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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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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措施

第1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关键词:传统文化;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1-0029-02

从秦皇称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千年来的文明汇聚成了各朝代、各民族无数的中华文化。这些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祖先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经过世世代代的努力、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从而创造的宝贵财富。今天,我们借助着木偶、皮影、戏曲、杂技等民间技艺认识了我们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从而更好地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中华的悠久历史文化发扬光大。

而现今,由于人们对于相关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相应职能部门的缺失,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完备,以及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我国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一、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意义

中华民族是拥有着56个民族的大家庭,每个民族皆拥有着属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民族特点;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着约 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每个地区亦存在着自己的特色文化传统。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形象生动、具体、全面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和思潮,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现实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对于传统文化的改编现象日益加剧,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从美国的《the monkey 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画,人们对于以包括《西游记》在内的中国古典名著的篡改也似乎已经成了稀松平常的事情。虽然有关部门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许多企业、组织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还很有限。同时,由于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显得薄弱,认识模糊、观念滞后、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制约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如今,如何保护、传承、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是我们当今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重视和保护传统文化能促进人的世界观发生转变和提高思想意识。它们将成为中华民族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浑茫厚重的精神动力,保护传统文化势在必行。

二、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迄今为止,关于“如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另行规定”至今未出,人们无法依法行事,而相关部门亦无法依法行政。例如,在一些动漫中: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这明显是与《西游记》原著所要表达的本意完全不同,这是对名著的一种破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很明显,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故对于随意改编国内的名著、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是绝对应该受到处罚的,但是,相关的职能部门及相应处罚程度,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导致了如今市场上“唐尸三百”、“The Adventures of Super Monkey”的现象比比皆是,十分令人担忧。

由此可见,我国的传统文化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我们法律指定的不明,导致了传统文化受到破坏的现象出现,从而不可避免地歪曲了中国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形象。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二)现实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问题

1.进行传统文化宣传的场所少,设备短缺,经费严重不足。以承德市为例,其中,丰宁、围场、宽城3个民族自治县以及滦平、隆化和平泉3个民族县都已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每县收到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都达4000多万元。但各县财政对文化方面的投资依旧寥寥无几。据统计,6个自治县、民族县的127个乡镇,30%的乡镇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如丰宁满族自治县26个乡镇,有南关蒙古族乡等8个乡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乡镇文化业务经费每年只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乡镇大多没有电脑、电视,乐器道具短缺、陈旧,科普图书少。

2.缺乏传统文化管理或专业人才。国家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人才同样是关键。可是,“目前只有少数老年人通仡佬族语言。”贵州民族学院文化学院院长龙耀宏坦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两个自治县的仡佬族已基本没有会讲仡佬族语言的人。”由此可见,现今拥有传统文化人才极度缺乏。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也是同样是政府没能较好的管理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现。

无论是民族民间文艺人才,还是对这些资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国都是极为不足的,这也严重制约着对传统文化著作权的继承和创新。

3.忽视传统文化著作权商业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提出至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那么,现如今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是否也能有这样一条商业化的道路呢?《蓝色生死恋》赚够泪水;《大长今》又把观众的目光吸引到韩国历史第一女御医身上。为什么荧屏“韩风”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韩剧都充分的表达了传统文化对儒家思想、家庭观念、协作意识的肯定,对自律自立、坚韧上进、务实诚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对仁、义、礼、廉等品性的张扬,在韩剧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而这些恰恰是一些国产剧所欠缺的。因而,虽然我国蕴含着丰富传统文化,但是我们并没有较好的将它们塑造成为我国的“品牌”,例如:将富含传统文化的历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于改编或使用我国传统文化,并将其运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是需要依靠商业的力量的,而现如今,人们很少将目光投放于传统文化的整合、传播,并将其投放于市场。由于没有市场的推动,从而,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传统文化传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仍然显得薄弱,在文化遗产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传统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学建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认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实现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培养传统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对促进我国各民族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传统文化特殊权利

笔者认为,可以利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开展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一定的传统文化形象被侵害的实例,例如:六小龄童网游侵害孙悟空肖像权案,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性的相关法条来保护这类具有标志性的角色一定的权利,这样在我国传统文化形象受到侵害时,即能够运用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保护传统文化的权益。另外,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同样应该包含其他的权利,例如: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等,所以,在立法完善对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后,也能够起到对于传统文化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设立相关传统文化保护的职能部门

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现今是由多部门协作管理的,但是,从更好、更有效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展工作的方面来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传统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同样,为了应对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展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是需要一定的职能部门的,建立一个长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用系统的观点提出一整套现实有效的措施,用于维护我国传统文化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保护我国传统文化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部门,更需要的是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权益。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中国传统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中国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传统文化的著作权的保护,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知识产权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四)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知识产权”、“著作权”是近年来,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新名词。因而,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与引导,宣传传统文化具有著作权,引导以民族艺术家为代表的相关人员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营造传统文化流传的良好氛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议:第一,针对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了解薄弱的情况,在学校、社区、公司开设普及班,加大人们对于传统文化了解。第二,派遣专家、学者前往偏远地区、民族民风丰富之地,开设省、村学习班,普及知识产权,并收集传统文化,汇编成册,同时,鼓励相关的权利机构或组织,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四、结 语

综上,由于人们对于相关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相应职能部门的缺失,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完备,以及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我国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已刻不容缓,我国需尽快立法,并及时采取行动对此进行弥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梅颖.弘扬传统美德 铸造民族精神[J].中国统一战线,2003(5).

