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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分类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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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分类管理

第1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20__年9月19日)

我市生活垃圾目前采用垃圾箱不分类的收集方法和简单的填埋与焚烧式处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集中处理,彻

底消除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经成为提高城市环境竞争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用垃圾箱简单收集,浪费人力物力,并造成二次污染。

我市共有垃圾箱2083个,垃圾房(架)3143个,由于垃圾箱都是铁制品,受到垃圾腐蚀和空气

氧化之后,很

快就会破损,一般使用寿命只有二三年。我市日产生活垃圾995吨,如果按国家环保总局统计

城市生活垃圾每年8的增长率计算,目前垃圾箱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承载垃圾的需要。

为方便倾倒垃圾,我市垃圾箱常设在居民区内和企事业单位附近,由于常设垃圾箱管理不善和个别居民的素质低下,原来投放时加盖的垃圾箱不出几日就变成了敞口垃圾箱,垃圾随意堆放,饭店附近更为严重,箱内或周围的垃圾有时会随风飞扬、臭气熏天、蚊蝇滋生、污水外溢。垃圾在适宜的温度下,每天还会向大气中释放100多种有害气体,还有多种致癌、致畸物质,危害极大。清运有时不及时,既影响城市景观,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环卫部门每天要派6391名清洁员在大街小巷清扫和保洁,每个清洁员要分管10个垃圾箱

,从早上5:00到晚上5:00长达12个小时,但效果还是不尽人意,人们对垃圾箱周围卫生怨声

载道。

2、简单的填埋和焚烧式处理垃圾,浪费了资源。

垃圾箱中的生活垃圾多数没有分类,每天要由垃圾压缩车搬运一、二次,运往我市唯一

的羊耳峪垃圾场做填埋和焚烧式处理。

据了解,生活垃圾中可利用的有机垃圾和可回收的垃圾都是资源垃圾,把这些垃圾做简

单填埋和焚烧式处理,极大地浪费了资源。3、认识不清,资金不足,尚未从源头控制。

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基础设施单一,无分类收集,填埋后无害化效果不理想,先进的

垃圾堆肥技术未被启用,生活垃圾尚未形成有利于垃圾从源头资源化、减量化的有效管理体

制和机制。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于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政府投入不足,公众对垃圾处理

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研究力量薄弱。

二、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应从长远和全局出发,认识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强化领导意识,齐抓共管,落实项目,落实资金,促进垃圾无害化设施建设,出台配套政策,精心制定工作方案,为垃圾的收集与处理提供保障。2、全面发动,大力宣传。垃圾的收集与处理需要全社会的动员与参与,应加强宣传

教育,提高保护环境意识,认清垃圾带来的危害,让全市人民都来关心和支持垃圾的收集与

处理工作。建议成立领导小组,印发公开信,召开动员大会,争取社会支持,为垃圾的分类

收集与集中处理奠定基础。

3、合理分类,定期收集。建议学习国内外分类收集垃圾的先进经验,取消常设垃圾

,改设定期定时收集的垃圾摆放点,引进奖励机制,按期按时投放者奖励,否则罚款,资源

垃圾投放达到一定数量者给予奖励。定期定时分类收集垃圾的摆放点可先在规范的小区内试行,然后再向全市推广。收集时可派监督指导员指导分类或由监督员大体分拣,这样把可回收、可利用的垃圾作为资源收集起来

,把不可回收利用的送到垃圾场或焚烧或填埋或堆肥(危险品另外处理),既增加了社会财

富,又减少了垃圾的生成,化害为利,造福人类。

4、全程管理,推进减量化。城市生活垃圾的“三化”处理指的是“无害化”、“资源

化”和“减量化”。其中“减量化”要求控制好垃圾的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减少一次

性豪华包装,尽量不用外包装。

垃圾减量化后再进行集中填埋处理所带来的效益是巨大的。建一个填埋场需要大面积的空旷地带,且一个耗资几千万元的填埋场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并且产品在包装、运输及垃圾在

收集、运输、建场、管理的成本方面数目巨大,如果减量化再进行填埋处理,能延长填埋场

使用时间,间接地降低了垃圾的处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建议逐步调整垃圾管理战略,

积极引导垃圾减量化,实行以垃圾减量化为核心的管理方针,做到从源头减量,从源头控制

,对社会生产、流通及消费全过程制定严格的垃圾减量措施,使垃圾中的部分资源返回经济

循环,变废为宝,削减初级资源的消耗量和废弃物的排放量。

5、积极探索,变废为宝。填埋法、堆肥法和焚烧法是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的三种方法

,填埋

法因费用低、方法简单而被普遍使用,填埋后的垃圾有机物,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下,会产

生大量沼气,建议把沼气收集起来作为燃料,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还会节省很多

能源。另外把垃圾堆肥作为绿色肥料,把蔬菜在净菜销售前的下脚料、骨壳类垃圾、食品产

业废弃物等加以利用,还可产生大量的再生资源。

6、走产业化道路,良性发展。建议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引导社会来利用垃圾资源

,发展

垃圾产业,提高垃圾收集与处理水平。适当征收居民排污费,动态监测羊耳峪垃圾场的堆积

量和污染情况。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吸引各方面资金来进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设

施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切实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第2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关键词:垃圾治理;环境污染;垃圾分类

Abstract: The management of garbage, garbage classification in our city is just for the initial stage, although the specific effect of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is not ideal,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however, as a long-term and arduous project, we need to be patient, I believe that under the effort, it will usher in the garbage industry a beautiful spring.

