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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惩罚护理不良事件护理安全管理
近年来,为了确保患者安全,预防不良事件发生。我院自2012年就制定了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通过鼓励护理人员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及时对事件进行干预,将事件的损伤降到最低。通过实践应用,取得一定的效果。现将报告如下。
1建立非惩罚性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计划中的未预计到的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包括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跌倒、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等其它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1]。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h内报告,事件重大、情况紧急者应在处理的同时口头上报相关部门。
2鼓励上报不良事件
在未实施非惩罚性不良事件上报前,每年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很少,每年不超过40例(隐瞒不住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报)。实施非惩罚性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后,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明显增加,2013年1~12月上报护理不良事件情况,见表1。
3通过对不良事件的分类对比分析,造成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有:
3.1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查对制度执行不到位 责任心不强、查对制度执行不到位所致的护理不良事件所占比例较高,在这些事件中当事人多为工作1年~2年内的年轻护士,主要与专业知识欠缺,工作经验不足,工作流程不熟练,科室督导不到位有关;另外,个别经验丰富的高年资护士,凭借自己的经验工作,查对不严格出现错误。
3.2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主要为年轻护士基础理论知识缺乏所致,表现在不按时巡视病房,观察病情不仔细,护理措施不到位,卧床患者翻身不及时造成褥疮;违反护理操作规程,如护士让家属给患者鼻饲造成窒息;输液、注射药液外渗引起局部组织肿胀、坏死;各种检查、手术因漏做皮肤准备、未告知检查前注意事项或护士未及时抽取化验标本而影响手术及检查;洗胃操作不当造成胃穿孔;给患者热敷造成烫伤或冷敷造成冻伤等。
3.3业务水平低,经验不足,分级护理执行不到位
护士值班时没有严格按照分级护理制度对患者观察和巡视,没有认真落实交接班制度,健康教育告知不清楚,对有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无预见性。
3.4护理缺陷管理不到位 护士长现场督导力度不大,对一些经常犯的错误重视程度不够,如:非抢救患者时护士执行口头医嘱,巡视卡执行不规范视而不见,医嘱执行错误未查找根源,致护理人员工作缺乏上进心,所以护士长应经常提醒,警钟长鸣。
3.5护理人力资源不足 护士超负荷工作,将消极倦怠心理带入工作中,思想不集中,工作缺乏热情,表现在周三、周四护理工作量大时不良事件发生率较高;护患比高时不良事件发生较多。研究结果提示护理管理者从组织上应重视人员配置的改善,医院行政部门加大对护理人力支持,缓解人员缺乏的矛盾,让护士有更多的时间直接护理患者,这是减少不良事件的根本。改革护理人员的排班模式,实行弹性排班制度,真正按照患者的需求安排护理人力资源是降低护理风险,是减少不良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2]。
3.6护士评估和沟通能力不足 护士的评估和沟通能力会直接影响患者整体护理质量。有研究显示,在临床实践中,护士对患者评估不全面,遗漏一些有价值的护理资料,形成护理安全隐患,同时医院存在护士患者配比不足的问题,护士平均工作量大,缺乏足够的时间对患者进行细致的评估与沟通。如果医护人员树立沟通的意识及时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许多差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张翠霞和赖兰萍[3]的研究报道显示,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人院评估的风险教育、风险管理培训以及沟通技巧培训,可以大大提高医务人员对评估和沟通重要性及风险管理的认识,加强护士评估和沟通工作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此护理管理者应加强对护理人员进行评估与沟通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年轻护士的培训,有目标、有组织、有系统的设计培训内容,并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加强督察与引导。通过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护理人员的意识,提升护理服务水平,减少因评估不足或沟通不良而引起的不良事件。
4护理不良事件处理
科室及个人发现不良事件后立即上报到护理部,护理部接到上报立即对事件进行讨论分析,采取措施,力争将事件的损害降到最低。对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的科室及个人,采取不公开、非惩罚的处理原则,对全院有警示作用的不良事件,护理部采取激励机制。同时护理部不记科室、不记姓名将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及防范措施在每季度护理不良事件分析会议上反馈,让护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防范类似事件在自己身上再次发生。
5讨论
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提高了护理人员对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率,护理人员在一个非惩罚性的环境中工作,医院的各级护理人员能公开地对待缺陷和问题[4].通过发现错误根源进行细节完善,使护理差错的报告从对立面转化为主动预防,有效降低了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定期分析原因,交流对应措施等活动,提供分享患者安全信息的机会,尤其是对可预防的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可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达到护理质量持续改进、保障护理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漓,刘雪琴.我院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实施[J].中国护理管理,2007,7(11):54-55
[2]汪丽进,黄雪梅,力燕,等.呼吸内科护理工作量与人力配备状况调查分析[J].中国护理管理,2009,9(5):29-31.
