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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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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

第1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一、诉讼主体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现有法律中出现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得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没有一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地位、作用作出解释的规定。根据字面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从现实看,其主要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他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因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村民一般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在笔者审理的所有土地收益分配案件中均列村民委员会做被告,而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另外,在土地征用中,征用方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征方,出现纠纷时,村民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被告主体问题,审判中多列、漏列被告问题非常普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性质、作用进行立法,加以规定。笔者就目前的现状予以考量,对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被告应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为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承包和获取收益分配关系问题。土地承包实际上是村民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使用、收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包的权利。土地承包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要求享受同等收益分配矛盾特出,其根本的因素是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区别对待,主要依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没有承包到土地要求获取收益的,作以下处理:

(一)、出嫁女收益分配问题。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我们处分两种情况: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②、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二)挂户收益分配问题。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在我区的七个办事处的行政村都有挂户现象,而且西林、鳌峰、澄江、飞彩办事处行政村挂户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一个村民组有十几人,挂户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②、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针对挂户的村民,我们的做法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为他们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时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显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①、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理由如下: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这种权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经营行为,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②、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三、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性质问题

土地收益分配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案件。理由是: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即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判断一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诉争的事项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即公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属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土地补偿分配之所以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其进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虽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不能以其主体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属性。

    参考文献:

① 作者:李可波《对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之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第2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关键词 区域产业经济布局;高职专业布局;契合度评价;现代物流业;物流类专业

中图分类号 G7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01-0024-07

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作为与经济发展关联度最为紧密的教育层次和类型,办学定位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引领产业发展。高职办学的根本落脚点在专业建设。近年来,为更好地对接产业,很多地区和高职院校整合专业资源,通过建设专业群来对接产业办学。根据区域产业经济的布局来研究区域某个专业的布局是高职办学策略研究的关键,需要根据产业布局和专业布局的现状来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研究现状

本文中所述专业类是指高职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大类和二级类;专业群是指由一个或多个重点建设专业作为核心专业,若干个工程对象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或专业学科基础相近的相关专业组成的一个集合。因此,专业群往往由专业类中的几个专业或跨专业类的几个专业组成,一般有一个核心专业,服务于1~2个产业,通常有一个产业作为主要服务的产业。“高职专业布局”可以是一个专业中多个方向的布局,也可以是一个专业类中多个专业的布局。

已有不少学者在高职专业(或专业群)与产业经济对接的理论上作出研究,认为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度,在专业(或专业群)的布局上应服务于产业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设置专业是提升高职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1]。张舸认为我国高职普遍存在专业布局滞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问题[2]。高小泉认为目前我国普遍存在高职专业布局与区域产业集群结构特征相脱节问题[3]。杨振军认为高职专业布局合理与否的标准是区域内高职专业的种类、人才培养规模是否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基本需求,与区域经济、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构是否基本匹配[4]。桑雷、尹玉珍、马蕾认为高职院校需要按照区域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5]。杨善江认为常州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常州高职教育园区走专业“群”发展的道路,应当建立起专业群与产业群“双向协调机制”[6]。吴岳军认为,应通过本土化的专业、专业群来服务地方产业[7]。邓鹏、赵晓琴、许健通过对新疆2007-2012年的经济数据和高职教育数据分析,得出了农学专业对产业的正向促进使用关系[8]。张苗、赵静、张尹莉对皖江城市带产业集群与高职教育的特征序列进行了关联度分析及关联度排序,得出高职专业结构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9]。赵昕、张峰认为基于产业集群的职业教育专业集群是区域高职服务产业发展的一种模式[10]。

从省市地理范围、跨地理范围的协同发展等不同视角,有学者在对区域产业经济的布局和高职专业的布局对比后进行了现状、问题和对策分析。王玉婷分析了广东省及广东省内的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四个区域的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的错位幅度[11]。章建新认为高职专业建设应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来进行专业布局和功能提升,并以天津市为例进行了分析[12]。杜怡萍对广东省的高职专业与产业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广东省高职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匹配度不高、结构性短缺严重等问题[13]。倪永宏、王武林、黄兴海以苏中为例重点分析了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特点与产业结构,提出了通过重点发展与主导产业对接的专业、增强高职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的适应性等建议[14]。柳燕君、吕良燕在文献[15]中,以及杨振军在文献[16]中均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北京市高职院校的专业布局结构提出了调整建议。孙莹、闫丹在文献[17]中,张艳、孙婉、张默等在文献[18]中均针对辽宁省高职专业布局存的问题,建议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引导高职院校围绕不同的产业群建立相对应的专业群,并优化专业设置结构。张菊霞、任君庆认为宁波市高职已基本形成了与重点发展产业相对应的专业布局,但存在专业重复率高、内涵建设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19]。李真真、陈庆合、孙芳芳等建议山东省高职院校应当按山东省的区域行业设置特色专业[20]。唐继红通过对重庆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和高职专业设置现状的分析,提出了调整和优化高职专业布局的建议[21]。

可见,有关区域产业经济布局与高职专业布局的关系、内容、问题、对策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此前的研究作定性分析的较多,产业结构用产业在GDP中的占比与专业点在所有专I点中的占比作比较分析的较多,做一、二、三产业这些大产业宏观层面研究的较多。但是,目前尚未见有专门针对省级区域内某个高职专业(或专业类)布局开展研究工作,亦未见有量化的评价研究出现。

二、研究思路

本文提出如图1所示的研究思路:提出基于区域产业经济的高职专业布局研究方法,该方法分为若干个可操作的研究步骤,提出区域产业经济布局与高职专业布局契合度的量化评价量表;以湖南省高职物流类专业的布局研究作为案例剖析;通过分析湖南省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现代物流业的专项规划,得出湖南省现代物流业的布局;统计分析湖南省高职物流类专业的布局现状,与湖南省现代物流业的布局进行对比分析,作湖南现代物流业布局与高职物流类专业布局契合度的定性评价;针对湖南现代物流业布局与高职物流类专业布局契合度用量化的评价量表进行定量的分析评价,找出湖南省物流类专业布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湖南省物流类专业布局问题的对策。

