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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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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第1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合同、公正、规范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issues related to the legal system of bidding and contract between the strokes, and the actual problems existing in current bidding work were analyzed, in order to better achieve the bidding work fair, justice and standardized operation.

Key words: bidding; contract; justice; spec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序言

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过程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相互理解, 最后通过合同谈判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 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最主要方式。虽然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 但也应该遵守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 由于很多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有关招投标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十分清楚, 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极大地影响了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各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各个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各个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浪费,不流失。

二、我国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从业人员不专业,招标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相关培训,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纰漏,对工程技术要求或者材料设备采购出现倾向性要求,如必须采纳某种型号的材料,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过于苛刻或者不公正,导致废标或者流标。由于有了倾向性的技术指标,许多潜在投标人没有兴趣参加,带来了招标范围狭小,缺乏竞争力,投标人往往低于法定规定,少于3 家,造成招标困难以至失败。

(2)对评标定价监督不力。自2003 年7 月1 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了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即“招标控制价”。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它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但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尤其在欠发达地区比较突出,一是有很大一部分招标人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或者延迟公布招标控制价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导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所包括的内容和费用与招标控制价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废标或实际工程施工中一系列变更和签证的出现,造成预算超支;二是招标人无视现行定额水平,所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远低于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水平,致使有些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到实际施工时再发生大量变更和签证,远远超出投资预算,造成国有资产浪费,而一些信誉好的承包商反而不能中标,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

(3)合同的签订有失公正。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强调承包商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很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方面的约定很少,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因而妨碍了施工合同的公正公平履行。还有些业主除了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以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与承包商私下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不能真正合法地履行原合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4)有的招标人存在这样的看法: 合同谈判阶段招标人提出的各项要求,都必须得到投标人的确认后才能构成合同文件的正式内容,因此与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并不违背,而且也是一个进一步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是完全合法的。但实际上在我国,由于整个工程建设市场基本属于买方市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甚至在整个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同意发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提出的无理要求,投标人面临的将是无法顺利承揽项目、失去与业主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被列上业主的黑名单、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等诸多可怕后果。所以就算是中标人最终同意招标方的无理要求,那也是被形势所迫,决非完全自愿;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合同价格、履行期限等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变更,通通都属于“实质性变更”,而招标投标法系列法规规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属于“黑合同”,是无效合同。可见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方是不得背离投标文件而提出对投标文件实质变更的其它无理要求的。

三、加强注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工程招投标过程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相互理解,最后通过合同谈判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最主要方式。虽然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但也应该遵守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由于很多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有关招投标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十分清楚,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1)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培训,认真执行标准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标准文件在总结我国施工招标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一些章节应当不加修改地使用,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形成。范本对通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精细化,实现科学管理。

(2)招投标各相关方要加强监督管理意识。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担负并履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3)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合同审查备案制度,通过对其审查,确保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文字的准确性,提高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自觉性。

(4)认真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经济合同制度,解决施工合同中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标准合同文本的施行很好地解决了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长时间存在的种种难题,有效地避免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长期存在的诸多牵扯不清的问题。

(5)坚持利益原则,减少风险。当合同条款不完善、不完备,缺乏对业利的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应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这样可以规避合同中的隐含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在我国很大部分业主都处于强势地位,承包商受制于业主,或者轻信业主合同以外的一些口头承诺而草率地签订合同,人为地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签订合同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承包商有权要求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可以陈述利害,说服业主删除或修订原本不合理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因此,坚持“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指导思想,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6)让熟悉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谈和签订过程。大中型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其中极可能会隐含大量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有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型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尤其是对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合同中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严密。

(7)索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施工企业来说, 索赔工作做得好, 不仅可以维护自身利益, 甚至可以因为索赔节约资金或增加效益。 相反, 索赔管理工作做得不好, 就可能面临损失。索赔需要证据,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索赔难以成功。所以, 要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和签证, 并对资料归档保存, 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 招、投标文件不仅是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合同价款的主要依据, 也是有效控制工期、质量、成本的法律性文件。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密切相关,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的管理, 才能做好每一份投标书,签订好每一份合同, 承接到更多的施工任务, 才能在建筑市场占据主动, 为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在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活动中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极其重要的, 且二者相互依托、密不可分。只有不断的提高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水平,才能搞好工程项目总承包工作。随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开放,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上的做法,加快培养既懂得法律、财务、经营、造价、工程技术等的专业人才,同时,又熟悉国际通用惯例,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人才,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谢洪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2版) [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第2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第3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意义;问题;应用

中图分类号: 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工程招投标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施工高效顺行的基础。招投标管理的应用能够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制建设重点关注的对象,近些年我国出现的一系列施工安全事故和建筑质量问题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操作,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等促进市场的规范化。综合来讲,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的提升能够打破行业垄断、保证公平公正竞争,对于避免由于招投标腐败造成损失能够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1、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操作。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攻坚期,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理念仍具有一定的影响,表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就是施工垄断现象的发生。通过改进招投标管理,能够将建筑产品进行商品化处理,使投资方和施工方能够在一定的制度规范下完成交易。

