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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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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第1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石灰岩采石场 监测 治理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任务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依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各石灰岩采石场均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 矿山基本情况

设计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主要参数为:开采标高:+152m~+100m;安全平台宽度12m;最小工作台阶宽度:≥25m;最终台阶坡面角:70°;分层台阶高10m;采矿场最终边坡角:54°;开采顺序: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进行开采;产品方案:建筑石灰岩碎石。

3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

本矿区面积0.1km2,年采矿石5万吨/年,属小型矿山。区内无居民居住、无小型水利、电力工程及其他较重要建筑设施,无重要水源地及旅游景区,破坏土地类型为裸地,属一般区。评估区地形地貌单一,地形坡度一般30°~50°,相对高差约56m,地质构造较简单,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采矿场矿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与区域含水层或地表水联系不密切,现状地质灾害中等发育,本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故确定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为三级。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次重点防治区(B):分布于采矿场(含表土堆放场、堆矿场)、办公区及炸药库,面积6.5hm2。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严重区。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加剧和遭受危岩崩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引发和遭受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预测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矿山开采将山体变为平地,矿区周边形成多级台阶,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或破坏程度较严重;矿山破坏总面积为6.5hm2,所破坏的土地地类为裸地,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建议矿山开采过程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级放坡开采,对形成的危岩体及时地进行清除,整个开采期内对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进行防治、监测,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复绿。

一般防治区(C):分布于次重点防治区外的影响区,面积8.3hm2。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和遭受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对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程度较轻。总体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轻,整个开采期内采取巡视监测措施即可。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是通过采取一定的保护及治理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有效遏制水土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矿山开采中,及时对危岩、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治与治理,及时清理危岩体,确保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对收集的表土集中堆放管理,及时进行生态、工程治理,恢复植被;对危岩崩塌、岩溶地面塌陷、泥石流进行监测;采矿结束后,种植爬山虎、撒草籽等进行植被复绿,绿化和重建矿山环境。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第一阶段(生产期):矿山服务年限为10年。首先对拟破坏和已破坏土地进行表土收集,在表土堆放场周围采用编织袋挡墙进行防护,表面撒草。在整个矿山营运过程中,对采矿场表面松动浮石及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对不稳定的边坡(崩塌)进行监测。

第二阶段(开采结束后):对采矿场边坡进行修整、在边坡台阶上砌种植槽,对采矿场平地进行平整场地,运土、覆土,种草、爬山虎等,工期约1年。

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本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由于岩体节理裂隙发育,将岩体切割成块体,采矿场边坡存在不稳定危岩体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为露天采矿场的边坡、地形地貌,监测内容为不稳定的危岩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崩塌:巡视观测。雨季尤其是持续降雨或大暴雨时每天或雨后一次加密巡视观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全站仪人工实地测量,测量精度不小于1:500。

8 生物化学治理工程

种植爬山虎:最好选择在3-5月,土壤墒情较好时进行种植。在采矿场台阶上,采用矿区拆除临时构筑物的废砖来浆砌种植槽,底宽和深均为30cm,砌石厚度为30cm,槽内填满表土,在每个种植槽内种植2排爬山虎,密度为2枝/m,剖面如下图。

种植剖面示意图(单位:m)种植槽纵断面示意图(单位:m)

撒播草籽:采矿结束后对采矿场平地进行覆土,覆土厚度约0.3m,在适当的季节撒草籽,用来固结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环境。矿山覆土来自开采过程中收集的表土。

9 结论与建议

结论:本矿山评估区重要程度属一般区,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评估精度为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资金由业主自筹,估算动态资金约为198000元,其中静态经费142000元,涨价预备56000元。

建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业活动密不可分,在进行矿山开采时,必须加强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开采过程中,首先对山体上方不稳定的危岩体进行清除,同时应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同步进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加强和开展矿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要求有专人负责此项的日常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专人监测,出现隐患要及时清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GB45/T701-2010);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第2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3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湖南省矿业活动已引发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全省共有1110个矿山引发地面变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1563处;全省矿山抽排地下水形成的降落漏斗范围1005km2,最大下降深达600m;湖南省矿山地质灾害与地下水系统破坏危害巨大,已造成322人死亡,1700余处井泉干枯,近1000公顷水田变旱地,896个村上百万人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如宁乡煤炭坝煤矿区抽排地下水达10954万m3/a,强排地下水引发岩溶塌陷(坑群)398处,破坏农田157公顷,损毁房屋22996间,造成2人死亡及大量井泉干枯,直接经济损失约2.5亿元。湖南省矿山废渣、废水排放量大,废渣年排放量5048万吨,累计堆存量61068万吨,废水年排放量66376万m3;矿山废渣、废水中重金属、卤化物、S―2、CN―、悬浮物等含量高,矿山环境污染严重,已污染河溪1138km,污染土地8153公顷。据郴州地区环保部门资料,有色金属矿区47份土壤样品中As、Pb、Cd含量分别是对照区15份样品的4、3、14倍;宜章长城岭铅锌锑多金属矿区矿坑水、选矿废水、废渣淋滤水中锑浓度为1.211~5.197mg/l,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超标242~1039倍。全省矿业活动对土壤植被破坏严重,占用及破坏土地20812公顷,其中农田1717公顷,旱土1990公顷,林地11204公顷,草地1338公顷。

