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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水利部门全面实行了招投标制,使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迈进。
1.水利工程中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因此,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公益性、基础性。然而招投标活动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组成部分,在发挥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工程发承包方式,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对此也非常重视,2000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是现在所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另外,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 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是水利部正式颁布的关于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用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也是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准则。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投标方之间的良性竞争。
2.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
2.1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当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完善,一些制度也不健全。在我国当前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层次较多,企业单位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需要经过很多程序,而且有时会有一个层次上有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情况,在同层次政府部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即使东奔西跑也很难忙出结果。另外,由于制度不健全,即使一些企业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政府机构很难对其进行到位的监督管理。
2.2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标准不规范
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是唯一确定的,一些人受到利益的驱使,在招投标过程中做些手脚,使得招投标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严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2.3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竞争
(1)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竞争压力大,投标企业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招标企业,因此导致僧多粥少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只有无限制压低施工投标价钱,甚至是恶性压低价钱,才能在众多的投标企业中中标。
(2)由于水利工程投标企业资金方面的限制,他们也是极其愿意找一个投标价最低的单位进行施工,这就造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无限制地重视价钱,只要价钱足够低,就能以绝对优势压倒竞争对手,而对质量、效率等因素全部忽略不考虑,造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甚至为工程埋下隐患。
(3)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些没有资质进行投标的企业,在进行了一些“社会活动”之后,以有资质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竞争的不公平。
3.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3.1严格依法招投标
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等手段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
3.2完善管理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各项制度,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我国的各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最后涉及到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地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既符合国家规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招投标管理程序,确保招投标的质量。
3.3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
完善水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改变目前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彻底开放行业的限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招投标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招投标资格认定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等服务与管理功能于一体,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建立信息数据库、相互联网,实现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信及评标专家信息的共享,方便交易活动,又有利于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监督。
3.4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设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建设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是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核心所在。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设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突破点就是敦促水利建设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施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并以此为基础投标竞价,这样的价格就是市场价格。换言之,就是让水利施工企业建立自己内部的企业定额,在投标竞价中最大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竞争,从而在竞争中形成一个良胜的市场机制。
3.5加大对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积极努力探索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并在招标、评标等阶段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管。在对水利建设施工承包商方面,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建设领域的企业信誉档案,可以有效地对企业形成道德和市场两方面的约束,从而规范水利建设施工承包商的行为。继续加大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企业的调查力度。邀请舆论媒体关注整个招投标活动,特别是评标阶段,尽可能大地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借用舆论媒体对施工承包商的行为进行监管,从而达到规范的目的。
4.结束语:
总之,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有助于社会稳定,有助于国泰民安,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做不好则可能会祸国殃民。要想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就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影响整个工程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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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依据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上述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2012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又提出了基建并账要求,建设单位至少按月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计账册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以全面完整反映单位会计信息。2013年4月,财政部公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就《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拟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目前正式文件尚未出台。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会计科目,同项目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艺设备及安装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并不是完全对应关系。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同时根据项目概算对单项工程、单台(套)设备及工程其他费用具体内容进行辅助明细核算,既满足会计核算要求,又能与项目概算批复内容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概算执行情况对比分析。
二、了解项目管理流程,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着严格规范的管理程序,通常划分为四个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在具体流程上,涉及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施工图或工艺设计,再到招投标、合同签订、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工程结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单项验收与整体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会计人员应积极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工作范围不能只局限于财务部门内部,应积极、主动地同项目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了解项目进展,掌握财务管理所需的项目信息。在决策与设计阶段,重点关注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招标方案与资金来源。在实施阶段,重点是做好年度预算及资金用款计划编报,筹集安排建设资金,参与招投标与合同签订,了解项目进度,关注建设内容调整变化情况,按合同约定及内控制度办理资金支付,核实单项工程(设备)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内,及时准确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是配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报,做好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台账登记与资产移交工作。
