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成立了活动周专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德育处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召开办公会议,研讨活动方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开展多种活动,宣传法律法规
1.召开主题班队会,进行法制宣传
学校组织各班利用周一的班队会时间,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会。内容由各班主任根据本班学生的年龄特点,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自行选择。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一、二年级主要是通过播放法制宣传片等生动直观地形式进行教育;高年级运用教师讲座、视频播放、学生讲述身边的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并在班队会后写出学习心得体会,或者设计成手抄报,用展板进行展示,巩固教育效果。
2.请法制副校长进校讲座,推进宣传力度
我校自建校以来就聘任了城关派出所所长为法制副校长。平日里,我们每学期都聘请他来我校一至两次,参与学校管理、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本次法制教育宣传周里,我们再一次邀请派出所的干警们来校,举行了一场全体师生共同参加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题讲座。讲座中,公安干警引用了许多实际案例进行了生动的阐述,使学生明白了,很多不良行为和习惯如果任其发展,就很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几位干警还在现场就学生提出的一些相关问题做了解答。通过讲座,学生理解了从小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了孩子们的法律素质,增强了法制意识。
3.问卷调查,检测活动成果
在一周的时间里,我校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为了检测一下实际效果如何,德育处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低年级段主要是通过口头座谈,让孩子们谈谈自己的收获;中高年级段进行了笔试,发放了600多份《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由各班班主任监考,学校统一时间进行测试。以此来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理解法律精神,不断提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正确维护合法权益的素质。
4.普法教育需常抓不懈,活动周后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一、把关工协会工作视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立以支部副书记朱令泉为名誉会长,以支部组织委员李建民为会长,以实验学校校长辛建武为副会长,以实验学校少先大队辅导员王立莉为常务副会长,社区分管计生、综治、警务、劳保的易秋珍、邢兵初、吴阳泉、詹德银为成员的工作协会。工作协会中有现在职的社区干部、学校行政领导,又以老同志为主体。社区把关工协会工作列入社区德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社区发展规划中,专题规划了关工协会开展的计划和措施,制订了工作职责和措施,并提供专门的活动场所,为关工协会开展活动提供财力、物力保障。老同志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平时工作协会的同志能积极主动与社区配合,重视抓好自身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开展有成效的工作。陈绍银、喻泽华等三位老同志定期到社区给未成年人作关于革命传统教育的报告,吴阳泉还是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给学生做法律法规宣传,深受学生欢迎。
二、充分调动关工协工作的积极性,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社区充分尊重老同志,能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德育活动。在活动中关工协成员能以身作则,密切配合。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关工协配合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致力于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素质,推动青少年学生成长环境的改善。配合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配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并能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增强还需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坚持把爱心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设立了“爱心基金会”,开展了“节省一天零花钱,爱心献给小伙伴”活动,发动学生,向希望工程、灾区人民及边远贫穷地区的失学儿童和身边贫困学生伸出援助之手,献上一份爱心。指导学校组建了“小公民道德建设志愿者”队伍,开展了“争做合格小公民,誓为社区添光彩”、“老少同植一棵树”、“我是环保小卫士”等活动,有效培养了少年儿童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社区的意识。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着重学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每个班级参加了社区指导组织的学法、用法竞赛活动。在关工协的策划下,学校还经常利用国旗下讲话、图片展、黑板报、橱窗、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建筑、加工制造、流通和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为重点,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二是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向广大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企业执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侵害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等非法行为,切实维护女农民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
三、把好职介机构准入关,严厉打击“黑职介”,为农民工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把好职介机构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强化对有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完善职介机构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建立职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有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活动的职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对已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严厉打击“黑职介”,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查处“黑职介”的举办电话、举报信箱,接到举报,立即核实查处。
四、组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学习有关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其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理解尊重农民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案阶段,还是侦查、、审判活动,都必须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需具体到“日”,因为年龄因素很可能决定着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一)《高检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二)必须首先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并且具体到“日”是侦查、审查、审判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法规定》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二)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三)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文件也有规定,如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注意,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些措施都是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以利于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这些未成年人。对此:1、《高检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2、《高法规定》第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3、《高法规定》第8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三、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公安部规定》第10条、《高检规定》第16条和第18条、《高法规定》第21条均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必须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罪人等各项工作,而且诉讼活动还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必须更注意案件细节问题的调查取证和确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人员除了应当在文书上载明案件来源、发案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况。这些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全面。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除了享有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特殊权利。例如:(一)《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三)《高检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四)《高法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设置席位。
五、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公安部规定》第15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高检规定》:(一)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三)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7、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六、区别对等的政策
《高检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等的刑事政策,《高检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一、加强领导,加大关心下一代工作力度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成双任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及时根据人员变动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全力做好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为贯彻落实关工委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和作用,把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队伍建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全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共22名。
二是制定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把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规划,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把青少年纳入“七五”普法重点对象,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重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条例》、《刑法》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学生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共开展法律进校园32场次。