三、区域高职专业布局的研究方法

本文提出一种通用的基于区域产业经济的高职专业布局研究方法。

(一)产业规划、专业布局现状分析

高职要服务于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人才培养的方向就要与产业发展保持一致,但学历教育的培养时间较长,高职专业的布局和教学内容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要得到产业发展的方向,最好的参考素材就是区域产业有关的规划;再结合区域专业布局的现状来对比分析。

(二)产业与专业布局的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是要将产业经济布局情况与专业布局情况进行定性的对比分析,见图2。

从产业有关的规划可以得出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产业集聚的区域、要打造的产业特色、会出现的产业新兴业态。

从专业布局的现状可以得到专业与专业群设置的情况、专业在地理位置上的区域分布情况,专业的毕业生人数、重点与特色专业的情况,专业与专业群重大的产学研一体化布局举措;专业与专业群的建设与创新情况等。

将产业与专业布局对比,可以定性分析发展方向的趋同性、地理布局合理性、产业特色的支撑能力、新兴业态的支持力度、专业结构的合理性。

(三)量化的契合度评价

下面提出一个简单的量化衡量产业经济布局与专业布局契合度评价的量表,指标主要根据图2所示的定性对比分析的5个方面进行设定,见表1。

有了量表后,根据定性分析可进一步得出评分结果。可认为80分以上为优秀,专业布局只需少量调整;70~79分为良好,专业布局需要做一些优化和调整;60~69分为一般,需要对专业布局做较多的改进;60分以下表示专业布局与产业经济布局不相适应,存在的问题较多,需要大量的变革、改进。

(四)专业布局问题的查找

可将问题的查找范围放在评价指标的5个方面。

(五)专业布局问题的对策分析

有了对问题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总体的评价,接下来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下面以湖南省物流类专业的布局作为案例研究。

四、湖南省物流类专业的布局研究

(二)高职物流类专业布局情况

高职专业在2015年经过了一次专业目录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物流成为一个二级类。物流类中有物流工程技术、物流信息技术、物流管理、物流金融管理、工程物流管理、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采购供应管理7个专业。还有一些与物流业紧密相关的专业,如港口物流管理、铁路物流管理、航空物流、快递运营管理。接下来的专业布局分析中,将这4个专业作为物流类专业分析,共计11个专业。2016年,湖南省65所高职院校中一共有27所高职院校办有物流类专业;共开办有物流类专业点39个,分布情况见表3。近年来湖南省物流类专业毕业生人数情况见表4,其中,毕业生人数为0的表示是新增专业,暂无毕业生。

于湖南省高职院校的物流类专业大多从物流管理专业变化而来,专业开设的课程带有浓重的物流管理专业色彩。普遍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有仓储管理实务、运输管理实务等,非物流管理专业(和专业方向)根据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和专业方向的偏向性设置一些方向性课程,如物流工程技术(制冷方向)开设有食品冷冻学、冷链管理等专业核心课程,航空物流专业开设有航空港物流运营、飞机载重与平衡等课程。

在专业群建设上,湖南高职院校大多将物流类专业作为某个专业群的非核心专业来建设。仅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将物流管理专业作为现代物流管理专业群的核心专业,将物流信息技术专业作为先进物流技术专业群的核心专业。

有产学研合作上,湖南的物流类专业已经做了大量的探索与合作,如湖南省第一家职业教育集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行业公共信息平台――湖南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顺丰快递开办了“顺丰班”。高职院校的物流类专业教师为物流企业提供了大量科研服务,部分学校还承担了编制物流规划项目、建设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等任务,如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公共实训基地现代物流实训中心、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的智能物流实训中心等。

(三)布局对比分析

1.发展方向的趋同性

从湖南现代物流业的布局可知,总体上“十三五”期间是“一核三区多园六通道”“物流工程”“五大特色物流”“促进物流业集约发展”“提高物流现代化水平”。下面做出“发展方向的趋同性”的定性分析,如表5所示。

2.地理布局的合理性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地理布局合理性的对比分析,在湖南省现代物流集聚的“一核三区”中,分布不均衡,专业点的布局长株潭核心区27个,大湘西地区1个,洞庭湖地区4个,湘南地区6个,湘中地区1个;且39个专业点中仅物流管理专业就占到25个;目前仅物流管理、物流工程技术、物流信息技术、物流金融管理4个专业有毕业生,其他7个专业暂无毕业生。因此,总体上的定性评价是“集聚区域都有专业提供人才培B服务,部分带动相关专业以群方式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3.产业特色的支撑能力

在对“物流工程”“五大特色物流”的支撑上,尚不够有力,一些方面的支撑力度明显不足,如保税物流、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等。因此,可定性为“一般性支撑”。

4.新兴业态的支持力度

对现代物流业的一些新兴业态,如物流金融、互联网+物流、多式联运、两业联动、物流物联网、物流云计算、物流大数据等的支持上,已经开始有一些专业出现,如物流金融管理;已经有一些产学研合作平台的出现并已经运营多年,如湖南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已经有一些新技术课程被开发出来,如RFID技术、条码技术、卫星定位系统、物流信息技术与应用等。然而,这些课程对新兴业态的支持还不够全面,许多方面还没有开发出专业核心课程,如互联网+物流、多式联运、物流大数据等。因此,对新兴业态的支持力度可定性为“一般性支持”。

5.专业结构的合理性

湖南省现代物流业的大部分重点业态、新兴业态可以找到专业、专业方向或课程进行支撑,但有少部分找不到支撑,如保税物流没有专业、专业方向和课程支撑,港口物流管理暂时还没有毕业生,说明专业结构尚需向现代物流业结构靠拢和改善。此外,已有专业结构和毕业生人数中,物流管理专业占比最高,2016年专业点占比和2013-2015年毕业生人数占比分别为64%和95%,见图3。许多体现地方现代物流产业特色及重点发展方向没有专业点进行支撑,也找不到合适的毕业生从事岗位工作。

通过前文所述的分析,可以归结出高职物流类专业的布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高职物流类专业的布局落后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两业联动、多式联运暂无专业或专业核心课程作为支撑;港口物流专业刚刚新增,无毕业生;无农产品冷链物流、农村物流专业或专业核心课程支撑;快递物流没有专业进行支撑;边贸物流及农产品物流没有专业或专业核心课程支撑。