三、学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了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
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三项基本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应了解招投标及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招标文件会审、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工作,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资金支付与变更调整相关条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单位利益,避免法律风险。合同实施过程中,应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具体的合同管理上,可采用建立合同台账的方式,对合同金额、合同付款、合同票据等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执行信息。关于监理制,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会计人员要了解监理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完善监理合同的约束机制促使监理企业真正履行职责,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利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内容上,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和工艺设备购置两大类。工艺设备购置一般较为简单,通常按采购程序执行即可。而对于建设工程,国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人员也要进行适当了解,尤其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在此,建议重点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熟知建设工程专用术语及业务流程。具备一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也是对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人员的一项要求,如此方能真正有效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
四、对过程检查中反映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为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通常会组织开展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对此,会计人员要积极参与。在检查过程中,会计人员要了解检查的重点、方法与流程。对检查中反映的财务管理问题,会计人员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工作。同时,还要学会举一反三并引以为戒,避免在后续项目财务管理中再出现同样或类似的问题。对非财务类管理问题,会计人员也应予以关注,了解其整改落实情况。针对项目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对会计人员来说是一次良好的学习机会。通过此类检查,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乃至整个项目管理工作会有更深的认识,对自身综合管理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很大帮助。
五、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是反映项目建设成果、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主要是固定资产,部分项目涉及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或待核销基建支出等)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近年,国家加强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把审计作为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在审计内容上,对项目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性审计。为此,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系统性梳理,收集整理汇总过程资料,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审计进场前,会计人员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初稿,并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生产使用部门对形成的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项目审计时,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管理部门一起全力配合,与审计组充分沟通,做好相关事项的解释说明工作。审计结论下达后,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方面的问题由财务部门负责。审计整改完成之后,会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结论重新编制正式的竣工财务决算,向财政部门履行报批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既是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也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交付本单位使用的资产,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产权登记。对需移交其他单位的资产,应及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会计人员要完成竣工报告中财务决算内容的编写,关注竣工报告中前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并协助做好财务验收工作。
六、结语
严格执行纪律 强化监督检查 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迅速部署,抢抓机遇,积极争取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创新项目审批方式、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县纪委监察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纪委全会精神,开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切实加强对我县20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落到实处,现各项工作正紧张有序地推进。
一、**县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的基本情况
(一) 加大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力度,确定任务目标
经过积极争取,上级下达给**县20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10项,包括农村电网、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廉租房建设等7个类别,总投资2358.74万元。县人民政府提出目标要求,20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在20xx年3月前开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8月底前完工。
(二) 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对扩大内需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扩大内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20个县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投资、工业、金融、财税、监督6个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监督组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并积极配合上级监督组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责任落到实处,每个项目工程由分管副县长牵头领导,项目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负总责。
(三)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为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13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并狠抓落实。一是抢抓机遇,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和省、州的支持,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认真研究中央扩大内需的政策和投资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超前谋划一批重大建设项目。二是按照“六个一批”的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全力以赴,力争一批重大项目早日开工。四是加强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运行。五是深化改革,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六是多措并举,千方百计扩大消费需求。七是加强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消费领域。八是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九是加强协调,切实加大金融对扩大内需的支持力度。十是高度关注民生,增加农民和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十一是更加重视社会事业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二是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确保就业率的稳步增长,十三是加快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经验
(一) 加大 “四项制度”执行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县政府全会、县纪委全会和县政府有关专题会议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反复强调扩大内需工作的各项纪律要求。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有关扩大内需工作的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加强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各种情形,切实加大了行政问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二) 制定监督方案,扎实推进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
