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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实习;完善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15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5)09-0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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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习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为了解决此问题,明确提出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目前,我国高校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专题辩论、法律援助和实习等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其中,实习占据绝大多数实践学分,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对实习教学环节改革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习。
法学专业实习是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长期以来以课堂讲授为主,虽然法学教育工作者们在不断探索如何提高教学效果,但由于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多,大班上课的教学模式,限制了老师对学生实践知识更多的指导。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要求造就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实习能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巩固理论教学的效果;掌握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程序,了解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司法的基本状况;学会法律的一般思维和工作方法,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化职业道德,加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培养和提高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法学专业实习,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法学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法学专业实习之后,学生会对法学理论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使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初步结合起来,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创造一定的条件。
二、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对实习重视不够。目前学校、学生都知道实习的重要性,但又普遍对实习不够重视,其原因何在?学校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对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实践教学的环节。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理论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在将来的工作中。学生对实习不够重视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学生参加实习目的是为了不影响毕业。除此之外,实习单位对实习也不够重视,原因更多地表现为实习操作上的不规范,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部分实习单位往往把一些与专业实习无关的工作交给实习学生,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本单位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起的作用;一些时候愿意接受实习生也只是出于与学校的友好关系。
第二,实习基地不规范。法学实习基地既是法律专业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载体和平台,也是高校和教师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舞台,因此,重视实习基地建设是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重要基础。在我国高校恢复法律院系伊始,因高校与实践部门对实习基地建设都充满热情,使实习基地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然而,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高校缺乏意愿、实践部门缺乏热情,实习基地建设工作一度曾淡出了高校。尽管教育部不断强调法律院校应当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但各法律院校或因为对法学实践教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或迫于经费和科研考核的压力,仍然没有对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倾注更多的热情和投入更多的资源,实习基地也只是维持在应付检查,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了。随着国家对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启动和实施,法学实习基地建设已明确地被确定为“人才培养基地”申报和考察的重要条件。所以,近期又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法律院校热心于签合同,企业及法律服务机构热衷于挂牌子;各种各样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铜牌随着一份份“院企合作”、“院所合作”协议的签订被悬挂在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显眼处。这种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的爆发式签约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譬如:有些学校为了在社会上产生轰动效应,采取了与数十家实务部门集体签约方式进行所谓的实习基地共建。但是,这些学校由于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缺乏规划,没有布局,甚至连有些基地的基本条件及意愿也不做考察,拉郎配式地与其签约,因而造成了“设立(挂牌)多建设少”、“基地多学生少”、“索取多互惠少”等一些不利于实习基地共建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这种不经过规划和布局,没有准人和考察的功利行为,不仅对法学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的成效无益,而且还将在今后的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中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三,实习时间与方式不合理。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业务实习、毕业实习。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只设置了毕业实习,而且毕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结束以后单位盖章就算了事。目前,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就业是比较困难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生不能专心实习,而是忙于找工作,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对于业务实习,一些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没有设置,设置了业务实习法学院系大多安排在在第6学期,但是,这一时间往往与学生的司法考试冲突,一些学生想就业,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许多学生不能专心实习,业务实习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实习的监管制度不利。目前,我国高校设立法学院或法律系640余所,实习的学生人数多,这给学校的实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法学院系采取自行联系的实习方式,对于自行联系的实习存在着实习过程中很难监管的问题,学生是否真正参加了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学校很难控制和掌握。
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下法学专业实习的完善
第一,成立实习领导小组。要使法学专业实习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实习领导小组应当以法学院(系)为单位进行组建,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指导教师、辅导员等。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制定法学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和实习计划,落实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沟通后安排实习日程,做好实习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检查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习经验交流,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结及归档等工作。
