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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查管治的范围
一切非煤矿山企业。
二、排查管治的首要内容
(一)坚持健全规章准则、操作规程的状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状况,执行建立项目安全“三还”准则的状况,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练习训练等状况。
(二)能否依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近况与设计技能材料和图纸能否相符。
(三)依照《爆破安全规程》要务实施爆破功课的状况,能否符合爆破安全间隔、落实了爆破功课设计和功课规程、制订了避免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梗塞变乱预防办法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贮存、购置、运输、运用及清退注销准则;爆破功课人员能否持证上岗等。
(四)地下矿山能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自力的、直达地上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程度(中段)和采区(盘区)能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五)地下矿山采矿功课掘进、回采、运输、提高、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治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风险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情况。
(六)地下矿山坚持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治理准则的状况;风质、风量、风速能否知足安全生产需求和规程要求。
(七)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采空区治理准则及采空区处置方案的状况。
(八)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顶板治理准则、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置办法的制订及落实状况。
(九)地下矿山落实防备水害准则状况,能否查清了采空区及抛弃井积水;地表挪动带、沦陷带范围内严重水体及导水结构的情况能否清晰;制定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办法及应急预案的状况。
(十)露天矿山能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能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则》要求。
(十一)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能否按规则按期检查,露天边坡不变性能否进行按期监测。
(十二)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挨次、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能够的最大间隔等的状况;能否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功课。
(十三)深凹露天采场装备专用防洪设备的状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备及避免泥石流办法能否落实。
(十四)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状况。
三、工作时段
(一)第一时段(3月-4月)
1.对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严重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订2012年隐患排查方案,坚持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管治专项资金。
3.对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治理、主要设备和生产系统的隐患进行排查管治及检查验收。
4.结合隐患排查管治行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证照到期的换证工作;组织指导对企业业主、矿长、安全治理人员教育培训,做到上述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完善防尘系统检测、监控,保证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具体落实安全风险典当金准则,有方案、分步调执行安全风险典当金的缴存工作。
(二)第二时段(5月-9月)
1.增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增强对违背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避免发生重特大变乱。
2.增强汛期检查,制订汛期水害预防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邻近地表水体(河道、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坚持机械通风系统及治理准则状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克不及知足安全生产需求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概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答应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本地县政府依法予以封闭。
(三)第三时段(10月-12月)
1.严重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制时间内不克不及完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制订监控办法,并获得落实。
2.针对矿山冬天生产的特点,增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转隐患的排查管治。
3.避免岁终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坚持健全隐患排查管治和严重风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安监局要切实增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坚持和落实隐患排查管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缜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运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管治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管治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办法,限日整改到位,并实时向本地县政府及主管部分申报。
(二)突出重点,具体排查管治各类隐患。突出安全治理基本单薄的重点企业以及全国“两会”、汛期、“”时期、第四时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果断遏制重特大变乱的发生。要组织对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排查管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增强监督检查,保证获得实效。各区(市)县安监局及有关部分要切实增强对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准则办法,规范监督检查的办法和顺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法,深化基层和生产一线增强催促指导。增强行政法律,严厉打击不合法违法建立、生产、运营等行为,对不具有安全生产前提且难以整改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本地县政府予以封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管治工作不力而激发变乱的,要依法查处,严厉追查责任。
(四)增强宣布道育,普遍发起职工群众。要经过各类路子教育指导各非煤矿山企业,深入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主要性、需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做好隐患管治工作的自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托和发起广大从业人员参加隐患排查管治工作,坚持监督和鼓励机制,组织职工特殊是专业技能人员具体认真认真地查找各类变乱隐患。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区(市)县安监局及有关部分要以隐患排查管治为契机,不断增强和规范安全治理与监督。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变乱案例,深入汲取经验,触类旁通,推进隐患排查管治工作,预防和根绝同类变乱的发生。要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速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深条理矛盾和问题,坚持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为有效载体,深入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和责任,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持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监管人员,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矿山和地质勘查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程序;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防范事故风险和减少事故损失;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依法打击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投入、监管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各涉矿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特别是有地下矿山的镇办,应进一步调整充实矿山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矿山监管监察和执法所需的车辆和装备;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立起能够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的基层矿山监管网络,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有效防范各类矿山安全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切实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矿山企业应重点制定完善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确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继续推进源头治本战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
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与“打非、治违”结合,与“三同时”审查结合,与许可管理结合,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盗采行为,整顿违规生产矿山,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力度,严把矿山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规模偏小、工艺设备老化等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入市场;要实施动态监管,敦促矿山企业依法组织矿山生产经营,不断保持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对现有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对存在隐患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程序,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与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结合起来。