第2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关键词】多耶;传承与保护;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J7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6-0164-01

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在为当代文化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使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出现了困境,如何保护好传统文化是一项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多耶”――它一直是侗族传承民族文化的载体,并隐藏着侗族文化的基因。由此可见,保护好多耶舞文化就等同于对侗族文化的保护。笔者力图为侗族多耶舞的传承与保护提出可行性的方法和措施,促使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不断推进。

一、侗族多耶舞传承与保护的途径

(一)政府主导、政策保障,加大经费力度。政府在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是组织者和管理者,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传统文化保护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各项战略部署,使本地区保护工作得以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相关部门要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在发展多耶舞传承的同时结合当地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开展生产性保护,政府要加大经济的投入,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发展。

(二)建立侗族传统舞蹈生态文化艺术馆。在各民族,现代生活提高了当地人的经济收入和收入水平,拓展了他们对外界的视野,与传统生活渐行渐远,侗族传统歌舞文化面临着被遗忘的危险。因此,当地相关部门应建立艺术文化馆,培养文化艺术人才,拓展艺术道路。

(三)培养多耶舞文化继承人并保护传承人,调动积极性。在传统文化中,是否得以传承,传承人是核心。保护好传承人是保护好传统文化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补贴这些传统文化传承人,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和吸引传承人,并通过组织开展艺术活动,进一步提升民间艺术家的荣誉称号、社地位及认同感。

(四)在学校里开展侗族多耶舞文化课程。在传承形式中,教育传承是最有力度的。应将侗族多耶舞文化引入当地学校音乐教育的正式课程中,通过对课堂的教育,让更多侗民从小就接触本民族多耶舞的文化。学校教育作为传承多耶舞文化的艺术转化中介,让更多优秀作品和专业的传承人重新回归到民间,将侗族文化不断延伸。

二、侗族多耶舞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多耶”是中国侗族的传统民间歌舞形式之一,盛行于侗族地区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多耶舞是侗族人最喜欢的歌舞,透过它的歌舞形式我们可以看到深厚的侗族文化积淀。因此,保护好多耶舞文化传承,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加强了对多耶舞文化的重视,弘扬了侗族文化。通过对多耶舞文化的研究,了解到多耶舞对侗族文化的重要性,通过各种措施,挽救了多耶舞传统文化的流失,保护了侗族文化。在多耶舞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凝聚了侗民们重新对本民族文化的重视与喜爱,增强了民族文化自豪感,而且激励了当地人对本民族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弘扬了侗族文化。

(二)推动当代多耶舞文化发展的同时,有力地保留了多耶舞传统文化。在传承与保护的话题中,怎样在有力发展传统文化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好传统文化,是每一位学者都关心的问题。现代文化的进入,既创造了条件,也使传统文化出现了困境。在现代化进程中保护好本土文化,倡导文化多样性,增强了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归宿感,促进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互动,并通过各种渠道,推动原生态文化的发展,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原生态文化的价值。

(三)加大了对多耶舞民俗活动的文化价值宣传。近年来,各个民族都设立有代表当地民族风情的旅游点,侗族也不例外,多耶舞在民俗节庆和商业活动中是最常见的,通过对原生态舞蹈文化的展现,多耶舞吸引了各地、各国的旅游者,宣传了侗族文化价值,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民族生存的根本。尽管侗族多耶舞文化备受关注,但到目前为止,多耶舞的传承还是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更加去重视。

参考文献:

[1]黄小明.侗族歌舞“多耶”的文化变迁[D].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14.

[2]徐建波.侗乡“多耶”的起源、传承、及现展[D].体育文化导刊,2005.

[3]袁善来.“多耶”与侗族文化[J].文艺评论,2015.

[4]师冠楠.从歌舞“多耶”看侗族民间文化及审美心理[J].大宗文艺,2013.

[5]格桑吾珠.浅谈侗族舞蹈的传承与发展[J].艺术研究,2015.

[6]莫光辉.少数民族传统节庆开发与区域产业联动机制建构――以广西三江侗族多耶节为例[J].广西民族研究,2012.

