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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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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1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日本经验

Abstract:ThegrossquantityofurbangarbageinChinaisincreasingyearbyyear.But,thegarbagedisposalisstillmainlyleftinpilesonexposedyardsorburiedundergroundthusbringingabouttheproblemssuchaspollutionduetogarbage,wasteofresourcesandshortageoflandareaforgarbageburying.Thebestwaytosolvetheproblemsisgarbagesorting/recovery.Themainreasonswhythegarbagesorting/recoveryprocessissodifficulttoimplementinChinaaretheout-of-dateideas,lackoftheoretical/practicalinvestigationrelevanttotheprocessanddeficiencyofgovernmentaleffortstodothat.InthisrespectJapaneseaccumulatedplentifulexperienceincludingthenationalpolicyofurbangarbagedisposalbysorting/recovery,completestatisticaldataprovidedbylocalgovernments,feasiblecuttargetinunexecutionandthesystematicandcarefuleducation.AllofthesearethelessonstobelearnedbythegovernmentsinChina.

Keywords:urbangarbage;sorting/recovery;Japaneseexperience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国情是:人均资源不足,技术相对落后,城市管理水平不高。要处理好经济、社会、环境三者间的关系,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用循环经济模式取代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体现在生产方式的改变上,则要求建立工业生态系统;体现在生活方式的变革方面,则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分类回收,而不是一味地丢弃。要探讨中国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首先要分析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

先来看看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总量的增加情况。2002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3?638万吨[1],比上年增加1.2%;2003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4?857万吨,比上年增加8.8%[2]。

要精确地计算某一年的全国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是困难的,原因是我国还缺乏精确的统计数据。如有2000年的城市人口数据(200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但却没有2000年的城市垃圾产生量的数据;有2002年的全国城市垃圾清运量,但却没有精确的城市人口统计数据。

然而,计算某个城市某年的人均垃圾产生量,是可以做到相对精确的。比如大连市的情况,2003年的年清运垃圾总量为54.75万吨[3],平均每天1?500吨。2003年大连市区人口为274.78万[4],平均每天每人产生垃圾为0.55千克。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即未经任何处理就地堆放在各城市周围的垃圾场里。由于产生垃圾的量大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各大城市逐渐被垃圾场所包围,学术界早已有“垃圾围城”之说。

近年来,随着政府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环保经费投入的增加,一些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修建垃圾填埋场对城市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的比例在逐渐提高。以辽宁省的沈阳和大连为例。大连市早在几年前就实行了“垃圾袋装化”,每天产生的1?500吨垃圾的98%都进行卫生填埋;沈阳市近两年也投资修建了两个大型的垃圾处理场,其中较小的老虎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日处理能力为1?500吨,日处理能力达到沈阳市生活垃圾的40%。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02年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为7?404万吨,占垃圾总量的54.3%[1];2003年的无害化处理为7?550万吨,占城市垃圾总量的50.8%[2]。

2002年国家建设部曾委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等八个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先期分类回收废纸、废塑料和废电池。但进展效果并不理想。大连市中山区的桂林社区,被媒体称为是全国垃圾分类回收做得最好的单位之一,但据笔者考察,与日本的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状况相比,差距还很大。

应该说,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个世界性难题。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这个难题的出路,就在于要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如果不解决城市垃圾分类问题,就无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任何一个垃圾填埋场都要占用土地,而且每个修建好的垃圾填埋场都有一个使用年限的问题。例如,沈阳市苏家屯的老虎冲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为97.25公顷,使用年限为40年。假如现在沈阳市的生活垃圾已经进行了分类,并回收了其中的50%,那么就可以由于堆放垃圾所占用的库容体积减少一半,而使这个投入很多成本的老虎冲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延长到80年;如果回收了其中的90%,而只将其中不可燃的也无法回收的10%送去填埋,那么,这个填埋场的使用期限就可以大大延长,可以使用400年。可以设想,如果不进行垃圾分类,不仅垃圾中可作为资源的部分无法进行充分地回收,就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土地资源也会日趋紧张,何谈城市乃至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笔者就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问题同几个城市的城建局环境卫生处的负责官员进行过访谈,访谈对象中几乎没有

对目前的城市垃圾分类现状持乐观态度者。是什么原因使得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难以实行呢?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中

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回收难以展开的原因很多,既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者的管理观念方面的问题,也有学术界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理论与方法缺乏研究以及研究的深度不够等问题。此外,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究竟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重视到何种程度也值得反思。

1.观念方面的问题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城市居民都还处于模糊状态,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满足于对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状况与水平的认可。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内很少有城市投资修建垃圾填埋场,无论是垃圾场还是遍布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垃圾箱,给人的感觉是恶臭、令人恶心。因为居民拒绝在自家门前摆放垃圾箱而同城市或者街道(社区)管理者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经过短短的十几年,很多城市实行了垃圾袋装化,撤消垃圾箱而采取了“垃圾不落地”的回收方式,恶臭气味大大减少,对于垃圾处理方式的改进,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市民,都有明显的感觉。同一些官员谈起此事,都认为能达到这个程度已实属不易,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垃圾回收方式不过如此,不要急于实行分类回收。其二,观念方面的问题还表现在对于垃圾分类回收难度的认识上。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垃圾处理场的管理人员访谈时发现,真正能经常接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负责人士几乎都指出了垃圾分类过程的困难。垃圾分类在经济上究竟是否合算?现有垃圾中的有价值成分比如纸张、金属以及塑料等已经被拾荒者捡走,剩下的主要成分大多是厨余,有多少价值还很难说。如果将厨余等有机物用于堆肥,限于肥料质量及成本等因素又很难保证农民愿意购买。更何况,由谁来进行分类?由谁来投资?居民是否认可等都不好说。所以,结论就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好是好,但现在恐怕还没有到那个地步。

