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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了行政管理专业集中实践教学的模式
专业社会实践调查能够培养学员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思想,中央电大改为指定题目的调查,使调查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实效性,使学生的社会调查真正落到实处。创新了行政管理专业集中实践教学的模式。
(二)社会实践教学的特色化,促进了学科建设的发展
学科建设是电大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对于提高电大办学层次和社会声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行政管理专业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改革,改变了传统的、旧有的模式,开拓了一条新的有特色的模式,促进了学科建设的丰富和发展。
(三)培养了学生实践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行政管理专业的社会调查,强调实际操作训练,选择规定的专题进行研究,从而获得感性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四)加强了电大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
对行政管理专业开展专题研究,是加强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对于解决一直以来困扰我们的实践教学的薄弱环节,对于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具有促进作用,通过专题调查活动,进一步拓展电大社会化服务职能。
(五)对利用电大系统资源优势来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方面进行了尝试
行政管理专业学员的社会调查课题,由原来自定题目调整为定向的题目,使学生的社会调查和国家的重点、热点问题紧密结合,是利用电大系统资源优势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方面进行的一项新尝试。
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
因素对分校和学习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状况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分析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
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一些错误认识。学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综合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数学员态度不端正,认为只是走过场,敷衍了事,抱有侥幸心理,东拼西凑,没有实际参与调查,文章陈旧,没有自己的观点,抄袭现象严重,没有达到综合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势必影响到实践教学的质量。
(二)实践教学形式呈现单一化
尽管行政管理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就总体而言,实践教学形式仍单一化,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的发挥有一定的影响。专项的社会调查模式要求社会调查主题、要求一致,方便了学生的操作,但是也带来了限制学员思维,束缚学员参与主动调查的积极性。例如,统一设定的选题限定了社会实践的选题范围,学员只能从农民工、农村青年、大学生这三个题目中被动选择,脱离了工作实际,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学员态度不认真、应付等现象。
(三)师资力量欠缺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显露出师资队伍不足的问题。以山西为例大部分分校电大进行集中实践环节辅导时都是聘请外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因为本职工作的繁忙,在指导教学实践环节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到位,师资力量欠缺是阻碍实践调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报告抄袭现象
严重行政管理专科学员普遍存在文化底子薄,专业理论素养不高的现象,专项的调查形式,导致调查报告的选题和学员所从事的实际工作相脱节,导致一些学员没有进行实际的调查,从网上下载资料和参考别人的调查文章,拼凑完成,形成自己的调查报告。结果社会调查流于形式,使得集中实践教学没有起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学员工学矛盾突出。二是普遍存在注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三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欠缺。基层电大教师普遍存在理论知识水平、结构体系、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现象,很少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视野比较闭塞,综合工作能力受到影响,导致实践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不够。
三、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思考
(一)丰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
我们可以完全不拘泥于中央电大规定的四个专题选项的研究,可以根据山西电大的实际情况,分校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专题研究。为了进一步拓展此思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我们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1.开展随岗实践
学员可以结合学生自身工作实际,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用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际。
(1)以学生为中心开展随岗实践教学设计。以学生和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是远程开放教育的核心理念,随岗实践作为社会实践调查的一种尝试,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在进行随岗社会实践教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践环境、条件及实践能力的差异,要由学员自主选择随岗实践项目、实践单位及时间等,学生依据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要求选择实践项目与单位,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学生,由学生自己联系随岗实践单位,或由学校安排与其他同学一起组成实践小组在同一单位进行随岗社会实践调查。
(2)以教师为引导落实随岗实践调查指导。为了切实保证随岗实践教学落到实处,专业辅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实践规则确定学期随岗实践教学内容与形式,制定随岗社会实践参考项目供学生参考,拟定学生随岗实践活动安排表,确定参加随岗实践活动的学生名单、实践单位,和学生商定随岗实践的具体事宜,指导学生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开展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在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中,要求学校辅导教师利用班级QQ群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专业指导。
(3)以督察、监控为手段加强随岗实践过程的考核。辅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员随岗实践过程的督察和监控,定期到社会实践单位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同时要求实践单位对学员随岗实践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学生必须在随岗实践结束后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学校辅导教师对学员随岗实践报告进行评阅,给出报告成绩,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只有成绩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实践学分。
2.专项调查
行政管理专业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围绕社会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进行社会实践调查,调查研究成果可以对当地的社会发展起借鉴作用。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小组协作调查
所谓小组协作调查就是以小组为单位,利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关系,促进学员的学习,在小组协作调查中学员不再是单独的个体,学员成为相互合作的共同体,依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分工,使调查更具有深度和广度。能充分发挥学员自身优势,增强了学习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培养了学员沟通、合作能力,最后以协作小组的团体总成绩作为主要的评定标准。
(二)建立激励机制
形成良好学风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是社会实践教学质量的保障。学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教学的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学风。在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设计上,要科学、合理,符合社会需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学员能力的培养。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确保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充分利用
现代网络技术,创建具有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网上资源辅导,结合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建立选题指导、专题讲座、调查前瞻等栏目,满足学员对社会实践教学的需求。
(四)加强教师师资力量建设
学校要建立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库,来解决辅导教师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辅导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指导质量。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针对学校普遍存在的忽视社会实践教学监控的现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社会实践教学进行监控,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践”教学原则,加强社会实践教学,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这个体系不能是孤立的,要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四、总结