五、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进企业持续改进
(一)开展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掌握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建立安全设施情况基本档案。研究规范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监管秩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目前已经备案的在探项目,一律限期补办审查手续,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和超期限、超工程量的探矿行为,持续改进我市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提高勘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二)继续开展采空区安全专项治理。采空区治理对于防止发生地表塌陷,减少地质灾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国土部门要在采空区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普查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现状,特别是老旧采空区的分布情况。要建立起动态的采空区治理图示制度,全面清晰反映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和工程最新掘进情况。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设计和技术要求采取充填、加固支护、重点监护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
(三)继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以消除安全隐患、消灭小型尾矿库、规范尾矿库监管为主导方向,巩固尾矿库专项整治成果。在去年尾矿库治理的基础上对剩余废弃尾矿库进行再排查再治理,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限期完成隐患治理;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服役期已满的尾矿库,运营企业应当履行闭库程序,有关部门要依法提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用尾矿库要限期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对库区水位、降水量、泄洪量、浸润线、水平和垂直位移等实施监测。
(四)深化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治理。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是矿山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易发群死群伤事故。要在年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的基础上,深化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治理。要按照新颁布的提升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要求,扩大检验检测范围;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提升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力度,把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做实做好。
六、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技术管理,推进实施科技兴安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中型以上露天开采企业应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山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制定矿山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要定期组织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着重分析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技术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大安全科技投入,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加快矿山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1.巩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和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工作成果,加强开采台阶要素检查,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与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开采设计审查和安全许可工作相结合,与日常动态监管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源头和生产过程安全监管,防止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2.试点推广应用先进的尾矿库监测手段,采用包括现代通信手段在内的多种方法实施对尾矿库的监控,以实时、准确地反映库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坝体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3.试点应用矿山地下开采人员定位系统。在有条件的矿山试点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实时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对下井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生险情时准确了解人员位置,及时取得联系,科学实施救援。4.试点应用采空区岩音监控系统。在采空区顶板安装岩音报警系统,收集冒落岩石信息,进行声光报警预警,有效预测岩石冒落现象发生,为人员撤离赢得时间,避免造成人员伤亡。5.试点应用生产系统运行自动化和远程控制。在有较复杂生产系统的矿山,选择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建立内部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供电、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等系统的自动化、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通过风质、风量等信息自动检测判断,消除事故隐患,以减少下井作业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七、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安全生产门槛
在现有工作机制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整顿规范矿产开发利用秩序工作的目标、责任和完成时限,在保护资源和规范开发秩序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矿山安全生产门槛,鼓励有实力并且管理规范的矿山企业实施并购、参股,引导个体工商户逐步退出矿山经营,显著提高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八、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矿山企业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企业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安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加强矿山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工作。要检查矿山企业落实全员培训情况,定期举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等安全生产培训班,组织涉矿基层政府安全分管领导、安监人员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掘施工队伍负责人等矿山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各矿山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技能。
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安监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制定激励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支撑体系四项建设,用两年时间显著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一是培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要广泛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资源,充分利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中介机构,在事故调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组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要吸收熟悉非煤矿山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责任感的同志。要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等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要利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法规宣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努力为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及时提供工作指导和服务。四是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逐步提高配备标准,努力解决监管手段缺失的突出问题,配齐矿山定位定量监测、井下气体检测等等仪器仪表,保障正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2011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发生各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同比下降9%和7.9%,好于全国平均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控制了一般性事故,为全省“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做出了贡献。虽然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能盲目乐观,更不能掉以轻心。安全生产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经济发展“稳中求进”的根本保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搞不好,导致的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各市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减少一般性事故,绝不允许发生重特大事故。
