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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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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

第1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1.评选十佳企业:对工业企业当年总产值、上缴税金(以国地税提供年度入库数为准)、慈善公益,按权重4:5:1占比计算,列出前10名,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评选生产性投入优胜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性投入,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招商引资新进企业)当年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年度生产性实际投入总额排名,列出前5名,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3.评选优秀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亿元或首次超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1万元。

二、推进科技创新

4.评选科技创新优胜单位。结合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立项,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创建,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推进以及省级科普村的建设,综合量化列出前5名,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新申报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项分别按5000元、2000元、500元给予奖励;对于国外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6.扶持专业市场发展。新办重点专业市场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由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7.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进入限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网上交易平台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壮大发展村级经济

8.鼓励壮大村辖企业。鼓励各村优化服务,加强村辖企业培育,对村辖企业当年新进入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服务业企业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8000元。

9.鼓励新增法人单位。村辖范围年度新增法人工业或法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50万以上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3000元,其中新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8000元。村辖企业增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3000元。工业、服务业“个转企”,对所在村每新增一家奖励5000元。

10.鼓励项目引进投入。村辖企业工业或服务业生产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对所在村每个项目奖励8000元。引进市外内资或外资每100万元对所在村奖励2000元(美元按1:10折算)。

五、评选条件

凡符合评选标准的企业,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②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统计报表报送准确、及时;③评选年度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或;④企业经营者当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⑤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第2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四)提供咨询服务;

(五)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二)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的时间,及申请者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四章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按月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城乡居(村)民按实际月收入计算收入。城乡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支出赡养(抚养)费,如果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一类保障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第五章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结合当地下列因素: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六章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应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负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

(二)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每月(季)实际发放保障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月(季)支出计划定期拨款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程序负责发放;

(三)县民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县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月支出月(季)报表;地级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财政部门、省民政部门报送本市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下半年支出半年度报表;

(四)保障金的结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保障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五条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保障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册(含家庭人员、收入来源、领取保障金时间等),并根据家庭人员和家庭收入增减变化进行调整,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该设置保障资金明细帐;

(三)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发放保障金时,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并以此作为财务记(入)帐的原始凭证;

(四)保障金的支出,列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城乡居(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六条保障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保障金发放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除城市“三无”人员为一年,其它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

第三十三条县民政部门每月将本级负担的保障资金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按规定发放。保障对象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每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每月保障金发放结束2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附本或复印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保障金变更转移

第三十六条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必须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停发保障金的对象必须将《领取证》交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回县民政部门核销;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三十九条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影响最低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3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在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我市处于困难境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新财企〔20**〕178号),按照“量力而行、广覆盖、低标准、救急、缓难”和“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成立**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县)民政部门相应设立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申请,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

(一)市、区(县)两级财政编制当年预算时,根据上年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原则上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新增财政收入的2%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在预算执行中一次性划转至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

(二)从市民政部门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10%比例提取社会救助资金,并于当年划转至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

(三)各区(县)应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市党发〔20**〕1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组织好本辖区的捐资济困活动。捐款按属地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捐款,并于接到捐款后的十日内划转到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

(四)各区(县)筹集的社会救助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市级筹措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的救助,并对区(县)社会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第四章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居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贫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群体)。

工作关系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由兵团有关机构实施救助;工作关系隶属于中央和自治区企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区(县)实施救助。

第五条特困群体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仍在生活、就医、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方面遇到暂时特殊困难的,可申请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

各区(县)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实施社会救助的形式,对特困群体的生活、就医、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进行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

第六条特困群体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应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在教育部门指定的学校就学,享受减免杂费、课本费的优惠政策。在校小学学生每学年一次性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学年一次性救助300元。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特困群体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患者转往济困医院。

对特困群体看病就医救助应本着在指定济困医院就医就治的原则;对患有大病疑难病症,济困医院确实无法医治的,由济困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往医疗技术力量较强的医院治疗。

第八条特困群体在济困医院就医的,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检查费用和一般手术费,按规定标准予以减免。以上减免费用由济困医院承担。