Key words: waste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aste class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TU 508 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目前我国垃圾治理现状

长期以来,垃圾治理工作一直由政府包揽,资金缺口较大。费用的紧缺势必带来设施短缺、工艺技术落后等问题,进而导致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一系列问题。但要将简易填埋或随意堆弃改为节约土地且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焚烧法的垃圾处理方式投资和运行费用比较高。国家出台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的是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解决目前在垃圾处理上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提高垃圾处理能力。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不少城市环卫部门在城市垃圾回收、运输和处理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发展速度较慢、垃圾处理技术落后,尤其是运行经费的欠缺,垃圾包围城市、垃圾污染城市的现象仍十分普遍。已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相当部分是简易填埋,不能做到及时覆盖;不具备完善的渗滤液收集和有效处理的设施,填埋气体未加收集和利用,二次污染现象严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和设备良莠不齐,部分焚烧厂烟气处理和监测达不到环保要求,产生的飞灰等危险废物尚未做到安全填埋,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突破这一僵局,从2000年起,我国大力倡导垃圾分类,并把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试点。但十年过去了,真正从源头实现垃圾分类的大中型城市至今还没有。废物回收尚处在原始的粗放阶段,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公众和单位对垃圾的危害及处理过程中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垃圾处理的巨大压力和费用都由政府独自承担。

以广州为例,2009年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约为1.78万吨,其中部分的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和高价值的废弃物经过分类回收后,进入终处理的生活垃圾约1.2万吨。2009年的生活垃圾量增长率达到3.95%。2010年上半年,全市进入终处理的生活垃圾约1.28万吨/日(中心城区8945吨/日),增长率为6.8%,无害化处理率为92.14%。

目前,中心城区只有两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运行,分别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能力为1000吨,其余近8000吨生活垃圾均进入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2010年截止到11月15日,两个垃圾处理设施共处理生活垃圾289.28万吨,其中焚烧处理26.06万吨,填埋处理263.22万吨,按这样的填埋速度,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容量仅能维持使用到2011年,番禺生活垃圾填埋场也将于2012年填满封场。生活垃圾处理形势严峻。

2上海市城市社区推行垃圾分类的改进措施

2.1完善立法加强垃圾分类的综合管理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规划,实行综合管理。其中,政府作为主导机构, 需要制定更为具体完善的法律法规配,以相应的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收集,禁止非法丢弃, 制定相应的收集标准,严格监督收集处理全过程,做到分类、 运输、处理全程监督管理。 同 时,规范垃圾回收企业,为其统一编号, 在市区设置回收点,实施回收补贴政策,鼓励回收可再收资源,如报纸、 玻璃、金属、塑料等。 设立非再生垃圾以及有毒垃圾回收站,由 政府出资,支持回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建立危险废物单独回收及处理系统。

2.2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方式

除了传统的通过社区进行宣传之外,各类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公共宣传栏等应分摊起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另外,国家事业单位可定期组织有关垃圾分类讲座,也可考虑将垃圾分类的知识编入中小学课本,垃圾分类,从娃娃抓起 ,多方位、多渠道地宣传方能营造出垃圾分类氛围 ,从而达到提升市民垃圾分类意识的目的。

2.3改革管理体制转变运行机制

一直以来,我国的垃圾分类管理都是单一的政府统一管理,独家经营的管理体制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从国家和城市层次上分别归于国家建设部以及各城市卫生局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下,这明显阻碍了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垃圾分类产业的良性发展,其弊端在于片面的把环保产业当作社会公益事业:企业投资于政府在政府,单一投入的情况下,由于资金的欠缺, 企业运转将难以运行 。加之缺乏鼓励政策及其他相关主体缺乏利益刺激和驱动,企业逐渐失去对垃圾分类的兴趣。为了更好的使得垃圾分类往良性方向发展,应该积极探索垃圾分类的 新道路,实施垃圾分类管理与市场化的垃圾管理和垃圾产业化道路.要政企分开,明确各组的责权关系:政府只是负责宏观调控 ,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 .企业按照市场体制,成立垃圾分类民营股份制企业.在市场机制和利益的驱动下,垃圾分类与管理的工作将往良性道路发展,形成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产业链,实现一条龙产业链 ,减少各环节之间过高的成本 ,拉动垃圾分类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3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发展出路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整套垃圾治理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促使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向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

3.1 制定完善的垃圾治理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完善垃圾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制定与完善市级垃圾治理规划,明确垃圾治理原则;建设源头减量、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并举的多种垃圾处理设施,技术上做到“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持续性三统一”,效益上达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三统一”;完善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管体系。在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以资源回收利用为核心、以社区为组织主体、以专业化分工协作为考核指标的垃圾处理产业,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专业化和产业化。

通过建立起有关城市垃圾处理的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城市垃圾处理的主体、责任、权力和范围,通过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力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避免职责不清、规范不严、随意性大的问题。

