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基层 环境执法 难题 对策
环境执法是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县乡基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些环境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落实。
1 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的难题
1.1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群众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工作陷入被动。
1.2缺少技术规范
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方式的屡见不鲜。如:建筑工地噪声的超标排污费征收,有的县只征收夜间的,有的县白天、夜间都征收。
1.3环境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环境执法主体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如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划拨、关闭等,这使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面对环境违法行为常感到束手无策。在我国,行政级别高,意味着权限大,行政资源丰富。由于有这样的级别距离和权力限制,地方政府官员、环保执法人员跟他们连平等对话都做不到,更谈不上监管执法了。
1.4行政处罚不规范
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只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处罚委托程序不完善。
1.5环境执法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串通违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已经发生违风廉政建设的典型案件。
2 原因剖析
上述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有人为因素、体制因素,还有法律法规不完备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2.1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地方或单位领导环境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局部的眼前利益,认为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就是想收点钱,没有什么用。另外,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则性规定得多,实际操作性差,有些法律法规还相互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
2.2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的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县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增长缓慢,人民生活比较贫穷。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显政绩、出成绩,快速促进经济发展,不顾国家产业政策,撇开环保部门上项目,这些被贯以重点保护的明星企业,往往都是排污大户。
2.3环保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手段滞后
在地方上很多人认为环保部门是个好单位,进了大批非专业人员,相当一部分人根本不懂环保法律法规,有些人素质差,吃、拿、卡、要,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者形象。同时,因县级环保部门大部分经费紧张,没有必要的执法装备,有的至今无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跟不上。另外,执法的基础工作监测站建设不健全,制约了环境执法。
2.4环境执法机制不健全,环境执法程序不完善
环境执法本身既是执法过程,也是一个环保技术的应用过程,需要环境监测来判断,环境监理来调查,环境法制来处理,环境稽查来执行。但在实际中,机构不健全,又没有明确职责,没有行政执法责任制,干错了不追究,不干也不追究。环境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该监测的不监测,现场勘察无记录,造成环保执法无据可查。
3 破解难题的对策
3.1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一是要定期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环境标准、环境政策、执法程序、工作准则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通过奖勤罚懒,扬优抑劣,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弄虚作假,的执法人员,要建立处罚和退出机制。
3.2加强环境执法力量,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机制与制度,构建完善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量,提高公众参与度。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重点污染源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制度。实行企业年度环境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3.3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逐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执法手段,尽快修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增强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境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条款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完善确立既罚单位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主体的地位,赋予环保部门关停、查封、扣押、没收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填补有些领域的法律空白,增强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高企业守法收益。采取经济激励手段,对守法企业进行政策支持扶持。理顺执法体系,加强环境稽查,建立刚性的环保警察制度,逐步建立中国的环保警察队伍。
3.4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与权限,避免上下级之间职能交叉重叠或管理空白,杜绝遇事推诿或越俎代庖的情况出现。二要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加强检查深度,彻底解决排污单位故意闲置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现象,使现场监察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现场监督监察质量,为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要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单一检查的方式,争取人大、政协、政府的支持,联合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重点解决一些执法老大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保执法;法律路径;管理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这不仅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考验着我们如何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快速、有效、健康的发展经济。虽然环保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环保执法的力量和力度也在不断增强,但我国环境资源的保护仍旧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 环境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环保工作是否能有效进行,执法力是其关键。执法力不仅是执行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方针政策能够贯彻落实的必要环节。虽然我国环境立法迅速发展,但环境问题仍旧日益凸显,环境立法与环境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执行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1.1 环境执法疲软
环境执行疲软首先表现为执法受阻。环保部门虽然有环境执法的职责和责任,但在日长环境执法中,经常会碰到被检查方以厂里规定、地方政策规定等位借口拒绝检查。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许多检查人员都被拒之门外或是错过了最佳执法的有利时机、其次就是处罚、整顿执行未果。虽然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开出了处罚决定书或整顿通知书,但不少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罚拒不执行,企业因违法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无法落实。最后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虽然我国环保法律政策不断迅速发展,但是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使得这些法律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不能很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1.2 环保执法不规范
