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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37-02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其政策设计要求政府为农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农民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
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如下特点。(1)组织主体以政府为主,但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在个人、集体、政府的筹资标准以及筹资方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保证了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获得财政保障。(2)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在农村,自营农民没有雇主,则通常都由政府充当“雇主”的角色,财政补贴医疗保险费的绝大部分。(3)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和本人共同负担。小额费用中,主要由农民自己负担,大额费用中,主要由政府负担,这种分化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避免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能力。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1.农民工的参合问题。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很特殊的群体。由于没有城镇正式户口,他们没有资格参加城市医疗保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要求他们返回原籍看病,或者在务工城市自费看病,因此导致他们的医疗保险处于一个真空地带。目前,农民工总数约为2亿人,但当前中国并没有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定,如果不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解决这个庞大群体的疾病医疗风险问题,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2.各级政府态度不一致。由于在筹资机制上,地方财政须出1/3的合作医疗基金,所以现在最大的难点是中央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态度不一致。因为1/3的合作医疗基金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很大的一笔开支。特别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这更是一项很沉重的负担。这会严重损害地方和基层的干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从而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推行效果。所以如果各级政府的统一共识,没有强大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只能是一句空话。
3.事后交易费用过高。事后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虽然只有这两项,但现实运作中,这种成本很高。目前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是相当烦琐的,报销程序如下:第一步,农民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等,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随时或年度末一次性),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第二步,经办人员将对申请表及所附票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农行营业所;第三步,由乡镇办事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到当地营业所领取补偿金。可想而知,如此烦杂的手续为农民平添了另一种负担。
4.定点医院形成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定点医院逐渐形成垄断地位,导致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下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般都有相应的定点医院,农民只有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取得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这无疑就形成了定点医院的垄断地位。而医患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服务极强的专业性,使患者完全处于劣势,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败德行为无法避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打破地域性,解决农民工问题。这种努力需要全方面的支持,包括: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省或全国联网并进行网上公开,在本省劳务输入的集中地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建定点医疗机构”等。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工这个大的群体社会医疗保障问题,还能进一步通过他们带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度,这是帮助政府减轻宣传成本的极好办法。
2.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医疗垄断。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合作医疗机构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内部形成竞争局面,即合理配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实现合作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与优化;另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部形成竞争压力,即建立和培育非合作医疗机构,比如发展私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使之能够提供部分医疗服务,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
3.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应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从根本上杜绝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挤占或挪用的现象。同时,基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一是对医疗服务本身进行监管,二是对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监管。通过这些行为帮助农民树立对政府的信心。
四、区域研究――北京市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政策的成型、颁布、实施、推广都在北京最先落实。所以本文将针对这一重要个体,分析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1.运行状况总述。自从2003年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今,全市13个郊区县、188个乡镇都开展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取得良好的绩效,参合率逐年上升。2007年北京市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筹资,增加人均补助80元,使全市筹资水平提升到人均220元,2008年达到320元,并表明2009年达到420元,2010年达到520元。十个远郊区县筹资水平将从现在20多个“档”统一到一个筹资水平。市政府新增补助资金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2004―2007年间,乡镇参合率由98.95%上升到100%;农业人口参合率由68.08%上升到88.90%,农民缴费比例由29.39%下降到19.03%,地方财政补助比例由45.44%上升到56.15%。所有这些数据都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北京运行良好。
2.问题分析。为了能够实际深入的了解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情况,将北京市2004―2007年的农村卫生基本数据进行总结,可以发现2004―2007年间,执业医师数量由295千人降到167千人,乡村医生由3 708千人降到3 481千人,卫生员由142千人降到131千人。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和引申出如下问题。
首先,农村卫生情况的硬性指标鲜有增加。从2004―2007年,这些可以衡量实际医疗水平的硬性指标,如医生、护士、医院数量,都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有所增加。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等级差别大。这种差别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农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的服务水平与城市医院还有较大差异;另一方面,更为严重,就是农村合作医疗内部差异大。如:富裕的郊区门头沟区采取“减、免、提、补”四措施惠及参合农民,即对到本镇卫生院就诊的参合农民将减半收取B超、心电图等五项医疗检查费用;通州区台湖镇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二次报销,按照区合作医疗的报销金额,镇政府再给予50%的二次报销。但经济较为落后的密云县,房山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3.相关建议。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上所担当的责任都是最重要的,针对北京的这种情况,最大的建议就是政府必须重视财政支持。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从短期努力和长期努力两个方面入手。
短期内,设立北京市的相关集权机构,切实的将筹资额投入到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硬件设施的发展。建立集权机构一方面可以用来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一条龙服务,降低事后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全方位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针对指定医院,专有资金,药品服务的提供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可以专门针对提高卫生资源配置、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农村医疗水平发展等做出购置设备,配备医疗人员等行动。
长期内,政府首先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农村合作医疗提到一定高度,明确利益相关集团的权利义务。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民的参与积极性,进而为全国范围内推广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其次,对于贫困农村或农村贫困人口的卫生服务,财政的最主要筹资主体的地位应当不变。现在之所以北京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一个近似于瓶颈发展的状态,主要是因为贫困人口的问题。针对这一特殊群体,他们在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中本身就处于劣势,经济来源极少是他们根本无法参与到普遍的保障制度中,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水平。 如政府可以为其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建议,一旦该村参合率达到94%,则政府将免费为该村提供4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名额,在达到参合率的情况下,该村就可以把这些免费名额下发给村中的贫困人口,这样做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参合率,还能让这些特殊群体通过接受政府的援助得到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嘉佳,张凤华.制约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三方”因素分析[J].海南金融,2008,(4):67-60.
