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青少年犯罪保护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青少年犯罪保护法

第1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结构;家庭状态;家庭观念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元素,任何社会问题都能在家庭中找到相关的原因。研究青少年犯罪资料发现共性原因:没有“科学”的家庭环境。这里所说的“科学”,是指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健康环境,如家庭结构,家庭状态、父母自身因素、家庭教育理念、父母心理状况等。以上这些因素中一旦出现了瑕疵,而且长时间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就会对孩子向坏的方向发展埋下祸根,如果有其他因素如社会原因、学校原因、经济原因等的推动,可能就会使孩子成为青少年犯罪中的一员。

一、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分析

(一)家庭结构分析

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的家庭成员数量迅速减少,以致现在出现了“四二一”结构。对独生子女心理状况进行研究,发现了很多和社会化不相适应的性格特点,如自私、专横、孤僻等,这些性格特点与家庭结构直接相关。在这种家庭结构中的家长会过度关注孩子,在处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时,很难达到一种平衡。要么会集宠爱于孩子一身,要么会给孩子太多的压力。孩子横向没有可以释放的空间,没有兄弟姐妹之间的集关爱、竞争、谦让、宽容于一体的特殊情感,没有了可以交流的平台和宣泄情感的空间。

(二)家庭状态分析

1.父母和孩子不在一起。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父母外出工作,孩子成了留守儿童,由老人看管照顾孩子。第二、未成年的孩子离开父母外出打工,一个人在陌生的城市漂泊。第一类情形中,老人因为身体状况、知识结构、教育理念等原因对于营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往往力不从心。由于父母亲情的缺失,导致孩子对别人的不信任,从而产生负面的情感。而第二种,农村的孩子占很大比例,他们基于对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基于要改变贫穷的生活状态的理想,根据同学或亲戚朋友的介绍到陌生的城市谋生。因为学历低,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他们面临的是低收入和不被尊重,甚至被欺骗,社会阴暗面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影响很大。如果父母没有及时进行沟通、交流、疏导,这些影响往往会对这些未成年的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带来致命的扭曲,进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2.父母工作过于繁忙。当前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每个家庭都在为生计奔波忙碌。青少年犯罪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和家庭经济状况有一定的联系。贫穷的孩子犯罪的倾向是财产型犯罪;富裕的孩子犯罪类型没有明显特征。但是他们中有一个共同点:父母疏于教育。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中不仅仅需要金钱,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关注、关心。

3.单亲家庭。在当前离婚率不断增高的社会状态下,单亲家庭子女的成长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因为家庭成员的缺失导致家长的心理失衡,他们很难给孩子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孩子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叛逆、自卑、自闭、偏执等不良性格倾向。据不完全统计,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已经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的50%。

(三)父母状态分析

父母自身的职业、素养、生活习惯、法制观念会对孩子的成长带来直接影响。(1)职业。父母从事的职业会形成特殊的思维习惯和生活习惯,这种习惯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孩子。如果父母从事的是非正当的职业,在孩子善恶价值观没有养成的时候,就过早接触成人的思想,这往往模糊了他们的判断标准,不知不觉间养成了不良的性格。(2)素养。素养是指一个人的修习涵养。父母的素养是他们对生活经历的积淀,是通过学习、生活、经历后对人生的感悟。(3)生活习惯。

一些家庭中父母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如打麻将或者经常聚会喝酒。忽视了孩子对于亲情的依赖,忽视了孩子对父母关爱的渴求。(4)法制观念。2008 年曾有组织进行家庭法制教育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3.1%的受访家长学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六成以上的家长说“偶尔接触,知道这部法,但是具体内容不太清楚”,约有四分之一的家长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更不明确失职后的法律责任。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提高。

(四)父母与孩子之间关系状态分析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父母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附属品,不尊重孩子;第二,父母对于孩子成长的功利心态。

1.不尊重孩子现象泛滥。各种网站、图书、教育机构、教育文章等都在谈论尊重孩子。但是目前“理论够用,注重实践”的形式非常紧迫,急需每一个家庭把这种理念贯穿在和孩子相处的每一个细节中。不尊重孩子能给孩子心理带来不利影响,以下两种情形最为严重。第一、父母离婚时,子女成了谈判的筹码或者急需甩掉的小拖油瓶。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可能更偏执、报复性更强,抑或是另一个极端,即自卑,封闭。这都是非常负面的性格特征,为以后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埋下祸根。第二、父母坚持所谓的权威,不能和孩子进行平等沟通。现在,孩子获取信息的渠道广泛,家长的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家长应该积极探索和孩子沟通的方式,而不再是强压式的让孩子被动接受。

2.父母对孩子成长的功利心态。很多家长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无可厚非,而且家长可以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条件,包括物质条件、精神条件、以及各种可能成功的机会。但是当前父母功利性的目标设计往往和孩子的兴趣特点或者性格特点不相适应,这种现象在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父母的功利心态强加给孩子时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孩子被动接受。第二、孩子反抗。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最佳结果,是孩子不被当成一个独立的“人”来对待的最佳例证。

(五)家庭观念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现代中国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多明显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家庭采取不同的措施处理家长和孩子之间的各种冲突,当然结果迥异。第一种,民主式。家长和孩子做朋友,平等的对待孩子的观点,经常用讨论的方式解决冲突。秉持这种观念的家长一般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较高的文化素养,或者在养育孩子这件事情上勤于思索,是有智慧的家长。第二种,放任式。持这种观点的父母的出发点可能也是民主,但是把关不严,让孩子在相当宽松的环境里成长,往往导致孩子形成唯我独尊、横行霸道的性格。第三种,严控式。独生子女和父母有了冲突之后,在父母的严厉批评下,在家庭里没有缓和的空间,导致孩子去寻求家庭外的各种途径。第四种,放任加严控式。这是危害最大的一种,也是父母既没有智慧又反复无常毫无原则的一种方式。在孩子出现一些不好的行为苗头时,不管教或者干脆持放任态度,原因是他们在内心里希望孩子走上社会时不要吃亏,孩子需要有争强好胜的性格和行为。但是当孩子的这种性格已经养成,在这种性格的支配下有了不良行为时,父母没有采取合理的疏导式的解决方式,而是粗暴地用“一刀切”的方法想要杜绝孩子今后的类似行为,直接导致孩子学到了暴力,学会了无原则。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的性格养成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维一体的立体环境。家庭这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他两个环节能弥补的机会往往很小。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对策,以期用作参考,营造健康的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提高父母自身素质,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具有较高素质已经成为模范家庭家长必须具备的品质之一。现在应该在全社会掀起提高父母素质的浪潮,对父母进行教育子女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建立民主式家庭氛围是另一个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的必要因素。“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但是过于听话的孩子不是好孩子”应该成为很多父母思考的问题。一个拥有听话孩子的父母应该提高警惕,应该积极探索孩子听话的背后蕴含怎样的原因。在家庭中应该允许孩子的发言权,包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这要求家长具备民主的理念和掌控家庭大局的素质,和孩子的关系要有张有弛,张弛有度。