3.2 政府调拨经费,促进垃圾治理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应用多种经济手段,从税收、信贷、征地和用电等方面对从事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支持。政府要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和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将其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使其提高处理质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积极鼓励资源回收,使得垃圾处理企业有自己的收益和积累,使城市垃圾处理产业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投入产出机制。在继续确保政府投入的前提下,采取优惠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外资和民营资本等多种资本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建设。

3.3 参与国际环境合作活动,引进先进技术,推动环境技术进步

我国正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但由于我们在城市垃圾治理技术方面还很落后。只有通过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运用到自身的各个领域,才能推动我国城市垃圾治理方面的快速发展和跳跃式的发展。

4 结语

垃圾治理是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内容,既不能成为“决堤的洪水”,也不能成为“围堤的死水”,必须要“以合理的规划为先导、以完善的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技术为核心、以群众的参与为目的”,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确保建好、管好、用好垃圾治理设施,使之既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沛沛,浅析日本垃圾分类回收模式及对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启示,[J]. 中国外资,2011(8):212~213.

第3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关键词: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政府角色 市场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广东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阶段成果(CX201126)。

在当代,垃圾围城问题已经成为了限制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国668座城市年总量高达1.6亿多吨,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并且以每年8%一10%的速度增长。 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于2006年底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竣工环保验收;而2008年广州市生活垃圾至2012年年底生活垃圾日产量已经超过14000吨,其中九成靠兴丰填埋场填埋,增幅过快导致兴丰填埋场使用寿命提早8年结束。因此,垃圾处理方法手段的创新成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最重要的一环。

2011年1月14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经广州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该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国内第一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它的实施标志着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一、《规定》之推行与实践效果

广州市政府的《规定》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首开之章,对于管理广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打造幸福广州、树立环境保护型城市有重要意义,得到了许多专家与市民的支持。为了有效实施该《规定》,天河区公开招聘垃圾分类专员;荔湾区招募30名志愿者义务讲解垃圾分类工作;分类试点街道由最开始的16条增至50条;启动“工作范本”等等,还有宣传横幅,试点社区内的分类垃圾桶。但因垃圾分类过于专业化、技术化还是制约着公众积极参与垃圾的分类。这很大程度上与以往政府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有关。虽然《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在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将垃圾归结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并不能让公众很清晰的掌握垃圾分类的方法。中国人民大学郝明月教授采用典型相关分析和逐步回归的方法,研究了北京市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的相关性,证明了对垃圾分类标准的了解程度和垃圾分类必要性体越高,城市居民在垃圾分类过程中的表现越好。 在德国,垃圾分类非常细,分为纸、玻璃(分为棕色、绿色、白色)、有机垃圾(残余果蔬、花包装材料、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大件家具等)、废旧电器、危险废物等。 在丹麦,公众参与是垃圾分类的主要手段,认为垃圾分类首先要从社区居民园垃圾做起,不能使垃圾分类变成居民生活的负担,

因此,培养城市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是垃圾分类是从源头上进行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方法。而《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推出了硬性处罚规定:不按规定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虽说处罚只是手段,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市民产生对垃圾进行分类的意识,但《规定》颁布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未开过一张罚单,是理解成人们由始至终的分类工作一直完成的非常到位没有大的问题存在不需要开罚单,还是在监督处罚这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等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处罚乱投放的行为,或者没有办法实际解决这些行为而放任自流。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认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罚单、行政复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复杂繁琐,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繁琐的处罚过程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耗费工作人员精力,过程缓慢没有效率。不能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明确法律责任是现实需要,简化开缴罚单的程序但又给人以惊醒作用也是需要完善的。政府颁布了《规定》,除了源头分类需要特别指导,在教育的同时约束行为,也是政府应该要关注的,这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回归到监督权上,监督人们做好源头分类,也监督违规投放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则就可能因为政府部门的职能不到位、缺位而产生一些问题。

《规定》实施半年后,政府部门检查实际效果,垃圾分类后垃圾减量明显低于原计划。广州市统计局进行调查,仅4.4%的市民任务垃圾分类的工作成效很大,显示了垃圾分类的工作认可度很低。本文作者与其团队在《规定》颁布一年后也进行过实地调查与网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与半年前大致相同,虽然市民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这种纯粹的硬宣传并没有让市民学会如何分类垃圾,宣传无法变成教育也不是教育,导致了工作效果仍停留在原来的水平。2013年年初,广州市固废办向各区县级下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验收评价办法》,启动了工作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验收工作。但是由于验收工作是主动申请的,即由各街道办向区、县级市城管委部门提出,区、县级市城管委部门初检后,再有市固废办组织明检、暗检。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的时候透露,“目前还没有接到任何一宗验收申请,也没有定具体的验收目标。但是这项工作时今年工作垃圾分类的重点工作。”

二、《规定》困境的破解及其具体构建

在我们看来,广州市《规定》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主体的单一性。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强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对于企业法律责任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有在惩罚的措施中略略提到了对不积极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企业的处罚,显然政府没有将企业作为垃圾分类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重要主体。而他国强调垃圾分类过程中的政府部门的职责,更注重与国营或私营企业的合作。如在德国,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只要通过考核获得资格证书后就能进入市场;法国通过建立“绿点”机制促进“商品包装回收计划”,使包装垃圾回收率达到80%;美国居民每月要交给市政管理部门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部门再与废弃物处理企业签订合同。 由此可见垃圾分类引进企业参与的理念早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肯定。