关键词: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751-02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襄州区人民医院自2009年开始对所有在职的医务人员试行医德考评制度。几年的实践证明,执行这项制度,不仅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树立了行业新风,而且还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和谐了医患关系。本文就有关医德考评方法、考评内容、结果应用和粗浅体会与大家交流。
1 考评方法
实行百分制,院内考评和院外考评各占50%的比重,一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1.1 院内考评 按自我、科室、单位评价三个步骤进行。自我评价是个人根据考评标准,结合自己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得分。科室评价是科室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标准对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表现进行评价得分。单位评价是医德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科室考评工作小组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考评标准对每位医务人员进行评价,得出医德考评单位评价得分。自我、科室、单位评价三项得分的平均值即为院内考评得分。
1.2 院外考评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每一位医务人员在一个考评周期内至少要有15名患者及家属填写的医德医风量化得分,取平均值。
2 考评内容及标准
2.1 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收到表扬信件、锦旗者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获行政部门表彰的加10分;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10分,擅自离岗、串岗,每次扣5分。
2.2 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保守医密 对待患者有厚此薄彼现象,被投诉扣5分,泄露患者的医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2.3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无端受到患者及家属谩骂继续履行职责的加10分;上班着装不整洁、不佩戴胸牌,每次扣2分,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核实扣10分,与患者发生争吵,态度恶劣者,每次扣15分。
2.4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等财物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患者红包”、礼品及吃请者,扣30分,为患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扣30分。
2.5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违反价格政策,多收乱收扣5分,滥检查、滥用药扣20分,开大处方每次扣5分。
2.6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发现患者有不满情绪,能主动化解矛盾,维护科室声誉加5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指令性任务、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扣10分,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扣10分。
2.7 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开展新项目、新技术获行政部门表彰的,加5分;及时发现避免出现医疗差错加5分。发生一般差错扣3分,严重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扣15分,医疗事故扣30分。
2.8 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或其亲友财物及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在医疗服务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收、乱收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其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1]。
3 考评结果及运用
3.1 医德考评结果分四个等级 优秀、良好、一般、较差。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较差。有一项扣10分者,最高只能评到“良好”,有一项扣分达30分者或存在考评内容(2.8)中一种情况者,直接评为“较差”。
3.2 医德考评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进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晋职晋级时纳入量化标准进行评审;考评结果为较差的不能发放绩效工资;结果为一般以下的(含一般)不能参与评先,实行一票否决;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才能参与年度考核的优秀评选资格。
4 实施体会
4.1 服务缺陷明显下降 通过实施医德考评这一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护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护理满意度逐年上升。违规违纪、来信来访、服务缺陷投诉的人次逐年下降,从2007年的30多人次下降到2012年的5人次。
4.2 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通过医德考评,强化医德教育,这几年来,医院先后被授予“消费者满意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先进单位”、“公用企事业诚信单位”等,进一步提升了医院的社会形象,对医院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还涌现出了“杰出健康卫士”、“人民的好医生”等先进模范人物,通过典型教育,弘扬正气,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改善了医疗服务态度。
4.3 和谐了医患关系 仅在2012年我院就收到患者赠送的锦旗140多面,感谢信30多封,退还红包60多人次。这些红旗、感谢信的背后,反映的是我院不断提高的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改善的医护亲情服务、医患关系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反映的是我院以社会效益为出发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业新象。
4.4 将医德考评纳入医院管理体系 医德考评的目的不是“评价”,而是考评的“表现形式”与医院“制度管理”的统一[2]。在实践中,我们研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公平的长效考评机制,不断创新对医疗人员的医德考评模式和方法,做到医德考评形式、内容、实效三统一,通过医德考评这个“造血”机制,推陈出新,使医院这个肌体,始终保持健康活力、勃勃生机。
4.5 考评工作存在的不足 由于患者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务人员是否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方面不能合理判断;患者不支持、不愿意参与打分;每位患者要接受多名护理人员的服务不好打分等,是造成院外考评不能有效进行的因素。个别医务人员对医德考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对待考评而给自己打满分;个别考评小组人员,日常不注意搜集资料,年终考评时打分不真实等是造成院内考评不能客观反映医务人员的医德状况的因素。这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考评实践中去不断地完善,摸索出操作性强、程序简化、以定性考评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细则考评标准。
综上所述,医德考评是为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3],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医德考评,来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8:401.