(二)尊重孩子,因材施教

尊重孩子,源于家长对家庭关系的科学把握。平等的对待来自孩子的声音,往往能取到良好的沟通效果。在对待孩子的受教育问题时,父母更应该理性对待来自学校的各种评价。通过和一些问题少年谈心,他们的谈话中反映出来,父母不愿意和他们沟通,或者他们不愿意和父母沟通,他们和父母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父母总是逼迫他们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父母往往基于功利的目的和攀比的心态,给孩子设置了太多的标准和过高的期望值,把自己所谓的“未完成的心愿”强加给孩子,而忽略了孩子自己的性格和兴趣特点。这导致孩子要么以回避的形式自杀要么以暴力的形式反抗父母甚至反抗社会,走向犯罪的道路。

现在的社会评价体系已成多元化状态发展,全社会都在进行对孩子成才标准的反思。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应该积极地思考孩子受教育的方向和具体的教育方式,把握孩子的兴趣特点,因势利导,因人施教。

(三)增进交流,及时沟通

这里主要是针对“分离型”状态的家庭而言的,增加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交流。不管是父母在外工作孩子留守在家里,还是孩子独立在外打工,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交流都是不可缺少的沟通途径。在交流过程中,父母及时发现孩子在情感、思想、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各种困惑、不解,并且及时给出见解和意见。孩子会在和父母的交流中找到感情的依靠,也会在父母的指导建议下,开阔思路和视野,增加应对各种困难的勇气和智慧。

(四)加强法制建设,增强父母法制观念

我国现在已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但是对于保护不力甚至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发生时,该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惩罚措施,要结合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进行相关的惩罚。而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是基本法,并不能体现对少年儿童的特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没有预防不力的法律责任。

对父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父母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之一。今后应进一步完善以上两部法律和有关配套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切实保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父母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把和少年儿童、未成年相关的法律制成小册子由街道办或者居委会发放给父母,这在让父母了解这些法律的同时,增加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第2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不足与完善

青少年犯罪已被视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可见一斑。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青少年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二是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难度较大,从而给一个国家的青少年保护工作增加了难度。世界各国出于对青少年保护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做了诸多的尝试,例如,家庭或学校教育、政府收容教养以及必要的法律制裁等,社区矫正是其中适用率比较高的一种司法实践。由于社区矫正突破了传统监禁刑的模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各国针对青少年犯罪分别开展了社区矫正,但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容易忽视。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包括少年和青年两个群体,从年龄上界定为未年满18周岁的部分未成年人和部分成年人,但青少年犯罪的主体集中在未成年群体。加强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预防,探讨犯罪的原因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社会学家认为,家庭是个人社会化进程的开端。在家庭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个人社会化阶段,将孩子塑造和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完成孩子社会化的启蒙教育,是父母必须要完成的重要社会工作。父母应该制定针对孩子个性进行的社会化方案,以便孩子在的过程中能顺利的融入社会而不会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形成隔阂或障碍。家庭结构的类型对青少年的社会化影响则至关重要。

家庭结构分为完整的家庭结构和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两种类型。社会学意义上的所谓完整的家庭结构应当包括父亲、母亲和孩子;而不完整的家庭结构类型则为或者父亲或者母亲缺失。司法实践中,完整的家庭结构对孩子的成长往往发挥着正向的作用,即在完整家庭结构中成长的孩子将来犯罪的概率比较小,这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相反,不完整的家庭结构极容易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造成孩子心理发育的不足或缺陷,使得这些孩子相对于在完整的家庭中生长的孩子更容易对社会产生仇视、抵触、逃离的情绪,进行犯罪的概率要相对的高些。因为,不完善的家庭结构在无意中会给孩子造成某种不良的心理影响,例如,残缺感、亲情丧失感、孤独感,这些负面的、消极的因素是造成孩子后天个体行为偏差的主要原因,不利于孩子健康心态和健全人格的养成。

(二)学校原因

学校作为另一个重要的社会化机构,担当着两项社会化的功能:教学和育人。因此,校园文化环境、教师的素质水平和学校的处罚制度对青少年社会化的有效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在对待学生的态度上应是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对待学生不应该唯成绩论,不应因成绩的优差而对学生差别对待。否则,那些生活在糟糕的校园文化环境中且成绩不好的学生易形成自卑、羞愧、封闭、叛逆的性格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教师的素质水平也是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之一。一般说来,自身素质水平高的教师的责任心也比较强,在开展教育工作的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尊心,会根据不同的情形、针对学生个性的差异性采取恰当的、“柔性”的方式来处理学生的过错,在问题的处理上会留下足够的“回旋余地”以便学生能从内心真正接受“惩罚”而不排斥。而素质水平较低的教师在面对有过错的学生时往往采取粗暴、简单、低级的“硬性”方式来解决问题,忽略学生的感受和承受力,这种“硬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极易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伤害,对处于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学生来说会进一步诱发其内心的叛逆、抵触甚至反抗情绪。

学校设立处罚制度是必要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真正让有过错的青少年意识到问题所在。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主张的心理强制说认为,犯罪的发生源于行为人从犯罪中得到的快乐大于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因此,学校制定相关的处罚制度的目的是让犯错的学生能从受到的“惩罚痛苦”中认识到远离错误的好处,从而不想甚至不敢犯错。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如果学校制定的处罚制度或措施不当,则不仅起不到教育的目的反而会加重青少年学生的“仇视”心理,无法实现通过处罚的方式对不良行为青少年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关于社区矫正,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指有别于监禁刑的一种新型刑罚方式,是在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下采取的一种非监禁型的刑罚方式,是依法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提供帮助,以促进其过守法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