如果将市场化作为完善《规定》的一个未来出路,我们认为如下问题需进一步厘清:

1.市场中企业的责任。企业法律责任自20世纪初发端于美国之后,具体体现企业的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就包括了环保运动的加强,而垃圾分类回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节约资源,减少环境的污染,解决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垃圾围城”的困窘局面。因此,在垃圾分类政策推行的过程中,企业作为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应该积极参与到政策的推行过程,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一个合格企业应有的社会担当。

应该注意,企业是社会大部分消费品的起始端,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依靠个人和单位这些直接实施者的努力固然可以产生很大的效果,但是绝不能忽略作为生产源头的企业的对于消费者的引导作用。如果企业在进行宣传的同时,能结合自己的产品适当的加入关于垃圾分类的宣传,或者在公众场合呼吁公众进行垃圾分类,或者强调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等等,这种作为的方式能对公众产生潜移默化,其效果可能远比政府硬性规定来的好。

2. 垃圾分类处理市场化中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明确政府在垃圾分类政策中的地位。从《规定》中及之后广州市政府的一系列做法来看,明显政府是作为主导者存在。如果要在政策中引入企业和NGO,在政策推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政府应该退居“二线”,而是作为引导者存在。推行垃圾分类,难在观念的普及和行为习惯的塑造。而又远非诉诸政府宣教或惩罚便可奏效。有学者指出,与其强调公民在惩罚约束下的行为强制,不如引导民众在有利个体的条件下实现自觉垃圾分类。而社会行为学的研究更是证实,离开公民个体的文化自觉和行为模式的主动调整,宣教或惩罚可能只会生发公众普遍的敌意和抵触。

3.市场化中的民间团体。环保组织和各类志愿者组织也是我们不可小觑的一个有力群体。统计至今年,我省大约有200个社会环保组织。社会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好处可以说是集所有资源力量于一体。在这一点上优于政府决策,虽然政府一直强调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和重要环境决策公众听证制度,扩展和保障公众环保知情权和议事权,促进环保决策的民主化,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监管,但毕竟政府与公众不是在一个阶层上的,再民主的决策也都包涵着其他未必为全体公众接受的政策,而这种隔阂是没有办法消除的。

2011年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说,公众是推动环保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是世界环保的原动力,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保。近年来,民间环保积极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环境公益,为推动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遍布全社会的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就是驱动公众参与的力量。

在国外,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早已成为垃圾分类的主力军,许多社工义工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在每个街区都会配备志愿者,专门指导该街区的垃圾分类教育和监督居民的执行情况。更有甚者,组织街头的流浪汉到垃圾场进行分拣工作。而在我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正在意义上的崛起发展可以说是在近十多年。专职人员少而不够专业。何不将义工服务转变成专门工作,学习国外经验,配置专员,联系民间环保组织、企业、物业,共同摸索出适合本辖区的分类回收宣传与教育等工作。天河区的分类专员是符合作者的想法,由于没有国内实践经验,可能达不到期待所想。但是这一举措是之前所没有的新方式,是值得称赞的。

三、结语

《规定》出台后,政府、媒体和公众都表现出了很多的参与积极度,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垃圾分类的路子还很长,要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敢于创新和实践,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加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鼓励引导社会环保组织发展,发展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让广州的垃圾分类工作成为全国的标杆。

参考文献

[1]吉聪,董仁杰 《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处理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 水工业市场,2007(5):30―31

[2]郝明月 《垃圾分类中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的相关性探究》

[3]李晓 《基于德国经验寻找中国垃圾处理的出路》 环卫科技网()

[4]常超,王铁山 《垃圾处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城市问题,2009年第1

[5]柯善北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首开之章――解读〈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建设,2011年

第4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一、课程背景

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垃圾分类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已有很多一线城市如上海、北京、天津、武汉等城市已经开展了垃圾分类试行工作,而上海更是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措施,生活垃圾分类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和资源可回收处理的重要途径,为解决城市环境污染和垃圾处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印发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分工等,要求以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目标,深入推进垃圾不落地和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促进天津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学生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和资源回收意识,将垃圾分类教育从初一学生抓起,专门为初一学生开设了垃圾分类课程。

二、课程目标

本课程旨在将当前垃圾分类知识系统地教给学生,使学生认识到垃圾分类的优势,培养学生自觉分类意识,并从自身做起,为家人做好榜样,潜移默化地影响并带动家人都树立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并能够自觉实践,为天津市垃圾分类的推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课程学时

根据学校要求,本课程一学年共4课时,其中每学期2课时,学期开学第一课1课时,期中后1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四、辅助教材

本课程所用辅助教材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编写的《天津市中小幼垃圾分类知识教育读本》。其他教学材料由任课教师自行搜集使用,主要包括多媒体音视频、彩色画笔画布以及其他对教学具有辅助作用的材料。

