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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劳动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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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劳动管理制度

第1篇:小学劳动管理制度范文

一、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人员管理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具有劳动密集型的特性。投入劳动力众多,对每个操作人员实现有效控制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首要任务。然而,从目前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建筑工人文化素质偏低,流动性大,技能不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严重,成为制约建筑施工科学管理的的巨大障碍。据调查,建筑施工工人主要是农民工,他们来自农村,大部分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而且90%以上的农民工从未参加过技能岗位培训,拥有有关岗位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更是寥寥无几,用广泛流传的话说,就是“放下镰刀拿起瓦刀,放下锄头砌起砖头”。加之有些建筑企业管理不严格,缺乏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民工培训学校形同虚设,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力,势必造成施工无计划,操作无标准,纪律松散,效率低下,材料乱放,工具乱丢,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等一系列管理问题,不仅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成为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巨大隐患。

(二)材料管理问题一般来说,建筑施工现场投入材料的种类多,数量大。对建筑材料的管理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又一重要因素。实践工作中,也许工厂化的设备及批量产品质量合格,可以达到产品检验标准,也可以顺利通过试验产品质量测试,但也不排除许多材料,如砂、石、砖等质量较差,加之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疏漏,运进进场时不再严格检查检测,往往因此而造成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三)机械设备操作及成品、半成品管理问题建筑施工过程中除了建筑材料以外,还有大量建筑设备以及运输工具、各种配件、成品、半成品等等,这些材料、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任何懈怠和疏忽,都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在租赁机械和设备使用中,由于很多建筑企业机械操作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岗前培训,不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因此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

(四)安全意识模糊,责任不明确问题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是整个工程进程的关键,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此认识不到位,导致他们在管理工作中,不能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摆到首要位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只是停留在口头,没有根植于心。平时不能深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上级领导也不能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到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贫乏。有的企业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安全责任制,但落实上从上到下逐级减弱,有的企业责任不明确,不能按项目特点制定,不考虑时间、项目、人员变动等因素制定安全责任制,使得责任非常模糊。例如,不少施工企业这个工地的责任制和另一个工地的责任制一个样,几年前制定现场施工制度和现场施工责任制一个样,使得贯彻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时候,走过场,流于形势,对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无法按照责任制处罚。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是企业管理的基础管理。研究和探讨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是管理人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紧紧抓住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人的决定性因素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人为本,增强建筑施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责任感,培养主人翁的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素质,避免人为的失误,是最根本的任务。笔者认为主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加强全员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强的基建队伍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管理出精品,管理出效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高瞻远瞩,将安全生产制度化、常态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开拓进取,要善于总结实践经验,乐于接受新事物,努力掌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施工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熟悉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服从指挥,安全意识强。2.坚持目标管理,有效落实生产责任制要对施工中的人的管理和对物及环境因素状的管理结合起来,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实现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目标。3.坚持全员管理在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控制,不仅要突出一个“严”字,狠抓一个“细”字,更要强调一个“全”字。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人的事情,也不仅仅是安全机构的事情,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共同的事情,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任何一个人的失误,都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成效。4.实行全面控制结合每一个工程的特点,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人的使用,根据人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心理行为习惯掌控人的使用。特别是对农民工的管理,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摆在突出位置。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接受能力较差,流动性较大,工种更换频繁,安全意识淡薄,客观上给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促使农民工掌握各工种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二)抓好材料管理,是实现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目标和效益目标的重要任务严格把好材料关,在材料采购时不能仅仅考虑价格高低因素,更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做到不符要求的材料坚决不购买,已经购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清除出场。首先要加强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配备,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检测程序、方法和手段,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质保书、合格证、材料复试报告等资料齐全,未经检验的材料坚决避免在工程中使用,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把对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重点,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再随机抽取焊接件检测。另外,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在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需要量较大,这些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一定要满足要求,在此基础上,确定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目标和效益目标。