(一)法定性

第3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法律 思想品德 法律意识 教学方式 活动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8-0145-01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有人将其列为世界性难题。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肩负着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因此,认真思考和探讨青少年犯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家庭的和睦稳固、学校的宁静、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对初中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进行了探讨。

1 初中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初中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也是正处于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时期,这时候他们容易接受正确的法律意识,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中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2011年的《思想品德新课程标准》中明确提出了关于法律知识的培养目标:①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个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作用和意义。②学习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课堂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课程目标的要求。

当前使用的苏教版的思想品德课本编写的很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在七、八、九三个年级都分布有关法律知识,并且都是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来编写的,使学生能够容易接受。教材中有许多法律的内容,如七年级的第五单元“遵纪守法”、八年级的第五单元“与法同行”,九年级的第三单元“崇尚法律”,涉及到《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继承法》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2 当前初中生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对待成绩差的学生经常给予打击,或者放弃他们,而不是给予他们正确的指导。结果导致这部分学生破灌破摔,厌学、辍学,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只注重课本知识的教育,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很多学生学习了法律知识用来应付考试,而不是内化为自己的思想。例如有些学生会背什么是违法犯罪,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但在生活中,还会做出违纪违法的事件,这并不是没有学,而是没有真正的把所学的内容转化为自己的思想意识。

学科教育的限制,法律知识的培养多数只在思想品德课中出现,而其他学科几乎没有涉及到法律知识,更谈不上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了。中考分数决定思想品德课在各学科中的地位不高。因此,思想品德课的学习也得不到家长和学生的重视。

3 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在教学中选用适当的案例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学习内容和学生熟悉的生活背景越贴近,跟学生的生活经验更接近,学生自觉接纳知识的程度就越高。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选择非常重要,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一方面可以充分挖掘依据课程标准编写的教材内容,注重整合应用那些跟学生密切相关、学生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图片、案例、链接等素材;另外也可以根据教学主题的需要,选取一些时政性较强的素材来补充教学,时政性的素材更具吸引性和时效性,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起到强化教学主题的作用。比如,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选取影响全国、妇孺皆知的“三鹿奶粉”事件,生活化的素材加上时政性极强的案例,完全可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完全可以把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案例引发的启示等诸多问题比较轻松地完成,达成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目标。

在教学中设计多种教学方式来让学生感受学习法律的作用。一堂有效的思想品德课,从内容到形式的选择与预设,从教学方式到学习方式的确定,从教师主导地位到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等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为课堂的有效教学服务的。而现在的学生对传统的说教式的教学普遍不感兴趣,甚至十分反感,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我做小法官、法律知识竞赛、小小辩论会、小品表演等形式,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人心。例如在讲未成年人民事权利时,为了让学生更清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时,采用知识竞赛形式,教师先要提前准备好很多典型案例,而学生先自学课本中的知识点,在课堂中进行小组PK,如果对方错了,自己方要说出错误的原因,可以加分。通过知识竞赛学生很快就掌握了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那些事自己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做。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学来扣住了孩子们的心,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明白了自己要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

在课外活动中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学生的学习不仅体现在课堂中学到知识,更要在生活中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因此,针对当前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可开展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活动。如:组织观看法制教育专题展览、法制教育片;组织改造表现好的青少年罪犯对学生进行现身讲法;开展模拟法庭;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作报告;选择一些青少年劳教机构,设立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基地让学生身临其境接受教育。

针对不同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对待品性较差的学生应该以预防为主,因为品行较差的学生如果放松法律教育,更易成为犯罪苗子。教师要对差生从思想上诱导、情绪上疏导、学习上辅导、行为上督导。可以建立档案实施跟踪教育,实行目标管理,重视过程管理。对其他学生,则要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教育,让他们能够做到明辨是非,能严格的控制自己,管理自己。

总之,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帮助他们掌握社会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培养守法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是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奠基工程,也是作为思想品德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第4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我们一直都在说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着祖国未来的发展方向,然而事实却并不那么乐观。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与青少年相关的许多问题也接踵而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方向。然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并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更不要说青少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更是多不可数。可见,其违法犯罪的极度严重性己经到了让我们不得不去重视,不得不采取多方而有效的措施去预防和解决的地步,它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给社会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国家未来发展的间接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

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纠其根本不外乎三个方面:家庭、学校教育及社会影响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本文着重从家庭及学校教育的缺陷以及社会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造成的影响分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提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学校教育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和解决

随着社会日新月益的快速发展,与青少年相关的许多问题也接踵而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然而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呈上升趋势,并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我认为家庭负面影响、学校应试教育模式和社会不良风气等是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一、法理界定“青少年违法犯罪”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青少年犯罪是否就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合称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年人,这是很明显的。而“青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看,大部分青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青少年犯罪和非青少年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犯罪的内容上是不同的。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处罚所坚持的原则不同,《刑法》规定对一般犯罪坚持“惩罚、打击”的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生活实际和具体的工作中,结合《刑法》精神,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二、具体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从家庭教育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结合社会学我认为教育不仅仅是只传授知识,同时它还传授生活知识和灌输道德观念,并且指导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等。一个人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不论在哪一阶段,家庭的作用都是很重要的。在家庭中,我们索取温暖、享受物质消费,而家庭在给予我们许多物质享受和亲情温暖的同时也赋予了我们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生活习惯、心理态度、人性人格的发展、情感发泄、爱情观等。家庭在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对我们来说,是生活和休息的港湾。同样的,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养育、教导和关爱,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中央电视台曾经有一则广告让我印象十分深刻:一位年轻的妈妈在给自己的母亲洗完脚后,发现自己的儿子也为自己准备了洗脚水。那一双稚嫩的小手和纯真的笑脸给予父母的不仅仅是感动,更让我们了解了父母的一言一行是多么的重要。父母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位老师,也是最好的老师,青少年时期的他们就如同白纸一张,父母就是执笔的人,画什么是什么,时时刻刻都在起着浅移默化的作用。然而随着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内容的不断改善,现代家庭在经受各种诱惑的同时,也逐渐在发生变异。这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各种心理“畸形”的孩子应运而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压力。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1.家庭残缺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父母感情失和,或者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孩子得不到爱和家庭教育,那么心灵也会是不键全的,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的内心痛苦,心理的失衡,渐渐地的使他们产生心理偏差,形成变态人格,很难融合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他们的心理状态是孤独和封闭的,不愿和人交往,也不愿和人交流。同时,这些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便在社会上去寻找朋友的慰藉,从而最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受到诱惑与利用,心情忧郁、精神空虚,沉溺于网络、吸毒、酗酒等不良活动中去。

