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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及会计核算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会计集中核算是会计委派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保持“三个不变”,即预算管理体制不变、理财机制不变和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要求,由财政部门设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编制财务报表及治理会计档案,是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为了加强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一种模式。现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安徽省委省政府两个1号文件精神,全省新一轮水利基本建设已经开始,未来10年,我省将投入资金1929亿元,着力实施防洪保安、供水保障、生态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全面加快沿淮淮北地区水利改革与发展。因此,会计集中核算下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在新形势下尤其重要。
从2001年开始,安徽省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市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经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在资金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由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财务涉及面广,在会计集中核算下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会计集中核算下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导致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目前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市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项目法人的会计核算职能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有些建设单位认为既然已经把会计事务都交由“中心”处理,单位就不存在着财务管理的问题,这样忽略了项目法人的财务管理,导致项目法人不能充分履行项目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等职责,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工程价款的支付与工程进度不一致
按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工程价款支付审批程序在完成施工承包商、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各个部门(工程、合同、财务、领导)等有关方面的审核意见后最终还要财政部门审批,由于财政部门的建设资金安排得很紧凑,往往工程价款的支付会延后,落后于工程进度,影响水利工程建设。
3.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建设项目的会计档案管理不完善
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没有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会计档案的管理只能由会计人员承担,而其对会计档案管理知识掌握较少,不能满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需要。
会计集中核算作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种新的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如何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就以上问题浅略地谈谈相应对策。
二、完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会计集中核算下的相关对策
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特点,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有效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集中核算下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与对策。
1.在会计集中核算下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财务管理职责
在会计集中核算成立之时,明确指出管理体制上的“三不变”原则,即:预算管理职能、单位的财务支配权和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不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明确项目法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尤为必要,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单位报账会计作为财务管理工作具体执行者,要提高认识,理解所负财务管理的职责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地与会计核算中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把有效资金发挥更高的效益,从而使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到位。
2.在会计集中核算下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使水利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按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审批程序,在施工承包商、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各个部门(工程、合同、财务、领导)审核环节,财政部门审批环节上简化手续,缩短审核、审批的时间,同时建设单位把相关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及时制定用款计划,及时上报工程项目预算,做到工程价款支付与工程进度相符,不影响施工进度,按期完成水利工程建设,会计核算中心要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3.在会计集中核算下科学规范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的会计档案
会计核算中心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是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制度、建立严格的借用手续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安全责任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加强会计核算中心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特别是加强计算机会计档案相关知识的培训,做到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操作技能的熟练。
综上所述,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方式方法正在不断完善,会计集中核算下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了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了经济效率、降低了财务风险。我们要适应会计体制改革变化的形势,不断总结和改进管理工作方式方法,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能够适应水利事业的发展,促进水利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水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岗位设置缺失,无法发挥基本建设中财务人员职责
水文基本建设过去多分布县级水文站,点多投资量小,许多单位没有设置专职水文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多由现有财务人员临时抽调,对基本建设会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很好的履行基本建设会计岗位职责。如“待摊投资”分摊到工程项目中时,分摊比率不合理,导致建设成本核算不够准确等现象。
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不完善,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水文基本建设资金是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水文事业经费会计核算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执行,财务人员对《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等行业规章制度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法规掌握不够深入,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不利。
