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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针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质量和安全、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移民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移民政策兑现、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等专项监察。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及政策兑现的相关规定,坚决查处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实、办事不公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3、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执法监察。坚决查处假借改革之机变相侵占集体林产、侵害林农利益,违规违法低价转让林地、乱砍滥伐林木、领导干部参股入股等违纪违法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对“四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1、继续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力度。一是抓好我县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二是制定招投标行政监察规定。三是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招标机构和监理机构的清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积极推行招标文本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规模标准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程序。四是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继续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制度,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的查处力度。
2、继续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系列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的操作规范及监督管理措施,积极推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会同国土部门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执法监察。二是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征用和出让程序,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三是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地、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问题,坚决纠正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的行为。
3、继续监督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一是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和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扩大定点、协议采购的品种和范围。二是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和使用专家库进行评标,提高公开招标采购的比例,制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评标行为,严格执行采管分离。三是逐步推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规范采购人行为。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建设步伐,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网上招标、评标,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重点解决各单位各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等问题。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同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全县落实安全生产开展执法监察,对20**年以来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推行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和程序,着重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行政监察对象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的问题,对失、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惩事故责任人,坚决查处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积极发现、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五、继续推进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春季造竹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苗木的采购、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
2、加强对特殊党费项目设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特殊党费项目设施中项目立项、使用等情况的监管。
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学习、心理、经济负担,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修改《暂行规定》的标题
首先,《暂行规定》标题概念不明确。其标题由于出现了“档案执法”、“档案执法监督”等相对独立和常用的概念,似乎看不清楚是对“档案执法” 还是对“档案执法监督”做出的规定。档案执法即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是两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工作,也是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中常用的规范用语。“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如果指的是对档案执法的监督检查,那么《暂行规定》的题目则表述不准确,应该修改为《档案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如果指的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两项内容,其题目的表述则不规范,因为无论从行政执法理论还是从法制工作实践角度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都不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概念的合称或简称。由此可见,《暂行规定》的题目本身就存在着概念不清和不规范的问题。
其次,《暂行规定》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解释没有依据。《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从这一解释来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既包括“监督检查”,也包括“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而实际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只能是“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而不可以包括“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国家档案局的第三项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据此可以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同一项职责中两个有着紧密联系和明显区别的工作方面,它们是不能互相取代、互相包含的。所以说,《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解释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准确的。
最后,《暂行规定》的题目已经“名不符实”。在《暂行规定》的全部条款中,不仅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还有行政执法监督、查处案件的程序、管辖以及机构设置、表扬奖励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几乎涉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这种情况表明,即便是《暂行规定》的题目没有概念不清等问题,也存在着“名不符实”或文不切题的情况。
综上所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应修改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暂行规定》的全篇内容做相应调整和修正。
二、修改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目的的表述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这是《暂行规定》第一条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目的的表述。由于这一表述使用了“行政监督”,从而使其目的与全篇内容产生了矛盾。因为在《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中,属于“行政监督”范围的只有少数条款。
“行政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专职行政监督机关对有权管辖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第143页)。应该说“行政监督”职能的主要特点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监督。可是,《暂行规定》中大部分条款的内容都是对外部的,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档案工作实施的所谓“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暂行规定》的内容与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制定《暂行规定》目的应修改为: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三、修改关于制发《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规定
多年来,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领取和使用的都是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制工作实践已经说明,《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关于“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和“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的规定已经没有必要,且《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证件名称也不合规范。
笔者认为,应将《暂行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四、修改关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性质的表述