县纪委、县监察局充分认识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我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州纪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县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开展扩大内需项目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切实加强对我县20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落到实处,把这项工作作为20xx年纪检监察重中之重的任务予以贯彻落实,并配合好上级的监督检查工作。委局领导班子多次开会研究,制订了《**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央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科学制定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步骤,确保示范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为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全 县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自觉服从、服务于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这个全局,更好地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履行职责,我县建立完善了一批工作制度,有效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完善审批办结时限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做到县级审批的项目接到齐全报件后5日内办结,需报省、州和国家各部委审批的项目在接到齐全报件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要求各有关部门向社会承诺办结时限,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时办结的进行行政问责。二是建立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并联并行审批。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xx]8号),对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项目审批和服务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各项目审批和服务部门,按照“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突出可操作性,达到审批时限大幅缩短、降低报批成本、监督约束更加强化、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的目的。三是健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和专批制度,每15天由县发改委把各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情况汇总后通报一次,并专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四)修改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县由县监察局牵头,修改完善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一是将全县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限额由原定的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计划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加强对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计划投资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但工程造价必须纳入招标工程管理。三是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四是县纪委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及单项工程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全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程廉政监督。五是审计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资金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尤其要加大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力度。
(五)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组织清理自查,整改存在问题。2月中旬,县监察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对20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武监发〔20xx〕02号),对全县20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和20xx年以来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常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发改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新增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国土、环保、建设、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等六个方面。监督检查的方法是由各投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对本部门20xx年以来负责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填写相关的统计表,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县纪委监察局。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项目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于2月下旬至3月上旬,组织监督检查组对全县20xx年以来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和常规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方面检查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项目审批和服务部门开展项目审批的情况,另一方面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抓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况。
三是按照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自1月份起,对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月督察,对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是充分发挥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监管联席的项目单位、乡镇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五是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如县水利局下发了特急《内部传真电报》,要求各乡镇要倒排工期,明确每一天、每一周的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 部分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较慢。从检查结果看,至2月底,我县10个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已全部下达,到位的资金已全部拨付到建设单位,但一些项目还处于施工图设计和图纸审查阶段,总体进度还比较缓慢。
(二) 监督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主要表现在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等监督部门能够认真履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但一些项目主管单位对政策措施落实、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力度不够。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 继续开展对《**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xx]8号)贯彻落实情况和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对并联审批中工作不作为、不配合、不得利而影响并联审批时效以及其他违反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 在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开展工程建设进度定期督察的基础上,由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监管联系的项目单位、乡镇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定期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三) 自3月中旬开始,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委共同牵头,组织相关监督部门和抽调一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并提出监督检查评价意见。
(四)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xx]2号)各项规定,对项目建设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以整改。对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规定的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五) 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全程廉政监督实施方案(试行)》,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工程领域腐败问题。
(六) 开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推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七) 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
(八) 在开展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中,认真抓好调查研究,注重总结各环节取得的经验,年底形成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综合报告。
五、建议
(一) 各级涉及项目审批和服务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审批流程,大幅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报批成本,强化监督约束,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第一条为规范区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招标投标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区工程项目廉政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区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项目,或者市委托由我区实施的市实事工程项目、由市实施我区配合进行的配套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装修工程项目、工程类设备采购项目以及拆迁、拆房、维修等劳务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凡属下列情形之一,遴选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按本规定执行: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编标、招标和工程审计的;