2.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过分溺爱子女是最常见的现象。当今社会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父母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赖,甚至袒护包庇致使孩子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其次对子女放任不管也是家庭教育缺失的一项主因。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与孤避冷漠,他们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还有就是父母对子女期望过高使孩子压力增重造成反效果。现在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付出全部的爱,为的就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然而每个孩子的潜质不同,有时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达不到要求,这时就会沮丧、无助,还会产生逃避和逆反心理。当他们不能承受时,便会产生错误的行为,最后误入歧途

3.家庭贫困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虽然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一穷二白的局面,但是还是有很多家庭正在承受着贫困所带来的痛苦。由于父母没有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变得非常艰难,更不要说照顾孩子为他们的教育操心了。在这种状况下,这一类青少年便多出许多参与违法犯罪的机会。另外,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的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中途缀学的占大多数,这类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从而沦落成为犯罪分子。

(二)从学校教育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

在许多人心中,学校是一片净土。青少年是这片净土上的小花小草小树苗,而植根于这片净土上的教育工作者便是赋予花草营养的园丁,他们为这片净土创造的良好的教育环境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有重要而积极的影响。目前,大部分学校的教育都存在着误区和盲区,从而直接导至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校教育的错失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教育思想不端正。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学习重压导至学生厌学情绪严重,甚至为保优生而将差生拒之门外,导致学生厌学、逃学,憎恨学校仇视社会,甚至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三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教师职业道德水准整体下降,少数教师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利欲薰心,向家长索要财物,暗示家长向其送礼等现象层出不穷,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百般歧视;四是教育方式的错误,直接造成青少年犯罪的极端心理。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致使学生畏惧、逃学,流入社会违法犯罪。在近期央视播出的校园题材电视剧《炫年华》,就对应试教育提出了一个大大的挑衅。剧中的班主任谷雨虽然是一个未毕业的师范在校生,但是却勇敢的向应试教育提出了挑战。、她之所以受到学生的喜爱是有道理的。那么既然她使学生们认可了她,就是让学生们认可了她所提出的素质教育。这虽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只要有了好的开端就会有更好的成效。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犹如一个大染缸,五花八门干什么的都有。这对于对社会毫无经验的青少年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贫富差距较大,而青少年盲目膨胀的高消费意识和强烈的的攀比心理,不断的侵蚀着他们的健康的心灵和意识,促使他们为金钱丧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虽然青少年被学校的围墙所包围着,但改革开放后社会环境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恶化造成校园周边环境混乱。在我的工作中也时常会遇到校园案件,可以说现代校园周边己经成了一个犯罪分子重点扎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地方和滋生犯罪的新场所,校园周边的电子游戏室、网吧、卡拉OK厅等,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染上不良习气。电子游戏、网络游戏让他们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或者无钱上网进而去偷、抢甚至杀人。形成犯罪。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

从一方面来说一个国家的兴衰取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认为要想真正预防青少年犯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完善家庭教育功能,以家教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那么正确的教育方式最应当引起家长程社会的重视。据相关资料表明,绝大多数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的。我们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青少年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勤奋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

(二)要加强与青少年的沟通和交流。家长要对子女在成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的发现,通过与子女间的沟通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将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即教育好了子女,又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可贵。当今许多家长都不了解自己的孩子,原因很多。有因工作的烦忙缺少耐心的,有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孩子的,有的家长干脆就说小孩子懂什么呀,有吃有喝的就行了,根本就不关心孩子心里真正想些什么。然而事实是精神比物质更为重要,只有真正明白了他们的思想和想法才能为更好的教育他们做好功课。

(三)立足学校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学校应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德育放在首位,德、智、体全面发展,解决好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学生功课过重的问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武装青少年的头脑。

对中小学生存在的问题不能采取停课、推向社会的不负责任的办法,坚决制止以罚代教。学生之间发生较大的问题,如把人打伤要通过法制和学生家长来解决,决不允许发生学生自己找钱解决的这种渎职行为。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合力,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使学生无论是在学校内还是在学校外,始终处于一种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讲道德、守纪律的氛围里。同时建议切实重视素质教育,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同时客观真实、公正公平的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并且要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这样才能共同营造出适合青少年成长的健康教育环境。

(四)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认为现如今许多专家和社会组织所提倡的“三个工程”是个很好的建议。面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家庭、学校、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实施“三个工程”,消除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一是实施“家庭细胞”工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二是实施校园“育苗”工程。在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三是实施社会“防护林”工程。社会各界要自觉地参与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要严格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健康、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要深入学校进行面对面的法制宣传,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强社会教育,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心理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把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切实解决好,让他们真正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材。

结束语

青少年是祖国母亲体内最年轻最新鲜的细胞,直接关系着祖国母亲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他们的好坏与否切实影响着祖国未来的发展,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做得还远远不够。我想,这需要全社会对青少年共同关心和努力,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让青少年这个群体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成为栋梁之材。

[参考文献]:

1.《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康惠农、王汉林

2.振想:《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6月北京第1版。

3.史焕章、武汉:《犯罪学概论》,华东政法学院编(1993年5月)。

4.王春光:《澳洲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启示》,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10期。

5.陈光学:《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及对策》,《中国法院网》2003年7月2日。

第5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学校教育 应对措施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渐突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和家庭带来灾难,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进而增加他们的法律素养,深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仅是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遏制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实施科教兴国的基础性工作,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

青少年犯罪的形势很严峻,已被公认是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公害。究其原因,既有青少年的主观因素,又有学校、家庭、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一些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极为贫乏,法律意识极为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犯罪后而不知的状况,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自觉守法的法制观念和良好品行,是一项保障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但我国学校法制教育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重视不够

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致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价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重视程度上还不够。

2.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

近年来,很多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使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3.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