《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关于“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的表述不严谨,易产生歧义。
根据《宪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是贯彻和执行档案法规的行政机关,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其关键词是“执行”,而不应是“监督”。用“监督”与“贯彻” 并列表述是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笔者认为,应将《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和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
五、修改关于档案法制工作机构职责的内容
《暂行规定》第五条,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几乎全部纳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改称法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规定,是不规范的。
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规范执法,加强对各类档案行政执法的检查与监督,充分重视对各类档案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由此我们至少可知两点:其一,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是法制工作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责;其二,做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也不应该是个别工作机构去完成的,而是由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去完成的。一般情况下,前者的工作侧重点是对各类档案行政执法的检查与监督;后者的工作侧重点是开展相关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可见,《暂行规定》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几乎全部纳入法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规定是不正确的,客观上还会误导人们的思想和工作。
长期以来,部分同志存在“档案执法工作是法制机构的事情,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就是专门执法”的思想。所以,一些地方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往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法制工作机构在运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实行分离,不同程度影响了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受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误导。笔者认为,修改《暂行规定》第五条,规范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有利于正确引导和统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有利于理顺守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六、修改与《档案法》不相一致的条款
《暂行规定》第十条将10种行为一律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仅将其列入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范围的表述,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应该予以修正。
如:对于“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和 “在保管或利用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暂行规定》第十条不论情节轻重,将上述行为仅列入“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范围,这是不符合《档案法》规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中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七、修改与《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不相一致的内容
一、深入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一)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同时,下发2012年度法制工作计划。
完成时间:一季度。
(二)开展201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本年度的实际情况,修订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完成后,将考核结果按实施办法进行通报。
完成时间:四季度。
(三)认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完成时间:三季度。
(四)迎接省司法厅和市政府对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评议考核。
完成时间:四季度。
二、提高行政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做好行政案件备案审查及统计分析工作
(一)认真做好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及国家赔偿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
完成时间:全年。
(二)做好对各县(市、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审查及行政应诉案件的备案工作。
完成时间:全年。
(三)向省司法厅法制处、市法制办报送我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报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典型案例、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
完成时间:全年。
三、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
(一)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加大对县级司法局法制和执法监督工作调研力度。通过调研,总结县级法制工作经验,探索执法监督方式方法,促进全市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到新水平。
完成时间:全年。
(二)按照省司法厅部署和市局实施方案,在全系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完成时间:四季度前。
(三)迎接市法制办和省司法厅对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案卷评查,指导全系统规范执法案卷。
完成时间:全年。
(四)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
完成时间:全年。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职能作用
(一)认真做好市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报送备案工作,在全系统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
完成时间:全年。
(二)积极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省厅和市政府法制办举办业务培训班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完成时间:三季度前。
(三)完善修定司法行政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完成时间:全年。
(四)加强全系统法制工作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加强上下工作沟通力度,强化信息报送工作。
完成时间:全年。
Xx镇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为基础,以政务、村务公开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乡工作的新局面,整体推动全乡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将我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镇政府镇长负总责。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镇司法所所长、镇计生办主任、派出所所长、镇国土所所长、林业站站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设在镇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镇行政执法联络员由冯炳坤同志担任。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三、把好法律关。严格执行各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镇各执法部门把好法律、法规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及时备案。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
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做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每天组织人员对市场和股室进行督查和检查,一经发现问题马上进行整改,各部门之间也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分内之事,不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监管不力和不作为等现象。
二、认真工作,按制度办事
我中心各部门都认真按照中心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实施,所做工作都是透明化,主动向社会公开,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所以不存在乱收费和管理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
三、全面排查,确保工作落实
我中心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对干部职工和市场管理站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全面排查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的批评和通报。
四、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干部职工法治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还存在形式主义。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比较简单,行政执法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普法工作有待完善。多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做得不够,普法的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有待提高。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市场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作好人民群众和经营户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