第3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仡佬族是贵州十七个世居少数民族之一,是古夜郎国时期就有的民族,史书上有“蛮夷仡佬,开荒辟草”之说。当前,石阡县尧上仡佬族传统文化缺失严重,不管是在语言节日还是在服饰建筑上,都失去了自己的特色,我们亟需保护当前所剩无几的文化,更要挖掘更完整的仡佬族传统文化。

关键词:

石阡;仡佬族;传统文化;传承现状

石阡县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武陵腹地,北接乌江明珠思南,南邻历史名城镇远,流经石阡县的龙川河将元江水系和乌江水系连接起来。全县仡佬、侗、苗、土家等12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4%,其中仡佬族为主,是全国仡佬族三大聚居地之一。石阡县独特的夜郎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宗教文化、茶文化、温泉文化、会馆文化交融相汇,形成了其独特传统的石阡文化。

1石阡县仡佬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现状

1.1传统文化的传承的缺失

据调查,仡佬族传统文化甚多,但现在广为流传的已为数不多了,传统文化正濒临危机,其中我们从语言、服饰、建筑、节日、树崇拜、茶灯文化以及“六和”文化等进行收集:语言和服饰上,通过走访尧上村,发现整个尧上村没有一位会讲仡佬族语言的村民,也几乎没有看见村民穿戴有仡佬族民族特色的服饰,都是穿戴汉族服饰。语言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其次服装也是一个民族具有代表性的东西,它们都传承着一个民族的文化,不管是服饰的颜色、材质还是头饰、项饰都隐含着他们的各种传统文化。建筑,最具特色的葫芦鹰,葫芦鹰正是当地人崇拜的图腾,传说是它衔来灵芝拯救了仡佬族先民。另外他们的坟墓叫做花坟,在墓碑上有八仙加一个抱鸟神的雕刻,这是汉文化与仡佬文化的结合。当地仡佬族的传统建筑文化能够传流下来的已经很少了,更多的是吸纳了周围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节日,目前尧上仡佬族的节日较为浓重的是“敬雀节”,据尧上邓氏家谱记载,“敬雀节”至少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仡佬敬雀节也叫敬鹰节,石阡仡佬族世代流传下来的民俗活动,现仅幸存于贵州省坪山乡佛顶山下的尧上仡佬民族村寨。还有“吃新节”是为了庆贺丰收并祈福来年丰收而举行的传统农事节日。但是对于他们传统节日的内涵,也是很少人能够具体叙述出来。树崇拜,据了解,以前仡佬小孩会拜树为干爹,目的是庇佑仡佬族小孩。他们还有一句俗语叫“堆金不如积谷,积谷不如种树”。另外他们修建房屋的过程中第二步是敬树。这都是说明了他们对树的崇拜,可是现今也没有听到和了解到具体的对“树崇拜”的村民。仡佬族茶灯文化,石阡仡佬族茶灯戏的音乐旋律、人物形象等都有其鲜明的艺术特色,与我国南方的一些戏剧有较明显的差异,具有艺术上的独特性,可以说石阡县仡佬族的茶灯是小舞台大社会。相信在茶灯表演中的民间故事肯定有仡佬族传统文化的存在,而目前也很少人能看到他们的茶灯表演了。“六合”文化,“六合”包括团结、善处、忍让、宽容、礼敬和诚合。“六合文化”是仡佬族人最先提出的一种生态理念,与当今贵州发展生态省一脉相承。最突出的“六和三角宴”原本是尧上村民过年吃团圆饭的宴席,而据他们所说“六和宴”的由来还是比较牵强。而“六合”文化的提出大多是一种发展当地旅游的中心点所在,是一种为迎合时代打造的东西,而缺乏了他们对传统文化的传承。

1.2传统文化传承出现问题的原因

调查发现,石阡县仡佬族传统文化的流失与地理、历史、经济等原因存在重要的联系:从地理上来说,石阡县位于苗、侗、布依、水等少数民族的中心地位,其东面又与汉文化相接。同时石阡县水路发达,流经石阡县的龙川河将元江水系和乌江水系连接起来,三条水路汇合,形成了重要的交通枢纽。使得多种文化互相融合,这种受多种文化影响的位置,使得多元文化在石阡县发生碰撞。石阡县历史悠久,它是贵州最早建府的五府之一。石阡县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长达2000多年,近600年的府治历史。石阡县因有利的水系连接功能,大量的商人给石阡带来了经济的推动和会馆文化。以江西商人为例,他们在明万历年间修建了当时的江西会馆,即今天的“万寿宫”。还有仡佬族人们对自身传统文化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在邓氏宗祠内有一副古对联,对联上很有可能是仡佬文字,可迄今也没有学者或专家去仔细研究,而对联也没有采取一定措施去保护,破损较为严重。他们对本民族的情况大都不了解,大多都是牵强的解释和单纯的听说。

