而造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王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三年,企业可以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另外对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在2008年底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等开始联合评审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之后,2011年起开始全面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相信相关部门一定会以严格标准来进行的。作为拟上市企业,外资企业应以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为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客观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和复审。不能因为所得税优惠这一项目铤而走险,从而导致企业诚信的丧失,客观上也会引发IPO项目的失败。
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
从公司治理机制而言,股权结构合理才能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关于这一点,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非常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这对于促进公司的规范管理和业绩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设计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以及《公司法》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如果低于25%的,则面临被迫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25%作为外资企业的硬杠杠,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改中需要严格遵循,
此外,需要注意股东人数的控制。根据《公司法》要求,追溯至股东的最上层,如果实际人数超过了200入,不满足创业板IPO的审核要求。企业需要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或回购,而且不得以股东代持的方式规避该问题。
内部审计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核算问题;研发费用核算策略
为了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良好竞争力,创造企业社会价值,并且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要在市场经营方面作出努力,还要增强企业内部的可持续发展性。通过节约成本、新产品开发、降低企业税率等方式,提升企业经济效率。同时,通过改善企业研发费用中存在的不足,加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预算管理体系。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预算的投入成本过高,在前期没有充分调研市场,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撑,导致企业缺乏对预算的控制,使研发的投入资金远高于实际所需的资金,会使产品收益相对减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要重视预算管理的工作,前期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项目预算编制。在项目研发时,需要全程对预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方便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灵活地调整工作。其次,在一些高新技术研发的过程中,企业会根据市场的反响,设计一些与产品相关的衍生品,衍生品设计和制作费用都会划拨为研发经费,实际上衍生品并不应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因此不能划入研发经费,可以将其划入公司产品的制作费用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主要包含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研发所使用材料的消耗费用。其中人工劳务费用的核算工作,可以通过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与之进行有效整合,研发使用的材料消耗费用需要通过费用核算制度进行控制,避免研发资金的浪费。
(二)没有明确研发费用核算内容。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实际研发过程中没有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整理,也没有对研发发费用的等级进行划分归类。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发时,重大项目可以需要持续几年的时间,许多企业只将项目开发期间的支出作为项目研发预算,忽略了前期的开发研究成本,进而影响了整体核算内容,企业需要单独对这些研发项目的内容进行分离。最后,国家政策是支持并鼓励高新企业进行新技术的研发,但是有些高新企业没有将新的研发项目与其它已经稳定生产的项目进行财务上的分离,导致部分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研发项目缺乏客观决策。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产品技术研发时,对研发项目的决策缺乏客观判断,有些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只根据工作经验通过主观判断来作出重大决策,或者有些项目负责人,只追求个人利益,不顾及企业的长久利益,不进行科学评价,使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遭受重大损失。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费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研发费用要与向政府部门进行申报的资料一致,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照项目单独成立,建立起相应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在清缴费用时,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所涉及的费用明细。
(二)高新技术企业要按季度向相关园区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研发项目的数据,一定要与之前申报的项目保持一致。对于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要结合项目预算以及项目验收报告,平衡研发费用。
(三)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是不能划分为项目研发经费的,属于无形资产。对于复杂的研发项目通过拆分,设置更加精细化的账目,但是需要列举合理的分摊依据。
(四)研发经费必须是用于项目开发所需的原材料等相关费用的支出、项目试验用品,以及无法列入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和设备的检修、维护费用也可以列入原材料相关费用的支出中,研发项目所用的建筑物则可以列入相关折旧费用。
(五)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全年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要加入项目研发经费中,同时还要保证相关工作人员的在职天数要在183天以上。
(六)项目研发产生的设计费用包括对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高新企业用于项目研发使用的软件、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等费用的支出,需要列入无形资产科目中作为分摊依据;研发项目中需要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的活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八十,需要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便于日后划分、统计。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解决策略
(一)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加强部门沟通。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就是对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进行确认、计算、记录、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产品研发的员工以及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中,都有各自的分工财务部需要与进行项目研发的工作人员加强沟通,及时了解研发过程中预算的使用情况,并且要保障资金的及时支出,以防耽误研发进度,财务人员还要帮助科研人员判断费用的使用是否合理,同时研发人员可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核算,企业内部要互通有无,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二)加强研发费用核算的独立性、合理性。在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时,财务人员需要将研发支出划分为费用型和资本型。企业是否能获取研发项目的批文,是判断研发费用支出是否为资本型的标准之一。为了提升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水平,企业应当根据各个环节进行独立核算,这样能保障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还能够享受国家税务优惠活动,同时更好地对研发项目的管理,因此企业要重视各项目费用的单独核算。在进行财务核算时,成本类的科目可以设立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核算,通过结转至资产的方式,对研发费用的核算进行分级设置,同时设立工作人员人工劳务费、材料使用费、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设计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等费用设下级科目,便于之后的统计工作。财务人员要对每笔费用分项目核算,对于专属的研发费要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产生公共费用统计后再进行分摊,对于不同的费用科目需要提供不同的分摊依据。由于产品研发过程中有不同的阶段,相应的会计科目上会对应管理费、销售费、制造费,或者生产成本的费用,针对长期以来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常常混淆的情况,建议将上述费用产生的科目设置相应的费用明细,期末时,再将成本类下费用化支出的研发费用转入相应的科目,这样就能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经营中各个阶段所产生给的研发费用,其中资本型的研发费用,在没有形成实际资产前都相当于在“建大楼”,需要进行投入。财务人员清晰地统计出研发项目具体的费用划分,可以满足不同科目统计的需求,从而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精细度。
