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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黄娴,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89―04
一、引言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始终是人们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是,在一切有利益追求的社会中,社会纠纷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解,则不能无争。”(《荀子・礼论》)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纠纷的产生与表现形式虽各有不同,但都是一定范围的社会主体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它威胁着现实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发展。社会冲突与纠纷如果得不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人类社会就会处于不断内耗的无序状态,社会发展就会停滞不前。为此,各国的相关部门都致力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提供有效和公平的纠纷解决途径,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以来,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社会要稳定发展,人民要和谐相处,就得有高效和公正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国内外政治学界对中国纠纷解决情况的研究方兴未艾。学者们认为,透过中国的纠纷解决的制度和实际情况可以看到中国的民主化、政治改革、法制建设、现代化、公民社会兴起、经济发展状况等等问题。不少学者呼吁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同时,案件的飞速增长使得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纠纷的解决方式。现阶段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究竟对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有哪些实际效果?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开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大量调查结果对上述问题作浅显的分析。
二、理论背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选择权)。有学者认为,从根源上看,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的和多渠道的。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功能严重失衡、诉讼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摈弃将权利意识等同于诉讼意识的偏见,实现诉讼内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整合,将成为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必然。还有学者认为,20世纪以来,诉讼案件的大量积压是世界各国法院面临的严峻形势,而司法资源的相对不足使得不少国家在注重改革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都在积极探索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由此形成。也有的学者认为,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化解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就应当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和制度。
关于如何有效解决日益增加的社会纠纷,现有的研究多数只停留在定性分析上,虽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联系在理论阐述上比较清晰,但是实际效果是否真的如学者所想象的那样:国家多开辟几条纠纷解决途径就能够帮助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在现阶段,法院和政府为了方便人们处理纠纷的确设计了多种渠道(包括、仲裁、行政诉讼、法院调解等等),可是这些纠纷解决途径在实际运作中是否真的有效?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单位和机构之间是否权责分明、有机配合、互相协调?等等。如果忽视了这些问题,即使国家再多设计几种纠纷解决办法或多建立几条解决渠道都于事无补,社会并没有真正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获益。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借助大规模社会调查收集上来的数据,分析探讨当事人所采用的纠纷解决办法的总数,以及其所要解决的纠纷类型是否真的对其纠纷解决的结果和满意程度有显著的影响。
三、资料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赖以分析的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于2003年组织实施的“中国公民思想道德观念状况调查”。该调查旨在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思想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维权行为方面的变化,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以及这些变化对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该项调查的研究主体为居住在全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31个省、市、自治区有固定住所的18~65岁居民,包括离开户口所在地并且在现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共完成有效样本7,714份。问卷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纠纷及其解决的相关态度和行为。此项调查首次将空间抽样方法应用于国家范围的调查,因此将流动人口这一使用传统户籍为抽样基础而无法触及的人群包括进了总样本。
(二)相关结果分析
1.纠纷类型
根据受访人在过去的20年里所亲身经历过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情况归纳,我们得知分别经历过三种纠纷的人数比例都没有超过10%,其中经历过民事纠纷的比例相对较高,而经历过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的人数比例则相差无几。考虑到有些人可能会经历过多种纠纷,因此我们又将全部有效样本进行了细分,结果发现,没有经过任何纠纷的人数占82.1%,也就是说,在过去的20年里,有17.9%的人曾经经历过民事、经济或行政纠纷,其中有2.5%的人曾经经历过两种以上的纠纷(详见表1)。
通过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发现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所经历过的某些具体的纠纷案例存在着一些差异,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过去20年来,农村居民经历过邻里纠纷的百分比高出城市居民一倍,而发生离婚纠纷的百分比则是城市居民的一半。在所经历过的经济纠纷方面,城乡居民之间的百分比差异并不太
明显。在行政纠纷方面,农村居民经历过的计划生育方面的纠纷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所经历的拆迁纠纷则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均表现出中国城乡居民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特点。
2.解决纠纷的办法
