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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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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

第1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建设局对下级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机构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或专题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以及与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部门等有权机关进行执法检查联系。

第四条执法检查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主。

执法检查可以对违法现象提出纠正意见,但一般不直接处理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实施一年后应当进行检查。在实施后每隔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章实施后的执法检查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按计划进行。

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计划。

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应包括:拟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参加单位等。

第七条市建设局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后,应根据机关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提出本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提交局办公会议批准,成文后下发。

第八条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应确保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完成,个别经报领导批准的调整项目除外。

执法检查应成立精干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应制定下发检查提纲。检查提纲应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接受检查的单位接到执法检查提纲,应及时进行布置,组织落实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应讲求实效,不得走过场。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是指县(市、区)建设行政机关、单位自行组织的检查;抽查是指市建设局选择若干县(市、区)建设行政机关、单位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自查由接受检查的建设行政机关按检查提纲的要求组织进行。自查结果应及时报检查机关。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可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第2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检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国发﹝2014﹞31号)、《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2021年省(中)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辽司﹝2021﹞36号)、《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2号)等规定,结合全省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促进测绘资质单位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提高测绘产品质量,优化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营商环境。

二、组织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2021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厅国土测绘处负责组织实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由厅机关人员组成并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委托相关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体开展。

各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地实际,配合省厅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各市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厅备案。

三、检查对象

1.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全省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范围内,抽取60家资质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巡查,同时对其中20家单位进行测绘质量监督抽查。

2.对2020年测绘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2家单位进行测绘质量监督复查。

    受检单位详情见附件1。

四、检查时间和内容

   (一)检查时间

2020年6月中旬至10月底。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测绘资质符合情况、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情况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情况、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材料准备清单见附件2。

    五、实施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1日-6月5日)

测绘资质单位对照方案,对本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体系、成果质量管理、测绘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自纠。

   (二)现场检查阶段(6月7日-10月31日)

    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资料及外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检查组将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三)工作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并适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六、检查程序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过程记录,规范使用测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见附件3,此文件的发出视同已告知受检单位以及检查内容、程序和有关事项。

1. 书面通知

现场检查前3天,书面通知有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及受检单位,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及受检单位配合要求。

2.召开首次会议

检查开始前,省厅检查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介绍检查目的意义,告知检查内容、程序、时间安排以及受检单位权利和义务,填写会议签到表。

3.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组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对受检单位测绘资质符合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测绘资质巡查现场考核记录表》;成果质量检查组按照技术方案规定,采取抽样、检验和质量判定三个步骤开展检验工作,根据需要,向被检单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填写《测绘成果现场考核记录表》。

4.召开末次会议

   检查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反馈检查情况,指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归还资料,填写会议签到表。

    5.结果认定

各检查组形成的现场检查意见互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及结果认定,向被检单位发出《测绘行政执法查结果通知书》。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厅国土测绘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检验单位,厅国土测绘处组织人员(原参与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分析异议材料,必要时组织复检,并于分析或复检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单位,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7.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不合格单位下达《测绘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依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将依照《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职,恪守纪律。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恪守廉洁纪律。检查期间,不得接受受检单位宴请、馈赠,不得参加受检单位组织的娱乐或其他活动,不得向被检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积极配合,促进管理。此次监督检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将作为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受检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拒绝和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受检单位存在违反测绘法等行为,依据规定记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系统。 

(三)认真总结,健全机制。各资质单位要通过此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管理手段,着力解决部分测绘资质单位信息变更不及时、资质条件虚假等问题,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四)毫不放松,防控疫情。全省测绘执法检查工作期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强化战时思维,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毫不放松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佩戴口罩、入门登记、体温检测、办公区域消毒等预防措施。

 

附件:1.2021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受检单位一览表

2.2021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受检单位材料准

备清单

3.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

 

 

 

 

附件1

2021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受检单位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区域

受检内容

备注

1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沈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

辽宁方大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沈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3

辽宁省城乡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级

沈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4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甲级

大连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5

辽宁佳泰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甲级

大连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6

大连富兰德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大连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7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

乙级

鞍山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8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乙级