关键词 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 行政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先予执行
一、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的概念
由于行政法的基本立法目的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权利,故而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制度的设计,其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不可回复的损害,从而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做出相应的限制。
基于此,之于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笔者认为,宜将其定义为,在诉讼程序确定终结前,对公民权利暂时予以保护的程序。主要包括停止执行制度、行政财产保全制度、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等。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
《行政诉讼法》中主要规定了停止执行与先予执行的相关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主要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这是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而这些规定本身较为粗糙、缺乏针对性,并未形成完善的暂时性法律保护体系,主要的问题如下:
(一)行政诉讼停止执行适用条件缺乏细化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的停止条件被人诟病已久。一般认为,本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条件是一种“不平等”的条件。首先,其明确说明了原告一方申请停止执行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利益上的衡量才能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这不但增加了程序审查的时间,也在实质上是一种对原告诉求的紧迫性的忽略。其次,对于公共利益的与个人权益之间并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例如对于部分列入公益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其所有人作为原告申请停止拆迁行为,人民法院如何对于判决前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较为准确的比较衡量,才能使判决结果与是否停止拆迁的裁定相符合,并没有切实有效的衡量标准。
(二)行政诉讼先予执行适用范围狭窄,保全程序缺失
我国规定的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亦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解释》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四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与财产给付相关的几类案件中,仅限于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近年来,高等教育与公务员招录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中新兴的一类案件,其“新”之处主要在其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现有的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难以为此类案件中的原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行政诉讼中保全程序在非财产性给付请求领域仍是空白。①
三、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缺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对其进行弥补:
(一)对停止执行的实体审查要件进行细致的规定
如前所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停止执行所需审查的实体性要件为“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停止不损害公共利益”。此二者都不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无法准确的把握其语义外延,这就给予了法官极大地自由裁量权,不利于行政诉讼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②而且如果从严对二者进行解释,那么绝大多数停止执行的申请将不符合条件而被拒之门外。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降低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的门槛,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设计出合理的明细化规定。首先,应当把“胜诉可能性”作为优先审查的标准。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在时间上甚为紧迫,促使法院不可能在短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能就本案请求有无理由进行低密度审查,如果明显没有合理的因由,就无需进行其他的审查了,这种胜诉可能性是进行下一步利益衡量的基础。其次,放宽对“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解释。如此不仅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用金钱赔偿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损失,哪些在社会观念中金钱难以填补的损失也应视为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拓宽先予执行的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仅限于与财产有关的给付请求诉讼中,不涉及财产内容的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暂时性权利保护即先予执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转变,不涉及财产内容的给付请求诉讼越来越多,为了填补权利保护的漏洞,先予执行扩展到非财产内容的给付请求诉讼势在必行。笔者认为,通过先予执行范围的扩张,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扩展至当前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所不能覆盖的非财产性行政给付之上,将有助于构筑我国较为完整的行政诉讼保全程序。为相对人提供一个无漏洞的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③