二是高职物流类专业的地理布局不合理。物流类专业点大多数分布在省会长沙,其他区域很少;物流管理R刀来螅其他专业布点很少;大湘西地区布点过少,仅1个专业点;在洞庭湖地区、大湘西地区、湘南地区没有以物流类专业为核心的专业群;大湘西地区缺乏布局边贸物流及农产品物流有关的专业或专业方向;洞庭湖地区缺乏布局农产品冷链物流及农村物流专业或专业方向;湘南地区缺乏布局无水港、农产品物流及快递物流专业或专业方向。

三是对湖南的特色物流支撑能力不足。保税物流、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优势产业物流、快递没有专业或专业核心课程支撑。在先进物流技术上(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尚无专业核心课程支撑。

四是现代物流业新兴业态的支持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信息技术应用的新技术课程开发太少,很少有开设新技术课程;现代物流业的新型业务课程开发较少,如物流金融、互联网+物流、两业联动、多式联运等。

五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专业及专业方向的设置离现代物流业发展有一定的差距;快递运营管理、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暂没有专业点布局;物流管理专业布点相对过多,特色物流及本地化物流所需的专业布点过少。

(五)对策

1.改善高职物流类专业设置,新开发非物流管理专业

如表7所示,可在大湘西地区新开发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专业(农业物流方向)、物流管理专业(边贸物流方向),用物流信息技术专业及这些新开发专业构建一个与大湘西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特色专业群;在洞庭湖地区可新开发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专业,用港口物流管理专业及这些新开发专业构建一个与洞庭湖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特色专业群;在湘南地区新开发港口物流管理(无水港物流方向)、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农业物流方向)、快递运营管理专业,用铁路物流管理、工程物流管理、物流工程技术专业及这些新增专业构建一个与湘南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特色专业群。

长株潭核心地区也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可新开发快递运营管理专业、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专业、港口物流管理专业,增加物流信息技术、物流工程技术、工程物流管理、物流金融、航空物流、铁路物流管理等非物流管理专业的布点,增设物流金融管理(保税物流方向)、物流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物流方向),除已有的现代物流管理专业群、先进物流技术专业群,可新构建现代物流金融专业群,这样在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上均有现代物流专业群进行覆盖。

此外,结合湖南本土产业特色新开发专业方向,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在已办的和新增的物流类专业上,结合特色产业开发专业方向,如物流类专业的工程机械物流方向、轨道交通物流方向等,将这些专业方向纳入到学校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群建设范围中,在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和产学研资源整合能力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上,作为专业群的核心专业来进行打造。

2.推动产学研格局形成,促进校企深度合作

出台政策或办法,在与现代物流业发展方向一致、服务特色产业经济的物流类专业、专业群建设上给予大力支持,支持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联合科技攻关,联合研发岗位培训课程、教学资源、专业课程等。如在长株潭核心地区校企合作成立以企业命名的股份制或董事会制快递物流学院,共同培养快递专业人才;在洞庭湖地区与企业合作建设港口物流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共同培养港口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和联合科技攻关。

3.加大物流类专业核心课程的开发力度,对新兴业态及特色物流形成支撑

建议在已有的物流类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上,新开发一批支持新兴业态及特色物流的专业课程,如物流大数据、互联网+物流、物流物联网、物流云计算等一批新兴信息技术与物流产业进行跨界融合的交叉学科课程;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无水港运营管理、农产品物流、边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两业联动、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区域特色物流课程;工程机械的仓储与运输、轨道交通物流与供应链、汽车物流、盐化工物流、粮食物流、医药物流、石油化工物流、输变电物流等一批与本土产业特色结合的物流类专业课程。

第3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关键词:齐拉西酮;利培酮;精神分裂症;临床疗效;安全性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可以让人逐渐衰弱的心理疾病与精神疾病,发病率占人口总数的1%左右,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有10%的患者有严重的自杀倾向。精神分裂症可分为阳性与阴性两种,阳性精神分裂症的症状主要为幻听、偏执、存在幻觉等;阴性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症状为愉悦感丧失、个人意志丧失、存在厌世情绪等[1-2]。我院在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中应用齐拉西酮与利培酮,现对两种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作如下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于2014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8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所选患者经临床检查后均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所选患者的排除标准为:妊娠期患者、齐拉西酮与利培酮过敏患者、躯体疾病患者。将所选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患者为40例。对照组男28例,女12例,患者年龄为18~47岁;观察组男23例,女17例,患者年龄为19~50岁,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经对比后差异不具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服用利培酮接受治疗,患者的初始服药剂量为0.25 mg/d,患者服药剂量最大为4 mg/d,患者每日服用1次;观察组患者服用齐拉西酮接受治疗,患者的初始服药剂量为40 mg/d,护理人员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实际情况与个人耐受程度来逐渐增加药量,患者的服药剂量不得超过160 mg/d,两组患者的服药治疗时间均为8 w[3]。

1.3临床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PANSS得分,利用PANSS量化表进行统计,该量化表主要包括有阳性、阴性症状量表及精神病理量表,若患者的得分值越高,表示患者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越严重[4]。此外,对比两组患者在服药治疗之后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并加以分析。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所得数据均经由SPSS17.0软件包进行检验,计量资料表示为(x±s),利用t值对其加以检验,计数资料表示为(n,%),利用χ2对其加以检验。若两组患者数据经对比后P

2 结果

2.1两组患者PANSS得分对比见表1。

2.2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见表2。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临床治疗中比较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也是导致患者出现精神残疾的重要诱因[5]。若是患者在首次发病之后未能接受比较彻底的治疗,就会发展成为慢性精神分裂症,导致病情的迁延程度较为严重[6]。

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治疗中,药物治疗最为常见,常用的药物主要有利培酮与齐拉西酮等。利培酮是一种单胺能拮抗剂,其亲和力相对较低,可以与α-2肾上腺受体相结合。而齐拉西酮是一种非典型性质的抗精神病药物,可以用于患者的长期治疗,并且可以对D2形成较强的阻断作用,加速5-HT的进一步吸收,对于患者的激越症状起到较好的控制作用。与此同时,齐拉西酮可以较好地控制患者的阳性症状,且还可以通过阻断D2等形式来对患者的阴性症状进行较好的控制。齐拉西酮还可以对NE形成阻断,进一步激活患者体内的β2受体,确保患者的认知功能可以得到较好恢复,齐拉西酮对于患者体内的5-HT1A受体也有较强的阻断性,可以有效起到抗焦虑、抗抑郁的效果。另外,齐拉西酮与患者肾上腺素受体、胆碱能受体等之间的亲和性较低,患者在服药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严重的认知障K、泌乳素改变等。

本研究结果显示,在接受治疗之后,两组患者的PANSS得分均出现下降,但观察组患者下降更为明显,且明显低于对照组患者,两组患者的数据经对比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此外,在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的不良反应情况可以看出,对照组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例数为13例,而观察组则仅有4例,两组患者的数据经对比后P=0.014

4 结论

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治疗中,齐拉西酮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的病情症状,且降低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几率,临床应用效果好于利培酮。

参考文献:

[1]曾莉.齐拉西酮、利培酮和喹硫平治疗首发及复发性精神分裂症的疗效评价[J].药物评价研究,2012,35(05):369-371.