我省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在煤矿、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关键环节在煤矿落实“一通三防”,交通运输综合治理“四超一不良”及排查整治重点场所火灾隐患等。要深入开展以煤矿、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排查力量充足,治理资金到位,务求取得实效。一要突出抓好煤矿安全。着力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防治工作,全面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要加大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力度,切实做到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监测监控、管理到位。要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积极。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和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推进煤矿整合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资源开采率和利用率。二要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严厉打击“四超一不良”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顿交通运输秩序。加强对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监管。落实个体运输车辆挂靠企业的安全责任。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抓好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安全管理和公路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三要着力抓好消防安全。以在建工程、地下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等场所、部位为重点,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四要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排查,整顿关闭不合格矿山。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严查“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特别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实际,依法建立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层与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联动机制,做到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司机违法行为,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和法人代表进行处罚,切实发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做到工作分工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就跟到哪里。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安全监管,使监管工作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管理,把岗位责任落实到每一位领导、管理者和班组员工,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要严格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等行为。要切实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8个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和16个市(地)级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搞好企业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要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按照3年重点达标、5年全面达标的要求,以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包括乡镇在内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监管队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冶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非煤矿山冶金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和安全“红线”意识,全面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五化”水平(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全县矿山、冶金安全生产零事故,确保非煤矿山、冶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重点工作:
一、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冶金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一)做好“三张责任清单”的落实。一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清单;二是落实非煤矿山、冶金企业管理责任清单;三是落实职工安全操作责任清单。
(二)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公示、信用承诺、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
(三)建立通报约谈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重点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情况。对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的,将约谈有关企业、部门和政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松懈的乡镇(管委)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督办,以及问责、约谈、警示通报等措施,加大约束惩戒力度。
二、深入推进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
(四)跟踪落实“专家”会诊隐患整改工作。结合2015年全县开展的专家“会诊”结果,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原则,认真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五)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要求,对全县非煤矿山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差异化、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专家“会诊”和督查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行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公告制度,建立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微信助力监管方式,更好发挥微信的预防预警和事故警示作用。
(七)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动态达标。督促企业及时组织开展好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工作,组织开展好半年度及年终达标考核工作,及时公布企业达标考核等级。推动选矿厂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各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三、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八)认真做好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工作。认真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前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做好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工作措施,实施上限处罚和追责。继续开展汛期、节假日和重要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
(九)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采空区排查治理工作。在2015年采空区普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采空区排查治理工作,凡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可能造成冒顶事故及采空区稳定性评估结论为不稳定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督促企业和属地政府立即制定科学、详尽的整改方案。深化小型露天采石场边坡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非煤矿山特点和季节变化,继续深入开展严防非煤矿山“十类”事故的专项整治。
(十)开展非煤矿山、冶金企业技术管理体系专项整治。对非煤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凡未按规定配备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矿山企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地要强化非煤矿山、冶金企业技术机构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功能,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督促技术保障落实到位。
(十一)深化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针对非煤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暴露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加强对非煤矿山开拓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和整治基建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生产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和整治不按初步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和回采顺序采矿、未经安全论证和批准擅自开采保安矿柱、提高回采上限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力度,对长期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要按照程序及时进行闭库。
四、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冶金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十二)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冶金整顿关闭和升级改造工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使用淘汰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的非煤矿山、冶金企业一律实行停产停工整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非煤矿山、冶金企业,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十三)开展非煤矿山示范矿山建设。按照《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力推广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技术。