第二,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为落实“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高校和实践部门必须在法学实习基地的共建上有所作为。实践证明,要真正做好实习基地建设,确保实习基地建设的实效性,除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物质保障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工作:一要重视对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与布局。要根据实践教学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对实习基地进行缜密规划,并依便利和安全的原则进行科学布局,切忌形式主义。二要坚决贯彻专业针对性原则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习基地的选择一定要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就业导向来确定。因此,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应该选择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外向型公司法务部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单位,以加强其实践能力。三要坚持高校与实践部门互利双赢及强化合作与交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都必须是平等互利的,如果在合作关系中一方过分的索取而使另一方始终处于一种“被奉献”的地位,那么这样的合作关系是绝对不能长久的。高校聘请实习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部主任等作为兼职教师,定期给学生做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高校的教师定期给实习单位作学术报告,把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起一种双赢与稳固的协作关系。四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共同制定关于实习的基本教学文件,例如,《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实习计划书》、《实习指导书》、《实习报告书》等。
第三,确立科学的实习方式与时间。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法学专业实习类别包括认识实习、业务实习和毕业实习。大一阶段应开展法学认识实习。法学院对刚进人大学的新生往往会介绍法学专业是干什么的,将来要从事哪些工作,但是却忽视让学生自己从实践中去感受这个专业的社会价值。很多法学大一新生根本不知道以后可以从事什么工作,即使有些学生知道以后可以去公检法系统,但仍局限于概念上,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知道自己的学习目的。因此大一阶段的认识实习非常重要,可以在大一第一学期将要结束时到法律实务部门开展认识实践。认识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学有一个浅显认识,适宜集中进行,时间以1周左右为宜。主要参观看守所、监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由这些单位的领导介绍本单位的部门设置和职能,让学生了解将来有可能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认识实习,有利于学生确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大二、大三应积极开展法学业务实习。经过一两年的学习之后,法学主干课程基本已经学习完毕,学生对法学知识也有了相对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因此如何使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成为这一阶段法学实践的重心。法学业务实习的主要目的是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需要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应该把学生分配到实习单位的各个厅室,参与办理案件。对于法学业务实习,可以分阶段安排2-3次,时间一般6至8周比较合适。大四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实习。进人大四阶段尤其是第二学期的时候,学生已经过了司法考试或考研,也有了明确的就业目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就业去向选择一、二个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一般8至10周比较合适。毕业实习的主要目的是综合检验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同时也为毕业论文的写作而收集资料,因此适宜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是,对于采用分散实习的学生学校必须加强监管。
第四,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为了培养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一是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应根据法学专业实习类别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实习单位。如业务实习,可以选择基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毕业实习可以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这样便于学生收集毕业论文资料,同时便于找工作;真正遴选指导教师。实习一周前由院系选择经验丰富的教师和聘请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的动员工作;开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明确实习考勤和实习纪律。包括: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内容,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并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三是确定实习成绩考核方式。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形式采取多样化考核,如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指导教师总体评价等。
第五,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有了完善的制度,还得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才能使制度落到实处。从监管的对象上看,主要包括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监管和学生的监管。其中,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监管应放在突出的地位,因为实习效果如何与他们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监管包括在实习的过程中,由院系主管领导不定期地到实习点进行检查,走访实习学生,了解实习指导教师是否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如果发现指导教师失职,对实习指导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改正。另外还要检查对学生的考评是否准确、客观,在实习环节中有无虚假材料等。而对学生的监管是实习监管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集中实习学生的监管。对集中实习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进行日常的考核和检查,主要包括是否有迟到、早退情况,实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有消极实习等情况。二是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监管。分散实习的学生(主要指毕业实习)要提出实习的申请,由院系进行审查,对于想利用分散实习而做其他事情的学生,不予批准。在实习开始一定时间内,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将自己的实习单位和联系方式报告院系,院系要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实习成绩,与下一届学生进行重修。在实习的过程中,院系要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到实习单位检查和电话检查,确保实习到位。
总之,法学专业实习是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尽管现实中的法学专业实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法学专业实习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的价值。只要我们正视问题的所在,积极改革创新法学专业实习,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必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培养出更多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l]王祥修.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J].发展研究,2014(4).