2关于石阡县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仡佬族全民族认同的文化符号太少,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将消亡,仡佬族文化需要挖掘、整理、传承,但研究机构和人员极少,文化传承困难。石阡县的民宗局、文管所等部门正在逐步发掘整理本仡佬族文化,以满足地方文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生态文明建设,其中要以民众为主体,强调全民参与。当地推动了仡佬族学习本民族语言、仡佬歌的打造与传唱、与石阡县各院校合作打造民族文化传承基地,开展了“六和家庭”、“六和村寨”“六和夫妻”等一系列的评选活动,另外还修建民族文化博物馆以此来整理、收集、展示和传播各类仡佬族民族传统文化。对于尧上仡佬族村寨的各类建筑,我们应该进行修旧如旧的措施;附近仡佬村寨的生态环境加以保护。把已经消失和正在消失的文化重建及维护起来,把整个尧上村寨修建成为一座原生态博物馆。同时这个博物馆必须注入文化内涵,以民族文化作为支撑,仡佬族民族文化是核心,其余文化是附属。我们必须大力宣传重拾仡佬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让学术界以及更多人关注其文化;再是更多人关注的同时,建立仡佬本民族的文化自信,让仡佬人认识到自己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性,让仡佬族传统文化更好的传承下去。在此过程中要对于个别独特的、有重要影响的、有传承意义的,以及濒临灭亡的文化,进行重点抢救和优先保护。

3结论

仡佬族传统文化在历史原因及现代生活的冲击下,流变十分明显。任何一种文化在发展过程中,都要适应新的文化环境需要,其变异在所难免。但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缺失代表着民族的传承出现问题,所以必须已挖掘民族文化内在生长的生命源为途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仡佬族传统文化。

作者:田园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第4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与我国的农耕文明渊源深厚。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形成的传统村落,承载着丰富而多样的民族文化,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甚至在世界人类文化遗产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大力倡导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当下,我们对自身文化的保护不啻为“走出去”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一直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上,始终心系民间文化保护的他围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如何保护传统村落等问题进行畅谈。

将传统文化融入点滴生活

记者:优秀的传统文化应该如何与现代生活相融合,让青少年更好的认可、热爱、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冯骥才:青少年是未来的主人,他们对传统文化的修养特别重要。我们每个人都是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因为我们现在的汉语,就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只不过因为在现代社会里,社会节奏太快,我们通过手机、通过网络接受的多元文化太多、信息量太大。现在又是一个高科技时代,好像我们跟传统文化有一点远。

所以,怎样亲近我们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年轻人?我个人的想法就是循循善诱。因为我们的文化是以人为本的,文化不只是知识,文化是让我们享受的,特别是好的传统文化,有的传统文化修养,是让精神幸福的。所以怎样让孩子感受传统文化?要在传统文化的学习中让孩子们感受到热爱、喜欢、幸福。

我也赞成把传统文化编入教材,让他们学习、获得一些知识,但其实更重要的还是把他们带领到传统生活里去。还有一些典籍文化里的经典和精髓,比如清明节马上到了,不只是书本告诉他们清明节的传统知识,可以带孩子们去走进传统,现在有的地方带着孩子扫墓,或者对英烈祭奠,这个很好。也可以春游,踏青。传统的踏青就是现在的春游,踏一踏春天的草地,告诉他们古人插柳的知识。插柳植树就是绿化,有过这样一次体验,一开始不必讲太多的知识,他会记住这一次活动,他会跟自然亲近,他会闻到春天的空气,他会知道我们古人多么讲究和自然的亲和。这样他就有了一个记忆,慢慢长大以后,一方面有知识,一方面有情结。人的心灵进入了传统,传统也进入了他的心灵。

所以,我认为,文化学习最好的方式是体验,我希望我们的教育要注意体验。

让青少年更好地认可、热爱、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需要不断创新的方式。这两年央视几个节目,比如《乡愁》、《诗词大会》、《朗读者》都很好。我们要不断地用新方式,用年轻人喜欢的方式激起大家的热爱,在热爱过程中一定会提高他们的修养。这个过程一定是一个潜移默化的、一个渐进的过程。人的修养不是一天修得淼模和赚钱不一样,一笔买卖找到机会可能赚到不少,一天让一个人有气质、有修养很难。我们一定要踏实下心来,文化的事情要慢慢做,要踏实做,一定要做实,一定要想各种办法。

保护传统村落任重道远

记者:当前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问题和困难是什么?对此,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另外,您如何看待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旅游的关系?

