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地经济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分析;探索路径
一、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是否完善,土地流转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的市场化发展需要,将直接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制度是进行各种活动的依据,涉及到的问题多而复杂,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耕地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到城镇化问题,探索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至关重要。
二、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形成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最基本的原因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不详细。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已有政策与制度却尚未健全,且越来越无法满足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需求。正因如此,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就变得特别重要。以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可以为这一问题拓宽新的考察视角,既丰富了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同时也会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方向提供有益思考。
(一) 从产权理论进行分析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会影响经济效益。科斯定理可以概括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不管产权初始界定如何,最终都能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即人们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初始的产权的界定很可能影响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 诺斯认为,国家是定义产权结构、契约关系的权力人,所以,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均应由国家来负责。他指出国家有三个特征:第一,国家为取得收入,进行公共服务保障作为交换对公民进行税金的征收。第二,国家通过对不同利益集团分配了不同的产权,通过这种形式实现其总体收入最大化的目的。第三,国家面临着其他统治者的竞争或者其他国家入侵的机会成本。 科斯、诺斯为后续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农民流转土地所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等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目前中国土地流转现状结合产权制度角度可以分析出:
1、我国土地产权权利主体界定不清,产生土地流转中间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主体不明晰,导致不确定性产生,阻碍了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
2、土地产权稳定性尚待加强,使得土地流转的可持续性较弱。尽管我国出台政策,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对土地流转方面期限等却未做详尽的规定,这样使得我国农民可放心承包土地,但无法根据确实情况而真正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谨防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缺乏排他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中成员即每个农民享有的权利会随着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变化。同一块土地缺乏排他性,每个农民无法对其形成长期且稳定的预期。这样,就不会对其进行长期的投资与培育,仅着眼于眼前利益,这也不利于流转规模的扩大。
4、交易费用高昂。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市场信息所必须要付出的费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是指搜集流转土地需求供给双方信息的费用,土地流转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所产生的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签订契约后防止违约而花费的费用。首先,这一系列费用中,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较落后,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因此土地流转的搜集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较高,使得整体交易费用很高,不利于土地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造成土地流转仅限于一定范围内,且难以继续扩大。其次,防止违约成本也较高。现阶段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了大量的流转纠纷,这更加增加了流转成本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其纠纷也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土地本身与农民之间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 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诺斯认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①制度所产生的功效体现在特定的社会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方面的变化,均会对制度变迁有巨大的影响。 诺斯将制度变迁定义为一种自发更迭行为。他认为在制度非均衡时期,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获利的机会与隐藏其中的利润会自发推动制度的更迭。诺斯指出,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外部效益时,新的制度有被创新出来的动力。②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变迁一般是在国家追求税收最大化和社会整体经济产出最大化的目标下,通过政策法规这种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变|行为;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为了追求潜在的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行为;即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变迁行为,诱致性变迁则多为人们自下而上进行的变迁行为。诺斯认为除了正式制度外,社会意识形态也会对制度变迁产生促进或阻碍的影响。符合社会、经济等发展规律的社会意识形态,会在制度变迁整体过程中起促进作用;反之则会阻滞制度变迁的进程。
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因就是现有的制度无法实现新制度带来的潜在利润。土地流转的制度形态就是在不能满足巨大的潜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环境变化后,原有的土地制度就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且有外部利润产生。只有新的土地制度下才能获取其外部利润,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因此产生。其次,农民集团这一利益主体推动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民根据其自身利益,自行组织和实行土地的流转,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外部利益。推动了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是极不规范的,产生出了诸如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流转土地用途更改,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流转供给失衡、转出土地农民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诱致性变迁需要加之政府力量进行规范。只有政府利用其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利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促进配套措施的建设,才会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从而实现制度均衡,将潜在利益内在化。