[2]周毕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44-47.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由于新农合发展较晚,至今为止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农村医疗法。这就使新农合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因此实施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很难免违法行为的出现。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只有国务院的“决定”等文件、各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和由各地方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等,缺乏层次,缺乏法律威信。我们应该大力的推进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建设,实现从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发展之路。通过加强立法和加强法律的实施,明确工作人员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具体行为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朝着稳定的、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农村卫生设施落后,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低
长久以来,农村存在缓慢的经济发展,滞后的卫生基础设施,缺乏的医疗器材,很多破旧的乡镇卫生院房屋,贫困的地方卫生站,甚至存在危房,以及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态度差,专业素质不过关等问题,在大多数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中专学历和未接受专业培训的高中以下学历者分别占53%和36%左右,而在贫困地区比例更大,大专学历者比例较低,大学毕业者更是罕见。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监督
“小政府,大社会”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必然需要按照这一原则来构筑自己的运作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的运作,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其次,实行机制内部互相监督体质,提高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高效性。同时,有效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制化建设
加强国家、地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建设,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作医疗社会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强立法建设。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相对应的惩罚方式,有效的约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行,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建设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资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状;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92-01
一、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
(一)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的新农合制度,是相对于旧农村医疗合作制度而言的。就当时的基本国情,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民看病难吃药难的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三农”问题是我国的根本性问题,而医疗保障又是“三农”问题的关键,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就不能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因此,我国政府于2002年10月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始试点,计划到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农合作的特点是,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增加,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的农民给予相应的补助,提高了农村医疗保障的水平。旧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资金主要是农民自己负担,政府主要起宣传和引导的作用;新农合制度以大病为主,解决农民因大病导致的致贫现象,不同于旧农村医疗制度以小病预防为主。新农合由卫生、财政、民政和扶贫等部门合作,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进行管理。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以正安镇为例
2013年辽宁正安镇政府对新农合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覆盖,巩固提高,实现在新的起点又好又快的发展,即参合农民要达到39万人,每人的参合资金为70元,农民筹资到2012年12月5日结束。具体为以下四点:首先要狠抓宣传发动,通过会议发动、媒体宣传、基层联动,确保参合指标圆满完成;第二要抓资金筹措,筹齐农民的资金,配足财政资金,争取上级补助,确保参合基金足额到位;第三是抓制度建设,管严医疗网点,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好医疗基金,确保新农合平稳扎实运行;最后抓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将新农合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做好。对正安镇一部分人口进行了调研问卷,根据问卷反应的结果来看,农民普遍反应报销的范围过于狭窄,报销程序比较繁琐。具体表现为:
(一)承保大病,忽略常见病
新农合以大病承保为主,政府根据近年来农村人口因罹患大病、重病而导致贫困的社会现象突出,提出“新农合”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缓解了部分农民的经济负担。但却忽略了农村人口在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费用上承受能力,另外承保大病意味新农合的起付线就相对要高,正安镇所在镇、县医院只报销住院费用,对无需住院但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等的花费,对农民来说是很大的经济负担。这些均不在报销范围内的常见病,长期以往会让农民对新农合失去信心,就会“小病大治”的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政府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资金投入有限,医疗设备落后,医疗人员水平、素质较低,导致无法及时、准确的对就诊患者作出明确诊断,严重会造成误诊漏诊,无法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但是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为报销医疗费用,减轻经济负担,不得不到指定的医疗水平较低的医院。
(三)程序复杂、不透明
新农合缺乏一种透明、有效、简洁的资金补偿体系,经常产生农民与行政工作人员信息不同步、不对称,导致报销程序复杂,农民为了报销需要跑好几个地方,一些农民采取送礼、请吃饭等途径以加快报销的速度。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新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是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般根据“决定、通知”等形式的文件来执行,这样使得各地执行多变,所以建立一套新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是关键。对此提出一些看法,新农村合作医疗最好以制定法律为主,以地方规章为补充,自上而下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提高政府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与监管
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应加大财政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便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从而保证资金用到实处,解决报销难复杂的现象。执法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对于其中存在于的违规违法使用新农合资金的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情节比较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如实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监督;
(五)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六)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
(七)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八)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九)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
(十)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七)审定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药品招投标行为;
(八)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十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十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务;
(五)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指导、监督和考核,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二)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质量、药品价格、进药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五)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行政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文书、社长、村卫生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资和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集体资助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结合方式多方筹集。
(一)农民个人缴费是指本县农村居民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的参合资金。
(二)政府财政补助是指中、市、县财政部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拨付的资金。
(三)特困医疗救助是指相关部门筹集的用于补助困难群众的资金。
(四)集体资助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五)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是指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农民个人缴费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积极动员农民缴费,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为: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中、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重庆市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2元。
第十三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愿参合农民应当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预缴次年参合资金。每年的9-11月份进行集中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各乡镇合管办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平时不定期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乡镇财政所在每月的5号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为单位统一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民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为农民补助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参合经费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名单,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按标准在12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中央和重庆市财政补助经费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交纳参合经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续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专户的设置和收支,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
(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各乡镇协助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使用额度。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县合管办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乡镇参合农民人数、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到各乡镇。各乡镇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控制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如出现超支,由乡镇政府承担4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则由县级承担60%,乡镇承担40%(县、乡比例中,政府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四)额度扣减,节余续用。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从所在乡镇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并由县合管办补偿给发生医药费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设立。县财政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金专户。不得在其它部门设立的结算中心开设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乡镇缴存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接收相关部门拨入的特困医疗救助资金,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受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该账户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拨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补偿金。