在日常执法中,个别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环保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保持执法过程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的主观性、随意性。执法程序的不规范容易造成执法的不规范,形成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或是包庇相对人的不法侵犯。
1.3 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环保执法本应是政府执行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的工作[1],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利益,对环境问题视而不见,甚至放任自流,不惜以牺牲全局和长期资源和环境利益来追求短期和局部利益[2],从而对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进行干扰,也使得个别污染企业有恃无恐,加大了环境执法困难。
2. 环保执行不力的成因分析
面对环保执行力疲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点:
1)法律障碍,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多,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仅规定了违法行为而未规定法律责任,这使得环保部门在面对一些企业违法行为时往往难查处、难执行 [3]。
2)环保部门执行资源短缺,行政执行能力能否有效执行,执行资源是否充足是其关键,充足的执行资源是其实现的重要保障,但在我国许多的环境执法基层中,经费保障、技术支持等物质资源的短缺和信息资源的不足现象严重,使得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3)执法环境有待优化,对公众参与的渠道、机制、方式等应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丰富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理应有权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程度低、参与形式也非常有限。
4)执行主体能力不足,执法力量薄弱,我国的环保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环保自身建设滞后的问题严重。
5)环保执法的体制困境与执法中的利益博弈,执法部门之间协作、沟通渠道不畅与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导致环保事务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3. 提升我国环保执行力的政策、法律和管理路径
环境生态问题不仅仅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面对当前环保执法疲软、环保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形势,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法律和管理路径方面来探讨环保部门的执行力的提升路径选择,从而提升我国环保执法的力度和强度。
3.1 提升我国环保执行力的政策路径
想要提升我国环保执行力的政策路径,一方面需要发挥环境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来引导和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必将对各方主体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具体可采取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低息贷款、环保拨款、环境标志、环保补助、押金、加速折旧等。通过政策的引导和相应的措施来降低相对人的环保成本,增强相对人的环境自我管理意愿,提高相对人的环境事务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应建立环境治理成本分摊和经济补偿机制。环境污染本身的特点是影响范围大、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在明确污染者的个体责任的同时,应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突出区域、地区间的社会责任,调整我国单一的经济补偿机制和补偿水平。
3.2 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
环境行政强制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面对我国环保执法当前所面临的执法受阻、处罚结果未果等问题,我国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应确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赋予环境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改变执法手段软弱无力的现状。
3.3 提升我国环保执行力的管理途径
通过优化组织架构、完善执行流程、优化执行资源、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设环境管理绩效考核与环保行政问责制和构建府际协作机制来全面提升我国环保执行力的管理途径,使我国环保执行力不仅在政策、法律上有保障,还在管理上有依靠,从而真正改变当前环保执行力疲软的形势。
3.4 加强政府及全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是解决环境政策执行力的关键,要从根本上转变社会环境观念,尤其是政府观念的转变尤为重要。要梳理正确的环境观念,在社会发展中追求GDP增长的同时,更要兼顾环境和谐的促进。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放在政府政绩考核同等重要的地位。
4.结语
环境保护问题仍旧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环保执行力的有效保障,是确保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环境保护执行力的提升,不仅需要政策、法律的保障,也需要管理的革新,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与配合。
参考文献
1. 陈厚龙:“基层环保执行力建设的探索与思考”,《改革与战略》,2007 年第 4 期。
2. 周叔莲、刘戒骄:“怎样解决我国工业发展的资源环境问题”,《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4期。
3.董学宇:“环保执行力的低效困境与改善路径”,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3月。
4. 徐珂:《政府执行力》,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学行政执法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1.1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不足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设备力量和人员力量却明显不能满足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需求。与此同时,由于用以环境执法工作的资金不足,环境执法的装备设施相对落后,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丢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工作效率极为低下。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是一项科学且系统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和法律方面,也涉及到其他众多领域。想要做好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管理人员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能够掌握与之相关的多门学科,能够通过自主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的总体素质。目前,基层性质单位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依旧偏低,难以达到保证执法管理工作的要求。除此之外,有些管理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也偏低,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利益的影响,执法不严,对于有些污染环境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重破坏了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威严。
1.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责不明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采用的是分层次分对象的多部门协调管理的模式,针对不同的对象,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进行环境保护的管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对于污染严重的问题有责任及时进行处理。针对一些覆盖范围较大的行业,如海洋、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和其他基础工程等,要设立相关的部门专门管理其环境问题。但是由于涉及对象太多,相关部门在执法时往往弄不清楚自己管辖的对象,也不知道自己的执法权力有多大,使得执法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各部门权力分散,执法尺度不一,使得环境保护工作一片混乱。