(三)从博弈论角度分析
制度的决定和变迁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是不同的人或集团博弈过程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一种结果。这三方利益集团有着各自的目标利益,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函数采取行动,但这很可能会使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相互冲突,损害利益。
由于缺乏中央整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措施,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和农民博弈中,其最大化利益是扩大征地范围,通过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地方政府无激励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则有较强的寻租行为。
在微观的管理主体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微观监管体系与惩罚制度。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乡镇村干部进行大量的寻租,通过不符合民意的强行流转,“吃回扣”等方式来谋取个人的私利,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通过这一系列从土地流转前到土地流转结束后的相关组织体系的建设,从而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流转信息查找,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纠纷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应服务,保障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同时,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路径探索
我们可以从夯实土地物权、强化产权保护、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几个方面来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细化物权,重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在实际的应用中容易受到更多的侵害,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农村缺乏城市那样具体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够细化的土地登记制度自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流通的完善。而缺少地籍的现实情形又导致了土地管理的缺失。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在极大程度上又使得土地行政法规失却了既有的保障效力。
1、确定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
中国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但是由此也留下集体成员权被不断强化的制度遗产。随着土地非农化后的土地价值提高,该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成员更加维护成员权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对成员权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明确农村集体成员权时间节点,时间节点之前农民可以享有原土地分红权,时间节点后农民可出资获得分红权。
2、实行集体土地资产经营体制改革
在成员权资格明确后,对集体土地资产经营采取双轨制。成立以成员权资格为纽带的股份合作公司和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股份公司。新公司可以租赁村庄的土地进行利用,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按资分红,实现了土地的变相流动。
(二)强化产权保护,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规则
较为明确的土地产权和合理的土地产权结构是我们应该着力建设的重点。
1、出台法律明确产权,保障产权制度,将土地产权与公民财产权相融合,对农民的土地要充分利用并使之等同于公民财产,用财产权制度体现产权内涵,让包括农民在内的法律主体真正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产权的定位。
2、 保证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健全信息流通机制
我国目前的各项制度在对于土地流转的效能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的保障是相对欠缺的,从长期看,广大农民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失,而土地的使用也必然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如果这样,失去土地的农民会成为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需建立确保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的交流,制定相关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对称的市场信息流通机制、不同市场的连贯和联动机制、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的使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 重视非正式制度
在对土地权益进行相关设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影响。非正式制度本身对于土地投资和收益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积极的,这种影响体现在产权保障、消除冲突、节约成本等几个层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的优势,减少制度安排的成本,节约交易费用。
(三)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平衡地方政府权力,政经分离
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是内在约束力和外在的平衡力。就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它的内在约束要求体现在土地的拥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要受到公共权利的限定。处理好公共权力至关重要。2014年8月首次由我国国家审计署于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审计,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土地出让与科学管理。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存在过多的政绩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唯GDP论、实施简单的土地财政。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应进一步完善在国家层面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中央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来扶植地方政府搭建监管平台,由于有了政策倾斜的支持,地方政府有激励对土地流转实行真正的监管,从而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且应建立起相关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及配套的基层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对违法行为的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等。
在土地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实行村集体以及政治治理与经济管理的分离。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发参与、自我约束的局面,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受益者。
参考文献:
[1] 李勇,杨卫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行为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75-80.
[2] 常苗. 科学发展观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 湖南农业大学, 2014.
[3] 赵敏.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J].农村经济.2009(11):38-40.