第十八条基金专户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县合管办无法得到银行原始凭证时,由基金专户出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县合管办记账。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账户基金。统筹账户基金又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0%,其中住院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5%,慢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
(三)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四)门诊家庭帐户设置为8元/人·年,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
第二十条新型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慢病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家庭帐户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能冲抵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的救助。
(四)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
风险基金10%(5元)
风险储备金5%(2.5元)
大病储备金5%(2.5元)
大病统筹基金60%(30元)
住院补偿金55%(27..5元)
慢病补偿5%(2.5元)
门诊统筹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50元/人·年)
统筹基金(42元)
家庭帐户基金(8元/人•年)
占总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补偿模式
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
按参合农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的40%给予补偿,全年每人累计门诊费用补偿不超过20元(含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首先在家庭帐户中支出,家庭帐户报销范围内全家可调剂使用。
2、住院补偿
根据不同档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一人当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住院补偿表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起付线
50元
300元
1000元
补偿比例
55%
40%
25%
封顶线
10000元
中医药费用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补偿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的后期治疗、肝硬化等8种慢性病经县级医疗机构确诊并办理《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证》在全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住院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标准补偿。
4、外出务工人员补偿
只对住院进行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与我县规定的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相同。
5、参合农民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仍难以承受医药费,通过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管办核实,乡镇政府、县合管办审核,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底在大病统筹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大病救助二次补偿金。(大病救助二次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三)补偿范围
1、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
2、住院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中西药费、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
(四)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因公负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孕产期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2、使用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转诊到县外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产生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7、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9、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费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合者凭《丰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内定点的县级医院、乡镇级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及县级以上三级医院就诊由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疗证明并报县合管办审批。危急重症须到周边区县就诊的,可先予抢救,并在24小时内报县合管办。
(二)参合者在定点村卫生室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参合者只支付自己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村卫生室每月25日—30日凭专用处方、报销登记簿和报销旬报表等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三)参合者在乡镇卫生院及其门诊部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每月1日—5日将上月的相关材料(含村卫生室结算单)报县合管办审核报结补偿经费。
(四)参合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30日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县合管办申报审核后报结补偿经费。
(五)参合者经转诊在县以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本人先自付全部医药费,之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处方、统一收费凭据、每日清单和转诊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经审核后按规定结算补偿经费。
(六)外出务工人员申请补偿必须持医药费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补偿,由乡镇合管办将相关材料报县合管办审核结算补偿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合管办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乡镇合管办要公示受益参合农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条建立投诉及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县合管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3-70608569、70608308),县、乡镇合管办分别设立投诉箱,对举报属实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由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乡镇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一块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在乡镇公示栏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门诊、住院补偿人次和金额;在村公示栏内公布参合农民门诊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以及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就医机构、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和补偿费用等;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诊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范围、比例、方式等进行公示。
(三)通过经常走访群众、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和征求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及服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和警示告诫制。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按照“方便、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坚持申报考核、择优定点、强化监督、签约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由具有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申请,经县合管办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颁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凡被确定的服务单位必须完善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就诊需要。
(三)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医药专家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医药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推行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县级医疗机构执行顺加作价政策,乡镇卫生院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基础上下浮30%作为统一药品零售价格。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取消单纯以医疗收入指标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分配制度,完善以医德医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门诊住院人次为主的综合分配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禁止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发生。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签字。严格控制诊疗费用,实行门诊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人均门诊处方费用村卫生室一般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不超过25元(急救、抢救除外),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执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单病种限价付费制。住院床日费用控制330元以内,出院人均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
第二十九条搞好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督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馈,为指导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第三十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项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
县政府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含办理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资金。属单位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对补偿资格、证件、材料审核不严或计算错误,导致错误补偿;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当场兑付补偿金,向病人索取好处,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协助他人编造虚假证明的;
(六)知情不报或知错不纠仍给予补偿补助的;
(七)擅自更改补助补偿标准、项目、范围和比例的;
(八)办理补偿时不按规定准确填写《合作医疗证》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的有关资金。属医疗机构责任的,视其情节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据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收据、处方、病历等证据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二)将不予补偿项目、范围改为可以补偿项目、范围的;
(三)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和管理规定,将门诊诊疗改为住院诊疗的;
(五)在诊治、补偿等环节中,不执行相关规定,侵犯参合人员权益、刁难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七)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乱收费的;
(八)不执行诊疗规范,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九)违反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与患者联合造假,将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篡改为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补助补偿金外,视其情节分别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申报参合人员时,有意隐瞒或谎报家庭成员,导致应参合家庭成员未全部参合或不该参合人员参合的,取消该户参合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处方或其他方式,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其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三)涂改、伪造医药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辅助检查报告单等,或授意医护药剂人员做假,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者,取消其家庭全体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补助补偿待遇。
(四)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转借者和被转借者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五)不遵守合作医疗及其他规定,无理取闹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第三十四条参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处理;追偿的资金首先用于损失的合作医疗资金归垫,余额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和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监督机关举报违反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可以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镇内各村民小组)
