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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我国实行以、包干到户为基本特征的,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力得到了巨大释放。1983年,学者提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要“以小城镇为主,以大中小城市为辅”,依靠发展小城镇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我国逐步出台了建设小城镇、鼓励人口向小城镇转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等一系列城镇化政策。1980-1999年,我国建制镇的数量从不足3000个增长到19249个,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长到37637万。由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水平低,产业集聚程度低,其人口增长主要依靠扩张小城镇数量完成,而不是依靠提高城镇品质完成的。
20世纪90年代,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受限。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粗放经营的乡镇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和市场约束增强,其经营机制优势减退,大量乡镇企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吸纳的劳动力也逐年减少,小城镇发展趋于停滞。未扣除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20世纪末以来,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大城市转移。出口贸易和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大城市的快速发展,而政策支持和利益趋动则推动劳动力和资本等经济要素持续向城市尤其是大城市集中。以30个特大城市的市区人口增长为例,1989-1997年,年均增长21.19%,1997-2007年,年均增长翻了一番,达42.6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数量达到2.6亿的规模,为我国城市发展以及城镇化做出较大贡献的同时,对农村与农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农村主要劳动力流失
近年来,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正发生着从剩余劳动力到主要劳动力的演变,转移到城市的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精英和有能力的人,造成了农村主要劳动力的流失。第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增长快,规模大。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转移劳动力数量为1.17亿,到2012年末,转移劳动力数量达到2.63亿人,增长125%,约占农村户籍人口总量的28.5%。第二,农村转移劳动力以青壮年为主。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显示,16-30岁占39%,31-50岁占26.7%,50岁以上占14.3%。“8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劳动年龄流动人口的近一半,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约为28岁。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务农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50多岁的老年人成为农村的主要劳动力。据中国老龄科学中心的调查(2012),我国农村老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比重分别为:60-64岁,62.7%;65-69岁,47.6%;70-74岁,29.2%。农业生产出现了劳动力替代现象,即在农业生产中以农业机械和化肥农药的增加替代劳动力投入的减少,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机械化,但化肥替代有机肥和除草剂替代除草作业则加剧了农村土地的污染,影响到农产品的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农村出现“空心化”
随着青壮年劳动力逐渐退出农业和农村,转向非农产业和城市,农村出现了空心化。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无所依靠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导致农村的养老、教育、医疗、安全等问题无法保障。农民的大量外出,还引发了农村房屋闲置,建设用地浪费与耕地资源减少并存等问题。当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异拉大,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差距愈发显著,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农民就会从农村流向城市。如果城乡差异持续扩大而不是缩小,农民会涌入大城市,追求城市生活。当农村主要劳动力流入城市,同时在城市落户无望时,农民的各种诉求益发得不到满足。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必要性
(一)新型农村社区是均等城乡公共资源的抓手
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口城镇化,推动农民向市民转化,让更多的农民分享城市文明。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不是简单的在农村社区建造房屋与农民入住,更是相应资源的公平分配,生活环境的改善与生活品质的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强调集中投入,据点建设,纠正了过去分散的“撒胡椒面”式的财政补贴,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新型农村社区配置与城市均等的公共资源,改善农村社区的医疗服务、教育条件和基础设施,延伸城市服务,让农民不用远离家门,就能过上城市生活,实现由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换。
(二)新型农村社区是分流农村转移人口的载体
现实表明,农村转移人口完全集中到大城市是不现实的,城镇化需要合理有序的人口分流。对于已经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一是落户城市,二是吸引回流。进城打工时间较长、工作和居所相对稳定的人口,宜稳步、有序地安排其在大城市落户;落户困难的人口,采取“双转移”的办法,引导东部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新型农村社区和小城镇转移,带动劳动力转移。对于还未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引导其向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实现就地城镇化。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减少了农民的大规模、远距离迁移,对缓解大城市人口拥堵起到分流作用,将推动城镇体系良性发展。
(三)新型农村社区是城镇化的微观基础
新型农村社区将城镇体系延伸到农村,社区成为城镇化的微观基础。首先,农业是城镇化的第一推动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发展,进而推动了城镇化进程。第二,城镇体系中,新型农村社区是级别最低的要素集聚区,当城市文明和城市公共服务从大城市延伸到新型农村社区,当后者拥有了与城市均等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就业岗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向将会从集中过渡到分散,既避免了大城市出现“城市病”,又为小城镇和农村社区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资本与技术,促进城镇化品质的提高。
(四)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农业是城镇化的原始动力。与传统农业不同,现代农业要求机械化耕作和产业化经营,要求集中耕地和增加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向技术要效益,向规模要效益,传统的式的农业生产格局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通过农民集中居住、复垦土地增加耕地面积,通过耕地流转,将耕地集中到职业农民手中,奠定规模农业和机械农业的基础。规模经济及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使农业再投入的资源更为充足,助推现代农业良性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经验与面临问题
(一)建设经验