鞍山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9

鞍钢附企设计勘察院

乙级

鞍山市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020年质检

不合格单位

10

辽宁佳成测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乙级

本溪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1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

乙级

本溪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2

锦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级

锦州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3

辽宁金土地自然资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朝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4

东港市城乡测绘有限公司

乙级

丹东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5

辽宁景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丹东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6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六队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铁岭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7

阜新天绘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阜新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8

绥中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乙级

葫芦岛市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020年质检

不合格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区域

受检内容

备注

19

葫芦岛博扬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丙级

葫芦岛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0

盘锦宏源勘测规划评估有限公司

甲级

盘锦市

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1

龙捷(营口)测绘有限公司

丁级

营口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2

辽宁万方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乙级

辽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3

辽宁创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沈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24

辽宁省宇竺科技有限公司

乙级

沈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25

沈阳龙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乙级

沈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26

大连华信理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乙级

大连市

测绘资质巡查

 

27

辽宁住建勘察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乙级

大连市

测绘资质巡查

 

28

大连鹏程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大连市

测绘资质巡查

 

29

大连昌晟测绘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

大连市

测绘资质巡查

 

30

鞍山市嘉恒房屋面积测绘有限公司

乙级

鞍山市

测绘资质巡查

 

31

辽宁宏成测绘集团有限公司

乙级

鞍山市

测绘资质巡查

 

32

鞍山市堃鹏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鞍山市

测绘资质巡查

 

33

岫岩满族自治县华玉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乙级

鞍山市

测绘资质巡查

 

34

抚顺市公路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抚顺市

测绘资质巡查

 

35

辽宁浩天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抚顺市

测绘资质巡查

 

36

本溪乾地测绘有限公司

乙级

本溪市

测绘资质巡查

 

 

37

本溪市平山区龙海测绘队

乙级

本溪市

测绘资质巡查

 

38

辽宁国地测绘有限公司

乙级

丹东市

测绘资质巡查

 

39

丹东市九三电脑有限公司

乙级

丹东市

测绘资质巡查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区域

受检内容

备注

40

辽宁润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丹东市

测绘资质巡查

 

41

丹东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丹东市

测绘资质巡查

 

42

锦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级

锦州市

测绘资质巡查

 

43

锦州山水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锦州市

测绘资质巡查

 

44

锦州集思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丙位

锦州市

测绘资质巡查

 

45

阜新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阜新市

测绘资质巡查

 

46

阜新鑫金地测绘有限公司

乙级

阜新市

测绘资质巡查

 

47

营口大地测绘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营口市

测绘资质巡查

 

48

辽宁沿海欣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

营口市

测绘资质巡查

 

49

辽宁鼎盛测绘有限公司

乙级

辽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50

辽宁聚进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辽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51

辽宁宏图天绘科技有限公司

乙级

铁岭市

测绘资质巡查

 

52

辽宁广通勘测有限公司

乙级

铁岭市

测绘资质巡查

 

53

辽宁远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铁岭市

测绘资质巡查

 

54

朝阳市兴源国土资源勘测有限公司

丙级

朝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55

朝阳中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朝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56

朝阳安居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朝阳市

测绘资质巡查

 

57

盘锦恒泰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丙级

盘锦市

测绘资质巡查

 

58

盘锦市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盘锦市

测绘资质巡查

 

59

盘锦志恒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盘锦市

测绘资质巡查

 

60

辽宁豪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乙级

葫芦岛市

测绘资质巡查

 

61

绥中县恒睿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葫芦岛市

测绘资质巡查

 

62

葫芦岛地信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葫芦岛市

测绘资质巡查

 

 

附件2

2021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受检单位材料准备清单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测绘资质符合情况

1.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公场所证明;

2.质量、保密、档案、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

及社会保险(提供现场检查前三个月的缴纳证明);

4.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5.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材料。

二、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情况

1.2020年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

2.专业技术人员的测绘作业证;

3.安全生产情况(材料参照测绘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中内容)。

三、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情况

1.受检项目技术设计;

2.受检项目最终成果检查记录;

3.受检项目检查报告;

4.受检项目技术总结;

5.受检项目生产期间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

 

 

 

 

 