三、财务人员在水文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发挥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1.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到项目概算、工程设计等过程,财务人员由于受到专业限制,缺乏对工程概算及造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掌握工程项目的概算、计划,造成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工程概算内容不相匹配,无法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无法有效的发挥财务管理作用。
2.在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对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订货合同及相关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费用结算进行控制管理。财务人员仅局限在于合同价款结算、各项费用的报销,至于项目招标及施工等合同签订的过程、工程进展的情况财务人员均不能有效参与,导致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
3.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是基建重要环节,由于财务部门未能深入到基建各环节,基建资料收集不全,导致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内容不完整,无法准确全面的反映资产形成过程、资产存在状态以及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四、财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沟通,致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顺畅
由于财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于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未能取得本单位领导的重视和信任,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与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配合不协调,致使财务管理工作比较被动。
加强水利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基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应做好几个方面:
1.置基本建设会计岗位,配备基本建设专业财务人员
只有基本建设会计岗位及专业财务人员相对固定,才能提高财务人员学习基本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积极性,强化基本建设会计岗位责任意识,使财务人员积极参与到基本建设全过程,充分履行岗位职责。
2.不断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制订有效的规章,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单位和个人的财务行为,做财务管理科学化、财务核算规范化、财务费用控制合理化,必须按规章和程序办事,充分发挥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同时,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财务人员个人素质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将财务工作紧密的和国家政策
相联系,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事按照制度办事;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清正廉洁,爱岗敬业,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学习相关基本建设法规制度;加强
财务基础理论及财务知识更新,同时也要了解水利工程方面的知识,如工程的概(预)算,这样有利于基建财务人员更加合理的处理财务问题,扩大知识面和交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3.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作用
财务人员要全过程的参与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人员地位。
(1)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的项目申报、计划安排、招投标、重点对拟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中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因素而加大工程施工风险,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基建财务部门按照工程合同的规定对经监理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进行最终把关,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结算,付款申请表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工程负责人共同签章,当项目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9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项目竣工且结算审计完成后必须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等规定执行。
(3)在基本建设竣工阶段,财务决算编制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外部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内部涉及基建、财务等部门,财务人员既是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主要骨干人员,又要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分工协作,保证财务竣工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4.财务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使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关键词]企业;企业会计;基建会计;设想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6-0037-02
1 企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开建账存在的问题
1.1 分开建账造成会计主体不完整
钢铁企业中实行企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离的政策,将生产经营这一完整的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企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两个会计主体,造成企业会计主体不完整,形成了“一个单位,两个主体,两套账本”的问题,资金流向也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格局。一方面企业会计账务只反映日常经费的往来,不对基本建设的资金往来进行反映,也不用对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投入进行反映,只有当工程竣工完成并交付时,按有关部门批复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转出自筹基建经费,形成固定资产转入企业单位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这样对于一个新厂区建设需要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来说,在整个项目竣工完成交付使用前长期不能清楚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资金动态流转情况,从而缺乏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基建会计账务按照相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实行其独立的会计财务核算体系和与企业会计财务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完成资金收支过程。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前,企业会计账务中没有反映,使得企业会计账务的账面资产大大小于实际资产,造成账实不符的现象。这不符合《企业单位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一基本前提。
1.2 分开建账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1)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讲,要了解个单位会计信息不仅是企业会计提供的日常经济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还应该包括基本建设相关的经费收支情况。为了获取全面的会计信息就需要把企业会计信息和基建会计信息进行合并加工。这样一来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增加了工作,并且在合并加工处理过程中又多增加了一道人工处理环节,这样增加了会计信息产生错误的风险。
(2)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因为有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两套会计报表,两个会计主体都通过各自的渠道上报,一套报表都只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反映企业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也不便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这种会计信息失真是一种制度性失真。