2、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完善的对策及措施
2.1健全环境保护的执法机构
想要健全环境保护的执法机构,首要的就是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中必须设置独立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赋予其独立的环境保护执法权,按照工作需要拨给足够的执法经费。同时,建立一支专业的环境保护执法专业队伍,采取个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录用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禁得起考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基本业务培训,定期对其灌输法律意识,推动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严厉打击私下给企业污染问题“开绿灯“的行为,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实际演练,切实提高他们在进行环境执法管理时的工作效率。除了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外,相关部门还要配备好完整的环境监测仪器和分析设备,提高执法人员在监管时现场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实物证据。
2.2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的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3处理好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如果针对同一污染问题,出现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导致执法权力分散时,各个部门之间应通力合作,在各自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各司其职,做好执法工作。
2.4简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流程
现行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责不统一,且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最初处罚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权的威慑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现象,建议增加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的条文或内容,真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一方环境安全的权力。
3、结束语
动员会结束后,三项活动将按各自实施方案(意见)同时交叉进行,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抓突出问题,抓薄弱环节,抓重点,抓关键,以提高检查实效。
(一)突出检点。对《条例》的检查,要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界线标志的设置情况;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情况;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网箱养殖及旅游发展情况;四是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水质定期监测情况及相应的防止污染方案制定情况;五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助、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对农村地区环保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地区的小企业环保设施配置情况及环保投入情况;明令禁止的污染企业是否存在向农村转移的现象;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土”以及小化工、小选厂、小冶炼等环境污染严重企业是否有死灰复燃的现象;排污不达标的企业的处理情况。对*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跟踪督查,要重点放在对无特殊因素、治理进度比较缓慢的企业以及不依法启动治理排污工作的企业。总之,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并影响全局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的突破口,抓住不放。
(二)强化宣传教育。一次检查活动很难把执法中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但可以对干部群众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贯穿于执法检查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强化众多企业经营者的遵法守法观念。
(三)务求整改到位。这次环保执法检查必然涉及到环保违法案件的处理,各地、各部门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整改条件成熟状况,认真组织整改,对整改条件成熟的,要做到马上就改,对一时无法实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分步整改。对在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环节中发现以及人民群众举报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回复办理结果。对《条例》的检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适当时机把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再做一次报告。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保证执法检查扎实进行
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检查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与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且在新闻媒体上执法检查公告和电话,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对检查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若干执法检查组分赴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对污染向农村转移问题,要逐个村庄拉网排查,把存在的问题彻底排查清楚。
二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一是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到检查的各个环节;二是人大代表主动对附近的监督项目参与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人大代表广泛利用网络、电话、直接接访等途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跟踪宣传报道,既报道好的典型和经验,又对违法行为公开曝光,鼓励群众参与到执法检查活动中来。
同志们,今年组织人大代表对环保工作开展执法大检查,既是市人大常委会20*年的工作要点的安排,又是市委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重要工作。希望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抓好整改,把这次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充分认识这次环保执法检查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2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宣传贯彻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转。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市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各类污染物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多,生态压力进一步增大,环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问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污染治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必须在下大力气抓经济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工作,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关爱人的生命、珍视人的健康,我们大力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果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丰富了,而人喝的是受到污染的水、呼吸的是受到污染的空气,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那么这种发展就没什么意义。20*年,我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天,但优秀天数仅17天,空气质量在全省18个市中排名倒数第二,城市大气环境中的的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仍然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个别重点工业区域更是突出。另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也未完成省定目标。