2.理论研究方面的缺乏

应该说,学术界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正是造成对垃圾分类的观念模糊不清的原因之一。下面这些问题是亟须研究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可持续发展及循环经济的关系。学术界从理论上深刻理解和阐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政府决策者在城市发展战略方面给予垃圾分类以应有的重视。

从事环境管理研究的人员要对垃圾成分结构进行细致的研究。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不同季节,垃圾的产生量和垃圾的成分都会有显著的区别。而垃圾成分的区别确实又影响到下一步的决策,比如是否要配备垃圾焚烧设施以及使用何种功能的设施才合适等等,就必须考虑到垃圾中有机物的量及各组分的比例。这方面,学术界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就目前而言,还很少见到具体的不同城市的垃圾组分分析的研究报告。而没有翔实而准确的实证研究报告,政府管理者便缺乏作出决策的科学依据。

还要对居民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认可程度加以研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生活垃圾的分类涉及到社区里每个家庭的很多方面。比如,对居民的教育问题,是向居民收取垃圾分类的费用还是向居民支付收取废品的费用?或者说,现在的旧报纸、空罐头瓶、废包装纸箱等都是由拾荒者(收废品的)收走,虽然便宜,但居民还是能够卖一些钱的。分类回收是否要支付居民的“卖破烂”后得到的这部分钱?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的支持程度在垃圾分类方面将起到决定作用。

还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的构建加以研究。现在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系统还有很多问题。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果可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更合理?在我国的很多城市,垃圾填埋场是由环境保护部门来建设的,但具体的城市垃圾的处理却由城建局的环卫部门来管理,该如何协调和理顺两个与环境管理有关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其次,如果要进行垃圾的分类回收,每个城市里的成千上万的拾荒者将面临“失业”的危险,是否会产生相应的社会问题?该如何组建垃圾分类回收的人员,是从下岗的失业工人中重新招收,还是从目前的大多来自农村的拾荒者队伍中选择?是二者兼而有之还是利用原有环卫工人即可?这里不仅有如何合理构建系统的经济学、管理学问题,还有着保证社会稳定的政治学和社会学问题。

3.需要政府做出相应的努力

政府需要做出的努力包括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健全,以及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政策的确立。虽然说中国早就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作为两项基本的国策,但是,显然“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个领导干部可能因为超生一个孩子而被撤消职务,但却很少有因为环境保护不力而被撤职的干部。衡量、考核干部的政绩,首先要看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社会稳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发展的战略决策时,在财政预算的资金投向方面,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不受到重视反倒成了普遍的正常的现象。在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日本政府的具体做法很值得我国各级政府借鉴。

三、值得借鉴的日本城市垃圾

回收经验

日本从1989年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回收,20年来在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乃至于对居民进行关于循环经济知识的教育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参考。

1.国家政府必须重视相关法律的确立

日本政府历来重视资源问题,1999年由内阁会议通过并由环境厅在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皮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是环境的世纪”,日本要面向21世纪来建构“最适量生产、最适量消费、最小量废弃”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日本确立了“环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这种战略思想指导下,各种垃圾回收利用的技术开发都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法律保障体系的确立也不断地得到突破和完善。

日本在1970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到现在已经过多次大规模的修改。1990年日本制纸联合会为防止二恶英类物质的污染,制定了《纸浆制造业自主限制方针》。1991年国家制定了《再生资源使用促进法》即《再循环法》。1995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法律》即《容器包装再循环法》(1997年实施)。1998年制定了《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即《家用电器再循环法》,从2001年4月开始实施。2000年制定了《推动建设资源再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工程材料再循环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等,均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5]。

我国应该学习日本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方面的做法,制定更加具体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

值得借鉴的还有日本政府建立的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以千叶县的佐仓市为例,市政府下设一个环境课,专门负责对各社区的居民垃圾的回收。居民在家里就按照环境课下发的“垃圾回收日历”的具体要求,将家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完毕,这个管理机构约定每个月的某个星期的某一天专门回收可燃物、不可燃物以及其他的类别,居民对此一目了然。这种系统化、制度化的回收系统从设计时的考虑到具体的实施步骤都十分细致,对于每个环节的管理,均行之有效。

2.政府应该有确定的规划和清晰准确的削减目标

各地方政府应该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清晰的废弃物削减目标,这一点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很可取的。无论是长期的垃圾削减目标,还是每年具体的削减数量,在日本每年公布的《环境白皮书》中都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比如“一般废弃物排出量的推移”、“一般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场地的剩余容量和剩余年数的推移”、“一般废弃物的循环率的推移”、“不法投弃件数及数量的推移”、“容器包装占一般废弃物总量的比率”、“一般废弃物的构成”等信息,从1989年到1998年,每年都有具体的数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努力工作及对这些信息的公布,不仅可以使研究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的资料,同时也便于民众能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