[4] 杨骐瑛, 吕炎. 借鉴国际经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研究[J]. 生态经济, 2014, 30(12).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重复抵押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125-03
一、相关概念
(一)制度及制度经济学
制度是指人际交往中的规则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机制。制度经济学,是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它研究制度对于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即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根据抵押合同来处理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债务人称作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当其债权到期不能实现时,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等相关权利。
(三)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依附的抵押行为。
1.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部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由于抵押权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对独立,各抵押权之间没有根本的担保利益冲突,所以,这类重复抵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抵押权并存的情况,它常出现于就不动产的不同部分设立抵押的情况,如对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抵押或楼房的楼层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2.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实质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常出现于土地使用权价值与抵押价值的差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形成的原因
由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业务,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在实践上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争议,具体操作也不太规范,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抵押登记制度不健全
登记具有公信力,并实现了抵押权的公示,合理地做到了对各债权人的保护。完备的登记制度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极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这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一般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的规定不相一致。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可能会再次抵押。
(二)登记机关各行其是,造成混乱
地方政府确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房管部门,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则认为房管部门无权就土地使用权部分行使登记权。在现实生活中,一块土地上往往附有建筑物,这就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各部门做法各异,多头登记,缺乏统一性;同时没有规定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有些登记部门甚至与当事人合谋欺诈第三人,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三)利用非法途径进行分离抵押
针对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一些不法分子先在一家金融单位抵押,以取得所需的贷款,随后又以复印件在另一家金融单位申请抵押;或者是先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一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假借其挂失,骗取新证,再到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甚至有的利用金融单位以收存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抵押的可乘之机,在抵押之后又采取非正当手段把土地使用权证书骗到手,再到另一家金融单位抵押贷款等等,这些非法途径,都是造成重复抵押出现的根本所在。
(四)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
一些金融机构对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业务程序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是导致重复抵押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一些工作人员往往只是收取贷款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甚至仅仅只是个复印件作为抵押,没有要求贷款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使得融资人利用了上述的各种非法途径向不同的银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融资,这就出现一块土地多头抵押的现象。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抵押权人自身存在问题,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不懂土地管理方面的知识,在进行抵押土地使用权前不知道要求抵押人提供土地证,或到土地登记机关查询一下,并且自己不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等等,使得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问题越演越烈。
三、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带来的危害
重复抵押固然能满足现代工商企业对充分实现抵押物价值和融资功能的强烈愿望,可具体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时,它确实存在着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8.018
土地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有些地区由于土地产权制度模糊不清,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因此进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速度不断加快
由于地方政府提前完成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我国目前耕地面积逐年递减,且减速加快。在此种环境影响下,中央政府出台了《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提前制定新的纲要[1]。
1.2 农村用地不合理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公开的乡村土地市场关闭时,农民集体也会失去土地的自主开发权,这就导致农民为了提高自己的物质基础,被迫违法对建筑用地或是小产权房进行售卖或出租,因此,出现更多进城打工的人员,给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供应等方面带来更多的压力,也会加大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尝试过有偿出让制度和招拍制度来推动土地资本化深化发展,虽然可以提升政府的经济效益,却不利于政府平衡市场房价或是进行宏观调控,显然不是最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办法。
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措施
2.1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防止政府或其他外界权利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是将耕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民主体,利用农民对土地的切实使用权抵制土地管理者和政府对耕地的随意占用,可以提高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只有当农民拥有且能够切实享受到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时,土地管理者和地方政府才不会随意占用。
2.2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法律地位平等化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进行了划分,我国的宪法也已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模式,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这就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订中,充分考虑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在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时,要结合土地的区位、用途、发展前景等。另外,要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人的权利进行统一,确保在建设用地、集体土地用地中,拥有相同的权利。
2.3转变政府土地管理职能
应充分发挥公法中比例原则的积极作用,重构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角色。
适当性原则要求政府采用适当的行政手段对土地进行管理,而且对行政目标的实现具有推动作用,所以政府要有意识的对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进行调整;必要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应用的法律制度要对行政目标实现具有必要性,避免管理上出现漏洞;相称性原则主要是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条件下,要让公民或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与粮食安全、城市化建设达到平衡的状态。
2.3.1 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监管工作 农用土地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对进行农用地建设的单位或组织加强审核,避免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设施农用地。在审核时,要严格审核程序。首先应判断审核人是否了解设施农用地的用途,如果在了解过程中发现有其他目的,一定要及时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在农用土地审批下来后,相关部门也要经常调查监督,以防出现将农用土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情况出现;最后,要合理利用和规划农用土地的规模,充分利用农用闲置设施,减少随意建设和土地浪费等情况。