[2]潘勇,王皖生,支瑞瑞.齐拉西酮与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临床对照研究[J].中华全科医学,2011,9(05):724-725.

[3]陈统献,闫耀宇,鲍佑元.齐拉西酮和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评价[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5,31(10):809-811.

[4]徐世超,苏闪芳,陈智超.齐拉西酮与利培酮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的疗效和安全性[J].当代医学,2013,19(22):137-138.

第4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关键词]营销职业岗位能力;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特色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9-0061-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或多或少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涉及营销环节的经济纠纷居首位。高职营销类专业的就业岗位群为销售代表、业务主管、市场策划、产品管理、售后服务等,这些岗位群需要具备沟通协调谈判、客户信息管理、销售管理、产品设货、市场调研、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应着眼于培养学生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这就需要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选取营销职业岗位能力所需的教学内容,修订营销类专业经济法能力标准与教学实施纲要,完善教学手段与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这对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营销专业学生依法经商理念的树立和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专业法律技能的培养,预防和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的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1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经济法课程是市场营销、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表演艺术(汽车营销与模特艺术)、电子商务、国际贸易、金融产品营销、物流、工商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等专业的职业能力支撑课,近几年,经济法已进行了能力本位课程改革和院级精品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经济法教学团队的教师多为法学(法律)专业毕业,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经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对于高职经济法教学应为专业服务的理念则有所缺乏,对教学所服务的专业培养目标、就业岗位群、专业职业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为要考虑多专业教学的需要,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往往是适用于各专业的通类的教学模块。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与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为模拟案例,缺乏企业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师收集为主,很少有学生的参与。课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课堂书面考核形式,分为应知考核与应会考核,即知识题与技能题两大部分。

2营销岗位法律需求调研情况分析

21调研基本境况分析

结合浙江物产《非法律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课程的开发,课题组深入物产国贸、中大股份、物产元通、物产金属进行了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调研对象公司业务人员,共48人,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3份。

从调查情况看,企业业务人员法律知识了解途径:上网或看书查占545%;咨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应的政府机关查询占273%。比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业法》、《担保法》,分别占455%;333%;273%。其中,有两名被调查人员认为对现有法律法规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访谈中发现,对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是有模糊的。

22企业营销岗位法律知识需求情况分析

221物产国贸

国内贸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条款、合同的履行(特别是货款的拖欠)、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风险的转移;还有担保;买卖合同之格式条款。国际贸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约定;市场价格变动时的毁约情况。

222中大股份

认为需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风险的防范。

223物产元通

认为需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

224物产金属

认为需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规范签订,包括现货合同和合同的签订。

3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目标

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即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需要,从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入手,对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手段与方法的完善、考核标准的制定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实践,培养营销专业学生依法经商意识和专业法律技能。

4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内容

41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

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律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服务,侧重于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培养;后者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服务,侧重于解决经济纠纷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首先应转变教学理念,充分了解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在专业中的定位。为此,课程负责人应负责课程组教师认真学习和探讨市场营销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

42选取营销职业岗位能力所需的教学内容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应符合营销职业岗位能力所需,即教学内容与专业的契合。对现有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结合调研情况,企业营销岗位所需经济法律知识需要,在充分了解营销职业岗位所需能力的基础上,并结合高级营销员考证要求,选取教学模块内容。

经济法教学内容分四大板块: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其中,经济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法人、、财产所有权、债权等营销活动中必须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要求学生掌握这些市场主体设立、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3完善教学手段与方法

43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已经是经济法教学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与方法,我们改革的重点将是企业真实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与选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实性,以利于培养学生预防类似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除教学团队教师收集案例外,发动学生参与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经教师指导后,在课堂上与同学分享。教师对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导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总结纠错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师要给出案例问题的明确答案和法律依据。与其他学科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不同,《经济法实务》课程中案例问题的答案基本是明确的、唯一的,教师在每个案例教学后一定要给出明确的答案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注意循序渐进。教师要随着《经济法》课程的逐步深入、学生经济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加,由简单到复杂地应用案例教学法,给学生一个从了解、接受到熟练、掌握的适应过程。三是要避免使学生形成不正确的概括化认识。可能某一两个案例所展现出来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学生也深受影响,但他在这一两个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认识,远远不能说明经济法律的原理、概念,从而导致“过度概括化”现象的产生。应让学生明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是用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来分析解决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体教学法

经济法实务课程的特点在于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立法的需要,各类单行法律会不断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给教师教学带来了不便。采用多媒体制作课件后可以及时对其进行更新,能够做到电子教案与现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体集文本、静态与动态的视频、音频等多种媒体的优势于一体,是一种在功能上更为完善的信息传递体系,在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内,可以通过图片、文字的演示,通过超级链接各种相关资料和互联网上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学生大量的信息,扩大了学生的知识储备。多媒体教学也大大节省了板书时间,将老师从繁复的板书中解脱出来,以便集中精力给学生讲解概念的内涵等内容,还可以弥补某些老师板书不够清晰的不足。

433启发式教学法

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必须要有可供选择的材料,重视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通过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合同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应与生活中的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产生寻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学生的探索兴趣。

434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使其对问题的认识加深并理解、巩固,而且这种方法也往往能使学生遇到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从而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等,容易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这种做法颇有难度,主要是咨询、投诉人员的来访频率及提出问题的复杂性等,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接待时间也不宜过频及过长。