附件3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一)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2021年全省测绘涉企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现决定于2021年    月    日前往你单位进行测绘行政执法检查。

检查组由                                     组成。请你单位知悉后,做好迎检准备并给予配合。

  特此通知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  月  日

                                

                               签 收 人: 

                               2021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二)

测绘资质巡查现场考核记录表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所在城市

 

测绘资质符合情况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1

单位基本

情况

营业执照、法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核查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变更情况

核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

对照资质系统信息,核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缴纳凭证等

 

高级技术人员

中级技术人员

初级技术人员

 

 

 

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是否齐全

 

3

仪器设备

测绘仪器设备

对照资质系统信息,核对仪器设备与购置发票、调拨单是否相符

仪器设备是否达标

 

仪器发票、调拨单等所有权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设备发票等是否符合要求

 

4

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面积

对照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查看原件)

 

5

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质量体系和制度是否健全

查看质量检验机构情况、管理制度等

 

6

成果及档案管理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查看档案管理机构情况、管理制度等。

 

7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查看保密管理机构情况和管理制度等,查看保密设施

 

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情况

(一)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与资质许可等级、范围一致性情况

检  查  内  容

检查

方法

检  查  情  况

1、承担的测绘项目是否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限额

查  阅

合同等

 

 

2、承担的测绘项目是否超过测绘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

 

(二)测绘作业证情况

检  查  内  容

检查

方法

检 查 情 况

外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办理测绘作业证

查阅

作业证

 

检查结论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组

 

(签字)

 

   

       年  月  日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三)

测绘成果质量现场考核记录表

 

项目名称:                         受检单位: 

 

 

 

 

 

 

 

 

 

 

 

 

 

 

 

 

 

检查组(签字):                      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四)

测绘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抽查人员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查阅资料

 

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查阅资料

 

是否明确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查阅资料

 

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查阅资料

 

是否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

听取汇报或询问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

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询问

 

应培训而未开展培训人数

听取汇报或询问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是否开展隐患排查与否

询问

 

隐患是否解决

现场察看或询问

 

四、内业安全管理情况

用电安全、办公环境等方面的管理情况,电路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现场察看

 

各类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合理且齐全有效

现场察看

 

仪器设备、成果数据资料等方面的管理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成果资料的安全

听取汇报或询问

 

是否开展内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对各类隐患提出应对解决措施

听取汇报或询问

 

五、外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测区安全生产情况是否预研判,是否根据气象条件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防止在暴雨、大风等恶劣气候下作业,并拟定具体安全措施

听取汇报

 

是否设置作业小组安全员,且职责明确

听取汇报、现场查看

 

是否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根据作业特点,加强生产交通、通讯、后勤保障、急救和劳动保护等装备的配备 

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询问

 

是否对车辆、司乘人员,外业租住房屋,特别是民房,以及饮食、用电、成果数据资料等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所有生产、管理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是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询问

 

作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野外项目、设备使用安全规范

现场查看

 

六、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是否制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询问

 

是否针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应急措施

现场查看或询问

 

检 查 结 论

 

 

 

抽查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组

(签字)

年   月   日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五)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结果通知书

                           :

2021年    月   日,我厅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测绘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如下:

                                                                           

                                                                                                                                                       。

特此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年   月   日

 

                   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六)  

测绘行政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

                  :

     经厅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的测绘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

特此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年  月   日

                  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3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近五年来,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局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没有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应也就没有应该清理的文件。

二、五年来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1、20__年三、四季度,区档案局与区政府法制办配合组织,对区直机关、各乡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共110个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加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全面检查考核,从检查考核的结果看,其中好的和比较好的有54个单位,占被检单位的49.09%,一般的有42个单位,占38.18%,较差的有14个单位,占12.73%。对检查结果,区档案局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作了通报。对档案工作较差的单位,我局及时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推动了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20__年,对照《江苏省档案执法检查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档案工作搞得较好的单位提请区政府表彰,依法查处违法事件和违法行为,维护档案法律尊严,维护我区档案史料的完整与安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我局根据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每年从六月起,对机关文书档案逐个单位进行检查,并评选立卷质量优胜单位。对检查结果,提请区委办公室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