2、提升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招投标管理能够促进施工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改进自身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从而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优化。实施科学有效的招投标能够使投资方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前提下做出最佳决策,从而在缩短工期、控制造价、提升质量方面获得保证,最大程度地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规避了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中的主要不和谐因素就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此外还有大量不具备竞标资格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施工权利,并将其通过工程转包获取经济利益,使建筑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通过改进招投标管理模式能够通过法律机制和政策手段等规范市场和招投标程序,使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有效规避了建筑施工风险。

三、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行政干预、保护现象严重

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地方行政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应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的工作,但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越位干预,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出现混乱。第二,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影响招投标的正常进行。除此之外,有部分的行业或地方,在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的过程中加入不公正的条件,倾向某些企业,为其保留一些标段或者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等。

2、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部分业主存在着逃避法定招标程序的现象,例如将招标工程进行分解或是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议标等形式,从而规避招标。部分的业主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内定中标者,掩人耳目。甚至还有业主为了达到一定的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失国家以及其他招标人的利益,与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以不正当的形式获取中标。

3、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招投标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关于评标组织的作用与价值能否正确的发挥问题。由于评标组织在法律上是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标评标的权利的组织,在理论上是招投标结果的判断者。而且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还存在一定漏洞。我国出台的《招投标法》中对于招投标存在的各项资质与标准并没有严肃的规范,例如对于串通招投标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存在相应的价格因素应对。

四、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内容

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行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程招投标更是工程开展的重要内容,招投标管理的效果可以影响工程的整体效果。随着建筑业进入新的竞争时期,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订好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的条件。通过竞争方式,获取招标项目的行为。投标和招标的共同点,就是二者都具有自身运行发展的规律。投标的程序与招标都是彼此适应的,投标和招标是联动的行为。

五、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程序

投标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包括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开标阶段和后期阶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可以为投标工作提供稳定的基础。企业在得到建设项目的信息后,就要在工作阶段进行跟踪,前期多与设计方沟通,了解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挂网报名后,进入预审阶段,企业需要编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预审文件。文件审核合格后,进入投标阶段,这个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例如购买招标文件和领取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查勘,编制投标文件,审核投标文件,对文件进行装订、签字盖章和密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投标文件后,进入到开标阶段。开标阶段需要召开开标会,由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定。公布结果后,确定中标单位,并在网上公示。中标单位要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做好合同谈判的准备。施工企业投标工作是非常细致的,各个环节在管理时都需要严格谨慎。

六、招投标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1、规范和强化对专家评审组的管理

在招标管理当中,选择专家进行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一环节的选择要尤为慎重。招标方不仅要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和经济等方面有能力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掌握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过程的人才。条件不错的的建设单位可以设计有效的评审库,按照不同的专业和招标内容,设立不同的专家库,并按照招投标的内容选择与之相对的专家参加评审。在评审的过程中,评审专家根据评标方法及各种法定文件,对投标公司的工程设计,工程能力进行自我判断,评标成员不能发表自我具有倾向性、引导性和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干涉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不能组织私下会谈。并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可以有效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及时发现错误,避免失误造成的损失。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完善《招标投标法》,完善招投标相关的回避制度,弥补漏洞,明确禁止有关系网的投标组织与招标单位产生关系,防止私人来往密切,直接干涉或影响招投标正常管理活动。第一,政府部门所属的建筑公司要与政府部门脱离行政管理关系,实行市场经济调节,不得进行有直属关系的政府部门的招标活动,不能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防止内部就把项目锁定的行为。第二,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有工作人员进行违法操作,不管级别大小,坚决打击,不能手软,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3、合理定价的指导

作为招标方要制定严格的定标原则、报价的评审办法、标价正常的上下浮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现实不同情况下必要时可以禁止标价下浮,如果投标单位想要压低标价来获得项目,招标方应该要求投标方提供详细的建造技术,建造价格的计算过程及相关技术材料,然后根据材料研究这个价格可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而投标公司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保密自己的报价,作为商业机密不能让别的施工单位或他人了解自己的报价信息,避免报价泄露,使自己变得被动,失去竞争优势。提交报价单要在适合的时间,应该选择中间时间,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一般情况下可以各项环节都完成之后再送交标价书。

4、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每个地方都想保护自己的本土企业而排斥外地企业,不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符合一个统一国家的团结。除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口头和思想上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之外,更主要的是国家在法律法规建设上,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中招投标管理标准,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特殊标准,导致不公正对待外地建筑公司,地方政府应该强化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努力为招投标活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

5、促进招投标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各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其优良的信息流通能力和资源共享优势促进了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大幅度提升。因此可以依托电子化平台开展招投标交易,并通过信息规范促进电子文件的标准化建设、评选远程化操作以及网络监管体系的成立。构建以网上招投标平台、诚信数据库和身份安全认证等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管理系统,在最大程度上节约招投标运行成本,促进公开化操作和监督力度。

七、结束语

尽管当前招投标在工程管理中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通过有效的措施制定就能够充分发挥招投标的作用,促进工程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参考文献