第九条特困群体在济困医院享受各项减免后,仍难以承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可申请医疗救助,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救助金额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患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度精神分裂症、急性脑中风、严重烧(烫)伤、国家规定救助的特种传染病、急性心肌梗塞、冠心病、糖尿病及并发症、肝硬化、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肺心病等危重病的,救助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对特困群体冬季取暖实行取暖救助补贴,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参照**市解危解困房标准)之内的,进行全额救助;超出30平方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采取煤炭取暖的,每年补助冬炭费300元。

单位自供暖的,参照本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对特困群体的救助实施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掌握特困群体的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每季度核定一次,并做好登记造册和建档工作。

第十二条对特困群体中参与打架、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及参与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予救助。

第五章社会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结算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特困群体申请社会救助资金的补助,由个人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本人书面申请,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对特困群体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逐项审核后,填写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将报送名单发送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

(三)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救助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救助资金的,由社区居委会将名单进行张榜公布;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县)民政部门应做好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并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的统计、汇总工作,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统计表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资金的结算办法:

(一)医疗救助金、取暖救助金、就学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核拨到街道办事处发放。

(二)结算时限:医疗救助随时发放,取暖救助按取暖期发放,就学救助按学年发放。

第十五条对大病医疗救助殊情况急需申请使用救助资金的,可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先予借款,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不得超出本级实收额度。

第十七条市、区(县)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及特困群体所在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社会救助资金专户,按财务制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社会救助资金的收缴、核拨业务;民政部门及特困群体所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

第七章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每年对各区(县)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对擅自改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对象的,虚报材料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享受特困群体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如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社会救助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特困群体社会救助的决定或给予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4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Xxx:

2016年X月,xxx对我办x个行政村的村级财务进行了全面的xx,经过xx,我办在村级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村级财务存在的问题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是村级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村级经济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的开展和实施,村级财务管理逐步得到加强,正在进一步走向健康、规范。

但是,新形势下必有新的特点。在这次村级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目前村级财务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一些问题,现将存在问题归纳如下:

1、现金出纳处的问题。现在村出纳员都由村就地选用。这些同志中,有相当一部分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对国家财经法规年度理解不透彻,未经过正规培训,上岗后虽然参加培训但业务水平不高;加之村出纳员。大都兼管银行存款,在对银行存款管理的要求上,也往往一知半解,操作违纪违规,存在问题众多。

2、会计站帐户中的问题。村会计制度实施以来,村帐镇(街)管,由镇(街)会计记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村级财务的监督,提高了帐户记载的规范。但是因为会计是在镇(街)统一记帐,但几个村论者记账下来需要时间,所以造成会计对某些帐务处理不够及时。

3、支出发票的规范性问题。近几年来,由于村级财务管理的加强,村民财监小组和会计站的把关,村级支出发票的支出额度真实性得到了提高,但报入的发票仍然很不规范。

4、在一些重大村级财务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健全、理解和执行好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实行民主决策,推行阳光工程。

二、下一步整改措施:

1、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并切实执行之。规范监督农村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规范和健全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力保证。近几年来,我办在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上,都下了较大的功夫,制订有一系列切合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现金存款管理制度、物资财产清查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制度、重大项目招投标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促进了村级财务的健全和规范。但是,随着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财务问题,部分制度需要完善,内容条款需要增添;更为重要的是:对已经制订的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文件,加强学习,深入领会,切实执行之。要杜绝那种制度上墙后束之高阁,应付检查做表面文章的虚假行为,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村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村各项财务制度的责任人,加强对村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和教育,督促和帮助村财务负责人把好财务收支审批第一关。

2、要进一步开展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造就一支精通村级财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财会人员队伍。会计和出纳员是村级财务管理的具体操作者。进一步提高会计、出纳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十分重要、非常迫切。特别是出纳员存在的问题,有相当部分与出纳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紧密相关。因此,在稳定农村财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要加强开展对村级财会队伍的专业培训和专业指导,使其掌握和理解各项财务制度的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财务管理知识。只要我们真正造就起一支精通村级财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财会人员队伍,我们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一定能够做到事半功倍。

