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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措施
近年来,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以及各方通力配合下,通过在建设领域实行招投标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维护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工程质量得到了提高,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还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种种问题和薄弱环节,值得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和分析,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度身定做和明招暗定
1、业主单位规避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者工程紧迫;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招标等。
2、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一些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业主与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场,掩人耳目,明招暗定。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直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下降。
(二)招标市场行为不规范,招标机构违规执业
1、有的招标机构为了承揽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对监管部门采取种种欺瞒手段,在场外进行操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在中标过程中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2、个别招标公司看准招标市场准入标准有欠严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的空当,申办注册时,虚假或拼凑专业技术人员瞒天过海,有了业务再临时召集,造成活来人聚、活无人散,机构内部无管理、无档案、业务后期服务无保障的混乱局面,还有的公司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
3、有的招标机构收取高额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打白条,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三)招投标中存在 “陪标” 、“围标”与“串标”现象
其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1、互相利用,彼此“陪标”。 投标单位暗地相互勾结协商,拟定一家中标单位,其他单位全力配合演戏。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段,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
2、打牌挂靠,形成“围标”。如某一施工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同时以多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进行“围标”操作。
3、拉帮结伙,恶意“串标”。投标人之间事先拉帮结伙,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位运行”。
4、还有个别施工单位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再把中标的工程项目就地倒手炒卖,违法转包后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
(四)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评标存在人为因素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定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在商务标评审阶段缺乏对预算编制的专业人员评审。技术标上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评标匆忙,专家评标时间过短,不利择优
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甚至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投标文件做出全面准确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六)有关部门职能混淆,监督不力
有的行政领导直接干预招投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表面上招投标双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规则也符合法律规定,而实际上工程由谁中标,不是取决于投标的合理报价及招标人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大小,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一场权力角逐。
(七)中标后合同签定多有变动,留下隐患
中标后所签定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变更造价,有的变更材质要求,有的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等,留下隐患。
二、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来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完善的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二)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
从目前的情况看,建筑市场里,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施工单位多,工程项目少,谁中标,谁就有活干,谁就有钱赚,过度和无序竞争导致恶性竞争。为了追求利益,一些不法承包商甚至不择手段。
(三)评标专家的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当前工程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以及专业差异都较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是不现实的,最多只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手段缺乏
1、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证据难以掌握、认定,执法人员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管理、处罚,而对有些证据确凿的又因怕麻烦,怕影响关系,放任自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突出。
2、建筑市场监控手段落后,特别是对招标后续的工作管理不到位,为招投标中违规违纪行为留下了空间。
(五)建设体制不健全,改革的步伐缓慢
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他们的决策仅仅只受到道德的约束。许多政府投资工程仍延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三、对以上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招投标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由于市场机制的转换,出现以上种种问题,违背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影响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强有力的措施进行规范,关健是今后如何认真贯彻执行,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一) 协调运作,强化监管
招投标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要健全招投标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机制。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不规范和违法行为。我们应当加强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加强招标前的备案管理监督。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对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及工程的前期手续(立项计划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城建“两证一书”、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以及招标文件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备案,对招标文件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要坚决制止。
2、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在招标公告、审查投标人资格的环节中,减少建设方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与些同时,还要加强对标底的管理。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标底的作用只作为参考,而不应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利用标底操纵中标。在招标过程中,开标评标定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度、内容和方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保密制度,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即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
3、实施中标后的监督。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