注释:
①黄学贤.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探讨[J].东方法学,2008(4).
血浆置换(PE)是一种用来清除血液中大分子物质的血液净化疗法[1]。其基本过程是将患者血液引出体外,经过膜式血浆分离方法将患者的血浆从全血中分离出来弃去,然后补充等量的新鲜冷冻血浆或人血白蛋白等置换液,这样便可以清除患者体内的代谢毒素和致病因子,达到治疗的目的[2]。食用毒菌后可造成人体发生多种类型的中毒症状,特别是产生肝毒素的毒菌,毒性较强,可损害肝肾、心脑等重要脏器,尤其对肝脏损害最大,短期内进展为重型肝炎,病情凶险,病死率高。血浆置换术常用于救治急性中毒患者,近年更广泛应用于重型肝炎的治疗。笔者所在医院2012年10月1-21日收治36例急性毒菌中毒的患者,其中13例应用血浆置换技术进行救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将护理体会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13例患者,其中男8例,女5例,年龄14~63岁,均为中毒性重型肝炎。所有患者发病初期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炎症状。随后病情恶化,出现进行性肝肿大、肝区疼痛、黄疸、血清转氨酶升高,尿检查有红细胞与白细胞等。其中2例发生急性肝坏死,3例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
1.2 治疗方法
1.2.1 一般治疗 中毒初期均在当地医院进行催吐、洗胃、导泻、输液、利尿等加速毒物排出及解毒、抗感染治疗。入本院后予保肝、降酶、退黄、促肝细胞再生及补充能量和维生素、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纠正多器官功能障碍等治疗。
1.2.2 血浆置换疗法 采用Diapact CRRT机、配套管路耗材及血浆分离器。均选择临时性股静脉单针双腔置管建立血管通路。采用单重血浆置换,选择后稀释法,每次置换血浆1500~3000 ml,补充置换液为新鲜冷冻血浆;血流速度为60~100 ml/min,弃浆值与返浆值一致,均在20~30 ml/min。肝素抗凝:首剂量在3000~5000 U之间,而维持量为750~1000 U/h;对有高位出血倾向的患者,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用量,必要时使用低分子肝素。血浆置换时间3~4 h,治疗频度间隔1~2 d,1个疗程为3~5次。
2 结果
13例患者共接受41例次血浆置换治疗,8例经过血浆置换治疗后血清转氨酶明显下降,肝肿大、肝区疼痛、黄疸等症状明显好转,尿检查红细胞与白细胞消失,7~14 d内治愈后出院。2例放弃治疗,3例死亡。治疗过程中发生血流不畅2例次,发生率为4.8%;过敏反应发生6例次,发生率为14.6%。
3 护理
3.1 一般护理 根据病情协助患者取平卧位或半卧位,设置环境温度为22~25 ℃,相对湿度在50%,评估患者病情、心理状况及配合程度等,准备好抢救药品及物品,进行有效沟通及心理疏导,消除其恐惧心理。
3.2 血管通路的建立及护理 血管通路的建立是进行血浆置换技术的必要条件。所选择的血管应当明显、粗大、便于穿刺和护理。穿刺后妥善固定好针头,避免针头滑落。置换过程中避免反折、扭曲、受压、脱落、贴壁,保持管道通畅,保证足够的血流量。对烦躁不安的患者在征求家属的同意下使用约束带进行约束,必要时应用镇静剂。若导管不慎脱出,应立即指压止血后再进一步处理。
3.3 治疗中的观察和护理
3.3.1 机器工作状态的观察 密切观察机器运行情况,包括全血流速、血浆流速、动脉压、静脉压、跨膜压变化等,如机器报警应先关声音,以免造成患者的紧张,再查找原因,给予排除。
3.3.2 患者的观察及护理 常规心电监护,低流量吸氧及保持静脉通路。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血氧饱和度,特别是神志、血压、呼吸、心率、面色、肢体温度及水电解质、出入量情况,并及时记录。如有异常,应立即处理。
3.3.3 堵管与破膜的观察及护理 若管路血液由红色变为暗红色,跨膜压急剧上升,均提示体外循环中可能已发生凝血,应立即减慢血浆分离速度,追加肝素用量并轻轻敲打分离器及管路,用生理盐水进行冲洗。分离器中空纤维外的血浆变红,可能发生破膜,要停止治疗或更换分离器重新操作。
3.4 预防感染 将患者置于单人房间,定时通风、消毒,减少陪护及人员流动。加强口腔、尿道及皮肤护理。保持穿刺口敷料清洁干燥,如有渗血、渗液时及时更换敷料,每天消毒穿刺点并更换敷料。操作前后应洗手或手消毒。
3.5 并发症的处理及护理
3.5.1 过敏反应 因输注的新鲜冰冻血浆中含有各种凝血因子、补体和白蛋白,导致机体发生过敏反应。表现为皮疹、皮肤瘙痒、畏寒、高热、低血压,严重时出现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治疗前应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核对血型。可给予地塞米松5~10 mg或10%葡萄糖酸钙溶液20 ml静脉注射预防;输注血浆时速度不宜过快,根据患者情况,决定置换液量的速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生做相应处理,严重时应及时停止治疗,并做好相应记录。
3.5.2 出血 血浆置换过程中血小板破坏、抗凝药物过量等引起出血,表现为多个部位出血,如皮肤、黏膜、牙龈、消化道出血。治疗前常规检测凝血功能,根据医嘱决定抗凝剂种类、剂量或无肝素治疗;由熟练的护士操作,避免反复多次穿刺损伤局部皮肤血管;治疗中密切观察皮肤、黏膜及其他部位有无出血,若高危出血患者,治疗结束时可用鱼精蛋白中和肝素,以防出血。
3.5.3 低血压 与原发疾病存在低血压、置换液补充量不足、过敏反应、透析膜生物不相容反应等有关。表现为血压下降或休克。治疗中保持血浆交换平衡及血容量相对稳定。一般体外循环的血流量应控制在100 ml/min左右,血浆流速为20~40 ml/min;白蛋白较低时,应尽量补充胶体溶液;治疗过程中每30分钟测血压1次。若血压下降,加快输液速度,减慢血浆出量,延长血浆置换时间,严重时使用升压药或停止治疗。
