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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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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1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殖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S858.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1-0065-03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生猪养殖专业户或者生猪养殖周边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一般由当地养殖大户为达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规避风险而组织周边村民联合形成,主要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饲料销售,生猪运输,市场开拓等,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为生猪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社,为保障市场供给做出了很大贡献。

1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不仅推进了现代养殖业的发展,同时也在畜牧新技术推广、牲畜品种改良、动物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保障等多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更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确实可行的事实依据,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养殖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散养必将退出历史舞台,各行业分工越来越细,生猪养殖也将向着工厂化、集约化程的进程发展,人们对品质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畜牧业要健康良好发展,更好的抵御市场风险,确实保证养殖户增收,就需要有养殖专业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组织体系,把分散的养殖户组织起来,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走出一条小农户、大市场、高效益的现代化发展路子。然而,特大规模的养殖场户必竟是少数,适度规模的小户还将长期存在,这样的小户就需要以合作社为中心组织起来,在现代养殖中发挥效益,所以合作社是现代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促进养殖户科技素质的提高

合作社的理事长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专业户,在当地都是实力较强,威望较高的人,这样的场往往是各级政府、部门,各大畜牧、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包括饲料兽药公司等关注的对象,多受各方的培养、扶持,以理事长为核心的合作社也会时常参加企业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市场方向的讲课,有时也会主动邀请主管业务部门或高校专家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合作社成员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提高社员科学素质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2.3 促进了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一般由大户牵头,他们的各方面的实力相对较强,饲养理念相对领先,为更好的适应市场、控制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也迫切需要新技术新方法,相对也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因此,养殖专业合作社已逐渐成为畜牧业生产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传播和推广载体,活跃在畜牧生产和经营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2.4 促进了养殖户收入的增加

合作社一方面通过赊账、借母还子、甚至是无偿服务的方式带动成员发展养殖业。另一方面通过统一为成员提供饲料、统一提供种苗、统一防疫、统一兽药、统一收购产成品,由成员分散经营。这种统一经营、分户生产的管理模式,降低了养殖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提高了养殖户的经济效益。

2.5 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也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情,“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一系列的问题畜产品的出现也更加引起了国家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视,分散养殖很难进行动物卫生监测,买卖随意性也加大了动物流通检疫的难度,合作社统购统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养殖环节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同时,合作社也是畜牧法律法规传播的媒体,在执行畜牧法规、维护畜产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表率作用。

2 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既有内因造成的,又有外因造成的。从内在因素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少数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合作制性质。②一些养殖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运营不够规范。按照要求,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除了按交易获得应得利润外,还能获得二次利润分配。③组织规模偏小,服务功能不强,带动效应不明显。相当一部分养殖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偏小,实力弱,导致服务功能不强,使得成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从外部环境上看,主要有3个方面:①有关部门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服务工作不能完全跟上合作社发展的需要,缺少一个快速发展的平台。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还不是很完善,导致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不好解决,特别是在资金及生产用地上尤为突出。③少数基层组织对办养殖专业合作社仍然是在抓政绩,凑数量,行政色彩浓厚,这种形式下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先天不良,往往容易夭折。④合作社成立准入门坎低,社员的素质高低不齐,这样过低的准入门坎和无审核的条件下组建起来的合作社组织大多数都是为某一暂时性的利益组建起来的临时班子,这样的合作社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更谈不上促进产业发展。

3 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要真正推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畜牧产业的发展,有几下几点思考:

3.1 立法支持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颁布合作社法的国家, 先后于1900年、1943年和1947年颁布过三部有关农业合作社法,由此形成日本独具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随后1904年在印度,1915年在印尼,1996年在越南相继制定了合作社法,中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但由于基层的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致使落实效果欠佳。应加大立法的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加工、运输、销售、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与推广等提供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增强市场话语权。建立互助互保互促机制,强化培训和引导,带动散养户和中小规模户发展。为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诚信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示范体系,开展抓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畜产品销售经纪人、畜牧龙头企业等牵头领办各具发展特色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3.2 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应将养殖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技能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为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制定优惠政策。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供用支持;积极帮助完善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供水、供电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实行奖励政策积极支持参与畜牧业项目建设并做好工商登记及商标服务。

3.3 设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合作社发展事务

政府应加大对合作社的服务与支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日本政府明确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农林水产省设有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协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负责合作社事务。内设合作社注册管理处、合作社发展局、审计局等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农业和合作部在府、县设有分支机构。我们应该组织农业部门的官员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合作社管理经验,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合作社建设方案,培育真正在市场上有竟争力、 在行业上有助畜牧发展的养殖专业合作社。