*水库是我市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取水地,但从*水库及上游伊河两岸的环保现状来看,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还没有得到根本扼制,尾矿的处理还不到位,农药、化肥、网箱养殖及有机物造成的污染依然存在,库区旅游业带来的污染同样不可忽视,截至目前,库区的二级保护区内还有6家宾馆不能达标排放,还有部分旅游、房产项目待批、待建。再加上两岸部分入河排污口未经审批、分布不合理,*、*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不到位、收水率低等问题,沿岸仍有不少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伊河。这些污染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威胁到了*水库的水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现象依然存在,规模化畜、禽业的发展,村镇工业企业的发展都对农村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此外,被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土企业”以及小化工、小选厂等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在农村地区存在死灰复燃的迹象,农村环境存在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从以上情况看,处理不好城市、农村的环保工作,就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谈不上以人为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更好更快地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避免这些问题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 问题 原因 措施
一、引言
目前,臭氧层破坏,物种濒危等各种自然灾害已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当这些环境污染问题触动了老百姓生存的底线时,环境即爆发。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使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
二、我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但受经济条件和各种因素的限制,依然存在不尽如意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滞后。先污染,后治理。在环境污染第一时间或者空前状态没有得到及时的有效的防治,扩大了污染的范围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执法不能跟进环境的发展。
2、行政执法密集于城市,乡镇执法力度弱。目前,环境污染逐渐转向农村或者偏远的山区。主要是因为城市执法监管力度大,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较少,偏远的山区亦不利于有效地开展执法,执法力度弱。
3、在公共地区的污染,行政相对人难以确定。因处于公共地段,人人享有环境权,且公共地段污染常见、主体流动性强。污染的出现并不能随之产生准确的违法相对人。
4、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在涉及因环境问题而查处的案件中,大部分执法人员不重视执法程序,轻视过程,片面强调处罚结果,简化执法程序。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其深刻的根源。
1、法律、法规、规章矛盾冲突,不协调
在已生效的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在环境行政执法时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①
2、法律法规滞后,且立法过于原则和粗略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的污染出现对应的新型的保护方法在法律中尚未得到体现。出现诸多法律真空地带,如对有毒化学品及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等方面。而对生态和资源保护方面至今尚欠缺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调整。在行政执法的程序上,规定也较少,不全面细致。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3、执法主体权责不明、执法力度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有权行使环境管理权的部门众多。在实践中,具体部门该分管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限等问题没有确切的规定。执法职责范围不明确,出现责任之时,各部门又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实效。
我国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利受法律约束,不能像工商、税务等部门那样拥有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手段。没有强大的法律授权,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4、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
环境保护与地方保护是在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突出的一组矛盾,“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②打着保护发展的雨伞保护污染,放纵环境违法行为,轻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干扰环境行政执法。
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1、修订法律,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
立法应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治理为主的“末端控制”转向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控制”模式。发挥环境保护法的预防作用。
填补事关国计民生的环境单行立法空白,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使环保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环境纠纷处理、行政管理等制度化、程序化,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环境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现阶段已有的法律法规要具体到细节上,避免出现有法难依的局面,同时限制执法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
2、建立系统的环保链,实行独立的环境监督
建立一条统归中央,分设到地方的环保部门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上级部门负责任免执法人员,由法律给予独立的监督权力,使其执法人员的配置不受地方行政领导任免,排除行政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③最大限度地统一执法主体。
环保链条中,可设不同的职能部门,分管环保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相应的救济。各个部门权责不一,但整条环保链条是可独立的行使环境行政执法,并独立的监督执法。
3、加大执法力度,重视非政府性民间组织的作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可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不具有环境行政执法的直接强制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遇到突发性的污染事故时,若一步步按照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做出强制措施,易耽误最佳时机,不利于环境的保护,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赋予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从而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
我国环保民间组织起步晚、活动范围窄,仍处于自发性环保组织阶段,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其充分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监督,但其是环境资源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活跃力量。应重视这一团体的作用。
4、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应融入第三人
我国对污染环境的行政行为提讼的原告范围仅局限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参与人,第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第三人列入环境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将扩大环境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促进了公民诉讼制度的完善。
注释
①马骥聪.环境保护学墓本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②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
③武从斌.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行政与法,2003,(4).
