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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集体合同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对近年来案件多发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果断处置,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12月12日

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21日讯,中国证监会将会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近来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这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从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2006年以来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去年同期成倍增长。

上述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的突出特点有: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情况复杂;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大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和心理承受力较脆弱。

第2篇: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第3篇: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46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劳动用工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年起,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时,都应到所属的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运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普遍实现劳动用工网络化管理。20*年底,全市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管理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时,应在1个月内携带被录用人员的资料,以及招收合同制职工备案表、汇总表,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依照《*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档案或办理档案接续手续。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员工未及时办理招聘用工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档案的,要尽快补充和完善,以确保到龄职工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政策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二)用人单位在核实本单位职工档案的基础上,登录*市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输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和职工基本情况信息(姓名、人员类别、身份证号码、合同起止日、工资报酬、社会保障缴纳等)后,携带《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报告书》(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营业执照、年检登记证等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存档。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登录系统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信息。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单位劳动用工登记注销手续。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登记。

(五)各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工作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用人单位的信息数据,并通过网络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现市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网络的信息对接。

五、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领导重视,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职工人数,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各级工会、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负责人、劳资干部对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认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信息输入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提供各类企业信息资料,并在企业办理年检等相关业务时,检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报告书》。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也应查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报告书》,核实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支付项目。统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户数和在岗职工人数,为推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提供数据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适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全面启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搞好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街接,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具备条件的县(市)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

第4篇: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全县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要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的审批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同时,进一步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逐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概算的控制。

(二)县计经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建设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

(三)认真贯彻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特别是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凡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资金配套的项目,其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县计经委、县建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各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特别是县内(含外地入驻)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五)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手续。

(六)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若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期限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完成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建设工程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承包单位催告业主仍不支付的,除按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双倍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有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金额发放。否则,县建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县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制定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诉讼费高,审理时间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要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门槛,规定审理时限,加大执行力度。对当地法院执行难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被拖欠者申请,在县劳动保障局进行核实后,可由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业主单位帐户,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仲裁、公证等处理合同纠纷高效、快捷、公正的优势。县劳动仲裁调解机构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把关,凡受理建设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应及时予以解决。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同时,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及时帮助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经济活动空间。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县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县建筑市场等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予以限制,直至取消从业资质。

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不按合同约定有拖欠问题而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县计经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内各商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和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县国土房管局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资格等,贷款银行不提供授信。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对其资质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力度。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越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类违法或违规行为。

五、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县劳动保障局应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县司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并配合县劳动保障局妥善处置集体性讨薪事件。

(二)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足劳社文〔2005〕3号)文件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就新开工项目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县建委按照要求,在办理建设手续时严格把关,做好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对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承建双方,将对其建设行为予以限制。

(三)县劳动保障局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施工现场应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并对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监察电话、地址等相关内容公示;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的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县劳动保障局均应及时处理。同时,县劳动保障局要将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鼓励发展劳务企业

(一)县总工会、县劳动保障局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5篇: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一)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和分析研判,落实更加有效的就业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稳慎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政策。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47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60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10人,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二)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和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服务,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深化开展“春风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工作,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和有序市民化。完善城乡就业援助制度,实施分类帮扶,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继续做好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就业创业工作。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提高创业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率,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创业指导中心作用,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加强创业信息服务,打造特色创业品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力度,加强发放对象的审核,继续推行“整贷直发”模式。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做好省级创业型城市考核评估的相关工作,并逐步开展创建创业型县(区)活动。继续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政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扎实推进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调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推行“直补企业、直补个人”的培训补贴办法;以稳定就业为重点,围绕现代服务业和经济园区,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全面使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全年组织就业技能培训1000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600人。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市场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力度,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绩效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试点。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库,运用人事软件提供人才服务。完善就业服务工作,帮助主导产业、园区企业及重点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二、以城乡统筹发展为重点,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六)完善保险制度。落实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等政策,按照省、市政策,稳妥做好老农保、村干部养老保险过渡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巩固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成果,稳步推进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和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奖惩机制,做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工作,开展工伤认定、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指导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七)扩大覆盖范围。巩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成果,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续)保缴费。以高风险行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生育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全年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96万人、3.81万人、0.7万人、1万人和0.79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86万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

(八)提高待遇水平。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完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进一步提高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九)强化基金监管。配合全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继续跟踪督促整改。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总额预算管理,探索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严格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完善社保基金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执行要情报告制度,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督,按照要求实施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十)提升经办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建设,规范和优化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流程,推进标准化管理,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做好市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网络应用和省内外异地住院就医费用即时结算工作。落实社会保险关系市内转移接续办法,提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继续开展经办机构“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保持在85%以上。

三、以“两高”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做好政府人才工作。

(十一)着力推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高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特色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力度。配合做好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职称评审和资格考试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二)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技师培养带动工程。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层平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工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全年培养技师15人,培训高级工100人,组织职业技能鉴定1500人。

(十三)着力加大引智工作力度。加大引智项目申报执行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力度,提升引智工作效益。积极组织实施2013年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活动。重点实施好2013年“茶树上联苯菊酯类农药防治替代技术研究”和“国外优良牧草引种驯化关键技术”2个引智项目。继续抓好省第四批千村引智示范项目——药谷金银花专业合作社金银花GAP种植与精深加工技术推广跟踪考核工作。

(十四)着力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统筹推进政府各项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推动人才工作创新。

四、以科学规范有序为重点,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十五)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组织实施2013年全县公务员考录工作,继续开展公开遴选工作。加大“四类培训”、对口培训和依法行政培训力度,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公务员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强化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推进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参与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后管理工作,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人选核准工作。认真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强化监督指导。稳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安置任务,改进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五、以完善工作机制为重点,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年”活动,深入推进创建活动向乡镇、街道及社区延伸。加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宣传贯彻工作,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继续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以上,企业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60%以上。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推动带薪休假、高温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十八)建立劳动薪酬增长机制。做好企业工资分配指导调控工作,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完善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十九)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示范。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和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案件处理力度,仲裁结案率达到92%以上。

(二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两网化”覆盖率达到70%。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执法活动。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诚信用工、诚实劳动”活动,推进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结案率达到97%以上。

(二十一)扎实做好农民工工作。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契机,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方向,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政策措施,做好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维权等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推进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实施家庭服务业培训工程,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

六、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十二)加强人社工作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和专题业务调研工作机制,局领导全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0天。开展重大问题调研,围绕中心工作,加强对全局性、制度性政策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深入研究经济形势、社会风险等因素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影响,提高调查研究服务决策的科学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十三)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服务窗口、争当岗位标兵”活动,加强科室、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启动金保工程二期建设,推进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年内全县持卡人数达到3.72万人。继续实施人事考试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加强人事考试安全体系建设,做好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等各类考试服务和安全工作。

(二十四)强化规划、宣传和法制工作。开展“十二五”人社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组织实施2013年人社事业发展计划。加强新闻报道和信息宣传工作,提高人社各项政策法规群众知晓率。加强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应对社会舆情热点。深入贯彻落实人社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开展法律实施监督检查。继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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