㈡工程建设中监理等环节按规定需要招标的;
㈢在当年度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设备以及关劳务需政府采购的。
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1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编标、招标、跟踪审计的中介服务原则上应选择不同机构。
第二章遴选的组织
第六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初步建成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
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2.应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3.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应处罚的。
第七条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分别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着手建立,并负责日常遴选组织以及关机构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区监察局对遴选组织负责监管。
第三章遴选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遴选采用在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或评委评分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需要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向关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需要工程建设的内容、规模、概算,或采购的内容、预算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遴选机构。
第十一条机构一经确定,由负责实施遴选的主管部门当场通知机构。
机构放弃权的,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机构主动接洽事宜。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机构业务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指派专人全过程参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资格预审、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的活动。
第四章行政责任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1、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意识不强,整个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随着《招投标法》和一些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陆续的出台实施,全社会对招投标的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或“创工作政绩”需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建设单位往往因为工程建设时间或其他原因的限制而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招标,而施工单位也乐于避免公开竞争,采用关系、或其他方式承接工程。导致建筑市场存在不规范行为。
2、建设单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规避招标,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的现场。
对于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对于估算价格超过五十万元的单项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然而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往往会以分批报建、分拆工程、化整为零的方式将项目的投资规模控制在五十万元以内,而一些原本需要进行一次报批大型项目,更是以独立申报建筑项目主体部分的工程,以分阶段的方式进行报批,使单项工程的投资款项无法达到有关标准。还有一些建设单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
3、在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不严格。
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只是通过投标文件对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一些企业资料进行表面的了解,并没有深入查询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信誉级别等情况。因此就造成了有些投标单位实际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编制质量较高的标书达到宣扬企业形象的作用。
4、建设单位过分注重价格,造成了投标单位盲目报价,形成偏离工程实际造价的恶性竞争。
有的建设单位不顾客观条件,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投标单位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招标人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5、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评标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工程定标的基础。我国现行的普遍运用的工程招评标办法主要是综合评标法,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具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因此,在评标过程中个别被买通了的评审专家打高分或打低分都会影响到投标单位的中标概率。
二、改善招投标问题的对策措施
1、增强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对招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其次各方主体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控力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要采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控,以公开、透明的业务操作进行招标信息的、竞标企业的审核等各个具体程序、环节。在实际监督、管控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时,应根据所处单位、岗位的不同,制定合理、完善的终身责任制,并将其落实到个人,不仅能够有效提高监督、管控业务的效率及质量,同时对于全体参与招投标的在岗人员有着一定的约束力,以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产生。
3、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
在开标、评标时,应严格审查所有投标的施工单位的级别、资质以及近年来相关的中标工程情况,对所编制的投标资料应逐一认真审查,对有不认真编制,资料抄袭的就可以明确判断是陪标行为,招标单位有权对此行为进行更深一步的处理,以弥补由此给投资单位带来的损失。
4、改进评标方法。
对评标中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时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将施工单位的主要精力集中到经营决策上来,使其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水平、材料消耗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等情况来衡量投标带来的利益得失,自主报价。要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功能、结构的不同,改变评标办法,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评标,例如,有些工程因其特殊原因对工期的要求非常高,则评标办法对工期及相应的技术措施等指标的权重相应加大,而对报价的权重作适当下调,有些工程因结构非常复杂,牵涉到的工种非常多,则应加大企业综合能力,各工种技术人员素质、经历、业绩技术方案等指标的权重,这样才能真正选中最合适的企业进场施工。
三、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然而目前的招投标还不完善、人为因素干预较多,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影响,体现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工程;工程造价;造价管理
Abstract: highway is the important lifeblood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main highway construc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al industries. Highway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s highway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activities in the important part of highway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order to be able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project cost and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project introduced the cost management.
Key word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Cost management
1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 商品经济也在迅速发展,工程造价显得越来越重要, 工程造价管理也日臻完善。因为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项目的决策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涉及到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建设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公路工程是基础设施, 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公路建设存在着很大的资金缺口。对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的控制就是在满足项目合理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把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力求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总体造价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
2 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分析