关键词 法学 就业 职业 独立学院 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与职业能力要求
1.1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根据麦可思公司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处在低就业率专业之列,就业率在85%左右,被列入红牌专业。报告还显示,就业者中只有50%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由此推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约一半是从事与法学专业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工作。
1.2法学职业能力要求
有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与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些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应包括:一是人际交往沟通能力;二是各种文书的写作能力;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四是实战能力。
2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创办初期,其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特点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采用通识教育的方式,理论教学占绝对的比重。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远不及一本二本的学生,加之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水平也与一本二本相距甚远,在此先天不足的条件下,采用与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难免会造成学生专业素养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的被动局面。
2.2专业教师力量薄弱
独立学院初期主要依靠举办高校的师资,后来逐渐建设自有师资队伍。由于独立学院开办时间短,自有师资数量少,且年纪轻、职称低、资历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但他们多数人是从研究生毕业就直接走上讲台,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在授课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使教学过于理论化。教师队伍中既有中高级专业职称,又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较少。
2.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2.3.1理论教学
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授课方式仍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课堂的参与度不高。此外,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学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备理解专业知识所需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在教师的讲授方式下,学生们不仅难以对有关知识很好掌握,久而久之,还会对专业产生麻木、厌学等抵触心理。
2.3.2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司法调研、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与咨询、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内容。大部分实践教学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内完成。虽然种类多样,但由于多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达到有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主要是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包括参加法院旁听、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学校教师参与少,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管,在学生出现问题或困惑时也难以及时地进行沟通和解决。校内实践教学如模拟法庭,由于受时间、教学资源的限制,学生参与人数有限,难以使每个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此外,受案例选择、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影响,模拟法庭往往流于形式,使之类似于话剧演出,偏离了课程设计的初衷。
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毕业生有一半从事非法律工作的现实,我们在人才培养的方向上,必须面对现实,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进行职业教育,而应做到二者兼顾,通识与职业并重,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既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能够适应文秘、市场营销等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些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中英文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等。当然,对于从事非法律工作的就业者而言,法律素养也是他们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专业知识优势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对其工作会大有益处。
3.2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师一线挂职锻炼
目前独立学院在招聘专业教师时,往往以学历为唯一聘用标准,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视教师的司法实务实践锻炼,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技能。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践操作的训练就会教条化,脱离实际,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法律咨询工作,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他们亲自参与人民调解、法律诉讼、非法律诉讼业务,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3.2.2请进来,聘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走上讲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加强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以安排他们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理论课、指导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等等,对学生学习体验法律实践技能大有益处。
3.3教学改革
3.3.1理论教学改革
(1)课程内容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独立学院若要以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就必然需要将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将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学内容中,为法学教育确立一种衡量标准,架起本科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2)教学方式改革。在理论教学中要避免教师“满堂灌”和脱离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的剖析来阐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时也训练学生个案的分析能力。
(3)考试方式改革。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试仍沿用任课教师自己出卷、自己评卷的方式进行,由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教意见挂钩,致使考试过于主观、范围狭窄,不能客观地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改革:一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相接轨,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纳入考试范围,适当提高考试难度;二是为检查学生的法律实务理论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试卷中增大案例题、应用题的比重;三是实施教考分离,出卷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分离、出卷教师与阅卷教师的分离,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3.3.2实践教学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的种类。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拟法庭,还可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进行自主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模拟审判软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各种诉讼的角色,感受案件审判。
(2)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实践教学要达到预期效果,时间保证至关重要。如法律诊所实训、模拟法庭实训都需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学生充分进行学习、体验法律实务。
(3)加强过程控制。不同的实践项目,应编制不同的实践大纲,从内容、流程、实践报告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评方法,使实践教学科学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经费保障。由于经费有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实践项目难以没有落实到位,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需要开支交通费、通讯费等。
(5)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可以是专业性的,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讼等,也可以是非专业性的,如征文大赛、演讲辩论大赛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1] 兰岚,梁璇.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率的探索[J].法制博览,2015(8).