2.3.2 发挥国土部门的引导作用 土地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因此,国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通过制定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措施,避免出现非法用地、y占土地等现象。另外,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坚持科学用地,对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
2.3.3积极探索农村城镇化土地资源配置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脚步的加快,我国的小城镇数量增多,因此,土地管理制度应根据我国的特点,建立多元化的小城镇土地市场,既涵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也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改变以往传统的依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推进城镇化的约束,推动城镇化进程。
3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总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积极重构,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程雪阳.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土地科学,2013,(07):15-20.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农村不仅仅是为了城乡统筹发展,而是以城乡统一发展为导向建立一系列农村建设用地,立足我国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保持底线思维,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夯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权能,从而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建立起以土地增值为目的的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的一切权益,保障农民分享土地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一、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不同的地区、地理条件下的方案不一,要将农村地区进行分类,在高山、丘陵、平原等分别建立农村试点,逐渐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其一,应准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正确方向,紧扣全会内容,为农村建立明确的土地制度改革任务,坚守改革的基本底线,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在“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大力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程序与步骤审慎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促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在保护生态环境下协调好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改革合力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活力。其二,应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保土地征收制度向“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方向发展,确定好征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尽可能地缩小农村试点中的土地征收范围,制定一系列土地征收目录,界定好农村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从而在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下减少因土地制度改革不合理而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并形成一系列矛盾m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征收信息的公开性,充分赋予被征地农民的一切权利,形成合理、规范、多元化方向的土地保障机制。
二、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
土地是重农固本、安民之基,只有结合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将土地制度改革提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日程中,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才能全面深化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攻坚克难,为彰显农村新一轮的新局面注射动力。其一,做好土地分离经营权的工作,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结合农村土地发展和利用现状开展并创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逐步引导农村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其二,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占有重要的位置,需要在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转让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所形成的产物,也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则必须结合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方向,有方向地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切实优化我国农村各地区的土地资源配置,在缓解人地矛盾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强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劳动的整体生产率,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逐渐完善一系列农业经营制度。
三、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应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导向,建立明确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其一,应解决好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分布广泛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制度,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租赁、出让管理制度,在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维护好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切身权益,在确保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上,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能,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制度,在统筹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赋予经营性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权利,将其摆在与国有土地同等的位置,确保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形成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其二,应结合农户真实需要逐渐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村宅基地分配方面提供一系列政策与制度保障,赋予农户充分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一系列保障,在抵押、担保与转让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时候,采取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确权登记颁证,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应站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并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磊.城乡关系视野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道路选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论文摘要:土地流转与征用仍然是 农村 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转与征用是经济 社会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解决问题主要是土地转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关系,创新土地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 管理 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 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 总结 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 法律 上还不完善,而且在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 农业 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 社会 环境
建立适应 市场 经济 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 教育 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 农村 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 税收 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 管理 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 保险 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 人口 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 法律 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 财政 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农地制度的现实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需要继续完善。中国农业科学院教授牛若峰认为,这项改革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含混不清(《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除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则说本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以长期永久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另外没有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名正言顺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土地合作社。我们还应该看到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严重滞后与家庭承包经济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家庭经营是对时期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而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仍然沿袭了三级体制,公社体制的"遗留"与家庭经营的经济制度的磨擦是现实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
