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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健康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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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健康保护法

第1篇: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

一、继续实施巾帼创业、巾帼文明、巾帼平安、巾帼成才“四大工程”。

根据新时期的经济特点,继续鼓励和指导广大的妇女同志积极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创业活动。发挥自身优势,给予妇女同志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继续打造“巾帼特色服务团队”,积极组织巾帼义工活动,结合计划生育特点,突出行业特色,为广大的育龄群众提供各类计生咨询和技术服务。

扎实推进“四德”教育、文明新风、生态文明、和谐文化“四进家”。不断深化以“十万妇女学法律、十万家庭创平安”为主题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二、积极创建和谐家庭,重点推行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维权活动。

和谐家庭创建仍然是今年全区妇女工作的重点。抓住一个以上标准较高的示范点,推动示范点建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孝德文化”为主线,继续深入实施以“我爱我家”、“邻里一家”、“公益同行”、“和谐万家”为主要内容的“四大”行动。全面促进特色楼院、和谐家庭、优秀家庭角色等评选活动的进行。

大力普及妇女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妇女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关爱妇女的风气。坚决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鼓励广大妇女用法、依法维权。帮助广大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

大力实施“母亲教育工程”,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健全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积极开办父母课堂。积极实施“春蕾计划”,与关爱女孩活动相结合,走访慰问、结对救助贫困女童。设立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开通妇女法律咨询热线和女性健康咨询热线。开展“优秀妇女维权岗”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三、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大力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努力实现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目标。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指导育龄群众落实安全、适宜、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完善查环查孕、健康查体和随访制度。全面运用指纹管理系统,确保全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季度透查率和随访服务率均达到98%以上。

深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强化优生五项检测服务,引导新婚青年参加免费婚检,全面推行唐氏综合征筛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半年集中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宣传教育活动,确定2月份为“唐氏综合征免费筛查宣传活动月”,大力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知识,为全面开展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深入开展直通车宣传服务,大力宣传计生政策和婚育新风。充分发挥人口学校、早期教育基地作用,切实提高育龄群众的计生知识知晓率。加强基层群众性人口文化阵地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引导群众树立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新型婚育观念。

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活动,联合卫生、药监部门,严厉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公开处理、公开曝光,杜绝人为干预孕育问题,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经济发展成果优先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行独生子女“双全”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节育手术保险等各类保险。着力解决普惠性政策与计生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适度提高、适度提前、适度增加原则,确保独生子女家庭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

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推进市民化服务,落实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项便民维权措施,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2篇: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

1.加强社会保障。我市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各类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服务形式相互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初具雏形。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健康保驾护航;加强教育均等化发展,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智力支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民,报销范围扩大,报销比例提高,进一步减轻留守老人儿童的医疗负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稳步发展,实现了乡有敬老院、县有福利院的目标。

2.加大社会优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内公交车的规定得到较好落实;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城乡全覆盖。计生奖励范围扩大,失独和独生子女老人享受计生奖励扶助和子女伤残扶助。每年春节期间,全市各部门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留守老人儿童活动,为留守老人儿童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

3.增强社会服务。我市各级开展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的试点工作,如__区在__村、__村、__村、__村四个村开展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的试点工作,由家庭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向村委会、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区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调查审核,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按困难程度通过临时救助、大病互助等方式开展关爱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春节、“5.29”计生协会员活动日走访时,计生家庭中贫困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纳入走访对象。同时,我市将敬老院改扩建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纳入市“民生100工程”考核内容,今年__县内总投资5亿元、总床位1600张的民营养老机构——融康乐养老养生产业园,年底启动建设。

4.巩固协会发展。老年协会蓬勃发展,老龄工作氛围愈加浓厚,涉老服务窗口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大力提升服务质量。其中,__县__社区管服中心、__县教育局退协办分别被授予“全国敬老文明号”和“全省敬老文明号”荣誉称号。

1.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力量及资源分散在各部门,呈现碎片化的状况,给依法统筹推进带来困难,难以形成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统筹和整合。

2.经费投入不足。目前的工作经费投入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难以满足工作需求。

3.存在工作盲区。未建立翔实完备、共享的农村留守老人儿童信息台账,在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上存在障碍,导致极少数需要扶助的工作对象没有得到关心关怀,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工作网络,织牢网底工程。

1. 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契机,研究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考核评估,搞好统筹谋划,形成党委主管、政府执行、部门配合、社会帮扶的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2.尽快建立统一的、能共享的留守老人儿童信息库,为动态、精准关爱保护留守老人儿童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撑。

第3篇: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

内容提要

女职工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女职工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素质的整体水平;女职工的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关系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发展产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的看法,呼吁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高,骨盆肌肉、韧带松驰,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内容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过一些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88年7月21日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作业。”

女职工“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1)经期: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放射性物质超量,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第Ⅲ㈩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高处作业等。

(3)哺乳期: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铣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Ⅲ㈩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

2、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三、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突出问题有:

1、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2003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则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宁波市女职工委员会曾对31家非公有企业的调查数据表明,31家企业有13家企业女职工怀孕不能报销定期产前检查费,9家企业从来未进行过妇科病检查,9家企业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点,且没有安排1小时的工作休息时间,许多企业也没有按规定执行哺乳期待遇。

2、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则根本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女职工不仅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或者将哺乳时间累计从工资中扣除。

3、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法律不健全。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2、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毒害可谓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存在于男人的脑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灵里。很多女职工当自身的特殊保护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四、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理解上不难,但操作上、执行上就比较困难。企业给职工换岗位,岗位不同待遇不同,不同意换岗位,协商不成给点补偿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怀孕就变换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这对女职工的保护明显不利。这就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有个细则,或是对其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内容和措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执行中有一定的问题。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条款,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因而急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