通过此次调查收集上来的数据表明,中国老百姓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调解、找政府和上法院,这也是现有体制下比较常见的处理纠纷的三种办法。相比之下,找政府和上法院是比调解更为制度化、正式和规范的纠纷解决途径。调解主要是利用社会上的“关系”帮助调和具体的纠纷和矛盾。调查显示,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和为贵”在我国体现了传统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调解与传统儒家文化的‘无讼’理想是一致的,从某种意义上,传统的调解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产物。”西方学者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调解称为“时代的调解”,其特点是体现着政治化功能,渗透着斗争哲学理念,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在某种意义上,80年代以前我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这说明,在从农业化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现阶段,“关系”仍是中国老百姓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这使得“没有关系”的人客观上损失了解决纠纷的资源,主观上也减少了解决纠纷的信心。尽管9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专业化范围不断扩大,但是运用调解来解决法律问题仍然相当普遍。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途径指的是当事人通过直接找相关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比如办,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公民需要直接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法律方法解决行政纠纷是指公民上法院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的办法。这种民告官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途径的确立,得益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进一步为公民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解决行政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问卷还调查了受访人采取除了调解、行政办法和法律办法以外的其他办法去解决行政纠纷的问题,这些其他办法包括“双方直接协商解决”、“找新闻媒体反映”和“找人大代表反映”等等。
3.纠纷解决的结果
数据显示(表3),虽然采取了措施解决纠纷,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的民事和行政纠纷当事人没有解决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尚未有结果的人数比例高,超过了民事和行政纠纷近20个百分点。在民事纠纷方面,因双方各有让步而解决了纠纷的比例比较高。在经济纠纷方面,受访人赢了的比例高于另外两类纠纷中的同类情况;而在行政纠纷中,受访人输了的比例不仅在三类纠纷中最高,而且在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中也是最多的。行政纠纷的主体是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和普通公民,其特点在于公民在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当中需要跟比自己的个人力量强大得多的政府打交道。中国行政纠纷的常见类型是计划生育、收费收税和拆迁这类与平常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行政纠纷对他们的生活影响重大,因此,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和过程会影响甚至改变普通百姓对政府的认识、政治态度和今后类似情况下的行动选择。此次调查收集的数据表明,在行政纠纷解决的结果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公民“输了”是个有趣的现象,具体原因还有待进一步分析。
4.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度
从图1可以看出,人们对民事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程度比较高,相比对行政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程度最低,有66.5%的人表示对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不太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人们对于行政纠纷解决结果满意度相对较低虽然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现象值得仔细分析,这有可能需要从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干群关系和引起纠纷的具体政策问题人手分析。
四、实证结果
为了检验当事人采用的方法数和纠纷类型是否对其纠纷的解决结果有影响,以及当事人采用的方法数和纠纷类型是否对其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度有影响,本文专门设计了两个量化模型,采用定序回归(Ordinary Regression)方法分析,最终结果表明:(1)控制住户口类型、教育水平和年龄对于当事人纠纷解决结果的影响,方法数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影响,只有在“没有结果”与“其他结果”之间、“双方各有让步”与“其他结果”之间,方法数造成的差异显著;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结果之间的对比当中,方法数带来的差异并不显著,也就是说方法数对于“我方输了”、“我方赢了”和“其他结果”的影响差异是不显著的;关于纠纷类型的影响,除了在“我方赢了”与“其他结果”的对比当中,民事纠纷比行政纠纷更容易造成负面影响之外,纠纷类型所造成的差异都不显著。(2)方法数、纠纷类型和教育水平、年龄组对于纠纷当事人对解决结果的满意度的作用并没有显著的统计意义。
五、结论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为打造“平安”,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近三年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4379件,调处成功428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7.9%。成功化解群体性上访107起,制止群众性械斗46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04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起。白塔镇和南峰街道、圳口村、溪头村等调委会以及王镇荣等十余人调解员分别受到了省市政府、省司法厅的表彰。溪头村、圳口村通过人民调解取得了连续多年矛盾纠纷不出村的成绩,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肯定。
(一)健全组织,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全县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枢纽,村调委会为基础,乡镇(街道)调委会为骨干,其他调委会为补充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共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775个,调解人员2625名。乡镇(街道)调委会20个、村居调委会732个、规模企业调委会23个、学校调委会15个、司法公安联合调委会4个。以20*年村级换届选举为契机,调整了村级调解组织217个,充实了村级调解员233名,保证了村级调解组织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全县20个乡镇(街道)调委会的办公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各级调解组织基本建立了工作例会、岗位责任、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了案件纠纷受理、调查、调处、回访、移送等整套工作程序。同时,通过开展“人民调解格式文书竞赛”“人民调解质量年”等活动,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创新机制,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各乡镇、部门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排查、司法与公安“110”联调联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协调等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地化解了民间纠纷。如横溪镇建立了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预案机制,将处置范围辐射到周边乡镇,并将处置经验编印成书。各级调解组织在做好传统民间纠纷调处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不断拓宽工作范围,积极介入征地拆迁、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土地流转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处,调解非正常死亡、工伤事故、生产经营等社会突出矛盾,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