五、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常态机制。按照全县2016年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回头看”检查、互查、专家“会诊”、巡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冶金企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的监管责任的落实。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地一律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领证后管理滑坡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一律按上限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十六)严格规范执法内容。按照市局编写的《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全面开展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
(十七)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令493号和省政府令第232号要求,按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迟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复工复产前,重新进行安全论证或安全现状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提请政府实施关闭。
(十八)关于金安钢铁安全生产问题,金安钢铁的复工复产必须以通过专家对其作业现场、档案资料的验收为条件。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3、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4、安全监管的监管执法工作能力。
5、工作车辆及装备。
二、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起责任和应尽义务;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过不断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二是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要针对全镇非煤企业实际安全情况,重点加强各类井工企业、尾矿库和危化企业的监管工作,努力解决非煤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坚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要与监管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计划监管。镇安监站在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授权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安全监管执法。
三、监管机构人员
监管人员
,镇安监站站长,负责全镇各非煤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镇安全科负责人,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监管。
,镇安全科科员,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监管。
四、镇企业数量及现状
全镇重点非煤企业8户,其中井工企业5户、露天企业2户、加油站1户,综合监管企业13户。
五、监管执法工作日及覆盖率
镇安检站,现有工作人员3人。监管执法总工作日为国家法定日,工作日为250天。
具体工作安排:
1、整理内业,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执法文书(上级和企业)工作为72个工作日。
2、陪同上级检查工作为36个工作日。
3、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36个工作日。
4、参加省、市、区会议、业务培训、政治学习、工作日数36个工作日。
5、调查举报案件工作,工作日数36个工作日。
6、联合执法工作,工作日数72个工作日。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日数36个工作日。
8、全镇重点监管企业每户两月检查1次为120个工作日。一般监管企业每户每年4次,60个工作日。
9、对全镇其它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企业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率为30%),工作日数为60个工作日。
10.带薪休假,占用工作日数为30工作日。
11.站长总工作日为个84个工作日。
以上总工作日为584个工作日,不是工作日由节假日补,符合工作日要求。全镇重点非煤企业安全监管覆盖率达100%。
六、监管执法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监督检查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其它
1、坚决按照监管计划进行监管。
2、严格执行监管计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
一、时间范围
(一)排查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31日。
(二)排查整治范围。重点排查整治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工贸、城市运行、特种设备、商贸、旅游、校园、农林水、能源、森林防火及建筑陶瓷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安全设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基础资料是否完整、规范。露天矿山是否超前剥离,是否按设施设计要求在平台上实施凿岩爆破和铲、装、运作业,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边坡角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土场稳定性是否安全可靠。
(二)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仓库防静电设施是否足够并能正常使用;防雷设施是否按时检测;仓库堆放是否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是否无证经营,是否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是否按照“两个导则”要求,摸排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涉及“两重点以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设计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有效运行;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试生产活动,是否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对生产现场进行确认,并有序开展试生产活动;是否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非法出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双十五天”要求上线运行;是否落实现场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
(四)道路交通 。重点检查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准入审核把关情况;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长途客运和旅游包车管理、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及落地休息和驾驶时间控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驾驶员培训考核管理、车辆安全性能及运行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等情况;深入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情况;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和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情况;加强对接送学生校车的管理和检查,打击私自运送学生的非法车辆。
(五)建筑施工。重点排查病毒隔离观察场所、复工复产企业集中居住场所(如集体宿舍、板房等)、临时建筑和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包括随意改建、扩建等)建筑老楼危楼、农村危房改造等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认证审查、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程序是否到位;是否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拆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六)商贸。重点排查加油站、民爆销售企业、大型商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演练落实情况。重点整治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或违规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餐饮企业。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黑市油、违法寄递物流等行为。
(七)消防。重点排查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合用场所及其他各类场所用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燃烧性能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场所用电用气设置是否规范;厨房及其他用火区域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电动自行车是否按规范要求停放。
(八)工贸行业。重点整治工贸行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以及爆炸粉尘、熔融金属、涉陶煤气站等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问题。重点防范高处坠落、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
(九)城市运行。重点排查城市桥梁、地下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企业、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和余土消纳场、高空广告牌、综合交通枢纽(含客运站场)、城市道路交通、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广电线路三线交越区等场所。重点整治无证经营、黑气点、气贩子、无证施工、无证运输钢瓶、为不合格钢瓶充装、对不具备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特种设备。重点排查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设立和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
(十一)校园安全。整治校园周边非法或违规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销售点、出租房、校外学生食宿点等问题;整治学校门卫管理、校舍安全、防踩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和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到位问题;整治无证办园行为,对达不到安全标准,难以整改到位的幼儿园,依法进行取缔。