冯骥才:传统村落保护的确是一个令我很焦灼、很忧虑的点。因为我们是一个农业大国,所有的中国人都是从传统村落走出来的,我们走了六七千年的历史,现在中国大地上960万平方公里,还散布着大量的村落,有230万个自然村,行政村应该是90万个村落。

我说过一句话――在2011年前的十年里,中国每天消失80到100个村落。就是这样一个速度。

在快速城镇化和发展过程中,从2012年到现在经过四次审批,我们国家的传统村落名录是4153个村落。应该说中国人应该很骄傲,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做这么大的工程,把自己几百万个村落全部过一遍筛子,按照专家提出的非常严格的标准,用多学科的、跨学科的标准,把最有代表性、具有丰富文化历史遗存的村落选出来。

选出来以后,我们迎头碰上两个问题:一个是空巢化,一个是过分旅游化。因为很多村落里面的人渴望城市生活,同时城镇化也是大势所趋。所以,很多村落空巢了,剩下的是在城市打工者的父母带着孩子住在里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5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1989年11月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中,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区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危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混沌状态

二十年前到过陕北黄土高原的人,都会为窑内窑外铺天盖地的窗花和剪纸而惊叹;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即便在黄土高原最偏僻的小村庄,你也只能看到窑洞内满墙的明星贴画。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被人戏称为“一夜春风遍地梨花落”。

这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国范围内自生自灭的一个缩影。就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加上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使其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生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这虽然可以说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影响的后果是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加速消亡,它体现的特定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精神和人类情感,特有的思维方式、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都将为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不稳定的文化观念所消解或替代。而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将导致民族特征的弱化、民族个性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仅面临着生存的隐患,还面临着被吞噬和侵害的困境。在经济大潮汹涌的今天,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商业价值的日益突显,其被发达国家肆意利用的现象屡有发生。在传统范围之外,传统部族的标志、图案和符号被直接运用于企业产品上,族群的音乐元素、舞蹈动作被直接运用于商业性创作和表演……近几十年来,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直接窃用现象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在无偿获取这些群体文化后进行营利性开发和使用,并营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独占地位,而传统文化的创作群体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要反向付费。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 998年,美国好莱坞制片商以我国《花木兰从军》的民间文学题材为基础,制作了儿童动画卡通片《花木兰》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高达5亿美元的收入,中国不仅分文未得,反而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才能获得该片的发行权。此外,为迎合市场的消费需求,发达国家往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歪曲或篡改,严重贬损了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和族群的文化尊严。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精神生命,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如果任由其遭受损毁和践踏、任由其逐渐流失直至消亡,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国家的文化安全必将陷入危机。

困境: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一种文明的延续必然要由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上来体现,而这种继承发展离不开各种积极的保护手段包括法律。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大多存在于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民族多元化的亚洲、非洲和美洲,因此,主张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自1966年突尼斯率先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效尤,以版权法形式主张对本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偿使用。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通过种种措施,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在UNESCO和WIPO的积极推动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议题。

然而,现代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不以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相伴,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由占据科技强势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跟进。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以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未得到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在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第10次会议上,就有发达国家的代表指出,“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手段过于严厉,限制了能促进文化发展的文化遗产的自由利用。”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发达国家主导的“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彻底摒弃在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超过一定时期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或支付报酬。据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使仍处于不断繁衍发展之中,仍属于公有资源,任何人不得对其行使垄断权。

实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首先,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发现,“民间”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其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是在特定的地域内,在群体内部世代相传,尚未在群体外部公开传播,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是在同一个群体内部,一些传统文化也仅仅处于一种相对公开的状态,只有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才能拥有。且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封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尚难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主体文化进行平等的交流。有关群体的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交流的单向性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来进入到公有领域。再次,传统族群往往也会建立对珍贵资源的排他性的或有序的获取制度,使传统文化具有产权性质,以控制传统文化的扩散。例如,在太平洋的托布里安德岛上,某个奥马拉卡那(Omarakana)的酋长如果要得到某个托马卡姆(Tomakam)后代的传统舞蹈和歌唱,就必须拿出食物和珍贵的物品用以交换。

因此,一刀切地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只是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掠夺和维护其国家利益的法律藉口而已。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经人类历史的发展,作为群体智慧贡献的结果,则多为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如果将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必然会给发达国家的商业使用带来高额成本,这是发达国家所不情愿的。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还是多数发达国家不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出路:变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各方利益平衡

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利益平衡论一向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条约,就必须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寻求内外制约因素下的平衡点。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利益平衡因素

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权利间进行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在这种平衡中,一方面应赋予智力创作者独占权,以便使其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为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进步,应努力促进智慧创作物得以自由传播和应用。同样,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设计和实际运作上,也要遵循这个原则。既不能使创作群体的专有权过小,从而导致对其保存、发展传统文化的激励不足,又不能让社会公众享受、使用传统文化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阻碍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为避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结构性失衡,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构建保护体系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其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其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与其他地域利益的平衡,其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

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无法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的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广大发展中国家国内,对平衡机制的立法探索一直在进行着。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一种“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当然,为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人的“特别权利”也将受到必要的限制。

因此,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要从权利赋予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第一,赋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特定群体专门的传统文化财产权,以阻止他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损害性使用,并使传统来源群体能够获得传统文化的使用收益,以激励其保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权利人的传统文化财产权应当由必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和文化尊严权。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智力成果权主体的权利,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篡改和片面使用而损害该群体普遍认同的文化形象的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群体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应当征得传统来源群体的同意并支付适当比例的报酬。