第4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1.传统政府管理模式无法保证项目招投标公平公正

公路工程管理部门本身就隶属于政府部门,而按照我国的传统投资体质,普遍都是将“投资、管理、经营、使用”四者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政府部门原本就将管理、经营两大块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实行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到物料采购的一条龙管理,不得不说这是犯了管理的“大忌”。很多行业部门对招投标管理很大部分最后都演变成“自己管自己”。这些部门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往往身兼数职,就像在一场运动会中,要对运动员的真实水平进行评判,就需要相应的裁判员,而这些行业部门往往既是“运动员”,又同时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这样一来,监督就沦为了笑谈,这种管理模式和监督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因此,行政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了过分干预的情况,牵一发而动全身,市场随着行政力量变化,招投标竞争也就没有公平可言了。最后,工程实际所花费的资金往往大大超过预算,工程的质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工程问题层出不穷,问责后干部行为曝光。如河北公路招标项目中为规避本省的相关规定,有些建设单位往往采取工程拆分、肢解的手段来谋利,这些不良手段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2.公路项目评标办法单一

目前,我国只有标底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法等三种通用的公路评定标办法,表现形式不同,招标方法也不一样。同时还可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不同的招标方法。显而易见,评价方法的单一性是无法满足所有项目的需求的。现阶段,与公路工程有关的招投标项目共有以下几类:路基、里面及桥梁、机电及房建工程、绿化、安全设施。另外,如果在公路工程招标管理中采用单一的评定办法,投标单位会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法律上的漏洞,实现投机取巧的目的。

二、公路工程招标管理优化措施

1.加强并完善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就我国公路工程招标管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还有待改善。建立一个切实可行且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势在必行,以确保整个公路工程招标项目顺利且规范的落实。如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对正在实施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制定详细的《公路工程招标项目市场管理办法》,用于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对业主及其招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解决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情况,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制定《公路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工程中串通投标以及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准则,将过去的“以口供证据为主定性”改为“以间接证据综合定性”,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针对频繁发生的恶性竞争,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力度制约不正当竞争的招投标工作。

2.根据不同项目实行灵活的评标方式

每个不同的项目招标评价方法,都有其适用的范围。相对来说不是那么复杂的工程,尽量采用被允许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法,既提高了施工招标工作的效率,同时也保证招标的成功实现。而标底法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也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地推行其他方式。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打击招投标违法犯罪

第5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1 招标规范化管理的必然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薄弱,监督力度不够,整体工程分割招标,工程多层分包、整体工程转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违标、虚假招标等等,违法违规现像频频出现。即使我国在200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招标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实际监督的可操作性都受到了种种限制。以上现像急需要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是招标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也是必然趋势。

2 招标规范化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及保证

合同范围是招标范围的前提条件,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技术要求、施工标准、构造要求、付款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工程变更、质量保修标准等质量、安全、进度控制体系均在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招标文件中对上述内容的描述是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依据,直接影响到后期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变更、付款、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纠纷,科学合理地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大纲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3 招标规范化是成本管理的有力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包括设计、施工、安装、税金、利润、管理费用等,工程设计费用一般占工程项目全部费用的1.5%~2%,但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占到50%~60%,工程设计阶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投资人的投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前期的设计招标成本较高,未采取的设计成果需付一定的费用,一般投资者将设计委托给信任的设计单位而不通过招标程序,忽略了后期成本的控制。除设计外的土建、安装、园林、园建、智能化等采用招标的方式以合理低价为条件,通过市场竞争优化设计,降低成本,资信优先选择理想的中标单位是投资者从工程设计到竣工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的基石。

4 招标规范化避免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

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互递一种是行业之间互相联系,一种则是招标人工作失误,在招标、发标、勘察现场、答疑的过程中将投标人的信息不经意的被彼此获取,按照招标规范化执行,在发标,勘察,答疑中对投标人分批进行,则有利于对投标人信息的保护。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对于这种情形要规范招标管理市场,提高招标人员基础素质,实行廉洁责任制,完善法律制度。

5 招标规范化管理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体现形式

第6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投资控制;剖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有助于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实现社会效益与投资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然而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许多工程项目在建设实践中大都以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阶段预结算审核作为造价管理的重点,而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则重视不足以至于招投标呈现出合同价大于结算价、无序竞争盲目压价和串标围标抬升工程总价的现状,给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管理和投资控制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现状

近年来,一些比较先进的建筑工程公司,为了适应项目建设大型化、一体化以及项目大规模融资和分散项目风险的需要,推出了一些成熟的项目管理模式,研究这些管理模式对于探索符合我国基本建设客观规律的管理体制,有效地实施建设项目的进度、费用和质量,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毋需讳言的是,在我国的工程管理体制中还存在不少弊端,有些工程项目管理在许多方面都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结合宿迁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

1、中标价与结算价偏差大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目的在于建立投标人之间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设计最好、质量最佳、价格最低和建设周期最短的投标人来承包建设项目。但实际上,尽管通过竞争机制产生的中标价格相对较低也较为合理,但中标价并非最终决算款,工程项目竣工阶段决算审核后形成的结算价与中标价(即合同价)偏差较大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投资的工程项目,95%以上的工程结算价都高于中标价(即合同价)。这充分说明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2、防范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及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依据我国国情实际,在参考国内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招投标监督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拟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2.1 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

2.2 控制招投标主要环节

2.2.1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其一,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入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的陷阱之中。

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2.2.2 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时间

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严格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中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规范评标、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