3.4 提高金融支持,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规模养殖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也是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的一个行业,资金的短缺是制约畜牧发展的一个瓶颈,为解决养殖户的资金需求,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该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享受一定的优惠。而在现实中,养殖户想要贷款却要遇到很多的麻烦,手续繁琐,审核及担保条件相高,很多养殖户也只能是作罢,在以后的畜牧发展中,应以政策支持或行政调控鼓励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养殖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制度,优先等级高、信用良好的合作社及社员优先贷款,提倡社员与社员,合作社与社员的联保担保形式,总之,政府、主管部门、金融企业、合作社应该加强协作,研究制定合理的贷款方式和多渠道的担保门道,确保为畜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3.5 进一步探索发展畜牧产业化经营模式

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畜牧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并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一体化经营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

第2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为增加收入、提高产品竞争力而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互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组织和制度创新,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既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开拓市场、实现发展新跨越的重大机遇。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农村信用社可以由现有的单户营销向“合作社+社员”的整体营销转变,进一步提高贷款营销效率和支持覆盖面,有利于拓展支农新渠道。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集中在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产业领域,农村信用社能够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培育和发展优质客户群体,挖掘市场潜力,促进业务快速发展。三是作为“散户”联动的有效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整体经营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农村信用社可以进一步降低信贷经营风险,促进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困难

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也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骨干力量,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许多不符合金融支持的限制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属于不紧密的利益关系,自有资金实力不高,容易受国家产业政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风险抵御能力较弱。而且由于合作社注册资金较少,受组织化程度和成员文化程度不高、地处农村信息不畅等因素影响,对国家政策了解滞后,容易受政策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二是由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处农村,缺少贷款抵押物,也缺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是专业合作社之间跨区域较大,相互之间了解较少,专业合作社之间难以互相担保。多数合作社都各自为战,缺乏相互了解和合作意识,即使同一合作社成员间也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个别成员只顾个人利益,有利则合、遇险则散。

四是部分合作社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体制松散,仅靠个人权威维持管理。多数专业合作社照搬农业部示范章程,章程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处于松散状态,部分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五是大多数专业合作社起步晚、规模小、稳定性差,服务功能不齐全。专业合作社行业发展相对单一,大多是因势而起的农林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业,发展层面较低,不能搞产品深加工、精包装、创品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导致农民增收难。

三、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策略

一是农村信用社要会同乡镇农业部门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了解运行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细分信贷需求,作出信贷总体规划;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合理选择信用、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等贷款方式,做好信贷服务;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贷效率,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周转使用;适当降低信贷利率,减轻贷款农户负担;建立健全信贷档案;按规定认真做好对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贷后检查及跟踪工作,防范信贷风险。

二是把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工作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支农工作的重点之一。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加大对产业规模较大、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促进农民增收较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3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为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73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金市委办[20*]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是联合起来进入市场,有效解决“卖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按市场要求调整结构,整合要素,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有利于连接产、加、销环节,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效益;有利于实施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农业,提高产品竞争力。近年来,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带动力不强、运行质量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镇乡(街道)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体制创新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载体,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规范管理、积极推进”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各镇乡(街道)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优势产业为依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多元化参与、多渠道发展合作社。以加快发展为目标,以规范提升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方式,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壮大合作社的综合实力。力争到2010年底,全区示范性合作社达到30家,合作社经营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达到2家;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达到5家。全区50%的农产品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农产品的优质率达到80%以上,品牌销售率达到90%以上,入社率达到10%以上,农户带动面达到35%以上。

三、有序引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活动,每年确定相应的活动主题和工作重点。今年的工作重点是调查摸底、分类指导,要求在年底前,对全区现有的合作社进行调查,分类确定相应的规范要求和内容,实现梯度推进、有序规范。对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对合作社性质的各类产业协会,引导其逐步改造成合作社;对按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登记的合作社,重点对其股金设置、发起人和社员身份等事项,开展真实性审查;对组建运营基本规范的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指导工作。

(二)明确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一是注册登记规范。按照《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税务证照齐全。二是章程和制度完善。参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改合作社章程,按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三是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民主决策本组织内部的重大事项,有较为健全的生产管理、收购营销、利益分配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是股权设置合理。股权设置符合《条例》要求,社员持有股权证明,生产者社员的股权应当占总股权的50%以上,单个社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五是民主管理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六是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合作社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销售。七是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为社员开展定期业务培训、发送经济信息和提供技术指导。八是财务分配机制健全。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经济往来必须有真实的记录和原始凭证,做到会计资料完整、会计帐目健全、年终盈余分配符合《条例》规定。

(三)建立规范化激励机制。认真开展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和省、市、区三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评比工作,对规范化合作社、示范性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财政扶持资金和项目安排,向相应的示范性合作社倾斜。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市级规范化合作社中安排。区委、区政府将从今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评比活动,对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财政的重点,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生产设施、科技推广、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分层分类培训等方面对合作社进行扶持,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实力、经营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浙委办[20*]73号文件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加强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给予用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四是改善工商登记和注册认定服务。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准予工商登记,明确合作社登记过程中的收费项目,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五是立项优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技术开发或推广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项目安排,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建立合作社辅导员联系制度。组建以镇乡(街道)农经员为主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立辅导员联系合作社制度,确保每一家合作社有一名辅导员,具体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及产业化经营。建立和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使辅导员联系制度落到实处。