(二)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1、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对于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应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监督部门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2、我市对招标项目制定了招标前现场踏勘制度,在现场踏勘中发现有自行开工建设项目,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现象有所减少,但还是难以遏制住违反招投标法现象的发生。为此,我们不光客观、公正地执行招投标法,还应该对违法的行为不迁就、不姑息,对各个环节严厉审查,加大查处力度,这样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有序竞争,真正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
(三)建立专业的工程招投标机构,制定招标机构管理办法
1、完善招标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招标合同的签订、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的服务质量。
2、规范招标行为。要给招标机构合法合理的利润空间。招标机构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需要生存和发展,对其招标收费的定价理应符合市场和伦理的基本要求。现在,业主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招标机构少收费或不收费。这是“竭泽而鱼”的做法,不利于招标机构乃至整个招标事业的发展。
(四)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评标人员工作质量的好坏,是否客观公正独立的做出判断,是否对每一份标书都进行了仔细分析、评审,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建议招标监督机构要求参与评标的人员各自写出评审报告,阐明打分理由,以便检查评标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对评标工作的职业道德,防止滥竽充数和,纯洁评标人员队伍。
(五)完善交易中心计算机的管理系统
为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规定,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服务,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局域网、公众网建设,健全数据库,扩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形成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此来规范招投标市场,使之走上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轨道。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只有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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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并进一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等法规做出详细规定。大部分110kV以上的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实均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畴。二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电力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在项目做出可行决策后,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勘察设计将项目设想完美地转化为可实施的蓝图,通过项目实施将设计蓝图转化为工程实体,并进行合理的项目投资控制。
2.招投标特点
2.1程序规范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2.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因此,是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是区别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2.3公开性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这一原则:招标人首先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格,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这样,招标投标活动完全被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2.4一次成交
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与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以上四要素,是招标投标区别于其他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它们基本反映了招标投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于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3.招投标优点
3.1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投标,往往使工程成本显著降低,而这种成本降低,主要是靠施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管理来获得的;至于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由于有合同文件的约束,业主和监理单位执行监督检查,并不因成本的降低而受影响。
3.2有利于实现项目法人的目标
在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中,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处于主导地位,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都是由它聘请的咨询设计单位拟订,最后由它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目的、建设时间和质量标准,都明确写人上述文件。承包人通过竞争中标后,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要求,从而使工程项目快、好、省地建成,满足项目法人的要求。
3.3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自己
采用招标投标制后,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加人了竞争行列。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并求得发展,他将要不断地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重视经济效益。通过这些努力,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4使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
在实行招标投标制过程中,工程项目家经济合同法的指导和约束。工程建设中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束,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按经济合同法办事,减少了许多扯皮和纠纷。
4.招投标的目标
4.1按期完工
按期完工是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实践经验证明,工期在经营管理中常常具有主导的影响作用。许多承包商往往在施工初期抓得不紧,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而导致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比合同计划进度缓慢;后期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总是难以避免地使费用大增,甚至造成亏损,并会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控制工程的建设工期是经营承包项目的首要环节。坚持执行施工进度计划的一个重要方法,是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密切配合,认真地完成本身职责。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深人工地现场,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并坚持召开施工现场调度会。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每天召开现场会。
4.2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工程质量是按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技术条款进行施工,不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施工技术条款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承包人施工时的工艺技术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中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4.3不超概预算
不超概预算是指工程建成后的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概预算成本。这是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为了做到不超概预算,把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计划成本(概预算成本)以内,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要分别建立各项财务记账和成本对比分析,以确切掌握该项目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实际开支状况;此外,要建立财务支出和现金需用预报,即经常定期地分析剩余工程量的开支——包括单项工程的开支和总开支。