第二,在赋予传统来源群体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的同时,应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群体权利的过分扩张,促进人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利用。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发挥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对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借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来进行,主要针对传统来源群体以外的个人和组织的非商业性质的使用。总的原则是传统来源群体之外的人对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用如果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便不必经权利人的许可,例如,为了教育、公益、文化介绍等目的。毕竟,这些向外发展、传播与介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为,增强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播与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应在各利益因素中寻求理想的利益平衡点,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和来源群体的利益,又使该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播、利用的阻碍,使该特别保护机制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国际推进策略

第6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在《意见》颁发的同时,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士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各文化主管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贯彻落实。社会各界人士及众多媒体就如何看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传统文化”成为了社会话语系统的热词。馆藏文物、古籍文字,记忆着中国文化;诗词之情致、书画之灵思、戏曲之神韵、东方园林之匠心,讲述着中国文化。《意见》以公共政策的方式,让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回到公众视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宇宙观,和而不同、的价值观,以民为本、为政以德的治世哲学,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处世之道,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入世精神,培育了中华民族独特的国情民俗,体现了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思想智慧,彰显了中华民族最公正的精神品格。

当前,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中国经济总量与规模达到世界第二位;中国科技实力整体提升,有些技术如量子卫星等实现全球领先,可以说创造了中国奇迹。但经济振兴与科技进步却未能催生中国价值和中国文化,“师夷长技以制夷”、富国强国的同时,未能体现“实与文不与”的“时中智慧”,迷失了中国自己的传统价值与文化。表现在对西方生活方式的崇尚,看好莱坞大片,喝可乐吃汉堡,庆祝洋节等,而中国的重阳、端午、中秋、七夕等却受到了冷落。古人说“变文化自变衣冠变风俗始”,国人从服饰、饮食、节日、礼仪中到处都可以感受日常生活细节的西方化,着实令人担忧。

在此背景下,国家适时推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将会是影响中国发展方向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具有重要的时间节点作用。一方面,寻找中国改革发展的精神源泉,追本溯源、回归本真;另一方面,探寻中国改革发展路径,高瞻远瞩、关注现实。当务之急是,需要一种文化传承的智慧。

一是文化梳理的智慧。中华文化历经几千年发展孕育,可谓源远流长、灿烂辉煌。这浩瀚文化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有中华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体系,需要以“工匠”精神去梳理,加强中华文化典籍的整理、编纂和出版,要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

二是文化阐发的智慧。中华文化是中华儿女自己的文化,是祖祖辈辈流传的文化,其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和当代价值的阐发非常重要,需要历史的眼光,也需要世界的视野,要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

三是文化保护的智慧。有发展就会有遗弃,有建设就会有破坏。重要的是,在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要有文化保护的意识。注意保护濒危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人故居、原始村落,保护传统工艺、方言文化、民间音乐、民间节日和民间庆典礼仪等。

四是文化兼容的智慧。文化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和地域性。由于达尔文“丛林规则”文化的存在,原生态文化常常被霸道文化侵略。在借鉴外来文化的价值的同时,要“以夷变夏”,防止“以夏变夷”,发展自己的文化体系。

五是文化教育的智慧。教育是文化最好的传承方式。优秀传统文化是教育的最好的内容。要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在教育的各个学段、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活动。要编制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形成系列教材,充分发挥教育阵地的文化传承功能,增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

第7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摘要: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这一案件引发了我们队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反思。

传统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上的一种反映同法律的规范和思想都存在一定的冲突,传统文化的传承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正是这些传统文化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需要传承我们的文化。在保护还是制约传统文化的发展的法律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选择。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冲突;传承

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在查清所携带的6只猕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批准拘捕。2014年9月4日,黑龙江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针对此事件,引起了社会争议。同样,这一事件也值得我们反思一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的现实存在问题。

一、传统文化活动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根据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运输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动物行政部门及相关授权单位的批准才能携带出县境。本案例中的耍猴卖艺人有合法的饲养证,并一直在河南新野县从事猕猴的繁殖和饲养活动,2014年7月9日,他们将6只猕猴运输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这一过程需要将猕猴运出原繁殖饲养县,因此需要有关单位批准才可以将猕猴运出河南新野县,但猴戏艺人并没有得到批准就实施了野生动物的运输活动,这一活动是明显违法。