(四)分级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合作社辅导员、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合作社辅导员参加合作社专业知识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每年对合作社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建立上岗培训制度,适时组织当年新成立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培训。镇乡(街道)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工作。

(五)切实减轻合作社的负担。各镇乡(街道)、区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减轻合作社的负担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范合作社的各项收费行为,杜绝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生。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合作社协会或社长协会,履行行业自律和维权职能。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发展和规范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进行重新调整。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农办、财政、农林、交通、水务、供销、工商、科技、质监、国土、农行*支行、市城区信用联社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和分析全区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认定区级规范化合作社,评比区级示范性合作社,推荐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组织考核制奖励等。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农林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情况及时告知区农林局;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合作社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工作;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合作社实际的信贷操作办法;交通部门要为合作社运输农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国土部门要做好合作社非农建设用地、生产性临时用地的审批和服务工作;水务、供销等部门要做好合作社发展和规范的相关指导工作。

第4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作为由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辖区内农户共同构成的地方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为了获得利益,必须要对风险有所承担。对风险/报酬比率的准确估计是农村信用社运作成功的关键,这样就可以促进稳定的资本繁殖的实现。但是,全国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在长期以来都出现了资不抵债、经营亏损以及经营不善的状况。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很大的因素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过去产权的不明造成的,再加上落后的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最终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本文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从而有效的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1.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来源的分析

1.1 自然方面的风险

农户贷款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业贷款中站到了很大的比例,而低收入阶层是主要的农业贷款对象,这些农业贷款用户一般都在从事养殖业以及种植业,很多时候都是在靠天吃饭。购买化肥、饲料、种苗以及种子等生产材料在农户贷款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所以自然灾害、畜禽瘟疫以及病虫害等一旦出现,农村信用合作社就要面临无法回收贷款的困难[1]。

1.2 利率方面的风险

利息收入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收入,而相应的缺乏一些中间业务收入。除了小部分央行再贷款用来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居民储蓄存款占到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由于很多农村市场被邮政储蓄以及商业银行抢夺掉,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想吸纳资金就必须要将利率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就是支援农业,所以国家对农业贷款不能进行利率的提高进行了规定。这些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社需要面对逐年见效的存贷差,从而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获利空间大大的降低了。

1.3 竞争方面的风险

在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农村信用合作社需要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的抢夺。在这样的情况系哦啊,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是一旦加息的情况出现,很多优质客户就会马上将资金转向商业银行,从而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质量出现整体上的下降。

1.4 道德方面的风险

农村信用合作社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3个方面的体现: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放贷行为受到很多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出于对“政绩”的考虑,很多地方政府采取强制的手段让农村信用合作社将贷款提供给一些扶植企业,或者将贷款用于办公楼的建设、购买汽车以及工资发放上。②一些信贷员利用工作之便通过贷款用来谋取私利。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严格的内控制度,所以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严重的缺失[2]。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不良资产来讲,信贷员只需要承担非常有限的责任,但是却可以利用以贷款入股以及放贷收取手续费等形式用来收取一些好处。③恶意拖欠逃债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不健全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导致出现不透明的财务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无法有效的监控贷款企业。而为了扶植当地企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企业利用改制破产的方法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务进行恶意逃避。

2.农村信用和合作社信贷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措施

2.1 促进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①确定风险。所谓的确定风险就是指就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层将各种风险明确的告诉信贷员以及业务人员,从而使他们可以真真了解对外贷款需要承担的风险。比如普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就不可以进行风险投资的贷款。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如果具有较大的短期负债构成比重,就不应该进行较多长期贷款的发放工作。②风险决策。由经营技能最娴熟以及信息最灵的人进行风险决策。一般来讲,就是让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以及熟悉当地情况的信贷员进行投资的决策。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面对政府的行政干预时,必须要据理力争,依照章程和各项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扶植某个企业的要求被地方政府提出来,就必须要求地方政府将相应的连带责任承担起来。③风险揭示。也就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中的人员必须要对风险具有清楚的了解。一般情况下包括比较、量化、分类以及审查等工作[3]。④风险奖惩。首先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奖惩制度,将员工的信贷风险与自身的奖励联系起来,从而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标与个人的目标有机的联系起来。与此同时,风险责任制度也要相应的建立起来,必须要严厉的惩罚由于员工个人失职而造成的不良贷款,必须要对其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追究。