五、课程内容

由于教学时间安排并不集中,课程穿插在学期的教学中,因此本课程所设置的教学内容应该既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同时也要有内在的连贯性,将本课程视作一个各部分有机组合的教学整体来看待。基于以上考虑,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设置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垃圾分类基本知识。

垃圾分类是针对生活垃圾而言的,与其相对的是工业垃圾,工业垃圾则不在目前垃圾分类的范围里。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指按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4种,分别是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其他垃圾(上海称干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厨余垃圾(上海称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药品及其容器、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

第二,垃圾分类的优势。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的数量,改善生存环境状态,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垃圾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消费增加了。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市垃圾的清运量是2500多万吨,1996年城市垃圾的清运费是1.16元/吨,是1979年的4倍。经过高温焚化后的垃圾虽然不会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它投资惊人,难道我们对待垃圾就束手无策了吗?办法是有的,这就是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

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如下:

①减少土地侵蚀

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②减少污染

中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还可以减少危害。

③变废为宝

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生活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应珍惜这个小本大利的资源。 大家也可以利用易拉罐制作笔盒,既环保,又节约资源。

而且,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如果能充分挖掘回收生活垃圾中蕴含的资源潜力,仅北京每年就可获得11亿元的经济效益。可见,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

总之,垃圾分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垃圾分类后被送到工厂而不是填埋场,既省下了土地,又避免了填埋或焚烧所产生的污染,还可以变废为宝。这场人与垃圾的战役中,人们把垃圾从敌人变成了朋友。

因此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

第三,垃圾分类具体措施。

①树立垃圾分类的观念。

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使消费者树立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阐明垃圾对社会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呼吁消费者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同时教会消费者垃圾分类的知识,使消费者进行垃圾分类逐渐成为自觉和习惯性行为。

②改造或增设垃圾分类回收的设施。

可将一个垃圾桶分割成几个隔段或建立几个独立的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应逐步细化。垃圾分类搞得越细越精,越有利于回收利用。可以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别回收玻璃、纸、塑料和金属类包装垃圾、植物垃圾、生活垃圾、电池灯泡等特殊的垃圾。垃圾桶上必须注明回收的类别和简要使用说明,指导消费者使用。垃圾桶也可以成为企业广告的载体,企业可以承担制作费用。

社区回收站可由社区物业或居委会负责管理,建立现代社区的垃圾经营和回收服务功能,使垃圾回收成为其创收的途径,贴补消费者卫生保洁费用的不足。政府可实行减免经营税的倾斜政策,来调动社区的管理积极性。新建小区更是要合理规划垃圾回收站,逐渐成为审批和验收的必备条件,强化新型社区的综合功能。

③改善垃圾储运形式。

对一些体积大的垃圾,应该压缩后进行储运。尤应注意的是,要对环卫局的垃圾回收车进行分隔式的改造,分类装载垃圾。充分发挥原有垃圾回收渠道的作用,将可再生利用的垃圾转卖到企业。另外,建立垃圾下游产业的专门回收队伍,由厂家直接回收,实现多渠道回收,引入价格和服务的竞争机制,以此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垃圾的回收率。

④实行家庭短期收集,定期分时段分类回收

可以将垃圾分类一星期内暂时由家庭保管,环卫每天早晨收集容易腐烂的菜叶等餐厨垃圾,每天中午收集可以回收利用的垃圾,中午收集建筑垃圾,晚上收集其他垃圾。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定期对新来户上门指导或发宣传册,让居民都知道如何垃圾分类。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定期播放学习国外环保收集垃圾的视频,提高本地区居民的素质,养成爱护环境就是爱护自己的习惯。

第四,师生讨论:垃圾分类意识的培养。

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对于垃圾的分类处理是十分不规范的。人们对于垃圾分类的意识本身就比较淡薄,因此对于后期垃圾的分拣和运输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需要提高全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环保知识。

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建议市园林环卫部门和媒体和邮政局合作,通过开辟专栏、水电费对账单、台历和幸运卡等公益广告宣传等方式,长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

②在市区公共汽车站候车亭宣传栏、多条市区主要路段灯杆等处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

③利用环卫作业车辆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宣传,在所有环卫作业机动车辆车厢制作垃圾分类宣传图案,喷刷垃圾分类宣传标语。

④在相关学校、小区进行巡回展,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巡回展。

⑤向中心城区市民和试点单位派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单张和小册子。

⑥建立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可以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成立多个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在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第五,垃圾分类宣传标语及海报制作。

班级分小组讨论确定学校及天津垃圾分类标语,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垃圾分类宣传海报。选择优秀的作品进行班级展示,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年级和学校进行专栏展示,以期在学校范围内促进学生对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逐步培养垃圾分类意识。

六、课程重难点

本课程的重点在于学生能够掌握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了解常见的一些生活垃圾的分类归属,能够正确地进行垃圾分类。另外,本课程还要求学生们能够逐步树立起垃圾分类的意识,在平时生活中能够尽自己所能地做到垃圾分类,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让家人了解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带动全家人一起做好垃圾分类,为保护环境和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树立培养垃圾分类的自我意识,能够在平时生活中主动地去行动,把所学知识真正应用到实践中。这是本课程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挑战难度的方面。

第5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立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8-0085-02