(三)注重培训,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近年来,县司法局应对新形势,通过抽调业务骨干、邀请法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讲师团,采取法律咨询、集中授课、下乡指导、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了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近三年来,全县共培训人民调解员6000多人次。同时,通过开展争创县“十佳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示范村”、“廉洁公正讲德守法调解员”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提升了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四)加强宣传,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各级调解组织在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的同时,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通过个案调解、以案说法、开展“新家庭十星评选”活动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注重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决纠纷,增强了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三年来,全县各调解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宣传8000多人次,公开调解、案例剖析、以案说法300多件,引导当事人走调解渠道案件1500多件,90%以上的群众受到不同程度的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考验。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纠纷大量增加,类型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发展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等以资源权属、利益维护为主的新型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从以往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已逐步扩大到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这些矛盾纠纷关系错综复杂,参与人数也呈规模化倾向,而且通过不当方式寻求解决纠纷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极易引发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这对人民调解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了更高的要求。
(二)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个别地方和少数领导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客观上缺乏有力的领导和指导,导致工作开展不平衡。如近年来,还未召开过全县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二是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不够浓厚。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尚未形成,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化解。三是不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程度有一定差距,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不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来解决矛盾纠纷,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上访就是诉讼。
(三)工作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机制还不够完善,调解分工不明确、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指导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和指导有待进一步增强。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高依法调解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专业素质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三是考核评估体系还不完善,调解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工作经费保障不够到位。由于经费紧张,下基层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次数减少,培训的范围、规模较小,指导力度有所减弱,职能部门管理督促和指导的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村级调解组织功能有所弱化。全县各乡镇(街道)及村居虽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但一些村级调解组织还存在工作不够到位,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一是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我县村级调解员一般都由村两委成员兼职,每次村级换届都会引起村级调解组织较大的变动,导致调解员队伍不稳定,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二是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县村级调解员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水平不高、调解业务能力不强等现象,难以化解复杂的民间矛盾纠纷。三是调解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在思想上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认为发生案件有公安,有了纠纷找法院,遇到矛盾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甚至将矛盾直接上交。四是规范运作水平不高。仍存在不按立案、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执行的现象。大部分调解以口头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没有建立调解文书档案。现有的这种局面,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缺乏信任,削弱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五是调解人员报酬得不到落实,误工工资或补贴得不到兑现,客观上挫伤和影响了村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学习、创新“枫桥经验”,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考核、评估,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要适时召开全县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加强宣传,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环境。要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经费,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二)健全网络,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一是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在巩固乡镇(街道)、村级调委会的基础上,着力培育和发展私营企业、交通、医卫、建筑等行业性组织的调解委员会,调解专业性强的纠纷,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民间纠纷化解上的职能优势,从而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要努力构建乡镇(街道)和村级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预防、预测、预警的信息网络,不断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等制度,对掌握的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社会联动调处。