2.2 有效的结合贷后监控以及贷前审查

由于企业贷款人的条件和资格是贷款农户所不具备的,而扶贫是很多农业贷款的性质,所以无法以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规定来对农户贷款进行要求。农村信用社要想使农户的还款能力得到有效的保证,就必须要对农户的贷款项目盈利能力以及诚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考察。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贷款之前必须要审查农户贷款的用途,促进服务意识的加强,积极地配合政府扶贫部门,优先对其中具有良好效益的项目进行放贷;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贷款之后必须要及时追踪农民贷款的使用情况。农村信用体系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逐步完善的,并且要将农户的诚信档案建立起来;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联保”等方法,将社会舆论的力量调动起来来对农户还款进行必要的监督。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较低的人员素质,一般采用个人定性判断的方法来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所以只具有较弱的财务分析开展力度。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要积极地对人才进行引进,对信贷人员的贷款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整理和积累以往的信用材料,将一些先进的风险获利管理指标引进过来,从而进一步对贷款风险进行量化揭示。

农村信用合作社针对一些恶意逃债的企业或者个人,如果出现情节恶劣以及数额较大的情况,必须要配合当地政府以及执法机关,集中精力对这些人进行坚决的追讨,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必须要加强,从而将良好的外部环境创造出来。

2.3 风险转移

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利用风险转移的方法与其他的机构共同承担风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时候要注意一下几个封面的内容:保险、直接出售贷款以及担保。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以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的具体情况为根据,从而将多种的联保方法研究出来,对权益质押、仓单质押以及动产质押等担保方式进行积极地探索。让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农村的担保业务进行积极地拓展,可以将农村担保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起来,对担保机构对农村担保业务的开展仅以鼓励。

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还要致力于政策性农业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采用试点的方式针对一些地区和产品进行尝试。可以要求贷款对象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贷款保险的办理,从而进一步的促进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在有条件的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可以将一定的保费补贴提供给参加种养业保险的用户。

3.结语

在政府推动产权改革以来,通过资金注入等手段,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断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比如经营风险巨大以及不良资产比中国高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要促进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不断地对风险控制进行探索,从而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盈利水平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12-19.

第5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锡林郭勒盟(简称锡盟)农牧户总户数17.76万户,有贷款需求14.49万户,已授信11.67万户。2016年末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占各项贷款总额的80.29%,年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户数22616户,同比增加1212户,申贷获得率为97.75%,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占各项贷款总额的52.67%。可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目前锡盟金融支持“三农三牧”发展的重要渠道,确保其健康发展对维护地区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风险现状

截至2016年9月末,锡盟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9.65亿元,不良贷款率6.96%,不良贷款总量占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量的46.60%,不良贷款率高于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3.60个百分点。新增不良贷款1.62亿元,累计清收处置1.08亿元。全盟合作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形成的农牧业不良贷款余额达5.02亿元,占地区不良贷款总额的24.24%;不良贷款率为5.31%,较年初增加1.31个百分点,新增农牧业不良贷款1.38亿元,占全盟合作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不良贷款的73.02%。当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农牧业不良贷款额度大、占比高,涉及贷款农牧户多,据调查,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85%的农牧户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方可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否则生产难以持续。其存在的风险假若化解和处置欠妥,不仅严重制约着经营和发展,而且是关系到社会维稳的大问题。

三、风险成因分析

(一)畜牧业生产抗风险能力脆弱,其信贷风险较为突出。传统的畜牧业是以粗放数量扩张型占主导地位,基础建设落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出售畜产品收入是牧民的主要甚至是单一收入来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担负着支农支牧“主力军”的重任。近年来受自然灾害和畜产品价格下跌大环境影响,大量的信贷资金沉淀,不良贷款急剧增加。(二)畜牧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弱,不良贷款增加。一是2012至2013年牲畜价格正处在高位,一般的羊售价就可达到千元以上,鉴于当时农牧民还款能力较强,信用社授信额度一般在10万元左右。近两年来畜产品收购价格持续走低,和饲养成本不断提高,即使膘好的羊售价也只有500元左右,出售畜产品收入较前几年减少了三分之二,出现偿还贷款难。二是据调查2016年普通羔羊胴体收购价格在15.5元/斤左右,同比下降13.89%,普通羊肉收购价格在12.5元/斤左右,同比下降19.35%,伴随着出售牲畜收入大幅降低的是牲畜饲养的成本的增加,这样进一步压缩了牧民的可支配收入。三是以往年度加工企业收购牧民牲畜采取的是整畜收购方式,而2016年采用的是“白条”收购方式,即皮张、头蹄和羊尾等还会返给牧民,但这些牧民也无法处置形成损失,冲减了牧民的收入。据调查用于畜种改良和饲草料购置不良贷款余额高达2.79亿元,占不良贷款余额的31.18%。(三)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贷款利率定价垄断。农牧民生产生活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牧民增收也主要依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虽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市场定位是服务“三农三牧”,但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主要经营目标,商业银行退出农村牧区市场,无形中增加了农牧区资金市场价格的垄断性,直接推动了贷款利率的上浮,如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执行4.35%的优惠贷款利率,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9.92%,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0.17%,可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过高的浮动区间,既不利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又达不到利率市场化要求,无疑会增加农牧民的经济负担。(四)联保贷款投放产业集中,风险聚集。农户联保贷款是农户建立在信誉和互相保证基础上的信用贷款。据调查,截至2016年9月末,锡盟地方法人机构农户联保不良贷款余额0.44亿元,占地方法人农牧业不良贷款余额的8.76%。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主要集中于种植业和养殖业,联保小组中农户的生产经营项目雷同,且需求贷款的时间基本一致,无形中造成风险集中。二是联保贷款属农户小额贷款范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核定的贷款额度普遍不高,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能满足农户资金需求。出现冒名贷款现象,增加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另外,联保小组成员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和强制手段,对小组成员违约如何承担和追究责任缺乏过硬措施,农户对联保责任落实存在疑问。三是近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若联保后诚信不足一走了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追责存在难度。据调查某信用社这种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约占全部不良贷款的10%,大约有600余万元。(五)涉牧企业未形成品牌效应,受市场价格影响大,不良贷款增加。近年来涉农企业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财务制度,但实际在组织结构、管理水平、内部运作等方面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较大差距,在向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支持后,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或自身经营不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或企业倒闭,无力归还贷款本息。据调查某信用社仅6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良贷款就达366万元。

