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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正式通知曾伟奇,决定于10月26日在自贡中院对曾伟奇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自贡市公安局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举行公开听证。据悉,这是省高院第一次“空降”自贡开庭审案。
涉嫌诈骗:7年羁押551天
1996年10月7日,自贡机床厂向自贡市公安局报案,称曾伟奇在与机床厂签约共同承包焊管分厂后,采取虚增发票的方式将低价购买的设备加价卖给机床厂,造成国家财产蒙受巨大经济损失。10月8日,自贡市公安局开始对曾伟奇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于当月对曾予以取保候审。在以后的7年当中,曾伟奇两次被刑拘,两次被捕,4次取保候审。到2003年10月10日一审宣判无罪被取保候审,并于当年12月25日终审宣判无罪释放,曾伟奇在拘留所度过了551天。
7年中,这个曾经风光一时的个体老板成了惊弓之鸟:只要一听到警车声就会不由自主地收拾洗漱用具,等候警察上门。7年中,曾伟奇的第二任妻子受不了巨大压力,带着儿子离他而去。7年中,曾伟奇从一个腰缠万贯的大老板变成一个不名一文的穷光蛋。在不断申请赔偿的过程中,这个当年一掷千金的老板完全依靠远在贵阳的父亲资助生活费,租住在一间简陋的民房里等待最后结果。
两次审理:被告终判无罪
2003年6月5日曾伟奇再次被捕后,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于当年7月16日向大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曾伟奇在与自贡机床厂联合办厂的过程中,采取增大设备购价等方式骗取人民币98万余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要求依法追究曾的刑事责任。
大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曾伟奇在向机床厂提供设备的过程中确实采取了提高价格的方式,但与后来双方协议确认的价格基本一致。被告人按双方确定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合法财产是否构成诈骗,公诉机关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一审判决曾伟奇无罪。随后,大安区检察院以判决错误向自贡中院提出抗诉。2003年12月15日,自贡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历时7年的曾伟奇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追缴赃款”:收我财物200万
根据曾伟奇向自贡市公安局的索赔清单,从1997年10月10日开始,自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先后以“收缴赃款”、“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等名义,收缴“奔驰”、“尼桑”等品牌轿车3辆,“大众”旅行车1辆(4辆车价值113万余元),现金55万元;迫使曾伟奇向机床厂“退赔”“林肯”轿车等财物51万元。共计人民币219万余元。
曾伟奇认为,案件经法院终审裁定不构成诈骗,所谓“追缴赃款”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有被“追缴”的财物理应退还。同时,自贡市公安局还应对上述财物的资金利息予以补偿,并对自己被违法拘留57天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曾伟奇还要求自贡市公安局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公安局答复:检察院也该赔偿
自贡市公安局在对曾伟奇的索赔答复意见书中称,尽管法院判决曾伟奇无罪,但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追缴的赃款赃物返还给机床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自贡市公安局称,该局1997年2月和1999年11月两次以涉嫌诈骗对曾伟奇实施刑事拘留,自贡市检察院1999年12月及2003年6月两次以涉嫌诈骗决定对曾伟奇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字第十号复函规定,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犯罪嫌疑人,先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曾伟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7天,应向自贡市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
自贡市公安局还认为,曾伟奇称自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先后收缴其现金55万元的说法有误。由于办案人员在填写收据时“误写”和曾伟奇自己计算时“误加”,“追缴”和“没收”曾伟奇的现金只有32万元,并非曾所说的55万元。公安机关决定将现金32万元依法返还受害人。公安局称,1997年4月1日刑警支队开具的收据是追缴曾伟奇“退赃款”2万元,但办案人员在填写时误将小写金额写为20万元且日期错误。1997年收取曾伟奇5万元保证金后又根据规定予以没收,曾伟奇将两笔钱相加为10万元是错误的。关于曾伟奇要求公安机关退还他退赔给机床厂共计51.7万元的请求,自贡市公安局认为系机床厂因经济纠纷直接收取的曾伟奇财物,公安机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曾伟奇称自己共有3辆轿车和1辆旅行车被收缴,要求予以退赔。自贡市公安局认为,公安机关扣押的“大众”牌旅行车是曾伟奇向某单位购买报废汽车后予以拼装的,赔偿理由不成立;经查,尼桑轿车和桑塔纳轿车至今都没有过户给曾伟奇,曾没有请求赔偿主体资格,公安机关没有侵犯他的合法财产。另外1辆奔驰轿车因曾伟奇不能提供进口证明,且发动机号已经被更换,依法应予没收。
自贡市公安局表示,对曾伟奇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愿意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于这些财物已返还自贡机床厂,请求法院直接责令收益人退出财物返还给曾伟奇。
律师说法
纯属经济纠纷公安违规插手
在曾伟奇反复被拘留、逮捕,最后又宣告无罪的过程中,当地法律界高度关注此案。自贡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发表了观点。
该律师认为,此案是一桩明显的公安机关违反“一部两院”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实质是曾伟奇在与机床厂的合作中形成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如果机床厂认为曾伟奇提高设备价格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曾返还不当得利,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达到目的。自贡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应该完全明白案件的实质,不应该以侦办刑事案件的方式来帮助机床厂解决经济纠纷。
检方把关不严错误逮捕起诉
纠纷特点