4.4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
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4.5深人现场,收集和掌握施工有关资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对照图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它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才能真正提高投资效益。
5.评标方法
招投标制度也称招标投标活动。通常来说,招投标制度是招标单位对其工程或服务采用事先公开招标文件的形式,吸引若干有意向的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规定),最符合招标单位要求的投标单位成为交易对象的过程。
2招投标制度对电力工程建设的意义
2.1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电力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投资与使用,采用招投标制度可以使招标单位在整个行业市场上有更多的选择。其中技术水平高、投标价格低的招标单位才能成为交易对象,有效降低了招标单位的成本投入。同时,有了招投标双方单位签定的合同约束,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周期有了法律保障,不会因为投入成本降低而影响工程质量或延误建设周期,有效提高了电力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2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
在众多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较高施工技术的单位会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招标单位的交易对象。一方面中标的施工单位取得了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对其他管理不甚完善、技术相对落后的单位则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促进这些单位加快改善自身管理工作中的失误与疏漏,并加大技术整改力度、提高技术水平,以争取在下一次的招投标中取得成功。长此以往,全行业的管理水平自然得以完善,技术水平则能在较短时间内跃升到一个新高度。
2.3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其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将招投标制度提升到了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了招标与投标双方的权益。国家电力工程建设得到了法律保障,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招标、投标双方发生利益纠纷或冲突,实现了电力工程建设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3电力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制度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规范,但少数招标或投标单位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不惜采用各种违法手段攫取自身利益,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对整个招投标市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1招标单位的问题
3.1.1采取各种手段违规招标。招标单位蓄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跳过上报上级单位审批的环节,私自变更招标文件,设置邀请招标、普通询价等方式特定的投标方,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部分招标方审核投标方资质时出现明显的针对性与排他性,出现“萝卜”式招标,而审核人员又不尽职尽责,甚至让无资质的投标方中标。一些招标单位违反保密原则,将标底预先透露给关系单位或者给出错误标底让有实力的投标者遭淘汰。
3.1.2招标文件或流程缺乏规范。部分招标单位开展招标活动时违反规定,事先不公开,事中(招标)时间少,三权(评标、定标、监督)不分离,导致众多投标单位没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文件,从而丧失竞争的机会。而且某些招投标过程中只看重低报价者,导致前期以低价中标,后期提出高价的索赔;投标的具体措施不明晰,各投标方按自己理解的内容参与投标,造成品牌差异大、价格悬殊、质量标准不一;招标方定出高价的工本费且无退返机制,也不提供发票,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负担与损失。
3.1.3监管缺失,给暗箱操作和部分招标以机会。有些监管方同时担任评标方,让评标处于事实上的无监督状态,给暗箱操作和部分招标提供了机会。部分评标委员自身水平有限,仅凭个人印象或关系进行评标;照顾“关系户”,对关联单位“报喜不报忧”,对非关联单位只说缺点不提优点;不公开宣布评标的结果,暗箱操作甚至提前内定中标对象。一些招标单位为照顾关系单位蓄意肢解工程项目,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则交给关系户施工。
3.2投标方的问题
部分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不择手段,比如通过非正常渠道参与竞标,拉关系走后门,投标费用由此激增,一旦未中标则损失惨重。少数缺乏资质的投标方“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名下,一旦中标,则分包或转包,谋取私利后损害招标方利益并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一些投标方只重利润,自身又缺乏实力,采用业绩造假、贿赂评审等手段超级投标,导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3.3主管方和单位失职
工程建设的相关主管单位疏于监管,对招投标的指导与服务缺失,甚至用审批替代监管,导致招标方不能行使自。少数地区或行政单位的领导私下为关系单位或个人打招呼、递条子,阻碍正常招投标行为。
4电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4.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现有的《招标法》中虽然也涉及到了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只限于“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标,并不涉及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邀请招标、串标、围标、陪标或挂靠、超级投标等行为,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对违法行为不具备足够的震慑力,使有心违法之人心存侥幸,反复触碰法律的底线。有关立法单位应加快设置《招标法》的补充条例,明确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对知法犯法的行为从重、从严惩处,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而且设立“黑名单”制度,将多次触犯法律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纳入“黑名单”,在日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将“黑名单”上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禁入对象,在一段较长时期内都不允许这些单位或个人参与招投标。若有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聘用“黑名单”上的成员,则视为违规招投标,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4.2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参与招投标各环节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决定了招投标活动的成效。缺乏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不足的从业人员必将导致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各种失误与纰漏,因此加强对于各层级招投标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与实践技能,是提高招投标活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促使招投标各方人员都能养成“懂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自觉防止腐败、拒绝腐败。
4.3建立面向投标单位及招标单位的电子商务平台
建立面向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达到分级管理的目的,并且可以对招标方和投标方进行动态评价。在进行招投标时,可以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标等招标方式,杜绝了陪标和串标的情况,如果出现串标、陪标的情况,唯一的结果就是落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有意投标的招标部门可以向招标部门购买电子钥匙参与投标,并通过平台对招标进行严格管控。利用信息平台将中标结果、发标结果等以短信的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在需要审核的新项目和任务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将工作讯息发送到相关人员手机上,提醒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办理。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招投标单位的在线交流,工作人员只需要点击对方的编号就可以进行文字或通话交流。通过VPN技术,异地分公司可以远程登录到系统中,免去了奔波的麻烦。为了真正实现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招标电子商务平台中还植入了监管系统,可以全天无间断地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所有经过审批的数据生效后都不能修改,各个部门都可以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进行查询,单位领导也可以在线监管相关部门。此外,还可以聘请专家来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进一步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5结语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同管理 对策