(十二)旅游。重点整治旅游景区内高风险旅游项目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旅游景区内的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设施设备突发保障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完善问题;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十三)农林水。重点查处变型拖拉机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查处采砂船非法开采作业行为,整治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防汛相关责任人以及水库大坝日常管护落实不到位问题;严格整治饲料生产和林业加工企业粉尘防爆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十四)能源安全。严格整治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场所的安全生产建章立制、保障投入、安全改造、隐患治理等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电网工程、水电工程、光伏发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不到位问题;从严从重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乱建乱挖乱钻非法违法行为。
(十五)森林防火。重点检查森林防灭火责任体系是否健全,网格化管理是否到位,“一长两员”责任落实情况;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了哪些宣传活动;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有没有烧荒烧田埂等违规野外用火;各项防火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机具装备是否正常使用;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制定,扑救的组织、任务是否明确;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否做好应急准备;林区内企业、厂矿、民宅生产生活用火用电情况,对森林是否构成威胁;对火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生违规用火是否严肃处理肇事者。
(十六)建筑陶瓷。重点检查涉陶企业是否制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外委施工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制定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时限,是否做到隐患闭环管理;是否按要求开展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和新员工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是否齐全;对窑炉是否按要求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煤气发生炉停产检修是否到位情况,生产各环节内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其他行业领域检查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并督促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整治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责大排查大整治日常工作及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整治工作;要抽调精兵强将成立整治工作小组,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计划,列出时间表,制定任务书,把任务分解到岗,把责任落实到人。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1、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州、县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按照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行业标准、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决策和否决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力量,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机制,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8、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9、督促企业要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建立班组长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1、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州、县总工会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时限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资源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经商委、交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3、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追踪督办、台账档案常态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处罚后仍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事故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1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事故处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16、督促企业制订详细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检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凡存在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8、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都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督促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级以上尾矿库在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0、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化工)生产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发改委、环境保护局配合)
2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22、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新、改、扩建和引进工业项目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实行职业健康许可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七)严格落实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3、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分包、转包和盗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同时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严格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和执行城镇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组织实施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类地下管道(线)的分布和走向,严禁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取得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道(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网安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未经管道(线)业主单位确认擅自组织施工或已知管道(线)分布和走向仍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挖断、破坏或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30、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着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项装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经商委、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四等以上的尾矿库要在3年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规模以上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要在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配合)
32、督促化工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系统改造。(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负责)
33、督促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各类工程应急抢险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之内全部完成;大型特种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州、县交通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质监局、旅游局、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34、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原则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CA技术(数字认证技术)、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用3—5年的时间,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五层信息网络广域网。(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过业务重组和工作规范,建立起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监管、危化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伤亡事故管理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以及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和信息系统(信息网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6、按照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快建设一批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州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州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同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政府应急办负责)