涉案人数多,主体难以确定。彩礼的给付并不是男女之间的事,而是牵涉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起诉时,原告往往不仅将对方女子列为被告,还将对方父母作为被告,甚至将媒人做为第三人。我国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实践中,收受彩礼的可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抑或共同收受。被告主体的不确定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困难。
礼金数额大,名目品种繁多。彩礼数额少则三五万,多则七八上十万,是一个普通家庭一年收入的数倍,除正常的订婚礼金和简单的衣物外,现在已发展为要有项链、戒指、耳环、手镯等金银首饰,有的还要求有房有车。
言词证据多,礼金数额难查清。男方在支付礼金的时候,往往是直接交给女方父母或女方,不会要求女方写收条。在一方不承认收到礼金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清。有些虽是经过媒人交付礼金,但媒人一般都是双方的近亲属或朋友,一旦发生纠纷,媒人肯定是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或者干脆置之不理,不出庭作证。
情法冲突多,矛盾难以化解。按照农村风俗,如果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女方要自动返还彩礼。这种习惯在农村根深蒂固,导致居中处理纠纷的法官十分被动,调撤难度很大。而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极容易因彩礼给付导致家庭困难,甚至举债。该类纠纷处理不好,不仅会引发给付一方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且会因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演变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遏制对策
要切实解决农村地区返还彩礼纠纷日增的态势,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大法治宣传。应深入乡村广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并制作专门宣传资料散发群众,教育村民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弱化甚至摒弃女方索要彩礼的思想。
引导当事人注意保存证据。结婚前,如有彩礼给付,应提前准备一份礼单,将订婚仪式及日常往来的彩礼数额及项目一一记录,男女双方要签字证明真实有效。这种做法虽然看似不近情理,但可保证纠纷发生后双方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一桩案例引发热议
在得到中国烟草局(以下简称中烟)股权转让批准的情况下,2009年9月,云南红塔集团与“福建首富”陈发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将持有的云南白药无限售流通股份6500多万股转让给陈发树。而在陈发树随后向云南红塔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22亿多元后,这份天价合同却一直未得到对方履行。
30个月后,陈发树一纸诉状递交云南省高院立案,才得到对方轻描淡写的回复,中烟了此前的审批结果,给出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求告无门”。
这桩改革开放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案,连同“太子奶”所有权之争、“王老吉”商标纠纷等,成为由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研究会主办的“法制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诸多法律、经济学家热议的话题,并被视为探讨当下中国民营企业出路的启示录和观察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风向标。
领导与专家们从法理、经济规律、商业逻辑以及改进方案等多角度出发,呼吁应让民营企业的发展得到更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从现代产权制度来说,国有资产也是资产的一种,要在流动中才能增值,必定有进退。”与会专家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法律的范畴,评估、报价都是符合程序的,而且是在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就不属于流失。而且近期国资委下发的“新36条”实施细则中,已明确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在专家们看来,政府机构要拿出改革的决心,打破陈旧、不合理制度的桎梏,推动和完善平等市场地位的法治环境建设。
三个原则岂可违背
为什么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在法律面前得不到保护?法学家杨立新指出,我们在所有讨论的案件中都看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用国有资产保护的口号来压制剥夺民营经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是必须保护的。但我们也非常遗憾地看到,现在更多的是借用国有资产保护这样的口号去压制、打击甚至剥夺民营企业权利。这样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种做法,从法学上分析,违反民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
第一,民法确定的主体平等的原则。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原则,要求主体平等。我们现在看到的实际情况是主体不平等,某些主体享有特权。云南白药股份这个案件,国有企业(中烟)既是企业,又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开始想卖股权的时候可以卖,签了合同收了钱以后,过了800多天又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旗号说不可以卖了,这实际上违反的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主体平等。
目前的现状是,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之间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高高在上,可以对民营企业用各种方法去挤压、排斥。最近这些年来,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越来越多的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济交易中,国有企业随意撕毁合同,去侵占甚至剥夺私营企业的财产。国企依靠政府后台,有恃无恐地挤压民营企业。
第二点,我国的《合同法》在全世界合同法中也算是比较好的,在1999年通过的时候,大家都认为相当好,但是这些年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因为第一个原因,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交易的时候,国有企业利用它自己的特权肆意违反合同法。
第三点,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点,违反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大家都记得在2007年3月通过《物权法》的时候,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很多民营企业家感到欢欣鼓舞,他们觉得财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终于可以和国有资产平起平坐。事实是2007年的欢呼很快就消失了,现在肆意去剥夺民营企业权益的事情比比皆是。