突破人民调解工作单纯群众自治的局限,探索和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公安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要积极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从制度上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通过审查,从法律上予以支持和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在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居中调解时,既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又要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动配合,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努力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补充,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工作格局。四是不断拓展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建房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努力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
一、更新司法观念,增强大局意识
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全局司法观。自觉摆正被动司法与主动服务的关系,坚持有为才有位,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置于全市大局来思考和定位。针对个别法官办案重视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状况,教育法官深刻认识重庆大城乡、大农村的特殊市情、社情和民情,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思想,强化“为民司法、为民服务”意识,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支持和促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
牢固树立支持大开放大发展的创新司法观。深刻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成文法的相对滞后性,吃透城乡统筹政策,创新司法观念,支持、鼓励行政机关在农村土地流转、金融创新等方面所作的探索。司法审判工作应在坚持依法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以立法原意作为评判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的依据,支持、鼓励和维护城乡统筹过程出现的新生事物,宽容城乡统筹的失误,确保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保障民生的举措得到司法的支持。牢固树立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的和谐司法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需要运用和谐司法的智慧,妥善衡平利益化解矛盾争议。针对个案的多元价值冲突,克服单纯讲政治不顾法律规定,重视于法有据忽视化解矛盾的片面做法,尽可能权衡利弊,体现特定利益优先保护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并通过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等方法来体现实质正义,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
二、运用司法手段,服务城乡统筹
全力履行“第一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亲民、爱民、为民”主题,落实维护稳定这个首要的政治责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打、防、建、教、管等多重作用,扎实推进“平安重庆”建设。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大投资、大建设中贪污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的本质区别,旗帜鲜明地用司法手段支持和保护改革者,确保城乡统筹改革先行先试的试错机制得到落实。延伸案外服务功能,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群体利益案件要适用调解。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与配合,努力促进“官”“民”关系和谐。
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和劳动仲裁、司法审判、处理等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面落实“第一要务”,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发展是执政兴国的根本目的。把平等保护观念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无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本地外地、单位个人,实行平等和对等保护,构建开放安全的投资环境。针对辖区金融机构总部多的实际,开展金融审执专项调研,稳妥化解涉及金融纠纷案件,把握应对金融危机的主动权,妥善处置可能大量增加的企业借款、招商引资、产品购销、劳动用工纠纷。对濒临破产、倒闭且无回生希望的企业,纳入规范的清算、破产程序,努力避免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处置好企业改制案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延伸产业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针对辖区涉外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多的特点,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优势,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合理流通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创建保护知识产权模范城市。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问题,指导和做好主城危旧房改造中对重点个案进行的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适时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加大执行力度,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积极受理和依法审判各类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坚持用开放的方法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通过“裁判案件—价值判断—行为指引—树立规则”路径,发挥司法审判保护开放成果、规范开放秩序的特殊功能。服务城乡统筹改革,保障“五大重庆”建设。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有所作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的要求,慎重处理因统筹城乡和农村改革引发的各类纠纷,重点调研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司法保护,及时指导和审理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养老保险、扶养赡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案件,妥善解决民生问题,当好“平安重庆、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健康重庆”的保障者。谨慎受理集体土地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案件,公正审理土地确权登记纠纷,充分保障土地经营者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正确应对民工“返留潮”,按照有利于满足返乡农民工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有利于稳定农村生产关系、有利于发挥土地最大效益的原则,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针对辖区九龙坡、巴南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的实际,对农村土地流转创新、金融创新及农业专业合作等机制创新的相关纠纷,严格进行立案审查,引导诉争各方通过提请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对形势发展需要或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要妥善审理,不能因司法处置不当影响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市工商联、市台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工作措施,提升保障能力