2.2.3 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

专家评委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否公正。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涉及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针对专家评委不公正评标问题多发、易发的情况,今后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一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扩大专家评标库,完善专家评委抽取办法;二要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三要明确招标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只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四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施行项目招标结束后公布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并将之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定标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五要设定对评委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细则,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评委实行严格的处罚和清出制,以促进评标进一步科学、合理和公正。

3、串标、围标泛滥抬高工程造价

同盲目压价相对的,在招投标中虚抬工程造价的现象也极为普遍。由于招投标模式建立的市场竞争会合理调控投标市场价格,因而许多投标单位为了既能中标又能确保自己利益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资格预审的检查进行围标和串标,虚增工程造价,使招投标市场竞争机制化为乌有。

4、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4.1招标发包条件不成熟

许多建设单位为了让工程项目能够提早竣工获得收益,经常在并不具备足够的发包条件下就进入招投标阶段,从而导致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内容的编制都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最终造成招投标造价控制失效。例如,招标文件内容存在能为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哄抬报价等手段而谋取利益的漏洞;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全面,应有的清单项目未纳入计算范围或者计算错误等等。

4.2 招标评价结果不合理

开展工程招标活动的直接目的在于择优选取建设单位,但事实上目前工程项目招标评价结果普遍不合理。究其原因,既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其中,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于招标人或评审专家的主观倾向性所致,例如招标人或评审专家比较了解或者熟知投标单位,每个评审专家掌握招投标相关信息量不同等等,都会影响招标评价结果。客观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评标方法还不够科学、公正和准确所致。目前我国招投标评标最常用的两种方法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前者受评价者人为因素干扰较大,在串通、收买等手段下很难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而后者则会成为投标者无序竞争、盲目压价产生的根源。

4.3资质审查不严,串标、围标难以发现

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隐蔽性较强且难以被轻易发现,一直都是造价控制中的最大隐患。尤其是工程项目投标人经常来自天南海北,在资质审查时看似投标人相互之间毫无关联,而实际一个投标人挂靠多家资质进行投标的情况也不占少数,但由于招投标监管力度不够、资格预审不严格等因素,造成许多串标、围标现象难以发现,导致工程造价被虚增。

二、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

2.1 强化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充分做好招标准备

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首先必须根据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施工进度和技术等的具体要求,结合相应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来进行编写,明确给出工程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提供完善的设计图纸和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仅要合理科学,而且要齐全,更要界限清晰,避免缺项漏项、多项重项;其次在文字上尽量做到表达清楚,要保持与工程量清单的相互衔接,而且口径要一致,进而避免后期的纠纷和索赔。

2.2 优化评标办法,细化招标文件条款

为了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必须要不断优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定法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与不同项目的侧重点,调节评价指标,合理配置权重比例,使之尽可能精细,从而减少评审主观因素的影响以更公平地打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就必须对那些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者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将报价分析表报价和投标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成本价进行对比,如果报价高于成本价,则可以接受,而对于报价地域成本价且报价分析表又没有明确合理解释的报价可以拒绝,然后对次低价进行评审,直到得到能够接受的那个投标报价。

2.3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通过搜集资料监理投标人数据库、深入工程实地等方式考察投标单位的单位资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类似项目经验以及一些附加条件等,看看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订立合约的权利,是否具有履行合约的能力。同时还要考察投标人是否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监管情况通报中又不良记录。

总而言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是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把握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使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得到科学合理地控制,才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焦玉瑞 大连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探讨大连理工大学2003-09-15硕士

[2]王禹杰 建设工程项目组织沟通机理、互动机制及其有效性评价研究吉林大学2009-10-01博士

[3]孙慧 中油集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清华大学2008-12-01硕士

[4]曹芳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选择及评价方法研究武汉科技大学2009-11-20硕士

第7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principle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system, and analyzes the tender's problem: low quality of bidding documents, avoidance of bidding and bidder's problem: bid fraud and collusion. The paper proposes to strengthen bidding normaliza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Measures including file standardization, bid evaluation normalization and credit management are put forward, and some successful examples are given.

关键词: 招投标;规范化;标准化

Key words: bidding;normalization;standardiza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071-03

0 引言

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最广泛、影响最巨大的采购制度,全面覆盖了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建设项目,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建设质量、降低造价成本、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也一直存在很多违反三公原则的现象。为有效解决以上提及的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加强招投标规范化的方式来达到优化招标项目组织、提高项目招评标质量的目的。采取在招标文件中编制过程中使用示范文本、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实施力度以强化评标过程的规范等方法、建立投标人诚信评价体系,进而实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化。

1 招标投标活动的概念

1.1 中国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

招标投标制度并非我国本土自行产生的一种采购制度,我国建国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产生竞争性的工程、物资承包商市场,所以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随着改革开放经济转型,从80年代起,我国开始使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兴建基础设施,投资我国科教文卫事业,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均需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这也是招投标采购模式在我国的起步应用阶段,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应实行招标进行发包的法律制度,1999年通过200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立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层面上的正式建立,随后在2003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了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应用,从此招标投标制度一直处于我国建设项目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中采购工程、物资、服务的主导地位,在10多年的实践工作之后,国务院分别与2011年和2015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目前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法理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1.2 招标投标制度的定义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①本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招投标不做赘述,所论述招标活动仅特以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标活动为主,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应用范围基本可定义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工程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采购,流程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完成项目审批/备案、资格预审公告、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评委会进行资格预审、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