(三)优化核算分类项目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势,建立信息化财务管理软件,并配备核算功能,通过精密的公式保证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另外设置核算项目要以研发为营的支出为重点,强化核查效果,保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为项目管理人员掌握支出情况保留依据,让项目研发费用得到更优化的配置,推进项目的健康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分项目核算,可以得出项目的具体支出情况,更好地进行研发费用的规划。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保护高新区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以及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市政府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创新人才培养集聚基地。
第六条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省以及杭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第九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权益分配的制度。
第十一条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组织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孵化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立项。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高新区办理税务登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在高新区设立人才、技术产品、技术产权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有序流动。经认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从其财政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设立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创新和研发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信用担保、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鼓励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鼓励境内外各类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投资创业和其他专业服务,并为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对以不改变户籍形式来高新区工作和创业的人才,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可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予以资助。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出入境、购房以及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服务,提高组织和个人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高新区生产、复制、销售和使用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并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者、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
第三十条网络信息经营者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
(二)利用网络公开或者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
第三十二条鼓励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外进行投资、融资、经营、研发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高新区应当按照创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高新区内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和城市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审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等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核报批;
(七)负责高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政府授予的或者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对高新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三十九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高新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及招投标等建设工程管理事项均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高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和直接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审批或审核报批。
第四十一条鼓励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四十二条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应当服从高新区建设的统一规划。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受理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有关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高新区内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和垃圾、污水、噪声以及其他危害环境的因素进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的;
(二)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享有的。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批的;
(三)利用职权,非法牟取利益的。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研发费用;规定;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026-02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推进并规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分别从财务管理、税前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角度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2007年9月,财政部了《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该意见作为《企业财务通则》的重要配套性规范,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做出了具体的指导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从税前扣除的角度,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要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应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并经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2008年7月,三部门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角度,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上述关于研发费用归集的各种规定,既存在着相似之处,又有着显著的差异,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适用的企业范围比较
财企[2007]194号适用于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国税发[2008]116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科发[2008]362号适用于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类企业。
二、研发活动范围比较
财企[2007]194号所指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及国科发火[2008]362号所指研发费用,除满足上述财务核算确认的条件外,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还必须符合两大目录及其子目录内容:(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2008]172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2007年度第6号公告)。
三、研发人员构成比较
财企[2007]194号所指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国税发[2008]116号所指研发人员,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不包括外聘人员。实践操作中,某些省市直接将其定义为国科发[2008]362号中所指研发人员中的在职人员,某些省市则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定,有研发专门机构的,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限定于研发专门机构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没有研发专门机构的,是指课题组人员,并且除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外,为研发项目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都不在此范畴之列。