工程建设实施招投标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分派建设任务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招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目前,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强制进行招投标采购。这些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之上的,招投标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好坏,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的依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要围绕着合同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的合意在民法上被抽象为要约和承诺。从合同成立的基本原理分析,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无论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个“特定”是指数量特定,并不是相对人特定。招标文件虽然列示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仍不具有确定的特点,且目的是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并不是为了直接签订合同。从这些要件判断,招标属于要约邀请。同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且该等意思表示明确、确定,含有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投标目的就是签订合同,所以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了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投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招投标更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招标人总想以最小的运作成本,建成质量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投标人意图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获取最大的利润。招投标是双方为达到最佳经济利益的角逐,招投标过程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这个过程中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表现的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时间点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管理事件,一般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进一步规范化的产物。”“只有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也就是说,合同是招标投标成果的双方承诺以法律形式落实的契约。”双方只有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的交易行为才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管理是个全面、系统、持续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标的活动,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针对建设工程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三、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招投标和管理合同的重要性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发包人对招标阶段合同管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不深入。招标管理人员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管理人员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例如,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由于没有载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对工程一些实质性问题的要约条件,自然投标书中的承诺也就不含这些内容,结果给下一步合同的签订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合同在质量、工期、材料供应价格等方面签订的条款也非常不规范,招标文件中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更改,违反法规的条款也时有发生,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由于招标机构不熟悉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简单,深度和广度不够,客观上给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续操作的建设合同带来困难。同时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3、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实践中对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评标不公正不科学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这些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履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起较大的法律纠纷。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时的初衷大相径庭,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会签,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管理人员也要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重大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因为开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招投标信息,将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可以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合同更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更顺畅。招标人员也要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的招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局限性,合同管理人员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透彻或者遗漏相关信息,将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意图出入,影响招标目的的实现。同时,招标人员也要加强招项目的回访工作,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既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了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业主或者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内容的详略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直接影响投标的效果,甚至成败。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招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址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主要合同条款。实践中,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清晰;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要明确;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规范具体,具有操作性;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比如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约定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以及工程性质的差异,制定招标文件的各类示范文本,使招投标内容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首先要协调整合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其次要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要通过进一步清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语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整合,协调运转,才能实现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体化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在招投标阶段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理顺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整合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形成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董永全、李建志:浅谈招投标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东水利,2000(10).