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这为新时期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门,也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力量。它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扮演着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市场经济坚强卫士的重要角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好坏,事关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在新的历史时期研究和探索工商职能的发挥,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不断进步的根本所在。当前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我们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和应对;
一、转变思想观念从“收费监管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客观原因,征收两费是我们基层工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们把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都倾注在收费上,削弱了监管服务职能,导致我们基层干部队伍监管服务能力的缺乏,工商部门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转变观念,把工商工作从“收费监管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强化监管职能和提高服务水平上来,增强我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为了更好的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把工商队伍的能力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建设一支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高效性队伍,切实增强工商干部的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自觉的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本职工作中,始终坚持科学监管,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我作为一名商标广告监管执法人员,一是要立足本职,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近一步落实省局一切围绕经济发展,一切服从经济发展,一切服务经济发展的思路。充分的履行商标广告监管职责,更加主动的服务经济发展,更加坚定的当好市场卫士,更加主动的拓宽监管视野,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创造性、科学性。二是从实际工作出发,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举措,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区是一个欠发达的地区,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有效注册商标只有388个,因此,我们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商标法》,提高人们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帮助新设立的生产性企业使用和注册商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地方龙头骨干企业,运用商标战略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培育一批具有相当效益规模的品牌企业群体,打造自身信誉,提高商标知名度,加快品牌扩张和延伸,不断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发挥地方产品的优势,增加经济产品的价值含量,创出我区知名品牌,推动我区经济高速、健康发展。三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切实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净化市场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四是充分利用省局商标查询系统为,在企业的商标续展、变更提供帮助和服务,尽最大努力减少无效商标的产生;五是充分发挥我区农业大区、畜牧大区的优势,继续对农民、涉农企业加大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村种植(养殖)协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他们做好商标注册的前期准备工作,帮助他们制定商标管理和使用制度,积极引导他们运用农产品商标发展农业生产,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促进农业不断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实现一村一标(农产品商标),一乡一品(著名农产品品牌)。六是积极开展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宣传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功效、保证疗效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我们要以学习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线,以“四个统一”为统领,运用发展的眼光,站在全局的高度,找准二0__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与十七大精神的结合点,围绕分局的中心工作和任务,继续从完善健全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 行政指导; 法治化; 救济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53-02
近年来地方政府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取得明显成效。以行政民主化为导向的政府管理创新包括了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行政指导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二战后开始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和运用,逐渐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导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行政指导也更多更灵活的运用于各个领域的行政事务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2004年3月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依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行政指导作为行政管理创新的产物,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相比较,具有非强制性、互动性、灵活性等特点,有利于我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一、行政指导的实践意义
随着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现象的出现,以及世界范围内行政民主化潮流的推动,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开始更加注重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为代表的柔性行政方式的运用。
(一)推进行政指导,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200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明确了在新时期政府转型的方向和任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政府要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型;政府的角色要由过去单纯的秩序维护者、发号司令者转变为服务者、指导者,而相应的,政府的行政方式也要从单一、单向、强制的硬性管制措施转变为多样、互动、柔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而行政指导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柔性管理方式,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其在各地行政机关尤其是在福建、宁夏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探索和推进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推进行政指导,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依法行政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最早的含义,是指行政必须服从国会法律。依法行政原则产生的背景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一方面,资产阶级需要以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因国会中新兴资产阶级力量占优势)去规制政府中保守的封建贵族势力及其影响,另一方面,因为当时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公共管理较为简单,由国会提供公共行政所需的全部法律规范是可能的,因此当时就规定一切政府行为均须有议会法律依据。但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公共管理需求大大增加,国会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客观需要,人们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依法行政之“法”不再限于国会立法,逐渐扩大到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特别是在行政模式由传统的管理行政逐步走向服务行政的情况下,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软灵活的行政方式也就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起来。因为现代社会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层出不穷,但法律相对滞后,作为政府却不能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推卸其行政责任的问题,因此,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手段因其灵活性便成为了现代政府的首要选择,从而来解决日益复杂的行政任务,以加强和改善经济与社会管理。当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指导时,也必须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因此,行政指导并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补充与发展。
(三)推进行政指导,是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推进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改变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在传统行政管理“命令──服从”的模式下,相对人对政府容易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而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和自主性的特点,从而可以减少传统行政强制行为所引起的摩擦,相对人就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接受政府的指导,行政机关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且更加容易的实现了其行政目的。另一方面,行政指导有利于相对人利益的实现。由于行政机关具有的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是相对人所无法比拟的,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往往能迅速、准确地把握市场信息,从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例如,宁夏平罗县工商局从当地农业人口多的实际出发,着力培育农村经纪人,免费为农村经纪人提供经济信息和科技、维权等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农业发展的难题。