(3)从会计信息来源来讲,企业会计的核算和监督方法是建立在一套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之上的。但对基建会计的核算与监督则相对较弱,在会计人员配备方面,对于不经常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活动还很陌生,还是在内部控制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不足,个别企业甚至将基建财务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将企业会计无法正常列支的项目人为地列到基建支出中,加之目前企业财务审计主要针对企业财务审计,对基建财务审计重视不够,导致会计信息的质量无法保证。
2 企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的设想
2.1 建立企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水平
企业基建财务制度尚不健全,基建会计人员配备不足。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日常管理上,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企业会计这块比较重视,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健全,而对基建会计不够重视。发生在企业与基本建设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足以说明这一点。另外,基建会计人员的对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业务了解不够,不能适应当前企业基建会计发展的要求。企业基建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不规范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基建财务制度不健全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有关。因此,建立一套使企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后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当务之急。
2.2 在企业会计的基础上增设基建会计科目
(1)在资产类科目中,为体现基建专款专用,应在企业会计账务中开设基建专户,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基建专户”二级明细科目,使基建资金在基建专户进行反映;为进一步真实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应增设“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二级科目。本科目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基本支出”,“在建工程”年末数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投入。为反映对开发商的预付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商的预付材料款,应增设“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科目;为正确反映工程项目,不能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的待摊费用,应增设“待摊投资”科目,设具体待摊费用为二级科目,在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完成后将“待摊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分摊到各个具体项目中给予资本化。在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在分摊给予资本化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为反映工程项目中所需物资的往来,应增设“工程物资”科目,本科目核算用于基建工程物资的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本科目按照工程物资的种类组织明细核算。购买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费用”,贷记“工程物资”。
(2)在负债类科目,为正确反映借入资金应增设“借入款项”科目,在“借入款项”科目下设置“基建借款”和“周转借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基建借款”用来反映企业所举借的基本建设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周转借款”用来反映教学上日常经费不足的周转性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的利息支出本着“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有利于基建借款利息的资本化。企业取得基建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计提基建期间借款利息时,借记“待摊费用”、“在建工程”,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基建项目完工后借款利息,借记“基建支出”,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未偿还的基建借款。为反映工程项目中完工进度形成的应付而暂时未付款,应增设“应付工程款”科目,发生未付工程款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工程款”,到实付时借记“应付工程款”,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为反映在基建项目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项,如工程项目中的人员工资福利等,应增设“其他应付项目款”科目来反映。
(3)在净资本类科目中,增设“基建结余”科目,并设置“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未结清基建项目结余”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已完工且基建借款利息已经提取归还的基建项目资金结余,结清当年年末转入“企业基金”账户贷方;“基建结余\未结清基建项目结余”贷方余额表示已完工但基建借款本息尚未全部归还的基建项目资金赤字数,需要以后年度安排企业结余资金偿还基建借款来弥补,待结清基建借款本息后,将本明细账户转入“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明细账户,再转入“企业基金”账户的贷方。
(4)在收入类科目中,为反映用于基建资金来源,应增设“基建拨款”科目,核算本年度财政基建拨款。其中“基建拨款\财政基建拨款收入”核算国家财政部门为学校拨入的基本建设专款,“基建拨款\上级基建补助收入”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基建补助款,“基建拨款\企业结余基建资金”核算企业利用企业结余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取得上述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年末将本科目全年发生额转入“基建结余”的贷方。
3 改革后基建项目在企业会计实现过程
3.1 将分离主体合并为一个完整的主体过程
为设立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首先,应根据《企业单位会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进行改革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新会计制度使日后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可以做到有原则可遵循。其次,将两个分离的主体合并为一个完整的主体,做到“一个单位,一个主”使单位法人明确责任。最后,建立领导授权制,授权不同的人对项目负责,做到分工明确。
【关键词】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一、引言
带有公益性、战略性的水利事业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当前一直是我国政策中优先发展的行业。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也逐步加大了对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但是,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也暴露了一系列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当前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财务管理制度和现时脱节,不适应新时期发展
对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来说,不健全的制度很容易造成项目建设成本的偏高,甚至会造成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而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往往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应该在新时期对水利基本建设的要求下,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有章可循。同时,企业还应该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基础上,并严格执行,以保障项目建设可以顺利、规范地进行。
(2)财务管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以胜任财务管理工作
直到在上世纪末,我国水利基本建设中才有了财务管理这一岗位直说,而且该岗位往往采用的是关系型延伸,即父母的岗位传递给儿女继承。他们往往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和教育,对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相当缺乏,更不用说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当前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仍然普遍存在着通过设置临时的岗位来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现象,这种临时性设置岗位的现象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比如,他们不能对资金的合理使用进行预测,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甚至出现浪费现象,继而对企业的整体效益产生影响。