1.3 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招标投标制度最核心的价值基础是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对招标投标整体工作流程的要求,保障项目参与人获取信息是及时有效的、保证项目参与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可以让投标人公开获得咨询的法定媒体,评标完成之后,中标候选人的结果也必须进行公示,允许投标人对结果的异议。“公平”是指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预备参与项目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该得到一致的对待,在招标文件发售、工程现场探勘、澄清答疑等环节不得进行区别对待,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则必须遵循不得存在歧视性条款、不得因为非项目本身的因素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等。“公正”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部门必须公正的对待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该在评审时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个投标进行客观的评审,监督部门在处理投标人的异议和投诉时,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公正的甄别和处理。

2 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现象

虽然招标投标制度立意是为了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降低造价成本、防止腐败发生,但是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有违立法意图的现象,这些不规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招标人存在的问题

2.1.1 招标人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可以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应该招标的不进行招标,第二种是应该公开招标的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前者表现为招标方以工期紧、情况特殊以及重点工程等借口将应当实施招标的工程申请免招,部分招标人想尽各种方式挂保密工程招牌,且由招标人通过将工程进行肢解的方式规避招标,即将目标工程按照分阶段实施以及化整为零的方式使其不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此达到避免招标目的。后者表现为招标人将明显不具备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以此来减小项目竞争性,或者更有甚者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的围串标创造便利条件,实现非法目的。

2.1.2 招标文件设置歧视性条款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通过设定和项目实际需要不符的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技术门槛、特定的专利技术、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原产地、特定的商标等条件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在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中,还特别规定了不可以使用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门槛或评审因素,也不允许规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在实务中,很多项目为排斥投标人,往往采取在技术文件编制时选择和项目完全无关、只和不同投标人产品有关的参数作为技术要求中的关键参数,在商务文件编制时选择远远高于国家法律对资质要求的资质等级作为门槛,以此达到筛选、摒除投标人的目的。

2.1.3 不公正对待投标人

不公正的对待投标人可以分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公正和在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主要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向不同的投标人提供了存在差异的信息,比如在现场踏勘时不是采取所有投标人集体前往踏勘的组织形式,而是允许不同的投标人单独的进行踏勘,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环节,不能做到对所有投标人发出一样的正式书面答疑文件,仅仅口头或书面回答提出问题的投标人。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主要是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中约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不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客观评价。

2.2 投标人存在的问题

2.2.1 投标人造假

近年来一个困扰招标人和机构的棘手问题,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时的造假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由于建筑市场资质官方查询机制的空白,以及招标市场中对投标人没有建立一个可靠的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追踪记录,导致投标人在进行资质造假、业绩造假时有恃无恐,也导致了招标人在对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时困难重重,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对问题进行定性处理。

2.2.2 投标人围串标

串通投标指的是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同投标,排斥其它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现象,也是困扰招标方,降低招标经济性一个顽症。招标投标过程中,依据实施条例能以串通投标为理由拒绝其投标的,只有在发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投标、缴纳保证金或编制标书、投标的项目管理人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发生混装、投标报价有规律几种情况。而实务中的串标行为很多更加隐晦,难于发现可以用于认定串标的证据,进而逃避违法行为处理。

3 招投标活动规范化措施探讨

为减少上文中所述招标投标过程中这些容易发生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中进行思考,寻求解决方案。在招标人存在的问题方面,应该主要从提高招标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解决问题,通过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的标准化提高项目的公正性、公平性,避免歧视性条款伤害到正常的竞争,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和监督部门监督评审应该加强规范化,提高评标的专业性、严肃性,保障评标质量,实现公正公平。在处理投标人存在的问题方面,则应该尽量快建立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来实现将不诚信投标人剔除市场的需求。

3.1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规范评标办法

3.1.1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在招投标活动当中,招标文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文件,在该文件编制当中,要做好以下方面内容的把握:

第一,积极建立有规模、有质量、有体系的示范文本库。目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国际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等方面,在招标人的项目实务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类型的项目,远远多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示范文件的种类,所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积极采用国家级示范文本的同时,也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采购需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针对本企业的示范文本,对文件质量实现有效的统筹管理,为评标的标准化、规范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要充分联系工程需求以及项目特点编制文件。在编制工作进行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保证文件具有齐全内容。在建设单位当中,其具有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对此,在文件编制当中则需要保证以项目为依托,对于不符合需求以及特点的内容,要避免将其纳入到招标文件当中;

第三,选择评标方法应具备合理性。如果以最低投标价评标,在文件当中则需要做好价格调整方式的规定。如果以综合评估法评标,则需要积极遵循科学、公平原则,对评分标准以及评价指标科学确定之后在招标文件当中载明。对于评分标准以及指标,在制定当中要保证切合实际且不存在倾向性。

3.1.2 规范评标办法

在招标文件当中,评标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招标文件编制时,要保证工程项目特点同评标办法间具有良好的关联以及匹配性。在以往定额模式当中,项目往往通过最接近标底法实现投标人的选择。而在目前,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成为了招投标当中最常用的两种评标方式,需要充分联系工程实际做好评估以及确定。