在《物权法》制定中,民法学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强调的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制定物权法的时候要破除神圣不可侵犯的思路,最后提出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大家都应该在同样地位上受到同样的保护。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了国有资产保护的概念,突出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民营企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平等保护。其结果,把国有资产保护这样的概念片面化,它成了剥夺私有资产的最好借口,破坏了平等主体契约信守和平等保护的原则。如果坚持这样去做,就会把民营企业逼死一批,赶走一批,再剥夺一批,最后剩下的民营企业就越来越少。我们国家如果只剩下了国有企业一枝独秀,改革开放30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就会被彻底破坏,对这样的后果,我们不能够掉以轻心。
我们希望,无论是政府、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各界,都应当对这个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在民法平等主体,契约信守和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的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这样,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才能够更好发展。
四种意识亟需加强
社会经济学家认为,“福建首富”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经济纠纷案例,好似一个善良的人被一个不善良的皇帝所欺骗。为此他呼吁,作为民营企业家,即使你有再美好的愿望,再善良的品格,也都要有应对各种不测的精神准备。关键在于全社会需增强“平等、诚信、透明、改进”四种意识
第一,确实要平等。不管公有制、私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框架下都是平等的一员,不同所有制在社会上都应当平等。第二,一定要讲诚信。政府要诚信,企业要诚信,个人也要诚信,社会一定要呼唤与打造更加诚信的氛围和环境。第三,要透明。现在有太多不透明的现象,做事情随意性多,就是因为暗箱操作不透明,如果都在阳光下运行就没有这种随意性的产生。第四,我们确实需要有一个持久的、不断改进的精神。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是随着时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变化,而我们没有适应这个环境变化,所以最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每个人要学会不断地改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1.创新创业意识相对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创新创业教育,不过很多的学生依然保持着较为保守的思想观念,他们普遍认为上学的主要目是能够获得一份较为稳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依然侧重于将创新创业教育当成是学生就业指导中的一个环节,仅仅就目前所面临的就业形势以及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对学生进行就业技巧的教育与培训,却未能从提升学生创新精神以及创业意识方面入手。个别的学生进行创业的过程中,仅仅是停留在开个网店或者经营微商等层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实质性的创业领域之中。
2.不具备创新创业的配套设施以及氛围
很多的学校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安排过程中,主要设置职业规划课程,并未构建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创新创业条件,导致对学生的一些创新意识以及创业行为不能加以引导,严重的制约了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而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时候,还是采用的传统课程教学方式,单纯的讲授理论知识,不能有效的引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导致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规意识
现阶段,对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同时大部分学生自己未能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创业时,未能重视经济法之中的相关法规,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将会导致其创业过程面临极大的风险。
二、创新创业教育和经济法专业课程的融合
1.对课程内容进行精选,更加的突出企业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场之中,对各种经济关系加以调节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同时经济法也是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会计审计等多个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内容非常的繁杂,其中包含了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票据法等等多种法律法规,包含的内容极为的广泛。所以,在开始对企业法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应当使学生带着创新创业的目标完成学习任务。而学习完课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以团队的形式进行分组,不同的团队依照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作为指导,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接下来,教师便会讲解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在学习的过程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真实的环境,让学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业之中互相的签订合同。不同的企业之间还会出现一定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识点均在课堂上进行讲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识,学生可以通过主动查询资料、求助老师等各种方式进行学习。而当课程涉及到哪一环节时,便针对这一环节中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让学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处理各种问题。
2.案例化教学贯穿整个过程