参考文献
[1]刘炳路.中国环保资金困局:执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新京报,2005 03 06.
[2]张澍.法治环境中行政执法的法理要求.社会科学战线,2009.1.
[3]蔡守秋.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法商研究.1998,3.
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开展畜禽污染整治,有效减轻面源污染;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重金属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建设生态县和推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粘土砖厂、工业园区内各企业是否组织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落实解决闽鑫钢铁有限公司落后产能淘汰问题;是否制定控制总量消费、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完成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
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南鹰电源有限公司、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电池产业、环保型砖厂等企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江流域重污染行业和紫阳石板材行业专项整治。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的基础上,加大对位于江流域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一律关停并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县紫阳乡石板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石板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乡镇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
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印发)、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注。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上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中旬组织对本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0月底前组织对我县环保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前些天村边合义渠的河水不知什么原因一夜之间变成了蓝绿色。”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田家庄村村民老尹说,近日陆续有人对河道内的污水进行投药治理,河水颜色才逐渐恢复正常。
经初步判定,河道内河水变蓝为企业偷排污水所致。环保高压之下,为何仍有企业顶风作案?
河水一夜变蓝
“合义渠污染之前水比较清澈,河里还有鱼。”55岁的老尹告诉本刊记者。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在对合义渠展开治理行动
本刊记者从广宗县委、县政府了解到,合义渠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兴修水利时,广宗县合义村等周边村庄开挖的一条水渠。前些年一直干涸,2016年当地水务部门修复这条水渠,通过南水北调工程协调引水,合义渠才有水。
老尹所在的田家庄村距离合义渠仅50米远。平时老尹经常去水渠周边转转。“5月20日前后,路过合义渠时发现,河水一夜之间竟变成了蓝绿色。”
“当时感觉或许是哪家企业偷排污水导致,希望有关部门赶紧处理,别污染地下水。”老尹说。
广宗县副县长徐军岭介绍,相关部门一边安排对污染河水开展治理,一边安排对污染原因开展调查,并采取措施对河道内污染河水进行控制,防止污染蔓延。
“前几天开始看见县里来人,并用竹筏往河里面投东西,连续投了有四五天,现在水颜色逐渐恢复正常。”老尹说。
初步判定系偷排污水所致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广宗县分局局长刘玉晓表示,合义渠污染河段为广宗县田家庄村至路家屯村河段,全长约1200米。现场排查并取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锌、总磷全部超标。初步判定,河道内河水变蓝为企业偷排污水所致。
本刊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污染河段有3家涉水企业,3家企业均装有污水处理设备,有可能是相关企业没有启用污水处理设备污水直排所致,也不排除其他企业向河渠倾倒污染物的可能。
刘玉晓表示,已委托石家庄源生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河水污染情r进行勘察,制订治理方案。5月29日开始对河道内污水进行治理工作,利用船只采取人工投药的方式,分别对河水进行中和、絮凝以及污染物消除。目前,已经投放各类药剂20余吨,河水有明显改善。但治理过后的区域因底泥返溶,还有返浑现象。针对污染原因,广宗县公安部门已经立案,案件正在侦破中。
一些企业仍顶风作案
2017年4月,环保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从4月初督查组进驻到位,到5月17日,督查组共督查11674家企业(单位),发现7909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67.75%。
督查中也暴露出企业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在问题企业中,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有724个。如督查组在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检查发现,该县友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脱硫设施停运,企业产生的烟气未经脱硫设施处理,全部从窑顶旁路排放。
在环保高压和中央环保督查之下,为何仍有企业顶风作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企业环保治理成本较高,一些环保意识不到位的企业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因此,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排除设备原因,但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导致的。
基层干部表示,在中央和各地环保督查渐成常态背景下,政府和企业都有了压力和危机,在环保理念上已有了大幅转变,但确实仍有一些企业顶风非法排污、暴力抗法。
4月17日,环境保护部第九督查组人员对邢台市任县双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后却被抢夺。一位被抽调参与本轮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的邢台环境执法人员表示,参与这轮督查,发现很多问题还是实际存在的,环保压力仍须传导,一些问题以往不受重视、被忽视的,需要进一步重视和解决。
该环境执法人员表示,希望通过督查,尽快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各部门责任,形成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氛围,让违法排污无处遁行。
关键词:渤海湾溢油;海洋环境执法;海洋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76-02