由于公路项目工程的投资额大,从立项到竣工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非常多,基本建设经常投资失控,“三超”现象普遍存在。公路工程分为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在各阶段分别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上图预算和竣工结算。所谓的“三超”就是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2.1多部门、多层次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计划、规划、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均有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不相同。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受不同的章法约束制订,缺乏对比性和连贯性,间接加重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
2.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缺乏沟通与协作,将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三超”现象发生。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把各阶段工作有机和谐地组织起来,进行全过程的有效把握和调控。
2.3工程设计工作缺乏标准和监管。设计人员经济观念淡薄,为变更设计,抬高标准的情况时时可见;而由于精度、深度不足,等到施工时频繁变更的设计也不少。这就会增加“三材”的消耗,并容易被承包商索赔,J 程造价难以控制。
2.4招标投标工作不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的两个方面,通过招标,在投资方选择施上单位或材料供应商,这对建公路工程投资乃至质量、进度的控制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方只希望以低价招标,在工程价值和质量上都会造成隐患。另一方面,承包方往往采取“低价中标,索赔盈利”的方式承揽上程,靠合同漏洞和监控不力来“赚钱”,造成工程造价管理的被动局面。
2.5 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零散、滞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就由静态指令性的管理向动态指导性的管理转变,市场调节的作用对 程造价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但是,无论政府公告和市场信息都普遍滞后于应用的时期,如新型材料的和价格信息等。
3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探讨
3.1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投标文件是先选择施工单位、然后确立工程合同造价的纲领性文件,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注意依据,也是招投标单位与未来项目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在招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投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同时也是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性的文件。针对该项目的各单位工程的建设特点,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重点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进行特别的研究和说明:
(1)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结构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特点,最终确定计价方式;
(2)施工措施的合理估价与条款的设置合理;
(3)暂定工程材料价、暂定金额的合理估价与条款的设置;
(4)工程量发生较大变更时,对中标单价的修正方法;
(5)确定工程预算之外的变更造价方法;
(6)确定工程结算条款方法。
3.2 招投标方式的选择
公路建筑工程招投标按照竞争程度可以分为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其中公开招投标的招投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以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施工工期较短、施工质量信誉较好的承包单位,这样实行公平竞争、有助于打破垄断;因此,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比邀请招投标形式更有利于建设业主较好的选择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最合适的施工单位。
在建设招投标阶段采用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措施有: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以选择的;对于建筑项目招投标方式的选择方面,需要从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角度、结合建筑项目的规模、施工的复杂程度、招投标采购费用进行综合选择。
3.3 标底编制的原则
(1)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编制标底需要严格依据设计图纸和资料、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以及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技术规程和规范进行编制,以此避免人为地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量,以保证标底的客观公正性。
(2)认真细致逐项计算工程量,保证实物量计量的准确性和标底计价的合理性,熟悉和读懂设计图纸及说明,根据工程现场情况,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分部分项地逐项计算工程量,明确标底子目,对于大部分工程内容及工序符合计算规则。
(3)认真的进行全面复核,确保标底内容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完成后应该先由编制人自查,再由编制人之间相互校对;由经验丰富的专业项目负责人认真全面地复核;最后由工程项目技术总负责人最后审核。
(4)项目的评标过程采用报价澄清程序。在对投标文件按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考察、企业综合业绩、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时,需要充分的考虑到方案和报价的有机联系,需要给投标人改变和处理的机会。
4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4. 1 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使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非常严密而准确, 每项都要详细,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争议, 也可有效地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对于高速公路工程, 由于工程材料所占投资比例较大, 不可预见因素较多, 所以编制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合同尤为重要。
4. 2 强化工程招投标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 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不断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和评标人员的业务素质, 切实防止压标或低价抢标。严格禁止招标人利用施工企业“找活”心切的特点, 人为地要求施工企业压价让利和提出垫资施工等条件。四是标底的确定原则上应使招投标双方都有利可图, 达到双赢的目的。在评标过程中, 应在合理低价中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投标单位的社会信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设备状况、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以便选择一个既能降低工程造价成本, 又能保证工程按质按时完成的中标单位。
5 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
我国的公路建设, 在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国情, 不断探索我国公路工程管理体制的新路子, 推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 公路建设部门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在施工企业中选择最优者来承包建设, 在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和工期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获得了最好的经济效益, 这也是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逐步转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轨道, 按商品经济法则进行, 造价管理工作在施工招投标中的具体应用。
5.1 准确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工程项目的预期价格, 一方面供业主掌握在拟建工程上应承担的财务义务; 另一方面给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 以及作为评定投标单位标价高低的一种参照尺度。我国在招标时规定, 标价超过标底一不定期的百分比或低于若干个百分比, 就不予考虑, 这就要更突出了标底作为评价尺度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建设中, 编制标底的工作往往都以概预算为基础, 对报价进行预算控制, 最后同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通过合同价对工程费用进行预先控制。编制标底一般请有实际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先弄清楚设计意图分析工程细目; 然后视察, 调查当地材料单价和市场价, 按照有关规定, 准确编制标底, 并确定有效标范围, 以控制工程造价。
5.2 编制标书
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投标的承包商, 编标工作往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现场踏勘、市场调查、标价计算和研究对策。标书的编制工作要在统一计划安排和协调下, 由施工组织计划、工程预算、设备配备和材料物资等部门分别进行工作,然后由具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较高者和领导直接参与决策使编标和决策较好地联系起来, 可以编出完备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标价, 才能达到应有的精度, 中标价的确定非常重要, 它一方面要合理, 就是要做得到并留有余地; 另一方面要有竞争力。如无一定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 无严格的计划, 往往会顾此失彼, 丢三落四,造成漏项, 计算错误等。
6 施工阶段的应用
当前施工阶段的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与合同管理等基本形成了由业主、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承包商等组成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度控制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造价控制体系。但其中的造价控制体系, 各方的参与深度与广度以及各方之间的互动机制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由业主、社会监理、造价咨询审计机构、政府监督和承包商等组成的造价控制体系,特别是要强调和发挥社会监理与造价咨询审计机构的中介与监督作用。
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总体成效