通过应用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规,所以任何的章节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问题。在进行相关知识点的讲解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的法律问题案例,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在进行创业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让学生能够通过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3.创业团队化教学
进行课后作业的布置过程中,应当全面的考虑学生具体的学习情况以及学生所拥有的精力大小,并且还要和开展创业活动的具体需求更加的契合。进行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初始阶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将学生划分成不同的创业团队,今后的学习均是围绕着不同的团队进行。每一个团队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业,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业之中担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进行企业的章程拟定过程中,依据建立企业的正规法律程序,团队需要准备所需的工商注册资料。在依照不同创业团队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教师加以审核,若是发现问题,向学生提出异议,让学生进行修改。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内部以及不同的企业之间无法避免的要出现各种的争端,要让学生能够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纠纷。
三、结语
综上,通过创业化的教学实践活动,可以让学生更加的了解不同专业的需求以及市场的需求,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学生拥有更强的学习热情,同时还提升了学生的沟通能力以及协作能力。让学生对创业项目进行全面的探究,培养了学生的创业梦想,强化了自身的创业能力。
经济开放的目的,是在双方获益的前提下利用外资,而不是被外资所用,尽失地盘。公众近来对外资并购的不满,并非要停止引进外资,关闭经济开放的大门,而是屡屡发生的类似“娃哈哈之争”的事件提醒了我们,必须思考更多细节的问题。
宗庆后―达能之争,之所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是因为它调动起了一直潜在的民族情绪。民族品牌、行业龙头、外资步步为营的圈套,这些解读甚至让公众期待商务部、杭州市政府等方出面,以政府的力量粉碎达能的企图,就像当年百事欲图收购达能时,法国总理出面表态;就像2002年中石油欲竞购俄罗斯斯拉夫油田时,被俄罗斯国内舆论和俄罗斯国家杜马击退一样。但这一次发生在中国的外资与民族品牌的纠纷,目前为止尚无任何消息表明政府方会出来干预。商务部前两日已经明确表示保持中立,也就是说,商务部不会以垄断为由干预,而会让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自行解决;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的娃哈哈,宗庆后的激烈态度也尚未等来杭州市国资委的出面表态。倒是宗庆后在西部省份开拓的非合资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明确表示了声援。
如果宗庆后等不来政府方的出面干预,这场纠纷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了。而达能选择在国外,应该也是充分考虑到来自政府的变数。达能自认为已有不小的胜算。上月中旬娃哈哈方面先后在北京和杭州两地召开知识产权专家的研讨会,为自己寻求法律支持。据说,会后有关人士还希望专家搞个联合署名以支持宗庆后,后来不了了之。
暂且不论失去宗庆后的达能是否会成为一个空架,是否会像它控股93%的乐百氏一样严重亏损,也不论宗庆后是否会以多年经营的销售渠道和子弟兵式团队另起炉灶再塑辉煌,一个经营20年的民族品牌旁落他手,已经足够照出中国近年来经济开放引进外资方面的某种不完善。比如茅台、宣纸、南孚,以及公众记忆犹新的徐工贱卖,之所以引起舆论广泛不满,正是公众忽然发现民族企业某一日已经被国外资本夺去控制权,开始担心中国各行业龙头企业的更大面积沦陷,而那无异于抽空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长期发展的基石,将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达能方面在此事件中一再强调,请公众不要将一个单纯的经济纠纷政治化。但我们知道,任何时候,经济问题都不单纯是经济问题,尤其在这个20年的民族品牌问题上,宗庆后和达能的纠纷,抛开具体的口水细节,这个带有浓重中国引进外资历程的事件,已经足够让我们反省了。
首先是对外资超国民待遇带来的经济安全陷阱的思考。
经济开放,外资大量涌入中国,不可否认,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中,起到了相当作用。具体到这个事件中,正如宗庆后坦言,达能和百富勤进来之后,娃哈哈获得快速扩张,而不必如之前掣肘于资金的瓶颈。但我们必须看到,外资的角色并非中国本土经济的创造者,而是中国财富的瓜分者。这种合作在外资而言,着眼的不是长远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而是财富的瓜分。但恰恰引进外资,被当地政府普遍认为是搞活经济、提升政绩的一个有效方式。政绩意识带来的外资超国民待遇,让外资从不公平的合同中获取巨大利益。而恰恰是因为对外资过多的超国民待遇的扶植,外资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已经非常突出,其中案例无须赘举。
宗庆后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议案,“关于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经济安全”,他还在多次记者访问中谈到,合作之初,他们想“以自己的市场换取他们的技术,但事实上,绝大多数走这条路的中国企业都没能换到外资的技术”。那么,换来的是什么呢,现在已经很明显,换来的是市场、品牌和企业控制权的危机。而“外资往往说撤走就撤走,还会限制你的经营发展,很多企业被收购后,品牌被丢在一边,造成发展停滞,你还要花大价钱把它买回来”。
宗庆后―达能之争的另外一个教训就是,如何完善引进外资的条款细节,防止控制权旁落。
经济开放的目的,是在双方获益的前提下利用外资,而不是被外资所用,尽失地盘。公众近来对外资并购的不满,并非要停止引进外资,关闭经济开放的大门――在这个“世界是平的”的经济一体化时代,这也将是一种倒退。但屡屡发生外资的弱势在步步为营下变为强势的情况,我们必须思考条款细节的问题。
与两月前娃哈哈之争进入公众视野几乎在同一时间,同样合资但被达能掌权的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也被曝出暗藏不平等条款问题。虽然与娃哈哈略有不同,但外资对于法律的运用却也是同样熟稔的。而具体到娃哈哈事件中,直接引起事端的是被宗庆后指为不平等的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宗庆后在网站访谈中提到,“当时对方提出我们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我们感觉是娃哈哈转让到娃哈哈,然后娃哈哈是一个合资公司,我们还占了大股,所以感觉也没有问题。后来转让,商标局没有批准,后来改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我认为因为以前是转让,后面变成我们还可以用这个商标生产其他产品,要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当时也没有感觉到什么太大问题。因为当时也不懂什么叫资本运作,所以现在变成一个大问题。”这个合同,在专业人士看来,已经暗藏了陷阱,明显不公平,几乎等于商标转让。但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不会支持废除双方签署的即便明显不公的合同。这将会成为中国企业的一个合资方面的教训。
