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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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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

第1篇: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营利组织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但同时受到公众对其公信力的质疑。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和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问题,众多非营利组织其管理理念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比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非营利组织由于其特殊的非营利性特征,使得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上比之于企业的管理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导致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效益普遍呈现较低水平。非营利组织尽管也有维系其运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社会各界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等。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完成社会各界交代的使命,充分利用资金,将资金的效力发挥到最大。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工作不透明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条例,对于非营利组织在财务公开方面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有些非营利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的条例进行财务方面的管理工作,因而取得一定的社会公信力。但是某些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方面往往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部分财务信息透露的不及时、甚至干脆不透明,向外界保密等。由于非营利组织存在不公开财务信息的现象,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众的严重可信度较低,严重影响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因此,如何提升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的公信力是组织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法律监管体系不到位

依据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现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以及某些领域上的空白,缺乏专门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来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是公益慈善事业,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条例,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的产权、监管以及转让都存在监管上的空白。除此之外,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制度、财务制度都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财务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即使我国颁布相关的法律,但是大多数都尚未落实,带来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内部监管失效以及制度缺失等问题,制约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内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资金使用率低

非营利组织由于其特殊性质,其内部机构的权力较为集中,缺乏有效地内外部监督,因此容易造成资金的使用随意、资金的使用方向不明,甚至出现内部人员私吞内部财产的现象。此外,非营利组织本身在资金的使用以及管理上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认为只要在保障完成组织上规定的任务以及社会的使命,就可以不必考虑成本问题以及资金所带来的效果等,必然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资金大量浪费的现象,造成资金的使用率严重低下。

(四)资金来源有限,渠道较窄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的特点,其筹集资金的手段通常依靠国家财政的补贴以及社会各界的捐助,从而维系其组织自身的运作。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的现状是外界捐赠减少、对政府补贴依赖程度较高,主要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况且其自身所创造的收入及其低下。

三、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策

(一)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透明

所谓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指的是非营利组织相关的财务收支状况需要及时准确地向外界进行披露。非营利组织应该定期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积极主动接受外界的监督、定时向外界汇报财务状况,实现全面的公开透明。除此之外,非营利组织应该披露的内容还应具体包括收入支出明细、财务管理机制结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金流向流量等。只有将这些真正落实到实处方能做到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才能真正实现组织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是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首要面对的课题。关于如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非营利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制度上的规范,对其财务运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避免财务工作者的现象产生;二是建立完善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对于预算资金的流向以及流量进行全程监督以及反馈评价,从而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从这两方面入手方能不断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

(三)建立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做到权责分明

非营利组织不像企业是以获取利润为目标,但是在管理上应该向企业借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完善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做到权责分明,严格规范评估程序。财务绩效评估应该根据相应的财务指标运用科学合理地评价方法对财务部门的绩效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严格将资金和绩效挂钩,不断重视资金所带来的效果而不是资金的投入量,严格将资金使用效果的好坏和员工的绩效挂钩,不断提升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拓宽组织融资渠道,多项措施并行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由于其特殊性质,自身创造收入过低,难以满足其自身的运转,因此拓宽我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融资渠道显得尤为重要。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政府应该从制度以及法律上进行规范,一方面加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在政策上为组织建设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二,非营利组织自身也需要积极建设,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力,挽回公众的信任,同时扩大自创收入的比例,多项并举,环节资金困难的尴尬。

参考文献:

第2篇: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促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

同志们: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组织队伍日益壮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支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渐突出。目前,我市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200多家(其中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82家),专职从业人员6400余人,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全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市社会公用事业和服务领域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通过诚信立业、守法经营,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平安济南”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前一阶段省厅的安排部署,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建设活动。

一、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是新形势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要求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兴的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是其本质特征。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要引导他们加强自律建设,打造诚信品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不讲诚信或者诚信度不高,是当前制约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比较薄弱,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以非营利之名行谋利之实,影响了民间组织的整体声誉;有的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按章程办事,缺少社会公信力;有的自律与诚信创业的能力不足,以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作用不明显,等等。同时,社会对民间组织的性质缺乏认知,对其作用缺乏认可。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方面的原因。作为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领域的执业群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建立公共道德统一起来,把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与现代信用制度结合起来。从这方面来说,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不仅是规范和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然要求,而且对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二)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经济行为。现代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主体诚信的发育程度要求也越高。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在质量体系健全的市场,诚信竞争变的越来越重要,有序的市场竞争要依据良好的质量诚信来保证。目前,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总体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个别单位举办活动、广告哗众取宠、弄虚作假,对服务对象没有实实在在的承诺,能力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诚信是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基础,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立足长远,提高社会责任和公益意识,以群众利益为导向,以诚信为立身之本、发展之道,竖起诚信的大旗,打响诚信品牌,才能在公众心目中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民间组织管理方针。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是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政府逐步把一些管理职能交给民间组织。培育民间组织发展壮大,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适应形势要求,通过诚信建设,才能抓住机遇,不断提升素质和能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只有通过诚信建设,向社会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活动信息,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才能为社会各界监督其行为提供前提和条件。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是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有利于把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针落到实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