其次,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我们认为,当前农村许多地方,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事实上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经营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比如"机动地")和资产(比如以集体名义经营的乡村企业)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导致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土地矛盾和纠纷。近几年,我们对国内近20多个省(市区)的农村问卷和实地调查表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的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档。
削弱农地制度的几大因素
一、农民承包土地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已不堪重负。在经济意义上,承包土地是集体成员平等获取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在政治意义上,承包土地是农民获得民利的基础;在社会意义上,承包土地还担负着稳定乡村社会结构的重要作用。因此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稳定。
二、目前农村面临前所未有的土地调整压力。集体土地总量减少的过程,也是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过程;在农村,"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法律精神远没有落实,农民土地权利事实上"短期而不稳定"。
三、第二轮土地承包制度的现实安排与成文制度有较大偏差。乡村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屡有发生。时至今日,仍然有一部分地方没有完成二轮承包任务。
四、农村土地大量转移诱致农村生产关系变化,可能导致家庭经营制度逐步解体。根据我们的调查判断:(1)农业内部的土地流转表现出向本地种植养殖业大户、非农村住户(民间、工商资本和外资)等三种主体迅速集中的趋势;(2)农地资源向非农用途大量转移,"国家建设"、"园区开发"、"乡村集体圈占"三分天下;(3)与此相对应,农地资源转移正在悄悄改变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首先,土地规模流转引致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不断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可能被企业化农场和公司所取代;其次,承包农户在享有流转土地的补偿收益以外,其他土地权利在事实上将让渡给经营者。转入土地的大户和外来资本将控制村社的基本生产资料,进而左右村社"民主政治",从而打破传统的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村社稳定结构;再次,无地、失地农民如果不能顺利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镇,他们的身份将转化为大户和外来资本的"雇工"或者"新佃农"。
改革建议
我们认为,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这样做,可以减少土地私有化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震荡,同时,土地产权清晰,长期归属于承包农户,能够化解当前矛盾而又比较稳妥。
因此建议:
--以"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人口平均分配承包土地。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的金融;约束效应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当中,恰当、有效的农村金融配置,不仅能够降低生产和销售中的风险,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够进一步削减农业生产者的借款,从而为其提供必要的成本支持。概而言之,农村金融的科学配置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实际上来看,作为经济体系重要组成成分之一的农村经济,它的发展也一样离不开金融方面的支持。更需要我们明确的是,对农村金融约束效应进行分析,明确它们之间的实际关系,在整个分析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所以,本文将会着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约束效应进行审慎分析。
一、农村经济的发展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存在以下几个大的问题:第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存在滞后性;第二,由于农村的劳动力转移出现困境,农民的收入就不可避免的减少;第三,农村市场体制不健全,不完善。但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由于海外与内地的经济互动,在农业的金融方面出现了实质性的增长,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也随之得以改善,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就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二、农村的金融
事实上,当前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农村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土地制度,所属农民的土地和房屋不能被抵押,从而缺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供给。
第二,由于农村的基础设施较差,体制也不健全,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也弱;再者,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生产技术方面落后,所以,就造成了农业的资金周转速度慢,农业效益极其低下,这样就使得相应的金融机构在投资环境不理想的状态下,缺乏对农村金融的支持。第三,由于某些农村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农民对金融的需求量,这就使得相应的贷款事项就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也就会进一步造成广大农民所要求的金融服务被排斥在外的局面。
三、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约束效应的相关分析
本文在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约束效应的相关分析方面,主要研究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约束效应的体制分析。根据农村的体制变迁与理论革新,依据农村的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变迁的实际,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与农村经济发展制度变迁的过程明显的不同:
1.制度变迁的原因不同
尽管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的金融的变迁与农村的经济体制的变迁都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强制推行的,但是由于体制变迁的主体不同,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比农村金融体制的变迁更具有地方政府性。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时期,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的市场化更强,如今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了脱离外部压力,逐渐面向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向。在实际的农村经济运行中,虽然农民缺少正式参与推动制度变迁的机遇,但是能够通过对正式制度的拒绝施加影响。
2.制度变迁的程序不同
尽管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均是由国家主导的强制变迁,农村经济主体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变迁一直是处于被强制的状态,而这种被强制的状态更为突出的表现在农村金融体制的变迁上。相应的,在市场的经济时期,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仍以较为明显的国家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变迁为主。
3.制度变迁对象不同
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度变迁的对象,不仅不能参与有关制度的制定,而且其制度的变迁还会受到严格地压制。相应的,在市场经济时期,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中农村经济主体的地位明显增强,成为了制度的直接参与者,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的对象也随之出现多样化的趋势,而农村金融主体虽然变迁,但是人以国家主导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变迁为主。
概而言之,农村经济制度和农村金融的变迁之间的差别,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其影响可以表现为:首先,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会促进农村金融的变迁。良性循环的农村经济制度,会使得农村金融能够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的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会阻碍农村金融的变迁。滞后的农村经济制度,会使得农村金融不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也就会使农村经济的发展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条件,那么,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金融的供给之间就会出现时间差,从而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萎缩,也就进一步使农村的经济发展出现瘫痪的局面。
通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约束效应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但是要明确,只有农村金融的供给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否则,将会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树生.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化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乔海曙.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约束与解除[J].农业经济问题,2001(3).