经济法案例教学又叫做实例教学或个案教学,是指教师将实际案例引进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根据已有的基础理论知识对实际案例进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理性认识,提高学生分析能力、灵活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要求师生形成互动模式,生动的案例素材使课堂增添活力与生机,启发性和自主性有利于教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形成学习内驱力,更有效地掌握知识。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经济法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实践性强经济法案例素材的来源通常有司法系统的实际案件、电视媒体宣传的经济法类案例、教材中出现的一些经典案例以及其他渠道搜集的相关案例,将这些案例进行简单改编,隐匿其中的真实人名、地名,就可以成为教学案例的一线素材。纯粹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太过枯燥,掌握起来有些机械易遗忘,通过对具有相对真实性的案例进行分析,联系相关的理论知识,可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灵活且深刻地掌握,有利于学生在生活中去发现类似的法律问题,学会自己灵活学习法律、灵活运用法律。理论知识本来源自于实践,最终目的也是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更好地指导实践。学生面对真实案例时,犹如身临其境,有利于激发学生分析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使教学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2.针对性强案例教学具有针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案例素材要跟所传授的理论知识密切联系,通过有针对性的案例来引导学生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二是所选案例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而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教学目标是通过传授的知识让学生在掌握好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在生活中能够实际灵活运用,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领悟能力。俗语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学的目的就是传授学生如何在课堂内外自我学习。案例教学具有这种较强的针对性。
3.新颖性新颖性是经济法案例教学比较典型的特点之一。经济法案例教学所选的案例通常是一些活跃在当前法律实践中的案例,而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经济活动纷繁多姿,与之相关的经济纠纷自然也是各式各样,具有超强时代性。具备这种特征的案例素材往往能够给学生一些新鲜的印象,唤起学生的学习好奇心和主动性。新颖性是经济活动本身特点的一种体现。
一、建立健全社区法制宣传站基础建设。
今年是“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嘉法宣办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法制宣传站建设 “四个建立”和“四个落实”的工作要求,我们嘉枫社区成立了法制宣传站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站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法制宣传站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居委会还在小区西大门设置了法制宣传橱窗,经常利用黑板报、横幅、活动版面等进行宣传,根据形势和需要更换内容,建立社区法制宣传阵地。
为了扎实推进社区民主法制建设,嘉枫社区及时成立了包括社区干部、社区民警、法律志愿者、居民代表、人民调解员等在内的“嘉枫社区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健全制度的同时,我们狠抓制度的落实,确定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群众议论较多的热点问题、并及时与有关居民群众沟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法制宣传站的12名志愿者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爱好,利用每双周六的休息日在社区法制宣传站为社区居民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二、强化和完善法制宣传各类教育活动。
(一)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这一现象,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已成为社区干部、社区法制宣传站志愿者们的共识。我们法制宣传站一方面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窗、广泛宣传青少年易犯错误的行为和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实;一方面充分利用两个假期,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开展教育,切实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走正确的人生道路。为使教育贴近实际,贴近青少年,我们在教育内容和形式上注重生动活泼,主要采取的方法有:与新区青少年社工站联系,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如今年7月在新区司法所的大力支持下,利用暑期活动为未成年青少年举办了 “ 关注安全健康,关爱你我生命 ”、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二)加强对社区居民家庭的法制宣传教育。我们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采取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服务和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同时,我们还发挥社区法制宣传站的优势,每双周六安排志愿者接待,为社区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解答群众法律疑难问题,受理群众要求办理的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利用宣传窗定期刊登有关反家庭暴力案例、规避经济纠纷办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等法律常识。我们还积极组织具有法律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政策的离退休老同志不定期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解答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解群众发生的有关琐事,做到用身边的人,管好身边的事。