1.整合村落,实现农民集中居住。通过整合乡村空间资源,减少自然村落,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向中心村镇延伸,有利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整治,节约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成本,提高其使用效率,方便农村科教文卫事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降低维护成本,更大程度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2.政府参与,提供村民住房补贴。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优先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负责道路硬化、社区绿化,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兴建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小学。以安置房价格向村民提供新建住房,并给予农民结余土地指标款、人口补助款和老房拆迁补助款等多项补贴。
3.集中耕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近年来,尽管免收农业税、种粮直补和粮食最低收购价等农业政策相继出台,仍解决不了农业相对收益低的问题,农业发展要向规模、向技术要效益。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腾出土地,复垦农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耕地面积;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耕地集中,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有的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中,减少了农户的环节,形成公司+基地的模式,为企业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二)面临问题
一是农民保障的问题。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土地租金是否能支撑生活;农民在农转非中如何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有些地方让农民通过“两置换”进入城市,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用财产换社保对农民是否公平。二是农民就业的问题。借助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解决了农业问题,仍不能解决农民就业的问题。除个别地区外,大部分农村经济发展缺少必要的项目支撑,农民就业岗位不足,大多数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打工。三是农业规模经营的问题。土地流转方面,土地流转价格连年上涨,土地流转期限短,土地流转难度大;农业保险方面,我国在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上有保险,而经济作物、养殖等缺乏农业保险,规模农业的风险暴露在外;农业贷款方面,农民贷款难、融资难,集体土地和其上建造的房屋不可以做抵押品,农业种植和养殖的高风险性等,导致农民没有办法获得较大额度的贷款。四是农村文明传承的问题。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不是城市社区的复制,更不是消灭农村,而是保留农业的传承文明。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要避免出现翻版的微型城市,导致传统聚居模式的改变和农村传统文化的消亡。
对策与建议
(一)保障民生,夯实社区建设基础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既是农民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更是农民生存方式、就业和生产方式的改变。第一,满足农民教育、医疗诉求,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同质化,让农民得到与市民均等的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投入建设社区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第二,完善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由于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显现,传统的养老体系存在养老需求增长与供给不足的显著矛盾。建设农村新型社区、促进土地流转,将增加农民的土地出让回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日益短缺的养老保障。
(二)促进农民就业与增收,实现城镇化转型
首先,发展非农产业,提供就业岗位。在现有农村非农产业的基础上,引进技术、整合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建设村民创业园,配合中心城区“退二进三”的产业政策,有序引进二次产业,形成地域垂直分工态势。第二,实施岗前培训,保障农民就业。各级政府投入相应的资金,引导社会办学力量,对就业农民进行岗前培训,推动农民的职业转换,保障就业安置有序进行。第三,规范土地确权与流转,让土地成为农民的资本性财产。土地确权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土地流转则是在耕地成为农民资本性财产的基础上,通过农业用地进入市场,使土地转化为资本,发展了土地的价值,也给农民带来了收入。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城镇化,获得资本收入,而不是一次性补偿。
(三)实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推动土地流转与集中,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建设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法规,促进农民的承包地集中发包,打破了以往的土地分片经营、小规模生产的状态,奠定了规模生产的基础,帮助农民获得合理的土地出让回报。培养职业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农业除了对土地有规模上的要求外,还对资本、农民的技术与管理、产品的营销等都有较高要求,因此,规模农业需要职业农民,要求培养会决策、懂投资、会经营、懂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的大农业。
根据我市城市基础管理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在城近郊区各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以保洁、保安、社区车辆看管为主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开拓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有效地发挥社区安置就业的作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为居民创造整洁、安全、方便、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建立起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开展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它社区服务领域拓展。
二、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或本人、家庭成员因患病、肢体残疾未达到残疾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
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是:本人向企业或街道申请,由街道核实,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确认表》附后)。
三、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程序是:由街道向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
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由街道提出,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向街道输送,就业特困人员也可直接到街道报名。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与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
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中的环境保洁、社区保安项目使用就业特困人员,可享受每人每年1.4万元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这些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其中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的工资原则按每人每年8400元标准补助)。补助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失业保险金补助、按规定收取辖区内单位、居民的卫生保洁费用“三家抬”的办法筹集。