四、防范化解风险建议

第6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信贷资金;信贷政策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是向贫困家庭提供非常小的贷款以帮助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扩大现有的小本生意。农村小额信贷以贫困或中低收入农村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这是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农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

农村信贷供给渠道狭窄,形成了求大于供的局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农村经济开始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不能广泛吸收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

(二)小额农贷的财务自立能力较弱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没有相应的弥补途径,更未能享受到相应的资金组织和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而小额农贷一般情况下创造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但在农贷发放过程中,用较低的利率去承担资金成本和经济损失,(如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包括宣传、交通、工本、人工等大量的间接费用支出),要想实现小额农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给农村信用社增加了风险,背上了自负盈亏包袱。由于支农义务与政策扶持的不对等,制约了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挫伤了信用社的支农积极性,削弱了信用社的支农后劲。

(三)农贷措施与农户需求不匹配

农信社投放小额贷款时,仍多沿袭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做法,贷款周期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与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经济周期长的特点不相适应。

农户小额贷款的金额按一级、二级、三级划分,分别能够按贷款等级贷款5000元、3000元、1000元,主要适合以小规模家庭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但目前,大部分农户小规模生产资金可通过自筹解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农民加大了对新兴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甚至基础设施的投入,他们对大额贷款的需求越来越高,急需多元化的大额信贷品种与之相匹配。

农信社小额农贷利率一般上浮80%,年利率普遍在9%左右,造成农户贷款成本较高,付息压力较大。

(四)小额农贷实际操作与管理机制不对称

一是小额农贷的超常工作量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偏少、管理手段落后、社会诚信观念淡薄等的矛盾非常突出。二是小额农贷责权利不对称。目前对到期不能收回贷款的信贷员采取的各种责任清收措施,导致信贷员所承担风险与利益的不对等,从而影响了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即使上级下达硬性指标,信贷员仍然惧贷、惜贷,使小额农贷的推广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小额农贷的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这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期限。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政策上就没有建立起一种中长期贷款机制。

(五)保障机制的缺失不全

首先是贷款本身的风险。由于农业产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人为因素等诸多环节影响的弱质产业,加上小额农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自身本来抗风险能力脆弱,如果用每天生息的贷款从事高风险产业,一旦出现风险,无疑给本来拮据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农村信用社每遇到类似风险,往往也是束手无策。

其次是来自外部的各类风险。一是来自于农户的道德风险,由于成千上万的农户都有贷款,还款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攀比心理;二是由于农户法律法规知识的淡薄,存在将多个小额农贷转移给一户使用的现象,形成风险叠加;三是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由于移民、外出等原因,致使诸多小额农贷因债务人外迁,无法收回贷款。四是小额农贷管理落后,给农村信用社员工造成混水摸鱼之机,形成新的道德风险。

(六)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欠规范

小额农贷的基础是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小额农贷顺利推广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评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发展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小额农贷对农民致富持续发展无疑又是举足轻重。实践证明,全力打造小额农贷这一业务品牌是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建立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

在未来的若干年,中国小额信贷的主要力量在农村,很可能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少量中小型的民营小额信贷机构。

农村信用社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其经营网点遍布全国农村,它也是目前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主要金融机构。不过,目前各地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并不平衡。

邮政储蓄银行也经获准成立。它覆盖面较广,尤其有农村的庞大网络机构,具有经济实力强和网络科技优势。不过,目前邮政储蓄系统还缺乏大量从事信贷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完善小额信贷经营管理机制,防范小额信贷风险