3、要进一步坚持民主理财,并对村理财小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理财能力,增强他们的理财责任心。民主理财是村级自治组织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几年来,我办几个村已普遍建立有村民理财和财务监督小组,直接监督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对村级财务的规范和健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有的村,虽然成立有民主理财小组,但小组成员一则碍于情面,怕得罪人,不讲原则,对一些不合理支出睁一只眼闭一些只眼;二则自身的业务水平也并不高,对财务制度及政策往往是一知半解,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因此,让其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就签字,致使财务监督形成虚设。要改变这种状况,既需要对理财小组人员进行政策水平的培训,更需要对理财小组人员进行岗位职责责任感的培植,同时明确赋予财监小组理财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做好这三方面的工作,才能使理财小组人员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4、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实施谈话告诫制度,促其整改。我办实行了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成立有镇(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对核查或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向群众公开。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为健全约束机制,必须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一是实行村级财务管理办事处领导负责制,对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而引起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须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加大对村干部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村干部在村财务中有虚报、谎报、瞒报、白条入帐、贪污受贿、占用挪用集体资产或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5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162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城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房产管理部门商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金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

2、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3、具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

5、符合国家、省、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确认证明;

(三)申请人居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由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私有住房或承租住房的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管理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市房产管理局和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随着我市总体经济形势的增长,物业管理行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市物业管理企业已达400多家,从业人员近万人。虽然与其他兄弟城市相比较,我们存在着几点优势,但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优势

1、建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

为规范物业的前期管理,建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机制。我市下发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前期物业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并率先组建了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即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主持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项目的评审工作。还聘请业务精,能力强的资深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坚实的法律基础,充分体现了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去年成功的组织了“中街北苑”等多个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从而改变了我市物业管理的委托制为聘任制,打破了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局面。

2、完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年检制度。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我市下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办法的通知》严格按照规定对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审核。同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先由各区房产局进行初审,然后再由市房产局进行审查。并不定期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突检,业已对17家临时资质期限已满,尚未向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资质予以取消。并对那些服务意识不好,只收费不服务、屡遭投诉的劣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警告。通过对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清理、整顿,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保证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净化了物业管理市场。

3、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这就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意识及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与国家建设部物业管理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5期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及具体工作人员共有1700余人参加了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了《条例》的各项规定,掌握了物业管理的专业化知识,达到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双赢。

4、开展组团整治工程,推进我市物业化进程。

为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彻底改变旧住宅区脏、乱、差的旧貌,我市开展了组团整治工程。完善小区道路,达到路面平整,硬铺装为彩色方砖;设立景观花坛和艺术小品;安装铁艺大门;建通透式围墙;设立垃圾转运站;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收发室、物业管理及服务用房等。旧住宅区的硬件得到了完善,具备了实行物业管理的基本条件,逐步对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随机对全市813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进行调研,其中98年以前建成的旧住宅区占305个。物业化率达92%,规范化率达40%。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在我市已逐渐的被工业区、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的管理所采用,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保安、环境清洁、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等综合配套服务的新体制。

5、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信用档案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行为,提高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市、区两级共同建立了系统软件。这个软件包括每个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基本情况、物业情况、企业简介及自述、企业图片、企业资质情况、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的情况等全部评细情况。此软件的建立,将每个企业可以的相关信息面向社会予以,便于各物业公司自行查询,更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使物业管理行业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健康的行业环境。

6、完善机构建设,明确职责

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机构建设比较完善。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指导、监督,方针政策的制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事宜。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这一模式的管理机构设立,更便于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

第7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系指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办学者。

本市社会力量单独或者与非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校(包括班,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可根据各自的办学力量和条件,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单位申请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离、退休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原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在取得有关单位同意办学的文件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抄送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举办职业技术、法律、艺术、卫生、体育、旅游等内容(包括岗位培训)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以上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凡举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学校或者已设立的学校开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班,必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举办的学校,经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本市招生或者设立教学点的,应当持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当持学校所在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本市招生或者办学。