社区车辆看管项目使用就业特困人员,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采取收支相抵略有盈余的运行机制,其盈余部分用于补充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街道收取的辖区内单位、居民的卫生保洁费用标准由区物价局、财政局研究确定。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还应积极安置其他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并可按《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发展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今年7月底前各城近郊区要选择1-2个街道进行试点;年底前要发展到5个以上的街道;2000年底前,要在60%以上的街道建立起为就业特困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并逐步扩展到所有街道。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自05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区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创新特色等方面达到预期的目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我区社区矫正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632名,其间,除7名矫正对象按规定迁出外,经过社区矫正组织的管控帮教,已有334名矫正对象成功实现依法按期解除矫正,完成社区矫正全过程;目前尚有各类矫正对象291名。下面从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等几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介绍,并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试点工作实行三级组织网络。即市、区(县)、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制。
按照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安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尽力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
司法所要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还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督帮教协议,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包括认罪服法、政策教育、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在**区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
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剥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
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
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加之《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象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再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的非常有限。
(四)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按照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力量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力量很难组织,不便操作。
(五)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每一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权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尤其没有实行矫正试点的省市,相应的材料更加欠缺。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
五、几点建议
(一)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总结经验,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兼职矫正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和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是,帮助他们成为新人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一些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一、“社区服务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社区服务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责令构成犯罪人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公益劳动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即法庭通过下达“社区服务令”的方式,判令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从此概念可以看出“社区服务刑罚”的三个特征。1、有权作出刑罚的单位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有刑罚的作出只能由人民法院裁决。2、只能针对轻微犯罪的被告人适用。轻微犯罪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如不加以教育挽救,有可能纵容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3、社区服务只能是无偿的服务。只有无偿的服务,让被告人从服务中吸取教训,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二、我国设立的“社区服务刑罚”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制订本法”。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制订刑法的目的,二是制订刑法的根据。所以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社区服务刑罚”符合刑法目的。其次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改造犯罪,预防犯罪。“社会服务刑罚”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第三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设立“社会服务刑罚”直接的法律依据。第四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了慎用监禁刑,适用无偿社会劳动的原则。我国也签订了该项准则,故我国理应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这种原则。
三、设立“社区服务刑罚”的益处。
经过上海长宁区法院实行“义工”制实践证明,实施“社会服务刑罚”的效果很好。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下四种益处。第一,它可以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与这一阶段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相适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相对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比较落后,公民的无偿服务意识相对薄弱,各种社区服务的体制尚未健全,实行“社会服务刑罚”可以提高公民的社区服务意识,促进我国社区服务体制的健全。也可以减轻国家对社区服务单位的财政负担。第二,“社区服务刑罚”保留了管制和拘役的合理内核。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管制的期限、适用和执行方法作了规定,现行的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所以“社区服务刑罚”既吸收了拘役“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内涵,也吸收了拘役“参加劳动”的内涵。第三,“社区服务刑罚”的执行办法灵活多样,便于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可兼顾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又可以让国家解决一部分征用劳动力的问题。第四“社会服务刑罚”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既能减轻国家的某些负担,又能使犯罪分子在不与社会隔离的情况下得到改造,真正做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四、设立“社区服务刑罚”的对象。
“社区服务刑罚”并不能针对每一种类的犯罪分子,其对象应严格控制,避免此类刑罚的滥用。第一,被判处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平时大多缺乏管教,身上往往沾染娇气和不良习惯,通过“社区服务刑罚”可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第二,轻微罪行的犯罪分子。轻微罪行的犯罪分子因其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通过“社区服务刑罚”可以弥补其社会危害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第三,过失犯。过失犯犯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与实际认识与主观愿望、实际结果相分离,过失犯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讲,其主观恶性要小的多,因此通过“社区服务刑罚”可以让他充分吸取教训。为避免具有很在危险性和危害性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社区服务刑罚”时,应该把下列犯罪排除在“社区服务刑罚”的范围之外。第一实施了某些类型犯罪的人。如多次小额盗窃成性的人。第二在其生活经历中表现出一些特别的特质和特征的人,如药物依赖。第三使用武器或暴力进行犯罪的人。