3.5.4 低钙血症 主要表现为口唇与远端肢体皮肤麻木,严重者有肌肉痉挛及心律失常,甚至昏迷。预防和治疗措施为在开始治疗后15~20 min静脉注射10%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10~20 ml(注射时间超过15 min),每1小时可重复1次。
4 讨论
研究发现,毒菌的实体内含有多种毒素,与人体内蛋白结合率高,形成较大分子的致病物质,侵犯组织器官;特别是肝毒素严重损害肝脏,导致患者继发重型肝炎,肝功能进行性下降,肝脏解毒功能随之而下降,体内的代谢毒素和致病因子蓄积。因此,在急性毒菌中毒患者抢救过程中,如何能够使患者体内的代谢毒素和致病因子尽快、尽可能多的排出体外是抢救的关键。血浆置换具有较好的清除功能,也是一种暂时代替肝功能的人工肝支持疗法,故成为临床救治急性毒菌中毒的重要手段。血浆置换过程中,患者对有关知识和信息缺乏了解,会产生较严重的紧张、恐惧心理[3],应向患者及家属讲解相关知识,进行有效心理疏导,消除其恐惧心理;其次,体外循环管路凝血可使血浆置换治疗中断,有效防止凝血是决定血浆置换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4];血浆置换疗法并发症发生率较高,预防和减少血浆置换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是提高其成功率的关键[5]。另外,要做好治疗环境及物品的准备,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机器运转,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预防院内感染的发生,才能高质量实施血浆置换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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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管利平
【摘要】 目的 观察早期清创联合羊膜移植术治疗中重度眼化学性烧伤的治疗及护理效果。方法 针对患者术前、术后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潜在感染、睑球粘连等,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结果 除了有两眼由于羊膜的溶解和脱落需进行二次手术外,其他随访半年无并发症的发生,羊膜呈半透明状、角膜中央较术前透明,周边部血管化明显。结论 及时有效的护理措施为治疗做好了铺垫,加上利用羊膜抗炎、抗粘连的生物特性,及早地进行羊膜移植术,最大程度地避免中重烧伤后角膜溃疡、睑球粘连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为今后的进一步治疗奠定基础。
【关键词】 烧伤; 羊膜移植; 护理
眼化学性烧伤是指酸、碱或其他有刺激性的化学性物质溅入眼内引起的损伤,其损伤程度和预后取决于化学性物质的性质、浓度、渗透力以及与其眼部接触时间。眼化学性烧伤是一种致盲率很高的眼表疾病,因此对烧伤的早期治疗和护理尤为重要,可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并发症的发生。近年来羊膜的临床应用得到了肯定,羊膜具有促进上皮愈合和抑制瘢痕形成的作用[1]。应用羊膜移植术治疗眼表烧伤所致的角膜损伤可促进部分遭受可逆性损伤的组织尽快修复,特别是可使角膜干细胞受伤后继发炎症导致的组织自溶、纤维血管化恶性循环的继续损坏,在羊膜特有的生物营养支持下,通过自身健康组织的修复获得眼表重新上皮化,减少新生血管的生成,阻止并发症的发生。及时实施羊膜移植术,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中重度眼化学性烧伤后角膜溃疡、睑球粘连等并发症的发生,为今后增视性眼表手术奠定基础[2]。笔者所在科于2007年8月~2009年12月对30例(31眼)眼化学性烧伤的患者实施羊膜移植术,取得了比传统治疗方法更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30例(31眼)中,男28例(29眼),女2例(2眼),年龄12~48岁,平均34岁。单眼29例,双眼1例;其中酸烧伤9例(9眼),碱烧伤19例(20眼),热烧伤2例(2眼)。伤后就诊时间最早是伤后1 h,最晚是伤后2 d。术前视力为光感者11眼,眼前手动或指数者18眼,1例视力为0.04。烧伤程度按全国眼外伤职业性眼病学组通过的分度标准[3]:Ⅱ度烧伤6例(6眼),Ⅲ度烧伤20例(21眼),Ⅳ度烧伤4例(4眼)。分别于伤后1~3 d实施羊膜移植术,随访一年。
1.2 手术方法 在显微镜下首先对受损的角膜进行清创处理,将缺血坏死的结膜组织、苍白的角膜上皮彻底地清理干净,周边到有血液供应的结膜。将羊膜上皮面向平铺于角膜和清创后暴露的巩膜上,基底膜紧贴角膜、巩膜,用10-0的显微缝线将羊膜移植片缝合固定于巩膜浅层。缝合时注意羊膜平整与创面紧密贴附。术毕球结膜下注射抗生素注射液,结膜囊内涂红霉素眼药膏包扎。术后48 h打开点眼。
2 结果
术后羊膜呈半透明状,轻度水肿,随后逐渐变薄、透明。
有两眼出现羊膜溶解、脱落,进行两次羊膜移植术。其他随访6个月无并发症发生,羊膜呈半透明,角膜中央较术前透明,周边部血管化明显。术后视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0.1者占100%,0.1~0.3者占60%。26眼手术后3周内角膜水肿明显好转,羊膜于角膜贴附良好,角膜呈半透明,5眼出现角膜烧伤区白斑,周边角膜透明。一例术后4个月出现睑球粘连(下穹隆1/2)现象,手术进行分离后并再次进行羊膜移植术,术后随访3个月无并发症发生。
3 护理
3.1 急救护理措施 患者中除5例由外院转入,其余均是急诊入院。一旦发生化学性烧伤,应争分夺秒急救,现场冲洗急救是最重要的。到医院后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充分冲洗,液量不少于2000 ml。冲洗时一定要注意上、下穹隆部结膜内有无化学性物质残留,如有应于裂隙灯下仔细检查。用棉签轻轻拭去以减少刺激症状,利于创面的修复并除去坏死组织。眼部刺激症状明显、睁眼困难者,应先用表面麻醉剂后再行冲洗。已知化学性物质的性质时,用拮抗剂冲洗以中和化学性物质对眼部的病理性损害。
3.2 心理护理
3.2.1 眼外伤属于意外性伤害,发病突然,患者无心理防备,又担心伤眼会失明、毁容或者是担心术后效果不好,易出现恐惧、焦虑心理,甚至出现自卑心理。故护士在护理时应主动、热情并认真倾听患者的倾诉,加强护患沟通。帮助并鼓励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3.2.2 对双眼烧伤的患者应及时给予心理支持,适当的“抚触”具有移情和安慰的作用,在患者沮丧、不知所措时,及时通过握手或者抚触患者的双手、拍拍肩膀,都可以使患者减少挫折心理,使其感到亲切而产生依赖感,从而改善护患关系,不同程度地减轻患者的焦虑心理[4]。