(三)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要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就必须建立健全切合建筑企业实际的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考勤制度、施工现场例会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机械操作制度、材料采购验收制度、文明卫生制度、消防制度等。贯彻落实这些制度必须做到定人、定位、定操作、定质量、定劳动定额,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并通过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工作例会,收集各工种监管人员现场发现和反馈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理方法。

(四)搞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程序管理和成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中,安全是保障,质量是根本,科学的进度计划和材料管理是效益的直接体现。要把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形成有机的生产系统,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文明的生产目的,就必须加强劳动管理,合理配置劳动力,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改善施工技术,严格材料和成品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首先,要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方案,组织好质量管理,使每项工作责任到人,努力实现优良工程、精品工程。其次,要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施工单位的每一个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工程施工人员要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三检”制,在经过质监部门质检员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再次,严把隐蔽工程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立即整改。严防施工单位质检员验收签字流于形式,监理方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成后,还要再进行复检。

(五)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目的就是通过采取生产要素的科学管理手段和措施,针对生产活动的特点,有效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实行安全教育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每一位工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卡,一人一卡,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一般来说,培训内容主要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第一级是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是项目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是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工地安全制度、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是班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案例剖析等。安全技术交底主要是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具体的预防措施、安全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等。要特别强调的是:①不同的施工阶段具有不同的不安全因素,如钢筋工,在围护结构施工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安全隐患大不相同;围护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在施工现场专用钢筋加工及安装,但在主体施工阶段,重点安全隐患集中在支架、模板、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方面;②因季节或气温变化而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例如,雨季施工安全隐患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平时,高温天气施工安全隐患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常温条件下的施工;③不同工种之间交叉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要教育施工人员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被物体伤害;④消防、施工用电也要作为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时刻提醒作业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教育要制度化。例如:班前班后安全会、安全会议、安全活动日、事故现场会、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知识考核、安全教育陈列室、安全教育电影、宣传栏、宣传画、警示牌、横幅标语、安全操作规程牌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好安全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使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努力使工程项目施工成为达标工地、样板工地。

第2篇:小学劳动管理制度范文

一、现在教师队伍管理现状

全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77所(小学70所,初级中学4所,综合中学1所,幼儿园1所,师训教研中心1所),校舍建筑面积41351平方米,在校学生9303人(学前教育749人,小学4717人,初中2621人,普高801人,职高415人),寄宿生5091人(小学2120人,普通中学2971人),农村留守儿童2063人。教职工607人(幼儿教育21人,小学458人,中学228人),小学、初中、普高和职高专任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分别为98.5%、96.4%、73%,小学教师的大专率和初中教师的本科率分别为72.4%和44.3%。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摆到了重要位置,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状况和加强骨干教师选拔培养为重点,调整布局,深化改革,优化管理,注重成效,取得了明显进展。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布局调整,高标准、高水平新建、扩建、改建了部分学校,显著改善了办学条件。在重视外延建设的同时,注重提升内涵水平,认真抓好师德建设、人才培养、人事改革三项重点,以理论学习和法制教育、师德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了教师队伍管理。

(一)管理从不规范走向逐步规范。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为教师管理提供了全面而可靠的法律依据。此外,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的其他一系列有关教师队伍管理与建设的文件,则为教师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操作办法。因此不管是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学校,对教师管理的盲目大大减少,提高了其整体管理的科学性。

(二)管理增强了教师队伍的活力。教师聘任制的逐步推行、教师结构工资制的试行,教师聘任制与结构工资制相结合管理模式的探索,增强了教师的责任心与事业心、激进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也带来了学校工作的生机。

(三)管理使队伍建设取得了成绩。一是教师队伍总量稳中有增,基本满足需求。二是学校内部管理基本形成了由教师聘任制度、岗位负责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绩效激励制度等构成的管理体系。三是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四是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有所提高。

二、面临教师队伍管理的问题

我县教师队伍建设虽然取得较好成绩,但是与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的奋斗目标、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相比还存在差距。

(一)少数教师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师德师风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教师的师德师风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之处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个别学校领导干部和少数教师滋生了、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与不注教学质量、忙于有偿家教的的现象。一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安心本职工作,上班时间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还有少数教师不尊重学生,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少数教师师德失范,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