4、通过检查和业务指导,我区已有45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分别达到省市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档案法制宣传情况

1、利用召开有关会议和档案业务培训的机会认真组织学习《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把学法、懂法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作为档案业务培训、提高专兼职档案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课程。同时,及时贯彻省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各类档案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近五年来,我区共举办档案培训班11期,参训人员450余人次,大大提高了档案人员素质;

2、把国家、省市印发的《档案法》图解、原文以及档案工作法规汇编及时转发至各立档单位,供张贴宣传和学习了解;

3、把学习和贯彻实施“两法”与完善全区档案工作组织措施、规章制度、目标管理、业务建设和监督指导紧密地结合起来,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立档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档案工作组织措施,基本形成了以区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为主体的档案事业管理体系。我们还依法修订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管、利用、保密、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印发给各单位执行;

4、以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和《条例》颁布五周年为契机,先后两次大规模开展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印发《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宣传材料20__多份,悬挂了过街横幅,制订了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在市区街心公园开展档案知识义务咨询,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组织全区档案员参加《中国档案报》主办“剑南春杯”和省档案局主办的“昌盛杯”档案法制竞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第4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检查、收费、征收、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县监察局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处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最低限额为处罚标准。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抽样,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内设部门的检查予以联合,不得多部门、多次对同一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就地封存的,不得异地封存;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草率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强制管理对象接受自愿性质的服务。行政单位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履行公务时超出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要求管理相对人派车接送,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二)向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

(三)强迫管理相对人订购刊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四)要求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擅自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未按法制机构的批复检查和检查未按照规定登记;

(七)收费、罚款不使用专用票据。

(八)为单位、个人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向其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五)对有关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第5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交通执法监督机制,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深化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培树一批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不断加快交通行业管理法治化进程,努力提高我省交通行业“三个服务”的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厅体法字〔2008〕63号)精神和《二八年全省交通系统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安排,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①依法行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或主要领导负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②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及活动开展情况;③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④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⑤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①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整顿和培训情况;③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④文明执法单位主题活动开展及创建情况;⑤执法便民新举措;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⑦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⑧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结果合法;⑨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⑩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①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②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③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④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⑤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⑥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①“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②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③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⑤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二、检查的形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分动员部署、各单位自查、省厅组织互查、迎接交通运输部检查组检查和交通运输部重点抽查、总结等六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5月15日前完成)

1、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各市州交通局(委)自查范围含局直各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含公路、运管、征稽、港航、海事、交管站);省公路局、运管征稽局、港航海事局自查范围分别含本系统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省高管局自查范围含全省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厅质监局自查范围含局直执法单位及全省交通重点工程。

2、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专题自查报告(附自查评估得分表,下同),连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厅直各业务管理局要将本系统的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各市州本系统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

3、各地、各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向省厅推荐“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见附件2,下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推荐表(见附件3),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各单位每项推荐候选名单数不得多于1个,没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不予推荐。

4、省厅将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的基础上,结合自查、互查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后,择优向交通运输部进行推荐。

5、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各地、各单位对所属不合格单位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题报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

(三)省厅组织互查阶段(5月25日前完成)

1、5月15日至25日,省厅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8个检查组(分组情况见附件4),对各市州、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交叉互查,互点为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单位。省厅将视情参加检查组的互查工作,厅直各业务管理局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系统内的互查和检查。

2、检查组在检查中,要注意总结被检查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前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3、各检查组要于检查结束后三天内,将互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含重点检查的候选示范单位)检查评估得分表用电子邮件报省厅(邮箱:fxb@),互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考核意见以及对下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5、省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综合整理后形成专题自查报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四)迎接交通运输部检查组检查(6月1日至6月20日)

6月1日至6月20日,交通运输部第六检查组(山东省交通厅、安徽省交通厅)将对我省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省厅抽查和交通运输部重点抽查(8月份)

8月份,交通运输部将组成若干抽查小组深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同时省厅也将根据《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文明执法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交法〔2008〕236号)精神,检查验收各地、各单位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六)总结阶段(9月底前完成)

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全省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交通运输部体法司、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资料、随机访谈或召开座谈等形式,重点检查被推荐的候选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情况。