二、我国行政指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政府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大量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来推动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由于我国行政指导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所以行政指导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问题,操作中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行政指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低。我国行政指导起步比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目前我国尚无调整行政指导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程序的法律法规,仅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行政主体进行随意性指导,违法指导现象大量出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二)行政指导异化。行政指导本来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来决定是否承担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行为。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有的政府官员习惯于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行政指导行为往往被烙上了强制的色彩。例如,湖南省长沙县政府2010年发文提倡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干部职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公益事业,但当地教育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却强制教师捐款,把自愿的行政指导异化成了强制性的行政命令。
(三)行政指导的透明度不高。我国行政指导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机制进行约束,有的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指导的时候随意性很大,暗箱操作,就使得相对人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例如,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在对本地的部分企业进行商标注册或者著名商标申报的行政指导时,对企业的选择标准并未公开,等于是政府“选择”的结果,对于未获得指导的企业则是不公平的。
(四)行政指导的责任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因为行政指导制度在我国目前还很不规范,对其性质和运作机理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容易造成行政指导被滥用,但又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绝大部分行政指导案件游离于司法救济之外,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三、行政指导法治化对策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由于在实际上具有某种程度的权力影响力,也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因此,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转变行政观念,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由于历史原因,各级政府仍然缺乏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行政观念。首先,缺乏公开透明的观念,应该向社会进行公开的事项未公开,暗箱操作。其次,缺乏服务的观念,有的公务员权力本位观念严重,习惯于“为民做主”。三是缺乏责任观念,目前我国政治责任监督的程度仍与人们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因此,实践中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与服务型政府理念相适应的行政理念。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指导的认识,正确区分行政指导与传统的行政命令,防止出现因为理解偏差使得行政指导异化的情况。最后要提高公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专业指导必须要进行专业培训。
(二)完善行政指导的程序法规范。程序是保障法治、防止恣意的关键, 依法行政离不开行政程序。行政指导也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我国可以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行政指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通过建立健全行政程序约束机制来提高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水平。
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对行政指导加以法律规范的行政程序法。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列出专章或专节,从程序约束的角度重点就行政指导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指导方式、实施程序、救济途径等基本内容作出必要的规定。在实践中,还应当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行政指导过程的透明度,例如,行政指导应采取书面形式;指导的内容必须合法,过程必须公开,并说明进行指导的理由依据;设立听证制度等等。
(三)完善行政指导救济制度,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指导在很多国家的行政实务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纠纷也不断产生,一些国家如美国已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美国法院认为即便行政机关采取的是非正式的行政指导行为(如信息、通信解释等),但只要它具有令行政相对人难以置疑、会相信其具有拘束力的外观,对相对人带来了不利影响和损害的实际效果,引起了要求司法裁断的争议, 那么就应当将其纳入到司法复审的范围。但对于行政指导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学术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日本学者普遍认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其他相当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 无法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台湾地区也认为“行政指导不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 故不能以诉愿或行政诉讼等方式予以救济, 只能实施指导机关的上级机关从内部加以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虽未明确规定行政指导,但也没有排斥。2000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关键问题就在于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强制性,国内外学者对行政指导理论上无强制力意见一致,但对其事实上是否具有强制力则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行政指导虽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但在当代中国不可否认其具有事实强制力,因为行政权力在当今中国的影响无处不在,相对人或许是迫于行政权力的威慑,或许是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依赖,事实上往往都接受了行政指导,而基于此信赖而导致的损失若政府不给予一定的保护势必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为此,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行政指导行为给相对人带来损害的话,应当允许相对人提讼,寻求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所以要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救济制度,一方面建议修订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尽快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另一方面还应逐步建立与完善与行政指导有关的行政苦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项制度,这些制度配套互补、共同作用,从多种角度行政指导对行政指导进行纠错和补救,这既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逃逸出法治轨道,又可对因行政指导行为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予以救济,促使行政指导行为加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注释:
① 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1.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一、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工作情况和通过学习调研形成的思想共识
省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等重任。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局党组团结和带领全系统干部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的决策部署,不断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是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市场秩序。紧紧围绕制约全省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坚持整顿与规范同步、治标与治本并重,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机制和办法,努力推进工商职能到位。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装备建设,提高了工商执法效能。“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集中全省工商系统力量,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强力措施,发扬过硬作风,合力攻坚克难,按照省政府要求,对流通环节问题乳制品进行认真清查、下架、封存,并牵头组织销毁工作,严厉杜绝问题乳制品再次流入消费者手中,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积累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可贵经验。
二是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全民创业、商标战略等一系列政策性措施,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职能优势,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省内外民营企业到我省贫困地区投资办企业,走出了一条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扶贫开发的新路子。