3.2 保证评标质量,严格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提高评标及其监督工作的规范性,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以同一尺度、同一标准进行评审,对于存疑的投标文件,要及时进行核实和澄清,保障评委会可以依据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出公正的评价。在实务中,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中多于半数的异议是因为投标人觉得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研究不认真,对招标商务技术要求理解不透彻,导致应该被拒绝的投标继续参与评审,或者评委会不能完全按照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门槛条款私自作出延伸解释,导致投标人因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条件被拒绝投标,以上两种情况都应该是评标过程中绝对不能出现的,评标的严肃性、权威性必须建立在评标过程的规范和严谨之上。

3.3 实施标后跟踪管理,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3.3.1 标后跟踪管理

在招标完成后,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后续管理,即实现中标企业的行为管理。具体方式即通过资料校对、询问了解以及现场检查方式的应用对合同签订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行为进行检查。如果经过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该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则需要将工程建筑过程作为交易当中的重点部分,在对原有监管力度强化的基础上将项目建设管理同统一监管相结合。对于中标后企业可能出现的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敷衍竣工验收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在工作当中,要做到既能为业主提供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及工程项目部人员的管理依据和常规要求,又能积极配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工作。

3.3.2 诚信体系建立完善

做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实现我国信用体系健全完善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实现我国市场秩序整顿规范的重要举措,其具体措施有:

第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权威性的资质查询系统。由于我国资质证件管理工作非常复杂,不同行业主管部门、不同地区管理部门均存在资格核验、资质发证的权限,但由于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不是所有资质证件都存在简易、权威的官方查询途径,这就造成了投标人资质造假的隐蔽性和取证难,如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资质查询途径,必然对试图造假的投标人产生震慑,也有利于招标人和机构对资质造假行为进行取证和处理。

第二,做好诚信法规体系建设并建立诚信信息平台,明确诚信奖惩机制。在体系建设中,要根据我国诚信相关法规制定出同诚信市场体系配套的文件,以此使诚信体系在运行以及建设方面具有规范化以及制度化的特征,包括有诚信信息的应用、采集、等,而对于失信主体,需要制定适当的惩罚措施,追求其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在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面向社会的诚信平台。不同监管部门需要做好行业主体违规行为整理,根据自身权限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的诚信信息,以此为诚信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3.4 以上措施实际应用案例

X工业建设项目中管道采购,之前一直采用由国内商代表国外制造商进行投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并在招标文件中使用诸如“需在XX规模项目中有供货及运行业绩”,对投标人进行限制,导致同类项目评标过程中多次因为对投标人和投标产品业绩认识不同引发评委会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投标人针对项目报价在1600万至2000万之间波动,项目异议率达到75%。后经过专家组反复讨论修改,制定了针对此类物资采购的示范文本,对投标人资格和评标办法进行统一修订,根据项目性质和市场情况放弃综合评价法选取经评审最低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规定一旦存在投标业绩造假的行为将对不诚信投标人进行处理,取消其今后参与项目的投标资格,经过应用规范化措施,处理了两家不诚信投标人,项目投标报价降低至1200万至1500万之间,异议率降低至0%,取得了招标活动的成功,并为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和工期进度提供了有理保障。

4 结论

在我国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招投标制度成为了实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招标投标领域中存在的影响招标经济性和公正性的现象和产生原因,进而通过提过招标文件编制的标准化、提高招标流程的规范、建立健全投标人诚信管理制度等手段解决问题,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百度百科http:///link?url=Hd7l8gCSshhGYbLnx_OlurDD0NYqVhZrFFtr6AqpUxquwrc-GtjCOUbZiiD8dR0-QEope1TTXk-NCt2l2TQb5Zanw-4_dchBb_hq949pVi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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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彤,孙亮.浅议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J].时代金融,2014(26):224.

[4]霍海亮.高校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建筑,2010(02):253-254.

[5]陈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认识[J].城建档案,2010(09):61-62.

[6]郭天东.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深化管理措施[J].科学之友,2010(24):44-46.

[7]高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8).

[8]朱行军.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是克服围标的有效措施[J].建设监理,2008(11).

[9]欧阳俊.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完善[D].南昌大学,2013.

第8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建筑的招投标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设备的采购以及采购的质量也直接决定了工程建筑的水平,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中存在的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招投标

简介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项目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也是国际上工程采购的有效方式。目前!在国际和国内工程贸易中的许多领域都采用这种方式,并已逐步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近年来,我国逐步出台了许多有关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也已于2000 年1 月1 日起实施,随着招投标法的实施,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领域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其规范化程度也在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交易,对于约束交易者的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投资方资金的有效利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招标投标是建设市场的交易方式之一,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的一种买卖行为,其特点是由唯一的买主(招标人)设定标的,招请若干家卖主(投标人)公平竞争,通过秘密报价,择优选定投标人并达成协议的过程;招标投标是建筑产品的价格形成方式之一,是价格机制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体现;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是工程建设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是竞争机制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体现;招标投标是承包合同的订立方式,是承包合同的形成过程; 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通常招标组织机构,在国内外主要以报纸、网站和有关著名刊物上刊登招标广告,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合格投标商,他们都有同等的机会了解投标商要求并进行投标。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一种主要招标方式,该方式的最基本特点是世界银行提出的“3E”原则,即效率(Efficiency)、经济(Economy)、公平(Equity)。而国内竞争性招标只向本国企业进行招标,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方面项目规模小,本地企业就能满足招标方的要求;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制造业的本地化,保护国内企业,振兴民族工业。