3.2.3 积极的健康教育有利于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程度,使患者勇敢的面对疾病,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从容地配合治疗及护理工作[5]。
3.2.4 术前患者的心理压力较大,有研究显示患者对部分视力损失的心理调节能力反而要弱于盲者的心理调整[6]。行手术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对手术期望值过高,同时对并发症思虑较多,担心手术不成功,心理负担重。护理人员对患者及家属应表示同情并劝慰他们理智面对现实,根据其具体情况(文化程度)介绍手术相关的知识,告知术中配合的要点及注意事项,使患者能充分了解情况,减少焦虑及自卑心理,树立信心,调动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手术。
3.3 术前护理
3.3.1 术前做好访视工作,认真交代患者注意休息,避免感冒。遵医嘱给予相应的检查,并协助做好个人卫生。
3.3.2 烧伤患者主要表现为眼睑水肿、畏光、流泪、异物感及疼痛、分泌物较多、视力减退。皮肤有伤口时应注意给予合理的治疗,预防皮肤感染的发生。护理及治疗时动作要轻柔,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伤。疼痛时给予安慰,必要时给予镇痛药。密切观察病情的发展变化,有无感染及角膜穿孔、溃疡等。
3.4 术后护理
3.4.1 局部护理 术后加压包扎48 h,密切观察术眼敷料包扎有无脱落、移位,有无渗血、渗液,如有敷料渗湿,及时给予更换。打开包扎后给予贝复舒、爱丽滴眼液点眼,并给予氧氟沙星眼膏促进上皮生长、预防感染。必要时用1%阿托品散瞳,防止虹膜后粘连。为防止睑球粘连可以每天使用玻璃棒涂抹眼药膏进行分离结膜囊。
3.4.2 病情观察 临床观察主要包括:羊膜透明度、贴附情况,有无脱落、溶解,视力、角膜水肿及透明度,角膜上皮的愈合情况,角膜新生血管以及睑球粘连等眼表情况。护理时,要观察患眼局部渗出物、分泌物的性质及量。点眼时动作轻柔,嘱咐患者勿揉眼。有异常及时通知医生作出正确处理,防止病情的进一步发展。若出现少量积血和积液可自行吸收,积血量多时应用止血药物,积液量多时可用绷带加压包扎2~3 d,同时要观察羊膜的色泽、有无脱落及早期溶解,羊膜早期溶解时及时行第2次手术。
3.4.3 饮食指导 可正常进食,但不可进食过硬的食物,多食用蔬菜、水果及富含粗纤维的食物,保持大便的通畅。戒烟酒,少食辛辣刺激性食物,多食富含蛋白的饮食有利于伤口的愈合。
3.4.4 加强生活护理 术后及时给予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嘱咐患者安静卧床休息和避免碰伤术眼。加强护理安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伤,以免增加患者的心理压力。
3.4.5 健康教育 眼部化学性烧伤者大多数从事职业以工厂、企业工人居多,并且年轻人占多数。因此做好预防工作十分重要,要加强自身安全的认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工作室内设置固定的急救设备,并对职工进行有关急救方面的专业知识教育,掌握自救互救的方法。受伤后要就地用洁净水彻底地冲洗后即到就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及治疗。
3.4.6 出院指导 对患者进行心理调试,使其克服心理障碍。按要求复诊,若出现眼部分泌物增多或视力下降等异常情况,及时到医院复诊,以免贻误病情。注意保持眼部清洁,教会患者正确的点眼方法,勿揉眼。点眼时,不要将羊膜组织当成是分泌物,用力擦拭导致羊膜的脱落。
4 讨论
化学性眼外伤可引起眼球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眼球毁坏,是一种致盲率较高的眼表疾病,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得当、护理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患者入院后就应针对不同的患者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潜在的并发症如感染、术后睑球粘连、第2次手术等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配合医生做好治疗护理工作,及早进行羊膜移植术。有观点认为在伤后早期、特别是7 d内进行羊膜移植可以明显阻止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7]。采用羊膜移植术治疗眼化学性烧伤并配合有针对性的护理措施对于重建眼表、减轻烧伤后期并发症的发生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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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病毒性肝炎;药物治疗;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5-0412-01
病毒性肝炎是我国的常见病之一,包括急性和慢性肝炎?肝炎治疗效果与治疗方案及药物选择有着密切关系[1]?若治疗不当,会延误病情,甚至病情恶化危急患者生命?目前,治疗肝炎药物不少,但是患者不要自己擅自用药,必须由专业医生指导用药?病毒性肝炎的药物治疗包括抗病毒?抗感染护肝?调节免疫和抑制肝纤维化的治疗?其中抗病毒治疗是关键环节?目前常用药物为干扰素和核苷类似物? 下面就分析一下药物治疗的护理措施: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选取2014年10月-2015年3月收治的30例病毒性肝炎患者随机分组,实验组15例患者给予综合护理,对照组15例患者采取常规护理其中,男20例,女10例,年龄33-76岁,平均年龄56.2岁?病史6个月-4年?急性肝炎6例,慢性乙型肝炎24例?入院后,给予相应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个体情况,给予抗病毒药物治疗?两组患者的身体资料没有较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心理护理
肝炎病人普遍存在心里障碍?对抗病毒治疗信心不足,对药物副作用过分恐惧?鉴于以上情况,护理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解除患者心理障碍,积极治疗,完成干扰素治疗的过程?因此,护理者要知晓此类药物的作用?用量?用法等等一切事项,才能做好解释工作?打消病人顾虑,配合药物治疗?