关键词: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1加强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在国家实施压缩财政经费开支,提倡节俭、大力反腐,建设低碳绿色工程的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投标工作都十分重视,纪委等相关监督部门更是将对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纳入了重要工作议程中,实施了项目建设跟踪监督管理制。在这种形势之下,作为招标人的各行政公共事业单位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要自觉地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招标行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规范管理,使招投标程序得到规范、建设成本得到控制、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市场秩序得到维护,真正使招投标工作成为一项廉洁工程。
2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
2.1缺乏招投标管理专业人才,经验不足
公共事业单位大多是国家的职能管理部门和承担特殊社会服务的单位,受机构和编制上限制,不可能在内部设置专门的基建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公共事业单位缺少懂基建管理、特别是工程造价和招标管理的专门人才,面对专业性、程序性和复杂性极强的招投标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导致招投标存在一些风险、隐患。
2.2仍存在场外交易、规避招投标的现象
有些公共事业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为了避免公开招标,把造价工程进行肢解或分拆,以避开招投标法的规定,从而达到不公开招标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首先,化整为零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分解为楼地面石材、木地板、墙面涂料、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其次,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等则搞场外交易;再次,对工程冠以特殊项目、重点建设或条件限制等名义,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或对项目以虚假集资等为名,以主体工程招标为掩护,来进行全部或部分规避招标。
2.3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一方面由于公共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经验不足,在一些关键问题和节点上难以把握,致使招投标存在一定漏洞。同时由于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政策性,不能够完全遵照市场上的做法,缺乏一套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可能虽然有自己单位内部的制度,但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最终导致招投标工作在关键节点问题上难以准确把握。如工程设计、项目监理、工程审计等;另一方面存在项目建设合同的管理不严格,缺少对合同的严格推敲,致使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利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中标企业抵押不足,甚至逃之夭夭。或是合同条款中在资金、工期、质量、成本、责任、风险等方面的内容审查不严格,从而使中标企业有可乘之机,由此造成不利影响。
2.4在招投标的过程中管理不够严格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大搞假招标,存在过程中的把关不严、暗箱操作等非正常手段,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不能使其发挥真正的作用。有的甚至招投标管理部门利用手中权利,强制招标单位给与亲友、朋友,存有贿赂的承包商现象;招投标工作是一种通过竞争性选择和自主进行市场的公开交易,应充分体现出择优选择投标人这一准则。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却是事与愿违,很多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大多是与其有一定密切联系的施工单位完成,有的施工队与招标单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并不具备施工条件和资质,但是仍然能通过参与招标,参与到工程施工当中,其中的利益关系也不言而喻。
3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改进措施
3.1在公共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推行代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事业单位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职能部门,同时也是经济的主体。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大力反腐的要求,推行代建制将是未来行政公共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改革的方向。代建制是把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委托合同,由专业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一种形式.它可以克服现在管理体制中管理不专业、超预算、浪费、工期长、资金流失等弊端,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现建设快、质量高、成本降低的目的。
3.2完善健全招投标相关配套制度
切实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大胆进行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依靠制度管人管事,努力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保证。应努力做到三个“强化”和三个“控制”。建立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强化企业资质;建立限额设计制度,强化工程设计;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强化中标后期监管。严格中标合同执行制度,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抵押担保制度,控制工程工期;严格按设计施工和组织验收,控制工程变更。
3.3加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严格工程造价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避免建设过程中过多变更,一方面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维护计划管理的权威性。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该精心准备、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坚决杜绝项目实地勘测不细、设计深度不够,投资概算过于粗糙,在没有做好必要准备的情况下急于开工,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而人为的出现大量的计划外工程项目,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失控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建立良好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工程造价管理是施工单位管理的核心内容,其它各工程部门应与其密切配合,收集好工地的各种资料,如材料采购单、发标复印件、工程变更通知单、技术交底、施工方案、生产计划安排、合同等,然后据此比较分析,定期核算,及时提出索赔方案为决算打好基础。
3.4抓住重点做好施工合同审计
施工的合同审计,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决算中的前期工作,是对施工合同的落实,因而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公共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特殊性和政策性,所以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合同审计中对内容的把握非常关键,重点要审查施工内容、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和工程质量等是否与中标的标书一致,投标单位的承诺在合同中体现的是否充分,如质量保证、工期保证、违约责任等。实行全程跟踪审计,首先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要参与审计;其次在合同执行中重点查处是否有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审阅中标单位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检查分包工程是否是该项目主体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分包工程量是否经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分包工程量是否超出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转包或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影响工期等严重问题。最后审查合同执行的严肃性,对不按合同执行的不轨行为要严格查办,包括不执行合同的内容和规定要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质量要求办理,任意不负责任的变更合同等。
4结语