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即使是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视情况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4.质量不高,老师队伍缺乏专业化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5.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

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针对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的缺陷,应采取以下对策:

1.学校教育是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键环节

学校的法制教育要从素质教育高度出发,明确教育目标,提高教师素质、调整课程设置、建立法治环境,使法制教育产生明显实效。首先,必须纠正重智育轻德育,注重思想教育,淡化法制教育的错误思想,而要从培养青少年的角度出发,用科学的知识和法制的观念来教育其做人的道理,明确树立以培养纪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讲解法律知识为内容的法制教育目标;其次,教师加强《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青少年保护法》的学习,并起到教师的示范作用。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第三,调整课时设置,提高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课中的比例;第四,加强学校行政管理,建设依法治校的校园环境;第五,建立家长学校,针对有问题学生的家长和部分认为教育只是学校责任的家长进行个别谈心,提高家长会对家长进行法制讲座,以提高家长法制教育的责任心,使法制教育在学校、家长之间形成良好的循环。

2.家庭教育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环节

家长应当深刻认识到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作用,切实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认真承担起法制教育的义务,采取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不能“只重生理,不顾心理”、或采取溺爱、放任或打骂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要从其刚刚懂事起,培养其知法、守法的观念,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思想,并教育其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侵害。

3.社会教育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

第6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我国刑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规定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是在处理其不良行为时所采取得一种辅助教育手段,这种处罚从刑罚的目的和本质上看属于保护、教育和预防的性质。因此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正确定罪量刑,达到教育、挽救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需要对我国刑事法律保护功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关键词:教育.改造.挽救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刑事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照顾是因为未成年人处于身体、智力的发育阶段,其思想尚未成熟,有着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薄弱。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基于未成年人的上述特点对未成年作出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的限定涉及到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也是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对待的自然科学的基础,只有真正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的特点才能作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刑事政策,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这也是人道主义和最大限度减少犯罪的需要。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青少年犯罪

在我国,长期以来“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在法学界和社会各界被广泛使用,通常是指从14岁到25岁这一年龄段中的人的犯罪。其实这一概念包含着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其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解释上也是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的界定,以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我国现行刑法也是以18岁为界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8岁以下的区别情况负部分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其二,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中包含着18~25岁年龄段的人的犯罪,因为在25岁以前,虽然已是成年,但仍然是青年,并且犯罪学显示的犯罪规律:25岁左右是人生犯罪易发、高发阶段。所以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中被广泛应用,18~25岁的人的犯罪被划归到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范畴之中,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学”一般是犯罪学意义的概念,而“未成年人犯罪”则具有犯罪学意义也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本文所使用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刑法意义上的概念,与青少年犯罪存在着区别。

(二)未成年人犯罪与少年犯罪

在大多数学者的论述中将少年犯罪等同于未成年人犯罪,认为二者仅是在表述上有差别,在实质上是指同一年龄段人所犯之罪,“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在刑事司法意义上的少年应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在中国,所谓少年犯罪也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少年犯罪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自动等价于未成年人犯罪。

(三)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定

各国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起点规定各不相同,1984年修订的《印度刑法典》规定为满12岁,与我国规定满14周岁相同的有1950年《朝鲜刑法》、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1971年《加拿大刑法》、1976年修正的《联邦德国刑法》和现行的《日本刑法》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起点也有的达到我国未成年人年龄的上限18岁如《巴西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年龄的限定,应当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那些真正影响人的生理、心理、成熟早晚的各种社会经济、文化、气候和其它因素,使未成年人年龄的限定科学合理,更适合于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同时我国《宪法》、《选举法》等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公民,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

由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一规定显然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排除在此“未成年人”之外,因此本文中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是指从其出生的年月日起计算已满14周岁而尚未到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出生的年月日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出生的年月日,即合法的出生证明上所记载的出生的年月日。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 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从宽处罚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7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款以“应当”来限制审判人员,不允许其运用自由裁量权,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能有其他选择。不能以未成年人所犯之罪社会影响巨大或手段极其残忍或民愤极大而忽视法律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作出与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成年犯罪人一样的处罚,或者相近的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以下原因:

1、未成年人从宽处罚是基于其身心特点。未成年人身体处于发育时期,心理还不成熟,情绪还不稳定,思维能力欠缺,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比较弱,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易感情用事。所以未成年人以偶犯、初犯居多。同时未成年犯罪人也较成年犯罪人容易教育改造。对未成年人采取“报应主义”的观点而处以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不仅达不到刑罚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相反会促使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不回头。还有我们不得不承认未成年人的犯罪不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更多的应该是归责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外在环境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如果在刑事法律上给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的地位和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2、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众所周知,规范人民的行为的方式有道德手段、法律手段等。法律手段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一个行为首先要由其他部门法来进行调整或规范,当其他部门法对该行为束手无力时,便只有来求助于刑法。刑法以其实现方式――刑罚的严厉性和剥夺性而构成了“刑法是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由此决定了刑法是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而不予适用,即使适用也要尽量地温和些。刑法对他们应该是关心多于惩罚。

在刑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也采取了从宽的原则,以便与成年犯罪人来加以区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容:如1995年《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交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3、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恪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国际公约,从来都是我国的一贯立场。我国先后加入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规则》(《利雅得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这些规则互相配套,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得特殊保护的一贯思想和原则,我国参与或接受了上述公约就有义务在相关的立法中体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时的从宽原则。