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和不断完善业务监督、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尤其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考核,对小额信贷放得出、收得回的信贷人员给予鼓励。

建立农户小额信贷风险机制,强化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功能,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稽核。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为小额农贷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政策、法律环境。

(三)加大改革和政策扶持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从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贷款审批等方面入手,真实准确地进行账务核算和报表反映,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进入良性运作的轨道。另一方面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

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网点多、深入农村的优势,按照商业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以适当形式回流农村,增强其在农村的储蓄、汇兑和支付等功能,促进其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利率自由浮动并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改革的最终日标。放开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率是一项一举多得的措施,一方面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自,利用其灵活机制,多吸收存款,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利率全面市场化积累经验。

(四)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首先继续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将小额农户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并使它成为社会守信的基础工程,创建信用保障和支持系统。其次,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强化对农民诚实守信教育、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等活动,为讲信用的农户开绿灯,提高授信额度,对失信农户取消授信资格、降低信用等级等,促进增强农民信用意识的,营造稳定、和谐的融资环境。最后,探索建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落实奖惩措施,尽快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纳入到对基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有效保护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逐步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10-13.

[2]J.D,冯匹斯克.发展中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10):20-22.

[3]周霆,邓焕.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6):21.

第7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1、湖南农业产业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1资金支持不足,融资渠道与环境亟待改善目前,湖南正处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较快发展的时期,资金需求量较大,然而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供给却难以满足需要。一是湖南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较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就更少。虽然国有经济基本建设投资在农业领域的资金虽然每年呈上升趋势,但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二是招商引资政策与沿海省相比不够优惠,缺乏更大的吸引力。沿海省份不仅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且提供了更优惠的招商引资的政策,从而使得我省招商引资难度更大。三是信贷投入不仅少而且不合理,导致农业项目贷款难,从而导致融资结构的不合理。四是部分农业产业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和担保机制不完善,还款意识淡薄、信用观念差,信息不完全,财务制度不健全。

1.2龙头企业规模偏小,竞争力弱湖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遍规模小、实力弱、管理水平低、产权单一,还处于发展的初级。全省龙头企业收购省内农副产品原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14.10%,对农业和农民的辐射和带动能力不足。以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为例,公司市值1.29亿的大米加工厂,作为湖南省大米加工的龙头企业之一,仍然难以与北方的国有粮仓竞争。虽然卫红米业从10年前30万元起家至今,已经有着稳定的客户群和自己的粮食来源。但是作为家族式民营企业,不仅政策给予它的支持难以与国有企业想抗衡,贷款难度也大于国有粮仓。在国家政策的扶植和帮助下,卫红米业等民营龙头农业产业化企业正茁壮成长,但是在于国有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大部分仍然处于劣势地位。

1.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较慢,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大多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已建立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稳定性差、影响不大,特别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比较少。根据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局统计,到2008年底止,全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214个,行业协会5191个。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南,还是有很大上升空间的。合作社的发展不仅能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实现规模经济打下坚实基础。

1.4农产品加工水平较低,拉动作用不明显据相关资料显示,2005年,从农业初级产品与农业制品的产值比,发达国家农业初级产品与农业制品的产值比达到1:3~5,我国仅为1:0.8,我省仅1:0.69。全省部分农产品表面上看来供过于求,实际上是加工能力水平太低,制约了产品的储运销售和转化增值。

1.5信息不对称和产能过剩问题农村地区信息相对滞后,市场信息和农民手中信息不一致等信息问题最容易导致的后果是菜贱伤农和销路难筹。比如湘西柑橘就出现过一边是柑橘满山烂却无人采摘,一边是加工柑橘的工厂停工的状况。如何统筹市场信息和农产品销路,农业产量和工厂产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6农民年龄偏大,整体素质较低,对科技利用少农民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的主体。据统计,2005年,湖南农村劳动力3000多万人,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达1200多万人,在家从事农业产业化的劳动力相对来说年龄较大、文化素质较差、技术能力水平也较低;而这部分农村劳动力就成为全省农业产业化实施的人力资源基础,其整体素质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部分地区的农民还停留在“靠天吃饭”的农作状态,这极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部分地区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对科技依赖少,同样也不利于农业产业化进程。

2、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金融支持的问题浅析

2.1农业产业化自身制约着金融支持的发展

2.1.1融资具有弱质性全省的龙头企业大都在资本运作、融资等方面具有弱质性。一是企业的决策层及其高层缺乏熟悉资本运作、融资等方面的专家。二是部分龙头企业的内部信用又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

2.1.2企业自身问题较多一是龙头企业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利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度。二是部分龙头企业不仅还款能力差,而且还款意识也不强。三是项目发展的可行性论证缺乏科学性,项目立项不够准确。四是企业盲目扩大规模,导致企业后续资金无法跟上,企业运转困难等。