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大多是属于公益性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实施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是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建筑市场中有一定的独特性。首先它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政策性,是专门针对自己所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是面对社会的公开交易。其次是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以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政府投资为主,非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不同于其他企业单位,并非像其他企业单位一样是用本单位的资金运营来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是带有一定政策性的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其根本是以服务为宗旨,政府投资为主,是不同于一般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是目前国际通用、科学规范的工程发包方式,而在公共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中采用招投标管理的方式,对于控制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最终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孙孝营 单位: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 问题 策略
一、引言
目前,招投标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已趋于成熟,许多国家开始在公共性的财政资金采购活动中引用这种招投标的交易方式。招投标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工程招标是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的必经阶段,这一过程并不是花最少钱的投标商就能够获得工程的投标,其中有很多烦琐的问题需要注意。因此,企业须采取恰当的措施使得招投标的过程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招投标单位准备不充分
招标单位准备不充分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招标是一个非常激烈的竞争过程,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会引来很多竞标者进行投标。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说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商业战争,相关单位只有充分做好前期准备才能更好地为赢取竞标提供支持。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一些单位在竞标的时候,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使得许多企业白白地浪费了机会,错失了得到竞标的可能。这样的问题在一些较小的企业中经常发生。因此,企业只有做好前期准备,才能顺利通过竞标,赢得市场。
(二)规避招投标
在当今建设工程行业当中,并不是所有工程项目都会主动进行工程的投竞标,再加上受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影响,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并没有脱离“计划”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因此,一部分小型的建设工程便会想方设法地去规避招投标,而采取其他方式私自决定建设施工单位,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得到施工机会而做出违法违规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现象。在进行投标前,参加招投标的企业之间事先商量好应该怎样出价,为了获得中标资格,随意的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完全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意义;还有个别单位为了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而把整个建设工程进行违法分割,规避招标,严重破坏了行业准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投标方报价不规范
很多施工单位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的去抢施工项目,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施工项目之后,再进行严重的偷工减料,这是一种很不规范、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违法。有些施工单位在获取项目合同的同时,直接就开始倒卖合同,通过这种手段来获取中间利益,也有中标之后不肯签合同,签了合同之后又不肯切实履行合同等这类严重违法的行为。还有些施工单位也会使用其他人的名义来进行投标,这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中标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另外,在邀请招标时,有的施工单位也会进行串标行为,两者达成共同的协议,这种行为大大损害了投资人的切实利益,甚至损害国家的利益,导致招投标制度成为一种形式,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四)招标存在一定的弄虚作假、行业垄断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工程招标在大环境下是需要各凭实力进行竞争,但由于疏于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总是能够找到一些漏洞,甚至不择手段进行行业垄断,使得工程招标环境失去平衡。此外,一些招标人为了节约有限的资金,在暗中弄虚作假,虽然表面上是进行招标,实际上不过是走个形式,招标人最后也是得标人,只是做些表面工作,严重损害了行业利益。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工程招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是保障一切利益的基础。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我国的宪法进行详细的解读是建设执法队伍的前提,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主。其次,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进行相关法律的建设有助于规范工程招标的大环境,也能执法队伍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然后,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只有拥有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执法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厉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为了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实施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企业业绩以及合同履约所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从而有效防止那些不合格的企业中标;完善招投标方法的运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的方式,有效的限制招投标的数量和人数;改善投资管理体制,需要避免同体投资、监督以及管理现象的出现;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处罚那些具有明显腐败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
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并不是简单的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管,而是贯穿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始终,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相关部门要在工程招标前期对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尽量规避招标、垄断、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招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招标人不再文件上弄虚作假;然后,要对工程招投标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工程招标的秩序和环境的公平性。此外,对工程招标的后期工作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一些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暗中运作,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实施电子招标
电子投标主要是指通过网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行,文件全部实现标准化,评标也实行远程对话,监管实现网络化,通过网络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交易,并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为了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建设网上招标交易平台,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还可以采用全程依托网上招投标的全体电子化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实施电子招标,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腐败,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良性发展方向。
四、结语
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弄虚作假、行业垄断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严格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生,这样才能真正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促使建设工程招投标能够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开展。
(作者单位为国贸工程设计院)
参考文献
[1] 周晶.浅谈当前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方法[J].江西建材,2015(5):229- 230.