邀请招标

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即不公开刊登广告,而是根据项目技术的特殊性,对适宜技术要求的合格投标商发出邀请,进行投标,从中选出中标商。对招标者来说,邀请有经验、有业绩和资信可靠的投标者来投标,这样能够保证将来合同的顺利执行,同时也减小了报价上的竞争压力。

议标或谈判招标

由于技术上的特殊性,适应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商少于3 家,选取合适的供应商,通过双方谈判方式签定设备供货合同。对企业招标单位来说,投标商少有利于节约招标时间和费用,但在价格竞争上不利于招标方。

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在工程项目设备招标中,由于有些设备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由多个供应商共同承担设备的供应,或承担某个设备供应的一部分,使得每个供应商在合同中所处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形成了以下4 种不同的承包方式。

总包

是一个有实力的供应商承担某个设备供应合同的全部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这个总包的供应商可以将其中的部分设备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去制造。签约的供应商全面负责合同的执行,统一协调和监督其分包商的工作。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只与签约供应商联系,不和其分供应商联系。总包成套方式对主供应商的制造能力、管理水平有很高的要求,相应来说,主供应商的利润也很大。

分包

是相对总包而言的。即有些供应商不直接与业主签定合同,而是从总包供应商分包某一部分设备。一般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业主指定分包供应商,总包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签定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包供应商自行选择分包供应商,经业主认可后,签定分包合同。

直接承包

在整个工程项目设备招标项目上,招标单位事先根据系统、设备性能要求、用途等划分为若干个采购包,然后向不同的投标商发标,最后各个投标商分别直接与业主签定合同,各自直接履行自己所签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各供应商之间关系平等,不存在总分包关系,业主自己管理每个分供应商。

联合体

联合体就是由两个以上的供应商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实体来投标某项设备的招标,项目结束后,实体解散。联合体的各个成员都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签定合同后,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各自的权利。

风险管理

1.招标方的风险与处理措施

(一)工程量清单中“量”的风险与处理措施

“量”的风险主要是指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能完全覆盖工程范围而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因工程量的计算失误、工作内容、项目特征表述不清或清单缺项等,造成事后综合单价调整。对于“量”的风险,常用的风险防范处理措施如下:清单项目的设置要对工期、质量等因素的影响有反应。如措施项目费中增设赶工措施费细目等;清单项目必须综合考虑招标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招标工程的范围等。如在措施项目费中增设因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细目;清单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的规定,确定相应的风险费用;设置保护性条款,将风险转移到合同对方。

(二)“价”的风险与防范处理措施

招标人“价”的风险是指因工程量变化或者是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如工程量调整与变更过多,意味着工程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直接费随之调整了,但单价中包含的一些间接费(如预制厂,加工场)并未因工程规模增大而扩大,只是增加了利用率,但却随着工程量增加而上调,承包人因此而受益,反之,双方因工程量大量削减而吃亏。常用的防范处理措施有:风险预防与风险转移并用 风险预防与风险转移并用,在对待“价”的风险中经常用到,它指的是招标方凭经验和实际情况,约定一些具体的条款以达到“价”的风险防范的目的。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风险

前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深度不够, 存在工期! 资金失控的风险"前期设计不够准确深人, 或者是市场调研不全面, 深人的可行性研究不全面, 这将导致招标文件不够精确, 导致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情况与签订的合同文件差别过大, 从而使得实施过程中进度和成本等方面不符合预期。

改善措施主要有:在设计合同送达之前, 要加强设计单位的筛查和检查, 设计单位的资格, 过去的表现, 实力的专业设备,主管设计师的经验和综合能力, 都是非常重要的, 需要全面的检查考核。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过分强调导致评价的投标报价, 认为这是唯一考虑的经济标准, 从而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直接影响, 进度以及施工组织的商业信誉设计, 和许多其他的重要因素"这样容易导致中标价格过低、无序竞争的情况发生, 存在工程进度! 工程投资失控的风险。

改善措施有:杜绝“轻设计, 重建设”的思路, 提高对设计工作重视程度, 由经验丰富的专家设计与反复论证, 尽量避免设计风险"设计方案与工程投资之间的直接关系大量研究结果表明, 设计费用与建筑工程整个使用周期的费用相比占比很小, 约在1% , 但是这1% 的设计费用对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占比高达75 % 之多。从实践经验来看, 单项工程在设计的过程中, 选择什么样的建筑和结构方案, 选用哪些型号和等级建筑材料等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投资的多少。

结束语

工程项目招投标对于工程建筑的影响十分大,招投标不仅只是一项法律范围内应该做的事,更应当是管理者管理能力的体现。做好招投标工作,公平竞争,在现有市场机制下,逐渐完善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环境,做到招投标工作的完美收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第9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 合同管理 意思自治 合同风险 策略控制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建设工程由于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涉及合同当事人众多,并对业主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风险,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通过运用合同的规范、约束效力,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正当利益。