猴戏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传统技艺;根据该法28条和30条的规定表明该法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和传播的活动,并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规定的有关运输的要求,按照现有规定,要想运输猕猴,在前往出发地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时,必须要有接收目的地同意,且只能在两点之间运输,不能乱跑。就本案例来说,假设这四名猴戏艺人办理了运输证,那么他们这能在目的地进行猴戏传播的活动,这跟猴戏艺人在传播猴戏时需要四处流浪、无固定目的地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类似猴戏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的。传统文化是基于一个群体的生产生活并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信仰和世界观的思想的反映。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级并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落后于人类文化的产物。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尊重不意味着纵容,法治建设是基于当前社会的现实存在,对我们社会成员的一种约束,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活动,传统文化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历史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会影响着社会,为了使社会向着向上的方向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必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传统文化也是如此,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不少是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例如:学徒学习一门技艺,需要在未成年时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而这是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冲突的。这就产生了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二、传统文化同法治思想的冲突

传统文化的本质是精神的,是一种世界观的反映,人类因地域、民族、经济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最终以传统文化的形式反映出来。传统文化是对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的一种传承,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着历史性的影响,传统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对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活动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侧重于对行为活动的规范,是一种外的规定,对于传统文化中大量的思维和心理活动,立法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宗教和巫术。

一些传统文化的传承有时候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传承的过程中会产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可是,在很多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是非常重要的。在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对传统文化来说是一种原生态保护,只有保留这种原生态的状态才能很好的诠释这种传统文化所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还原当时的社会文化生活的状态。这种观念直接影响着立法工作者,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传统文化,必定会出现同社会发展相冲突的情况。就猴戏这个传统文化为例来说,若要保留这个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必须要训练猕猴,训练过程中如果猴子不听话就要对其进行鞭打、不给饭吃等惩罚措施;在猴戏表演的过程中如果猴子没有按照主人的要求进行也会遭到鞭笞,从而发出哀鸣的叫声。这些行为是同动物保护法相冲突的,而我国制定和实施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就是抑制这些伤害动物的行为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类似猴戏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是必会出现同我国法治思想相冲突的。这根本原因就是传统文化的形成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存在一定时空差异。

三、传统文化保护与制约的法律倾向性

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典范模式都是特有的,受到我国五千年传承的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是不可被取代和超越的。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传统文化对我们无处不在的影响。一个人从降生到成年都是处在周围文化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之中,他自己也总是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心理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他对下一代的影响往往是主动的、有目的的,积极的使原有传统一代代延续下去。传统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各民族都有使自己的观念或习惯影响其他民族的潜在意识,最终往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文化取代落后的文化意识。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包括风俗、知识、成见等)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他一代代流传下去。传统文化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这种传承有纵向的传递也有横向的播布。中华民族有5000年的人类文明史,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它们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祖先曾用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影响整个世界,我们应当去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最后,我们要思考如何去保护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我们抱怨我们年青一代要被西化了。各个民族都努力使自己的文化向全世界范围内渗透,所以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中,是要原汁原味的保护和传承,还是有制约性的创新和发展传统文化,在这个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决定。

总而言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我们法治发展要调整好的一个重要问题。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文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和现代法治的建设是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和阻碍作用的,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潘丽霞,高长思,陈亮.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限定[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陈海峰.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的融合――叶芝象征主义述评[M].江西师范大学,2004

[3]翟小满.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影响[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

第8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关键词】基层文化馆;群众艺术工作;传统文化

群众艺术活动是社区的主要娱乐形式,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随着社会科技和文化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和多样化,对精神文化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文艺活动的要求日益增高。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有必要转变开展群众艺术的方式,以便更好地开展群众艺术活动。

一、开展群众艺术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群众艺术活动一方面可以满足当代群众的文化需要,另一方面也丰富了群众的生活娱乐方式,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满足科学发展观对群众精神文化的要求。近年来,由于基层文化馆开展的活动越来越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二、开展群众艺术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指导作用基层文化馆创造了丰富的文化内容,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娱乐方式,在群众的艺术生活中提供了充分的指导作用,让群众的娱乐形式不再枯燥,增加了群众的积极性。这种娱乐文化精神指引着文化艺术的蓬勃发展和艺术活动形式的不断创新。

(二)服务作用虽然群众的艺术文化活动越来越丰富,但仍然缺乏统一的文化形式。基层文化馆通过建立分层次的方法,针对各群众、各层次艺术水平和各娱乐需求,使文化艺术活动多样化、娱乐化,满足了群众对艺术文化的个性化要求。

(三)监督作用在信息社会中,基层文化馆在群众文化艺术工作中发挥了充分的监督作用,避免了旧学风文化的干扰和影响,净化了群众文化活动,改善了文化娱乐环境,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序发展。

三、基层文化馆开展群众艺术工作的措施

基层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不仅需要做好平时的文艺演出、文艺汇报及艺术培养等基础工作,更需要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艺术素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一)重视艺术人才的培养首先,在平时的各种群众文艺演出中,要不断发现具有艺术细胞的人才,纳入到文艺活动的创作中,提升工作者的文艺素质。其次,可以组织专业的文艺工作者对有关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和辅导,使群众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同时,还有必要对基层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艺术水平。最后,要重视对传统民间艺术家的保护。对于民间艺术的继承者,应充分调动民间艺术家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群众积极参与到民间传统活动中去。