五、完善我国建立“社区服务刑罚”的相关立法。
我国至今尚未对“社区服务刑罚”的程序、适用条件等有关方面作出有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仅凭《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容易操作。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部分法院的实践,借鉴外国的对“社区服务刑罚”的成功作法,对“社区服务刑罚”的性质、对象、范围、形式、管理、保障、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之不仅以法的形式和法律手段来调控“社区服务刑罚”的行为,而且是通过立法解决目前“社区服务刑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必须认识和预风操作过程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规范和引导,为“社区服务刑罚”这一体现法制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在我国实施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为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应当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准确界定“社区服务刑罚”的性质。“社区服务刑罚”应确定为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它不同于其它主刑的拘役和管制,也不能认定它是一种附加刑,而应确认为其为可以单独适用的一种主刑。其次应明确“社区服务刑罚”的执行程序及批准机关、裁决机关、执行机关、用人单位的职责与权限,笔者设想,批准机关可以下放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存档,而不必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社会服务刑罚”理当由人民法院执决定,法院可以根据罪犯犯罪情节的轻重等量罪情节,来裁决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服务刑罚”。在判处“社区服务刑罚”后,人民法院可以制作“监管令”、“社区服务令”,并将罪犯交付给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再根据不同情况将受处罚人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负有监管的义务,其应对被处罚人的表现作出书面报告。第三明确“社区服务刑”的对象和形式范围,“社区服务刑罚”的适用应面向基层、全体公民和法人,使全社会都知道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行为适用于“社区服务刑罚”。使该种刑罚在实行时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发挥“社区服务刑罚”的整体社会效益功能,防止此种刑罚的滥用。第四明确“社区服务刑罚”的期限及计算方法。由于其适用的对象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其刑罚期限控制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内,不宜过长。时间过长,与其它主刑类似,不利于改造,反而丧失其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五明确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如对故意逃避执行义务的犯罪分子应怎样加重处罚。
六、“社区服务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社区服务刑罚”的执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笔者认为,大约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并引起注意:一,是根据“社区服务刑罚”的长短对待;第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居住情况区别对待;第三,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身体状况区别对待。第四,司法执行机关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1、从刑期长短区别对待。由法院发出“监管令”,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罚”刑期在一个月以内,犯罪分子家在农村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执行,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由乡(镇)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执行。犯罪分子家在城镇的,由街道办事处执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执行。一个月以内的“社区服务刑”的内容,在农村,可以强制犯罪分子修水塘、堤坝、水渠、维修乡村公路、打扫乡村卫生等。在城镇的,可以强制犯罪分子打扫街道卫生、养老院帮助老人生活需要、孤儿院照顾小孩子,根据需要,也可以强制他们到国家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无偿劳动。例如打扫卫生、从事基建工作或其它勤杂工作等。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罚”一个月以上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执行。一般以县、市(大中城市设立的区)为单位,集中到一处。或若干处修水利或维修、建设公路。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以由地区事省市为单位集中,用于修筑较大的水利、水电或修筑防洪大堤。
2、从犯罪分子的家庭居住情况区别对待。分散就地服劳役家在农村的犯罪分子,如家庭缺少劳动力,可在法院审理阶段或宣判阶段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将服务劳动的时间推移到农闲季节。集中到县以上的单位服刑的,如犯罪分子本人和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给适当的假期。家在农村的犯罪分子,遇到抢收抢种季节,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回家参加抢收抢种,抢收抢种完毕后,继续服刑。无论何种情况,其服刑期间应与判决书载明的时间相等。在服刑期间,凡是可以在家吃住的,可以在家吃住,路途较远的,要自备粮食、被服和生产工具到指定地点服刑。
3、从犯罪分子的身体状况区别对待。考虑到“社区服务刑罚”是一种强制犯罪分子向社区单位提供无偿劳动的刑罚,在犯罪分子丧失劳动能力或突发生生病、长期生病,法律可以规定,允许犯罪分子执行机关交纳一定的数额的金钱以代劳动,但在确定是否身体健康,应以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由执行机关同意,才可以以金代劳。以金代劳的数额应以略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劳动日的价值计算。应该说明的是,这种以金代役的方式,不同于我国古代的赎刑制度。因为古代的赎刑制度,是不管任何刑罚都可以用金钱赎,例如西周的“吕刑”规定,五刑均可在可赎之列,这是为当时的达官贵族受到刑罚开的方便之门。笔者所设想的这种以金代劳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它只能限制在“社区服务刑罚”的刑罚上,它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身体条件作出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任何人滥用。因此在法定理由的条件下,允许少数犯罪分子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代服务劳动,实际上就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提供相应数额的无偿服务劳动。另外应该说明的是以金代劳,不同于现行的附加刑的罚金,罚金是附加刑的一个刑种,主要适用于有关财产的犯罪。而以金代劳不是一个刑种,而是“社区服务刑罚”的一种特别执行办法。
4、“社区服务刑罚”由司法机关统一执行,并不是要求司法机关派出干警专门到服刑的地方看押,而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发出“监管令”和向犯罪分子了出“社区服务令”,而将犯罪分子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依法安排犯罪分子的具体服务事项,并由用人单位的干部群众监督其进行服务劳动。执行机关应派出观察员了解犯罪分子在服务期间的表现,并适时对其思想教育。
也许会有人提出:“社区服务刑罚”相当于我国建国初期实行的劳役制度,劳役制度既然被淘汰,总是有一定的原因,现在的“社区服务刑罚”好象把劳役制度进行恢复,是否当否?笔者认为,这种顾虑是多疑的,因为从哲学的观点,它符合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从认识论上看,它符合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认识路线。因此从实践看,曾被“淘汰”的东西,现在被恢复了,也不乏其例。因为当时实行人民公社,在生产组织形式方面也是军队化的大生产,农民吃饭也进大食堂,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役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而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组织发生了变化,所以实行“社区服务刑罚”也就其存在社会环境。且在经过多方实践,也证实“社会服务刑罚”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对预防犯罪、教育、改造、挽救那些未成年犯、轻微犯罪人、过失犯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书目:
1、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纲》
制定葛塘街道社区教育课程体系
总结社区教育中心多年来开展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的实际,结合涉农街道特点,编制了葛塘街道社区教育中心课程体系:
这个课程体系图为社区教育课程建设提供了框架。当然,这个课程体系是开放式的,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形势发展及时扩充、不断更新。
广泛开展社区教育问卷调查
为克服培训课程与居民实际学习需求有所脱节的问题,更好地进行社区教育课程体系的创建,经过社区教育中心全体同志多次研究讨论,反复斟酌修改,历时几个月,我们设计编印了《六合区葛塘街道社区教育问卷调查表》。问卷调查表在了解被调查居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情况、政治面貌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设计了居民对社区教育的了解程度,参与程度,本人的兴趣爱好,继续参与学习的愿望与程度等选择项,重点设计了居民愿意参与哪方面的学习与具体的学习项目,我们根据涉农街道社区的特点,把学习需求分成了“生产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健康保健培训”和“休闲娱乐培训”四个大项,每个大项里又分别设计了具体的课程项目,共计36项,分别标上序号,便于被调查居民选、填,最后是请他们针对社区教育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我们于2011年下半年在全街道11个社区开展了社区教育问卷调查,共发放社区教育问卷调查表2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464份,有效回收率73.2%,其中选择有很强烈参加继续学习愿望的616人次,占被调查总数的30.8%,占回收问卷的42.1%。
“问需于民”是这次问卷调查的目的所在。虽然只是抽样调查,但是对于我们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开展社区教育课程体系的建设还是很有指导意义的,为我们更好地开展社区教育工作提供了现实基础。
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教育培训活动
为了让社区居民更好地享受社区教育的成果,就业有渠道、创业有门路、致富有希望、生活有劲头,社区教育中心在办学理念上注重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积极有效整合社区内教育资源,加强与街道劳保所、农业科、妇联、经济科、司法所、综治办、团委、文体中心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强化自有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寻求域外资源的支持配合,发挥市区农科教讲师团、科普讲师团的专家授课团队的功能,自2012年8月社区实验项目获市教育局批准立项以来的一年中,我们围绕制定的课程体系,围绕工作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培训活动。
1.坚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我们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社区教育中心根据周边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同街道劳动保障所紧密联系,按照区、市人社局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中心与企业共建的绿化工和电焊工两个技能实训基地作用,聘请有理论知识及实践操作能力的专业人员,为培训班学员上课。一年来,开办2期初级绿化工培训班,参培学员123人。培训既有理论知识传授,又有实践操作指导,经过120学时的培训,这些学员均通过了区劳动部门的理论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技能鉴定,领取到了专业等级证书。我们中心又积极与街道劳保所、街道所属企业单位联系,推荐他们就业,其中的120人成功转移就业。
2.强化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我们根据街道农业发展的需要,开展以“新品种、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我们协同街道农业科经常深入村居,走访农业部门,了解街道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户养殖种植的技术需求及生产中出现的共性难题,邀请相关专家开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一年来,我们共开设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60期,3200人次参加培训学习。2012年9月,我们请来市水产研究所茆健强副所长为水产养殖大户、示范户进行水产养殖的专项培训,并向培训的农户发放科技宣传资料,发放物化补贴产品。2013年5月,根据需求,我们又适时请来市政府农科教讲师团成员、市农机推广站林站长为种植大户传授水稻机插秧、田间管理、桔梗还田等大田种植技术。一年来,我们还结合上级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办了三期“职业农民”的培训。除了适时地开办这些培训班外,我们还针对当地和周边乡镇的农户前往示范基地购买茄果类蔬菜种苗的情况,及时编印茄果类蔬菜栽培及田间管理的实用技术资料,无偿送给农户。
3.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
一年中,社区教育中心全力配合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办12期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班,参培学员420人。其中举办3期初级刮痧班120人,经过1个月的培训,这些学员全部通过了市劳动局的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的技能鉴定,领取了初级证书;1期中级刮痧班30人;1期育婴师培训班40人;2期营养配餐培训班80人;5期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班150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培训,满足了街道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需求,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为促进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开展各类岗位培训
为了提高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在岗员工的业务知识、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一年来,社区教育中心协同街道工会、经济科等部门,共开展各类岗位培训32期1440人次。其中有街道工会的法律法规培训、女职工互助保护培训,街道文体中心的体育指导员培训,街道经济科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等等。
5.青少年校外教育
2013年暑期,围绕“学习、宣传党的十精神”、“老少共话中国梦”、“感恩社会、感恩老师、感恩家长三感恩教育”、“宣传亚青会、青奥会,做好东道主”等主题,社区教育中心协同街道关工委、妇联、团委等部门,组织五老讲师团对青少年学生进行主题宣讲24场次1816人次。另外,社区教育中心的网络教室暑期免费对青少年学生开放,并提供专业电脑教师现场辅导,为他们利用网络进行电子阅览、查阅资料提供帮助。
6.新市民教育
2013年,社区教育中心成功地举办了一期老年同志计算机培训班,参加培训18人,其中年龄最大的76岁,最小的也有55岁。这个班本不在我们课程考虑之内,这些老同志因征地拆迁搬进小区居住,由村民变成市民,渴望获取新知识,他们自身有学习电脑的需求,我们捕捉到这个信息,及时与他们联系,了解他们具体想学习哪些方面的内容,何时方便上课等,然后我们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安排培训内容与课时,确定上课时间,聘请教师,这些老同志上课积极性都很高,听课也很认真,但限于年龄、学历、电脑基础、接受能力等原因,熟练运用电脑技能还不是太好,但都很有收获。培训班结束后,他们又主动提出想学习广场舞,问我们是否能提供舞蹈教师,我们社区教育中心又积极促成了这件事。这个班的成功开办,为我们社区教育培训活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成功范例。另外,考虑到社区居民集中生活在小区,消防安全是个隐患,我们也积极与街道安全科等部门协作,对居民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讲与咨询活动。
为使社区教育的培训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注重信息反馈,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社区居民和培训学员的座谈会,还针对学员和授课教师进行专项访谈。通过座谈访谈,及时了解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教师学员对社区教育中心培训工作的建议意见,并及时改进我们的培训。
多样化的社区教育培训为构建社区教育课程体系提供了实践范例。
编撰校本教材