近几年来,我国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们大多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法学专业基本上是建立在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设模式和规范之下,与原有的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故此,基于对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构法学专业理念和机制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意义
第一,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较为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下,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足更加凸显,能否较好地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相对于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国法学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顽疾和诟病,这显然不符合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为本科专业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第三,是突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我国“软实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则虚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缩;文化之不行,实力必疲软。教育是增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血液,它循环于国家的整个躯体。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要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如果法学专业大学生经过数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致使理论难以联系实际,知识难以转化为生产力。第四,这是解决当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实际问题的需要。根据早先的调查,例如,根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2013年麦可思研究院对20多万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出了最难就业和最好就业的10个专业。一些专业连续多年出现了就业偏难、毕业生薪资偏低的情况。其中,动画、法学等专业连续三年被亮红牌。
可见,“就业难”成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心头的一块大石。从实现角度来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就业问题。如果高等学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欠缺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其结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论该报告的数据是否精确或客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根据有关调查,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在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实践能力更被看重。可见,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于实现就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第五,这是为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多年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非常迅速,招生和毕业人数翻了数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一方面表现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却招聘不到合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未能引进法官已经多年,现有法官的案件审判案件数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负。故此,培养和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几点思考
(一)在坚持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如何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应当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和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确立“生本关怀”培养理念,激发大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积极开发并利用高校专业教育教学资源;加大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力度,构建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育体系;有的学校通过加强学校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加强实习学生的锻炼来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学院与多个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机构开展了实习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有的学校通过大学生社会调查来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湖南农业大学曾组织学生在对张家界贫困山区贫困儿童情况的调查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有的学者和学校则主张或践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来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五位”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主要内容,具体应包括交流、查阅、写作、调查和思辨五个方面,“一体”则指实践性教学模式应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体)。
(二)实现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间的有效互动“重理论,轻实务”一直是我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特点。纯粹的理论学习不可能造就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条如何有效地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如何将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就业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之间如何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来提升就业能力,反过来又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激发和促进就业能力,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通过理念的转变和机制的改革,发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潜质素质,让法学专业学生从单一的专业知识学习中解脱出来,从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中解脱出来,让学生既掌握了本专业知识,又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社会知识,并且在法律思维、学习方法、表达技巧、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三)突出法学专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实践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专业能力、通用技能、个人品质、职业规划能力。可见,专业能力构成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部分。许多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的重要借鉴。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基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量,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也应当随之与之相适应,提供合适培养路径和方法。譬如,美国的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argumentexercises)。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因此,这种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和路径提升和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结语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理论本科教学在继续加强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通过贯穿大学四年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各种职业技能,能够独立妥善地处理各类常见法律问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一、实践教学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招收的学生年龄偏低,社会经验几近于无,大学期间是其人生观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1]通过大学四年连贯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可在以下方面初步具备合格的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1.职业态度:明确实践型法律人才的角色和社会责任,树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价值观与发展观。