开展前瞻性调研,提升司法服务的影响力。认真总结和发挥辖区经济活跃、新类型案件多的优势,加强法律风险评估,积极向党委、政府提供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密切关注新出台改革措施,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前期介入改革方案的制定,确保改革方案的规范、合法。加大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探索建立涉及城乡统筹改革发展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调研提出处置金融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经济纠纷裁判对策,谨慎采取限制交易、设立担保、使用权经营权抵债、债转股等强制措施。
对仲裁的认知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仲裁的认知程度。问卷中有22家调查对象是通过两种以上的方式认知仲裁的,占调查对象的42.3%,有30家是通过单一方式认知仲裁的,占调查对象的57.7%;通过法律书籍成为33家调查对象认知仲裁的途径,通过实际接触到的仲裁案件成了22家调查对象了解仲裁的方式,还有21家调查对象是通过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中了解到仲裁的;在对仲裁非常了解的有20份问卷中,有15份选择了通过实际接触到的仲裁案件了解仲裁这一认知途径。对于仲裁所具有的优势,有1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具有单一优势,占调查对象的19.2%,有15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具有二重优势,占调查对象的28.8%,27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具有三重以上优势,占调查对象的51.9%;对于专家仲裁在银行纠纷中的作用,2份问卷回答说不清楚,13份问卷认为专家办案对商业银行纠纷的解决无关紧要,9份问卷单纯认为专家办案能够有利于金融争议公正的审理,并提高效率,9份问卷单纯认为对案情复杂的金融纠纷专家仲裁有利于案件的解决,14份问卷认为专家仲裁既有利于金融争议公正的审理,提高效率,又有利于对案情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的解决。商业银行对于仲裁的优势与专家仲裁的作用的认知是影响商业银行选择仲裁的重要因素,突出宣传仲裁的优势与专家仲裁的作用对于仲裁在商业银行纠纷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二、仲裁在商业银行金融纠纷中的应用
在所有的调查对象中,有4家通常借助外聘的法律顾问处理业务纠纷,有13家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或专门熟悉法律工作的职员处理业务纠纷,有11家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与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处理业务纠纷,有7家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或专门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职员与外聘的法律顾问处理业务纠纷,有10家通常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或专门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职员与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外聘的法律顾问处理业务纠纷,可以看出,纠纷处理主体的多样化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趋势。在解决银行业务纠纷的多种可选途径中,有7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家调查对象选择了“调解”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家调查对象选择了“仲裁”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3家调查对象选择了“诉讼”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与“仲裁”作为的纠纷解决途径,有5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与“调解”作为的纠纷解决途径,有6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与“诉讼”作为的纠纷解决途径,其余14家选择了包括“仲裁”在内的三种以上途径解决纠纷。这一问卷的结果表明,目前诉讼是各商业银行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并且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越少的调查对象选择仲裁的可能性就越低。这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37家调查对象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提交法院,有14家调查对象在合同中列明诉讼和仲裁两个选项,由当事人选择。在52份问卷中,有15份问卷回答曾以仲裁方式解决过纠纷,占调查对象的28.8%,而在该15份问卷中只有6份问卷给出了近两年业务纠纷统计数据,数据表明仅有2010年一起金融纠纷通过仲裁结案。这表明仲裁在金融纠纷的解决中应用的比较少,这与仲裁作为一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以仲裁方式解决过纠纷的15家调查对象中,选择仲裁理由不尽相同。1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方式比诉讼方式成本较低,仲裁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4家调查对象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1家调查对象感觉以前本单位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效果较好。
从认知层面来看,妨碍仲裁在金融纠纷中应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33家调查对象习惯以诉讼解决金融纠纷,占调查对象的63.5%,可见,“诉讼定式”已成为仲裁在金融纠纷得以应用的主要障碍。上述思维定式的形成与调查对象的几种观念有很大关系,28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的保全、执行要通过法院是妨碍其选择仲裁的原因,15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机构的影响力不如法院,14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的“一裁终局”制不利于其选择仲裁,9家调查对象认为诉讼的“两审终审”制是诉讼相对于仲裁的优势,8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员素质影响其对仲裁的选择。从实践层面分析,商业银行未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也存在几方面的原因,有17家调查对象明确表明不选择仲裁是因为上级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包含仲裁,有14家调查对象承认合同管理人员对仲裁法律制度不了解,有9家调查对象未选仲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虽有仲裁约定但约定不明确,9家调查对象则是因为签订合同的对方不同意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3家调查对象对以前本单位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效果不满意,3家调查对象强调未选仲裁的原因主要是仲裁后的执行问题,认为目前仲裁裁决书比较尴尬,在法律效力方面不受认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不顺畅,1家调查对象认为诉讼的二审终局是仲裁不具备的优势。