2011年6月4日,山东半岛北部渤海上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给周边海产养殖等渔业经济和渔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2012年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宣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和解结案。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计支付16.83亿元,用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渤海环境保护。至此,经过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官方索赔,包括之前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及中海油行政调解后达成的13.5亿元渔业赔偿与资源修复在内,两家公司总计为溢油事故支付了30.33亿元人民币的赔偿和补偿款[1]。然而,与墨西哥湾英国石油公司溢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相比,渤海湾溢油事件的进展却显得异常缓慢,获赔数额也相当有限,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下面,笔者拟就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问题略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事件回顾
2011年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公司报告,称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直到7月5日,国家海洋局才首次就渤海溢油事件召开新闻会,正式披露溢油事故事实。海洋局海洋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认定康菲公司为事故责任方,对康菲公司罚款20万元,此时,离事故发现已经过了一个多月。7月13日,国家海洋局才责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两个出事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而溢油面积却一直不断地在扩大。7月28日,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公司“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责令其在8月31日前彻底封堵溢油点。但是,康菲公司没有兑现“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的承诺。8月31日,就在国家海洋局要求完成“两个彻底”的截止日期这一天,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报告,表示已经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完成了“两个彻底”。然而,国家海洋局第二天即认定,康菲公司“两个彻底”没有完成,从而下达了蓬莱19-3油田全面停产的通知,责任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
自事故发生开始,渤海湾溢油事故已告一段落。其间,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对康菲公司下达过限期治理的决定,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甚至责令“三停”(停注、停钻和停产),但终究不能使溢油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可以看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明显“偏软”,不能有效阻止溢油产生的二次污染。同时,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只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处理依此进行处罚,不仅不能对渔民渔业资源和国家海洋生态损害进行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反而是对康菲公司的一种纵容。因此,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在这样一起污染事故面前显得十分的无力和无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问题进行深刻反思。
二、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概况及其缺陷
(一)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概况
海洋环境执法是指相关的海洋环境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执行该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一种行政活动。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2]。可以看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权,是按照区域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划分到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5个部门共同行使的,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成了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系。
(二)缺陷不足
1.执法力量分散
如前所述,目前至少有五个部门有相应的海洋环境执法权,再加上中央和地方的区分,执法体系显得十分复杂。而且海洋、海事、渔政部门还建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海洋环境管理职权。由此,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格局,造成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而环保部门却常常难以出海执法,更不能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因此,缺少统一的海洋环境执法,各个部门互不统属、各自为政,容易造成重复建设,执法资源的浪费等情况,信息难以集中,诱发执法冲突,故而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如关于海洋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海洋环境监测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向国家环保部门提供数据,”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却一直未向环保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国家环保部又开始建设自己的海洋监测站点,导致目前我国拥有两套海洋环境监测网络,而双方监测数据常常不统一,重复建设造成了巨大浪费[3]。在渤海湾溢油事件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从一开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到环保部、渔政部等先后加入到污染事故处置当中,事故处理进展异常缓慢。由于各执法队伍互不统属,部门之间缺少协调和沟通,不仅造成重复执法,导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也使得海洋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低下、能力不强。
2.执法依据过时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主要依据是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85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中所规定的最重的处罚。该法于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当时制定的处罚标准显然已经十分落后于经济发展了,且后续的修改也未能改变这一过低的处罚限额。20万元的罚款,对于像康菲公司这样的跨国石油公司来说太低,根本无任何威慑力可言。对比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由于奥巴马政府的支持,英国石油公司对溢油事件损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除了赔偿墨西哥湾灾民1亿美元,并接受美国政府200亿美元的处罚,同时,还专门成立了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对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受害者进行赔偿。所以,与英国石油公司赔付的400亿美元相比,规定的20万元罚款实在不值一提。故过低的处罚标准,造成污染损害责任者的违法成本太低,无法对污染损害责任者形成威慑,也是间接造成此次污染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执法权限过低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限,应当由相关的法律严格授权。