[3]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04(5).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新农村建设;作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33-0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最终必然要落实到村庄上,落实到农民生活的空间上。因此,发展好农村中经济合作组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位
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群体的竞争力,按照“自愿、平等、互助、互利”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经营形式的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
目前,农村的土地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一是承包农户自己经营,家庭收入有限;二是承包农户将土地转让给村庄里其他人经营;三是承包户进城打工,土地由缺乏劳动能力的留守人员经营。这三种经营方式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小农经营,规模经济低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土地制度的创新改革就顺势而为地提上了日程。学者温铁军认为: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基本体制性矛盾的双重制约下,只有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城镇化改变三农问题面临的外部条件与加强小农村社经济内部化制度建设并重,才可能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实现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1]因此,他倡导在农村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
学者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意识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他主张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发展乡土工业,从而使农村经济的发展的收益真正留在农村,留给农民,并认为合作社是中国与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相竞争的一条可能的出路,“我们的制度根本上是要使经济生活融合于整个生活之中,使我们能以生活程度的伸缩力和资本主义的牟利主义相竞争。(2)237具体来讲,它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1.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及风险。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思认为,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存在着交易成本。而有效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可以发挥经济规模效应,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弱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2.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地位。现实中,农民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由于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往往是高价的农业生产资料接受者和低价的初级农产品的提供者,是农业剪刀差的直接受害者。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可以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不对等地位,维护农民权益。
3.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增加农民纯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农业合作组织使企业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之中,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新机制,这是农村继以后,在农业管理、产业组织和经营形式上的一次创新。
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分析。从全国的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仍处于探索徘徊的阶段。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1)加强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现阶段地位依然薄弱,这需要国家强有力的介入干预。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同时,政府应该积极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流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改革,为农村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府要发挥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贷款渠道,破解农村融资难问题,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2)完善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里的土地流转不包括农户间自发的、小块承包地的代租代耕,而是指土地向适度规模化经营集中,经营权向业主、种田大户以及一些农业产业化的公司流转。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下,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方式,允许农民或社区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同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
(3)培育新型农民。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做好技术推广、定向培训等工作,重视提高务农劳动力的素质和劳动技能,培养一批具有企业管理理念的农业经营者,重点扶持农业专业大户,并通过他们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和示范周边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此外,应完善和强化农业推广服务功能,提高农村人口综合素质。
总之,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经之路,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意义,我们必须加强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更好更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2].文集(第2卷)[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3]高伟.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J].南方经济,2002.8.
殊不知,最早、最开放的市场经济并非出现在近代商业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出现在西汉时期的中国,并且它还是寄托于封建经济而生的。
最开放的市场经济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只要看看当时的经济活动是否拥有市场经济的特征就好了。首先,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人,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人与人在市场里都拥有平等的地位,那么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下,人人平等有可能做到吗?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在西汉时期,汉武帝开始推行“编户齐民”制度,一来将平民正式编入户籍,方便国家管理,二来赋予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这样一来就保证了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人们身份相同,没有等级性,可以独立地进行决策了。
其次,就要看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是否拥有明确的产权,即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否拥有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最为重要的处置权。很明显,在财产私有制社会,卖家出卖私产自然是可以的。这样一来,市场经济的两个要件就全部齐备了,事实上,古代的市场经济与现代的市场经济差别并不在制度本身,而只是技术水平高低有别罢了。
中国古代不仅有了市场经济,而且已经有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股份制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而中国古代的租佃制度就是地主将自己所有的土地租给佃农来耕种,佃农拥有对土地的管理权,只需在每年交租一次,和给股东分红的意思基本相同,可见租佃制度实际上已有了股份制度的雏形。
人地比率阻碍了发展
看到了这里,你或许会想,中国古代不但有市场经济,还有市场经济的组织形式――股份制,那么为什么还不能进入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呢?