(二)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教师队伍城乡分布、学段与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教师分配、调配不尽合理,教师编制的结构性问题突出。随着新一轮课改的实施,初、高中教师按学科紧缺的矛盾突出且缺少学科带人头,普遍存在编制虽够却按科分配教师不足、胜任教学教师不足,出现有富余人员或是不称职人员的现象,并且学校的富余人员和不称职人员分流困难,一旦遇到教师病、产假或脱产进修等情况,任课教师就“断档”,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尚未形成。由于结构性缺编,加上升学率压力,部分教师超负荷工作。

(三)师训经费不到位,影响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财政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和校长培训经费不足甚至未能落实,使学校只能以校本培训为主。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紧张,教师外出学习的机会极少。培训的不足、继续教育的欠缺,导致现有师资队伍的质量与未来教育的不适应、现行教育教学方法的呆板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

不适应、现行教研方式的陈旧与指导教师教学的不适应,从而出现了“身在课改中,处在理念下,留在陈旧里”的普遍现象。(四)教学成本投入偏低,骨干教师流失严重。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经费来源只有学生的学杂费,既要按规定保证硬件投入,又要按需要满足教育教学,入不敷出,难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由于市县间、县乡间教师收入、福利待遇差别较大和高中、初中教师的层层由下向上的选拔,造成了县内优秀骨干教师因外调和改行向外流失,因选拔和调动的的内部流失,且特级、高级教师数量不足、年龄偏大,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作用不够,学校骨干教师队伍难以稳定、难以形成且新老交替面临形势严峻,导致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五)学校班子建设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学校班子老化,班子凝聚力、影响力较弱,班子成员运用现代学校管理理念与遵循现代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的缺陷难以适应管理需要;二是少数学校用人随意,不能真正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任人机制,造成班子傭肿、人浮于事,甚至导致骨干教师流失;三是个别学校领导素质较低,拜金主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意识、不集众意主观臆断倾向存在,至使学校管理混乱与教育教学水平停滞不前甚至逐渐落后。

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建议

优化教育结构,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在我县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活力,与时俱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我们建议:

(一)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

建议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在师德建设上要认真抓好教育、制度和管理三项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教育观,增强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引导教师形成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为核心精神品质;引导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机制,建立鼓励教师教有创新、学生学有发展的“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坚持实施师德建设长效管理,建立有效的师德建设监督机制,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同时,在教教师有偿教育问题是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正确地加以引导,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教育。

(二)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建议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要有计划地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尊师重教的舆论宣传。广泛宣传《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战略地位和我县教育教学各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宣传教育战线上敬业奉献、为人师表的模范教师和先进事迹等等。力争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教育、支持教育、参与教育的良好氛围,使教师真正成为受人尊重、令人羡慕的“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三)保障培训经费,提高教师待遇

建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三位一体”,采取给一点、补一定、筹一点的办法,启动以提高全体教师素质为主的“提升工程”和以骨干教师培育为主的“名师工程”,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安排和组织教师培训,构筑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外出学习培训、教育部门集中培训、教研科研活动培训、立足岗位校本培训等方法,促进教师教育思想的“刷新”、知识结构的拓展、能力结构的激活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重视教育的外延发展,对学校的硬件建设作必要投入,更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注重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和改善教师办公教学条件,让教师真正工作顺心、在校安心、教学尽心、生活舒心。政府按财政增长水平,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让教师的“身价”有增无减,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理顺管理体制,优化队伍结构

建议根据教师管理特点,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教师队伍建设的编制、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育主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吸纳各个学校与一线教师的建议意见,以形成健康的教师能进能入能分流的任用机制和管理机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完善教师分配、调配机制,坚持按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学校编制,按学科、依专业配备初、高中教师,走教师队伍专业化的路子,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做到用有所专、教有所长,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3篇:小学劳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325-02