2.职业素养:熟知各类实践型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身体力行。
3.职业技能:在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基础上,具有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常见的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包括论说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
4.创新能力:运用已掌握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解决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学会归纳总结问题、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推理以及形成妥当的处理意见的能力。
5.沟通能力:具备融入社会和团队的能力,掌握与各类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具备协调团队内部成员的能力,具备不同团队之间协作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培养培养措施
在大学四年期间保持实践教学的连续性,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把法律实践教学的各种方式按照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分解到大学四年中,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认同,并逐步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种能力,为其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为:
(一)旁听案件审判
法院审理案件是参与诉讼的各方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各自诉讼目标的活动。旁听法院审判可以使学生直接了解法律在真实案件中的作用。在法学院实践教学中,旁听典型案件的法庭审判应当成为学生四年学习中经常性的实践教学活动,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教学目标。在第一学期,主要是通过法院旁听感受真实的法律实践;在第二学期及以后各个学期都应当根据理论教学内容,安排学生旁听典型案件的审理。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旁听审判由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法院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进行。审判后,由法学院教师组织学生围绕被审理的案件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不同于在理论课讲授过程中为说明问题而采用的教学案例,它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由教师组织开展的以真实案例分析为对象的实践教学活动。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体验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并非体现为僵化的法条。[2]从第一学期到第六学期,根据理论课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案例教学课程。在开展案例教学的同时,增加法律文书书写,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并逐渐学会将案例分析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例如词、辩护词、判决书等。
(三)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既包括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也包括模拟各种仲裁活动。该活动在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进行,每学期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安排不少于5次的模拟法庭或仲裁活动,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对典型案例开展活动,力求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如果时机成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模拟法庭赛。
(四)社会调查
已经具有一定法学知识的学生,需要对运行法律的社会有所了解,而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更好地理解写在书面上的法律条文,同时也会更加清楚自己身上的责任。在第五、第六学期的寒暑假,由法学院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分别布置社会调查任务,开学初将调查报告交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对调查报告的质量做出评价。
(五)学年论文
学年论文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论文的选题主要来自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师应当指导学生透过社会现象发现蕴含在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问题的发现过程应当由学生独立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综合训练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运用各种知识解决问题,以及条理清晰地进行书面表达能力。
(六)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强调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实际参与,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在第七学期,由法学院派出符合“双师型”要求的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在实践教学基地开展诊所式教学实践活动。
(七)专业实习
在第八学期前半程,安排学生
专业实习。通过到法律实践部门亲身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可以了解实习所在的法律实践部门的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真实案件操作使学生在体验法学基础理论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实践中一些不可言传的技术细节,为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不至于出现眼高手低的情况。
(八)毕业论文
在第八学期的后半程安排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来自专业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学生需运用各类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毕业论文由法学院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这份报告公布的时间正是全国高考刚刚结束之时,也是很多考生填报志愿的关键时候。而近几年关于法学专业招生热就业冷的话题也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目前正值高考录取阶段,记者围绕法学专业的报考招录情况进行了调查。
法学专业招生人数未见减少
记者先后拨打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的电话,由于目前正在进行录取工作,负责招生的老师正在各地进行录取,接听电话的都是负责咨询的工作人员。
记者又登录了中国人民大学网站,查阅了人民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计划,其中法学专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招生。记者计算了一下,包括法学国防生在内,今年人民大学法学专业共招生约130名。从其网站上公布的最近3年法学专业在各省的录取分数线来看,录取分数都挺高。
而中国政法大学网站上公布的《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分省来源招生计划表》显示,今年法大计划招收法学专业共计1055人,此外,还有法学实验班50人和法学国防生70人。而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刘琳琳在做客新浪网介绍2009年法大招生情况时,也说到这几年法大的招生规模都没有太大的调整。
记者从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交大人文学院法学专业今年仍然计划招生约50人。
从这几所高校的招生计划来看,法学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没有作大的调整,没有因为就业率低而减少招生人数。这一点也得到了一位多年从事高中教学工作的班主任马老师的印证,他告诉记者,“没有感觉到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压缩招生,今年和往年感觉差不多。”
法学仍是很多考生关注专业
那么,考生、家长和老师又是如何看待报考法学专业的呢?
记者登录了新浪网教育论坛,看到很多网友都在询问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而问题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录取分数、如何填报志愿上。也有人提到法学专业近年来就业不是很好,但回帖的人大多认为就业率仅仅是选择专业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且,多数情况都是家长对就业问题考虑的更多一些,而考生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兴趣和实力。
在高校工作了7年的王老师,对于专业和就业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就业市场是风云突变的,很难预测几年后哪个专业就业就一定会好,今年就业好的专业未必明年就好。一届一届的毕业生都在找工作,其中有很多偶然的难以预测的因素。今年的经济形势对毕业生就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对某些专业的影响相对要大一些。可是4年前,谁又能预测到今年会是这种形势呢?”