3.对居民要进行系统而细致的循环经济知识的教育

应该清楚,居民是垃圾分类回收的主体,他们的认知程度决定了垃圾分类回收的成败。有观点认为,日本国民的基本素质尤其是表现在环境意识方面要远比不发达国家的民众好,对此我们也持相同看法。但我们认为要改变民众的环境意识并非难事,要相信大多数的居民对于垃圾的分类回收是持支持态度的,关键在于管理者的具体做法是否易于被民众接受。如前文所说的佐仓市的环保部门有很好的居民环境教育措施,不仅在专门用于回收各类垃圾的不同颜色的垃圾袋上印有明显的各类图案,同时还将大型垃圾的收费标准一同发给每个家庭。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还定期给居民授课,内容就是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各类知识。日本还将环境教育与环境法律相结合配套实施,规定每年的10月为“再循环推进月”。为得到国民的理解与合作,每个推进月都进行广泛的普及教育活动。期间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对推进循环利用有功劳的人士加以表彰,而经费则由地球环境基金出资支持。

当然,对日本垃圾分类的作法也要作具体的分析,未必要全盘照搬。比如,日本的垃圾收费制度中对粗大垃圾的收费标准较高,投弃一个旧电视要支付500日元。我国城市家庭垃圾回收是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是要针对具体国情及具体城市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

参考文献:

[1]200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EB/OL].(2003-06-05)[2008-07-31]..

第2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关键词:沈阳市;生活垃圾;废弃物;物流系统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097-03

自20世纪科技革命以来,人类已经逐步掌握了大量的科学技术和物质财富,不断地迫使自然界竭尽所能地为人类服务。但与此同时,人们逐渐发现,在社会进程不断的物质代谢过程中,生活垃圾废弃物的产量正在以远远超过废物处理量的惊人速度持续积累。为创建“全国环境建设样板城”这一目标,沈阳市也同样面临着巨大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处理难题。本文以该城市为例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的解决方案及实施保障措施。

一、沈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沈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的运营现状

沈阳市作为沈阳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一个垃圾回收逆向物流体系,大体分为源头回收、物流运作和末端处理三个环节(如图1所示)。

1.源头回收环节

城市的居民、企业及单位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源头负责废弃物最初的收集工作,他们每天把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地堆放在固定的地点,再由城建局的环卫部门负责及时将这些暂时堆放储存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目前,环卫部门的垃圾收集车主要采用上门回收、路边收集两种方式回收。

在此环节除了环卫部门负责回收外,还活跃着另外一股力量――个体小贩收购,他们直接向居民回收易拉罐、书本、纸箱、木板、金属等能循环再利用的可回收性生活垃圾,然后再售往废品收购站以获取中间的经济利益。

2.物流运作环节

物流运作指环卫部门、个体小贩、废品收购站以及拾荒者等将已回收的废弃物从源头到垃圾转运站再到垃圾处理厂的一系列物流处理过程,包括废弃物的压缩、储存、倒装、运输等活动。

3.末端处理

经过前两环节后,城市生活垃圾便以进入了最终处理阶段。一部分可回收生活垃圾经废品收购站的处理实现循环再利用,再次进入城市消费中;剩下的绝大部分生活垃圾将在垃圾处理厂进行末端处理。经调研,沈阳市的垃圾处理厂采用的主要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由于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过于复杂以及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设施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沈阳市目前只有很小一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能够得到资源化利用。

(二)沈阳市废弃物流系统存在的问题剖析

随着沈阳市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废弃物流在社会生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废弃物物流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不仅有物质循环利用、能源转化,而且有价值的实现。就沈阳市目前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而言,着力点显然只停留在实现生活垃圾的空间转移和简单处理上,远没实现其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意义。

1.源头回收环节的不规范。沈阳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回收存在的最大弊病在于没做到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源头收集时便是一车车囊括所有类别的成分复杂的废弃物,直接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无法得到资源化处理的后果[1]。

2.流通中的衔接不连贯。在沈阳市目前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中,废弃物在从垃圾收集车到垃圾转运站再到垃圾处理厂的流动中无效环节过多,以致物流效率的下降,运输成本的上升。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亟待改进。随着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回收成分在垃圾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继续沿用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无疑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可以通过改进末端处理方式将城市生活垃圾用于再次利用、发电、堆肥,等等,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二、沈阳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改进方案

基于沈阳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废弃物资日益增多,同时面临环境样板城的建设目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流系统流程提出以下改进方案,如图2。

图2所示的沈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流程图能够解决目前沈阳市生活垃圾废物物流中存在的不足。它优化城市废物物流的整个流程,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源头进行分类,规划了整个系统的物流活动使之更科学合理、细致具体,并注重废弃物流新的传递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现了其社会价值以及生态环境效益。与沈阳市现有废弃物流系统相比,新系统就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与创新,其优势有如下几点。

(一)从垃圾源头分做起,为垃圾的“变废为宝”提供保证

本系统设计之初便将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作为切入点,将城市生活垃圾按其种类属性不同分为可回收垃圾、有毒垃圾、餐余垃圾和可焚烧垃圾四个类别,通过分类收集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倾倒现象,并能够根据四类生活垃圾的不同特点选用合理的处理方式,为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供保证。