大学生利用课余空闲时间参与兼职活动由来已久,上个世纪中期,全国普通高校开始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那个年代大学生数量稀少,但是早期的“天之骄子”们就已经开始尝试做家教等工作获取经济收益。如今,在教育普及的推动下,大学生不再是稀缺资源,大学生从事兼职活动也演化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正是因为人数的庞大,同在校大学生财产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兼职,也变得更有研究的必要。

一、大学生劳动兼职的概念界定

(一)权益

权益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亦谓自然人或法人应该享受到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益作为权利的上位概念,是权利与利益的有机结合体,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

关于在校大学生兼职这一概念,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校大学生是否能够算得上是一般劳动者,在校大学生与雇主究竟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还是一般劳动关系目前都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现今学术界对于在校大学生在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1.雇佣关系。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兼职,不视为就业,只属于一种短期的雇佣关系。虽然兼职是一种短期雇佣关系,但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然而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定义的模糊,大学生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维权却是困难重重。

2.一般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根据在校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力,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大学生应当被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看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兼职是指在不脱离原组织的情况下,在劳动者的劳动力没有完全被使用,继续付出其他职业劳动,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取得一定的报酬;或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通过交换,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1]。

二、大学生劳动身份与保障的法理分析

(一)兼职大学生的社会属性

兼职大学生在劳动者这一范畴中是一种特殊群体。大学生的年龄概分为18-23岁之间(以六岁为入学的基数年龄节点),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完全民事行为人的相关规定,这个群体应具备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宪法》第4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宪法》和《民法》外,《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1]。

(二)现行法律规定及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兼职(实习)提出了新的约束和保障。例如对短期兼职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工资支付等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对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的法理定性上不被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也就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协议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视为一种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合同。进一步而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基于建构在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上,双方权利义务呈对等态势,因此,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或合同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虽然大学生的兼职现无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人民法院可参照《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合同目的进行相关案件的审判和处理工作。

(三)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

很多省市行政机关都制定了对大学生

课外劳动活动的管理规定。如北京市于2002年6月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

三、国内外大学生兼职现状

(一)国内现状

在我国,目前大学生的从事兼职的类型相对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类型甚少,多数集中在廉价、低级的体力劳动上,以餐厅服务员,散发宣传资料,在商场超市做促销搬运等为主。大学生在选择兼职的时候,社会能提供的大多倾向于体力劳动,类似于搬运工、服务员、传单派发这种机械低级的工作内容并不能很好的锻炼一个人的能力,不仅如此,它占用了学生大量课余学习的宝贵时间,对于大学生的积极性与获益性是一个相当大的打击。

造成这种现象来自于以下几点因素:首先是时间因素,学校课程安排给学生留出的空闲时间不足或者与兼职时间相冲突,学生可支配的时间十分有限,而且采取逃课或者其他极端方式去迎合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表是不被建议的,这样学生们就只能选择耗时少的工作,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大学生可选择的兼职数量了。其次,学生自身的劣势。大学生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不完备,社会经验欠缺,工作能力有限,在相同单位的时间和等量的报酬给付条件下,大学生的工作效率以及质量不如全职员工或者毕业生等非在校大学生群体,用人单位难以接受,或者就大幅压低工作报酬。通过问卷调查,有将近七成的大学生表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大学生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寻求工作:直接联系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获取资讯,通过兼职中介联系雇主。基于以上的途径发现,我国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主要遭受中介诈骗,工资拖延、报酬克扣,无故辞退,无安全保障等威胁。更有甚者,在女性大学生中还有遭遇性骚扰的情况。