主题词:农村卫生合作医疗办法转发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2-0086-0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制度研究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缺少实证研究;同时,对于新农合的个案研究虽然很多,但是缺少宏观(制度)视角和比较分析,研究呈现片断性和地方性。为弥补新农合制度研究中的以上缺陷,本文以在山东省滨州邹平县和菏泽牡丹区有关新农合的调研资料为基础,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两地的新农合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证研究时,将新农合运行分解为资金筹集、分配补偿、监督管理三个阶段进行考察。
一、资金筹集
资金是新农合正常运转的基本物质保障。新农合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充足,影响新农合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而新农合资金筹集的关键又取决于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操作。下面以调研中的资料为基础,对新农合的筹资渠道、筹资标准、筹资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一)筹资渠道
新农合的筹资渠道是指新农合资金的来源途径(见表一)。
新农合的相关制度规定,新农合的筹资渠道包括政府资助、个人缴费、社会扶持和社会捐赠等,通过表一可以看出:筹资主渠道是政府资助和个人缴费。
政府在新农合筹资中负有主要责任,这是由其自身的职能决定的。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其中社会职能中的社会服务和保障职能决定了政府有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则,政府在农村投资医疗卫生获得的社会福利增量大于城镇,因此政府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收入应向农村倾斜,才能更大幅度地提高全社会的福利。目前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能力承担新农合的一定部分的资金。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8760,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总收入21243.89亿元。但是中央财政医疗卫生支出仅为138.03亿元,今后政府应该逐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财政支出比例。
集体扶持的多少取决于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的状况,这一点在菏泽牡丹区和滨州邹平县对比很明显。菏泽和滨州虽然同属于山东省的欠发达地区,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一般地方财政对新农合的补贴较少,菏泽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财政一共每人每年只补贴6元;而邹平是全国百强县之一(其中04年排89位,05年排84位),经济实力在滨州独占鳌头,因此。地方财政(市、县、镇)对于新农合的补贴达到每人每年20元,是菏泽的3.3倍多。
社会捐赠的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调研地区没有发现社会资金支援新农合的案例,主要是因为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力量刚刚起步,发展相对薄弱;二是相关的捐赠制度、捐赠程序等不完善;三是社会缺乏相应的环境和气氛。
目前,新农合的筹资渠道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辅以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这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应该坚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民自行筹资方面,由于部分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认识方面的问题。导致筹资不积极;二是基层财政配套补助,由于财政收入的限制和认识存在的问题,部分镇办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有的干脆一点也不配套。这主要是因为基层群众对新农合认识不到位,在问卷调查中对新农合制度“了解不多”和“不知道”的比例,在邹平冯家村占70.2%,在牡丹鹿坊村占57.7%。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相关制度的宣传,同时建立对镇办配套资金落实的考核制度。
(二)筹资水平
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就是在确定筹资渠道及其负担比例的基础上设定各筹资渠道的出资数额。科学合理的筹资水平要综合考虑新农合的资金需求及各筹资渠道的资金供给能力。
从资金需求来看,筹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一是农民年医疗费用支出;二是适度的补偿水平。公式表示为:年人均筹资额=年人均医疗费用支出×适度合理的补偿水平(公式一)。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调查,2003年农村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人均113元。补偿水平一般控制在40%―75%之间。因为如果补偿比例低于40%,就会由于补偿比例过低降低新农合的吸引力;而补偿比例高于75%就会造成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因此,年人均筹资额下限为113×40%=45.2元,上限为113×75%=84.8元。从资金供给能力来看,科学合理的筹资水平必须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农民每年每户的人均纯收人数。农民年人均实际承担的筹资额一年人均筹资额×农民个人负担的筹资比例(公式二)。按照公式二,农民年实际承担的下限为:邹平县,45.2×25.4%=11.5元;牡丹区,45.2×25%=11.3元。农民年实际承担的上限为:邹平县,84.8×25.4%=21.5元;牡丹区84.8×25%=21.2元。(因此,邹平县合理的筹资范围11.5―21.5元之间,牡丹区合理的筹资范围11.3―21.2元之间,差别不大。)邹平县的筹资额为每人每年15元,牡丹区筹资额为每人每年10元,人均筹资水平比较合理;虽然牡丹区的筹资额相对较低,但是考虑到菏泽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差,这一筹资水平也是合理的。调研地邹平冯家村人均年收入为5000元,牡丹鹿坊村人均年收入为2000―3000元左右,因此,邹平县人均筹资额为每年15元,牡丹区人均筹资额为每年10元,在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三)筹资方式
所谓新农合的筹资方式,是指农民自愿缴纳新农合筹集资金的途径。在调研中,发现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乡村干部或乡村医生挨家挨户上门收取;二是通过村里的“大喇叭”通知村民缴款金额、缴款时间和缴款地点,由农民自觉去缴纳。通过实施情况来看,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可以保证农民的缴款率,但成本较高;第二种方式成本虽然不高,但是不能保证农民的缴款率,有时候等了几天后,还得挨家挨户上门收取。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医德好、医术高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乡村医生或干部上门收取合作医疗费用时,难度相对较小一些。
农民参合是基于自愿原则的,但是在调研中发
现有些地方参合缴款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色彩,在调查问卷中,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在邹平冯家村占58.2%,在牡丹鹿坊村占56.5%,也就是说有近一半的村民并不是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自然属性。在政府财力有限、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决定了新农合在现阶段还不完全具备社会福利性质,依然属于互助共济的合作性质。这就决定了新农合必然要以自愿原则为基础。但是,由于农民的小农意识和侥幸心理,自愿原则下有时候很难保障新农合的参合率。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逐步强化合作医疗的强制性。
二、分配补偿
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的核心,在制定新农合补偿方案时,应该以农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山东省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人口、经济状况相近的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下面从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补偿程序对有关新农合的补偿分配制度进行分析:
(一)补偿范围
新农合的补偿范围是指可以享受新农合互助政策的界限。新农合有关补偿分配制度对农民、疾病种类、药品种类、医疗服务项目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换句话说,即哪些人、哪些病、哪些药、哪些医疗服务项目可以获得补偿。
就人而言,主要看生病的农民是否参加了新农合,未参加新农合的病人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调研地区约9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新农合。邹平冯家村124个样本中只有2个对象没有参加。通过调查发现:新农合的试点地区,参合率比较高,“冒名住院、挂名住院”的情况比较罕见,在对乡镇医院的调查中也没有发现农民违规的个案。
就疾病的种类而言,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主要是指非正常途径的意外伤害不在报销范围。比如“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受雇用致伤的”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就药品种类而言,要严格遵守《山东省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用药目录》除了价格贵、使用少的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营养药物等,几乎涵盖了常用药的所有种类和剂型,相对比较全面。如果临床确因病情需要用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要对患者或家属讲明实用的理由,讲明药物的价格,并征得患者同意;对于特殊实用的药物,临床医生要征得医院医务科及新农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就医疗服务项目而言,新农合补偿制度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挂号费、材料费、生活费、陪护费及其他的杂费,不在报销范围之内。因为,新农合制度刚刚实施不久,基金积累有限,为了保障新农合的可持续运转,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范围等有严格的规定是必要的;划定的范围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
对于参合农民来讲,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治疗才能有机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这是进行医疗费用补偿的前提条件。
(二)补偿比例
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在不同地区略有差异,但差别不大。在这里主要考察菏泽牡丹区的补偿比例,并适时与邹平的相关内容作比较。
菏泽牡丹区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实行“分级、分点、分段、累进制”报销。“分级”主要指慢性病补偿和一般住院补偿措施不同。
“分点”是指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数额不同。比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5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实行分段报销;东城、西城、南城、北城及万福办事处等五城等参合农民在区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实行分段报销。
“分段”是指病人医疗费用在不同的段点内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累进制”是在“分段”的基础上,随着医疗费用段点金额的增进,报销比例也相应地提高。比如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2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比例为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比例为35%,1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0%;东城、西城、南城、北城及万福办事处等五城等参合农民在区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比例为35%,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5%。
滨州邹平县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实行“分级、分段、累进制”报销:“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部分,按25%报销;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按30%报销;住院费用在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报销”。
邹平县和牡丹区补偿方案中的报销比例虽然略有不同,但大体报销金额差别不大,牡丹区的报销金额略高于邹平县的报销金额。两地的差异主要在于:邹平只是根据医疗费用的金额不同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牡丹区在这一基础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又进行了区分。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菏泽牡丹区的医疗补偿方案更具体、更合理,因为它在考虑病人医疗费用金额差异的同时,注意到不同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经济承受能力。
菏泽牡丹区报销补偿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0元;滨州邹平县刚开始试点时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后来逐步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0元,我们在访谈中得知目前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0元。邹平县的封顶线远远低于牡丹区,即使在两次调整之后,和牡丹区的封顶线仍相差10000元。10000元差不多是一个农村家庭一年的收入。因此,笔者认为邹平县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应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金额。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邹平县每人每年的筹资额(59元)要比牡丹区(40元)高19元(见表一)。因此,从经济能力来讲,邹平县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三)补偿程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民在县(市)、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农民经批准到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有本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各地市遵循以上的有关规定,基本上都是生病的农民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按服务付费”的方式。“按服务付费”的方式对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过度提供服务及过度用药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在访谈中得知,现在农民去医院就医,医生在开药之前都会问是否参加了新农合,绝