随着城市规模、人口的迅速扩张,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穗港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在生活垃圾处理上有许多需要相互借鉴的地方,也有许多需要通过合作解决的问题,对两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法进行比较,可为解决诸如此类问题奠定基础。

一、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法治概况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法律依据有:一是《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二是《广卅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该规划全面制订了广州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的计划、方针,提出了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分类收集的理念和目标。三是《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规定了对它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虽然广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依据比较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等。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广州市在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前提下,勇于开拓进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显然跟不上城市垃圾增长的速度,造成目前垃圾围城的严峻局面。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缺位,比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押金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二、香港的城市垃圾处理法治概况

香港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废物处置条例》、《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其他相关法例还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管制乱抛垃圾,《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防止及管制乱抛废物,并可于任何地方移去垃圾及废物。《郊野公园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在郊野公园乱抛垃圾,《海岸公园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在海岸公园和海岸保护区乱抛垃圾。

《废物处置条例》是管制废物处置的基本法例,监管范围包括废物的收集、处置及废物进出口,加上其他相关的环保法例,提供了一套完备的架构,从废物产生直至最终弃置的阶段,全面地管理香港废物。《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为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基础,并以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作为条例内首个生产者责任计划。

特区政府主要通过执行性立法管制废物。政府制订了许多计划来贯彻执行立法,如废物处理计划、塑料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自愿性生产者责任计划(包括电脑回收计划、充电池回收计划、旧电器回收计划、玻璃樽回收计划等)、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工商业废物源头分类计划等。

香港政府对废物的处理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利用的措施。《废物处理计划》是香港都市固体废物处理策略的纲领。按照这项计划,废物处理设施全部南环保署负责管理,包括3个策略性堆填区和废物转运站网络。都市固体废物的管理策略是以各个策略性堆填区以及邻近市区的废物转运站网络为基础的。策略性堆填区是处置废物的主要场所,废物转运站,是从人口聚居的主要市中心所收集的废物会运往废物转运站压缩,然后装入特制的货柜内,再运往策略性堆填区处置。用这种方法运送大量废物既可降低整体运费,又町大大减少大量小型废物收集车在道路上行走对交通及环境造成的滋扰。已关闭的堆填区需至少30年才可全面修复,在此期间堆填区的土地将持续沉降,不适宜发展建筑物。修复承办商必须确保堆填区在期内状况安全,并符合环保标准及作合适的土地使用。已修复的堆填区将陆续发展成康乐设施,例如游乐场、运动设施、休憩公园等。把堆填气体用作非矿物燃料的做法,既环保,又有助减少本地的能源需求。把抽取出来的堆填气体燃烧或加以利用,能大幅减少已关闭堆填区所释出的温室气体。《减少废物纲要计划》制订多种减少废物的方法,提升都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家居废物)的回收率。

香港政府重视公众参与废物处理,在都市固体废物处理的信息公开方面非常完善。比如,就废物的收集,公众可通过环保署的网站,查询到每一个废物收集点的具置,甚至连废物分类回收桶/三色桶位置都可以查询到。全香港设立5个环境资源中心和一个流动环境资源中心,负责对公众进行环境健康教育,宣传环保理念。除此之外,香港政府通过举办各种公众咨询会,邀请公众参与,比如都市固体废物收费公众咨询、关于扩大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公众咨询、建议医疗废物管制计划公众咨询、检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提供收集及处置化学废物服务的收费公众咨询。环保署还筹办工作坊,邀请公众参与讨论香港综合废物管理设施的发展;在环保署网站建立重要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促进旧物免费转赠或象征性收取费用。

三、比较和借鉴

穗港两地都高度重视对现有城市垃圾采取分类处理,主要以填埋方式或焚烧方式,实行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尽量减少现有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然而,穗港受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现实立法、执法体制不同之影响,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也不相同。

(一)主管机构、分类和处理方式不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广州市的主管机构是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而香港归属于环保局。广州市把城市生活垃圾作为单独一个类别,又可分为4个小类别: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对上述4小类垃圾分类后再行处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处理。而香港把城市生活垃圾称为家居废物,主要采用堆填处理。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方式不同

广州市采取分类收集容器,实行责任人制度。在从收集容器运往垃圾处理厂的过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避免二次污染,只是笼统的规定。香港是采取从人口聚居的主要市中心所收集的废物先运往废物转运站压缩,然后装入特制的货柜内,再运往策略性堆填区处置。以这个方法运送大量废物既可降低整体运费,又可大大减少大量小型废物收集车在道路上行走对交通及环境造成的滋扰。

(三)管理方式方法不同

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香港环境保护署则是通过严格立法,如《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为推行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基础。《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2005-2014)》提出一套策略解决严峻的废物问题。生产者责任计划是《政策大纲》内一项主要政策工具,透过落实“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和“环保责任”的理念减少废物,并把有用的物料回收和循环再造。在生产者责任计划下,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须分担回收、循环再造、处理和弃置废弃产品的责任,以期避免和减少有关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四)公众参与程度不同