【关键词】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在建筑市场交易中,我国主要采用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是作为市场交易长期运行的结果而产生的,并为规范市场、是市场行为合理与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证。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但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针对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加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的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1、对当前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措施下建立起来的。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主要存在问题为:
1.1陪标现象过多。现行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某些业主部门,将建设工程指定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因此招投标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业主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来确定中标人。有时,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标专家为业主意向的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公正性。招标机构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及业主的关于招投标的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1.3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不规范、没有针对性。他们笼统地照抄范本,并且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够细致等等。一些招标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的招标身份帮助业主选择业主倾向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招标机构的招标工作情况,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评价标准。
1.4中标单位违法转分包。转分包现象在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广泛存在。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后,直接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规模小的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而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不管理。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严重的隐患。
2、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意见
2.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有效评审招标文件。由于某些业主单位负责人为了个人利益,会将工程发包给指定施工单位,从中获取巨大利益,而全然不顾指定施工单位的业绩与施工能力,必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投资造成很大影响。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找出背后利益关系。这样就可以避免招标投标中的指定中标现象。同时,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必要时可以请专家来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进行完善,可以有效避免招标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
2.2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就是为了保护各投标单位的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的投标行为。
2.2.1加强招标投标备案制度,招标前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土建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落实招投标情况结果、招标结果及时在网上进行公示。
2.2.2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施工单位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在网上及时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2.3提高监理职能,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4加大对招标机构的监管。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及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与合法从事招标工作。业主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要严加控制,保证招投标工作既顺利又合规地进行。
2.5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不仅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施工企业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这样,建设单位不仅可以找到优秀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自己的实力也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也将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限制,实现招投标行业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2.6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五年内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3、结论
一个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我国招投标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要采取完善现有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建筑行业的腐败现象,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及法制化,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
1引言
招投标环节与造价管理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应受到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以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而投标报价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关键问题,这一报价对建设工程的报价会产生极大的影响,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重视。
2招投标环节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
2.1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是影响工程造价的最主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时,供需变化就会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就较小,而当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供需变化就会对工程造价产生极大的影响。2.2客户预期的影响。当前建设工程的项目质量准则不仅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准则,同时还应对客户的核心预期进行综合考虑。当客户需要对工程建设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控制,以便确保投资收益。这种情况下,客户的预期目标就体现在建设工期的控制上。因此,施工单位为了迎合客户的要求,就极易因追赶工期而忽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也就无法保障工程质量,进而增加了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对造价产生影响。
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3.1竞标的不规范操作。通常情况下,招投标工作处于建筑工程的初始阶段。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普遍缺乏规范的操作体系标准。因此,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部分单位都会刻意压制竞标价格,以增加中标的几率。这种为了追求竞标成功而忽视市场风险的做法是不道德的。而竞标成功的投标价格普遍不能满足材料购买与成本的需求。因此,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往往会通过一系列非正当的手段来进行费用的追加,或者是通过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扩大利润。而这种做法势必会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公信度造成威胁。3.2标底价格的不合理。而标底价格的不合理也是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部分客户在制定标底价格时没有对市场供需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一味地对工程造价实施压制,使得标底价格无法反应出建设工程的真实价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操作也就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不合理的标底价格,极易造成对建设工程造价的不利影响。3.3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不规范。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主要是通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来进行的。因此,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不规范也极易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情况。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的问题较为普遍,很多企业都没有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在一些分部清单项目和分项清单项目中,没有针对项目特征进行完善详细的描述,同时也没有严格界定工作内容,因此,极易出现重复列项的问题,进而影响工程报价的准确性。