二、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的几点要求

民政部和省厅把20__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下面,我谈几点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前一阶段省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召开了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动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厅和这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工作力量,切实搞好这次诚信建设活动。市里已成立了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希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度情况,及时督查指导,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完善机制,规范行为。开展诚信建设就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加强自律意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高法律意识、公益素质和管理能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自觉地参与到这次诚

信建设活动中来,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己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综合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承诺践诺服务,不断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三是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档案,将每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情况、经营活动、年检情况、突出事迹以及重大失信事实等全部记录备案,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并按诚信度划分等级,向全社会公布。(三)采取措施,确保实效。一是通过今天动员大会,50家不同行业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出倡议,诚信建设活动正式启动。二是广泛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主题活动,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为下岗职工、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文化和职业技能,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文化、体育类要向社会开放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演出和健身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科技类要积极宣传科普知识,开展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医疗卫生类要通过义诊、讲座,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社会福利机构,要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向社会老人开放活动场所,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四)广造舆论,强化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广泛宣传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和事迹,通过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形象和公认度,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推动这一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规范执法,整顿市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的执法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今年,市民政局已确定,对部分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办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执法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第3篇: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益型NGO;困境;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NGO的发展既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结社革命”的回应,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时至今日,大批的NGO随着社会的发展孕育而生,他们开始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在发展和谐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价值逐渐被人们认可。但对于NGO的研究却起步于90年代中期,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学者明确提出研究公益型NGO也只是近几年才开始的。本文将尝试对近几年我国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其对策的研究进行综述。

二、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现状

(一)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研究的现状

1、关于公益型NGO定义和分类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益型NGO”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总结众多学者关于“公益型NGO”的概念,可以发现有以下三个共同点:第一,非营利性,即公益型NGO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活动,这是NGO首要特征;第二,公益性,指的是公益型NGO是以实现或者保护社会大众的福祉和利益为目的。第三,促进社会公正,公益型NGO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不同的学者就公益型NGO概念作了自己的界定。赵月高和陈敏认为,公益型NGO即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团的名义,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政府法人[1]。两位学者突出了公益型NGO在法律规制方面的内容,却忽视了区分公益型NGO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同。学者王薇从伦理学的角度定义公益型NGO,她认为公益型NGO是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或社会全体提供公共福益和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是理性地、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纯公益人”[2]。王文菲在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和贾西津的理论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将公益型NGO定义为是指维护和保障社会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为使命,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从事公益事业的非政府性组织[3]。田奕奕称那些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主要的服务对象时弱势群体的NGO组织称为公益型NGO[4]。史香玲指出公益型NGO来源于公益说,其是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服务,公益型NGO能充分体现NGO的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5]。对比田奕奕和史香玲的界定内容,史香玲的进步意义在于将公益型NGO的服务对象弱势群体进行补充,延伸到面向整个社会,此外还对其性质作了补充说明。

关于公益型NGO的分类,从王名的《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可知,“目前理论界将公益型NGO分为三种类型:体制内官方背景的组织,指的是在政府直接领导下建立的具有合法性地位和浓厚的官方背景的组织;体制内的民间组织,指由政府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已获得合法性地位的组织;体制外组织,指的是由政府之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尚未获取合法性地位的组织”[6]。此类分类方法主要是依据NGO组织成立的法合法性和其制度性,对其服务对象和其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却未纳入分类定义中来。程玥和马庆钰在《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一文中对公益型NGO进行了分类,认为公益型NGO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会员制公益组织,包括团体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组织;另一类是非会员制公益组织,其中又分为实体型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养老医院、研究所、图书馆剧团、美术馆等,都归属于民政部门;非会员制公益组织的另一部分就是基金会组织包括运作型基金和资助型基金[7]。此类分类方法的进步意义在于借鉴科层制的分类方法,并且还结合了NGO组织的特征和中国的国情,更能让人从多层次了解公益型NGO的分类状况。