大多数农民认为医生根据患者是否能报销开药,“如果能报销就多开。不能报销就少开点”。“按服务付费”的这种副作用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的缺失。虽然《意见》中规定,“农民在县在(市)、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有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但在调研中发现。几乎全是由农民自己来垫付医疗费用。现在医疗费用高昂,农民经济能力有限,应该适当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垫付的比例。当有些生病农民实在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时,可以要农民先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去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
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报销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简便,只要带齐材料交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报销。所需材料包括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或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专用凭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或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转诊证明。但是报销程序不透明,给某些组织或个人提供了的空间。据邹平县审计局调查“发现个别单位也打起了它(新农合基金)的主意,如某镇因财政资金周转困难,竟将收取的农民筹资款让镇里别的单位借用;某镇卫生院从合作医疗办公室‘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借款用于该卫生院购煤;部分镇挤占应为参保农民健康查体的‘查体费’”。目前,虽然这些只是个别现象,但是防微杜渐,要从源头上杜绝挤占、侵吞农民“救命钱”的行为,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实现新农合制度操作的透明化、公开化。首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报销的费用交给农民时,应该详细地向农民解释为什么报销了这么多;其次,报销过程实行“一对一”负责制,也就是谁收取了该农民的报销材料,谁就对该农民的报销费用负责到底,直到将报销费用交到农民手中。同时,开通审核监督电话。工作人员将报销费用交给农民时要留下监督电话和自己的工作证号,以备农民监督审核。
三、监督管理
制度层面上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医疗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各方面的捐赠等。政府资金投入是引导广大农民自愿参加该项制度的基本动力,而“规范、安全、公开、公正”的要求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的基本要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具体要求做到:管理制度要周密和规范;报销方案和收支情况要及时公开公示;该报销的要报销,而不该支出的决不支出,要做到公正运行;年度基金不能过多结余而又不能透支过多。因此,“规范、安全、公开、公正”的基金管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因为合作医疗基金不同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其没有强制性,收入并不稳定;不同于商业医疗保险,因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也不同于社会保障基金,不能用于投资。
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应实行封闭运行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点专户储存,收支分离,管理分开,封闭运行,确保安全。”具体由县(区)财政部门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所有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
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实行了银行机构见钱不见账,经办机构见账不见钱,实现了新农合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高效运行,新农合管理机构按照管理、监督两条线原则,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医疗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每季度对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实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每月向农民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调查中,较多的农民认为乡镇一级管理不能胜任,容易出现问题,主要是因为熟人、关系等因素影响;县一级管理能够胜任,县里有专门的新农合办公室,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且无论从地域还是从级别上都距离自己不远,便于调拨和管理,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可以看出,村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还不是很高,对政府做事还不是很放心,这需要政府在今后的运行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争取做到“四公开”,加强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总之,基金支付是兑现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环节,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重在加强制度建设,所有涉及基金的经办事项、经手资金都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程序,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避免对政策、方案理解不充分或技术原因导致产生基金支付漏洞。
(二)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
在新农合制度中,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的主体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卫生行政部门,这是监管的正式主体;参合农民、全体社会成员、新闻媒体和县(市)级人大定期或不定期,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监管非正式主体;此外,定点医疗机构自身也是监管主体之一。监管主体所处地位不同,职责和工作内容也不同。作为正式主体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以及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制定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职权职责等制度。
在调研中发现,监督的正式主体发挥的效能相对较大,比如各地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都出台了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比如检查、抽查制度,公示制度,手术费用、药品等限价规定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
一、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近年来,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浙江各地把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实事工程、民心工程来抓,通过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健全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得以有序推进,真正惠及了广大农民群众。
1 探索不同的保障方案。浙江不设“个人账户”,坚持县级大病统筹,按照以解决农民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引导各地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探索制定不同的保障方案。部分县(市、区)除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外,还能报销指定病种的门诊大额医药费用,将肿瘤、尿毒症等重病的门诊后续治疗费用也列入报销范围,突出大病为主,重点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38个县(市、区)除了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还实行乡村卫生机构门诊和体检的小额报销制度,大大提高了参保农民的受益面。
2 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按照合作医疗费用结报执行部门来分类,目前浙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县卫生局下属的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目前浙江绝大部分县实行这种管理模式;二是在农业人口较少的县和部分城郊的市辖区,推行了由县(区)社保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报销业务的形式;三是在市场经济意识较强且商业保险网络健全、管理规范的地区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政府制定合作医疗方案和报销比例并负责组织发动。把从农民那儿收来的钱连同财政支持资金一起,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业务,县财政每年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费用。
3 探索多样的筹资和支付方式。一些县(市、区)通过与农民签订协议,由当地信用社统一代扣交纳合作医疗费用,这一方法提高了筹资的工作效率。为方便参保农民报销,各地采用多种措施,或在病人出院时由医院通过计算机联网实时结报,或在病人出院后到乡镇结报点通过计算机联网向县结报中心审批结报,或在病人出院后由乡镇专管员到县结报中心审批结报等多种方法。各县(市、区)还特别加大了信息化管理程度,使医疗费用生成单位、医疗核算单位和报销单位之间实现了互联互通。截至2006年底,有48个县(市、区)建成了比较完善的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25个县(市、区)即将完成改造和建设,合计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3.9%。
从横向比较看,浙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截至2006年底,浙江8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已全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农民290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6%,提前完成了中央关于2008年基本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目标:人均筹资水平达到60元(同期全国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0.7%;4.1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0.5%;人均筹资水平仅为30元)。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累计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9.33亿元(其中政府资助20.55亿元),累计支出住院报销费用30.34亿元,支出门诊、体检报销费用2.98亿元,已有209.44万人次报销了住院费用,1211.51万人次得到门诊、体检报销,参保农民的受益面达到42%,住院患者合作医疗次均补偿额为1493.42元,住院补偿率为21.85%。
二、存在的问题
1 报销范围窄、比例低,农民的受益面小。目前我省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仍以大病统筹为主,只有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才能部分报销。而一般来说,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较少,而经常发生的头痛、感冒等小毛病却又不需要住院治疗。因此,农民在缴纳费用后,往往全年得不到任何的医疗补偿,合作医疗制度的真正受惠面很小,导致许多农民认为不划算。尽管近年来部分县(市、区)在实行“零起点”报销后,这个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报销比例仍然过低。无法提高农民小病就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一些经济比较困难的农民依然采取小病能熬则熬、能拖则拖的方式,小病拖成大病,这跟合作医疗的宗旨是不相符的。
2 报销手续太繁琐,报销时间太长。在德清县等地的调查中。我们听到许多农民反映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过于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跟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程度也有关系。实际上,报销的手续并不十分繁琐,农民只需把住院治疗的收据交给村大病医疗办进行审核即可,再由村交到镇,最后由县卫生局的大病医疗办审核,中间的手续无须农民自己办理。但由于农民对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限制条件、如何计算报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的手续等细则不甚了解,再加上实际报销过程在时间上往往拖得过长,使农民普遍感到报销手续十分繁琐。
3 定点医院少、收费过高,农民就医不方便。随着农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农民生病一般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县城医院就医,但这些定点医院的收费普遍比个体诊所和药店高,与合作医疗所能获得的补偿相比微不足道。另外,部分定点医院的医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不够,虽然有些病可以用多种不同品名的药治疗,药效基本相同,但由于医生不细心,处方里所开的一些药很可能是不能报销的。
4 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了解。从我们对德清县的调查情况看,目前虽然全县农民都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但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制度缺乏了解,共有46,1%的人表示“很不了解”或“不太了解”,36.9%的人表示了解程度“一般”,而表示“比较了解”和“很了解”的农民则分别只占15.3%和1.7%。这表明相当多的农民尽管随大流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但对这项制度的了解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对于目前合作医疗费用来源中,省财政、县财政、乡镇财政、农民自筹之间的比例,只有14.2%的参合农民表示“清楚”,表示“不清楚”的却达到85.8%,占了绝大多数。
三、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1 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合作医疗模式。要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小病就诊的自觉性,必须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这就要求政府逐步增加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