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运用策略
4.1编制规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普遍存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的情况,为进行投标报价和最终的工程结算增加了一定难度,同时还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度。特别是,有些企业只是对原有的工程概算和预算进行整理,就将其作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用来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标。这种做法,往往会造成工作内容界定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的问题,进而影响投标单位的工程造价准确性。而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又会尽可能的降低报价,在工作内容界定不明确时,就会以最简单的工作内容进行报价,造成报价过低的情况。一旦开始施工时,又会运用各种方法对结算费用进行调整,保证施工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因此,在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及规定,以便能够明确的界定工作内容,并对项目特征描述清楚,与此同时业主单位还可以适当添加一些于自己有利的内容,合理降低风险。4.2在投标文件中应该仔细的约定投标的报价原则。只有仔细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原则,才能确保投标报价更加规范,促进公平竞争,同时还能促进企业进行工程管理与造价控制。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约定投标人应承受的风险、没有明确约定综合单价的范围以及调整的条件,就会导致在实际施工中出现变更与签证,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双方的经济纠纷。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应该仔细约定投标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综合单价包括的范围及相关的调整条件,只有这样,投标人才会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进行充分考虑后再进行综合单价报价,才能保证报价的合理准确。同时业主单位才能做好造价控制工作。此外,还应对那些难以控制且发生频率较高的费用超支项目可以通过固定费用承包的方式,来进行造价管理。4.3应科学确认招标和标底控制价。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一般会先确认标底,然后在对比投标报价,最后进行选择。而确认标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编制标底,应注意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为依据。其次,先平均投标人的报价,然后通过相应比例进行适当下浮当成复合标底。最后,就是以投标人的报价和投标人编制的标底为依据,经过相应的权重来组成复合标底。
5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应受到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视。本文主要对可能影响招投标环节造价管理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作者:郭濛 单位: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参考文献:
[1]张大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环节及相关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2015(S1):74~75.
关键词:招投标、招标机构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建设。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于当时许多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人才和技能,为满足项目单位的需要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运而生。
随着招标事业的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的法规以后,我国相继出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等方面的专职招标机构。这些招标机构作为专职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和较发丰富的招标经验,能为招标人提供招标采购服务,对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介绍
1.招标的内涵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对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注:在我国,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属于国际招标范畴)、材料采购,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依法独立开展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招标人的一种专业化服务行为。
2.招标机构的资质管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招标资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具体认定权限和工作的范围如下:甲级最后资格的认定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认定由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投资的额度甲级不限,乙级不得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暂定级不得超过 6000万元人民币。
2007 年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与 2000 年的办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进入门槛抬高;二是监管力度加大具体体现在业绩、专业力量、负责人资格、注册资金、范围等五个方面。
3.招标机构的职责
招标机构职责,是指招标机构在业务中工作任务和所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据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定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工程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4.招标机构的权利义务
招标机构的权利:(1)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2)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资质;(3)按规定收取招标费。
招标机构的义务:(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3)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招标的意义
(1)有助于建筑市场规范化。
招标在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招标机构通过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因此,招标越来越被业主所接受,对规范建筑市场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2)进一步完善政府约束机制。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3)以低投资创优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成立以来,一般都能协助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额至最低,同时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随着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思想和综合效益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所接受,招标也进一步协助建设单位在寿命周期费用和综合效益上做文章,以期进一步使建设投资降低,确保以最低投资创最优工程。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发挥的作用
招标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规范化、专业化、中介化方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政策能力、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了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招标投标就其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承诺和要约,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由于这种承诺和要约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投标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2)对招标业务起指导作用,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保障;
招标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并保证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3)对招标活动起桥梁作用,为各方提供规范,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监管部门起到“纽带”作用,为各方提供有效而规范性的服务,提高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工作效率。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
招标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招投标活动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也受到职业道德的约束。因此,招标可以更好地体现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性、规范性、公开性。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统一性、完整性决定了该活动操作的周密性、科学性。招标需对招投标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严密地组织和公正有序地管理,这是实现招投标活动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1)建设工程招标一本通.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