其实,中国古代经济发展遇到的障碍,并不是小农经济的形式本身,而是人地比率提高导致的结果。即使在现代西方国家,小农经济仍然存在,人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家庭式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们劳动的积极性,还节省了大量的监督管理成本,只不过在中国被扣上了一顶“封建主义”的帽子而已。
而人地比率的不断提高才是一切问题的根源所在。在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土地是人们绝大部分收入的来源,而根据人地比率,可以将中国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两汉时期,地多人少,典型的五口之家就要耕作50亩地,人们感到力不从心,因此便发明出了许多节省劳力的工具,使人均生产力超过当时的欧洲;第二阶段在唐朝时期,随着人口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开垦出来,铁开始应用于农具之中,生产力有了又一次的提高,仍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第三阶段在宋朝时期,人口增速超过了土地开垦和生产率的增长,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南宋时,人口持续增长,劳动力过剩现象严重。其实在宋代,中国已经有了发明制造机器的能力,英国革命前的“珍妮纺纱机”,早已在中国出现,工业革命也有条件在中国首先爆发,但正是由于劳动力过剩,人们不再需要制造机器,光靠人力就能完成地里的工作,因此在宋朝之后,人地比率开始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
但人地比率问题绝非仅仅是在中国存在的,我们的邻居日本是岛屿之国,还有很多山区,人地比率一直很高,可是人家为什么没被人地比率制约呢?这与财产继承制度有相当大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财产是由所有儿子均分。而日本则是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家庭的所有财产,其他儿子分不到财产,长大后都要离开家,自谋生路,因此日本的土地都比较集中,不会越分越少。既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只是少数人,人地比率自然就不会提高了,而其他离家出走的儿子则会走出新的道路,创造出新的财富,发明出新的生产工具,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
反向的城市化
人地比率不仅限制了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连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因为它变得非同寻常了。
从战国到南宋之前,中国的城市化发展速度一直很快,城市人口比重最高达到了22%,人口不断向大中型城市集中,到了13世纪,南宋的都城临安(今杭州)人口达到了250万,而同一时期,欧洲甚至还没有超过10万人的城镇中心。像英国的伦敦更是在19世纪后期,人口才达到这一数字。
但是自南宋开始,直至19世纪中叶,由于全国人口总量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城市人口比重从22%持续跌至6%,城市人口不但不再向大都市集中,反而向农村靠拢,在江南地区形成了众多的小型市镇,这是外国城市发展史上从未出现过的现象。那么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了解粮食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制约。要知道,城市人口基本上都是非农人口,因此就必须依靠购买别人生产的粮食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也就是说,城市人口的口粮必须依赖农村供给。但是农民不可能将所有种植的粮食都卖给城里人,他们出售的只能是自己消耗后剩下的余粮。可以说,农业的余粮率往往决定了城市化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同时,当余粮率固定的情况下,粮食供应圈的大小和运送粮食的成本高低也决定了城市规模的大小。这个不难理解,在市场交易中,人们都在追求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农民发现在城中贩卖余粮的价格减去运输余粮所需的成本后,获利还不如在临村卖出余粮多,那么农民自然也就不会白白跑远路到城市中去贩卖粮食了。当然,如果农业的生产力提高,农民的余粮变多了,也会促使依托于其的城市规模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