三是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2020年制定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各司法所积极参与,通过联合综治办、派出所、中小学等相关部门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学校附近进行了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确保了各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
三、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在全县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保证了未成年人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大力宣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利用上街进行法治宣传、到中小学进行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让广大未成年人知晓其享有的权利。
三是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让受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据理力争,维护涉法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年共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1件,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落实社区矫正、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006年,我校安全、普法、综治和“未保”工作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稳定社会大局、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四五”普法和依法治校进程,为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驾护航。
一、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继续开展以创建“安全学校”活动。各校要根验收的标准,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安全”的活动中。
2、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知识教育。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识资源,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增强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安全管理。继续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有督促,期末有评比、有总结,努力减少和遏制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4、通过学校宣传栏、广播、家长学校等阵地和学生大会、安全例会、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信等途径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到师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学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内外强大合力,上下齐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为学校创造一个安全系数高健康和谐的环境。
二、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坚持以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为载体,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素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首先,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两公开”为载体,扎实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也是搞好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各校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治安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对学校内部的治安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内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实,设施是否过关,特别是要对学校内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电教室、办公室、财务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继续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书育人的环境不断优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稳。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许多困难,各校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贯彻“两法”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努力做好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要继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学生严禁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的教育,正确引导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生活观;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别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隐患的打击力度。三是突出重点,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行为习惯较差的后进生,各校要继续坚持帮教制度,要定人、定时、定责任,充分利用新课程改革的大好环境,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抓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毫不松懈地做好控制流失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月活动工作安排。
罗镇乡中心学校
二00六年二月十二日
2006年安全法制月活动工作安排
月份工作内容
二月份1、各校组织修订和完善学校各种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学校普法、综治、“安全”等工作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明确各种安全岗位人员职责;
2、组织开展师生安全教育;
三月份1、各校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3月28日);
2、开展安全及法制教育;
四月份1、各校组织学期中安全大检查,并整改安全隐患;
2、组织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五月份1、在全体师生中开展一次以道路交通、游泳、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2、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月活动;
六月份1、开展“世界禁毒日”活动教育(6月2日);
2、组织师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开展“消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并开展一次消防专项整治活动(6月11日);
3、布置学校期末安全大检查;
七月份1、组织暑假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2、开展校舍安全检查月活动,及时整改校舍安全隐患;
3、开展安全及法制教育活动;
八月份1、做好学校暑假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各校修订各项安全责任书,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与措施;
3、组织开展“反”宣传教育活动;
九月份1、学期初安全检查;
2、各校组织各教师、班级、学生及其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月份1、各校组织师生开展冬季森林防火、消防知识及安全防范知识教育;
2、在师生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3、组织学生参加市安全法制知识竞赛或征文比赛;
十一月份1、学校组织“创安”自查自评及总结工作;
2、做好迎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
3、组织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
4、组织开展“11.9”消总结;防宣传教育活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常熟”奋斗目标、“虞山镇镇属学校安全检查细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家庭积极性,大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把学校安全工作做细做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教育环境。
二、工作要点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及时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总结阶段性安全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学校制订的“星城小学校园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教师护导值日制度”、“食堂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门卫安全保卫制度”等,使安全工作制度化。
3、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校舍安全、用电安全、设施安全、网络安全、饮水、饮食安全、人身安全等教育。在校内主要结合课堂教学、黑板报、画廊、“红领巾广播”、课外活动和日常的思想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校外通过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学校的日常思想教育中,通过升国旗仪式、专题性的教育讲座或报告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法律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促进小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4、经常进行校舍安全自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校舍有渗漏、开裂等情况马上向校长汇报,及时请专业人员检查、鉴定,及时维修;对鉴定危险的房屋设施立即停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每月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文明检查,保证学校消防设施、水电、活动场所、周边环境、体育设施、大型玩具等没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发动全校师生注意校舍、设施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报告立即到现场查看,如确有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7、制订“火灾、特发伤害、歹徒袭击、触电、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若遇事故发生,在第一时间里向校长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应急,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经常检查ck报警器是否正常、有效工作,如发现异常即报告110及时维修。
常见错误一:
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
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错误)
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正确)
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错误)
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正确)
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
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
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错误)
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正确)
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错误)
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正确)
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