香港环保署通过多个不同的伙伴计划,鼓励和引诱公众参与,实施废物立法。如充电池回收计划、电脑回收计划、玻璃樽回收计划、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旧电器回收计划、绿色乡郊减废计划等;另有引诱企业参与订立自愿性的协议,如自愿性月饼包装管理协议等。环保署在作出决策前广泛举行公众咨询活动,开展公众咨询事项。如都市固体废物收费公众咨询、堆填区扩建计划可行性研究、扩大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公众咨询等。

(五)分析和借鉴

严格、全面、细致的立法是城市垃圾处理法治的基础。香港为处理都市固体废物,制定并颁布了《废物条例》、《产品环保责任条例》、《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等。在健全立法基础上的依法治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关键。香港为严格执行都市固体废物处理立法,港府环保局制定和执行了丰富多样的执行计划,如废物处理计划、减少废物处理计划等。

广州市由城市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权力比较集中,责权分明。但不利之处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包含很多有害废物、可回收物,而这些需要环保部门专门处理,因此就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在部门之间的移交问题。同时,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很强的环境专业技术性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要严格的环境监测和监管,如对垃圾填埋场沼气危险的评估和预处置,国外的经验一般是由环保部门统一处理,这样可以降低管制成本、集约资源、提高处理效率,香港即由环保局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并对填埋场沼气危险进行评估和回收处理。

第6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环境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垃圾的设施建设、收集处理、运行监督和宏观管理由市环卫部门主管,垃圾收集处理的环境管理由环卫部门和所属垃圾收集处理单位实施,收集处理费用由政府包办。环保部门除对垃圾处理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监督外,没有对垃圾收集处理进行环境管理。垃圾环境管理行政部门、企业和公众都要参与管理。垃圾处理不仅关系到城市的荣誉,而且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健康安全。在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中,如何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成为城市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管理的思路

首先强化职能。应强化现有垃圾处理场的基础上,强化垃圾处理场的职能,赋予应有的权力,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达到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其次分类管理。试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是提高垃圾环境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垃圾环境管理实行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垃圾分类收集既提高废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险废物单独处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它具有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低,以及对人员素质和技术数量程度的要求低的特点。垃圾分类收集有利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但垃圾分类收集增加了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要求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收集,增大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垃圾基本上分为有机垃圾、危险物质和可回收垃圾三类。上海将垃圾分三类:一是有机垃圾,即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二是干电池等危险废物;三是废纸、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的垃圾。垃圾分类收集要坚持“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应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境管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过渡到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产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以各地经济能力、社会条件、分类收集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基础,合理安排垃圾分类收集环境行政管理、企业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管理措施。

再次政策指导。环境行政管理是按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的环境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法规、政策调研。要制定适宜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政策,加强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引导。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研究开发适合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推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第四全民参与。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只有社会形成了封闭的“分类收集——再利用——消费——再分类收集”的资源循环利用环,建立起完整的系统,分类收集才可能持久。

二、环境管理的途径

一是填埋。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大多数垃圾填埋方式都是简易填埋,忽视了处理中的环境管理。填埋导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二次污染严重。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兴建填埋场应当实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二是堆肥。食物垃圾约占生活总量的1/3。食物垃圾和其他一些有机垃圾具有分散、量大、处理困难、容易污染环境的特点,对其集中处理,如堆肥,不仅减少了垃圾污染,而且与其他垃圾成分分离,加快了垃圾分类,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但堆肥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发酵不成熟堆肥效果不理想;堆肥产生大量甲烷,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爆炸。堆肥场所应远离地下水源地,易通风。三是焚烧。焚烧的成本很大,在我国应用不普遍。焚烧易产生局部大气污染。四是再生。加工处理二次利用。

三、环境管理的措施

我国大中小城市基本配套建设了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大多数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少数城市正在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中的环境管理措施一般为“四结合”模式:与源头控制、产生控制相结合;与收费管理等经济刺激手段相结合;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与提高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7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8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确实,上海世博会如此多元,如此精彩,如此无限,带给我们很多很多。它留给我们的,当然不仅是眷恋,更多的,我们看到了以人为本,看到了高科技,看到了科学发展,看到了生态意识,看到了人文素养。同时,人们记忆犹新的,世博会开幕以来,在各方面努力下,上海城市文明有了新的进步,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然而,也应看到,随着世博结束,世博影响力似乎也离我们渐去渐远,城市文明相对下降。比如说,世博会期间,上海市偷倒渣土的情况一度绝迹。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把“建筑渣土整治”作为服务主体,实行“区域专营、卸点付费”渣土运营管理新机制。世博会184天,空气优良率96%。如今,世博会刚结束,一些工地陆续开工,马路尘土飞扬,偷倒渣土的行为重又抬头。据报道,去年11月不到20天重污染天气已达6天!与“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完全相悖。

184天的96%优良率和结束后不到20天里面的6天重污染,这种泾渭分明的反差说明了什么?说明世博结束了,新机制也完成历史使命了,城市管理又回到从前。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应该好好检讨、尽快解决。

其实,“文明,是世博留给这座城市、这个国家的最好遗产。”上海世博会,是结束,更是开始。如何乘“世博”而上,发挥和放大世博效应,加强改进城市管理,促进发展,造福百姓,有着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

第9篇: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范文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对策和建议