在社区教育课程体系众多课程中,我们根据社区教育中心的实际情况、自身条件、培训的频度、课程的代表性、社区教育新形势要求等因素,确定了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初级绿化工”、再就业培训中“初级刮痧”和新市民教育中的“老年同志计算机操作”等三门课程为我们社区教育中心精心打造的精品课程。
我们把确定的精品课程编写成校本课程,分别是《初级绿化工知识概要》《初级刮痧》《老年人学电脑基础教程》。在编写教材过程中,我们多次邀请区教科室的主任、老师等专家来校指导编写工作,过程中还多次就教材的编写与一线授课教师沟通,以期使编写的教材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
为开创社区工会工作新局面,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广场社区工会在区总工会的指导下,努力推进社区工会工作的群众化和民主化进程,积极探索地区与基层工会双重职能,2001年在全市首先推行社区工会代表常任制,并制定了实施意见。一年来,我们积极实践,初步形成了代表常任制的工作运作机制,逐步规范了代表常任制的建设,有效推进社区工会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组织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随着改革深入,新建企业的不断注入社区,社区工会维权应站
在全体职工的立场上,体现维护的整体性,把加快组建新建企业工会,最大限度吸纳职工入会作为职工组织落实的首要维护。为此我们通过组织推进,发挥代表作用,加快组建步伐,形成了社区工会组织建设网络化。
一是通过代表巡视、联络,实现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的最大限度。⑴发动代表开展摸底调查,明确组建任务;⑵代表上门宣传《工会法》正确引导职工享受组织权利;⑶形成工作合力,体现组建实效。今年我街道新建企业注册数为265家,目前应组建数为163家,已组建工会的企业157家,组建率为96.3%;职工数为1270人,入会职工1211人,入会率95.4%,其中新建企业独立工会有13家,联合工会有9家。
二是通过代表调查研究,构筑社区工会组织网络的二级平台。⑴探索组建新建企业工会和行业联合会。根据广场社区新建企业“点多、面广、人少、开关快”的特点,采取灵活组建,成立了商贸、商务;房地产、中介、咨询;旅游、广告;外资等联合工会。同时,结合广场地区餐饮(非公企业)集中的特点,拟组建广场地区餐饮行业(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⑵根据地域划分,小区全面建成联合工会。通过二级平台的组织形式,避免了因为新建企业的变化而影响工会工作的开展,形成了新建企业“来建退撤”的工会组建全覆盖的长效机制。
二、民主参与机制——趋于规范
随着社区非公经济的日趋发展,社区工会的“代表、、代言”、集中代表的智慧,代表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评议工会工作和主要领导将成为代表常任制的代表行使民的具体体现。
一是探索源头参与机制。建立起社区工会与街道行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代表职工源头上为职工代言的形式,每年召开2次。代表们收集民意,选好议题,将职工群众的热点问题和工会工作难点问题,进行互相沟通,商议落实。如: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运作、维权;为事业干部增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职工疗休养;为社区职工增加互助帮困基金10万等问题都得以落实解决。初步形成了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社区、企业事务管理的源头参与工作机制。
二是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我们通过召开代表会议,让代表们听取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主席述职,开展民主测评工会工作及工会主席业绩,来增强工会主席的责任感,增进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开通代表联系热线电话、工会主席信箱和“网上谏言台”、提交书面建议等形式来采集代表们智慧,表达职工的心意。一年来实践取得较好效果。代表们对社区工会工作的满意度达90%,收到代表提交合理化建议17条,已采纳8条。如:社区工会原来只为事业干部承办35元住院补充保障,现在行政支持下增加了职工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又如:在代表提议下,规定了月底周末下午3:00以后为工会活动日、规定了事业干部疗休养每二年一次等。
三是增强职工民主意识。基层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如德久科技、广隆物业等新建企业工会召开职工大会,让职工民主评议企业领导,表决企业改革重大决策和职工分配方案等来实现职工民利,促进公务、厂务公开,规范事务管理透明度。
三、依法维权机制——渐进有力
以私有经济为主的新建企业,如何维护好职工劳动、经济、政
治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是体现工会的维护职能,为此发挥代表专业小组作用,根据工会维护职工的整体性、维护的针对性来逐步推进。
一是注重代表调研,增强维护的有效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的群体、抓住不同的维权重点开展维权工作。⑴对普通职工群众将他们的劳动权和经济权作为维权重点,扩大民主参与途径,争取更多培训发展机会;⑵对困难职工群众将他们的生存权作为维权重点,千方百计地落实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⑶对白领、科技人员重点放在维护他们的自身发展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⑷对“外来打工者”要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暂时的困难。从而,代表们为职工维权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是运用“机制”开展依法维护。针对社区不同群体职工,社区工会代表的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实践职工“两个维护”,运用工会组织维权“机制”,即:通过女职工委员会,切实保障新建企业女职工的特殊权益;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集体合同签订,目前签订集体合同有16家;通过社区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新建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调处;通过建立社区职工法律援助站为新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近100人次。代表们以“脚勤、口勤、脑勤”深入单位,倾听职工呼声,使社区(小区)工会成了职工有话可说、有事好找、有难可帮的“娘家”。例如:振兴小区有一名私企员工,在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时,方知其劳动手册已被原来一家私企挪用,以此享用国家优惠政策,却未为其缴纳社保金,以致该员工无法在新单位正常录用,该员工无奈地找到了小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领导知道后,主动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使该职工讨还了公道,原企业为其补缴了社保三金,同时代表们针对一些非公企业女职工较多的特点,适时向企业提出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的建议,如德久、拍卖等公司得到了采纳并实施。今年夏季,社区工会会同代表开展企业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及安全生产检查,抽查12家,落实整改2家。
四、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到位
“哪里有困难职工,哪里就有工会身影”将成为工会代表肩负的职责。为此社区工会及代表以“得人心、稳人心、服人心”深入基层一线,联系职工,把社区工会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构筑起以再就业和帮困服务为重点的社区工会长效保障机制。
一是社区职工互助帮困机制基本形成。⑴通过代表提议,扩大社区工会职工帮困基金来源,把基金筹集辐射到新建企业,如:波士顿咨询有限公司、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德久科技有限公司等职工积极参与,集资5100元。⑵构建了二级帮困网络。即工会组织的结对37名困难职工帮困和工会代表联系困难职工。
二是发挥组织协调,代表联络,使职工帮困落到实处。各级工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合作创立为社区职工助养帮困、助难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互助帮困等方式,通过代表专业小组(生活保障)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今年就社区工会会同企业共慰问困难职工达94人次,补助金达43700元。
五、文明建设机制——提升素质
“让工会成为职工之家,让职工之家成为温暖人心的地方”已成为社区工会和代表们的共识。为此我们以“建、创、做”为抓手,推进职工素质工程。
一是学习新《工会法》,架起依法维护的武器。我们以开展“两法二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组织各级工会干部、代表和职工学习,近400名职工通过答卷形式了解“两法二条例”的基本内容,开展了“法律伴我行”知识竞赛,并宣传“两法二条例”进单位、进社区;17名基层工会主席通过业务培训考核,培训率达90%。代表们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依据,,开展工作巡视、监督、维护。今年社区工会会同劳动部门开展非公企业“两法一条例”执行情况检查,抽查5家,落实整改1家。