第9篇:保护传统文化措施范文

苍山洱海地区是历史上残国西南地区两个极其重要的交通要道之一,也是“茶马古道”与“蜀身毒道”的交汇地。南诏大理国时期的疆域北至藏区,东抵四川、蛊州边界,内通中原,南通东南亚,一直是西南丝绸之路的枢纽,是汉文化、青藏文化、海洋文化等多种文化的交汇地带。由于青藏高原与云贵高原在此交接,高山大川的阻隔,使大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的避难所。

云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省。大理白旗自治州有白、汉、彝、回等13个民族,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具有典型的区域性和差异性,是西南高原盆地农耕民族文化特色十分鲜明的区域。目前,大理州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9项,传承人5名;拥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0多项,省级传承人69名;州级保护名录273项,全州有8个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大理三月街荣膺“节庆中华最佳文化传承奖”。2011年1月,大理被国家文化部正式认定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保护。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从2010年起至2020年,共10年,分3个阶段保护实施,届时保护工作将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美国探险家洛克曾经说过,“当我行走到大理时,便不想再前行了。”透过“风花雪月”的美景,透过这片四季无寒暑宜居乐士,发现的眼睛,思考的脚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程,我们惊喜过,感动过,兴奋过,泪流过,最终手牵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

我在大理等你。

延续文化血脉 守望精神家园

当今世界,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云南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属罕见。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是云南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文化成果,体现了云南各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审美意识,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是深深扎根于云南红土高原的民族之根。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民族血脉的传承,关系精神家园的守望,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云南省以开展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和扶持传承人为核心、以实现原生地保护和动态传承为目的,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00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工作方针、内容和范围、各级政府的职责、保护与抢救、推荐与认定、交易与出境、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以来,在国家文化部的支持下,云南省率先启动井大力实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全面开展资源普查,初步摸清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状况,建立了分级分类保护名录体系。云南省现有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名录8590项,其中国家级保护名录75项,省级保护名录217项,州(市)级保护名录2881项,县(区)级保护名录5417项;“傣族剪纸”和“格萨尔王”两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明确保护对象,纳入依法管理、科学保护的范畴,为全省各民族保护了一大批珍贵的文化基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活态文化,其保护的首要问题是传承。保护传承的主体是人,传承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承接者,通过他们口传心授和行为示范,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才能相沿至今。因此,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其传承久远,传承人便成为问题的关键。云南省已建立起四级传承人认定体系,有经各级文化部门命名的3542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中国家级传承人51名,省级传承人824名,州(市)级传承人970名,县(区)级传承人1697名。通过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帮助传承1人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传承条件,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调动传承人带徒传艺保护的积极性。

云南省的保护名录中有56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寨被列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原因,特别是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经济发展滞后、受外界影响较小的民族地区,较多地保存了民族文化的传统,如生产生活方式、风俗、礼仪、建筑以及自然环境等。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是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当今形势下,有效地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乡村发展模式。其宗旨就是要努力实现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保护,原则是实行原生地的保护,以文化拥有者即村民的自觉保护为主体,注重传统文化保护并吸收现代文明,重视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努力实现文化与生态、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今年1月,大理白族自治州被公布为国家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作为云南西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历史悠久,山川秀美,人文荟萃,文化遗产资源丰厚,是名符其实的“文献名邦”。在大理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通过全州文化和文物干部的共同努力,大理州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博物馆建设、文物建筑维修、考古发掘和历史文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大理实施“文化立州、旅游兴州”的发展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特别是全民族文化自觉的提高,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大好,充满机遇和挑战。文化遗产事业是为保留中华民族的记忆,维护中华民族的根基,守望共有的精神家园,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前景光明。

保护文化遗产 存续美丽大理

大理是誉享中外的“文献名邦”,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中国唯一的白族自治州,以白族为代表的民族风情,以南诏、大理国为代表的历史文化,以苍山洱海为代表的自然风光闻名于天下。物质文化遗产星罗棋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彩纷呈。

近年来大理一直在积极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大理苍山洱海区域为中心,辐射全州12个县市行政区域,其中根据大理文化不同的表现形式又划分为8个重点保护区域,将分类、分区进行保护,形成对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动态的、整体性的保护,从而站在全国的层面上,总结保护经验,探索保护路子。

日前,文化部专家已经通过评审,大理州被文化部正式公布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专家评审组认为,大理白族自治州内涵丰富,生态鲜活,独具特色;从生态文化的两个组成部分即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来考证,大理的自然生态景观与民族文化生态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相辅相成,形成大理文化的整体特征,符合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要求;同时,大理州领导高度重视,保护机制完善,保护措施得力,申报的规划纲要具体可行,已具备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条件。

大理历届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得到全州350多万各族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2010年成立大理州文化遗产局,全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已经建立起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