1.2.2发热的护理
注射干扰素会发生发热现象,因此,要特别注意病人体温波动情况?尤其,严密注意发热类型,及临床表现?做好体温记录,及时向主治医师报告?为了缓解发热患者的身体不适状况,可以遵医嘱进行物理降温?同时,鼓励病人多饮水,注意休息等?对患者进行体温护理时,要特别注意白细胞?血小板减少患者的护理?观察病人是否出现感染的症状及体征?在平素饮食时,要多吃升血小板的食物?在 干扰素治疗前,要注意禁忌症,严格选择患者?对有禁忌症的患者,严禁应用干扰素?
1.2.3核苷类似物治疗的护理
进行核苷类似物治疗时,心理护理也是关键所在?护理者要运用一些心理支持的手段,进行针对性的护理?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心理上给予有力支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舒缓情绪?耐心详细讲解肝炎的相关知识及坚持抗病毒药物治疗的重要性?
在心理护理的同时,进行健康教育?教育病人治疗要正规,不要迷信偏方?把健康教育纳入主要护理目标之中?教育患者坚持正规的治疗?复查,改变不良生活方式等?让患者认识到,抗病毒治疗是目前肝炎的首选治疗方法,也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只要坚持按疗程治疗 ,会有效控制肝炎的发展,改善生活状态?同时,护理人员应协助病人利用社会支持,保障治疗的顺利进行?
1.3统计学分析 对本文出现的数据均采用SPSS 14.0统计学软件进行检验,采用t对计量资料进行检验,采用X2计数资料进行检验,P0.05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采取综合护理15例病毒性肝炎患者获得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病情得以有效控制,避免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总有效率为100%?对照组15例患者中14例效果良好,1例效果一般,总有效率为93%?3讨论
干扰素抗病毒作用较强,对病毒性肝炎的治疗效果显著?但是,无论何种药物都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干扰素治疗不反应严重的可导致病人死亡?因此,临床上一定要重视干扰素治疗的护理,避免?杜绝严重副作用出现,保障药物治疗的安全性?
相比较干扰素类药物,核苷(酸)类似物的特点是服用方便?不良反应小?适应证广泛?适合长期应用?
本次15例患者,在抗病毒治疗过程中,获得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和护理,病情得以控制,避免了病情的恶化?经过一段时间的连续抗病毒治疗,全部出院?对于出院后需继续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医护人员建立了随访手册,为患者的后续治疗能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为了有效保障病毒性肝炎药物治疗效果,使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医护人员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药物治疗方案,同时给予抗病毒药物治疗护理?尤其是干扰素治疗的护理?对干扰素治疗患者进行心理?饮食?发热等护理?事实证明,合理有效的护理手段充分保障了治疗效果,有效阻止病情的进一步发展,改善了预后[2]?因此 ,做好肝炎药物治疗护理,对疾病预后及疗效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炎琥宁;病毒性脑炎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1.512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425-01
病毒性脑炎是由病毒感染,造成脑实质病变,并引起一系列临床表现的疾病,引起病毒性脑炎的病毒种类较多,它的传播途径、地理分布、起病方式以及治疗和预防方面都有所不同。
笔者自2011年6月——2012年6月,用炎琥宁治疗小儿病毒性脑炎性脑炎32例,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符合《诸福棠实用儿科学》(第7版)关于病毒性脑炎的诊断标准的64例患儿中男40例,女24例,其中l-4岁10例,5-7岁28例,8-10岁20例,>10岁6例。入院时病程l.5-7天,平均2.8天。脑脊液压力增高64例,细胞数增多59例,蛋白定量增加41例,糖定量增高13例,氯化物均正常。全部病例随机分成两组,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2例。两组患儿在性别、年龄、入院时病程、脑脊液变化、意识障碍、发热、头疼、呕吐、抽搐、颈强直等方面差异均无显著性(P>0.05)。治疗组患儿给予炎琥宁注射液,剂量为5-10ml/(k.d)加入5%葡萄糖或生理盐水中静滴。对照组给予阿昔洛韦制剂量10-15mg/(kg.d),分2次静滴。两组病人同时给予补液、抗生素、能量合剂、根据病情给予脱水、镇静、抗惊厥、退热、静脉高营养等治疗,7天为l个疗程。
2结果
治疗组显效21例(65.6%),有效9例(28.1%),总有效率93.7%;对照组显效11例(34.4%),有效8例(25%),总有效率59.4%,两组经统计学处理,显效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本组病例的治疗结果表明:炎琥宁治疗小儿病毒性脑炎明显优于对照组,临床应用32例未见任何不良反应,说明该药是治疗小儿病毒性脑炎的安全有效药物。
炎琥宁注射液是一种中药制剂的广谱抗病毒、抗菌药物,对多种病毒有灭活作用,对炎症的渗出水肿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对各种病毒或细菌感染引起的发热有明显解热作用,它能增强机体细胞的免疫功能,增强肾上腺皮质的功能,对心脑损伤具有保护作用,保护抗氧化酶和ATP活性。炎琥宁注射液与戊巴比妥纳有明显的协同作用,既能缩短入睡时间,也可延长睡眠,由于上述特点,特别适用于小儿病毒性脑炎中高热、抽搐的患儿,且该药无毒副作用,无过敏反应,疗效肯定,是治疗病毒性脑炎的理想药物。
关键词:歧视;制度性歧视;弱者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09-03
一、制度性歧视与弱者的形成