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给城乡环境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日益富足。但是,我们在享受发展成果的同时,垃圾围城、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社会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1]全国除县城之外的668个城市中,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平方米,每年的经济损失高达300亿元。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累计堆存量已达70亿吨,在城市的周边形成了一个个垃圾堆甚至“垃圾山”。垃圾围城,是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社会管理大问题。

1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1.1基本情况

赣榆县位于江苏沿海开发的前沿阵地,县城区26平方公里23万人口,每天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在夏季和节日等高峰时期达到200多吨,平时达到120~130吨,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县城20个社区所产生的垃圾。根据推算,县城地区平均每人每天制造的生活垃圾达到1.5公斤左右。农村每天能产生的生活垃圾,则大于这个数字。在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大小河道内以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垃圾成堆成片、随处可见。

1.2生活垃圾不能及时处理的现状分析

1.2.1环卫事业的投入不足,带来了垃圾无法及时处理的难题。

环卫事业是公益性事业,需要大量的经费用于垃圾无害化处理。在县级层面,我县每年投入县城环卫事业的资金只有600多万元,其中包括环卫保洁人员工资。镇级层面的投入更少。县镇两级垃圾只是简单的填埋,无垃圾填埋场,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即使这样,垃圾简单处理的费用缺口也达到数百万元。而垃圾无害化处理每吨费用需要110元,不包括设施的投入,资金缺口非常大。环卫保洁人员同样不足,县城区400多名保洁员,分布在县城区主要路段,比国家标准缺少400多人。机械化清扫率严重不足,现有的环卫设施大部分已经陈旧落后。全县18个镇有11个镇没有建起压缩式垃圾中转站。

1.2.2部分市民文明素质不高,加剧了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

城市的文明就是市民的文明,市民的文明代表着一个地方的文明程度。有的市民将食品袋、废弃物等沿路、沿街随处丢放、堆积;有的市民甚至不愿意多走几步路,垃圾袋不入桶、不入池、不入房,扔在垃圾容器外;有的市民把绿化带、河堤、公路边作为垃圾堆放的场所,致使垃圾成堆成片;有的市民白天不方便,趁着夜深人静将建筑垃圾随处乱倒。种种行为造成了垃圾到处可见,垃圾污染令人心痛。直接反映出部分市民缺乏社会公德意识,文明素质不高。

1.2.3 职能部门公共管理责任缺失,导致了城乡环卫管理上的不作为。

垃圾围城,客观因素是投入不足,主观因素是部分职能部门管理责任的缺失。比如农贸市场内的垃圾问题、穿城河道及堤内堤外的垃圾问题、居民小区的垃圾问题、城乡结合部的垃圾问题等等,涉及到多个部门,都有责任管,都有理由不管,部分职能部门甚至面对困难推责任、遇着问题绕道走。比如农村道路两侧、村庄沟塘河道、家前院后的垃圾问题,可以说明一个村、一个镇工作态度上的懈怠、管理上的真空。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是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长期的过程。职能部门每天必须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尽职尽责。

1.2.4环卫管理长效机制没有建立,出现了垃圾管理混乱的局面。

建设科学正确的垃圾处理与管理机制是解决垃圾围城问题的关键,而建立垃圾分类机制则是建立垃圾处理机制的前提。全国大部分城市没有建立起垃圾分类机制,我县也不例外。居民无垃圾分类意识与习惯,大量的垃圾只能混装处理。垃圾处理缺乏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国家、省市没有项目资金扶持,仅靠地方财政支撑,捉襟见肘,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路程遥远。镇级没有专门的镇、村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农村没有垃圾处理机制,建立“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显得任重而道远。

3解决垃圾围城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3.1需要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垃圾收集及处理网络。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环卫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卫生填埋场、粪便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镇级垃圾中转站、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镇村两级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环卫保洁人员的福利待遇,配齐配足县、镇、村三级环卫保洁人员,垃圾处理做到有人扫、有人收、有人运、有人埋、有人管、有投入,在短期内迅速增强环卫服务功能,逐步建立“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集与处理机制。尽快建立有效的多层监督与辅助体系,让管理部门尽职尽责,让参与者积极参与,逐步形成覆盖面全、联动性强、运行率高、功能完备、迅速及时的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工作网络。

3.2需要尽快建立起垃圾分类运行机制。

发挥政府善于宣传、组织、领导群众的特点,制定灵活的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采取激励与行政推进并举,试点与整体推进结合的办法,从产生垃圾的源头和每个居民户抓起,实行垃圾源头分类,提高回收利用率,尽快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通过强有力的宣传与动员,使人们认识到自己是污染的受害者,又是污染的制造者,也应是污染的治理者,巩固群众的环保、卫生观念,增强变废为宝、废物利用的意识,让垃圾分类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各行各业和广大居民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进而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3.3 需要尽快建立起垃圾回收再利用的产业化管理格局。

垃圾中蕴藏着资源,有2/3以上的废弃物能够回收利用,垃圾处理产业将成为21世纪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们应坚持环境保护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垃圾处理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以环境促发展、以生态创优势。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兴办再生型、环保型垃圾处理企业,杜绝高污染、低效能项目建设。对垃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特别是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做到能收则收,物尽其用,使废弃物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