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夯实科学发展的基础。一是根据市场变化和形势发展,调整机构设置。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省、市两级实施了注册登记和企业监管分设,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经济检查总队、支队、大队,进一步增强了工商执法、消保维权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狠抓基层建设。在科学整合、撤并的基础上,强化软硬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使全省基层工商所全部改设为工商分局,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显著增强。三是积极稳妥地解决突出问题。报经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顺利完成了系统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连续3年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近800名,系统干部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落实了体制垂管以来干部等人员的定岗定位。
四是狠抓班子队伍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是狠抓班子建设。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积极实施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干部监督考核等办法,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素质结构明显改善;二是狠抓教育培训。积极采取全员培训、上岗培训、任职培训、挂职培训、巡回培训等措施,广大工商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工商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三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针对系统实际,着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了“一岗双责”,省局被省委、省政府列为2006年、2007年行风评议免评单位。回顾十六大以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深切感受到坚持科学发展,勇于实践,不断创新是工商事业发展的力量之源。特别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党组一班人认真学习、解放思想、深入调研,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了更深更新的理解,形成了以下思想共识: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握其内涵和本质。深入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关键在于认清这一理论体系是新的价值形态、知识形态、实践形态、制度形态的有机统一。只有系统、科学地分析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四种形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注重掌握和运用科学发展的前沿知识成果,努力在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推动工商事业科学发展的实践上下功夫,建立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才能不断把科学发展的事业推向前进。
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突出解放思想这个主导。解放思想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是打开推动一切工作的“总阀门”。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更新思维方式和工作理念,善于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就会大有作为。
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依靠群众这个主体。坚持走群众路线,带领群众一起学习、依靠群众一起查摆、发动群众一起实践,使学习实践活动成为用科学发展观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过程,形成广大工商干部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切实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党组和领导干部要起带头作用,着力研究新机制、探索新路径、采取新措施、打造新平台、建立市场监管新模式,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便于掌握、易于操作的具体抓手和有效方法,使工商事业科学发展真正见到实效。
二、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原因
省工商局党组针对学习调研和“四个征集”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反思思想和工作,认为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领导水平、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到位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聚焦提炼出以下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解放思想的深度不够,推动河北科学发展的理念和站位存在一定的局限。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简单按照规定办、习惯办的思维以及“就工作论工作、就业务研究业务”的倾向;对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得不够深透,从全局、战略、长远发展的高度,整合、拓展、提升工商职能,服务、促进、保障科学发展还有差距。
(二)学习理解、运用把握宏观经济政策有所局限,服务发展的举措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支持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缺乏及时有效的措施;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新农村建设、实施商标战略等方面与发达地区还有差距;在落实支持发展的有关政策上还有“中梗阻”现象。
(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成效与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及群众期盼还有差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反思,我们还存在着理论研究不够、实践探索不够、组织全系统改进和创新监管工作不够等问题。一是监管执法的理念、方式还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时代要求,对一些高智能、隐蔽性、复杂化的违法行为,缺乏先进的设备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二是对一些新的领域,如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新兴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监管,还涉及不深、研究不够、措施不到位。三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仍有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装备落后等问题;四是对农村集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小规模大群体的区域特色食品集散地等源头治理,还需进一步研究探索有效的办法;五是无照经营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还有薄弱环节。12315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己充分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但解决消费纠纷的效率与质量还不高,消费维权事前防范机制尚不健全,
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需要在提升质量、延伸触角、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消费维权普法、消费知识推广、执法理念宣传仍需大力加强。
(五)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还比较滞后,执法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有些软件系统的信息还不兼容、匹配,需要进一步整合,搭建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统一协调的信息化平台;电子政务、自动化办公在系统化、规范化、统一化方面还有差距。
(六)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工商行政指导工作还不完善;向社会公众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主体信息等,还不够及时、快捷、准确;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息资源,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综合分析水平还应进一步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管信息在曝光违法违规、倡导诚信经营、提高违法成本、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尚没有完全显现。
(七)对工商行政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管理体制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不尽相符。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出台后,全省工商系统设置合理、科学高效、权责明确、运转顺畅的层级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两费”停征后,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实现工商工作转型,研究不够;系统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等问题;垂直管理的优势尚未完全发挥,一些执法资源还未得到有效整合;全省工商系统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
(八)队伍素质和作风还不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仍需加强。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看,执法队伍的廉政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有些工商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理念、知识结构、综合素质等,与肩负的职能还不相匹配;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还没有彻底根治;在建立体现工商特色,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管理的措施还需研究深化。