制度性歧视是一种特殊的歧视。它通常是指那些以规则形式为表现的歧视。美国学者谢弗认为,制度性歧视是指经由社会日常运作而形成的对个人以及群体各种机会和平等权利的否定。[1]这是从社会学角度对于制度性歧视的认识。澳大利亚学者罗宾·雷顿则认为,制度歧视是一种体系性的或者系统性的歧视,是指那些由于历史原因而非故意实施造成的、通过广泛的中性政策、习惯和待遇固定形成的特定群体遭受的普遍的有规律的社会不利状况。[2]换言之,制度性歧视通过简单地适用那些既定的、并非故意对特定群体实行歧视的程序和标准,在事实上对特定社会群体进行了排斥。而在国内,代表性观点则认为,制度性歧视就是指由国家的正式规则所形成或被国家的正式规则所接受和保护的歧视。[3]但对于这种规则的具体内容,理论上仍有分歧。大多数学者从法律规则角度来理解制度性歧视的内容,但也有学者采取了更为宽泛的标准,甚至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有歧视意义的惯例、风俗等也归入制度性歧视范畴之中。笔者认为,造成前述观点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制度性歧视”概念中“制度”范畴理解的不同。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指人为设定的、用来约束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各种规则,其既包含以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组织条例等为表现的正式制度,也包含着以社会习俗、惯例和道德准则为表现的非正式制度。考虑到将非正式制度纳入“制度性歧视”概念中可能导致的过于宽泛的缺陷,本文主要从正式制度的角度来界定制度性歧视,即制度性歧视指以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的对特定群体进行的非合理性的差别对待。
这种以法律规则形式表现出来的歧视,由于带有了制度合法性的外衣,在社会共同体之间人为制造了貌似合理的制度表象。但是,由于制度性歧视本质上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这种貌似合理的表象之下必然衍生社会不平等的后果。制度性歧视从而可能在社会中造就一类特殊的弱者即制度性弱者。在针对农民、农民工、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社会弱者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已有研究注意到,这些群体之所以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其本身的弱势,而是因为制度将他们放在了不利和弱势的地位,其实质上是不公正、不公平的制度的牺牲品。农民、农民工等诸多弱势群体成为典型的弱势群体,制度性歧视是其形成的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对于自然性、生理性弱者的形成也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天生的机能障碍、生理的性别区分等可能置部分群体于弱势地位的因素固然具有自然的属性,但当这些因素进入社会交往的领域,则必然会面临正式制度的规范、调整甚至型塑。正如学者指出的,“‘剥夺’虽然可以由自然的、社会的甚至个人的原因引起,但本质上仍以社会的局部认同为基准。换句话说,剥夺是由社会上不在少数的一部分人参与之下而形成的对另一部分人的不平等对待,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自然现象。”“剥夺更多的是社会作用的产物。”[4]例如,对于女性而言,女性弱者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即是社会建构的结果。“社会权力的分配对于男女所处不同社会状况的影响,要比他/她们与生俱来的生物差异的影响大的多。”[5]而当这些自然的、生理的弱者进入制度的视野中的时候,那些带有歧视性的制度无疑会将他们推向更为弱势的地位。对于这种制度性的歧视,被歧视者往往无能为力。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制度性歧视在实践中更有可能使被歧视者以及这一群体以外的社会成员产生视这种排斥为自然结果的主观认识,从而使社会整体在无形中接受并维持这种制度性歧视的存在。总之,制度性歧视不仅造就制度性弱者,更在自然性、生理性弱者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某种“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一点提示我们,必须深刻关注制度性歧视与弱者及其权利保护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以对歧视性的制度的批判与消除来促进弱者权利的实现与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现实制度的批判,必须要在历史的语境中来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制度从来都具有“双刃性”。公正的制度保护弱者,而歧视性的、不公正的制度却制造弱者。但那些歧视性的、不公正的制度的形成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理论上讲,在现代民主法治的社会中,制度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在本质上应体现人的本性,促进人的自由平等的发展,但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却往往使制度建构脱离其初衷,形成制度的异化。造成这种异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制度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和现代科学技术所促进的人的认识的发展相关联。例如,如果语境化地理解我国50年代有关户籍、就业等方面的政策,那么不难发现其中确实蕴含着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以僵化的制度来应对新时期的农民问题,已有制度的合理性即逐渐丧失,而歧视就此形成。就此而言,制度性歧视对于弱者的造就过程,无疑也应该从历史和社会变迁中进行考察和理解。
二、制度性歧视对弱者权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