(二)逆向物流运作专业、高效

该系统为逆向物流活动作了系统合理的规划,分工更加明确。在垃圾收集环节,根据每类的垃圾日产量不同采用不同的收集频率,如产量相对较小的有毒垃圾每星期收集一次,进而提高物流系统的效率;在垃圾中转处理环节,对垃圾进行压实、除臭、储存、转运等专业的物流处理;在清运环节,合理规划垃圾的收集地点、收集路线、垃圾中转站,保证了整个废弃物流流程的高效合理。

(三)建立城市废弃物流网络系统

废弃物流网络的建立结合了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城市废弃物流系统中的信息流进行了汇总,在市民、企业、政府之间起到沟通作用,协调各方关系,收集、整合、传递、分享各类旧物的有关信息。通过在沈阳市建立城市废弃物信息集中处理中心,全程跟踪、全面收集废弃物物流运作流程各个环节中的信息,并及时处理信息,保证废弃物流系统的高效运作。

(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该系统为不同种类的垃圾找到适合的市场出路,例如可燃性垃圾进行焚烧发电,来自生物的固体废物进行堆肥处理,一些废物残渣可用于铺路,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进行循环再利用等等,通过这些途径大大的提高了沈阳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打造了环境与经济的双赢局面。

三、沈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生活垃圾废弃物流政策体系,科学规划和布局垃圾处理节点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的改进,涉及到垃圾的源头分类、分类回收、分类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在其施行过程中政府必须起到主导作用。通过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及废弃物流政策体系,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从收运、中转到处置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并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合理布局垃圾的收集地点、收集路线、垃圾桶位置及垃圾中转站的选址,等等。

目前,沈阳市就城市生活垃圾也出台了相应地方法规及政策,如《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近期施行的“垃圾不落地”收集政策等。但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在于废弃物的管理并没那么细化、相应废弃物流政策不配套以及存在虽有法,但可依度不高的现象。

基于目前沈阳市垃圾的管理主要由各市环卫部门主营,垃圾清运处置过程的管理、监督、运行基本由一家完成,城市设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运输到最后综合处理系统,包括废弃物流结点规划布局、运输衔接、加工处理等,完善城市废弃物流相关法规及政策体系,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居民垃圾分类后的后续配套工作及时到位,保证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二)制定完善的废弃物源头分类体系和分类标准,严格执行分类制度

目前,沈阳市城市生活垃圾仍采用混合袋装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然而,垃圾分类收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不仅降低了垃圾处理成本,简化了垃圾处理工艺,省去了垃圾进场后预处理的步骤,而且提高了资源的回收利用率,节省了大量的资金,是实现垃圾综合处理和利用的前提,因此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废弃物源头分类体系和分类标准迫在眉睫。

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虽然颁布了一些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条例,但是大部分更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方面,极少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回收,垃圾分类技术和方法的不明确,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实施带来很大阻力。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的废弃物源头分类体系和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的不同类别作出清楚的界定,使市民明确每种垃圾的归类和投放去向。根据沈阳市生活垃圾特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将垃圾大致分为四类:可回收垃圾、有毒垃圾、餐余垃圾、可焚烧垃圾。

(三)加强垃圾分类收集配套设施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设施的建设

改进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照比现有废弃物回收系统在功能上更加完善,导致目前的垃圾收集设施及废弃物处理设备等都难以达到系统要求,因此加强垃圾分类收集配套设施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设施的建设势在必行。

1.分类垃圾箱

设计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配套的分类垃圾箱是实现垃圾源头分类的基本前提[2]。分类垃圾箱必须要有明确的标识说明其所投放的种类,可参照下表1进行设计[3]。

2.垃圾中转站设施设备

在废弃物流系统中垃圾中转站是最主要的物流结点,它连接着废弃物产生的源头和末端处置系统,主要功能在于对收集来的各类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地压实、除臭、分类储存、倒装、转运等物流处理,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实施限期枢纽功能的保证,也是整个废弃物流流程顺利衔接的保障。

3.资源化利用设备

目前,沈阳市老虎冲、大辛两大垃圾处理厂均以卫生填埋为主要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严重占用土地,而且每个垃圾填埋场都有一个使用年限的问题,长期累积必然会造成“垃圾围城”之恶果。例如,沈阳市苏家屯的老虎冲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为97.25公顷,使用年限为40年。因此综合考虑沈阳市的城市化进程及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可在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引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对其进行焚烧发电、堆肥等处理,以实现废弃物流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营造全民参与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垃圾分类意识

沈阳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流系统的顺利实施需要全体市民的参与配合,但由于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还需要政府大力倡导和积极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通过在学校开设专门的垃圾的分类与处理的相关课程,将生活垃圾细化分类从小抓起;通过电视媒体如插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将环保理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时刻提高全民的垃圾分类意识;还可以通过在报刊、杂志上设置专栏介绍有关垃圾分类回收、垃圾收集与处理的小常识等等,多管齐下营造全民参加的社会氛围[4]。

与此同时,在现有垃圾回收系统中,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人员在垃圾回收时,无论垃圾是否分类都将那些黑色的袋子集中在一起,然后回去进行处理。然而经过源头分类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必须要保证下一环节――收集和转运同样严格执行分类制度。因此,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人员环保意识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参考文献:

[1] 蔺晓娟.沈阳市生态小区生活垃圾资源化示范模式[J].环境保护科学,2009,35(1):58-60.