二是开展争创活动,建温馨之家有效果。我们根据新建企业特点将工会的“建、创、做”活动延伸到一些具备创建条件的企业中,激发职工热情,参与创建。目前独立工会争创合格职工之家15家,争创面达80%,有10家成为合格职工之家。其中德久科技公司工会评为区先进职工之家;市级文明班组2个,区的文明班组有9个;同时各级工会围绕街道示范性文明社区创建,带领职工立足岗位,开展劳动竞赛,为企业“双赢”和社区经济发展出一份力。
综合实践活动是密切学生与生活的的联系,推进学生对自然、社会和自我之内在联系的.体认识与体验,以“实践、创新、发展”为主线,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个性品质成为一个有血有肉的“社会人”。
二、活动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对社会生活的的积极态度和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的兴趣;了解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区服务和探究活动的一些常识;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的自.能力、交往协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动手实践能力以及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初步掌握参与社会实践与调查的方法、信息资料的..、分析与处理的方法和研究探索,实验实证的方法;获得亲身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的积极体验和丰富的经验,塑造完美人格,初步养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形成对自然的关爱和对社会、对自我的责任感。
(二)具体目标
1、研究性学习:增进学生对自然的了解与认识,增强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和能力。
(1)走进自然,增进对自然的了解与认识,理解`方.#文...-人与自然的内在联系。
(2)关心自然环境,自主探究自然问题,具有环保意识;
(3)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2、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主动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增进对社会的了解与认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并形成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
(1)走入社会,增进对社会的了解与认识,理解`方.#文...-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2)关心社会现实,主动探究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社区活动,服务社会,发展社会实践能力;
(3)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养成社会交往能力,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工作;
(4)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具有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3、劳动与技术教育:掌握基本的生活的技能和劳动技术,具有自我认识能力,养成负责的生活的态度。
(1)反省自我,增进自我认识,确立自信,树立人生理想,积极进取。
(2)掌握基本生活的技能,学会适应社会生活的,养成负责的生活的态度。
(3)了解与认识现代生产和劳动技术,端正劳动态度,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三、具体要求
1、亲近周围的自然环境,热爱自然,初步形成自觉保护周围自然的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思考
自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社区矫正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种非监禁性质的刑罚执行方式,如何实现本土化,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如何发展与完善,是值得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给出了如下定义,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刑法执行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社会化发展的趋势。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矫正法律制度还不够具体与完善
由于我国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较迟,其立法理念及框架还比较简单与单一。虽然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已经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但社区矫正的具体法律细则还比较缺乏,对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改造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还是空白。另外,对于在内容规定上,监督考察的规定也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缺乏必要的参与主体。
(二)管理体制不够科学,缺乏必要的执行主体
科学合理地设定社会矫正执行机关,对于理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执法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试点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与初始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就暴露了一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社区矫正五种人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承担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专门职责,社区矫正工作事实上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协助的状态下进行。这两种规定导致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分离。在实践中,具体承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经常互相推诿、消极应酬。
(三)各地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差异较大,矫正手段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首先,从对五种人的社区教育来看,各地社区往往以集中教育为主,分类教育不足,个别教育更为稀缺或者形式大于内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以法制道德教育为主,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欠缺。目前,很多地方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数较少,而每个司法所管辖的乡镇却相对较多,因此,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教育培训工作很难予以开展。 其次,从劳动情况来看,虽然各地均有公益劳动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条文,致使劳动时间、对象、项目规定不一,而有些地区则根本没有开展相关的公益劳动。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对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制度的规定不合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法和公益劳动均不少于8个小时。这对于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不可能完成,也不可能达到。因为对于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他们回归社会之后面对的第一项任务是生存,面对新的生活和生存环境,必须外出打工、求职。而本地方的资源又有限,如果每月都要请假,每月都要学习,在实践中不好操作,缺乏可行性。 第三,从心理矫正情况来看,整体上有规定,但普遍开展的很差。尤其由于缺乏专业的心理专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行业标准,所以“心理矫正”工作落实的不够,即使实行的省份,其工作也极不规范与成熟。这种地区的差异性,从近期看,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从长远看,不利于法治的统一协调,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及效率。