(三)因地制宜,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挂图、倡议书、横幅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远离,珍爱生命”“反警示教育”“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防范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知识,有效增强了社区居民守法用法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居委会还利用每周三的读书会对社区中的居民、学生开展反警示片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经常保持高度警惕。今年上半年,居委会借助社区为民服务活动日活动,特设法律咨询专柜,在居民中宣传法律法规以及为居民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确保了居民生活安居乐业。
(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为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社区广泛进行宣传活动,力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在广泛宣传“六五”普法知识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结合“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张挂横幅、法律咨询、张贴法制宣传画张、以及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居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在社区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社区还将法制宣传融入社区文化中,通过开展普法培训班等丰富多样的社区活动,利用社区资源和文化活动,提高居民法制意识、自救意识、防范意识。
三、狠抓矛盾调处工作,切实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居委十分重视居民群众的来人来访和人民调解工作,本着不论事情大小,认真听取居民反映意见,进行实事求是分析,正确疏通,及时调解,把各种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该案从法律监督意识、监督机制、监督成效而言均颇为典型,更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如何正确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提供了参考。
【案例直击】
案情回放〉〉〉〉〉〉〉〉〉〉〉〉〉〉〉〉〉〉〉〉〉
空头支票的来龙去脉
2008年1月18日肖陈婷到闵行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上海潘钢贸易有限公司在2007年3月21日来了两位顾客,自称叫马传彪、马春晖,是上海玉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要购买65吨钢材,价值在25万元左右,要求分期提货,用支票支付货款。经过一番洽谈,潘钢公司同意了这笔生意。之后潘钢公司按对方要求,分6次提取钢材。马传彪支付了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支票,日期是2007年11月8日,支票到期后公司到银行解付,遭到银行退票,理由是――这支票已经销户。
案发后,马传彪、马春晖不见踪影。
以管辖地归案,奉贤公安分局于2008年3月3日启动立案侦查,并于3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马传彪依法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传彪被南汇公安分局民警擒获。
马传彪到案后,对这段事实如是说――
2007年3月份,我打电话给潘钢公司的小肖(肖陈婷),要求购买平板钢材,前后让潘钢公司的小肖送了三次钢材,加在一起总的金额在23万多元。当时公司没有钱,潘钢公司小肖第一次向我催讨货款时,我为了搪塞她就开了一张10万元空头支票。
小肖拿了支票后过了几天找到我,说,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退票。为了进一步骗住小肖,我给她写了份承诺书,明确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小肖又向我催讨货款,我就让我儿子(马春晖)再写一份还款承诺书骗住小肖。又到了还款日期,小肖再次到我公司催讨货款,这时我出具了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支票,出票单位为闵行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金额为35.7万元。这张支票是我从嘉定区丰庄一个叫倪勇的朋友那里拿来的伪造支票,出票日期和金额是我填写的。小肖当时问我货款只有25万元,多余的钱怎么办?我说支票到账后扣掉货款多余的钱,用现金还给我。
后来小肖打电话来说,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银行退票了,问我什么时候把货款给她,我就骗她,让她在2008年1月8日到我公司结账。2008年1月7日傍晚,为了逃避债务,我带着老婆逃离了玉涛公司,当天晚上我就换了手机的号码。从小肖那里骗来的钢材我卖到了一个工地,卖得的钱有的还高利贷了,有一些我自己用掉了。
而此类“空头支票”的把戏对于马传彪来讲可谓驾轻就熟。2007年9月,通过一个浙良介绍,马传彪认识了肖木强,然后向肖木强购买了9万多元的板钢,货款支付了大约4万元左右,其余的还没有付清。肖木强把钢板送过来后的一个星期,马传彪支付给肖木强8000元货款。后来又开了一张9万多元的支票给肖木强。
肖木强发现是空头支票后,来找马传彪。缓兵之计,马传彪又给他开了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0日,出票单位为上海迈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9.438万元。而马传彪心知肚明――这个账户上并无分文。后来,肖木强又来催讨货款,马传彪只说让他2008年1月15日来公司结账,心里却早已盘算好了躲债的准备。待肖木强再去找马传彪,早已是人去楼空,连手机号也已经换掉了……
据马传彪事后交代,从肖木强那里骗来的钢材,经加工,以每吨5800元到6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工地了,收到的钱用来还高利贷了。
除了上面两件事实,马传彪到案后,还交代:2007年年底,他还曾与郭建明签订了废钢收购协议,而当时他身无分文,却按照行规收了郭建明10万元的押金,并开给郭建明一张收据。“当时我在外面欠的外债多得不得了,公司不能正常运转,没有废钢可以出售。这10万元我还高利贷还掉一点,其他都被我日常生活开支掉了。”
据查,2006至2007年间,被告人马传彪在担任上海玉涛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与上海俊振保温、潘钢贸易、鸿鑫钢铁三家公司签订购货合同,采用支付少量货款取得货物后销售变现的手法,骗取三家被害单位货款人民币36.5万元。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下,马传彪以支付空头支票的手法予以搪塞并逃匿。此后,被告人马传彪明知无履行能力,仍与被害人郭某、王某签订购销废钢协议,从而骗取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追踪〉〉〉〉〉