公平性,适当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人。最近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也提出,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筹资标准。按照我省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方面,可以普遍推行门诊和住院费用的零起点报销,同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药报销用药目录,适当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用药范围:另一方面,则需要较大幅度地提高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逐步由目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走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合作医疗模式。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的实践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50元,就基本可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大病的救助,一方面可以在合作医疗基金中切出一定的比例专用:另一方面可以由民政部门采取二次救助。
2 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第一,可以在加强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除了公立医院,政府还可以制定标准,将合乎标准的私立医疗机构也纳入合作医疗的定点单位,同时强化对这些机构的日常监管。这样既增加了农民就医的选择自由,也对既有的定点机构加大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的压力。第二,一定要强化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使之以悬壶济世、治病救人为己任。这意味着政府在对公立定点医院进行监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支持,公立机构的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都应由政府负责。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那些公立的医疗机构既直接为农民提供合乎需要的医疗服务,同时还可以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杠杆而存在。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公立医院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价格杠杆。
3 简化报销程序,加强对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农民反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过于繁琐的问题,应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努力缩短报销时间,使农民能尽快领到报销费用。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向农民们解释清楚新型合作医疗的性质、目的、运行方式、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方式等,同时还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让全体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熟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个人储蓄医疗保险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对世界各国医疗保险事业经验与教训的扬弃。尽管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自己的独创之处,但因在几十年来的运行中几度起落,因此为了使其持续发展,有必要借鉴国外医疗保险的经验教训。
一、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
经济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历经一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日趋成熟与规范,而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努力发展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因此本文首先分别介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一)经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
经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医疗保险制度。
1.国家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是最早实行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这种模式又叫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主要通过国家预算来筹集医疗资金,支付医疗费用,为全体居民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
由于这种医疗保险模式将福利与卫生结合起来,因此在提高医疗保险资源经济效率和加速实现卫生保健目标方面有许多好处,比如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避免医疗机构重复建设;有利于成本控制;有利于预防与治疗相结合;被保险人能够平等地享受医疗服务等。
但是,公有制和计划调节也造成缺少市场竞争的状况,这就导致不仅动作效率较低,而且影响医院与医生的服务积极性,医疗质量在排队时间等方面的指标相对而言不是很高。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实施的强制性全面医疗保险。这种模式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并由非盈利性的保险机构管理,用于支付劳动者个人和家庭成员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德国、法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制度和日本的健康保险制度都属于这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能较好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保险效率较高。但一个突出问题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院和医生往往会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给予不必要的检查以增加收入,却导致了医疗费用大幅增长。如德国按住院日给医院付费,刺激医院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平均住院天数为12.3日,美国只有7日。由于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均采取措施抑制其增长,因此又会导致医疗服务水平的下降。
3.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保险的筹资和医疗服务的提供都是以市场运作为准则,私立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展不同险种的医疗保险业务,供求关系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美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该种模式下,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按市场规则自主经营,由市场不同需求产生不同险种,其供求关系受市场调节,因此效率较高。由于商业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这就促使其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人员、设备结构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从而使得投保者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但这种模式的医疗费用负担也比较重。由于政府干预少,企业化管理的医疗保险组织之间、医疗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实行统一有效的控制卫生费用的措施,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的卫生费用迅猛增长。
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储蓄医疗保险制度是强制储蓄保险的一种形式。它通过立法,强制劳方或劳资双方缴费,以雇员的名义建立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这种模式以新加坡最为典型,其卫生服务提供体系是公立和私营相结合的。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在公立或私营卫生机构就医,医院的医生可以到私人诊所看门诊,这样便在公立医院与私人医院之间形成竞争,医疗服务质量相对较好。这不仅可以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而且可以很好地解决资费“代际转移”问题。此外,还能克服医疗保险的消费不公平等现象,管理效率较高。
(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当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大致有三种类型:免费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免费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对乡村地区的成员提供免费基本医疗服务,贫困地区以及医疗条件差的地区的住院病人可以费用全免,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都要担负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典型的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和南非。
2.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巴西实行的是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免费制度。巴西的医疗保险事业由社会福利部管理,下设国家医疗保险协会,由该协会自办保险医疗机构。巴西着手建立遍及城乡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第一级以农村或城镇社区门诊部为基础,主要针对小病小祸,使大多数居民免费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第二级以专科和普通综合医院为枢纽,主要针对常见病和多发病,解决大多数患者的住院诊治问题;第三级以大型综合医院为依托,主要从事疑难杂症诊治。居民患病后,必须首先在当地初级医疗机构就诊,经初级医疗医生同意,才能转到中级或高级医疗机构诊治。在经费投入方面,巴西的卫生事业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农民以税收附加的形式缴纳保险金,再加22%左右的国家财政补贴。
3.城乡有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墨西哥、智利、韩国及泰国等国家实行此种医疗保险模式。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市居民,而乡村医疗保险制度则相对滞后。20世界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逐步建立起面向城乡各个阶层的疾病保险制度,减少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直接参与作用,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法律保证以及制度规范和制度监督。
二、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包含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外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较先进的国家的一些做法对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职能
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要求政府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当的投入和支持。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增加投入。二是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社会慈善捐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险水平。三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合作医疗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纵览国外合作医疗的历史与发展,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在医疗保险系统中的管理监督职能,从“办”医到“管”医,从行政管理转为依法管理。在加强对全社会医疗资源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扩大医疗机构的自,使医疗机构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运作。
(二)建立合作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良性运转艰巨而复杂。从各国实践来看,必须加快社会保险立法,用法律这个手段来规范和统一卫生行政主管机构、医疗保险操作机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和患者的行为,并且制定基本医疗消费控制标准,对医药的使用实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美国实行的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的医疗改革导致一批被各类保险所“遗忘的群体”,就是因为美国医疗保险依靠企业、个人自发性地加入商业保险,所以如果适当增加保险的强制性,才能保证筹集到更多资金,用于更大范围农民的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比如1934年,日本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要求所有国民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这项政府强制推行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成为日本农民的医疗保险底线。
(三)统筹城乡,模式多样化
中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务农的农村人口、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曾经严重缺失。虽然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了很大的进展,对他们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因此统筹城乡成为必然。但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一样,而是从宏观上把握城乡医疗保险的要求,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在现有社会结构条件下,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灵活的保险方式与多样化的保险模式,除了合作医疗外,还可以逐步采用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以满足农民的多种医疗服务需求。
(四)鼓励农民互助,依靠自身解决医疗问题
如日本农村中实行的互助保险组合就是在国家对农民医疗保险投入不足,农民的医疗需求较大时产生的合作医疗模式。有专家认为,引导农民组成团体,互帮互助,共同面对医疗问题是国家医疗投入不足时的最好形式。其实我国上世纪60年代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本质上与此种类型无异。
(五)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对于医疗机构,采用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运行原则,使他们在降低医疗成本的基础上,把为投保者提供一流服务放在首位。对于投保农民,要防止“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
(六)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监控合作医疗的运行过程
从包括英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来看,它们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险电子技术支持系统,实现了现代化的管理,使各地社会保险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能实行全国计算机联网管理。相比之下,我国合作医疗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有待加强和改进。