我局财政监督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界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法制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我局财政监督科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监督检查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自觉性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新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的税法和财政政策。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监督检查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我局财政监督科在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即从重分配轻监督向(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转变;从注重事后监督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全过程监督转变;从注重查补收入向收支监督并重转变;从注重对外监督检查向内外监督检查并举转变;从监督与管理脱节向贴近管理、强化监督转变,从而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体系。通过制定财政监督工作规程,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健全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分户立案,分类汇总,定期汇报的管理方法,实现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合法性和有关档案的统一性,规范检查的每一个细节运作。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按时完成了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所有财政监督人员均持有市政府法制办年检的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
四、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我局监督检查科在加强财政执法,维护财经秩序的同时,坚持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虚心听取财政检查对象的意见,并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对局机关内部财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方面的问题,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近年来未发生一起复议、应诉案件。
年医监科工作计划
我科室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以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为统领,围绕市县两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实行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以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工作,力争在全科室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我科室在医疗市场整顿、职业卫生工作,以及分管乡镇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取得新的成绩,确保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进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3、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加强对个体医疗市场消毒工作管理。
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通过与有关媒介的合作,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向全县有关厂矿企业发放《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资料。
2、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整治:主要是深入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和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档案;加强对从事高危职业人员防护知识培训,举办高危职业工作人员防护学习班;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专项整治:主要是对全县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或从事高危生产企业以及厂矿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三、乡镇卫生执法监督
在认真完成上述工作计划的同时,我科室根据所领导安排的任务,在分管乡镇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将采取抓重点、抓典型的工作方针,重点在分管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等方面开展循环专项整治。
1、食品卫生工作:主要是积极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重点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肉及肉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型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3、开展对洗浴、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4、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开展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开展学生饮用水、学生豆奶、学生营养餐专项整治,以及开展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
四、自身建设
我科室将把开展业务培训作为严格规范执法,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每月农历初一、十五为科室学习日,由科室负责人员轮值,宣讲内容涉及“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取证” 等方面的卫生执法业务知识,提高我科室卫生执法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共同目标: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一、转变行政职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其核心是购销体制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这是两项最大的改革难题。从整体工作看,一是通过近年的发展,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渠道,也初具规模,建立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基本形成;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己进入后期完善阶段。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造重组,由*年底85个为现在12个,其中有6个县是挂账公司;三是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中已有明显的市场化导向,凡符合承储资质的任何经济组织,都可经过招投标承储中央储备粮;四是政策性用粮目前仅有军粮供应,有的县一年不足50吨。所以从广义角度来看,粮改的攻坚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在需要我们按现行法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并加以逐步完善。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发生了质的变化。《条例》涵盖了粮食流通的每一个环节,确立的粮食流通体制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相互平衡,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配置,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促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后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主要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通过保护与惩罚相结合,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形成良性竞争的粮食流通秩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即使是行政手段也要受《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条例》在赋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管理手段的同时,也对其履行职能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过去系统管理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转变;管理手段从过去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国家粮食安全从计划管理向宏观调控市场调控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条例》颁布后,我市进行了认真贯彻实施,逐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加强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一年来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精心组织《条例》的宣传,营造依法管粮的社会氛围。各地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在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市区县粮食局上街头、下农村宣传、在宜宾日报专版刊登《条例》,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部门干部职工了解《条例》的内容,努力做到知法、懂法。二是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对外开办了粮食经营骨干企业经理法律法规培训,兴文、长宁等县颁布了《通告》并到经营户宣传,市局印制《宣传手册》;对内组织学习和法制培训。这些活动提高了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法律素质。三是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到目前为止,已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270多件,长宁、江安进展较快。四是部份地方为适应《条例》实施,调整了内设机构和人员,建立经营台帐和统计制度,核定常年平均库存,把职能调整和行政执法结合起来。
《条例》颁布后,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理念是否都发生了根本变化,是否能够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呢?据初步了解还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有怀旧思想,觉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少了,权力减少了,有种失落感,工作茫然;二是由于职能转变,行政执法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经费不落实,等待观望;三是粮食行政执法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水平跟不上,增大了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难度,工作责任不落定。为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积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抓住工作重点,扎扎实实抓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把粮食行政执法有没有作为看成是对社会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在目前条件下只有边学边干,干中求进,克服消极态度、盲从思想,又要防止过激行为。现在最要紧的就是要全面掌握粮情,也就是粮食的安全情况,从粮食产、购、加、储、销全过程,都要像过去掌握国有企业那样去做,要真正把民营、个体的这一块放进工作盘子,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标展开,一切工作措施都要按这个目标来设计和实施。把粮食流通市场的秩序维护好,把行业的信息掌握好,确保一方粮食安全,是粮食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核心任务。