[2] 李修涛.城市垃圾与可持续发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4):88.

第3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Abstract: City life trash, is the inevitable important question, but how only then can process these inevitable home scrap, protects urban the environment, then has become the immediately hot spot topic. This article take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by our country city life garbage disposal existence's question, the simple discussion completes the city life garbage disposal the measure.

Key word:City; Home scrap; Processing; Measure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全球每年新增垃圾约为100多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成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对垃圾问题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则势必威胁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提高城市卫生质量,必须及时、妥善地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运与处理。我国目前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普遍存在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未形成一体化。已对环境造成了现实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已经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必须借助合理的管理体制,形成完整的综合治理系统,从而实现城社会、环境、经济的最佳配置,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逐年上升,近十年来,我国城市垃圾产量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垃圾累计积存量已达60多亿吨。人民生活迅速提高,我国城市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垃圾平均以每年8.98%的速度增长,且增长势头不减。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数量逐年增加,垃圾混合收集仍是大、中、小城市普遍采用的垃圾收运方式。垃圾收运设施仍不能适应城市迅速发展的需要。混合收集,加大了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垃圾机械化收运率比较低,手工操作较多,设备性能差。全国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方式中填埋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无害化程度低,焚烧甚微。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政企合一,尚未建立收费制度、垃圾治理资金缺口大,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机制。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不高,要在全市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更是困难重重。人们在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垃圾的现象依然普遍,公众尚未建立扔垃圾要花钱的观念,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阻力,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措施

(一)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各项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0%以上的公众把新闻媒介作为最主要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具有巨大的舆论作用,对于向公众进行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应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公众宣传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例如:在电视节目中播放公益广告,在街头或者上门发放关于垃圾处理等环保知识的宣传单或手册,多举办一些宣传教育活动如环保知识展览和专家讲座等。并且要坚持长期进行,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公众的思想觉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中小学生环境意识水平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环境意识水平有着长远的影响,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水平是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的基础工作。在中小学教育中要坚持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就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

(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应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垃圾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但仍需制订其他配套法规和专门法规落实细化,例如,关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还没有制订一部相关的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对于废旧电池等危险废弃物,也亟需制订专门的管理法规条例。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制订和完善具体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和标准,使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例如,河南省和西宁市在2009年分别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和《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为当地部门的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地方政府还要重视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制订一定的奖惩制度。在针对生活垃圾开展的管理工作中采取奖惩并举、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源头控制,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

目前我国解决垃圾问题的主要方式是末端处理。这种处理方式难以从根本上缓解垃圾处理的压力。一方面投资大、费用高,建设周期长,经济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往往会产生新的污染物,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对于垃圾问题要从末端处理转向源头管理,促进源头减量,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例如,限制过度包装,鼓励净菜上市等,都能在源头有效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同时,应积极提倡并广泛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可利用资源,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尽管目前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公司及个人对废旧物品进行回收;但由于这种废品回收只从经济目标出发,而不是从减少垃圾量,保护资源、环境出发,回收对象多为废旧报刊、金属等利润高的物质,而对废旧塑料、玻璃等的回收不重视,使得一些废品回收率较低。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预测,2010年我国塑料回收量有望超过1 000×104t,但回收率也不过是25%左右。可见,我国垃圾资源回收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和前景。尽管当前我国垃圾分类还存在较大困难,主要体现为公众积极性不高和分类处理困难,但作为一项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垃圾资源化手段,仍需努力实施。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的专门法规,引导并规范推进垃圾分类;其次,率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其他地区尽量实现可回收垃圾的分类回收,逐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

三、总结

通过源头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量。建立完善的资源回收体系,对那些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进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可再生利用资源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对于经过资源回收后剩余的生活垃圾,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运用循环经济的模式来治理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

参考文献:

[1]魏国忠.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近况及应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9).

第4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5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关键词:城市;资源垃圾;回收物流

中图分类号:F2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0-0174-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密度增大,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产品多样化趋势。被丢弃,被淘汰的物资越来越多。这些都加大了城市垃圾数量的急剧上升,对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很多城市的消化系统面临非常大的压力,该如何处理城市垃圾变成了一个有待解决的大问题。

海口市地处海南省北部,陆地面积2304.84平方公里,市区面积64.2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1.88万,户籍人口107.32万。海口于1926年12月9日建市,1950年4月23日解放。1988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海口市成为海南省省会。《2012年海口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告》显示,海口市区垃圾产生量为54万吨。因此,实施生活垃圾城市回收措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态环境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针对海口市回收城市生活垃圾的现状分析,提出了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物流的发展对策与建议。

一、生活垃圾对海口市环境的影响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直是城市管理者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缺乏已成为环境污染、制约社会发展的问题。如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安全卫生、技术可靠和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是政府公共职能一项重要的履行任务。

二、海口市生活垃圾回收物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物流

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物流的目标不同于一般的物流活动,一般的物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实现物流企业的盈利、满足顾客需求和扩大市场占有率等。这些目标是为了实现某一经济主体物质利益;回收物流的目标,在上述经济利益目标之外还追求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这一既具经济属性又有社会属性的环境效益目标。

(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过程中的问题

近年来,海口市的生活垃圾回收物流发展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海口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还较低,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管理,给资源回收带来了不利影响。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1)堆肥处置效率低、环境影响大