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
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错误)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正确)
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常见错误四:
在并列分句中使用句号后再使用分号
例6:一是养老保险安置。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要同企业员工一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安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错误)
一是养老保险安置。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要同企业员工一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医疗保险安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确)
解析:分项列举的各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常见错误五:
同一形式的括号套用
例7: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错误)
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正确)
解析: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应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常见错误六:
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时使用点号不当
例8:1、督促主办单位按时办结。(错误)
1.督促主办单位按时办结。(正确)
例9:(1)、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办结。(错误)
(1)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办结。(正确)
解析:带括号的汉字数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语时不加点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做次序语,后面用下角点(圆心点)。
常见错误七:
在图、表说明文字末尾使用句号
例10:(图表略)
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口径。(错误)
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口径(正确)
解析: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常见错误八:
在标示发文年号时使用括号不规范
例11:根据×发[2013]3号文件精神,……(错误)
根据×发〔2013〕3号文件精神,……(正确)
解析: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应使用六角括号。
常见错误九:
书名号内用顿号表示停顿
例12: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错误)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正确)
解析:书名号内标示停顿时用空格。
常见错误十:
句内括号行文末尾使用标点符号不当
例13:为加强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局局长兼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处理。(错误)
为加强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局局长兼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处理。(正确)
解析:括号内行文末尾需要时可用问号、叹号和省略号。除此之外,句内括号行文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十一:
附件名称后使用标点符号
例14:
附件:1.××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错误)
附件:1.××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正确)
解析:附件名称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十二:
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情况下使用句号
例15:(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为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错误)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为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正确)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正确)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本文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说明对未成年人适用不是有重要意义的。
1.主观恶性小,易于挽救和矫治。未成年人大多涉世未深,有不少是刚毕业或未毕业的学生,他们对社会难免有很多不适应,同时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不成熟,易于接受暗示和模仿,对于社会上的不良信息几乎没有抵抗力,往往是由于好奇、刺激才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同成年犯相比,相对小得多,为我们进行挽救和矫治工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⒉作案方式较为单一,冲动性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自身生理和心理因素的限制,所实施的犯罪一般较为集中。比如在财产型犯罪中,多为盗窃和抢夺,其作案手法也比较单一,大多是因为受到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犯罪后有悔罪心理,但由于其自我控制力差,很容易再次用相同的方式去犯罪。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比如故意伤害,则多是冲动性导致的。未成年人一般无所事事,容易结成团伙,他们心理素质不稳定,一般的小事都可能成为争端的引线,加上哥们儿义气的影响,往往一时激动,就参与共同作案。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说来,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形成犯罪人格,矫治挽救相对较为容易。作为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不,有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不至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减少了对其以后的学习、工作带去的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刑事处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应该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适用。
二、我国当前的不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理论研究,我国目前有三种不制度。第一是法定不,又称绝对不,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即凡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的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决定或者不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的决定。第二是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人民检察院对于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做出决定,也可以做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是证据不足不,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做出不决定。
⒉现有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和特点,适用绝对不和证据不足不的案件相对较少。因为绝对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条件比较严格;而证据不足不,因为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强,一般的案件都可以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以下主要分析相对不存在的问题。
⑴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在相对不中,法律明确规定要符合“情节轻微”这一案件,但是情节轻微是一种规范性的语言,要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不可避免地要包含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经历对同一情节往往有不同的判断。相同的情节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比如严打时期的盗窃和普通时期的盗窃相比,情节轻微的判断标准肯定不一样。像盗窃犯罪,一般以500到2 000元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安徽省是以1 000元为底线的,但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比较高档的消费品如手机已经成为普通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成年人可能出于好奇而盗窃一部手机,在一般人看来,应该是情节轻微,但却达到了刑法数额较大的标准。标准的不同,容易引起判断的冲突。具体办案人员在与不之间,似乎是对自己执法水平的一种考验。
⑵不前和不后相关的制度缺失。人民检察院适用不制度主要是为了挽救未成年人,促进社会和谐。但检察院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目前并没有一套完善的对未成年人侦查、讯问的机制,尤其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有的地方还是将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混合关押,造成交叉感染、深度感染,对矫治、挽救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障碍。对未成年人讯问时也没有采用适合未成年身心特点的方法,从侦查羁押开始到审查阶段,长时间的关押审讯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影响不容忽视。而在做出不决定后,社会管理矫治工作没有到位,不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以前的工读学校等单位大部分已经不复存在,国际上流行的社区矫治、社区服务等在我国不少地区实际上并未建立起来。管理矫治制度的缺失,使对不的未成年的保护沦为空谈,很难保证他们不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⑶内部考核管理机制的制约。检察机关内部是一种上下级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为了管理、领导的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考核标准是必要的。然而在不问题上,这种考核机制却无形中变成了一道障碍即是办理了一个相对不的案件,就要扣掉相应的业绩分数。这样的考核标准在以前对于确保检察工作的质量是起到过不小的作用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⑷法律体系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措施并不多,大部分是参照成年人犯罪适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解释、规定等形式指导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一部统一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却一直没有制定。
三、完善不制度的设想
⒈细化法律规定,切实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中国的法律历来秉持的是宜粗不宜细的规则,因为中国地缘广阔,各地差异较大,规定原则性的东西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立法方式的缺点,那就是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具体运用中,容易造成监督的失控或者是办案人员的无法适从。一部好的法律不仅要有好的思想,还要得到好的贯彻、实施。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我们应该把各地在实践中累积的经验加以总结,反映到立法上,逐步细化法律的规定,统一法律的实施、监督。尤其是各地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都加以理论上的研究、概括,推动我国立法的进步,加快法治进程。在目前,在对未成年人的审查中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案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案件实行分案办理,办案人员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对相同情节的案件评价大体一致,不枉不纵,取得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