37、督促交通、石油、电力、燃气、给排水、通讯等行业建立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接受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县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改委、政府应急办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8、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人员、经费和时限。(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督促企业及时掌握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生产、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及撤离作业人员等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41、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写、评审、、备案等工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评估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人人了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严格落实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4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州、县经商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43、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州内,继续实行专营化经营。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重大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供销联社负责)
六、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44、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平台推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格执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和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属地工作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取缔、查处非法违法企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46、建立健全州县安监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装备经费,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办、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化和行业管理。
47、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省管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对颁发行政许可的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监察局、法制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9、各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和所属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0、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对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职业病危害、防雷电灾害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气象局、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公司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3、充分发挥工会、共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州、县总工会、团委、妇联、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4、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宣传部、总工会、监察局配合)
七、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5、督促各级政府视地方财力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州、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6、督促安全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切实做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7、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应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州、县财政局、国税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8、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局负责)
59、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0、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61、未编制“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县,要加快编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州、县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企业。
63、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我州。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布局的实际,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6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65、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条件低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66、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月分析、季通报和年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按照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矿商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县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8、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国资委、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69、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财政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商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0、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昭市安监管[20__]48号的文件要求,我县六月安全月工作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和“面向社会、面向基层”的方针,按照“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六月安全月活动主题,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为重点,弘扬安全文化,凝聚安全发展共识,努力营造全县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年”的总体安排部署,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杨富学副县长于6月1日发表电视讲话。杨副县长号召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开展好我县“六月安全月”活动,必须把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契机。__县安监局局长钟青山于20__年6月2日召开局务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六月安全月”的有关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
县安监局通过与宣传部、工会、广电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永安监发[20__]48号文件,对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多种形式,对县乡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宣传发动。
二、全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努力夯实安全文化基础
一是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
6月24日至6月29日,__县安全科学技术培训中心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监局领导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
二是以“六月安全月”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对施工区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6月23日下午县安监局局长钟青山受中国水电八局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局长吴海涛邀请,到施工局花椒湾营地作“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出席此次培训会议的有施工局副局长吴菊初、局长助理陈于保、大坝液氨使用负责人李标及各工区专职安全员和分管安全副主任、书记,共80余人。钟局长针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培训,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通过这些行动,既加深了地方政府部门与国家重点企业之间深层次的交流,也履行了监管职责。
三是集中开展“安全咨询日”活动
6月14日,县安监局派出两名领导深入中国水电八局大坝施工现场,现场解答了作业人员提出的7个方面的问题,受到民工的好评。
三、切实推进我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建设
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主要以重点企业为载体,从而全面推进我县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县安监局经过局办公会20__年6月4日认真研究,于6月5日至10日,派出矿山安全监督股的监察员进驻__金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检查与指导工作。金沙公司矿山安全标准公建设工作于20__年4月开展,现已基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正积极联系中介机构参与地下安全标准化建设,计划于20__年11月完成安全标准建设的建设。
20__年6月16日,县安监具积极组织召开我县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工作会议,标志我县危险化学品标准建设正式拉开帷幕。全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第八工程