三、对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社区矫正得到了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并且《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为了社区矫正承载更多的非监禁刑罚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矫正任务,实现社区矫正更好的效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为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从某方面说,理论是落后于实践的。为此,要加强理论的研究,真正履行理论为实践服务的治学原则。同时,应该打破学科壁垒,整合学科资源,利用包括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矫正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在内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及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与有益成果,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多视角的分析,以学术创新推动制度创新,以理论解释修正与支撑实践,促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二)重视社区法制教育,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社区法制教育是社区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社区法制教育对于社区居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世界刑法发展不可阻挡的潮流,所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加强社区法制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危机为机遇,改变传统单纯依靠刑罚威慑犯罪行为的观念,以便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安心的进行自我改造,更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巩固改造成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三)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确立矫正分类机制
目前,我国出台的一些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并未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从管理学角度看这样都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每个群体都有其共性,分类进行矫正更有针对性,方案的制定可以类别化、体系化,类群体之内也更容易沟通交流,利于建立类影响机制。分类的标准可以多元化,可以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成年进行划分,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来源进行划分,还可以根据性别进行划分等。建立分类机制可以相应制定出更适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制度,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区,融入社会。
(四)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
法律赋予罪犯享有请求权、申诉权等其他相关权利。社区矫正人员除了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以外,其他权利应和常人相同。实践中,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认为罪犯在社区具有相对的危险性,因此,人们对社区矫正人员存在不接纳,不信任,甚至会出现歧视的态度,因此,他们的基本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出台相应的救济程序,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立法应对救济的途径、期限、方式和责任种类作出规定,并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以使社区矫正人员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五)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领导机构。只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把这项工作抓好,落实好。其次,建立以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组织一部分人“自愿转岗”,但是,也需要进行专业培训。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以及任期、晋升、考核奖惩等规则也应进一步明确,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地位。志愿者可以从社会招募,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可以是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社区服务人员,也可以是在校的大学生等。这样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到各种教育,有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最后,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国债资金支持司法所建设的良好契机,广泛开展创建规范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
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社区矫正”作为法律概念是一个外来词,要对它进行改造、完善,使之为我国所用,必定要经历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规模、范围不断扩大,相关制度日益完善,并且“社区矫正”已经写入刑法典,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开始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也会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参考文献
[1] 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
依托教育集团,构建特色课程
张家港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领衔江帆、凤凰、乐余、后塍、锦丰、大新、塘桥等近十所校区,覆盖市区乡镇,实施教学资源共享化。各集团学校劳技教研组在总部教研组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依托各校特色,分别建立本校劳技教学特色,实现“百花齐放”。如乐余校区建立了模型建构劳技特色,大新校区建立“身边的小五金”劳技特色,塘桥校区建立3D建模劳技特色,后塍校区建立绿植园劳技特色,锦丰校区建立小金工劳技特色,江帆校区建立科技木工劳技特色,凤凰校区建立快乐农具劳技特色等。各校区开发劳技教学资源,创设校本课程,将各具特色的劳技教学成果在综合实践活动学习社区网站上进行交流和共享。各校区间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校区教学互动,网络授课和实践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各集团学校还定期安排劳技教师到各校区进行劳技课展示,将本校的劳技特色进行交流和传播,拓宽了学生的视野,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将集团内各个校区精心打造成劳技特色学习社区,做到教学资源共享,校本课程合作开发。
为配合活动的开展,我校积极在综合实践活动学习社区网站上建立劳技教学专版,开展一系列劳技特色网络教学。不仅在集团学校之间得到了很好的交流,而且和其他市内外的学校也得到了更好的交流。
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学校教育
劳技教学应加强与社会和学生家长的联系。结合教学活动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工厂、商店、农场参观,开阔学生视野。有些项目,可以组织学生到特定的场所,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学习操作技术。还可以请当地有经验的工人、农民、科学技术人员和学生家长,对学生进行技术指导。真正实现劳技教学――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我校积极创办家长委员会,并在家委会中邀请家长参加“家长进课堂”活动。如邀请寿司店的家长来校和学生一起学习制作寿司,并学习寿司文化,学生饶有兴趣。邀请糕品店的家长来校指导学生学习制作动物奶蛋糕,并教授蛋糕裱花的技巧。邀请园林绿化局的家长来校指导学生种植绿植,学习剪枝、嫁接等技术。家长们都精心准备,积极指导。学校劳技教学有了优秀的家长的支持,更添光彩。
除了举办“家长进课堂”外,我校还积极和校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进行“合作办学”,设立学校劳技教学实践基地。通过学校行政领导的努力,我们和市园林绿化局建立了实小绿植实践基地,和市邮政局、市少儿图书馆建立了实小阅读少年邮局实践基地,和市科技局、科技馆建立了实小科学劳技制作实践基地等等,定期举行相关劳技主题活动。为确保活动的安全和有效,我们还和市志愿者协会联系,由学生家长担任志愿者,和孩子们一起赴各个劳技实践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劳技实践亲子活动。
立足实践基地,彰显劳技特色
劳技教学要积极开展课外活动,组织项目兴趣小组,如编织、手缝、烹饪、种植、小木工、小制作等,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多用耳、目,善于动脑,勤于动手,培养他们从事劳动与技术工作的兴趣,发展他们的创造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