对照存在的突出问题,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省局党组认真查找不足,深挖思想根源,深刻解剖分析,认为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缺乏深入、系统的学习和研究。随着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省局党组深刻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立意高远、博大精深、意义重大、常学常新。对照科学发展观反思,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不深入、不系统、不透彻,致使面对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执法监管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熟练全面地运用科学发展观这一思想武器谋划工作、指导实践,不能自觉自如地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是对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缺乏充分科学的认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出现,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监管市场主体的复杂性;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增加了市场监管的范围和难度;高科技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出现,与市场监管手段科技含量不高产生了新的矛盾;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加大了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主观上我们对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不够,知识面不宽,面对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在抵御国际金融危机方面,有时感到知识储备、知识更新不足。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知识化等特征日益凸显,只有汲取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和前沿知识,才能更好地指导全省工商系统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是在体制机制建设上缺乏及时性、系统性和完整性。针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经济社会发展等新任务,研究长效性创新举措不够;对基层实践创造出的新鲜经验,发现、总结、提炼并上升为政策措施不够及时;没有很好地把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体制机制是全省工商系统面临的重点课题。
四是在调查研究和“寻策问计”上缺乏深度和广度。省局党组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能够做到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广泛深入调研,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针对问题分析原因,我们深深感到:深入基层调研较少,“寻策问计”范围不广,客观上班子成员少、事务性工作多,主观上党组一班人没有抽时间、挤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推进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
省局党组十分重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转化问题,围绕如何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设为目标,谋划推进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进行了深入研究,明确了发展理念、工作思路和十项具体措施。
(一)发展理念
一是坚持“秩序为重”的理念,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市场监管的能力。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和内在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关注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坚持“发展为要”的理念,积极整合运用工商职能,努力提高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能力。把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促进和引领科学发展贯穿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履行工商职能的全过程,不断整合职能、充分运用职能,扎扎实实搞服务,一心一意促发展。
三是坚持“效能为先”的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提高精确监管、科学监管的能力。大力弘扬自主创新精神,不断理顺体制机制,调整整合现有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整体效能。
四是坚持“素质为本”的理念,全面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全省工商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是坚持“和谐为魂”的理念,积极行政,努力提高为民、便民、利民的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实施和谐监管、柔性监管和人性化监管;
积极推进工商文化建设,营造内和外顺的浓厚氛围。
(二)总体工作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推动河北科学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有效、有序地推动各项工作开展。针对工商系统垂直管理的实际,结合新的职能和任务,明确省、市、县工商局和基层分局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层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消费者维权体系、探索内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创新监管执法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拓宽监管领域,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执法方式从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执法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转变,监管执法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测评办法,给坚持科学发展的人以激励,给善于科学发展的人以舞台,给不会科学发展的人以压力,给阻碍科学发展的人以惩戒,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作风的转变和效能的提高。
(三)十项具体措施
推动科学发展,迫切需要新的体制机制作保证。我们针对部门实际,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拟建立以下十项具体措施。
1、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科学规范监管。结合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和全省工商系统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规范省、市、县(市、区)工商局及基层工商分局的工作,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业务工作规范》。
2、建立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应措施,促进河北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促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积极运用工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出台《河北省企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拓宽企业融投资渠道;全面推进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预年检,提高工作效能。综合运用工商职能为企业提供准入、退出、商标、广告、合同等优质、高效、全程服务。
3、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的各项措施,实现和谐执法、科学执法。积极拓宽系统行政指导的领域、主体,不断扩大行政指导项目,实现和谐执法、科学执法。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4、建立强化执法监管的科学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制定《加强和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执法办案联网应用工作意见》、《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办案机制与发挥整体合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监管规范落实监管责任的意见》等,着眼于工商事业科学发展,强化素质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广泛应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5、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新的经济形势下,“问题”商品已经成为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头号敌人”,如何汲取“三鹿”奶粉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是工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我们将切实关注民生,围绕“问题”商品和“地沟油”、“小饭桌”、“黑网吧”、“禁塑令”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在全省推行食品安全监管电子备案系统,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科技含量;制定《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彻底根治无照经营难题;制定《河北省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推行《河北省食品、农产品、农资市场驻场监管办法》,实施源头治理。
6、建立和创新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服好务。进一步深化红盾护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商标富农、政策惠农、维修便农等服务“三农”新机制,完善农村家电、农机具维修服务网点,在全省开通维修服务“一线通”,制定《河北省维修服务“一线通”实施方案》,有效解决农民维修难、维修贵问题。
7、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支持举措,为外资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为规范外企监管,支持外企参与河北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属地管理,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8、建立实施商标战略的机制,不断提升我省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围绕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商品,严厉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重点保护涉外商标、驰名著名商标、涉农商标等商标专用权。制定《河北省商标战略实施意见》,支持和帮助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高我省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9、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的举措,努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采取走出去引进来,在政策发展上积极扶持,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河北民营经济做大做强的意见》。
10、建立队伍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机制,打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工商系统党建工作的意见》及加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若干规定;加强工商文化建设,凝心聚力促发展;加大对粗暴管理、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防范廉政风险、执法风险的新举措,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责任机制。