记者采访的一位考生家长对这种就业率排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觉得这些数据在具体到考生填报志愿时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这样的数据缺乏针对性,法学是一大类专业,其中还分许多小类,而且,全国的法学院校那么多,有学校、地区的差异,单看这一综合性的排名并不能说明多少问题。”
法学教育模式在改革中探索
但是,法学专业这几年就业遇冷是不可否认的,这种状况引起了很多人的思考,高校自身也在反思。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缺乏实践性与复合性的问题已经引起重视,并在努力改善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从2008年开始设立法学实验班,在全国招生50名,今年继续招生50名。这是教育部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试点。
实验班学制六年,分基础学习阶段和应用学习阶段,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采取一对一的全程导师制,毕业取得法律硕士学位。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考生对法学实验班都很有兴趣,通过电话和网络咨询有关问题。但据了解,实验班录取分数也相当高。
论文关键词:本科法学教育;定位;应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 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5.考核、考试方面
“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以下是我的毕业实习报告。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中国报告网)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中国报告网)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报告总结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专科;就业;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7-0129-02
收稿日期:[HTSS]2007-01-25
作者简介:王倩(1973-),女,山东临沭人,讲师,硕士,从事法学研究。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608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比五年前翻了一番。法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一直超过本科生人数,但其就业状况却不容乐观。据教育部2006年6月底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6月20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平均签约率达到50%左右,其中,专科(高职)生签约率约30%。如何解决法律专科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成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法律专科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毕业生人数众多,但就业途径少
近年来,法律专业成为大学里的热门专业。除了普通大学普遍设有法律专业外,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也都开设了此专业。据招生部门统计,2006年与2005年相比,大专生的招生增加速度比本科生快3.3个百分点。法律作为热门专业,增长的速度还要更快。与招生人数的增加相反,法律专科生的就业面却越来越窄。据笔者调查的数十个市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条件中,几乎都要求是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一些企业法治观念淡薄,狭隘地认为,企业不会每天都有法律问题要解决,法律人才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利润,而不去聘请法律人才。即使有些大型企业招聘法律人才,一般也要求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用人单位的学历歧视无形中提高了法律专科毕业生的就业门槛。根据中国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的统计:2006年专科生的需求比2005年吸纳的专科生数有大幅下降,降幅达39%,名列需求前20名的专业中只有3个专业要专科毕业生,但法律专业不在其中。
2.学校对学生培养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相脱节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没有比较成熟的法学教学经验,绝大多数法学院、系的专科教育没有明确的培养方向。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尚未形成自身的特色,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成为同专业本科教育的“压缩饼干”,没有充分体现出法律专科教育的目标特色。另外,法律专业的设置比较单一,一般只开设法律事务专业,而没有对法律事务作更详细的划分,这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法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法律专业实用性人才,“实用性”和“职业性”应是学校培养的重点。但很多学校都只注重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却忽略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社会所需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严重脱节的,也造成了许多法律专科学生面临着学无所用的尴尬局面。
3.毕业生自身能力不强,但就业期望值很高
随着高校扩招,专科生的录取分数也一路走低,这直接造成了毕业生素质的良莠不齐。很多学生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自控能力都很差,而学好法律又需要这些能力。先天不足再加上我国传统的教育方法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法律专科学生在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社会上普遍反映,法律专科毕业生缺乏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的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多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缺乏对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的能力。毕业生的能力有欠缺,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但是许多学生对就业却有着不切实际、盲目乐观的追求。江苏警官学院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工作稳定的公务员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首选,并且大多选择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就业,选择到基层或者到西部去工作的不到8%。他们对就业后的收入期望与实际情况也有很大的差距。从社会的人才总需求量来看,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并不十分困难,难的是摆正好自己的就业心态。应该说理想和现实的错位,加大了专科生择业的困惑,造成了他们的就业难。
二、解决法律专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措施
1.控制法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拓宽就业途径
(1)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控制法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