以上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发展和完善自己独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正确看待本地区实际情况、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前提下,我们无疑会从世界各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汲取养料,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找到一条正确而便捷的道路,解除亿万农民兄弟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治安,造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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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缺陷;需求方;供给方;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该制度的健康运行,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一)“自愿性”原则导致“逆向选择”问题
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主要是指高风险人群更愿意购买保险,低风险人群则更倾向于不购买保险,于是保险基金便面临更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自愿”参保,由于缺乏参加合作医疗的强制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尤其是健康状况良好的青壮年人群更不愿意参保,积极参保的多是高风险的老、幼、病、残人群。这就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较高的赔付率和较重的费用负担,不利于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大病统筹”原则和“起付线”的设立导致农民实际受益很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大病统筹”,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参保农民中得大病的比例很低,占农民医疗消费比重最大的是一些常见病和多发病,这些病种却不属于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即使一些农民符合“大病统筹”的条件,但“起付线”的设立又使得一些家庭贫困的农民因交不起“起付线”而不得不放弃治疗。另外一些病人的医疗费用因未达到“起付线”标准,自然也不属于合作医疗保险补偿的范围,也只能由农民自己负担。由此可见,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实际受益是很少的。
二、医疗服务需求方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求方为农民,由于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制度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心存芥蒂,参保积极性不高,对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受到几千年的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国家,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中国人认为个人应该对家庭负责。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人们认为一个人在青壮年时期生病尤其是生大病的可能性比较小,再加上很多农村家庭生活还不富裕以及受到农民自身“短视”行为的影响,于是处于青壮年时期的农民便希望可以通过不缴纳保险费来节省家庭开支,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于是选择拒绝参保;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作为患大病的高风险人群,本应是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体,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老年农民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基本无收入来源,靠子女供养维持生活,出于节约家庭开支的考虑,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广大农民没有深刻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对互助共济的作用不了解,互助共济意识淡薄。农民对医疗消费存在侥幸心理,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对未来不能确定发生的疾病进行预先投资是没什么必要的。特别是当连续几年参保而并未从中获得补偿时,会认为自己是在浪费钱,那些因病从制度中受益的人白白占用了自己的资源,此时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将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出现退保现象。
三、医疗服务供给方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国家政府责任的缺失。首先表现在立法滞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过程中国家只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制度建设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县级。目前,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高纲领性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的有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部委的单项指导性意见。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覆盖,它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仅靠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够的,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其次表现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公共产品”,国家应该承担供给责任,我国政府对卫生的投资比例较低,仅占中央财政支出的1.6%~1.7%,其中70%的医疗费用用于城镇,只有30%用于农村。最后表现在管理不力。组织管理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且质量较低和管理成本不高;基金管理能力不足,凭借经验操纵基金管理缺乏科学性,并且资金管理机制缺乏长效性;信息网络化管理能力不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
2.一些地方政府对制度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受到不合理的政绩观的影响,在缺乏对当地实际情况的科学论证以及条件不具备时,简单、盲目地采取定指标的方法,片面追求制度的高覆盖率,忽视了制度实施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没有充分认识到此项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我国广大农民的医疗问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导致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背自愿原则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较低、服务质量较差,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医疗定点机构看病可以按比例报销,到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则没有任何补偿或补偿很少。我国乡、县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比较低,医疗设备也比较差,难以满足农民患大病时的医疗需求水平。医疗服务供给垄断使得医疗定点机构缺乏竞争和市场的约束,造就了这些机构的“优越感”,这会导致医疗机构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较差。
2.受经济利益趋使,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缺乏规范,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且增长迅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医疗机构市场化趋利行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在医疗服务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结果是:社会上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非公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另一方面政府减少了对公有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让其更多的从市场经营中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在市场化改革趋势下,医疗服务提供机构的趋利化行为不可避免。在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给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过度的医疗服务,如给患者开大处方、开高价药、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以此来增加机构的收入。高额的医疗费用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降低了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可支付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提出了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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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向大家作以简要汇报:
200年11月,我县被省政府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在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财政、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40多天时间里,完成了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动员和资金筹集等大量工作,试点工作于元月1日顺利启动,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400184人,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85.3%。截至12月31日,已为67088名参合患者报销医药费用7472473.66元,其中住院报销14956人,报销金额6483845.44元,人均报销433.52元。目前,全县已有20人报销万元以上,6人报销最高限额1.5万元,104人获报销5000元以上,419人获报销2000元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有病不看、小病抗、大病拖的现象有所改善,农民生病后的住院治疗意识明显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有利地推动了农村小康社会进程。
总体来看,我县的合疗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可以用4句话来概括。一是群众的实惠。参加合疗的患者除了可以按规定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外,35个单病种限价包干和县合管办的有效监管,防止了乱收费、乱检查、乱用药等损害患者利益现象的发生,降低了患者的就诊费用,缓解了农民看病贵的问题。二是医院增收入。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带动了我县农民群众的医疗消费,全县各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住院病人,均较去年有明显增加。三是政府提威信。实施合疗初期,部分群众对政府的做法有怀疑,但合疗启动后,当初没有参加的合疗的个别群众看到政府真是说到做到,从而改变了他们对政府的看法,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四是试点出经验。我县的试点经验和做法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今年4月,省上在我县召开了研讨会,全国两期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的专家和200多名学员到我县参观学习,湖北、江苏等10余省市60多个区县到我县学习经验。陕西省电视台、陕西日报和西安电视台等10余家新闻媒体先后对我县合疗运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报道。9月、11月,我县试点工作经验分别在全国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进行交流和介绍。
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高度重视,扎实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县委、县政府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十分重视,把建立农村合疗制度列为全县的重点工作和本届班子为农民群众办的实事、好事之一。试点前,组织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任主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和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先后赴湖北省长阳县、我省镇安县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并从卫生、统计部门抽调60多人对全县医疗机构近三年来的65000多名住院患者和21个村堡的群众进行了调查,形成了基线调查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了初步方案。同时,县委、县政府先后组织召开合管委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镇村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民代表座谈会,充分征求各方对方案初稿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审核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2004年11月30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大规模的全县动员大会,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动员大会后,县四大班子领导带头深入村组,宣讲合疗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疑问。在筹资阶段,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日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分管领导先后9次组织召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政策宣传、资金筹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合疗工作顺利进行。
二、上下联动,方式多样,深入开展合疗政策宣传
为了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合疗制度,提高参合积极性,我们从提高农民群众思想认识入手,扎实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精心组织编写宣传材料。我们精心组织编写了2万余字的宣传材料,详细介绍了农村合疗制度的内容、特点、意义、参加对象、参加形式、基金来源、管理方式、报销程序和比例、以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具体内容,并利用《金户视野》(报纸)专版印发15万份。同时,整理提炼出35条通俗易懂、概括性强、朗朗上口的合疗宣传标语下发到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和各部门。