第十条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技工技术等级证书资格的学校,不得自行颁发上列各类证书。学生学习结束,成绩合格,可由学校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结业证明》,注明所学专业、课程、学习时数和考试成绩,并由学校校长在《结业证明》上签章。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名称应当体现学校的类别、层次、性质,不得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跨区、县设立分校、教学点的学校,应当向其分校、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变更校名、类别、层次、专业、举办单位、举办人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均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的招生广告,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邮寄。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以核准的办学范围为限。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聘请在职人员任兼课教师。应聘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学校聘任教师或者学校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教师的兼课报酬应当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按市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收费均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学校应当定期向审批部门上报收支情况报表,接受教育、劳动、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停办时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当在原审批部门监督下及时进行财产清理,妥善处理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接受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学校应当于每期招生开学后1个月内将开班情况、师生名册报审批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向审批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对为老年人、残疾人教育举办的学校,不收取管理费。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办学接受外资或者与外国组织联合在国内或者国外办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学、小学等在完成规定的教育计划外,兼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其中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等处罚。

未经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学校,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

第8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平台建设和产业集聚,强化有效投入和科技创新,注重品牌建设和企业培育,进一步提升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现就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县工业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平台建设

本意见所指工业平台,主要是指“一区七园”建设,包括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和*街道、*镇、*镇、*镇、*镇、*镇、*镇7个重点乡镇(街道)的配套工业功能区,重点是加快发展以杭新景高速沿线乡镇为主的“高速公路经济”。

1、推进工业平台快速健康发展。重点功能区要以规划科学、定位明确、设施配套、产业集群、环境和谐为目标,加大开发建设力度,严把项目准入关和投入产出关,加速成为我县产业发展和税收贡献的支撑。

2、突出“高速公路经济”建设。拓宽高速公路经济带融资渠道,包括*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土地出让收益及其它财政扶持资金等,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原则,专项用于高速公路经济带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区七园”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中设工业功能区建设考核,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指标参照县委办〔20*〕24号文件执行。对“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贷款,3年内按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额的30%给予贴息补助。

连续两年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指标的,其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优。

以上1-3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局、建设局负责落实。

4、增强滚动开发能力。“一区七园”滚动开发推进按原定政策执行。具体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落实。

5、加快产业集聚。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条件下,对工业区内经批准认定建造用于小企业孵化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二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30元,第三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40元,四层及以上标准每平方米奖励50元。标准厂房已获市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鼓励小企业集聚发展。对进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小企业,给予每年每平方3元补助。

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培育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县财政按国家、省扶持资金1:0.5予以配套。

跨乡镇整体迁入“一区七园”的工业企业,三年内税收实行“保存量,让增量”的方法。即企业税收存量部分以迁建前一年实绩为标准,计归迁出乡镇,当年实绩低于上年实绩的,按当年计;增量部分,50%计归迁出乡镇,50%计归迁入镇(街道、开发区)。三年期满后,迁建企业税收纳入迁入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的税收基数,并由县财政局对迁出乡镇和迁入镇(街道、开发区)的税收基数作相应的调整。

以上4-5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落实。

6、优化审批服务。切实提高对重点项目的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度较大的鼓励类项目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预约办理、上门服务、协助办理、跟踪督办等多种服务形式。*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的所有审批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全面全程代办服务;其他重点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审批工作由工业功能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涉及多部门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加快办理速度。

以上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监察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经贸局、外经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7、鼓励异地招商。对异地招商项目的首期投入,按引荐乡镇(部门)与落户乡镇(街道、开发区)各得50%的办法计算,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实绩和乡镇工业生产性投入奖励;异地招商项目投产后五年内的实际入库税金,由引荐乡镇和落户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按50%和50%计(属部门引荐的100%计入落户乡镇),并纳入乡镇财政体制分成。异地招商项目的税收实绩由县财政局汇总统计,其它各项经济指标均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统计,其中投入实绩由经贸局抄送引荐乡镇(部门)。