首先,限制没有相应的办学条件的学校开设法律专业。如前所述,高校扩招后,法律院校、系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其中有很多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根本不具备设立该专业的相应条件。而这些条件又是提升法律专科毕业生的教育质量和社会形象的重要保证。其次,在招生制度方面,允许法学类高等院校提出一定的特殊要求。法学类人才从事的主要是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这些职业对人才的要求是很高的,它不仅要求从业者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论辩能力,还要有很好的写作能力;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还要熟悉相关的社会知识……为了避免就业时的困难,应该在招生的环节上把好关。
(2)组织、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该拓宽就业途径
首先,组织人事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选调和选拔等人员录用制度。从目前来看,应届法律毕业生就业的首选途径就是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而这些考试的报名条件一般会有学历上的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这就把专科生排除在外了。其实既然国家允许招收法律专科生,就应该给与他们与法律本科生同样的机会,不应有学历歧视。其次,劳动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广开就业渠道。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目前仍有很多尚待完善的地方。就法律专业毕业生而言,举办法律人才市场专场很有必要。目前,多是用人单位直接到高校挑选学生,或者学生通过熟人推荐就业,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专门人才市场尚未发展起来。如果能在一定的区域组织专门的法律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就业必将大有裨益。
2.学校要积极改革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
学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首先是在学校养成的。要使法律专科生就业时有竞争力,学校的教育教学就要面向市场需要,改革现有的培养模式。
(1)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实用和急需的专业
法律专科教育的目的在于急社会之急,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所以在专业设置上要通过对法律职业岗位的社会需求的调查与分析,设置出更适合社会需要、更受社会欢迎的专业。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家和社会对涉外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非常缺乏这类人才,因此可以考虑设置法律英语、涉外经贸法律事务专业等等。设置了合适的专业后,就要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具体要考虑学生的兴趣、能力、特长以及以后的就业期望等。不同专业的教学重点也应该不同,专科教育的重点就要体现出“专”字。
(2)在教学方法上,要加强案例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
能否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教学方法的选择。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讲授法为主,比较注重知识的系统性传授,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为了使学生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必须改革目前的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
首先,实施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技能,形成法律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适应学生构建知识、接受知识的内在认知程序,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则是指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律师或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到律师通常所做的行为中来,包括为当事人诉讼等。广义来讲,诊所法律教育包括了作为法律角色的学生在某种受到指导的环境之中,通过开展某些有效的形式,如法律援助,有意识地让学生直接参与司法案例的处置,从而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融会贯通到法律咨询服务和诉讼服务等实践活动中,使学生真正掌握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操作运用,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责任意识,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
其次,组织好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法院旁听、律师事务所见习等。法律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可以选择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组织法律专科的学生去法院参加旁听。借助旁听,让学生直接目击庭审的全过程,学习、观摩法官、检察官、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的技巧和风采,了解庭审的程序,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也可以联系一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让学生在周末和寒暑假去见习,通过和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了解真实的案例,培养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涉法问题中以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提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操作手段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3)在教学评价上,要以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主
考试制度是教学评价制度的核心。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对应,目前法律专业的考试内容一般是以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为主,而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因此,应该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以采用口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将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评价法律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
(4)加强就业观念教育,指导学生务实就业
学生从一入学,学校就应有意识地对他们进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新型就业理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到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寻找就业机会,特别是引导毕业生到山区、到西部、到基层去就业,指导他们就业和创业并举,参与竞争,自主创业。
3.毕业生要提升、完善自身素质,降低就业期望值
法律专科学生应针对就业市场,选择自己的目标,调整学习锻炼的方向和策略,及早做好择业的准备。尤其是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选好专业。在校期间应珍惜大学学习机会,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并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同时,要降低就业期望值,专科毕业生必须冷静面对现实,积极调整自我认识,务实寻找就业机会,到最需要自己的地方去工作。应该看到,基层部门或者我国西部地区还是非常需要法律专科人才的。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