正是考虑到以上因素,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作出了与成年犯罪人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罚时的从宽原则,它以总则17、19、49条之规定为核心与分则的有关条文相互配合,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体系。具体体现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原则的是刑法第17条第三款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体现,这是该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我们也看到该规定的一个缺憾,虽然该规定用“应当”限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是到底从轻多少或者是减轻多少,法官依然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标准不一,致使相同性质,类似情节的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差别过大,对未成年犯罪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影响,导致了对他们教育改造的困难。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该在刑法中明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的不完备也有程度的差别。年龄的差别就是反映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的外在显著标志,更好地体现刑法对未成年人地体恤与从宽处罚。可以在对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作出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处刑时不得超过性质相同、情节类似的成年人所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处刑时不得超过性质相同、情节类似的成年人所判刑罚的三分之二。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死刑的存废也一直处于激烈地争论之中,但学者们也意识到了中国的国情和积淀的中国传统文化,也逐渐趋于上述的第二种趋势:不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的一贯政策。我们既要运用死刑的手段来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又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然而,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同时又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规定实际上为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保留了一个尾巴,它表现了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问题上的不彻底性。” 此规定在逻辑上无法解释,死缓并非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同时又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判处死缓,立法者将自己锁定在自己创设的逻辑难题中,在实践上也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未成年人在死刑考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该如何处理?立法者逻辑上的疏漏给司法人员带来了无处求解的难题,1997年刑法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修改,废除了对犯罪时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得以彻底化,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进行严格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并废除了原来刑法关于未成年人也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从而将未成年人完全排除在适用死刑之外。我国大陆学者在未成年人适用死刑问题上,对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基本上是持肯定的态度,认为未满18周岁的人,智力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同时他们的思想也不固定,可塑性较强,相对地易于接受改造,因而对他们不宜适用死刑,而应给予改过自新地出路。

三、尽量适用缓刑的原则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的其他条件时,在一定期间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犯罪学和心理学已经表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其可塑性较强。所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尽量适用缓刑,让其回到社会上接受监督改造,因此也避免了封闭关押最大的弊端――交叉感染,同时也有利于动员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力量对未成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从而减轻了国家司法资源的负担。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数还处在求学阶段,缓刑的执行将有利于其学业的继续,而不至于因犯罪而失学。由此可以看出缓刑将比实际送监执行刑罚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扭曲的心灵的复位,更容易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塑自我。

我国有关缓刑的具体规定是在现行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该规定并未对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作出区别对待,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在此无法得以体现。当今世界趋势是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教育,缓刑也为各国所重视,而我国的缓刑制度,无论在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缓刑的撤销等方面均没有体现未成年犯的特殊情况。我国刑法应研究世界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趋势,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加以改进,以更好地符合对未成年人挽救改造地需要,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放宽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改变刑法的现行条件,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单独列出:对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一般为初犯、偶犯、激情犯。虽然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欠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薄弱,感情易冲动,易被激惹,行为时可能不顾后果,有时会造成比较大的社会危害,甚至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也是极其恶劣的,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其主观恶性较成年犯罪人小,事后也大都有悔罪表现,如果采取和成年犯罪人“一刀切”的做法,使得一部分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缓刑,这样在立法上限制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缓刑的适用。放宽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有别于成年犯的不同规定。

2、在考察和管理方面。可以增设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的限制其行为的措施。现行刑法规定了缓刑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此项规定比较笼统。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而作出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我们可以借鉴澳门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规定保护性限制其行为的措施。该条规定:“法院得规定被判缓刑者在缓刑期间遵守下列行为规则:不得从事某些职业;不得常至某些场合或地方;不得在某些地方居住;不得与某些人为伍或收留、接待某些人;不得常至某些团体或参与集会;不得持有能便利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定期向法院,社会重返技术员或非警察三实体报到。”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借鉴澳门的立法经验。我们对未成年人设计缓刑制度时,可以考虑在现行刑法有关缓刑撤消的法定理由上增加规定未成年人参与或接触一些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或场所,可以撤消缓刑,比如:

(一)不得常至某些场合或地方;

(二)不得与某些人为伍或收留、接待某些人;

(三)不得常至某些团体或参与集会;

如若违反且情节严重,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样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感性多于理性,情绪易兴奋,也易失控,很容易受周围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内心也在自我谴责,但是有时又很难抵制不良的诱惑,既想重新做人,又对过去无拘无束的生活有些许留恋。

3、缓刑的法律后果方面。笔者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后果不仅要消灭刑罚而且也要消灭犯罪,以没有犯罪前科论。而我国现行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人“……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大陆的缓刑的法律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仍认为是犯过罪的。

四、双向保护原则

在前述几个原则的论述中,我们在一直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要从宽处罚,要作出与成年犯罪人不同的规定,尽量适用缓刑等,这些都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但是宽容不是纵容,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我国刑法“教育、改造、挽救”的刑事政策作出的,而不是无原则的迁就与放纵,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达到教育人、挽救人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的利益。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和保护社会利益这一对矛盾中,如何才能达到双赢呢?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对未成年犯罪人选用刑罚要兼顾社会利益和犯罪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将“少年司法……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由此确定了保护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双向保护原则,实现了未成年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预防犯罪的刑罚宗旨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主编: 《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赵秉志著: 《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 赵秉志著: 《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4、 杨春冼、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7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一)情感空虚,寻求刺激

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谈到:青少年的一些基本需求,尤其是爱与归属的需要、自尊的需要如果长期得不到满足或者只能得到低水平的满足,无疑会成为他们进行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与行为基础。[1]在应试教育以“成绩论英雄”的环境下,部分学习不好的青少年的自尊需要得不到满足,回到家后,父母教育方法不当,“重智轻德”,因学习不好便否定孩子的一切,打击或忽视孩子的其他情感需求,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生活中的委屈得不到倾诉,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一种孤单、空虚的心理。有的留守青少年,父母长期与青少年分开生活,使青少年失去了正常的父爱母爱,缺乏人生坐标的指引,感觉自己被排斥在家庭、学校等生活圈外,得不到正常孩子所得到的温暖,在社会中遇到一些与自己有共同失落感、空虚感的青年,便会一起寻求刺激,获得所谓的归属感、肯定感和安全感。

(二)模仿暴力犯罪

美国心理学学会根据大量研究得出结论:观看暴力会使青少年对暴力习以为常,以至于麻木不仁,缺乏对暴力受害者最起码的同情。“暴露在暴力之下”还会诱发青少年使用暴力的冲动,给青少年提供通过暴力而非其他合法手段获得所谓的“榜样”,特别是一些大众媒体的报道,使青少年获得了“学习”暴力的机会,从而可能使他们“依样画葫芦”,进行“复制犯罪”。[2]青少年的特点是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弱。他们通过模仿来显示自己已经“长大成人”、自己是“英雄”,结果却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这种心理展示出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的盲目性和心理上的不以为然性。(四)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客体与主体需求不相符合时,主体产生的具有强烈抵触情绪的社会态度。[1]青少年期的孩子正处于身心发育的不稳定期,易冲动、不善于自我控制,开始以逆反的心理对待父母和老师的要求,要求更大的自由和空间,希望被肯定,喜欢特立独行、与众不同,把、做叛逆的事当作“勇敢”的表现。如果家庭管教过严或方式简单粗暴、不科学或无视青少年的人格和自尊心,反而会激发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严重的会导致犯罪。