市区垃圾主要集中在城南填埋场处理,不利于市区垃圾物流组织,垃圾运输量大,运输成本高。(2)分类回收形势严峻:

目前海口市各城区回收的资源垃圾仍然还是混合收集这样便增大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城市生活废弃物混合收集,大量有害物质:如干电池未经分类直接进入废物,增大了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的难度。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降低了可用于堆肥的有机物资源化价值。还有生活废弃物分类后收集转运难、回收利用技术落后,也制约了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工作的顺利推行。(3)环卫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缺乏发展活力:目前,环卫管理体制集环卫管理和环卫作业为一体,环卫作业还没有形成市场化、企业化;作业主体和投资主体比较单一。市区环卫作业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情况,不利于实施统一的环境卫生政策与规划。

三、海口生活垃圾回收物流持续发展的趋势与对策

(一)海口市生活垃圾回收物流发展趋势

目前的回收物流体系将大量废旧品仅回收到掩埋或焚烧处理的终端,这样不但达不到重新利用的效果,也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反而对环境形成了很大的破坏。没有处理的大量废旧品占用大面积的山谷、沟壑和土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虽然也有一些城市按法规的要求,对废旧品进行了分类处理,但很难达到环保的要求。而在积极推行循环经济的西方发达国家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正朝着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向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海口市生活废弃物回收主要有两个渠道,即国有回收公司和个体回收。

(二)海口生活垃圾回收物流持续发展的对策

1.转变观念,树立全民参与意识

加强宣传工作,对居民进行绿色物流知识普及、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提倡全民参与到相关绿色活动中来,进行全民动员,树立文明新风,倡导绿色消费,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以及筷子,提高全民道德素养,治理生活垃圾,推进垃圾产业化,保护我们的家园,政府部门应该要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制度,建立社会评价体系,为全民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条件。

2.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规划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采取不同的措施:要建立家庭有害垃圾如废旧电池和日光灯管等分类收集系统。对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污染有重要意义。要根据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如进行堆肥和焚烧相结合,则要将有机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进行焚烧处理和填埋处理相结合,则要将可燃物和不可燃垃圾分类收集。

3.稳定再生资源市场的建立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企业化和市场化能够大幅度提高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因为企业化运作,最能降低成本,同时提高效率。由于垃圾回用行业的收益率低、回收期长,需要相应的、透明的、完善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来促进垃圾回收利用的企业化和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张锦瑞,牛福生.城市垃圾回收与资源化的研究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保护,2005.

[2]邱实,扬子.城市生活资源垃圾的回收物流[J].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6.

[3]宋金鹏,魏立峰.我国回收物流发展关键问题分析[J].物流技术,2008.

[4]庞建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与管理对策探讨[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7.

[5]杨凌,元方.我国城市垃圾管理现状和问题[J].再生资源研究,2007.

[6]赵由才.可持续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7]肖文.产品回收再利用物流网络的特征及其分类[J].物流技术,2004.

[8]徐玉梅,郭笃发.济南市生活垃圾现状及治理决策[J].环境卫生工程,2005.

[9]林晓东.垃圾收运系统绩效评估模型及其应用研究[Z].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第6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议;可持续发展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导致一系列问题:长期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地下水,城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并且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制约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垃圾问题,还城乡居民一个健康、洁净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1、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义

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学有效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②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加工处理,可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③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可以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会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还可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

2、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烧法焚烧法处理固体废物,具有减量化效果显著、无害化程度彻底等优点,焚烧处理早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的基本方法,同时在对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主要城市均已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许多小城镇、医院等,也建有相应的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装置。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回收体系也较为健全[1]。

2.2 卫生填埋法填埋是由传统的废物堆放和填地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经过长期的改良,废物填埋已经演变成一种系统而成熟的科学工程方法,即卫生填埋法。该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渗滤液及有害气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的污染,使整个填埋作业及废物稳定过程对公共卫生安全及环境均无危害的一种土地处置废物方法。与其他处理方法相比,卫生填埋法的主要优点是:①其一次性投资较低,运行也较为经济;②适应性广,对生活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均无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种相对完全、彻底的最终处置方法;④运行管理相对简单。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可通过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还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适宜的条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一系列放热分解反应,最终使有机物转化为简单而稳定的腐殖质过程,腐殖质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机营养物,能够解决土壤板结问题,并维持了自然界物质的良好循环,该方法具有工艺简单、处理成本小、实现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的优点,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类,否则会增加后期处理难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质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3.1 公众环保意识弱,垃圾分类收集难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习惯于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这种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质和一些危险废弃物,如废纸、塑料、易拉罐、废旧电池等,如果将这些物质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理,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增大了垃圾处理成本和后期处理难度。虽然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试点了“垃圾分类收集”,但由于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类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处理投资单一且不足由于垃圾处理作为城市公共事业,注重的是社会效益,不能很好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投资渠道窄,其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大,资金紧张,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的处理需求。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以及配套建设相对滞后,许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垃圾渗滤液、焚烧废气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处理,甚至无人问津。

3.3 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到位我国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难题,现有的管理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垃圾处理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减量、填埋、焚烧和分类回收在内的合理有效的综合性管理体系也势在必行。另外,相关管理制度奖罚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现有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重形式,走过场”,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无‘法落实。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尽早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资源和有害废弃物,减少二次污染,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源头管理,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②拓宽垃圾处理产业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了增强企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责任,投资者必须关注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出谋划策,不断改进企业的技术水平。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须洁身自好,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应该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认真执行,并且创新。③加紧完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不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工作监督的角度,都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5、结语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才能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要求多部门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利好固废行业,实现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力.浅谈固体废物的焚烧处理[J].科技传播,2011,68.