(3)项目资金的管理不到位,会计核算体系有待完善
对有些企业来说,它们往往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不重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甚至出现挪作他用的现象,没有采取专款专用和专账核算的方法。还有一些企业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随意扩大投资规模,将工程的建设标准提高,以至于项目出现超预算、决算的现象。同时,企业还有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对基本账簿不按照要求建立,甚至将其按照流水账的方式进行记录,从而混淆了项目的资金来说,使得缺乏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基础,只能用于表面数据的核查等。
(4)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不能有效进行协调和监督
在企业内部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企业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可以顺利进行重要的举措。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企业内部的监督并不重视,及时在执行监督工作时,也只是走走形式,走走过长而已。对于工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其往往认为发现的问题只是系统工程中的一个细小末节而已,不会认真进行追责和处罚,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因此,要改变这种单位对内部监督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效果不好的情况。
三、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采取管理的有效对策分析
(1)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保障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展开
对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中,至少应该包括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在内的日常管理制度,同时还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预结算编制和评审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要严格执行,不能将制度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而已。要本着以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目的进行财务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从而为水利基建项目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依据。
(2)加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为了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就需要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参与。首先,应该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学习诸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次,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财务基本知识的学习,企业还可以通过开展相应的培训和补习班来使他们增加自身的专业技能,从而使他们可以顺利参与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工作中去。
(3)重视项目资金管理,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对项目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坚决避免账户上出现的截留、挪用和挤占等不规范的现象。强化项目资金结算管理,认真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手续和程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价款进行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提,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另外,企业还要对会计核算的科目进行合理设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的内容,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设计批复,相应增设相应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科目级次。这样做,一是可以对项目的实际成本支出进行全面、准确的反映,二是可以有利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如何有效控制概算执行提供必要的依据。
(4)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扩大范围和力度
根据当前内部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企业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内部监督体系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和力度。在健全内部监督体系中,财务监督是重点,首先,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以营造良好的工程发展氛围。其次,要加强财务部门的内控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做到“钱账分离、账务分离以及岗位分离”,完善严格的稽查体系。最后,还要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完善,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认真履行账务日常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基本建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其中的财务管理工作更是非常关键的一环。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在实际的项目运作中,应该不断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重视会计核算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的建设,从而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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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改的推进,医院原有规模或结构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加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医院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频繁,在此过程中,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对整个项目工程的资金预算和结算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核;但目前医院基建财务管理存在账务核算混乱、项目超概预算、基建会计大多是会计专业出身而缺乏基本的基本建设相关专业知识等问题[1],因此,医院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财建【2002】394号、《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建立一套适合自己医院的基建财务管理方案或制度,这对于保证资金安全、节约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尤显重要[2]。本文将就医院基建账的相关财务管理及其账务处理进行重点性的分析。
一、前期准备工作中的财务管理及其账务处理
基建项目在实行项目制、法人负责制等大的管理环境下,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建设项目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需要经过勘察、图纸设计、概预算、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等程序。财务管理在项目前期最重要的工作是资金的筹措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账。医院基本建设账不但要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还需要根据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将基建账并入基本账(大账)中进行同步核算,以便完整反映的资产负债状况和整体经济运行情况。二者相辅相承并需定期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核算范围:基本建设核算范围包括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外资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工程。
核算原则: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