对乡镇、部门工业招商引资的首期投入,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每300万元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单个项目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以上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安排到各工业功能区用于功能区建设的各项税费若被移作他用,则在年终县、乡镇财政体制结算时全额扣回。

二、强化有效投入

8、强化工业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年的工业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由县下达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另发。

9、鼓励发展大项目。对年度内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计算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当年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0.7‰计奖。

年终经认定的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50%、乡镇(街道)财政列支50%,奖励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分配。

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奖励参照乡镇(街道),奖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解决。

单个项目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专项考核奖励,但投资实绩必须按月报县经贸局备案。

10、严格工业投资认定制度。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须由乡镇(街道)报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备案,最迟上报期限为项目开工后的次月底。年度考核时未备案的项目均作漏报处理,漏报项目只计投资额、但不计乡镇(街道)业绩考核和工业投资专项考核。对年度考核中出现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的,在统计核实投入实绩的同时,按虚报投入数(含重复上报数)的双倍扣除相应的投入考核认定数,并予以通报批评。

*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考核参照乡镇(街道)实施办法执行。

以上8-10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监察局、统计局、发改局、外经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提升产业层次

11、加快提升传统产业。鼓励针织、制笔、服装、皮件等传统产业加快设备更新、提升产品档次。新建传统产业项目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投产后下一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部分6%的一次性奖励。

12、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对新型重化工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重点倾斜。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我县现有企业或民间资金投资新型重化工业,参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享受有关政策。

13、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成立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以规划为龙头,引导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我县现有企业或民间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参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享受有关政策。

14、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12345”示范工程,扎实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奖励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发〔20*〕111号文件执行。

15、鼓励提高投资效益。新建项目竣工投产第2年(项目竣工当年不计算在内),企业新增净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且新增销售收入25%以上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净入库税金10万元,再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三项指标,在2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5%和1:3.5以上的,在3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0%和1:3以上的,在5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15%和1:2.5以上的,达产后第二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11-15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着力扶优扶强

16、企业排位竞赛。开展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在全县企业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积极鼓励企业奋力争先加快发展,创新创业做大做强,具体按桐政发〔20*〕84号文件执行。

17、工业龙头企业评定及奖励。根据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年终综合排名,确定前10家企业为工业龙头企业,一年一定。纳税千万元以下企业、信用不良企业不得评为县工业龙头企业。排位竞赛入库税收指标按县财政收入口径认定。

龙头企业奖励办法: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则其超过15%以上部分的全额奖励企业(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调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企业退出工业龙头企业后再次进入工业龙头企业行列,如上年实绩低于该企业原列入工业龙头企业最高实绩的,则以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18、“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及奖励。净入库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奖励价值1万元金牌一块,一年一评定。并对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15万元;三等奖3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10万元;四等奖4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5万元。

对首次净入库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杰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经营者20万元。

19、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每年初择优选择50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授予“成长型中小企业”铜牌一块。年终根据企业销售、利润和税金增长实绩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定10家“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10家“最具潜力型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比上年增量15%以上部分(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80%、60%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以上16-19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

20、企业上市奖励扶持。鼓励通过资本运营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企业。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县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21、培育规模企业。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加大规模企业(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培育力度,帮助企业做好财务和统计管理工作。以乡镇(街道、开发区)年终规模企业家数比前两年最高数净增家数为准,按每增加一家补助5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该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经费补助。

新进入工业规模企业行列、财务核算健全且次年实际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则企业次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的50%由县财政一次性资助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22、亿元企业奖励。对年销售收入新进入亿元行列和新增加1亿元的企业,授予价值1万元的金质奖牌一块;对新进入两亿元行列和新增加2亿元的企业,授予价值2万元的金牌一块,以此类推,同一企业同一档次只能享受一次。若企业上年实绩低于历史最高实绩的,按企业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以上21-22条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经贸局、国税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推进科技进步

23、加快技术改造。对财务制度健全、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的技改,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改项目奖励,奖励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办〔20*〕116号文件执行。