一、合同法律原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一个大型建设项目的合同数量可能成百上千份之多。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对于每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接触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同时也涉及到对所有合同进行统筹规划管理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前期合同结构的选择、合同文本选择、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的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合同诉讼等内容。

合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原理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基于双方的真实、自由愿意,并不受其他主体的非法干涉,该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述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为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条款的达成以及合同履行方式提供了自由的空间。充分利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业主方可以在合同签署之前,在市场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合的当事人,以完成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一原则也为业主方合同条款的拟定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合同双方通过充分的意思表示,经过讨价还价式的谈判与妥协,最终达成相应的合同条款,而这些最终达成的合同条款也被视为双方真实、自由的合意达成,并对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风险可以划分为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合同违约追责风险、合同条款陷阱风险等方面。

(一)业主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

在业主方的合同管理中,由于对于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的不重视,缺乏对于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应当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没有签订合同,往往通过口头协议、事后补签合同等方式来达成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对合同双方都十分不利,缺乏有力地合同作证,造成问题纠纷难以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阴阳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仍十分普遍,建设工程大多通过招标形式来确定施工单位,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称为“阳合同”。而在招标之后业主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与对方当事人私下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再次签订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甚至原合同条款内容。对于“阴阳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那么,业主方在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事先对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一旦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被确定,对方当事人签署备案之后,再试图通过“阴合同”的行为改变原合同内容,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对于业主方十分不利。

合同管理工作更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问题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

(二)合同条款及变更的风险

合同文本应当尽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清楚,业主方签署的多数合同文本都由对方单位提供,部分合同文件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往往显示公平,违背了合同要求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如过多地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对于业主方的权利涉及较少。一般在建设工程中的业主方责任主要是合作责任,一般包括业主方雇佣人员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职责的部分合同责任,及时对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必须的决策、手续、答复指示下达沟通责任,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图纸、场地、道路以及支付工程款,及时验收接受责任。

一般对于业主方的不利的合同陷阱主要是对于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缺乏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制裁条款以及违约金制裁的约定。

对于业主方合同管理而言,合同变更的风险较大,由于业主方新的变更指令、设计方、监理方的导致图纸修改、工程环境变化、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案,由于业主方、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修改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由此造成的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都将由业主方承担。所以,业主方所提出的变更请求,需要慎之又慎,重视并论证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加强前期的勘察、准备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杜绝无谓地变更。

三、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策略运用

(一)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设立为业主方合同管理的提供制度保证

业主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周期长短和资金投入情况,专门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或专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任选具备熟悉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进行专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流程,设立合同管理账目,及时跟进合同执行进度,做好合同的系统化与专业化管理工作。比如,在编制招投标合同文件时,由专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诊断、拟定。招投标完成后,签署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人员的再审核,最后再与建设项目监审部门形成最终合同文本,交由业主方盖章签署。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能够在制度上保证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持续性。

另外,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资料的归集、建档制度也有助于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法规的系统建档,系统、科学、完整的合同资料既能防止合同资料的遗失,对于后续结算工作、纠纷处理、审计备查及咨询参考提供良好的辅助证明作用。

(二)根据项目情况选取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以及合同文本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承包合同常见的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补偿合同。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各有其利弊,单价合同以单价优先为原则,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字是参考数字,实际工程款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确定的单价计算。而单价合同的不足之处对于业主方来说,核实工程量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同时还要防止施工方增加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的一次包死方式虽然对于业主来说最简单易行,但忽视了因为环境变化和工程量增加的变化。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可以在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环境条件稳定,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范围明确的情况下采用。而变动总价合同对于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规定,对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变化导致的方进行调整。对于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的情况,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其优越性,承包商风险低,利润有保证,但对业主方来说,合同不确定性以及合同无法准确将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理的终止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对业主方合同履行与监督不利。

因此,在建设项目中,根据工程的总体情形,工程量的大小、风险的高低、施工周期、施工影响因素等,选择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通过不同的计价方式达到以合同的方式控制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的实现。

此外,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等,这些合同文本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性的内容。但合同示范文本也存在一些问题。在选择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将合同示范文本与非示范文本合同相结合,否则即使选用合同示范文本,也会造成订立合同流于形式,订立合同简单,但内容具体条款却是,权利、责任划分不明确,合同文本形同虚设,带来合同履行风险。对此业主方应灵活选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结合项目实际,运用非示范合同文本形式准备表达双方的合同意思。

(三)合同文本条款的巧妙拟定可以约束制裁对方当事人行为的目的

合同法律制度的最根本之处在于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根据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某种合意。在建设项目中,业主方在合同条款的设定时,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律制度这一根本宗旨。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工程经验、工程人才缺乏的单位,巧妙设定合同条款,有助于维护业主方的投资利益。

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技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定:

1.担保条款的合理运用。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而在建设项目中常用的担保种类则包括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等。而对于业主方来说,合理设定投标担保条款、履行保证条款、工程保修担保条款,则能够起到约束、督促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如,关于工程保修担保,在合同条款中拟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扣除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该部分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之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取得业主方出具的完成质量保修期工作证明进行支取,业主方收到施工单位的支付请求后,无息支付保留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质量保修期做了规定,利用保留金条款则有助于业主方制约施工单位积极按时履行保修义务,达到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