二、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因素对青少年在人格陶冶、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青少年的成长,社会影响也会越来越大,但本质它们都是与家庭教育结合进行的,以家庭教育为基础条件的,家庭教育的影响和作用是任何教育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最根本因素是家庭环境因素,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青少年健全人格、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

(一)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对青少年的影响

1.过分溺爱有的家庭以孩子为中心,对孩子过分溺爱,不遗余力地满足孩子的一切物质要求,而忽略对孩子精神和心理的引导,久而久之,孩子便以自我为中心,过于依赖父母,心理异常脆弱,承受力低,漠视他人,步入社会后遇到不满便会产生厌世情绪或过激行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很容易违道德、法律法规,从而走向犯罪。2.粗暴打骂犯罪社会学中的“暴力容许论”认为,一个愈赞许使用暴力,以追求某个社会目标(如家庭教养、学校秩序或社会控制),并将这种暴力视为“合法暴力”的社会,也就愈容易将这种暴力转化到这个社会的其他生活层面。因此,容许使用较多“合法暴力”的社会,该社会也将会有较多的“非法暴力”。[3]首先,家长对孩子的打骂,实际上是用暴力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暴力行为很容易让孩子模仿和学习,使青少年在以后的生活中,一旦遇到类似情景,便唤起暴力意识。其次,粗暴打骂这种教育方式,也许达到了父母短期期望的效果,但长远来看,容易使孩子和父母形成情绪对立,甚至亲情破裂;粗暴打骂的方式也容易打出叛逆、冷漠、脾气暴躁或懦弱的孩子。在深圳的一次调查问卷中,子女因做错事惧怕父母打骂而经常不按时回家的有30%,偶尔不回家的占54%。[4]由此说明,青少年的犯罪与他们儿童、青少年期所处的不良家庭环境和不当家庭教育方法有直接关系。3.自由放任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没时间管教孩子,不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内心想法、心理健康、交友等问题;有的父母缺乏家庭责任心,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有的父母因经济或工作需要,长期在外工作,把孩子完全托付给老人抚养,而老人们往往对孩子宠爱有加而教育不足,父母偶尔回家看看孩子,觉得无法长期陪伴孩子,对孩子心怀愧疚,因此对孩子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或包庇纵容,不加以教育、引导,只是千方百计满足孩子的各种物质需求。这种自由放任的管教方式,必然使孩子形成怪癖、冷酷、自私、扭曲的性格,一旦受到外界刺激,很容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4.家长不良行为的影响社会学习理论强调,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透过观察与模仿,可学得他人某种特殊社会行为,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信仰体系,进而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以后在相似的社会情境中,以自己的行为显现出来。[3]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因此,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习惯的,分辨是非能力弱、模仿力强的青少年便会有样学样。

(二)家庭教育内容失调对青少年的影响

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的忽视,是家庭教育最大的失误,“重智轻德”的观念使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上只重视智育发展,把所有精力都放在孩子的学习上,却很少关注孩子的品德行为和心理健康。父母往往认为,孩子聪明、学习能力强,思想道德一定没问题。北京青少年研究所一项关于子女适应能力的研究表明,85.6%的家长认为“好学生,好孩子”就是“学习好,分数高”,被家长排第一位的是学习成绩,排第二位的是身体健康,第三才是道德品行。

(三)家庭结构残缺对青少年的影响

很多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结构残缺有着必然的关联。甘肃省少管所的一项调查显示,少年犯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占20%以上,[6]稍后的一项对甘肃省少管所重犯的男性少年调查也表明,他们中家庭不健全或无家可归的占26.25%。[7]因离婚而造成的家庭破裂对青少年的影响,不仅是家庭解体带来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家庭破裂的过程以及给青少年带来的后续影响,在父母争吵、暴力、冷漠直到离婚的过程中,父母对孩子无暇顾及,而孩子的情感平衡状态被打破,每天面对家庭的不和谐,他们感到自己被抛弃或心理受到影响,内心委屈、自卑,甚至产生怨恨和仇恨的情绪。不和谐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会产生难以消退的创伤,促使青少年心理裂变,形成心理障碍,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家庭经济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与青少年犯罪存在隐性关系,家庭的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的影响可以分为:第一,家庭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很难为子女提供正常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这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教育和身心发展。第二,过于富裕优越的家庭,也容易使青少年养成养尊处优的品性,习惯了心中所想的一切东西必会得到,觉得什么都可以用金钱摆平,不惧道德、法律的约束,我行我素,蛮横霸道,身边再多几个不良青年做朋友,更增加了这样的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五)父母外出务工对留守青少年的影响

留守青少年的父母外出务工后,青少年主要由祖辈监护,但客观上,这些祖辈们年龄偏大,而且文化程度不高,对青少年的监护大多局限于让孩子吃饱穿暖等物质层面上,有的祖辈身体不好,不仅不能照顾青少年,还需要青少年来照顾日常生活,这样便给青少年的生活增添了很大的负担;另一方面,祖辈对隔代孙辈的溺爱、包庇、放纵自由,必然导致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缺少正确的引导,家庭教育这一环节几乎完全空白,在做错事时,缺少及时有效的管教,当出现行为偏差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种家庭关爱和温暖的长期缺失,使青少年慢慢变得孤独和自闭或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用冷漠和仇恨、凶残、报复的心态来处事,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引导,必然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对策

家庭教育职能的正常发挥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重要作用,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采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家长在教育方法上,要防止三种倾向:一是娇惯纵容,过于溺爱;二是棍棒教育;三是自由放任。家长应改进管教方式,和青少年多沟通,多听听孩子的想法和意见,从小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对青少年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加以引导,用温暖、宽容、真诚的亲情来引导他们。和谐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道德观念、行为模式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能培养孩子的耐挫能力。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思想上的迷茫、学习上的压力、心理的懵懂,在这个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关心、指点和帮助,对于青少年所犯的一些错误,不应横加指责,而是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引导。把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建立在平等、互敬、互爱的基础上,建立起良好的家庭亲子关系。只有这样,孩子才会觉得父母理解他们,才会向父母敞开心扉,当他们在学习、生活、人生路上遇到迷茫、挫折、烦恼时,才会与父母沟通、交流,从而使父母掌握孩子的动态,尽可能地避免不应发生的厌世、堕落、报复、犯罪等行为,引导青少年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二)加强家庭道德教育