目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不少有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规章及条例,本市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合理的招投标工作机制、评标办法和廉政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多数工程在评标方法的选择上,多采用的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方法。首先是由评标委员会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该项环节主要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判断,只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不进行评分,这样就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为打分的因素。二是在工程招标中采取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效地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工程项目交易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促进建设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建设仍不够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
(二)行政干预严重。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干预,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好多工程项目在中标单位的选择上,存在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选择中标单位的现象,要受到来多方行政力量的干预。
(三)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的潜在投标人。
(四)投标方的违规行为,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报低价“钓鱼”,再采取偷工减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标;转手倒卖合同,从而出现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现象。
三、解决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结构体系,并采取强有力措施使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使之逐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减少审批环节,改进评标定标程序、推行招标范本、弱化标底作用,推行合理低标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在建筑市场上,各施工单位在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工效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其建造成本离散性很大,设置标底作为标价的评价基准虽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却脱离了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基本出发点,并且依据预算定额编制的标底价也不能反映市场实际。因此,应淡化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不要轻易否决。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予以澄清,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替代、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标。推行招标示范文本,应对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情况描述清楚,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范围,制订合理的竞标策略,做出适当的承诺。
(三)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监督,强化监督与服务,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使招标投标更加合理。政府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这不仅是在内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途径上。
一是要提前介入监督和做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在招标文件开始编制就介入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发挥重要作用。纪检监察处于政治和经济的结合点,在工程招标中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使其成为工程招标活动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
二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的关系。现在,我国正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招标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是项目法人为了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报价低的单位来完成建设任务的方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是招投标程序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在招标中的正当权利,一方面项目法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有权组织招投标活动,政府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当项目法人无能力自行招标时,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在招标方式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选择招标方式。从招投标的实践来看,公开招标有利于扩大招投标范围,增加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度,防止串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而邀请招标虽然操作上比较简单,也比较省时、省力,但行政监督力度大为削弱,其中产生各种弊端甚至腐败现象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尽管项目法人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行政监督丝毫不能削弱,不仅是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行政监督也要加强,包括对邀请招标理由的审查、对邀请的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等等。
三是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监督是一种管理,它是服务于规范有形建设市场这一大目标的,管理也是服务,这是相对于总的目标而言。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监督则首先必须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规范、把握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相对于监督而言,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个相关方面―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的职能则主要是提供服务,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提供场地服务、信息服务和一条龙窗口服务。当前,建设工程交易正在打破“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的壁垒,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也在逐步形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分工等原因,使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情况很难了解清楚,尤其是我国加人WTO后,国外建筑企业也将参与竞标,这就给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鉴于此,交易中心的信息服务职能应当有进一步的深化,就是要强调监督服务职能,通过与全国有形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信息联网,加强对每个投标人的跟踪了解(如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是否有在建工程;投标人资质、资信的变更情况;履约信誉情况;奖惩情况等),并把信息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四是依法维权,慎待投诉。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四类当事人:一是招标人,二是投标人,三是评标专家,四是监督人。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要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在这项工作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诉。
一、关于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城管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渣土专项检查组,在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各项整治,同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参照市区的做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开展专项整治。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是全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工作,确定渣土弃置场所,逐步推行渣土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依法行使市区渣土的处置核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查验,会同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按照应征收渣土处置费的30%征收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无违章行为的,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全额返还)。
、云龙、泉山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的零星渣土及装修、装潢垃圾处置管理;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要求,负责与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管理责任,并检查、督促、清理辖区内的无主渣土;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现场的渣土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冲洗设备等;会同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实施渣土运输招投标工作;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渣土处置核准的《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渣土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依法发放《开工许可证》。