三、目前商业银行对仲裁的定位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业务领域中所产生的纠纷类型因业务范围与规模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如前所述,目前商业银行采用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比例比较低。在选择纠纷处理途径时,银行所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所有的问卷中,有35家调查对象考虑到成本费用、时间长短的因素,有33家调查对象考虑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强度这一因素,有18家调查对象考虑处理机构的专业水准,有15家调查对象考虑争议标的额大小,有15家调查对象把与纠纷处理机构的关系纳入考虑,有12家调查对象考虑社会影响后果,还有8家调查对象考虑其他因素。
目前商业银行对宜于仲裁的金融纠纷类型也有明显的倾向性,有37家调查对象认为争议不大的纠纷适宜仲裁,有30家调查对象认为需快速解决的纠纷适宜仲裁,有18家调查对象认为涉及商业秘密及商业声誉的纠纷适宜仲裁,有13家调查对象认为银行与个人贷款纠纷适宜仲裁,有12家调查对象认为涉外纠纷适宜仲裁,有11家调查对象认为中小企业贷款纠纷适宜仲裁,有3家调查对象认为争议较大的纠纷适宜仲裁。这一结果表明,商业银行对仲裁的快速便捷有比较一致的认识,但是同时也普遍没有认识到其解决争议较大纠纷的作用。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执行所存在的认识是影响商业银行选择仲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52份问卷中,商业银行对于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同的认识,有26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裁决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占调查对象的50%,有2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裁决会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占调查对象的38.5%,6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是个说不清的问题,占调查对象的11.5%。对于仲裁与法院审理金融争议在时间和费用上各自的比较优势这一问题,2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审理金融争议在时间和费用上比法院有优势,18家调查对象认为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同时9家调查对象认为这一优势对金融争议的解决影响不大,11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与法院审理金融争议在时间和费用上各有优势。如果应用仲裁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程序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21家调查对象认为应依照案件复杂程度来选择仲裁程序,各有15家调查对象在未置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分别选择简易程序(1名仲裁员)与普通程序(3名仲裁员),另外有9家调查对象认为应当按照案件标的额来选择仲裁程序。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标的额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有21家调查对象认为2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40.3%;有15家调查对象认为5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28.8%;有7家调查对象认为10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13.5%;有7家调查对象认为20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13.5%;有1家调查对象认为金融纠纷用简易程序不应当对标的额设限,占调查对象的1.9%。
采用仲裁程序审理金融纠纷,审理期限是仲裁效率的一个重要内容。有31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30天,占调查对象的59.6%;有14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依照案件复杂程度确定,占调查对象的26.9%;有4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60天,占调查对象的7.7%;有2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90天,占调查对象的3.8%;有1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7天,占调查对象的1.9%。在目前商业银行对仲裁的应用与认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对仲裁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期望与建议。有35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与金融单位多交流、走访;有29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有28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多吸纳金融行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有26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定期举办金融仲裁研讨会;有25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编纂案例汇编;有11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版刊物。
四、总结与对策
(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仲裁制度的宣传与普及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便捷、快速、费用低、保密性强等特点,因而在民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90%以上的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而仲裁在山东银行业纠纷中应用则是另一番景象。调查数据表明,在52家调查对象中,只有15曾以仲裁解决过纠纷,占调查总数的28.8%,这表明银行业普遍缺乏仲裁的实践经验。这一现象与银行业根深蒂固的诉讼习惯存在密切关系,数据表明,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37家调查对象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提交法院,占调查总数的71.1%。从对银行业对仲裁的认知与评价上来看,有14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的“一裁终局”制不利于其选择仲裁,9家调查对象认为诉讼的“两审终审”制是诉讼相对于仲裁的优势,46.1%的调查对象并不认同仲裁的“一裁终局”的优势。这种倾向实际上隐含着调查对象对于仲裁裁决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忧虑。调查对象对仲裁这样的认识不能不说“现行仲裁制度依然存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比较明显的反差”,甚至于可以说“仲裁而临着在制度上和理论上被边缘化的双重尴尬境地”。根据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的期望与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提高银行业对仲裁的认识与认同,如与金融单位多交流、走访、加大仲裁宣传力度、多吸纳金融行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定期举办金融仲裁研讨会、编纂案例汇编或出版刊物,目的首先是促进商业银行在仲裁观念、态度上的转变;其次,进行相应的金融仲裁机制的建设,为仲裁在金融纠纷中的应用铺平道路;再次,推动仲裁机制在金融纠纷中的应用。