同一技改项目的奖励(包括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政策)原则只享受一次,并以设备投入完成、项目投产年度为准。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重点工业企业、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县“工业龙头”企业、“最具成长型企业”的,可对其设备投资部分再增加一个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推进自主创新。进一步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加快信息化建设。奖励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发〔20*〕2号文件执行。

对得到国家、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县财政酌情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奖励。

以上23-24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六、实施品牌战略

25、企业产品或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万元。

26、企业产品或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被新确认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万元;被新确认为“杭州名牌”或“杭州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3万元;被新确认为“*名牌”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万元。

27、名牌产品或商标期满后重新认定(即复评确认)且此前未获资金奖励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8、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只奖励其中一个名牌产品;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获得的最高级别的标准奖励;企业在获得低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后,以后年度又获得高一级别的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企业分别获得同一级别名牌产品和商标后,只奖励其中一个称号,不重复奖励。

29、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鼓励企业参与制订、修订并采用先进标准生产。对成为国际标准化成员的企业或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及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经采标确认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对通过“纺织品生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2、列入县内重点扶持的品牌,可免费在县政府宣传册(画)上予以宣传。

以上25-32条由县质监局牵头,会同工商*分局、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鼓励外经外贸

33、鼓励品牌产品出口。对年度内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浙江省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杭州市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4、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企业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3000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5000元人民币。

35、鼓励加工贸易发展。对加工贸易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和当年增幅在10%以上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级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6、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为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对各类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7、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贸易壁垒,主动参加抗辩、交涉、听证等的出口企业和及时向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信息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38、鼓励企业外出参展。企业参加经县政府批准、县经贸局和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展览会、博览会等境内外促销活动的,由县、乡镇财政分别给予30%(针织和制笔业为40%)摊位费补贴。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以上企业参展,县财政补助提高至50%。但境外参展其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境内参展不超过0.8万元。补贴经费由组织牵头部门向县政府申报(若该促销活动已享受省、市等统一补助的,原则上不重复补贴)。

39、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企业经批准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并能够正常运作取得实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以上33-39条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八、加强要素保障

40、加快人才培养。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属国内领先水平的个人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人员;具有一定资历的经营管理人员。上述人才来我县工作,按县委〔2004〕25号文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41、加强融资服务。加大对工业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增加贷款品种,积极探索企业信用贷款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具体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批准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县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以工业日平均担保余额为基数,当年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

42、加强协会建设。对在开展行业工作中效果明显、成绩显著的工业性行业协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九、附则

43、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出效果好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单独确定鼓励政策。但利用水、石灰石、矿山、砂石等自然资源的资源型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原则上不予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44、本意见的适用企业必须履行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劳动保障等社会职责,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纠纷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企业可享受的各种财政资助和奖励总额,以当年企业对本县财政的地方贡献为上限;同性质、同类型的优惠政策可就高不就低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9篇: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范文

为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对吸纳困难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一个月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经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

(一)符合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属380/220V供电的持有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价格一般工商户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特殊行业的社会福利企业降低一档执行。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各有关部门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社会福利企业引进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各方面优先按照本市各项人才政策予以落实。

(三)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土地使用、物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给予帮助和扶持,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鉴于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市电力部门应尽量对其用电予以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有序用电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市有序用电管理办公室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监管,提高福利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通过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改(扩)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等,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需要。要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对国家限制发展和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不得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有群众举报或发现社会福利企业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涉及福利企业资质的,民政、国地税等有关部门应予以警告、暂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稽核督查,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等稽核督查工作,重点稽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标准及用工数量、安全防护和权益保障等情况。明确残疾人就业标准,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的机会。对残疾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原则;在企业章程中应赋予残疾职工相应的职责与权益,做到权责利一致。民政部门应建立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政策咨询及维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公开有效监督;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确保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三)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和稽查审计工作,确保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有法可依。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健全财务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政府奖励、补贴资金要依法合理使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该资金的使用合理性进行监督。社会福利企业要依法申报纳税,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税金和利润分配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减免税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改善适合残疾职工就业的公共设施,并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稽查和审计。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