2、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执法现场,检查1-2个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采取随机提问等方式,抽查3-5名执法人员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应知应会的掌握情况。

4、采取考核计分办法,具体操作按照交通部《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计分。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此项检查作为今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二)由于此次监督检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时间,密切搞好配合,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自查和迎检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对于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如遇有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第6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第二章 行政检查  

14.实施行政检查有哪些基本要求?   (1)依法实施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2)“双随机 一公开”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执法着装、车辆要求

执法着装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4)执法人员要求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15.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2)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4)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6.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2)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3)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17.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2)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第7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大力推进县级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实行综合执法的对象是:在机构改革中保留、更名或新组建的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多种行政执法职能、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同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具体包括:市经贸委、农林、交通、文化、卫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房产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

(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公示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三)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联度高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强化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三、方法步骤

(一)推行部门综合执法,推进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城管执法局共同负责。了解全市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指导县(市)制定报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帮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目标和任务。二是查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三是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综合执法方案,方案应包括:开展综合执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本部门的主要执法依据和职责、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四是方案报批。末开展综合执法的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报市法制办和市编办审批。五是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深入推行“四制”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由市法制办负责,结合新的形势,对实行“四制”进行新的部署,发文明确新的要求,并进行检查督促。

(三)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由市法制办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开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从制度层面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和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帮助他们改进工作。

(四)强化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在下半年进行。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看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召开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发征求意见表,组织相对人评议行政执法工作等。重点检查部门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建设局。

第8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全县交通主次干道两侧、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驻地和县城区及周边区域。

二、控制和查处对象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面积、高度和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违法建设。

三、控制和查处主体

县国土、建设部门为巡查、执法和控制主体,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为巡查和控制主体,全面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各项工作。

四、控制和查处方式

(一)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交通主次干道两侧、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驻地及周边的土地使用现状控制,以及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和监管,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发生。同时,实行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工作月报制度,由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县国土、建设部门负责,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市容园林等部门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配合,依法对全县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进行控制和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阻挠执法、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组织开展违法建设集中大整治活动,依法违法建筑。

(三)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及时报道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违法建设控制不力、执法不严的执法和巡查单位,以及违法建设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五、控制和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一)对巡查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力,纵容、包庇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县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一等奖,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9篇:行政执法检查范文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会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咸财会计[]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局开展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会计法》重要性的认识

深入贯彻《会计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规范会计行为,是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对依法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促进会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进一步迈上新台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检查单位: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区财政状况,本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单位安排如下:

1、对记账机构的检查:

检查单位:新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2、对农村会计委托机构的检查:

检查面为30%,检查单位3户:沣东街道办事处农财服务中心,钓台街道办事处农财服务中心、马泉街道办事处农财服务中心。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

检查面为20%,检查单位3户:钓台万盛蔬菜专业合作社、马庄鑫农果友专业合作社、马庄副民有机水果专业合作社

4、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

检查单位10户: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农林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招商局、工会

三、检查时间

检查从4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四、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为单位年度执行《会计法》有关情况,根据检查需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除记账机构及农村会计委托机构外,其他单位和行业具体检查内容详见《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9—14条等有关规定。

记账机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记账机构是否具备规定资质,有无变更事项后不符合资质的情况,有无业务经营范围超越中介机构身份的情况;

2、从事记账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记账业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

4、是否依法为客户开设账簿,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拟经济业务事项核算,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依法按客户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6、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其生成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7、是否按规定督促客户进行财产清查、往来账项询证,并取得可靠的核算依据,保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8、能否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客户反馈会计信息,移交会计资料;

9、记账机构是否依法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管理部门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10、是否存在违反《会计法》、《省会计管理条例》、《省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11、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农村会计委派机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签订委托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4、资金支取是否实行“双印鉴”监管;

5、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是否纳入会计委托机构统一管理;

6、是否规范票据管理,特别是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

7、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是否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8、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定期参加培训;

9、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五、组织实施

为保证检查质量,区财政局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

检查方式:采取就地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

六、检查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接文后,按检查内容先行对照自查,予三日内上报自查报告,并在自查的基础上,按通知时间接受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会计管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临督方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