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8月份成立,为县司法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直到2002年我上任之时,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县市一样,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几乎需要从零开始。加之由于我县农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县域经济滞后,群众生活条件差,交通便利外来人员多,多数群众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样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为一项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对的是如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员的思想认识。我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终于认识到,只要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只要我们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就一定能够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乡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会向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让当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由此,许多人才开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纠纷。
2003年9月,一个双手拄着拐杖的中年残疾人走进我的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他叫张某,曾是陕西省府谷县某电石厂的一个临时工,在做工时因受命去维修横车道上出故障的缆绳而掉下去受伤,头部严重受伤、胸部骨折已成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病情尚未稳定。由此引发妻子绝情出走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落到处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赔,却只在被迫协议的情况下得到少许医疗费。张某讲的声泪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张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后,立即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及时赶到电石厂了解情况。但是雇主以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不再出一分钱。我找当时在场的工人取证,可有的已另谋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则害怕厂方刁难而拒绝作证,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我和同事上苛岚、去榆林、到太原,走访了十多个单位,寻访了三十多个知情人,耗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才最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电石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漫长诉讼路,当张某拿着获得赔偿的判决书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当张某通过我的大力帮助,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拿到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费时,更是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
两年多来,我一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类似上述疑难案件8件。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我通过工作实践发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于是,两年多来,我充分发挥在公证处工作期间练就的调解本事,共居间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两年多来,我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300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头解答20多人次,上门解答30多人次;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70份,其中上门代书20份;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7件,其中上门调解8件;上门回访20多次。
经过艰苦的努力赢得百姓的一个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动力。为此,199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的我,2002年离开为之奋斗了五年,已经因成绩突出被省厅授予文明公证处的保德县公证处后,便主动请缨,放弃经济收入优厚的社会律师工作,承担起振兴保德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几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个到县司法大楼上班的人,同时又几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大楼的人。由于我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十个小时,而且双休日从来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经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又往往是一方面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热线响个不停。
由于我县地处晋陕蒙三角交界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加上连续五座功能各异的跨黄河大桥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往来中转的人多,外来务工的人多,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厂矿雇员受伤赔偿案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我中心与此有关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没有部门、没有人来妥善解决问题的话,一方面影响保德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县政府的形象,而且外来人员也会有看法。所以,积极从事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正能够很好地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为这批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服务,也能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坚决按法定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我还结合保德实际,倡议实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访当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每一个来访者来到法援中心,我都会亲自给他们递上一杯茶水;他们反映情况时,我会仔细倾听,耐心引导,积极帮助他们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帮助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群众都对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众在我帮他们打完官司后,回家乡之前都来跟我道一声别。这使我在受感动、受鼓励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坚定了为法律援助工作奋斗的信心。
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在先后促成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大家好!