纵观我国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授予海洋环境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权。故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只能局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常规手段,而不具备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所具有的冻结、查封、扣押、强制划拨、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更无法像公安机关那样可以对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4]。这是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权限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限制了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不利于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处理中,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即责令康菲公司停止出事平台生产作业,并要求康菲公司完成“两个彻底”,然而直到8月31日,康菲公司仍没有完成,反而以各种谎言搪塞。国家海洋局因此才责令康菲公司“三停”。纵观整个执法过程,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只是类比适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限期治理和第39条规定的限期治理责任(包括罚款,停业和关闭三种处罚方式)。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此种执法被戏称为“口头执法”,公众普遍认为执法的措施“偏软”,不能有效地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执法权限过低也是我国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
三、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建议
渤海湾溢油事件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巨大漏洞,因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刻不容缓。为了有效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统一海洋环境执法力量
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较分散,总体上还比较弱,难以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需要。如何解决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统一交由某个部门统筹管理,并组建相应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5个部门中,除环保部外,其他部门都是一职多能,且在行业管理的模式下都有自己的归属行业,存在自己的部门利益。故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交由其四个中的任一部门负责都难免受到行业利益的影响,以致不利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环保部又缺少一个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不能有效地进行海洋环境执法。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在环保部下设专门的海洋环保局,将另外4个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权限全部移交海洋环保局行使,由该局全权负责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强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建设,整合海监、海事以及渔政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建立一支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全面负责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工作,并交由海洋环保局直接领导。这样就可以彻底根除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罚款幅度为“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相对于污染损害责任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及其所获得的巨大利益而言,这点惩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经验,在责令《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违法者限期治理期间,同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治理措施无效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额是一百万,鉴于海洋污染的特殊性,可以将最高罚款数额提高到一百万、两百万甚至几千万[5]。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将罚款额的最高额提高到损失数额的30%,并且不规定限额,甚至可以借鉴国外按照违法次数、违法时间来累计计算罚款的制度。此外,对于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甚至可以依据《刑法》第338条追究污染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改革海洋环境执法权限
如前所述,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权限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法权。要解决此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设计:一是通过修改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形式授予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权,使其在处理违法行为以及收集违法证据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这是因为我国海域辽阔,且海上情况易受海上天气、交通等因素的影响而复杂多变,加上船舶的流动性,有时候案件还涉外等等,导致难以收集和固定违法证据。因此,扩大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能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升其执法的效果;二是在我国海洋环保机关长期派驻公安海警人员,与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海洋环境执法,以便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由海警提供协助[6]。比较而言,前种设计更为合理,便于节约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有利于高效、集约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徐沛宇,康菲和中海油合计为渤海溢油事故赔偿30.33亿[EB/OL].[2014-09-08]http://.cn/roll/201205
02/020711962616.shtml.
[2]王灿发,黄婧.康菲溢油事故:反思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机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1(12):39.
[3]马英杰,董莹莹.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对策[J].海洋科学,2007(12):17.
[4]王超锋.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