(二)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资金、设施、管理等方方面面,其贯彻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共同关心和努力。要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机构,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门。建立专门的咨询监督部门,督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使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建立仲裁机构和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裁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件,将这类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各级行政及工会要同心协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机制。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与职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与企业实行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结合起来,与行政安全生产结合起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有效配套、相互制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机制。同时,应配备一支不仅有事业心,有为女职工服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还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专业知识的德才兼备的女工干部队伍,使广大工会女工干部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真正成为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代表者。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实现源头维权。在鉴证劳动合同的同时,纠正在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利益的约定和条款;在审查集体合同的同时,重点审核有关企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卫生保健、保险福利等内容;加强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对企业女职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及在孕、产、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妇联要明确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妇联组织的职责,积极了解所在市(县)、区企业的规章制度,了解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情况,必要时要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从制度、规范上、从企业的行为上实现维权。

发挥社区作用,共同关心女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如何保证闲散在社区的下岗、协保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成为企业工作的难点。为此,呼吁动员社区力量,发挥社区作用,共同关心下岗、协保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使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得到真正落实。

(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利器捍卫自己。

总之,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为此,本文呼吁各级政府及至全社会共同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篇:未成年健康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发达国家经验;建议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又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清醒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面临问题

从全球化角度科学地审视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是食品安全所面临的、需要跨越的深层次问题。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显示度高

在我国,每天要加工近11亿公斤的食品使源头污染难以避免,且易于传递到整个产业链。在工业化进程中,对土地、水源的污染加速,来自源头的污染不可避免地传递到整个食品工业的产业链,且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早些年,食品容易在添加剂、农残和兽残等方面出现问题,但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相反,由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流通的日益广泛、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细菌耐药性的生产等,使食品,尤其是动物性食品,被病原体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方面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继续存在,如沙门菌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和寄生虫污染等;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在我国同样突出,如大肠埃希菌已在国内多个省发生了严重的爆发流行等。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5年来所获监测数据也表明,食品中农残和兽残的污染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食品中的病原体污染连年以较快速度上升。

(二)生产方式分散,流通环节不规范,加剧了原料溯源的难度

中国的农业分散于千家万户的农民当中,而中国的食品工业在快速的集中。一个庞大的食品工业要面对着一个上千家农户提供的原料,即散点式溯源,因此,在食品安全产业链梳理中,企业溯源的难度极大。分析自2008年以来,中国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黄曲霉毒素”事件,均发生于产业链的前端,即原料的控制。另外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一是位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二是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三是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三)快速发展中的失衡及盲目求利当中的失律

中国食品工业用持续30年的高速走过了发达国家食品工业的百年历程。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正暴露了中国食品工业在高速成长当中致命的短板。食品安全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食品安全的问题,更是较多地浓缩了现阶段社会发展中的急功近利及诚信的缺失。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另外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随着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传统加工工艺的食品也不断被发现具有安全隐患,如油炸淀粉类食品的丙烯酰、油条中的铝残留等安全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

(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检测水平低

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等,数量都超过千项;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如基因探针、多聚酶链反应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但在我国仍主要用于研究单位。

(五)风险交流已成为中国食品安全的短板

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在我国,构成食品安全的三大体系当中,风险交流是最大的弱项。主要表现为:公众科普严重缺失,被忽视;危机事件发生时风险交流的缺位;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存在许多非科学因素。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发达国家建立了比较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监管措施,促进了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近年来,西方多数发达国家适应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为了合理利用食品安全技术和监管资源,提升国家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估能力和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将两个或多个部门拥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及其资源归于一个部门或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健康保护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资源体系。新西兰于2002年7月将农业林业部和卫生部合并成立了新西兰食品安全局,承担全部食品安全责任,拥有新西兰国内食品安全、食品进出口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权,其管理职责覆盖国内市场食品销售、动物产品的初加工以及由政府出具的相关出口证明、农产品的出口、食品进口、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和化肥)以及兽药的管理,并制定行政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以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法规,形成了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实验室的检验、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

(三)推行信息公开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美国政府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欧盟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四)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并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美国实行一种食品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责任主体很明确,容易操作。欧盟通过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和追踪机制,全程监管食品生产和销售状况。比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

(五)建立食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完善的食品质量认证制度

欧盟大部分国家规定,凡出售的食品必须有标签,并规定必需标注的内容如正确的名称、组成部分、纯净量、批量号码、最长使用期、使用说明、生产者,以及一些特别的条款,违反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法国有一套完善的认证制度,一个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有农场认证或生产企业认证或经营商的认证。同时,实行两种认证和标识模式,一是政府统一管理的认证和标识,二是各大超市自我管理的认证和标识。以最大的超市家乐福为例,其食品质量认证标识(FQC)已成功实施15年,在家乐福超市的销售柜里,有FQC标识的食品约占30%。

(六)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

欧美等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议

切实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努力开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二)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

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充分说明,无论是从源头抓起、全程监管,还是完善法规、严格标准,也无论是机构健全、监管到位,还是质量认证、追根溯源以及加强检测、市场召回,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突出和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的责任,切实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通过机构改革,合理划分职能,建立机构相对统一、权责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变现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部门分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不利局面。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把食品监管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欧美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强调对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避免任何重要环节的缺失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冲击;对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实行全方位的监管,预先防范可能对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这是发达国家食品保障体系成功运行的基础,也是我国必须学习借鉴的重要经验。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可能最终影响到食品的安全。因此,无缝隙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在美国,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美国食品生产企业广泛实施《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对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进行控制,包括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四)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

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五)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