二、积极调整机构,组建执法队伍
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我市十个区县粮食局均属事业编制局,经省法制办答复,“按照《条例》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市县人民政府将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确定为当地粮食局,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则可以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区县粮食局已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争取机构编制,在目前条件下,内部股室应按职能作相应调整,如长宁县粮食局在现有编制中调整股室,新成立了调控股,流通管理股,拟建政策法规股,人员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要争取组建执法队伍,市组建执法支队,区县建立执法大队,充实执法人员。在积极争取的同时,可以设想在区县粮食局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增设股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队,都是事业编制,增设一块牌子。在人员上可参照屏山县那样增加“协理员”,以解决目前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问题。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在三个环节,环环紧扣,相互制约,形成依法行政的有机整体。
(一)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是落实《条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前提。
1、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建立企业台账和统计报表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这是调控科、股的工作职责。要保障粮食流通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
2、按照《条例》第八条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审核和颁证是流通管理科、股的工作职责。实现亮证亮照收购,规范收购市场。
3、确定合理的粮食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月平均销量20%的库存常量,必要时,由市政府规定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这是属于调控科、股的工作职责。通过库存核定,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4、落实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核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仓库是否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保管人员资质,落实《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的六项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制度。这是属于仓储科、股的工作职责。通过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确保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
5、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认知认同,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这属于政工科、股(或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依法行政,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保证《条例》实施的关键和粮食行政执法的核心。粮食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四川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对本行政辖区从事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同时检查处罚这项工作属于执法支队、中队的工作职责,在执法支队、中队没有成立前,此项工作暂由流通管理科(股)负责。
(三)认真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是依法行政的保证。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流通管理将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复议不可避免将会出现。因此,必须对此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把行政复议作为监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市粮食局要建立行政复议机构,区县粮食局要建立听证机构,行政复议和听证机构要与监督检查机构分离,在没有成立执法支队和中队前,可在其他科(股)挂设行政复议和听证机构。要是在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科(股),必须内没行政复议和听证机构,其负责人要分设,明确职能。
各科室工作职能要上下对口,加强指导。对内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监督检查应依据建立的基础工作实施监管,当在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时,应与相关科(股)进行衔接,征求处罚的意见;基础工作存在质量问题,由职能科室与监督检查机构衔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行政复议和听证要重事实,重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公正。在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未落实前,要从全局统筹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识监督检查。各职能科、股为保证工作质量可实施专项检查。
四、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做好粮食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是行政执法的基础。依法行政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加大《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让粮食生产者、粮食消费者知道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让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让执法者依法管粮。一是要办好法规、政策培训;二是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势;三是通过执法监督扩大影响。从而向社会告知粮食行政主管局是粮食行政执法的主体。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依法管粮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中要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凡法律允许做的,才能做,而且要做好;法律不允许做的,坚决不做。目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忽视按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各地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执行,首先要程序合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抓好行政执法基础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要明确,我们管理是全社会粮食流通,而真正要做到全面实施管理难度较大。因为粮食局还不具备像工商管理那样的权威,也没有那样的经验,最主要的是粮食局执法还没有被大众所接受。只有循序渐进,掌握好自己的能力和尺度,抓住重点,打开局面。
1、明确管理对象,一视同仁。我们工作职能发生了改变,从过去系统管理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转变。国有和民营要一视同仁,这是体现我们实施《条例》公平、公正,求得社会认知认同的基础。
2、要先抓服务,再抓监管。要对监管对象作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信息沟通,提供信息交流,实现与监管对象和谐、融洽,尽量使经营者做到事前不违规,对违规者重在教育,后处罚,体现以人为本和执法的结合,逐步提高执法威严。
3、抓住阶段性监管重点。我市粮食营销十活跃,购销量达15亿公斤,粮食经营者达1万户,其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的经营企业和个体户达1266个,从事收购达750家。我市粮食流通执法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只有抓住阶段性,突出重点,才能打开局面。
(1)抓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要求在区县粮食局进行条件公示,并进入政务中心。在操作办证上掌握尺度,先入围,监管从严,办证一户监管一户。到目前办证仅270户,有的县只办了几户,是宣传问题,还是办证过严,值得反省。
(2)抓好台帐、统计报表的建立和常年平均库存的核定,重点抓住粮食批发、加工、收购企业。通过规范,逐步扩大向全社会延伸。
(3)以大小春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为契机,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力量,逢场天到集贸市场巡回宣传和执法,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收购违规行为。
(4)抓好粮食流通质量监管,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四)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各地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在编委未批准执法支队、中队前,内部要统筹安排,要像长宁县粮食局一样,明确内设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主动出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业务、粮食流通业务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对绚私枉法,知法犯法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执法程序规范化、廉政执法责任化、秉公行政制度化、行政处罚公开化,这是行政执法的保障。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督机制,做到机关内部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一个透明的执法机体。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范围,涉及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在监管过程有很多存在交叉,需要部门相互配合。因此,可开展一些部门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