一比四的反差,
民刑界定成焦点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对马传彪综合评判,认定被告人马传彪的作案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然而,一审法院仅认定其骗取郭建明10万元定金的这节事实,对其余三节事实以主观故意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不予支持,并判处马传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近一比四的反差,无疑是对奉贤区检察院的公诉指控犯罪事实的重大改变,检法两家对该案产生分歧的关键在于马传彪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完全查明马传彪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而且马传彪否认自己是故意诈骗,所以难以区分他的行为是经营中的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应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就低认定。
而检方则认为,由于公司账目被马传彪销毁,确实难以查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有证据表明未被法院采信的三节犯罪事实,都是马传彪先支付小部分货款取得财物、后以空头支票搪塞,最后逃之夭夭,可以认定被告人马传彪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应全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明确了分歧所在,应如何通过监督途径以彰显法律最大化的公平正义成为该案抗诉中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创新模式;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286-02
一、经济法、经济法学及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而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学学科。尽管关于经济法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学术争议并不妨碍我们的教学研究以及向学生们传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一般而言,在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经济法是独立于民商法、行政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学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加以安排;而在高校的经济管理等院系中,经济法的教学是一种大而全的设置方式,为了让经济类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课程设置及教材安排上,均采取大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包括了传统经济法的内容,如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等,还涵盖了诸如传统民法、商法的大部分相关内容,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对经济法的内容要求也是采取后者。但无论怎么说,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高等教育要侧重从实践需求出发,以市场需求为真正导向,大量培养具有经济法背景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使得这些人才在社会中运用经济法的知识服务于市场经济。
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法学院系设立的数量大增,而法科学生就业成了现实的一个难题。学术型人才培养自然是法学教育的任务,但是不可能所有的学生都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继续深造从事学术研究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学生最终还是要进入社会从事具体的实务工作,而大量法学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甚至完全抛弃了自己大学所学的专业,另入其他行业。由此给法学教育也带来了一定冲击,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由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法学教育的一个侧重点。从经济法学及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经济法部门、经济法学科所涵盖的内容和所涉及的问题,与国家政策、政府的市场管理及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其实践性非常明显,以市场所需为导向,大量培养掌握经济法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经济法教学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机制要求与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对具有经济法背景或掌握经济法知识的专业人才产生了大量需求,对其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针对于法学院系本身掌握经济法知识的法科学生,还涉及经济管理等院系的非法科学生,这充分说明了经济法学科在高校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社会实践中对掌握经济法知识的人才的大量需求。当今社会,既能掌握相关经济知识、又擅长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无疑是抢手的,倍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同时从学以致用的角度出发,这也是我们高等教育中对这类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经济法教学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以应用型为导向,树立能在市场经济中真正能学以致用的,既懂得经济规律,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能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不过,高等教育的现实因诸多原因还很难达到这一目标。要达到应用型人才的要求,需要我们高等教育观念的转变,在新的教育理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不断尝试和转换教学模式,建立良性的教学机制,找到一条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经济法学教学规律的路径。
经济法体系庞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分散于市场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