资金来源的核算
基本建设大多周期长、投资大,所以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设立银行基建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医院基建资金来源一般分为财政拨款、上级部门拨款、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此时收到相关资金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财政拨款
-上级部门拨款
-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贷:基建拨款-财政拨款
-上级部门拨款
-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二、建设中的具体财务管理与核算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对于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1.对于材料款、工程款等往来的核算
通过预付/应付账款进行核算,可以进一步分为材料款、工程款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预付工程款应把握以下原则:①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并不高于30%;②有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控制在60%-90%的额度扣减预付款后支付;③工程结算后,应保留合理数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在工程合理保修期满后支付[3]。
预付工程款时
借:预付账款-xxx公司
贷:银行存款-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等
预付工程款结算后根据发票
借:在建工程-xxx项目
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xxx公司
2.对于工程物资的核算
若材料等属于建设单位自行购置,则须通过此科目(工程物资)进行核算,若属于承建单位包工包料,则无需使用此科目。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增加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具体处理为:
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等
工程领用物资为:借:在建工程-xxx项目
贷:工程物资
3.在建工程核算
工程款、材料款等相关核算是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核算之铺垫,在建工程核算是基建账中的重中之重,只有更为明细、准确的在建工程核算才能确保之后的固定资产成本核算的准确、完整[4]。
在建工程应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分别核算,每一项目下根据需要可分为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二级科目。
建筑安装投资反映医院为改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进行的各?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建、装修、水暖等都通过此项目来核算。计入项目的结算资金必须由具体项目负责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才可确认(对于工程外包单位,还必须有工程承包单位的签字确认)。
设备投资反映医院为安装设备进行的各项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设备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须通过在建工程-设备投资来进行核算,待全部安装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中。
待摊投资主要为项目前期费用、工程监理费用、贷款利息及项目管理费等的核算,具体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勘探费、日照分析、图纸设计审查、管理费、专聘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和对于若干项目共同支出金额但又无法确定具体是对于那个项目的支出,通过此科目来核算。对于有专用贷款的项目,其可资本化利息通过此科目来核算,支付全部专用贷款利息借计该科目,收到未支付部分贷款的利息(或投资获利)冲减该科目。对于因非正常原因致使停工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其专用贷款利息则不能资本化,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项目使用一般借款资金,则需要将其利率和使用本金进行加权后计算的利息计入待摊成本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总额1000万以下的单位管理费占1.5%,项目总额增加管理费率降低,业务招待费不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按年做预算,预算款按年下拨,管理费按项目总额控制[5]。
资本化利息具体核算为
支付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贷:应付利息/银行存款
收到未支付部分资金利息/投资获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其他投资则为无法计入以上三科目,但确属于项目上的其他必要性支出。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后期折旧计提
当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需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按月计提折旧。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项目,应当自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项目工程的造价预算或工程的实际成本等估算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固定资产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按照财务估计变更原则计算新的折旧。如待摊投资属于若干个项目的共同支出时,则需要将在建工程之中的待摊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后再计算增加各项目的价值。具体分配可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分摊待摊投资:
借:在建工程-xx项目-分摊待摊投资
贷:在建工程-待摊投资
结转至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x项目
贷:在建工程-xxx项目
医院的建设项目中,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不代表项目的完成,还必须进行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务决算报表(主要有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进行决算审计或经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处理:除过对决算金额跟暂估入账金额差异的调整外,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折旧还有特殊的处理,即将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按照相同的使用年限和各自所占资金比例计提折旧:
借:医疗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 项目自筹资金部分对应折旧)
待冲基金-待冲财政资金-***项目 (项目财政资金部分对应折旧)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1998年财政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修改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新的要求,以财基字〔1998〕498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了新的规定。2001年,水利部组织部分专家在1990年竣工决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起草并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规程》。2002年,财政部以财建〔2002〕394号文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再一次对竣工财务决算作了新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要报两套竣工决算报表,一套按财政部的要求,一套按水利部的要求。这样做加重了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表时的工作负担。同时,竣工决算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财政部和水利部的规定都没有很好地解决,给竣工决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关于征地移民拆迁等大额非工程类费用的处理
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征地移民拆迁费用一般可占到总投资的5%,金额比较大。征地移民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果不借助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工作很难开展。这一部分投资,大多数建设单位全部交由地方政府使用,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委托协议,财务上根据协议支付款项。这一投资的核算与管理都没什么问题,但由于投资额较大,到工程竣工时可能就出现这样的问题:在编制竣工工程决算时要不要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那样列出实物量?如果不列出实物量,如何考核验收成果?