44制定考核标准

依据营销职业岗位能力和高级营销员考证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应知部分主要考核营销职业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经济法律知识,以卷面笔试形式完成。重点是制定应会部分考核标准。

5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特色与创新

(1)体现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的差别,这是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前提条件与根本保证。

(2)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选取,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和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

(3)师生共同参与全息化案例的收集与分析,一方面,使教师有更多机会接触企业,提高经济法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另一方面,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明确学习目标,使整个教学事半功倍。

(4)学生在应会考核标准范围内,自行收集、分析、总结企业营销岗位容易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例,这是对课程技能考核的一种尝试。

参考文献:

[1]纪炳南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 科技咨询导报,2007(8):220-224

[2]刘玉 高职《经济法》多媒体教学方法利弊思考[J]. 高教高职研究, 2007(19): 91-92

[3]李霞 高职“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初探[J]. 职业圈, 2007(17):78-186

第5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1、参加江苏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变更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责调查,适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1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指引》,对企业常见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

2、2月向集团领导提交《关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3、6月向集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报告》,对因公司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原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检查异地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1、为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德三师水泥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拟定和解方案。

2、调查、处理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漳州风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方案、建议。

3、协助企管部处理临时用工陶纪明的工伤补偿事宜,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

4、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草拟书面函件与客户协商;对客户违约,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合同,指导销售员从客户处取得违约证据,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迟交货,指导销售员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手续。全年共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务服务60余次。

通过上述工作,化解纠纷,弱化矛盾,避免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形象。

(四)、检查、监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开展:保持与外聘驻公司律师的密切联系,定期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 要求江西法务对全部涉外采购合同进行梳理,对未履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给予说明并给出法律意见。

3、 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对因付款延迟导致大量供应商不满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供气公司要求涨价引起的重大纠纷,适时指导、草拟函件,提出法律建议等。

4、与其它部门合作,参与公司项目的决算工作。

(五)、积极维护和拓展外部司法关系,为解决集团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维护与扬中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拓展与省高院、镇江中院、江宁法院、江宁公安的联系沟通,与两地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二、基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一)、清收应收账款,维护资金安全。

1、工作业绩:

⑴ 超期货款:全年共处理超期货款4253.6万元,其中2011年遗留2088.8余万元,2011年新移交2164.4万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笼超期货款2370万元,清户169户。

⑵ 离职销售员欠款清理:经过一年时间的诉讼,第一批诉讼的25件离职销售员欠款案件一审已全部结案,回笼欠款15万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货款方面加强诉讼力度。为加快超期货款清收速度,重点通过诉讼方式清收。积极协调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诉讼案件29起,结案23起,结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冻结金额73万余元。全年通过诉讼而回笼货款621万元。

⑵ 坚持出差,深入每个客户实地了解货款逾期支付情况,对客户提出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回笼货款。

(二)、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评审全集团对外经济合同。

1、审查、草拟重大合同:参与谈判、审查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与人民电器厂、华达物资公司、正泰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德国海德里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见;起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等重要合同。

2、严格按责任状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评审工作:今年面对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法务部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团结,加强合作,克服困难,保障合同评审日常工作按时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评审变压器销售合同2800余份,重点审查客户资信,识别安装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户,预防法律风险。

⑵ 对非标产品库存,逐份审查合同,向运营计划中心核实履行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对每台产品给出处理意见。

⑶ 对在评审中发现的未签订合同先发货、预付款(全款)未到先发货引起的法律风险予以汇报,指出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3、评审集团及股份公司采购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对此类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结论一致;对采购特殊产品如危险品、劳保用品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特殊生产许可的,严把资质关,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对生产、质检用设备要求留质保金;根据运输公司人员协助卸货受伤事故,提示完善采购合同文本,预防将来再发生卸货人身损害风险。

4、评审光伏产业子公司各类别合同合计698份(国内销售220份,国内采购478份),着重审查对方单位资信,对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

5、根据新公司的建设及集团各子公司发展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标准合同范本。

⑴ 根据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进度,及时制定销售合同文本。

⑵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经验,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规范商标与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1、为建立商标管理体系,在集团内实施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定《集团商标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

2、打击商标侵权和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国际中电集团、中电变压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与我集团近似商标,利用字号相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集团已对以上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胜诉,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对方赔偿30万元(对方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余两案仍在审理中。

3、为策应变压器、组件两大产品的海外销售,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按注册方案推进海外商标注册,上半年共取得国内外17件商标权证。

4、及时办理工商年检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务,确保集团及子公司各项工商登记合法、有效:办理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办理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办理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购而引起的工商变更、外资注销等各项事务;办理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办理集团、各子公司各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开展法律培训与宣传,努力提高集团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素质。

1、按年度培训计划,本年度共对新上岗的营销员进行合同法培训4次,培训人次120人,课时16课时。

2、为了提高集团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安排外聘顾问杨惠弟进行劳动法相关知识培训2次,重点讲解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用,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识和实践要求。

3、针对近年职务犯罪多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为教育销售员,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在半年度营销会议上对全体与会销售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

4、在《中电人》法律专栏发稿,进行法律教育宣传。共刊载《安全案例宣传之资信调查》等 篇法律宣传教育文章,为员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指导与宣传教育。

三、运用专业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维护集团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法律智慧,避免集团卷入重大诉讼,减少案件索赔额,维护集团形象。本年度通过妥善办理诉外、外诉经济案件共为集团挽回损失60万元;减少索赔839余万元。

1、诉外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⑴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高邮海光照明器材厂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阳能草坪灯灯具和太阳能路灯灯杆质量与客户天津镇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导致天津镇洋对我公司提起质量纠纷诉讼,在妥善处理天津镇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镇洋公司货款20万元;对高邮海光申请仲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到行业协会专家出具鉴定结论,争取到胜诉机会;4月双方达成调解:高邮海光退还货款、支付赔偿共计40万元,自行拉回有质量问题的灯具。该事件引发的两个案件通过努力共为公司挽回损失60万元。

⑵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返还仲裁案。1月份对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协议返还货款130多万元,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到期债权,及时向玄武区法院申请保全,6月该案也达成调解:对方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5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执行。

2、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今年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全年共处理5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自2011年以来金融危机造成外部市场环境恶化,同时因公司各层面员工缺乏风险意识,尤其是业务经办人缺乏足够的工作责任心,未尽谨慎义务,使本可避免的纠纷因处理不当引发了重大诉讼。法务部积极应对,精心准备,力争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体情况如下:

⑴ 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09594元,经协调达成调解,仅支付本金和诉讼费,对方放弃利息4万元。该案暴露公司管理上两个问题:一是在建基建项目未依法报建,设计方案修改未及时报批,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二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尽责,人员交接后互相推诿。

⑵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承担质量赔偿的连带责任,支付500万元。该案发生后,及时调查取证,向公安报案,因调查及时、手段得当,使对方在11月份撤诉,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场高额索赔纠纷。该案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报价、标示制作、领用等方面缺乏登记管理措施,无人进行跟踪,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达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无谓的讼争。

⑶ 上海永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该单位对半导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败诉。该案的胜诉体现出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意义,合同条款的完备使公司取得诉讼先机。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并对公司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案发生是因经办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重大环节无法律意识和常识,对已解除的合同无书面手续,导致引起重大诉讼,经两次开庭,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⑸ 洛阳市坤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反映合同经办人缺乏基本的商业交易业务技能,对收货、验货、退货、发货等重要环节的处理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漏洞。案件经两次开庭后与对方达成调解,为公司减损二百余万元。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今年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起,数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请求277859.4元,给付金额58348.1元,减少索赔219511.3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追究犯罪人责任,挽回公司损失120万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财产案件:该案已结案,石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在乐山的房产等分别进行变卖和出租,挽回损失30余万元;

2、宋如峰挪用资金案:被挪用的90万元已追回。

3、魏灿龙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对其已网上追捕;祝建飞、严明武挪用案作为共同犯罪已经立案,并已经网上追逃。

5、陈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额较小,直接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已经判决确认应给付款挪用金额8280元,因对方地址无法查实,公告判决,目前正在申请执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对子公司的监控还不到位,除合同评审监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风险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当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与责任状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创新不够,按老思想老套路进行工作多,对清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少,创新少,办法少。第二,与内部、外部的协调不到位,对质量问题的解决拖拉等,司法机关部配合出差办案等都对货款回笼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未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招标的合同无管辖权,移交的无管辖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清欠带来难度。

3、离职销售员欠款清欠工作进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第6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经济法教学

一、独立学院营销专业就业经济法知识需求现状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良好,据职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营销所属管理学类47个本科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其中营销学生就业领域涉及工商、外贸、金融、保险、证券、旅游、房地产等。根据对独立学院营销往届毕业生追踪调查,发现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岗位群如下:企业的销售部门的业务员或主管岗位;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的促销员、推销员等岗位;企业营销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售后服务等岗位;企业的营销策划、市场预测人员;各类咨询公司的相关岗位。这些岗位最常用到的是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作为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经济法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并运用上述法律知识,具备帮助企业洞察市场机会、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课程,涉及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容。在法学体系中又是综合性课程,涉及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通过案头调研发现,经管类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经济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内容有: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经济司法制度等。这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作为铺垫,例如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等。然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一般从36 至 54 个课时不等,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有限课时很难满足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讲授。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基于上述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即使在法学专业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级才开设。对于营销专业同学来说,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学年的下半学期。但是,在经济法开设之前营销专业同学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系统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又因繁重的课程压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动自学基本很少发生。因此,一般经济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经管类营销学生的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比法学专业的低,教学内容安排上法学理论讲解很少,主要侧重于学生掌握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教师在规定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学习压力随之减轻,学习兴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为法学理论不完备,对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缘由、发展演变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碍。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根据近几年自己和其他任课教师的教学体会交流,不少教师认为一般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的学生有以下特点: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基础较薄弱,学习方法不科学,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但另一方面学生表现力强、活泼好动,对动手操作、自身体验有较高兴趣。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说,由于涉及的法律条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经济法本身是基础课而非专业课,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动力是应付考试。笔者根据学生上课表现和师生交流了解到许多学生常常忽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认为基本原则都是些抽象的教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仅仅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何规定。然而,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执法、司法所有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是该法的灵魂。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教师一般都会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培养目标、学习目的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经济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而课时有限,就更需要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储备情况、未来就业的岗位需求。因此,独立学院中针对营销专业讲授经济法的教师,一方面要结合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经济法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与营销职业岗位要求和就业所需的各种技能证书如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将主要的教学精力放在营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最常用到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中。上述各部门法中内容也较多,要想在既定课时内取得较好的效果,满足学生未来就业需求,还要考虑以下问题:各部门法的各章各节内容中详略如何安排? 重难点是哪些?每章内容如何开展教学?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讲透法律条文,还可以吸引学生兴趣?课堂考核环节如何设置?哪些内容需要通过实训项目学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精选案例教学方法

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和其重要渊源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都需要教师在其理论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营销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教师可以将所学营销知识、社会热点和经济法相关理论结合讲授,可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例如,营销组合中的价格策略部分,企业会根据市场形势和营销环境变化进行价格调整,或提价或降价,此时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而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最高处罚总额可达19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或扩大至国产品牌。4日晚6点左右,国产乳企贝因美突发公告称,近期将对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出厂价下调。

除了将社会热点作为教学案例以外,还可以将《经济与法》、《法律讲堂》、《以案说法》等电视节目,及其他法学期刊、报纸的相关报道,结合经济法教学内容随时记录并整理后选作典型案例。为增加案例的真实性和趣味性,使得营销学生感同身受,提高对课程重视度,往届营销毕业生所在企业营销岗位发生的鲜活的经济纠纷案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教师教学案例的来源。

精选案例后,让学生以划分好的学习小组为单位围绕案例讨论;随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最后,教师在小组交流意见基础上归纳总结。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学生结合案例分析过程和结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也利于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的提高。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 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

第7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现存缺陷;完善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的定义以及特点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在现代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经济纠纷,其中有非常多的民事经济纠纷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因孕育出了一个新型的学科——法务会计。法务会计的诞生为法律和会计两个学科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解决了两个学科的学者之间的沟通问题。同时,法务会计也为妥善的解决与会计财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武器。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服务性

法务会计会计最终目的是决解法律问题,在整个法律案件调查过程中,会计是对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即是,用会计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所以,它应具有法律服务性。会计是通过向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以为其提供觉得的依据,所以会计生而具有决策服务性;审计是站在完全公正的立场审计被审计单位的报表,以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公众服务性。会计在法务会计中扮演的角色就是辅助法律完成案件调查,所以法律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