国科发[2008]362号所指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在统计研发人员人数时,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研发费用的构成要素比较
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国科发[2008]362号文件分别从各自角度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界定,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不包括会计上应记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如下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的含义是,企业有研发专门机构的,是指研发专门机构管理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因为这些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研发的。这里的“专门用于”不能理解为“专门”为本项目或本课题的研发。在研发活动中,如果要用到生产部门的检测设备、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等,这些检测设备、生产设备的折旧费、工艺技术的摊销费,即使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摊入到研发项目,被列入研发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5)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6)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费。(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在财务核算上未明确但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已明确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会计上应记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如下费用:(1)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2)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20%部分,按照规定,只能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4)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90%的部分。
(一)构建“研发费用”为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体系
现行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将研发费用设在管理费用之下,由于集团的财务费用有限,如果研发费用多了就会导致管理费用过多,进而突破集团的财务预算,税务机关也会因此对企业加大重视程度,这些限制使得将研发费用作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就有些不合适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研发费用设置一级科目,采用类的费用核算方法计算二级科目,将研发项目作为三级科目设置的基础,通过这样的改革措施可使研发费用核算体系更加科学化,所有的研发费用也能适时结平,无论是对会计核算还是企业受益都是大有裨益的。这样的核算机制也同时归集了项目的研发费用,给日后的核算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捷。
(二)构建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从本质上讲,企业的会计制度和新订的《办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口径也有很多不同。站在专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将研发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也有很大的困难。这时,企业就应该将注意力重点放在建立辅助账上,建立的时候力求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做到规范化、合理化、清晰化。
(三)“研发费用”一级核算与辅助账相结合
如果企业通过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将研发费用合理的归集,这时就可以尝试将两种方法进行结合,重点注意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二、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4],企业需要归集包括直接投入的费用、参与人员的工资、设备折旧费用这些直接的费用,同时也需要对那些包括无形资产和长期摊销费用、调整装备的费用、关于设计的各项费用、外部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在内的间接费用进行归集。归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直接投入:指的是为购买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产品投入,也可以是为制造项目试验品、模型、样本或者对项目成果进行检测等所进行的各项花费。装备调试费:计算时要扣除由批量生产所产生的费用。设计费用:也可以包括那些以书本费、翻译费为代表的直接相关费用。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的总值要小于总研究费用的10%,其他费用也可以包括维护专利的费用,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委外费用:计算时要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经过申请,委托方亦可进行加计扣除操作。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也可以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的再用建筑物。无形资产摊销:其内容包括以专利或非专利为代表的各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人员人工:所谓的人员人工指的就是在职天数不小于183天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除兼职人员)的一整年的薪金。要想更好地维持企业的高新资质,就需要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工作。那些来年要进行高新复审的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提前进行规整(包括研发项目以及费用的归集)以提高通过高新复审的可能性。
三、企业在研发费用调整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一)与已申报研发费用数据的统一性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提供研发费用明细表,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第203号)文件的公告执行的。相关数据显示,在2008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了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资料。企业在对高新技术研发费用的复审调整时,应该注意此前提交的申报数据,否则会导致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稽核综部门会对出现异常的高新技术企业深入核查,对于之前已经加计扣除的企业不能自行调整,重复扣除应缴税款,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调整扣除的空间十分有限,应谨慎操作。企业每月都需要向税务局报送上月的税务资料,高新企业也不例外,在税务会计的实际操作中,不仅月月申报,而且还有季报和年报,对于报送的知识产权,生产总值还有研究开发费用都需要先备案审查通过后,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所以,企业自行调整不能背离已经上报备案的数据资料。
(二)研发费用的调整应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等
要素统筹考虑财务数据的关联性十分紧密,不是简单的一个数据的调整,在企业内部复查调整研发费用和研发项目时,应关注整体数据的平衡性,注意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知识产权的摊销需要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调整。此外,对于数额巨大的大型项目,应该分成小项体现,明细清晰,分拆得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操作,不能简单的平均分配。
(三)跨期研发项目费用的问题
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括两种: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研发项目的建成期限一般都不可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完成,所以就存在对当年完成的研发项目进行结转和跨年度的研发项目进行结转。而研发费用在跨年度结转时需要重点研读预算报告和验收单,争取做到最优合理摊销,避免后期调整,消耗财力和人力。
四、企业复审中加强研发项目和费用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研发项目的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不仅是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它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和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管理是重中之重。研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该进入严格的监控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积极配合,对于各项目的实施,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跟进项目的监管,共同促进新项目的完结,这是企业凝聚力的表现。例如,对于项目的主要负责部门应该以月为单位,组织公司的其他部门进行集体汇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团队的力量能够更有效的促成项目的完成。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不仅可以让公司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项目的建设中来,而且可以相互监督,增强了企业文化的人文效果,使员工更了解企业的发展历程。
(二)及时详尽地披露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及时的专项披露,做到有效的内部控制,让需要了解企业信息的人员通过及时的报告披露得到企业信息。财务报表是披露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在附注中详尽披露。如果对相应领域的情况非常了解,也可以描述相关领域的研况,以及其他企业的研发项目现状。
(三)外部中介机构应加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