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园林仲裁案于年7月结案,关于此案,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以争取宽限期限。之后风险管理部与A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具体工作记录参见附表),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该中介工作人员在为我们办理留学过程中,拒不将其与国外院校所签的协议给学生和家长看。此外他们还编造虚假留学信息,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无端扣押学生护照。
特别是在2004年上半年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半年多之后,他们仍在使用自己编制的、带有明显霸王条款性质的《自费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件)。在这份协议书上,甲方早已签好了名字、盖好了公章,并为乙方预先填上了协议书签署的时间,且不经商量就填好了“报名费”、“综合服务费”和“退款”的具体数额,只等乙方无条件地签字、认同并付款了。后来我们才感受到,这样的合同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陷阱,使学生和家长的正当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而且受害者们无理可讲。
办理当中该中介负责人余××明目张胆地说:“如今要想自费留学,哪有不造假的!”“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样的话,让我们听了不寒而栗!我们的留学最后没有办成,完全是因为该中介违规提供不实信息的缘故。但由于我们事先对情况不熟悉,对合同的内容把握不准,轻易信任和签署了合同,致使现在我们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他们的责任,也无法追回我们的损失。
两名受害的学生
附:长沙市某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协议书》
长沙市××××××(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就有关办理赴 留学手续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赴留学提供咨询服务;
2、经乙方同意为乙方联系并申请国外政府认可的就读院校;
3、指导乙方填写各类出国留学申请表格;
4、指导乙方准备签证所需材料;
5、为乙方代办护照,长沙地区以外则由乙方自行办理;
6、为乙方代办赴境外留学签证申请;
7、协助乙方安排就读学校的住宿;
8、为乙方申请就读所在地的银行帐号;
9、安排乙方首次出境时,目的港的接机事宜;
10、不定期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
11、学生境外遇到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由甲方和就读学校一起给予特别帮助和指导(此特别帮助和指导须乙方或境内直系亲属书面申请,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依本协议向乙方收取报名费、综合服务费等双方约定的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以下略)
利用合同条款的含混不清而从中渔利并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在以往的对留学中介的投诉中并不鲜见。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自费留学中介活动产生的经济纠纷或者上当受骗事件,一半以上跟所签订的合同不公平或者不规范有关。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目的就是要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机构活动,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而引发出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从留学当事人角度来讲,它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准确,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
在“示范文本”当中,把留学的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都明确地列了出来,有利于当事人公平签约。比如在第一条中,就将“委托人申请赴××国家的××院校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等明确写出,合同中还特别强调“国外院校的名称,以外文为准”,以避免因外文与译文不一而产生歧见。
这首先是把合同签署双方要做什么非常明确地定下来,把中介所承诺的内容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然后才涉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而在上述案例中,该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连为什么要签订这个合同的基本内容都含混不清,除了可供填写的国家名称外,最关键的就读国外学校的名称、专业的种类和留学类别等内容都没有。一旦出现学生所就读的学校与所申请的不符,或者是本来要去读本科结果上的是语言培训学校这样的事情发生,留学当事人与中介就扯不清了。
还有示范文本第三条中,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是多少,其中包括什么内容和支付方式等都明确列出,避免可能会在这方面发生的纠纷。在示范文本的第8款第29条中,还较为详尽地列出了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示范文本实际上把出国留学将会遇到的问题和各个环节比较清楚地列了出来,这不仅对中介是一种约束,对留学当事人本身也是一种约束。目前全国已经有不少家自费留学中介机构承诺使用这个合同示范文本,留学当事人也可以借鉴或者以此合同示范文本与中介签约。
合同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留学当事人来讲,最重要的还是在签约前一定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然后再签约。
首先应该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其次,在签约前还应注意了解清楚申请国外学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情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留学申请人在国外的学习环境、能否顺利完成学业;还有外方录取时是否有外语考试成绩要求,获得留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限定;所交纳各种经费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中介指定的汇款账户是不是留学学校的账户;留学当事人应及时索取有效发票、收据;如某方违约,另一方退款的数额、方式、时间限定等是否合理,有无易产生误解、发生歧义的地方等。
对于中介机构来讲,在签约前也应注意一些问题,防止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是委托人是否具备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其外语考试成绩是否符合留学学校录取要求;二是核对委托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三是委托人是否清楚当其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另外,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问题,比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需要提醒的是,留学当事人应注意收集、留存有关的材料、资料、票据等,以备诉诸法律程序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