第7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8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理;管理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加快,人民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现今,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及生活带来的一系列困扰,据估计,到2020年全球的城市垃圾堆放量将达到60亿吨,而我国近几年的垃圾堆放量也已高达20亿吨。垃圾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环境,不仅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更加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因此人们需要对城市的生态系统做出可持续发展的反思与进一步的研究。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指在城市里生活的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及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固体废弃物,比如厨房垃圾、厕所垃圾、废品垃圾等等。城市居民社区产生的垃圾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垃圾已然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的一大顽疾。

近年来,随着城市垃圾问题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和重视,加之国家近几年实施的积极地财政政策,垃圾处理这一社会问题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和帮助。随着各项扶持政策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已逐渐形成并日渐发展。虽然垃圾处理模式已经在我国各大中小城市普遍开展来,但是这些模式和技术方式还都太传统,跟我国国情不太适应,问题处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对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都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1)垃圾焚烧现象普遍存在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垃圾焚烧技术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各大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垃圾焚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各大中小型垃圾焚烧厂普遍存在。众所周知,利用焚烧垃圾能够发电,可以有效将垃圾资源转化为热能,且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垃圾量,但对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倾向性问题还需要做出冷静的分析:依赖于较高的上网价;投资和运行成本高以及焚烧产生的飞灰未作妥善处理等。

(2)生物堆肥技术良莠不齐,一批国债项目成“垃圾项目”

很长时间以来,利用生活垃圾堆肥一直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之一,但因为没有市场销路、肥料质量差以及垃圾分选效率低等问题,效果并不好。主要原因,一是设备粗制、技术不成熟或是盲目引进;二是某些部门决策失误,监管不力。

(3)比例过大的填埋处理难以满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①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垃圾填埋气体会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现阶段能够对其进行资源利用的填埋场太少。②土地资源被大量占用和浪费,很多城市找不到合适的填埋场。③生活垃圾中存在很多可回收资源,但是大多数却被一埋了之,对资源是极大的浪费。④大部分的垃圾场都普遍存在垃圾渗沥液严重污染的问题。

(4)我国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模式较为落后

我国垃圾处理基本都是由政府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包办处理,其中有很严重的管理模式弊端,垃圾处理导致了各种城市环境问题的出现,比如环境污染,河水污染,土地污染等。经有关调查报告显示,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没有实现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而是一直沿用传统的混合收集处理的方式,使得垃圾处理衍生出各种社会问题。有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虽然已经做到垃圾分类收集,但是由于各因素的影响,使得分类收集实施不顺畅,导致了回收利用率不高。

二、城市垃圾处理的高效资源化发展

1、陈腐垃圾分选制肥设备

陈腐垃圾指堆放多年或埋场埋入的城市生活垃圾,也称为矿物垃圾。而陈腐垃圾处理设备是把陈腐垃圾自动分选分类处理的自动化机器。

在我国的大城市中陈腐垃圾非常多,陈腐垃圾量也特别大。陈腐垃圾还含有许多具有很强降解能力和生存力的微生物。此类微生物只要有合适的条件,完全可以用来降解废水中有机物,是一种性能优越的生物介质。

经过垃圾处理设备开采后处理的陈腐垃圾,能够获得50-60%的有机细料和10-15%的回收利用物品,有机细料也可以用于处理有机废水,同时也可以作为园林绿化的有机肥料,正好可以满足现阶段我国城市大规模绿植种植所需肥料的需求,还能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可回收物品经过适当处理后,可以出售给有关厂家再生利用,并且可以做土地再利用,这样能够将城市中大量陈腐垃圾转变为可利用的资源,造福社会,可以作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利用办法,值得推广应用。

2、垃圾排放低温磁化处理机

垃圾处理及可回收垃圾资源的再利用的关键步骤是垃圾分类,是否对垃圾进行分类也直接决定了生活垃圾能否实现高效资源化。按照不同的性质或成分,垃圾可分为废纸类、金属类、塑料类、玻璃类、易腐蚀垃圾类。此外少部分较大的易燃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需要另行收集,然后再根据垃圾性质或成分来进行细分,送到社区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把易腐垃圾归集到小区垃圾桶内。

结论

城市是具有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结构的人工化生态系统。在城市中,人类既是消费者又是城市物质能量的生产者,但更多的还是城市生态系统中“废物”的排放者。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居民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的提高及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和城市生态系统是否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人们必须要利用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尽最大可能将垃圾废物进行分解处理,使之能否最大限度的成为可回收和可利用的资源,尽可能的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来组成自己的行为,合理的开发资源,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相互之间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结构,才能顺利实现城乡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严小英.城市家庭厨余有机垃圾利用的可持续设计研究[D].湖南大学,2011年

第9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

[关键字]宝安区 生活垃圾 处理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24.3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64-1

伴随着城市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控制已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之一。如按照人均日产生1.0kg垃圾计算,每天将产生2万余吨生活垃圾,加上市政清扫垃圾,实际城市生活垃圾量将更加巨大。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处理这些垃圾,不仅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制约当地经济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更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