四、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省局领导班子是全省工商系统的中枢和“司令部”,是推动工商事业科学发展的“核心”。我们将结合工商系统垂直管理的实际,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省局和市、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根本指针,紧紧围绕省委“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河北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工商部门“创新发展理念和方式,认真履职尽责,提高执法能力,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主题任务开展工作,切实把组织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把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着力在建设队伍、带好队伍上下功夫。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核心和灵魂,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局党组中心组和全系统理论学习制度,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作为重要内容,坚定信念,践行宗旨,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各级领导班子谋划发展的共识、领导发展的思路、促进发展的举措。
二是创新领导机制。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实践,敢于化解矛盾、善于破解难题,在实践历练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敢做善成、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要不断创新领导机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协同机制、总结反思机制,形成领导科学发展的开拓创新能力。
一、“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具有
重要的时代特征和理论意义
科学的理论总是从不断发展的实践中产生,同时又指导实践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内外环境的重大变化,也迫切需要新的理论指导。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适应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性。
一是适应了当前国内外形势的新需要。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指导各项工作的指南。“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是科学发展观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部门化,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其次,当前国内外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给工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在准确把握企业对工商部门的需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确保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也是工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再次,责任政府建设和民生利益维护,给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许多重大责任事故,特别是近期发生的问题奶粉事件和多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深刻的警示。“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的提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理顺思路,调整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重大转型,征收了二十多年的“两费”停收,使许多工商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干部职工出现了迷茫、不知所从的现象,部分人员的能力、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和发展的要求,对新的经营方式敏感性不高,对新的领域比较陌生,监管执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相对不足,面临着“本领恐慌”。要把他们从习惯于收费的状态中转变到加强监管、行政执法和服务发展的工作形态上,改变对原有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的“路径依赖”,还需要一个时期的心理适应和工作转型。“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指明了方向。
三是有助于推动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管机制创新。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大部门体制改革”设想,就是要着力解决机构重叠、政出多门、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新的“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新的职责,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创新思维方式和监管方式,抉弃传统的、落后的管理理念,努力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空间;在部门内部,要合理配置管理资源,推进管理创新、组织创新,避免“系统失效”现象,着力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是有助于树立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小政府、大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工商机关是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必须对政府负责,为公众服务,“四个转变”将工商机关的服务寓于监管职能之中,有效地达到让社会满意的“四高目标”。同时,在“两费”征收时期,许多基层工商机关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收费上,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工商部门职能的认识也基本停留在收费管理上,“两费”停征以后,社会上一些人对工商部门的存在价值产生了误解。鉴于此,尽快实现“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将使工商机关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获得社会认可。
二、落实“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要求的方向探索
“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是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刻把握和科学解答,准确地把握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开展。要实现“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要求,结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应当抓住“人本、监管、发展”三个核心内涵,从队伍、执法、服务三个方面做起。
们还邀请了总局、省局和高校的领导、专家定期为干部职工授课,成效显著。今后,如何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能,如何加强与研
究机构的合作,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已有的科研成果,仍是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探索的重点。
二是大力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和监管机制创新。“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职责,推进职能到位。但当前的严峻经济形势,又要求工商部门不能按常规走路,要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巨大困难,因此,要切实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应当围绕着“网格化精细监管、专业化综合执法、规范化法制监督”三个方向,实现执法主体、程序、效果三个达标;在监管领域上,以维护食品安全、农资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商标专用权保护、虚假违法广告治理、治理商业欺诈、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为重点。要努力拓宽监管领域,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探索和创新对企业、市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在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上,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推行数字化管理模式,实现由“人管”向“技管”的转变,由“单纯管理”向“服务管理型”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实现监管职能模式化,监管流程标准化,监管环节科学化。
近年来,**市工商局在整合执法监管资源、推动管理机制创新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首先是推行了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分层分类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落实总局和省局各类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商贸大市的实际,针对**市场多由村居企业主办,导致产权不分、责任不清、机制不活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行市场公司化登记改革,以规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两个主体”为重点,以实施“市场公司化登记、信用分类监管”为内容,以“评定星级商户、创建文明诚信平安示范市场”为载体,带动**商城经营业态的全面提升。将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网格化监管等制度有机融合起来,探索实施整体监管巡查制度。同时与金融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整合信用信息,打造权威的信用数据资源。这项工作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同时,市局也被省局确定为全省首批试点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5个单位之一。
再次是开展对依法行政的再认识,创新监管方式。为实现“两费”停征后工作的顺利转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全面提高,市局决定将2009年的年主题确定为“行政执法规范年”,全面落实信用分类、分险度分级、警示信息、重点区域“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对执法科室、服务窗口、后勤科室、县分局和基层工商所等不同的岗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能、工作责任、工作目标进行一一规范,细化执法和服务流程,严格绩效考核标准,既有对事的管理,也有对人的监督,力争通过努力,使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得当,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