2.1.3抵押担保风险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多数企业缺乏足额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尤其是种植、养殖业,一般以种苗等附着物作抵押,这些抵押物不仅价格波动大,而且价值评估难、变现能力弱,抗自然风险能力差。另外部分企业和贷款农户自身实力偏弱,市场竞争力较低,融资渠道少,抵押担保难以落实。

2.2金融自身缺陷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力发展

2.2.1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存在缺陷一是农业银行支农职能在逐渐弱化。近年来,农业银行从农村调整性退出,在集约化经营战略的驱动下,农业银行资金管理权限上收,并加快了农村市场的信贷收缩,在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上出现了“断档”。二是农村金融制度虽安排赋予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职责,但由于其自身实力不足、管理体制不顺、信贷风险难控、管理理念不新、服务水平不高等自身原因和责权不对等的信贷管理体制,使其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支持不仅显得力不从心,而且支持也较为谨慎。

2.2.2金融机构自身效益要求制约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一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与国家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立项存在偏颇。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原则来进行,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质上也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完全商业性的经营过程,但农业是基础产业,国家对其社会效益的关注高于对经济效益的关注。二是金融机构的规模集约经营与农业企业和项目的“小、散”之间存在一定矛盾。目前信贷资金的规模集约经营已成为各个金融机构的内在要求;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项目集约化程度和效益较低。

2.2.3金融机构贷款管理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的需求农业企业的单笔贷款均额较小、且笔数较多,金融机构监管难度大、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高;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难满足企业的需求。一是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业务主要是针对农户,且都是小额贷款,对农业发展更高层次的、产品附加值较高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产业化项目所需的贷款资金需求难以满足。二是农业企业交易大部分以现金进行,回收的现金主要是直接坐支,不是及时存入银行,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完全监督其资金的回笼情况和资金的去向,从而使得银行降低贷款意愿。

3、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探讨

3.1金融机构支持的措施

3.1.1把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商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农村金融部门在支持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要把信贷支持对象扩大到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要优先支持具备区域资源优势、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较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主导产业及龙头企业的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纵深发展,龙头企业的市场、规模、技术优势产生的效益优势,将为农村金融部门形成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低风险的客户群体。因而广大金融部门应转变其思想观念、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责任感,实现农村金融部门和农业产业化的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3.1.2完善农业信贷投入机制首先是培育农业信贷载体,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因地制宜,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集中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次是改善信贷投放模式,确定合理的信贷结构和贷款期限,准确把握贷款投入和回收时机,提高贷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贷款的不良率,改善农业信贷管理,强化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支持功能。

3.1.3发挥农业银行的支农优势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在农村和中小城镇,通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可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体提供优质的多种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应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以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3.1.4加快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适应目前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业信贷需求。要尽快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其适应目前市场的能力;同时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理念不动摇,创新支农服务机制,扩大支农领域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3.2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为信贷资金投入提供保障

3.2.1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高其自身实力改变观念农业企业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农业产业化是市场行为,农户、企业、各种中介组织才是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正确认识农业产业化组织与金融机构应该是一种平等、互利、互助的经济伙伴,应该在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促进双方经济效益的提高。龙头企业应积极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要从规模、水平和外向型经济方面入手,做大做强,提高其自身实力。鼓励发展农业配套产业,带动基地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资金投入力度。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农产品,大力发展精加工、深加工技术,增加附加值.延长产业链.提高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协作,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对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吸引力。

3.2.2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运行机制针对湖南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自身存在的缺陷,加大其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对龙头企业的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内部环境。

3.3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部环境

3.3.1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方式,构建新型的财政支农体系依据市场经济原则,把农户和农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内外市场对农业生产、流通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公共财政准则和WTO规则确定财政支农方向和方式。要对农民和产业化主体实行直接补贴,夯实农业的生产力基础;加强制定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等领域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一定限期内的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政策,提高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程度。

第8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借助多样化的支付手段,电商让人们的消费选择越发灵活,移动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我国城市的消费习惯、消费理念,同时也为我国农村的消费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带来了新的契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并对如何完善农村电商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划和指导,全面部署指导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

《意见》很具体地提出了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三项重点任务和七方面政策措施,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一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人呢?本文将结合本地海安县的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就电子商务的应用进行相应的探讨。

海安县地处江苏南通里下河地区,连接苏南上海,北靠盐城,西接扬州,既有传统的内河,又靠东海资塬,是江苏著名的鱼米之乡,其农产品从传统的大米、禽蛋类产品,到新近的河豚养殖、桑蚕丝绸,可谓丰富多样。

而目前该地区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还是传统的中间人收购、贩运到区域性的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再到分散到各地的农贸市场和超市等零售管道,其间环节多,涉及主体多,且层层“剥皮”,使得中间费用高,导致农产品零售市场波动大,消费者付了高价而农产品生产者却获利偏低,严重打击了农业人口的生产积极性。