二是开展万人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去年12月4日、5日,县委、县政府利用周末,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万人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县四大班子领导分组带领县、乡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医务工作者近万人,进入全县518个村,对农民群众进行了面对面的宣传。全县境内达到了车辆入村,人员、资料入户,标语上墙,横幅跨街,使每位群众在家能知道,出门能听到,抬头能看到,处处能见到合作医疗的宣传,“每天节约三分钱,合作医疗保一年”、“有病可报销,没病保平安”等宣传口号很快深入人心。
三是针对实际问题及时解疑释惑。针对部分农民思想上存在的“参合容易报销难”、“参加合疗既然采取农民自愿,县、乡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反复动员,个别村干部动员别人,自己不积极”等问题,我们将农民关心的报销程序和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31个具体问题,以知识问答的形式在县电视台和《金户视野》上进行解答,并统一制作了合疗相关政策及报销程序宣传栏,设立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醒目位置,消除了群众心中的疑虑。同时对个别存在问题较多的乡村,县领导和卫生部门的同志坚持到现场进行宣讲,并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和农民代表召开座谈会,面对面进行宣讲解答,解难释惑,打消了群众顾虑,激发了群众参合的积极性。
在新农合运行工作中,我们仍没有放松合疗的政策宣传。4月份在各乡镇集中开展了义诊、咨询、接受投诉的合疗宣传活动,躺群众工作在合疗实施中体会合疗的好处。国庆节前夕,我县又举办了“为民办实事合疗进万家”大型文艺晚会,以全县合疗工作中真实生动的事例为题材,精心编排了快板、小品、相声等文艺节目,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群众提高了对合疗的认识,为2006年度合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统筹安排,夯实责任,认真做好筹资工作
为了推动新农合工作,在筹集资金初期,县政府首先对5100名特困户和“五保户”实行了医疗救助,帮助其交纳了参合自筹资金。另外,经过做工作,经济基础好的后寨村等8个村子,由村上为全体村民出资交纳了参合资金;东韩村等21个村子,对参合农民分别给予2—5元的补助。全县参合率由10%、20%迅速上涨,但在35%左右时,一些乡镇干部出现盲目乐观情绪,对困难和问题估计不足,导致收费工作进展缓慢、几乎停滞不前。对此,我们及时调查研究,剖析根源,采取措施予以推动。
(一)重点突破,带动全面。我们将人口最多的甘亭镇、五竹乡和地处山区基础较差的涝峪、太平管委会确定为全县筹资工作的重点,乡、村干部利用早、午饭和晚上农民在家的有效工作时间,加班加点,进村入户反复动员宣传,上门收取资金。仅一周时间,这四个乡镇的农民参合率很快超过了70%以上。初步的成效增强了我们筹资的信心,也推动了全县的筹资进度。
(二)解剖麻雀,对症下药。县卫生局安排祖庵、涝店中心卫生院选取了成道宫、里贤2个工作滞后的大村,逐户走访群众,倾听其参合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发现主要是政府公信力不够高,合疗政策宣传不很到位,部分村干部不太积极,怕合疗与商业保险一样报销难,等等。对此,我们边宣传边解决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3天后,这两个村参合率达到85%以上。我们及时将具体做法在全县推广,有力带动了整体工作。
(三)加强督查,及时通报。我们从县级医疗单位抽调32名骨干,进行培训后,组成16个联络督查小组,进驻全县16个乡镇,协助开展工作,督促落实合疗制度,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及时向县合管办反馈各乡镇工作进度情况,县电视台每3天公布1次各乡镇资金交纳进度,并报道筹资过程中好的做法,从而使全县形成了你追我赶的筹资局面。
(四)事实引导,整体推进。合疗启动当天,部分参合群众就开始受益,我们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宣传,使广大群众从中真切感到合疗的好处,消除了心中的疑虑,再次调动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极大的推动了筹资工作的进度。
四、强化管理,严格要求,确保合疗规范运行
元月15日,我县合疗个人资金收取结束后,我们即采取切实措施,扎实做好基金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促其规范运作,合理有效使用,从而取信于民,最大限度惠及群众。
(一)加强合疗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钱少、人多、事难办,一方面农民用到大病统筹的人均只有5元,却想把看病的问题都解决,另一方面,农民怀疑卫生部门既管钱又管医院,串通起来乱涨价、乱开药、乱检查,欺骗农民。对此,县合管委坚持“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管理方式,对基金严格做到专户储存,专财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将基金使用情况在县电视台和《金户视野》向社会公示,公开透明,让参合农民乃至全县各界及时清楚基金动态。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在会上明确强调:合疗资金的正确使用,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谁如果在这上面出问题,将严惩不怠。
(二)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报销“直通车”。为了体现便民利民,我县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经过科学测算,确定了与户县消费水平相适应的35种单病种定额费用,并明确了患者自付金额和定额补偿金额。县内住院属单病种的,患者入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定额补偿部分由合疗中心和各定点医院结算。同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参合农民凡在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直接在住院医疗机构设立的合疗科报销,原则上手续齐全的当日出院当日现场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县合疗中心同意,但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家庭个人账户可在县内任一合法医疗机构门诊,凭合法医疗机构门诊票据,直接在本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疗科报销,只有经批准转入县外住院的,才在县合疗中心报销。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报销“直通车”后,收费公开透明,患者知情权得到充分保证,简化了审批报销程序,遏制了医院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行为,有效控制了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患者可以明明白白看病,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
(三)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试点工作启动后,我们按照《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县合管办严格入出院标准及审批程序,成立了医疗专家组,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临床检查、用药等实行全程监督。制定下发了《单病种入、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违纪违规处罚办法》、《关于住院用药等问题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对合疗患者的特殊检查、治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自费药品费用超过比例时,必须向县合管办申报。
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县合管办严格掌握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凡定点医疗机构违纪违规一经发现,坚决扣除违规金额。对由医疗机构不合理的检查、用药、收费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报销计算错误少付患者的合疗报销款,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县合管办安排人员逐一上门返还患者。经合疗中心审核,1—12月份共为全县1808名参合住院患者返还少付报销款及不合理费用84402.96元,其中全县最低返还款0.41元,最高返还款700元。严格的管理,有效杜绝了超范围检查和滥用药品等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投诉查处机制。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有咨询必有答复、有投诉必有查处、有违规必有处罚的投诉制度,利用多种方式,接受群众投诉。成立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设立乡镇监督小组18个,聘用村监督员518个。在县合管办开通2部专线电话,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26个意见箱,24小时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并向每位参合住院患者发放入院须知和征求意见表,对出院的部分参合患者进行走访,充分征求其意见。同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截至12月底,县合管办共受理群众投诉18起,接受咨询22600余人次,均及时进行了答复、调查和处理,真正做到了有诉必查,一查到底,查有结果,使投诉查处制度落到了实处。
(五)主动接受各界监督。我县从建立公开透明公示制度入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县合管办按月将已报销参合患者的姓名、住院时间、住院地点、费用总额和报销金额在患者所在村子、辖区卫生院和就诊医院进行公布。并将基金使用和大额报销情况定期在县电视台和《金户视野》进行公示,使合疗工作公开透明化。4月1日和5月11日,县上先后组织召开了县人大代表座谈会和农民代表及部分出院参合患者座谈会,通报我县合作医疗制度第一季度运行情况,听取代表和群众对合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面对面答复群众的疑问。20余名县人大代表对前期运行情况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时,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充分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意见和建议。下半年,我们又两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对代表、委员提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有效的促进了我县合疗工作的健康运转。
(六)切实加强合疗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合疗体系。我们从卫生系统中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得力、高效、精干的合疗工作队伍。县合管办聘请原县中医院业务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宋伟前等学科带头人严把合疗报销中的病例审核关。各乡镇卫生院经上岗考试后择优确定58名合疗科工作人员,518名乡村医生经培训后具体负责各村的有关合疗工作,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网络,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合疗体系。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县上分别办了乡镇领导、医疗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县卫生局在对全县卫生系统进行合疗业务培训的同时,分片召开乡村医生培训会,分批将医疗机构合疗科经办人员抽调至县合疗中心进行为期一周的具体业务学习。三是严格内部管理。按照县合管委的要求,县合管办制定了合疗工作制度、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召开全县合疗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通报运行情况。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在追究医疗机构责任同时,还将对经办人员予以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我们共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的6名经办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撤换了屡次出现问题的2名经办人员,保证了合疗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转。
(七)及时完善管理制度。随着合疗工作的运行,根据群众投诉和运行中的存在问题,我县先后制定了《特殊检查及治疗审批制度》、《关于异常分娩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个规范性文件,保证了合作医疗的健康运行。8月份,县合管委又对合疗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提高群众受益面。一是扩大合疗基本用药目录,改原来的甲类用药报销为甲乙类都报销;二是继续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药品费用,规定每月合疗出院患者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45%;三是对自费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科主任把关,接受合疗中心监督。
五、体会
(一)强化医疗监督,规范医疗行为是保障合疗顺利运行的关键。在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到位后,如何使有限的基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关键是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使其规范运作。我县通过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上升了,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了,群众在医疗机构的消费放心了,参合的积极性提高了,今年的资金收取工作顺利了。
(二)精干、高效的合作医疗队伍是确保合作医疗取得实效的基础。新农合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较强,只有建立一支素质好、业务精、工作责任心强的合疗队伍,才能做到宣传到位、操作规范、准确审核、合理报销、运转正常。我县合疗工作由于选人、用人严格把关,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其中县合疗经办中心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2名,执业会计师1名,高素质的人员保证了全县合疗工作的顺利运行,医疗机构和群众也议论这次政府把人选对了。
(三)有诺必践是确保合作医疗真正取信受惠于民的根本。在合疗运行过程中,我们坚持说到做到,向农民群众的承诺,不折不扣全部落实,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合疗运行以来,我县县委、县政府、合疗办共收到群众赞扬合疗政策的牌匾、锦旗6面,感谢信60余封,大王中心卫生院十余名复明患者得到报销后,自发组织要敲锣打鼓给政府送感谢信。有两名受益群众得知县上要办合疗晚会要求在晚上上向县委、县政府送牌匾、锦旗,牌匾上“政府为民办实事,合疗农民得实惠”道出了群众的心声。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运行以来,整体运行良好,合疗制度受到了各级领导、医疗机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我们在总结05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06年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合疗资金收取工作顺利,全县在短短的20多天的时间,参合人员就接近了90%。目前,我县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各项工作运行良好。
今年,我们决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继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巩固合疗试点成效,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把这一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努力促进新农合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