三是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近年来,工商机关的服务意识、服务手段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是服务工作在如何更适应经济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服务手段的完善和管理方式的科学化上,还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也有许多可以努力的空间。应当继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大服务”理念,实现服务从职业道德向法定职能的转变,从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经营者为中心转变,拓展服务内涵,做到职能服务、权益服务、程序服务相结合。职能服务,即坚持依法监管,实行公平公正的执法服务、主动到位的政策服务,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就是对经营者最好的服务;权益服务,就是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救济程序,切实维护和保障经营者的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建设“阳光工商”,将执法的全过程置于广大经营者的监督之下;程序服务,就是整合服务资源,简化经营者办事环节,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并把服务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包括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及时预警、年检公告等一整套工商服务规范。通过努力,不断提高服务层次,增加服务科技含量,提高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当前,受国内外大环境的影响,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面临着很大困难。工商机关应当强化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谋划工商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同向思考、同步决策”;工作中,突出企业解困、农村发展、消费拉动“三个重点”;认真听取党委、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工商部门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需求;摸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掌握企业的实际需求,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大力强化行政指导职能,继续深入实施“红盾帮扶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全员参与,包帮扶持,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度难关、保增长、稳就业。继续稳妥做好股权出资、出质和动产抵押工作,盘活企业资产,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建设体系的作用,积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在
论文关键词 公共项目 民生 绩效预算 预算制度
一、推行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的必要性
(一)实现节约公共财政资源的客观要求
“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在促进节能降耗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绩效管理来增加政府工作与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提高政府理财的民主性与社会参与性,保证政府部门及其组织以“最低成本的方式”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要,最终达到节约公共财政资源的目的。
(二)改善民生财政支出绩效现状的迫切需要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调整都要求我国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进而提升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
当前,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内部支出、政府间公共项目支出、地区间公共服务支出均出现了失衡。国家对现有事业机构投入大量资金,而事业机构给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却严重不足;国家在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等基本的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方面投入较少;加上财政收入向中央集中,导致我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落后地区难以提供和东部沿海地区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此外,我国部分公共服务组织存在着机构冗杂、职责混乱,职务消费不受节制,公共财物闲置浪费严重等问题。加上公共服务组织盲目决策,导致组织机构在这种高运行成本下的服务质量却十分低下。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绩效管理来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
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日益紧迫,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己成为决策层的共识。只有逐步建立起民生绩效预算活动的制度框架,制度安排和相关工作才能有序地进行。
二、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的构成
(一)明晰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分类体系
党的十七大以来,民生类财政支出项目逐步有了合理的分类,政府继续把支持“三农”、促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为财政工作的重点。
一是“三农”。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等手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低收入农户低保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二是教育。进一步确立教育的基础地位,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教育投入增长机制,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三是就业再就业。完善促进就业财税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四是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福利机构和慈善组织建设。五是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城市”作为发展模式,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污染减排和环保基础设施投入。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二)合理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合理的民生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就是要制定出完善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等制度,使其评价和监督更加公正和客观。目前,我国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民生公共项目对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对各个具体的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通过对逻辑标准、管理标准和成果标准的评价,来衡量民生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及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从而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二是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指标及标准。民生类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是以社会公共效益为主,具体的设计严格遵循相关性、经济性、可比性和重要性四项原则。针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特殊性问题,在评价前根据具体情况对权数进行一定的调整,更准确地突出民生类公共项目的关键因素;在定量分析的同时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三是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体的权威性。财政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技术规范,科研机构等专家组协同政府部门确定指标、标准,并对支出绩效进行分析,支出的实际效果由社会公众检查是否满足需要。四是在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在收缴环节、分配环节,分类细化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指标;在支付环节,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五是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职责和业务分工的划分等制度。
(三)有效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务报告与问责制度
有效的财务报告与问责制度是民生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的重要部分。健全民生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要求建立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共项目财务受托责任的政府财务报告。因此,要求政府财务报告内容要完整,会计信息要有详细披露,能充分反映整个民生类公共项目的财务状况。明确每年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情况,继续重视民生项目,加大对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财务报告除了反映财政资源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预决算信息、筹资过程的信息、政府财政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外,可以突出如国债及其还本付息情况等有中国特色、能体现中国政府财务特征及社会关注的公共项目的财务信息。
构建有效的民生公共项目的问责制度:一是建立宽范围的问责制度。明确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在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具体的民生项目实施问责制度,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无作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并根据民生类公共项目各项指标制定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二是在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的问责中,属于异体问责主体的公民、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应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公民来说,应该树立真正的民主意识,对民生类公共项目有所了解。我国新闻媒体现已较广泛的参与到公共项目的行政问责过程中来,以新闻报道和相关评论为武器加大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三是制度问责的完善和问责程序的健全。我国目前已有的问责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需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继续努力。同时,需要健全问责的启动程序和处理程序。如民生类公共项目的问责程序启动后,执行听取报告、调查、撤职等问责环节。