局、三峡公司溪洛渡水电站建设部安委办等16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主要讲解了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学习已印发的标准化建设的标准细则,对涉及的每一项具体指标全部进行了分类指导,并督促他们进一步完善了岗位工作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制度。万鹏砂场的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和14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中。四、将六月安全月活动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一)认真组织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6月1日至6日,__县安监局荀步平副局长带领安监局执法大队、危化品安全监督股及溪洛渡镇安监站有关人员,对县城及县城周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检查组向从业人员和群众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法律法规,受教育人数达200多人次,共检查生产单位1个,经营单位5个,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1个,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个、零售点41个。查出隐患22条,当场整改8条,填写现场检查记录13份,向业主下发整改指令书7份、整改复查意见书8份。通过此次检查整治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
(二)检点企业“六月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
县安监局监察员进入金沙公司后,主动积极开展工作,同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一起针对公司现状进行研究;积极协助公司开展“六月安全”大检查,对公司大检查活动中查出的28条主要隐患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对通风系统建设存在较大问题的908坑井进行现场讲解,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对照《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整改,以确保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三)大力开展城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__县安委办组织消防大队、工商局、文体局、建设局、质监局、安监局、广电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于6月5日至17日开展对县城城区进行为期12天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的重点是商场、宾馆饭店、网吧、电玩室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消防通道,消防灭火设施的配备、维护、保养及应急预案的制订、演练;集镇防洪设施、电源线路等。此次共出动80余人次,检查67处,受教育人数500多人。填写现场检查记录31份,查出隐患47条,其中当场整改37条,责令限期整改10条,下发整改指令书18份,查处了3家违法经营网吧。通过对隐患的检查排查和严肃整治,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以及采用新闻媒体报道,使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进一步深入人心。
关键词:煤矿;安全风险预警模型;应用效益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省是一个产煤大省,全省现有煤矿1000多个,年生产能力都是30万吨以上,煤炭行业对全省的经济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省煤矿大都属于地下矿山,地质条件复杂,瓦斯浓度高,煤矿开采的煤层大多瓦斯含量大、透气性低,开采条件差,难度大、成本高,煤矿事故时有发生,给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据统计,在煤矿重大事故中,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第一位,其次是水害事故、顶板事故、运输事故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事关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煤矿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如何有效的排查安全隐患,控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长期面临的问题。因此,本文从风险预警出发,提出构建煤矿安全风险预警体系模型。
二、煤矿安全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
1.煤矿预警管理的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与人、机、物、环境、监管监察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多方因素有关,因此,煤矿预警管理的对象从以下因素考虑:
(一)人的管理。人作为生产主体,生理、心理与行为等方面都可能产生失误,而人的不稳定和不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灾害或者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强人的管理和控制,才能使生产活动时人的行为符合规定。
(二)物的管理。物作为生产的物质基础,由于工具、设备及材料等出现缺陷都会为生产造成隐患,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强物的管理,做好全程管理,才能使煤矿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三)环境的管理。环境是人和物生产中面临的共同条件,一旦出现突变就会使人和物都发生变化,尤其是煤矿的生产,环境的管理要做好对矿井下毒、尘和围岩等因素的管理
(四)监管监察。监管监察是安全生产的行政手段和辅助手段,具有强制性和监督职能。监管监察面对煤矿企业生产各个方面,对排查安全隐患和督促整改具有重要作用。
(五)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对企业人的行为、物和环境的状态、管理等进行的评估,全面掌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通过第三方实施评价检测的一种手段,也是安全生产重要一环,随着科技进步,安全生产使用设备设施、条件要求的提高,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也作为监管监察的辅助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
2. 安全预警系统的主要功能
煤矿生产条件多变,生产工艺和过程较为复杂,涉及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因此煤矿安全预警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具有完善的系统功能。
(1)安全指标信息采集。煤矿生产安全状态是以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安全指标来表征的,进行安全等级分析也以它为基础。因此,实时准确的指标采集是建立预警体系必须的。此过程的关键是主要指标和井下采集点的确定。
(2)预警分析。系统以系统控制论为基础,构建安全预警的指标体系,具有对安全指标的预警分析能力。通过 实时和动态分析,判断安全级别,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否,及早进行安全隐患干预,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预先控制和事前管理。
(3)信息。煤矿安全管理对象涉及采掘机运通多各单位,有人、机和物多种不安全因素,管理人员级别高低不一,采取的应急反应机制所涉及人员、地点和措施也不同,因此要求系统能根据安全级别高低,预警信息至各单位和相关安管人员。
(4)应急反应机制。安全预警不是目的,能对煤矿生产中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进行应急反应,对潜在和显现的安全隐患适时给予外在干预,使系统运行始终处于阈值以下的安全状态,是进行预警的根本目的。
2.煤矿预警模型的建立
按照安全学原理,预警模型围绕五个安全生产要素为中心进行构建。其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将各种表征煤矿生产的安全指标实时检测指标进分析,判定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否则处于隐患状态并报警。对不良因素进行外在敢于,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否则隐患可能继续发展为事故状态。通过一个闭环反映过程,实时进行煤矿生产的安全监控和管理,使之形成一个能自我主动调整的模型体系,实现安全预警和应急反应。
图1 煤矿风险预警系统模型图
3. 煤矿预警流程分析
煤矿预警管理系统要实现预警的作用,发挥出预警的工作职能,可以通过分工进行职能的互补,预警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测和识别、诊断及预控工作,可以更好的将系统内各子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协调和预警,做好预警与预控的协调,做好预警档案的管理,建立起危机的管理方案,可以为决策层提供建议,而预警管理系统的流程一般为初始化信息朝着预警信息系统的走向,通过分离和处理技术,可以决定是不是采取报警的方式或者确定报警的内容,可以及时确定对策与方案,使重大安全事故或危害时,可以及时反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煤矿预警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煤矿预警系统流程图
三、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的应用效益
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不仅可以在数据结构和对象优化、管理功能的创新方面提供可靠的系统支持,还可以为煤矿企业建立统一的安全信息平台,可以规范各成员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安全信息自动报送流程,集中反映各种安全工作信息,实现对各级单位安全工作的动态监控。对细化安全工作的跟踪闭合管理,提高数据信息的利用效率,优化安全管理工作流程,改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系统具有全面性和高效性
该套系统涵盖了隐患管理、三违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安全考核等各个方面,能够全面高效的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准确的传递各种安全信息。
2.实现闭环管理,分级控制,实时催办
系统加入反馈环节实现闭环管理,在每个环节均提供多种反馈渠道,实行分级控制。对每一个环节实时催办、提示、报警、监督。
3.安全隐患管理具有智能识别功能
系统可自动根据输入的隐患内容,对照隐患数据库进行自动识别、智能分类。同时按划分出的隐患级别可自动将隐患提交给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实现分级响应和控制。
4.具有综合的提示、预警功能
在系统首页显示职权范围内所有安全工作的处理情况;同时对需要处理的工作及时进行手机短信提醒。
5.可以采用便携式手持多媒体终端
通过手持设备实现现场数据录入、查询、反馈,提高现场管理的时效性。
五、结束语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至关重要,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有一点点的隐患引起的,只有做好人、机、物、环的全面管理,加强监测和督查,才能将隐患控制在事故之外。因此,构建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能够有效地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排查,从而使得煤矿的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对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煤矿事故,提高煤矿的效益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宋杰鲲,李继尊.基于PCA_AR和K均值聚类的煤炭安全预警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8.4(27):105-108.
[2] 周忠科,王立杰.基于BP神经网络的煤矿安全预警评估机制研究[J].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4(7):13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