家长必须要有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切忌只重视成绩,不重视品行,除了给孩子提供物质支持外,也要关心青少年的道德、行为及心理健康。德育区别于智育的关键一点是,德育要实践,在实践中真正感知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对青少年德育的培养,光靠说是不行的,父母必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树立榜样。父母应注重自身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在教育和引导孩子时才能有说服力。

(三)正确对待家庭变故,给家庭残缺青少年更多关爱

家庭变故对孩子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强加的苦难转嫁,在一方死亡或离婚导致的结构不完整的单亲家庭中,孩子的心灵会比完整家庭的孩子脆弱和敏感。因此,离婚变故的家庭,没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应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不仅要给孩子足够的物质帮助,更要给予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关心,让孩子感受到,虽然父母分开了,但父母的爱还在,亲情还在。

(四)重视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

青少年是人成长过程中的“危险期”,开始逐步踏入社会,个体意识不断增强,但青少年自律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弱,在这一时期,如果心理发展健康,则可形成正确的自我观念和良好的人格品质;相反,则会产生自我认同危机,造成行为偏差。司法实践中,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产生,都是不健康或扭曲的心理状态导致行为偏差的。[8]青少年在社会、学校、家庭中受到的压力,因其思维模式和社会阅历的因素,通常会以偏激的方式,甚至违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家长有责任和义务让青少年掌握一些基本的心理学知识,使青少年正确认识爱与恨、学会包容与理解,在遇到问题时,能主动调节心态,化解心理危机。

(五)加强家庭的法制教育

第8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法律 黑社会性质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曾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原来的备受关注发展到高度重视的程度,而犯罪的原因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

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大致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占4.8%。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增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对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黑帮老大”、“古惑仔”等艺术形象,不能正确辨别,反而认为是“讲义气”、“够英雄”,在生活中也进行模仿。同时,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其犯罪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体现在近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

2.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孤独感,因此青少年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出现。

3.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一方面体现在犯罪动机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刺激和诱发,或出于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另一方面体现在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多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4.青少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因此有偷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导致了犯罪的连续性。

(二)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的缺陷。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产生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的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要么对其过于迁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有的父母已经离异,在单亲家庭中缺乏父爱或母爱,甚至遭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即使在父母均在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全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和、下岗失业、家庭贫困等原因,也对未成年人的本来就不成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学校教育的误区。现行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在学校里,学生会因其不良行为或仅仅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区别对待、排斥讥讽,动不动就把他们当作反面典型“示众”。久而久之,自卑心理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而处于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性格、思维、行为可塑性大,性格叛逆,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差,本是学做人、学知识的关键时期,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若干建议

(一)法律措施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套用法条,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

1.强制措施。通过强制措施来惩治一批罪犯,借此来对警示那些未成气候的犯罪分子,但是必须慎用。慎用强制措施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并没有特殊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作为最后的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均应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时予以优先办理,努力缩短未成年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2.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不起诉决定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法律对适用微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存疑不起诉是在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无罪处理,而证明标准是一个统一的,不会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其在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方面作用有限。但是,酌定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使用不起诉决定,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将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日后学习和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探索试行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暂时不予起诉,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主观恶性的大小确定一定的考验期,最后,再根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暂缓起诉,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条件的免受刑事审判的机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虽然也可能做出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判决,但会给未成年人留下前科纪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检察机关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审慎地探索实施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在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二)文化措施

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要认真检查、监督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和政策的落实,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各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商品的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加强对特殊服务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此类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与此同时,逐步增加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场馆等公共设施,为青少年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和活动场所;发挥社区的作用,对无业的未成年人实施就业帮助,在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开设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由社区和家庭一起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帮助

(三)教育措施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家庭、学校和全社会要切实抓好预防犯罪的教育,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四有"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帮助青少年增强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掌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要注重培养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另外,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需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帮教工作,针对迷途犯罪的青少年心理特点、身心发育特征、教育改造难点等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对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家庭的失足青少年,要从学习、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使之痛改前非,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对他人有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贡献的有志、有为青年。

参考文献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

[2]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5]周国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9篇:青少年犯罪保护法范文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作为法制副校长,第一次和大家见面,我感到非常高兴。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启动仪式,这是我们**小学推动普法教育,建设和谐校园的一件大事。

法律作为治国之本,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自古以来,法律建设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复兴的伟大征程中,法制宣传教育已成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

“孺子可教,家之希望;少年才俊,邦之栋梁。”。青少年是整个社会中最热情、最有生气和创造力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力军。青少年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们事业的成败。

大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青少年牢固树立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引导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不仅是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遏制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发展态势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

我们全体师生务必要充分认识这次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学们,作为小学生,你们有哪些权利,爸爸妈妈、老师乃至整个社会应当怎样保护你们?同时你们自己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在社会上,哪些地方是有危险的?遇到紧急情况应该怎样保护自己?这些和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都与法律有关。

那么,什么是法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们的生活也需要一个公平、合理、大家都接受的的“规矩”。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一方面,法律是约束我们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例如违法停车要罚款,盗窃、抢劫要判刑。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保护我们的有力武器,当我们遭受不法侵害时,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国家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小朋友的权益。所以法律是违法者的克星,守法者的朋友。

同学们要让法律成为我们的朋友,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争做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对此,我对同学们提三点要求:

1.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只有学法,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才能分辩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只有学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2.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抵制不良行为。遵守法律要从小处做起,从点滴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首先要严格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要牢记日常行为规范,时刻放在心中,按照《规范》和《守则》去学习、生活。其次要自觉抵制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举了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等九种不良行为,对于这些不良的行为,我们都应坚决抵制,毫不不含糊。

3.要努力提高自护能力,抵御不法侵害。最近一段时间,不幸的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让人触目惊心,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面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如何才能遇事不慌,沉着冷静,化解危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需要我们平时加强对自我保护的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每一条应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