这个问题在两部的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在实际工作中,较好的方式是要求受托方报送竣工的有关资料,包括征地多少公顷、移民多少人、搬迁多少户等情况,并经监理审核。有了这些基础资料,在支付合同款时才更有依据,也更能使投资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这样做是较为科学合理的,特别是投资额较大时,为加强管理,这样做更为必要。如果平时已经把这些基础工作做好了,在编制竣工决算时列出实物量、考核验收成果就比较容易。
不仅仅是征地移民拆迁费用,勘测科研设计、监理等费用也有类似的问题。在编报竣工决算时,勘测科研设计费是否也需要编报完成的工作成果如完成多少图纸、多少钻孔等?监理费是否要编报在施工现场的具体人数及工作时数?编制竣工决算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并考核建设成果,那么对于所有的成本费用项目,能详细列明的应该尽量详细,这也算是编制竣工决算的一个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像征地移民拆迁、勘测科研设计、监理这样能报出工作量的费用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列出完成工作量的详细情况。
二、关于概算项目与会计核算科目的不一致
现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科目与概算项目不一致已是老问题,目前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会计科目与概算项目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概算的其他费用与会计核算中某些科目不一致,比如建设管理费,概算中包括开办费、经常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内容,而会计科目中待摊投资的二级明细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际上仅包括经常费一项内容,其他的内容要在其他一级或二级科目中核算。又如概算中的开办费,在会计核算中无对应的科目,可以放在待摊投资,也可以放在其他投资,随意性较大。由于各自包括的内容不一样,在会计核算时,难免出现人为划分科目的情况,同一个建设项目其核算的结果可能会不一样,既不利于财务预算管理,也不利于考核概算执行情况。
在编制竣工决算时,这一矛盾也是存在的。竣工决算中的项目投资分析表是按概算项目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表则是按会计科目汇总编制,这就使得各决算报表编制的口径不一致,造成在决算编制过程中资料收集难度很大的实际问题,会计人员在核算时需要做两套账,一套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以满足财务决算的要求,一套按概算项目核算以满足投资分析的要求,这样极大地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其实概算项目与会计科目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都是把建设项目中的费用进行分类归集,不同的只是概算是事前的控制,其归集的项目反映应该需要的投资,会计科目则是反映不同项目内容实际发生的投资。这并不矛盾,而且可以说是一致的,因为会计核算也可看成是对概算执行情况的一种记录,两者完全可以统一标准。至于是统一到会计科目上来还是统一到概算项目上来,笔者认为会计上资金占用类科目可以与概算项目完全一致,资金来源类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处理可使两者结合起来,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如何处理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有关主管部门要决定是否统一标准。
三、关于概算的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重点是对概算执行的管理;作为一种总结性报告,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但是概算编制本身的不合理,使得执行困难重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竣工决算的编制。
现行的概算编制是按水利部水建〔1998〕5号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的。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部分项目概算标准偏低,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建设管理费上,按5号文规定,建设管理费中经常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7699~19092元,该标准是按规定的人数乘以定额来确定的,而定额则是按人员工资每月132元(工人,占30%)~271元(干部,占70%)计算的,这样的标准明显偏低。如果按目前全国人均收入水平570元/月(2001年标准)来计算,经常费的标准最低限应为每人每年35227元。概算部分项目标准过低的结果就是在概算的执行时根本控制不了投资,突破概算就不可避免。
二是概算漏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概算中没有列出。概算作为一种事前的预计,不可能考虑得尽善尽美,总会有遗漏的时候,更何况还会出现种种在编制概算时根本就预测不到的突况。比如一个防洪工程,原计划在枯水期完工,汛前就交付使用,但枯水期水位异常升高,影响了工程进度,只好采取应急措施,等到汛后接着施工,完工后再交付。在这个变化中,至少有两块费用概算是没有考虑的,一是应急处理的费用,如临时围堰的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二是汛期的运行维护费用,如人工、修复等费用。这些费用都属于概算漏项。
概算作为一种明显的计划经济产物,要想真正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应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比如以招标投标价代替概算。囿于篇幅,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四、关于资产交付
工程在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后就应由建设单位移交管理单位,在这里竣工决算的作用是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资产的交付对于一般的工程没什么困难,无非是将工作做细,资料收集齐全,实物管理妥当即可。但是一些特殊的工程比如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20多个项目同时开工,每个项目分不同标段、分年实施,在移交资产时就会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当年招标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是否于当年移交?对这个问题,财政部和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规定中没有提到,实际工作中却不可回避。
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当年移交,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在财务的处理上必须将这一年度的投资来源冲销,这样到整个工程结束时,财务账上反映的投资来源只是最后一年的数额,是不完整的;
二是由于待摊费用一般来说是根据整个工程中单项工程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而在全部工程完工前,这一比例是不能确定的,所以每个单项工程决算时所分摊的金额也不可能准确;
三是在同一个工程中运行维护和施工建设混在一起,各自负责的单位在工作中肯定会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人为地增加管理的难度。
如果当年完工的工程不移交,而是等到全部工程完工时一并移交会怎样呢?这样做的问题是: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没有来源渠道,因为工程概算中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一项目。
关键词:新形势 水利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举措
新形势下,随着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和财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财政检查、项目稽查力度的加大,给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对水利基本建设单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已经对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出了新规定。然而,在当下我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水利基本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对当下财务管理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改善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进步。
一、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几大问题
(一)财务人员对项目了解不透彻