2.法律事项性

在法律案件调查中,以法律事项为起点展开调查的,法务会计是因法律事项发生而发生,因法律事项终止而终止的。法务会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角色是辅助或者说协助解决法律事项,并不是直接处理。

3.法律应用性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但人们遇到的纠纷无法仅仅通过法律而且还涉及到了会计知识时,就迫切的需要法务会计来发挥作用。因此,法务会计在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中有可能广泛的提供专业支持。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的方式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并对特定的案件提供专业的会计处理及分析,最终为法院做出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决提供专业依据。因此,在法律相关领域,法务会计有广阔的用武之地。

二、我国法务会计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上存在的缺陷

1.没有形成系统的知理论体系和知识结构。近年来,国内外发表的法务会计相关论文总数不多,质量较高更少,相关的著作则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理解比较片面,甚至在某些基础理论的上理解都没有打成共识。

2.有深度的观点不多。先阶段,多数观点都是来自西方国家,有些文献甚至只是翻译整理后的结果。

3.理论与实际没有结合起来。目前研究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轨。以完整的案例作为载体,进行深入剖析的文献几乎没有。

4.相关研究的深度不够,很多学者仅仅是写一两篇文章之后就戛然而止了,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归纳和总结。

(二)实践操作上存在的缺陷

虽然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案件数量上升,但是法务会计目前几乎仅限于在经济犯罪领域发挥作用。尽管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零星的法务会计业务,但是服务内容仍然比较单一。目前的“法务会计热”也只是仅限于会计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无法在实践中指导具体工作。

1.法务会计领域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以及上课教材都相对短缺。律师不懂财务会计知识,而注册会计师又缺少法律知识。限于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的缺乏,导致高校没有办法设置合适的课程安排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借鉴和推广的培养案例。

2. 大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识不清晰

就现阶段而言,法务会计的被认知程度较低,甚至还有一些会计或者法律从业人员没有听说过。我国多数企业也可能还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能在调查舞弊以及解决企业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没有意识到法务会计这门学科在调查舞弊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时的突出优势。

3. 业务相对单一

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还处于比较单一的阶段,主要集中在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这些比较典型的业务上。

4.大多数会计师实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

我国的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主要是还是从事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哪些少数得到授权并开展了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也因公信力不够,不受到客户的认可,并且这些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取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虽然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较高,但是都普遍严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在调查技术上也比较落后。同时,多数注会并没有法务会计的从业资格,很多是主业做审计和验资,兼职做法务会计。由此可见,在国内这种状态的法务会计,可想而知,不可能得到长足的进步,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公信力。

5.制度建设比较落后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出台合理的制度去引导学科,学科才能有更长远和合理的发展。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法务会计当然也不另外。传统的会计制度和准测还未能覆盖到法务会计,导致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没有清晰的规划,这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三、如何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现存的不足

(一)人才培养

国内法务会计人员极度匮乏,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内高校借鉴国外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提出合理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法务会计是一种复合型专业,必须兼顾法学和会计学两门学科的学习与培养。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

在国内,社会公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普遍不高,应该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并在国内各大高校进行宣讲,首先让在校大学生能够清楚的认知法务会计这门学科,能够意识到这门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突出优势。

(三)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国内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涉及法务会计业务,有资格进行这项业务的事务所也只是将其作为副业,零星的做点业务,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政策,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进行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以庞大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载体,在遵守行为规范的前提下,大力开展法务会计业务。

(四)相关部门出台法务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和会计准则都没有涵盖法务会计的内容,在具体的操作进行时,没有指南可以依据。制定准测应该包含一般准则、具体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并且可以考虑将法务会计准则至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之内,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指南体系。(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J].会计之友2000(1).

[2]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3).

[3]戴德明.法务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3).

[4]喻景忠. 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初探[J].财会通讯, 5. 1999

[5]盖地. 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J]. 河北财会, 1. 2000

第8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一、构建研讨型案例教学模式,优化机制方向专业课教学体系

(一)加强校企联合,优化案例教学内容,构建案例教学资源库

教学中所选案例多来源于学生熟悉的周边企业,并将收集到的素材整理,归类构建制造加工现场案例集、夹具应用案例照片集、机械制造方向专业课网络教学平台、机械制造方向专业课网络实践教学平台、机械制造方向专业课网络创新教学平台,结合相关网络教学系统,应用于具体的实际教学中。逐渐形成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体系。

(二)优化基于研讨型案例教学模式的机械制造方向专业课程教学体系

应用案例时,首先需优化理论教学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课程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过程,使分散的教学内容合理配置和有机结合,保证教学全过程的相对完整和连贯。其次通过一些开发性综合实验,对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应用。最终使机制方向专业课教学体系不断得到优化。

二、优化教学手段,落实研讨型案例教学模式的实施应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针对传统的教师“满堂灌”式教学方式,优化研讨型案例教学模式,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模拟法等教学方法,并结合网络平台,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解决课程实践性强、学生实践经验少、理解困难的矛盾。

(一)用案例驱动法,展开教学内容

用案例驱动法逐步展开教学内容,一环扣一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把学生吸引到问题中去,可充分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例如,六点定位原理、加工原始误差的组成、定位误差的分析等知识点的引入,先通过生活中的实例,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桌子大多是四条腿的,而三角架总是三条腿,且脚很尖?从而引出定位原理的概念。

(二)用案例模拟法,加强学生大工程意识的培养

通过机械制造过程中的加工安全案例、经济纠纷案例、工程产品质量案例,让学生模拟其中某个企业的身份,讨论分析机械加工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如利用汽车质量不过关导致市场流失事件、水污染事件等案例,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经济意识、质量意识及环保意识。

(三)用案例讨论法,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将机械制造工艺学教学难点分成若干讨论课题,在网络教学平台中布置讨论任务,学生采用合作小组的形式,在任务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展开讨论,最后教师总结,使学生由倾听者变成了思考者和参与者,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9篇: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那么,怎样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过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约束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个条件:(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合同是众类合同中性质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此类合同的订立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还应当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海南特区来说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产由于盲目开发、缺乏预见和规划,使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过快,加之当时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出台滞后,造成海南房地产市场混乱,经济活动无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这种现象才逐渐得以缓和,海南房地产市场也才开始逐渐步入正轨。