(四)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与会计制度
科学的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是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运作的基本保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制定规范的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为各部门做出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包括:一是宽范围的核算,形成集中支付的会计制度。重点对民生类公共项目进行核算,建立专门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资金的预算体系,实现对民生类公共项目资金的全程监控。二是健全的绩效审查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项目绩效审查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提高对教育、医疗、社保等项目预算审查的质量。三是完善的预算监督制度。通过充实监督组织、优化监督方式和流程,强化政府与公共部门的审计制度,来保证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及执行过程的有效的监督。同时,完善相关预算法律,制定与绩效管理相适应的责任形式,使公共部门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与每个民生类绩效目标建立内在的联系。四是政府会计制度。根据现有的条件和预算管理要求,有目的地实施权责发生制,并建立政府公共项目的财务状况报告制度,全面地反映民生类公共项目的实质绩效。五是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的会计科目,解决会计科目功能不足问题。六是政府与非营利会计体系。审计部门作为监督预算的专业性机构,对预算进行全面的监督,实现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等全面监督,监督内容也要拓宽为涉及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资金的所有预算管理。
三、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的实施建议
(一)加速与政府绩效管理的协同推进
民生类公共项目投资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政府财政部门对其的监管作用主要从资金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两方面进行绩效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在政府公共项目的投资预算控制过程中把关,并且在项目结、决算前进行审查,控制项目总投资的最终环节,监督固定资产形成并交付使用。同时,突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价值,将审计监督职能贯穿于民生类公共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审计,以保证公共项目的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效益。并及时查明经济目标和预算的实现程度,改善管理,最终审计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对公共项目的监管模式
发达国家政府对公共项目的监管模式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启示。在发达国家公共项目是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政府采购职能受到严格的法律、司法、行政规定以及程序的限制。我国要学习发达国家政府以公开透明、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对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美国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公共项目进行监管,这些监督评价机构具有独立的机构、权限和职责。在英国,政府公共项目监管主要由国家审计署和英国审计委员会负责,而对具体公共项目的管理和审计,采取的是合同约束和由社会中介组织提供公正服务等办法解决,这些都对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监管有一定的启示。
(三)营造良好的绩效预算推行文化环境
我国推行绩效预算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座谈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公众学习党和政府会议报告,把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与保障人民权益结合起来,加强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监督预算实施的意识。二是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积极应对公众的反馈意见。三是开展理论研究。一方面,加强绩效预算理论和比较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推行绩效预算做好理论储备。另一方面,需要强调国情优先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绩效预算方法,以此来指导我国绩效预算和绩效考评实践。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审计;韩国农村审计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60%左右的国家,农村是国家经济、政治及文化建设的基石,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深入,农村审计工作也成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同属东亚的韩国农村审计,挖掘其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启示,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践和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韩国农村审计监查
韩国农村审计体系主要由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构成。目前主要主要负责对农、林、牧、副、渔产品等流通市场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的监查工作。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及投资的效益。其农村审计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投资效益、审计财务收支情况等等,审计的方法主要通过查账和社会调查实现,监查效益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根据监查政府投入农业资金数额的使用情况,是否用于政府规定的必须投入的项目上;另外,还负责监查农产品价格、农村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农村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关系利益情况等多个方面。农村审计监查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监查和特殊监查。一般监查主要是针对各个部门行业财政预算情况及政府投入资金数额的使用状况进行审计监查,年限一般为每年一次;而特殊监查主要是针对比较复杂的重点部门展开审计监查。如对于农林、副产品、渔业等流通市场政府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监查时。在监查工作中,被监查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经济活动及其责任人的行为同样也受到监查人员的监查。
在监查工作中,监查人员还到被监查部门或单位进行会计查账或者暗访等其他活动,一旦发现被监查的责任人有问题,视情况可以对被监查的责任人实行24小时以内的拘留、询问等。
二、我国农村审计情况分析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状况目前比较严峻,20世纪9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在国家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得以确立和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起步晚,大规模的农村审计是从近几年才开始的,且全国三十多个省区的农村状况不均衡,国家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律法规缺位,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只有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因此法制建设很不健全,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滞后的重要原因。此外,审计操作不规范,各地区农村经济审计业务各行其是,与农业有关的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不够重视,专家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也不多。
三、中韩两国农村审计对照参鉴
第一,农业资金审计。在农业投入方面中国的农业资金审计和韩国有些区别,中国审计和韩国相似处是以农业贷款为主,但是中国除了农业贷款为主外还包括对农业财政拨款、农业专项资金贷款、拨款进行审计,而韩国仅仅通过农业专项贷款资金数额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农村审计的范围。从审计的范围来看,韩国主要是通过对使用国家投入贷款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的审计。而中国的审计主要是在农村国有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农业贷款、拨款等进行审计,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行业。
第三,审计结果的处理方式。韩国审计部门监查结果的处分方式有:身份处分、财政处分和行政处分。其中身份处分是指告发、警告、惩戒、职位解除、人事措施。财政处分指变相、退赔、回收、附加征收、追加支付、减额等等,行政处分指施政、通报、改选等。韩国农村审计监查不但对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查,而且还有包括罚款、查封、决定移送、收缴违规违法资金、决定暂缓拨款、停止拨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理处罚权,同时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还包括将处理问题与追究个人责任相结合,对其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对与当事人相关的机关和上级主管负责人等追究其相应责任。一般在监查中对查出问题的责任人查处力度较大。往往将其送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机关加以查处。韩国农村监查审计的这种行政执法性使韩国的国家审计权也具有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的特性。
第四,农村审计监督。目前,韩国农村审计已经具备良好的管理基础,如韩国政府为了新村运动的实效,制定出了村民监督制度、奖罚分明的新村建设考核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审计人员公务员管理等一系列科学的农村建设管理理制度,并以年为期限,监查院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从以上的方面进行严格的实绩考核评定,并对评定的实绩结果进行奖励、惩罚,或是晋升转任的主要依据,韩国目前这种规范化的农村审计监查管理极大的督促、监查公务员,以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自1992年以来,韩国审计监查院对监察对象的各种统计资料、基本现状资料、研究报告书等进行了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并派出机动监察小组进行工作,之后对其工作量进行评价,实行制度化、等次化管理,通过这下方法使韩国监查的有效性和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以于农村审计监督,应根据国情,参考借鉴韩国的监督制度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