长期来看,本地区的农业生产人口已经急剧下降,一方面在于上述的农业生产投人大而获利低,年轻人宁愿去打工也不愿再从事农业劳动;另一方面,传统的“跳出农门”的思维,也让大多数的农家子弟在大学毕业后都不再回来从事农业生产。这就造成了目前该地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老龄化严重,知识技术结构落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

同时,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更多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受到政策、资金、产量的限制,农产品无法形成品牌效应和集群效应,整个农业生产只能局限于小范围的产销循环,并不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同时,农村传统的安守本分的思想,也使敢于借贷进行扩大生产规模的人不多,无法形成规模化效应。

那么,利用电商这个平台,能否有效解决该地区农业产销的瓶颈呢?

《意见》指出,农利^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对于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通过农产品的电商平台,实现了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使生产者直接决定农产品在销售终端的零售价格,最大幅度地获取利润,而消费者也通过直接交易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缓解了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在这一过程中,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发生了变化,同时农产品生产者的角色和社会身份也有了变化。农民不再是单纯的农产品生产者,原有的“面向黄土背朝天”的劳动方式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已逐步地转向了以网络为依托的产品营销模式,农民更多的成为了自己产品的销售者,农民本身也从一个单一的体力劳动者成为了现代商业生活中的一员,实现了社会角色的转变。社会角色的转变也带了观念的转变,在现今社会上“重商轻农”的风气影响下,必然很多人会重新考虑农产品的产销工作,对外出的农村子弟而言,面对大城市困难的就业形势,莫如回来从事农产品的网络销售,对比上班族的生活,这样的乡村生 活或者更有吸引力。就这一点而言,电子商务还促进了农村人口返乡创业和就近就业。

回到我们对海安现状的分析上来,我们看到,电子商务巳经解决了农业产品销售中中间费用过高的问题,年轻人似乎也开始回流,后备人才也有了,然而问题都解决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而且新的问题出现了。

首先,以家庭为单位的电商生产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生产,销售量无法上规模。同样的,在购买方,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产品购买量毕竟有限,无法带来规模效益,而受到现有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因素制约,机关、企业、学校等集团消费还可能无法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农产品。

其次,虽然减少了中间环节,但是物流费用成为了销售中的一个重要成本支出,一旦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达不到一定的规模,物流费用就很难降下来,这也会造成盈利困难。

再次,目前农产品网商多是家庭或个人以淘宝店或者微商的方式经营,很多是试试看或者感兴趣才在电商平台上开店的,缺乏品牌意识,单打独斗居多,对于如何通过农产品电子商务扩大交易规模,缺乏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无法形成集群效应,在发展上缺乏后劲,极易走人低价血拼的陷阱,随之就是产品质量、经营诚信度的一系列问题,最终往往是关门大吉。并非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I;接通过电子商务从事网上销售,比如海安近年的河豚养殖业)还有传统的禽蛋产品,这些产品受制于运输要求高,无法适应目前较为传统的物流模式,无形中也消弱了本地特色产品的品牌效应。

事实上,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意见》也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同时,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深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制订出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电商扶贫。

有了资金的扶持,就能促进农产品电商生产的扩大化再生产,为形成规模化销售打下基础,同时,通过政策的支持,鼓励农产品消费集团,如机关、企业、学校等食堂直接通过电商采购,建立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在线支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相符的网络(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管理制度,推广网络(电子)发票,这样就能解决农产品的大批量销售问题。

销售有了量,自然可以消减物流成本的比例,这样就形成了电商、消费者及物流行业三方共赢的局面。

《意见》还要求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村物流服务网洛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和冷链等设施建设。

并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宽带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物流体系的完善,一方面降低了农村电商的直接运营成本,同时物流的健全,特别是集配合冷链的建设,使得农村的生鲜产品得以进人网络销售链,全面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领域,对于海安县这样的水产品和海产品的生产地而言,极为有利。在人才的培养和诚信的建立上,《意见》也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要求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培养农村电商人才。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在一个地区通过培养出几个或者十几个领军型的电商带头人,通过集群化经营,形成地区产品的品牌效应和销售规模,更有利于地方产品的推广销售,通过树立本地产品形象,反过来推动网络市场监管,建立区域品牌,自觉抵制制假售价的行为,形成产品产销的良性循环。

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其间还会随着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出现众多的变数,本文也仅就海安县的部分实际1#况,结合《意见》的要求,给出农业县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思考。实际上在国内很多农产品产地,以区县供销合作社为龙头,联合电商企业,建设区域性的电商平台,共同促进本地农产品的销售,政府搭台,电商唱戏,共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推动电商扶贫做出贡献。

因此,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内容很多,模式也多样,需要我们共同研究和探讨,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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