经济法知识学习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是相辅相成的。尽管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有多元化,但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该在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社会实践,使理论成为实践之先导,社会现实成为研究之结果。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知识的传播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要本着学以致用的理念;同时在社会实践中,需要将社会所需、社会急需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理论研究中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在市场经济中培养出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社会服务。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对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创新的要求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固有可取之处,但弊端也非常明显,应试教育模式僵化、偏重于理论说教使得学生们掌握经济法律知识缺乏对社会现实的理解,从而难以真正理解制度本身的价值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当学生步入社会时又难以真正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纠纷,感到无所适从。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传统教学模式导致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结果。“法是对行为的规整。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古典区分,这意味着:法律规范并不服务于对世界的认识,而是服务于对行为的调整。也就是说,法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准则,即行为规范。”[1]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法学理论习惯认为,虽然可不断讲述‘理论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又将返回实践进而指导实践’的故事,可不断宣称,‘理论可转化为时间的力量推动实践’,甚至直言‘知识就是力量’,但理论终归是理论,实践终归是实践。在理论和实践之间,一条界线非常明显;而且,在理论生产者和实践参与者的角色之间,另外一条界线同样明确。”[2]所以,经济法的教学模式需要创新,实践性、应用型是目标,真正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效果。
首先,在经济法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课堂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无论是在课堂,还是最后走向社会,都必须始终坚持自主学习,学习新思想、新知识。作为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学习新知识的方法,培养创新能力。这就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给学生空间,授之以渔,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去解决社会问题。如面对“地沟油”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积极引导学生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的各种能力,培养思维方法上的创新。笔者认为,这是通过教学改革达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
其次,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争取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一点在诸多学者的论述中均有提到。如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辩论式教学、模拟式教学以及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等,不一而足。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教学手段运用的关键在于是否能真正落实、是否能真正产生实效。有许多高校搞了各种形式的教学改革,但只是徒有其名,或者说只是个空架子,并没有什么真正意义。学生们又真正学到什么了?也可能这种所谓的模拟式教学、诊所式教学过后,学生仍然不知所以然。我们改革的目的是要落到实效,故这些新的教学模式须有针对性进行、有选择性进行。
最后,从课堂走出去,在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应该是法学应用型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显著特点之一。法学作为典型的人文社会科学,离不开社会这个大背景。但传统的教学均为课堂教授,临近毕业搞实习,而往往因学生忙于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导致这种实习流于形式。从学生自身角度收回来的实践经验值微乎其微,所以高等学校教育有必要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而非教学后加大实践教学比例,比如学习到银行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带领学生去参观,了解相关银行法律规定;谈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让学们实地参与、了解工商局的执法活动,准确理解相关法规等等。
总之,经济法教学效果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生实际运用法学知识能力的大小,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优劣。当然,我们也要防止单纯从实践出发,绝对功利性的法学教育,防止极端的重实践轻理论。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参加正规法律课程的人都打算进入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最终将确定无疑地成为律师,而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人们认识到,法律教育应该像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一样,提供普遍教育本质的东西,”[3]由此分析,法学教育的研究对象未必都是某种学科在法律中的应用,经济法教学亦是如此。所以,要想使经济法教学创新模式对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有着良性促进作用,必须重视一个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模式选择,并建立一个良性的教学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
参考文献:
[1] [德] 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