在水利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财务工作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管理者认为,财务工作对于工程管理运作方面专业认知程度不够,即便是让其参与到工程的整体过程中去进行论证、考察,也是起不到什么大的作用。其实,财务人员对项目了解不彻底是现在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多数人认为财务人员只要按要求做好记账、收付款项的工作就可以,关于资金的筹措等是领导考虑的问题。就财务工作者自身来说,有些财务工作者自身也认为只要做好领导安排的工作就可以,其它的问题与自己无关,也不用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不到位
项目竣工后,多数单位财务决算管理意识淡薄,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出现超预算、超投资等现象,而且财务人员与项目人员也缺乏相应的沟通。在多数水利基本建设单位,领导通常认为项目竣工了就代表整个项目已经结束,正是由于领导忽视对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结算管理工作,往往结果会出现项目竣工后几年时间,还未进行相应项目竣工的财务结算,期间的资产管理进入空白期,会出现一些资产的潜在流失,给后续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更有甚者,项目建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未及时办理,导致项目建成后无账可查,后期管理工作无法进行。
(三)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财务监督职能未能起到应有作用,具体表现在没有很好地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项目成本的核算也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项目设计及概算工作较准确地核算项目成本,导致项目概算、预算难以与采购制度改革的需求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适应。此外,财务人员的职能未有效发挥作用,由于对项目了解不透彻,没有真正参与到项目前期建设中,也未参与到项目实施全过程,导致其仅仅对对会计进行核算,不能以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与监督,自身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能被弱化,处于被动地位。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有些水利基本建设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领导对其也不是十分重视。首先,有些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对于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划分不明确,没有相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导致相关岗位混乱,没有在单位内部形成有效的牵制,有些则是设置合理,但是执行力度不够、不到位。再者,还有部分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虽然建立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是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监督机制缺失,对于业务的关键环节及风险点处理不妥当,制度内容简单,流于形式,实际操作缺乏可行性,难以发挥管理和监督实际效用。
二、关于新形势下水利财务管理问题的几项思考建议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与提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围:
(一)提高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
财务管理工作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大作用,水利基建的财务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记账、收付款项, 更重要的是让其参与到整个过程中,对整体细节做到充分了解,以便统筹安排相应的财务工作,例如资金的筹措、核算、支付、监督等环节,更大的发挥出财务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单位领导应逐步提高财务工作的地位,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如果财务工作的地位得不到提高,仅仅依靠财务人员自身的努力也是远远不够的。项目法人、负责人也应充分认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对财务部门的支持,让财务人员能参与到决策管理中去,并严格遵循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重视对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加强财务人员与项目人员的沟通,提高服务水平,还要注意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积极性。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及过程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尽可能地使会计参与到项目整个过程当中,严把监督关,并加大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这是为了给竣工财务结算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一定要做到编报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最后,我们还要加强项目后期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收到上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做好项目工作结算、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归档。
(三)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能培养
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是对工作人员专业素养高要求的岗位,涉及方方面面的水利工作,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财务人员职业技能的培养,打造一支专业素养过硬的人才队伍。第一,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审计政策,广泛涉猎相关多方面信息。第二,实行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增强单位凝聚力为目的,打造知人善任的人才选拔及任用模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人才制度。第三,制定员工培训计划,计入日程。进行后续业务培训,帮助员工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培养敬业精神。第四,单位领导也要了解和掌握基本财务知识,树立正确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和理财意识,善于发现和培养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做到知人善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提高当前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内在需求是要引进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改进当前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握主要的控制点,经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人员很多,且投入资金很大,项目法人、负责人要结合项目流程,按照内部控制的环节,严格、准确地把握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点。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包括项目决策、概预算、施工过程等在内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财务监督,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开展。在岗位设置上,要明确岗位职责,并以岗位间的制约实现相互的监督,对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关的业务必须要经过必要的流程和审批。此外,我们还要建立健全相关审计机制,财务管理必须要发挥审计的功能,对关键控制点要保证简单易行,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追究责任人责任,严格管好权利,避免违纪、违法等现象的发生。
三、结束语