二、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尽管在95年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无法可依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遗留下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方面的纠纷却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个海南大气候仍处于转型、过渡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其他活动仍然是不甚规范,法律法规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有冲突,如此引起的纠纷亦很多。如何解决,关健在于如何认定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涉及房地产活动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和这之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根据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现实状况,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对合同效力作出准确、合法、合理的认定,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

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业厅与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白龙南路的宿舍楼一幢转让给原告,房屋为框架结构64套,建筑面积为6644平方米,共计房款为565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内,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个月后再付100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个月内付清。在原告付清房产转让款后五日内,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五次给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支付共计人民币565万元,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将宿舍楼交付给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将房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现均已装修入户居住使用达四年,因两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遂成讼。再查:两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行政划拨用地,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原海口市国土局批准用于建设综合服务大楼,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咨询业务场所。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设立的,其经营范围是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的咨询业务;1992年该中心因歇业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从上述案例可见,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内容有几个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体上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无权订立房屋预售合同;第二、该合同的标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依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该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准的用途是建设综合服务大楼,非住宅商业用地,而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第四、合同在订立时,所建房屋也未达到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很显然,原、被告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完全符合认定无效合同的条件,本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来处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即原告已将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们均已装修入户居住达四年之久,如按无效合同来处理-返还房产给两被告,那么无辜职工们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实上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职工们的反响是最强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最终该案以认定合同有效来判决,并经终审维持结案,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达到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上述案例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存在的连锁关系,它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审理此类案件不仅仅只是处理开发商与第一手买受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充分考虑以标的物为焦点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因为以买卖关系牵头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层层相扣的,其中兼杂有抵押关系、租赁关系、合作关系等等,若处理不当,将会引起恶性循环。故结合此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立法本意,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我国制定的原《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看出,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是发展和进步的保障,而稳定是一切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承,共同推动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执法机关,我们的目的也就是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扫清障碍,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的矛盾,调和不利因素,所以执法机关审案判案应该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稳定大局为本。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各类经济关系也纷呈复杂,最近中国又面临加入WTO,经验的不足和客观形势的影响使我国法律法规存在不甚完善和出台滞后的现象,使法律本身和现实状况存在差异和矛盾,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从绝对的法律角度说,合同确认无效是无疑的,但是一旦确认合同无效,矛盾就会激化,这就是冲突所在。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第一、诸如此类涉及到众多的散户的利益或内部集体的利益、买断产权的、具有连锁关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如果仅仅是因为土地转让、报建、规划方面的手续欠缺或不全,而依据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据经济状况制定的规定,可以补办、补全这些手续的,有关的合同应该认定有效,按有效合同来处理,依据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里笔者还想说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结合前述案例,被告没有为原告方办妥房产证,违反了合同约定,补办手续就是采取违约责任中规定的补救措施的一个内容,这就是可以反过来说明手续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因为法律在作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是允许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对于不涉及众多散户或内部职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设原、被告在订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业厅并未将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给职工,只是闲置着,或租赁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断产权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不论是房屋被闲置着,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承租人依法可以继续承租,抵押也只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的产权转移,而且抵押权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这些情况都不尽然引起社会大面积的负面影响,而且作无效无理,在返还财产上也是实际可行的。

(二)保护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立法上除了规定制订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外,还着重强调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体现,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条就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第五十条也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笔者认为在处理房地产开发经济纠纷时应与立法原则一致,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下面笔者从房地产纠纷的几个类型来具体阐述。

第一、房地产转让纠纷

房地产转让纠纷是房地产纠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预售时,或者未领取预售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投入工程开发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等等。一般来说如果买方已经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关欠缺的手续可以补办的,应维护买方的利益,除非是买方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处理。如果预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关手续、发展商亦不愿意承担责任等情况,可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或发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第一方买受人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又再次转让的情况;假如第一手买受人已明示或此后买受人已明知这一情况而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当支持。因为作为第一手买受人并无欺瞒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买受人已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状况而仍愿意购买,并非不知情,不属善意的范畴。而且对于第一手买受人来说,未能取得产权证并非其个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视为其已实际上取得产权,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此后的买受人确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经入住,开发商有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合同可确认有效;如开发商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则确认合同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当然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对占用房屋居住的损失要依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第二、房屋租赁纠纷

在海南经济特区,流动人口众多,房屋租赁行为也是比较活跃。在这一块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争议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产管理部门就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995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该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这之后也不甚规范,许多租赁行为并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笔者认为在《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如果此租赁行为一直延续至《办法》后,而依照省内的规定可以补办的,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有效,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但应责令及时补办。而《办法》之后的租赁行为原则上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但是不可否认,在海南本地,租赁行为的随意性很大,而且租赁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没有有效的租赁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债的关系。所以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行为,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租赁行为本身未持有异议,只是对租金的支付持有异议,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以保证出租人能合理地获取租金,但也应责令补办手续。

对于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确有过错或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可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提出的违约金、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租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可视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补偿的,这样就可避免一方当事人借主张合同无效而逃避租金的给付。

第三、房屋抵押纠纷

房屋抵押与房屋租赁一样,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矛盾发生于“先已预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预售、转售”的情况。一般认为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而预售未办预售登记,买受方没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况,应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但是预购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购房者众多、房屋已被多次转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应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作为购房者来说,在审查房屋的实际状况方面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其没有合理审查实物状况的能力和责任,且如认定合同无效,在返还财产上也难以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着重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且这种做法与前述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质量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纠纷近年有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认为此问题产生于有效合同基础上,只是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在这方面,保证交付房屋的质量是出售方的义务,买受方通常没有审查房屋质量的能力和责任,故此类纠纷着重保护买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侵害买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当然所谓房屋质量上的瑕疵应有合理的解释范围,如果在合理范围内的瑕疵,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法律对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无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上,笔者认为在上述前提下,也应遵循几点。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无效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引致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按规定,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就是,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没有实际使用房屋的损失。从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像类似的情况,仍应考虑让没有过错的承租人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因建筑质量引致的纠纷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在合同因此而确认无效后,出售方应赔偿买受方的损失,但同时也应考虑买受方已实际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参照租赁的确认方式给予合理的使用补偿。

(二)避免累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