(二)国外兼职现状与特点

1.美国。美国的高等教育所需的学费十分昂贵,而且能够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毕竟有限,对于那些无法申请到奖学金并且从小独立的美国学生来说,兼职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外,美国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社会舆情的引导下,美国大学生认为,缺乏兼职工作经验是其不能再毕业后找到好工作的一个根本原因。同时,在美国兼职市场制度与机制发达的现状下,美国大学生兼职工作的情况常态化。根据美国教育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表明,美国1600万本科生中有78%的学生在打工,他们平均每星期工作30小时。统计数字还显示,23%的全职学生、53%的兼职学生每周工作35小时以上,但学生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对美国大学生而言,学习期间的兼职活动不但带来了经济利益,更是对专业学习的补充和检验,也是一种职业训练,让他们锻炼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与人沟通的能力,学会了如何合理地利用时间,同时更深入地了解到社会对于职业的需求,为他们将来的职业选择确定了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大学生的兼职意识较强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美国的高校在兼职指导方面做得也是比较好的。诸如闻名世界的哈佛大学就专门建制了学生就业办公室(seo),该机构的特点是内部建构面向全校学生情况的基本数据库,外向性的通过雇主的相关招聘广告或相关招聘信息,使二者得以有机结合。该办公室还进行了人性化的邮件通知服务,面向兼职学生自身条件以及工作导向需求进行相关服务,既能够给学生带来庞杂学业之外的舒心服务亦能减低工作所涉及的安全风险。

2.日本。日本大学生多数是在大学第一学年拿到充足的学分,从二年级开始变开始寻求打工兼职或去企业实习。日本大学生打工的工种涉及到行业的方方面面。据相关调查,打工的学生中当家庭教师的占50%,约12%的人会去公司、商店干服务工作,到工厂、企业去干体力活的约占12%,到工厂去干技术工作的占9%,到饮食服务行业的占8%,帮公司搞调查的有5%,此外还有当送报员、机关守卫,在商场里当保安员,在马路上或礼堂里当清洁工,为邮局送信件等等,一些女生会去当时装模特。

3.法国。在法国大学生眼中,打工意味者得到生活的补贴,更重要的是得到了证实自己独立生存能力。据法国大学生生活观察研究所的调查,80

%的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要打一份工。他们寻找兼职的途径很多,而且兼职的种类也比较多样,其中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一种类似于保姆性质的兼职是他们喜欢的课外兼职之一,类似于我国的幼儿园小学托管班,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接送小学生,并安排好晚饭,同时在小学停课时进行相关照料。法国大学生平均每周可挣50欧元到200欧元不等。

国外大学生兼职也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第一,各国企业对大学生进行兼职的大力支持与劳动权益的保障。如美国公司对兼职工作不但在制度安排上以法治化为根本前提,更重要的是在科学化与人性化的轨道上有他国不可比拟的优势。如斯普林特电信公司不但的对大学生兼职进行规模上的扩大,更人性化地让来公司兼职的大学生自由选择兼职时间。美国著名的速递公司ups公司的“挣钱加学习”的计划,使得数以万计的学生不仅能每小时挣到至少8.5美元的工资,每年还能得到3000至15000美元的助学金。第二,在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中,高校起到重要的监督人和把关人的角色。“合作计划”项目是美国比较有名的支持大学生兼职的项目,该项目特点是由美国的大学和公司合作,旨在为学习各种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不同的职业训练的机会。该项目在美国700多所大学展开,有25万学生参加。除上述相关措施或活动外,有的美国高校成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建立数据库,承载经过认证或是学校确认合格招聘广告。第三,完整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如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法治高度发达,在劳动法领域,其劳动基准制度得以严格实施。根据相关劳动基准规定,对于大学生兼职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以及执行严格的工作时间规定。如根据规定在学习期间,学生允许合法打工,但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884小时或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4.5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一般在6欧元以上。同时,对于大学生的打工收入,法国政府制定了就业及税收法草案。该法案规定年龄在25岁以下的大学生打工的工资收入可享受免税,其免税范围不能超过法定最低月工资的三倍。和法国法律体制一脉相承的日本,早在1959年,就制定和实施了《最低工资法》,并做过多次修订,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时给”(每小时工资收入)。该最低工资标准是受到日本法律严格保护的,不但适用于正式员工,也适用于临时工和打工者,其中也包括打工的学生[3]。

参考文献:

[1]李鸿建,曹婷.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2):32-33

[2]唐仲江.大学生兼职的权利保护及其救济[j].山东省团校学报,2009(1):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