1宝安区生活垃圾的现状

宝安区是深圳市六个行政区之一,下辖10个街道办事处,随着经济的发展,宝安中心区(含新安、西乡2个街道办事处)的垃圾产量也在逐年增加,垃圾主要来源于城市居民、商业、外来流动人口及街道清扫等,其次是各种工业垃圾。以前宝安区中心区的生活垃圾是运到老虎坑垃圾综合处理园区集中处理的, 老虎坑垃圾处理园区距宝安中心区的平均距离为40km,由于运距较长,采用直接运输,收运车单台载重量少,收运车辆较多,致使大量小型垃圾收运车奔跑在宝安区中心区街道上,不仅二次污染较重,运输成本较高,而且造成交通堵塞,致使生活垃圾不能及时运往老虎坑处理园区,严重影响宝安区中心区的城市环境卫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以上诸多问题,在宝安中心区建设了大型垃圾转运站,并且对垃圾进行有效的分类回收。

2垃圾分类回收采取的对策

(1)垃圾分类回收分片分区,有步骤、渐进地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居民环境意识充分具备、政府部门集中领导、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方能实现。目前,深圳市环卫部门对生活垃圾仍采取混合收集的方式,其中的弊端已经日益显现出来,并且与深圳市的城市建设不相符。直接运输成本较高,而且并没有先进行分类收集,然后再转运的效果好。当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推进应结合当地实际的法规政策环境、居民环境要求和政府工作目标循序渐进,但是显然已成为当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2)采取道德和法律双管齐下的方针,来推动垃圾分类回收。

一方面要通过舆论导向来培养市民将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增强市民垃圾分类的责任意识;同时,通过宣传,使市民懂得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和垃圾分类的意义。城市垃圾管理是推进循环经济的前沿领域,应大力宣传城市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思想,提高市民、企业对城市垃圾源头减量化的认识,增强对产品生命周期的重视,从源头控制城市垃圾的产生,最小化全社会排出的总废物量。当市民把这种垃圾分类的行为当成一种习惯时,垃圾分类回收的工作就会进展顺利。另一方面要采用法律的手段,对一些不能够很好执行分类回收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来强制纠正,促使其养成正确的投放垃圾习惯。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一定会在全社会形成垃圾分类回收的良好氛围。

(3)加大对垃圾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效率

我国现有的垃圾分类方式制约垃圾的后续资源化。垃圾分类缺少目的性,有些城市只有简单的垃圾填埋,对一些有用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很少,使那些资源垃圾即使分类了,也没有市场。因此应当加大垃圾资源化的力度,特别是鼓励企业对自己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自己产品因使用后成为废品的回收工作,一方面可以回收原料,节约成本,促进企业循环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这种垃圾因乱扔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例如,电子产品企业,在产品失去其使用价值后,厂家可以回收其废品,在企业重新拆解回收其有用成分进行产品的再生产,此外也解决了垃圾流转过程中电子元件一些附加重金属的流失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大部分垃圾均是产品使用后的废品,或是包装垃圾,如何回收这种垃圾,使之重新回到生产领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体现。

(4)建立垃圾回收的信息网络系统,畅通垃圾的回收渠道。

垃圾具有时空相对性,某种物品对某地或某个时段来说是垃圾,但随着时空条件的改变,又变成被重新利用的资源或产品。在家庭装修的过程中,剩余的一些建材,包括一些瓷砖、板材、油漆,大部分被拉到垃圾堆中去,而这些建材有些对环境有很大的危害性。这些剩余的建筑材料如果在信息网络畅通的情况下,瓷砖又可以被重新用来装修一些简单的地面,比如说洗澡间、窗台;板材可以在打家具缺零时补整,剩余的油漆也可以被其他家装重新使用,这样剩余建材就会重新得到充分的利用,一方面节省了材料,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垃圾的产生。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常造成在家庭装修过程浪费大量的材料,同时也产生了不少不必要的垃圾。因此完善垃圾收集和利用网络,畅通垃圾的回收渠道势在必行,使垃圾通过这样的网络得到更好的收集,或重新利用,同时减少了有用产品成为废品的可能性,也减少了垃圾的流转环节。上海市实行了垃圾网上收购的新举措,这样就畅通了垃圾的回收渠道。

(5)完善垃圾分类的硬件和人员配制。

垃圾源头分类回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有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如分类容器、收集车、转运车、转运站、各种综合利用厂、焚烧厂、堆肥厂等。因此,合理配置垃圾分类回收的硬件设施,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回收中转站,完善垃圾的末端处理。

(6)垃圾分类回收应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垃圾是一种资源,垃圾分类回收也是一种产业。对一些可回收的资源垃圾,采取一定的收购价,市民通过垃圾的分类回收,也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同时这些从事垃圾回收的企业也可以获得不菲的经济收入,促进了垃圾分类回收的良性循环。因此,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回收有用的垃圾,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垃圾进行最终的填埋处理。

3结论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推广和普及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深圳市的环卫设施目前在专业技术和建设水平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是由于城市发展历程、城市发展环境以及环卫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努力的过程和已经取得的成绩,在城市中心建立了大型垃圾中转站;通过舆论导向来培养市民将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完善了垃圾分类的硬件和人员配制;建立垃圾回收的信息网络系统,畅通垃圾的回收渠道等。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