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而且也关系着工程建设资金的健康安全与工程的质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当下水利建设基本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合理使用项目资金,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找出财务工作中现存的问题,并对症下药,改善现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还要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最终提高基建工作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所服务。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份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基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进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新高校会计制度是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起草的,注重政策间的协调,参照2012年事业单位一系列财务与会计改革,并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配套;着重强调成本费用的核算,要求各高校归集核算教育、科研、管理、离退休等各项费用,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并要求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新高校会计制度契合实际,基本能够满足高校的实际需要,抓准了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矛盾,使财务工作有了政策依据。其中变化较大的要属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的处理,新高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由于新旧高校财务制度以及之前的高校会计制度均未对高等学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的处理问题做出规定,会计实务中各高校做法各异,新高校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规范了高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的处理,便于各高校之间的横向对比。
二、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对高校的影响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势必会对高校的会计信息处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第一,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无疑会使高校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加完整和全面,更有利于高校决策者了解学校综合财力、评价财务风险和资金使用效果。第二,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教学硬件设备、基础设施、修缮工程的投资,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正确评价高校财务风险和投资效果。这些也都不可避免地要求高校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恰好与有关部门的需求吻合。第三,便于学校之间的横向比较,使高校发现自身的问题,予以改正,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便于高校管理层决策。
(二)不利影响。
第一,会给高校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高校可能会因此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寻找合适的核算方法以便清楚明确地反映出学校的会计信息等。第二,高等学校目前普遍存在着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后勤部门(如食堂、招待所、车队、物业等)独立核算的情况。高校的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高校内后勤集团、校办企业等因工作需要而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现行高校会计核算体系下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分开核算,通过各自的渠道分别上报财务报表。因此,我国高校财务报表包括校级财务报表、后勤财务报表、校办企业财务报表和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它们各自反映高校经济活动的一部分。然而,根据新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面对这一巨大变化,虽然财政部也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但是,高校的会计人员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新旧报表的过渡仍是一大难题。
三、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的意义
(一)可以促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提升。
随着教育体系不断深入改革,高校制定改革方向和内容得到了重新审视,新会计制度规定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这样使得高校内部的财务会计业务更加一目了然,更容易找出问题所在,可以促进学校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效益的增加。
(二)将促使高校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
对于提升高校会计信息质量和财会管理水平、强化高校资金的科学化管理、促进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有助于实现高校办学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低成本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使高校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
(四)有助于理顺各种关系。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可以为国家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高校的投资主体、债权人等及时提供高校的资产状况、经营效果、现金流动等相关信息,便于投资回报的处理;同时也便于高校财务对下属机构和高校投资实体在同一种会计制度下进行管理和控制,实施多层次运作。
四、对高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建议
(一)高校要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高校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应该包括学校能对其实施完全控制的所有独立核算单位。一是必须是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的二级单位。二是高校能对其实施完全控制的单位。如果高校对二级单位的人事、财务等方面拥有控制权,对其收益拥有分配权,那么应考虑将该二级单位纳入合并范围;如果高校仅仅是参与二级单位较低层次的教学事务、日常管理,不具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控制权,则二级单位不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具体有:1.校级财务报表。校级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基表,高校财务处代表高校对学校一级的收入、支出进行核算,编制学校一级的财务报表。2.各校区的财务报表。大多数高校存在一所高校多个校区的情况,为了便于校区日常活动的开展和管理,通常各个校区均设有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并按时向高校财务处报送本校区财务报表。3.基本建设财务报表。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不仅要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还要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核算内容为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其运用。4.后勤集团财务报表。后勤集团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形成的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学校需要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学校。5.校办企业财务报表。高校校办企业通常组建成产业集团,产业集团拥有或控制多家企业,这些企业或由学校全资投入成立,或由学校与社会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学校需要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学校。
(二)根据高校实际需求增加或删除会计科目。
很多高校时常出现会计科目剩余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各高校应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删除或者是增设一些科目,这样可以做到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实现统一管理新增的一些科目,要根据我国会计相关标准来执行,新设置或者是删除的科目,要符合我国会计行业发展的需要,而且需要和我国不断改革的教育制度相符合。
(三)谨慎进行新旧账务切换,做好会计科目转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