2、关于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

我国NGO的发展虽是80年代“结社革命”的产物,但最主要的还是受了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的影响。此后,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进入活跃期,时至今日也有了一定的数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反映社会利益诉求、提供和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缓解就业压力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8]。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情况仍不乐观,其可持续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赵月高和陈敏两位学者通过对我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的研究分析得出公益型NGO存在公益诉讼法主题困境、财政收入过分依赖政府的困境、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困境、公众缺乏对NGO的捐资捐赠热情的困境、外部监管部门权限区分不明确的困境以及内部监管缺失的困境[1]。王文菲分析我国公益型NGO主要困境在于传统的运营模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环境,这一困境导致一系列其他困境的出现,包括资源匮乏和资金困扰等。王文菲还通过SWOT分析工具分析公益型NGO组织外部环境得出其劣势即其面临的困难,包括三点,一是使命不清,二是产权界限模糊,三是营利性业务与公益型业务协调困难[3]。虽然公益型NGO的运营模式对其自身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但王文菲忽视了外界环境对公益型NGO的影响,对公益型NGO困境认识存在片面性。王薇指出以人的理性情感需求为公益型NGO动机的局限性是导致公益行为影响范围小,而且这样的公益行为会随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稳定性[2]。王薇对公益型NGO的困境认识比较注重参与者的理性情感,更多的从伦理层面看待困境问题,夸大了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史香玲从NGO动力的视角来看当下我国公益型NGO面临的困境,她认为双重制约困境、社会信任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公益产权模糊化、志愿失灵、NGO自身造血能力差和效率低下等问题是造成公益型NGO发展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5]。田奕奕总结概括了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主要分为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两个方面。其中内部困境包括权力困境、资源困境和收益困境,外部困境包括法律困境、监管困境、表达困境和文化困境[4]。田奕奕的困境分类视角比较好,困境总结的也比较全面。

目前学者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借鉴田奕奕的分类方法,总的说来,可以归纳为两大点,即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其中,内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困境;第二,管理运营模式固化困境;第三,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困境;第四,资金依赖于政府补贴困境;外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双重监管,行政压力大困境;第二,缺乏明确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困境;第三,社会信任度低,公信力缺乏,缺乏公民支持和认可困境;第四,缺乏权威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困境。

3、关于应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对策的研究

赵月高和陈张从三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目前公益型NGO所面临的困境。第一,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增修目前的相关法律。其中需要增设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还需要修订NGO法人登记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第二,在经济层面上需要独立和自主最终达到管理体制的剥离。这要求公益型NGO拒绝政府财政投入,甚至要拒绝其他经营性社会团体的投入;第三,在监管层面需要按照现代管理模式对公益型NGO进行监管。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要求改变现有的NGO登记的相关法律,尤其废止业务主管单位,而代之以完善的监管方案;其次内部监管制度需要完善,包括设立内部监管委员会,现代财务制度的设立以及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完善等;最后是外部监管制度即社会监督要正确行使其监督权[1]。就中国的国情来讲,对策第二点实行的难度最大,此对策实行的必要性也有待考究。王文菲认为面对公益型NGO困难,首先要注入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并保证组织行为不偏离其使命,通过企业化的运营模式创造更多经济上和使命上的价值。

所以其主张为可持续的发展,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可适当的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主张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实行市场化管理,摆脱政府的庇护,树立独立的组织使命;主张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创立社会性企业[3]。将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市场化的管理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引入公益型NGO这个理念正在指导许多公益型NGO实行转变,是目前比较认可的新理念。史香玲认为对公益型NGO建立有效的动力监控和反馈是解决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主要手段,而有效的评估是监控的前提。她认为通过评估等管理工具可以提升NGO自身的实力和推动NGO发展,能够诊断出NGO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评估才能考虑到主要相关利益群体的需求,使得动力监控具有针对性,发挥有效性从而帮助NGO达成使命[5]。田奕奕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三个国家关于公益型NGO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对公益型NGO的管理应该要从内部建设和外部建设两个方面同时着力。内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公益型NGO自身管理制度、探索多元化的资源筹集途径、树立良好的营销理念和拓展营销领域;外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优化资源认证体系、增强公众的公益文化意识和发挥第三方实体的作用[4]。

对公益型NGO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一目标,学者们普遍认为公益型NGO要走出目前的困境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公众以及公益型NGO自身。政府要改变现有的管理和监督模式,为公益型NGO提供法律保障,为公益型NGO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益的发展环境;公众要认识到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持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增强对公益型NGO的公信度,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公益型NGO要做到明确自身使命并做到不偏移、不异化,要加强自身造血功能,要不断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努力。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综观近年来学者对于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的研究,当前仍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对公益型NGO研究比较少,大都是将公益型NGO置身于NGO这一大的环境中,极少对公益型NGO与其他NGO做区分研究;其次,不同性质的公益型NGO发展形式和路径也不尽相同,当前的研究还缺乏对不同公益型NGO进行分类的专项研究。第三,对于公益型NGO的研究都是从小的切入点入手,缺乏比较完整的、体系化的研究,导致目前公益型NGO诸多问题界线不明确,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定论。对于研究的不足之处可作为日后深入研究公益型NGO的研究方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赵高月,陈 敏.中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7):62-64.

[2]王 薇.公益型非政府组织行为的伦理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5):29-31.

[3]王文菲.公益型非政府组织企业化运营模式战略分析[J].理论观察,2011(1):87-88.

[4]田奕奕.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及改进对策研究——以爱德基金会为例[D].江苏:苏州大学,2011.

[5]史香玲. 转型期公益型NGO的动力机制研究——公益型NGO与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D]陕西:西北大学,2007.

[6]王 名.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M].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出版,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