(三)市公安局负责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渣土管理,对不服从渣土处置管理、阻碍查处渣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上门检查车辆安全设施,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条件,且无违法行为未处理和罚款未缴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并要求车辆和驾驶人一一对应,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凡列管的重点驾驶人一律不准从事渣土运输;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注明工地名称和地址、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弃置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等信息,无通行证或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上路行驶;对未获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实施暂扣,并会同市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市水利、交通、房管、市政园林、人防、环保等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应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通过招投标确定有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实施。
(五)市财政局负责渣土专项整治经费的保障,对收取的保证金、押金利息及渣土运输招投标综合服务费全额用于开展渣土专项整治工作。
(六)市规划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国土、环保等部门落实渣土弃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配合市城管局实施渣土处置资源化、减量化。
三、关于源头管理
(一)渣土运输车辆实施登记备案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对市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车辆以及驾驶人员进行摸
底排查。公民个人以及未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车辆,一律不准从事渣土运输。
1.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应将所属运输车辆向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报登记。渣土运输企业所属或挂靠车辆必须统一喷涂规定颜色、统一换发专段号牌、统一喷涂放大号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逐步加装车辆监控和密闭化设施。
2.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对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所属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运输车辆征收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1万元/车,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3.运输单位凭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实行年审制度。
4.自2011年4月1日起,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
5.从事商砼及黄沙、石子等散装建筑物料的运输车辆应参照渣土车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渣土运输实施招投标管理
凡2万立方米以上的渣土外运工程,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及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渣土运输工程,一律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2万立方米以下的渣土外运工程要在市城乡建设局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向市渣土管理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局拟定渣土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并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渣土运输招投标管理。直接发包备案的由市渣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发包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用于渣土专项整治。
1.由市城乡建设局制定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细则,按照合理价中标原则,由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
2.市城管局对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参与渣土运输的投标。运输企业资格应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制定。对信用好、管理好、年内无安全事故的单位,招投标给予一定加分奖励。达到三级以上的企业,方可参与市区三环路以内渣土外运工程投标。达到二级以上的企业,方可参与市区二环路以内渣土外运工程投标。
3.所有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应当在处置渣土前向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申报出土量、回填量和处置时间等信息,由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建立网上渣土处置调剂平台,将有关数据在网上公示,合理调配工程渣土。
(三)运输线路审批管理
自2011年4月1日起,渣土运输实行线路申报制度,运输线路的审批由市公安局和市城管局会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1.出土点和弃置点由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查看后,在申报线路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印章。
2.运输单位必须使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运输车辆,经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审核同意后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报运输线路,领取《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3.未申报运输线路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运输行为与《通行证》所标明的工地名称、时间、线路以及驾驶人员等信息不一致的,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运输车辆实施暂扣,并会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4.对零星渣土、无主建筑垃圾及装修、装潢垃圾,由各区设立临时收集点,集中处置,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弃置场所。
四、关于集中整治
(一)时间安排
为彻底解决渣土运输带来的环境、交通秩序等问题,有序推进此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按照两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成立两个联合执法组,重点查处未登记备案的商砼、黄沙、石子及渣土运输车辆,每组由2名交警、4名城管执法队员组成,对未登记备案的车辆进行集中查扣。同时,查处无牌无证、超载等渣土运输行为。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由专项整治检查组负责实施,成立两个执法组,每组由2名交警、2名安监站工作人员、4名城管执法队员组成,重点查处无《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运输渣土行为,同时,对无牌无证运输、超载超速运输、带泥行驶、沿途撒漏、随意倾倒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备设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集中整治结束后,工作转入长效管理阶段,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派驻2名民警到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协助执法,加大日常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二)处罚措施
整治期间,对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对获得《市区渣土运输核准证书》的单位和车辆违规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按照《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的管理意见》扣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
2.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不得参加工程渣土运输业务招投标。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取得渣土运输资格单位运输的,由市城管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核准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对未办理《安全证》、《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予以暂扣,会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依法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使用无资质单位和证照不全的车辆运输渣土的建筑工地,由市城乡建设局取消文明工地的评选资格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五、关于舆论宣传
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采访报道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予以曝光,对涉及渣土运输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对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车辆及经过渣土运输资质核查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市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查处,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六、关于加强考核
(一)区的渣土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的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兑现奖惩。
(二)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的渣土管理工作,由市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的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一阶段审视自己寻找差距
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转视“敌”营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拆除防御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