治理现状

多年来,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将矿山环境保护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矿山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做保障、加强矿山环境管理为手段、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为措施,取得较好成效。

在法制建设方面,先后制定了一个地方法规、一个规范性文件、一个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即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8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等。这些法规、文件的实施,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了较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在管理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从2003年起,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开展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所有矿山均需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没有编制方案或者评估结果不适宜开采的矿山不予发证。评估制度的建立对规范矿山开发建设,合理设置采矿权,维护矿区群众权益,保护矿山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大力推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湖南省备用金制度监管到位,已覆盖省内全矿种、全矿山。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缴存备用金21亿元。备用金制度的实施,不仅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也增强了矿业权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有867个矿山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共投入治理资金近10亿元,有效保护了矿山环境。

此外,还全面部署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在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基础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0]204号),确定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法、监测网络、监测制度。使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走向规范化、常态化。

全省有2400多个矿山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累计投入恢复治理资金23亿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投入治理资金13余亿元,矿山自筹治理资金近10亿元。全省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面积1500公顷,治理率26%,矿山废渣年综合利用率46%,矿山废水综合利用率12%、处理率31%。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主要实施了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工程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矿山环境调查和监测方面,一是2007年~2010年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下,对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7328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本查明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系统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初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并在冷水江锡矿山锑矿区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矿山环境治理方面,一是开展了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正在实施的有冷水江市、耒阳市、资兴市,时间为三年,已实施二年,每市每年财政投入1亿元左右;正在申报立项的有涟源市和常宁市。二是从2003年开始,先后启动了柿竹园、宝山、坳头山磺矿等近110个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各级财政投入治理资金13亿元以上。三是矿业权人自筹资金实施治理工程:全省有2400多个矿山自筹治理资金近10亿元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并有867个矿山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四是组织实施了绿色矿山建设工程,2011年我省有沃溪金锑钨矿等10个矿山获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今年有旺华萤石矿等8个矿山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五是启动了湖南省矿山复绿工程,目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在组织编制《湖南省“矿山复绿”行动方案》。这些项目的实施为矿山环境管理提供了系统的基础资料,有效治理了一批长期困扰矿区群众的矿山环境问题。

存在问题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特别是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部分矿业权人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严重,滥采滥挖,渣石遍地,废水横流,引发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计划经济时期许多国有大中型矿山已闭坑或面临资源枯竭即将闭坑,但大量矿山环境问题未进行治理,沉重的历史欠账的为今后的治理带来很大压力。

同时,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需完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是湖南省多年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唯一一个地方法规,设有专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章节,与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比较,存在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公园建设等内容缺失。《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存在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判、轻矿山环境保护方案等问题,需进行修订,同时矿业权人不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现象变较普遍。备用金制度方面,收存的额度是按矿区面积和采深系数两个指标来决定,没有考虑矿山所在地的人居因素及矿业矿山环境问题治理的难易程度;对不认真履行治理责任,甚至“只缴钱不治理” 的矿山没有惩处措施。

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采矿权人“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未实施或未较好实施,此外,在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是当地的经济支柱与最大财政来源,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片面理解“发展才是硬道理”,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改善生态和保护环境”的错误思想,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关停小矿山、保护矿山环境的要求执行不力,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另一方面,矿山地质环境生产与治理技术有待创新。一是矿山采、选技术落后,如湖南省曾存在大量土法采选金矿、土法炼汞、炼砷、炼硫、炼矾、炼铅锌矿山,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同时湖南省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资源共(伴)生矿多,贫矿多,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总回收率40%左右,不仅浪费资源,增加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而且增加了尾矿中重金属的排放。二是矿山废渣、废水综合治理与利用率较低,目前湖南省矿山废渣综合利用率为46%,废水综合利用率为12%,许多小型矿山没对矿业废渣、废水进行综合利用与治理。三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矿山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薄弱,影响矿山环境保护的治理效果。

对策建议

为更好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二是尽快修订《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杜绝“政府违法”。三是修订《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制订适合湖南省的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完善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为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其次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矿山企业每年需提交矿山环境年报,未履行矿山环境保护责任的不予年检年审。二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业权人切实履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避免政府充当救火员的被动局面。三是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向社会评定结果;并制定相关政策,对积极履行矿山地环境保护责任的矿山,在资源整合、年检、年审、备用金结转、治理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与鼓励;对不履行矿山地环境保护责任的矿山严格地进行限制或惩罚。

同时应该加大治理投入,创新投入机制。一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造成的和现阶段矿业权人灭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政府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二是充分发挥备用金制度的约束作用,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加大投入,主动治理矿山。三是在目前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恢复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此外,还应该结合社会需求,强化治理效果。根据湖南省“绿色湖南”建设、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湖南省“矿山复绿”形动的新形势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工程,实现矿山环境保护投入效益最大化。

第4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

唐山市矿产资源丰富,开采历史悠久。为此也破坏了大量耕地.到2007年已造成废弃土地7.67万公顷。纵观矿产资源开发史,在给人类带来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造成大量土地破坏。各类煤矿、铁矿、砖瓦窑和采砂生产等,破坏了植被景观,破坏了生态环境。近年来唐山市政府和群众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高度重视,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

1 遵化市许家峪何连江铁矿的基本情况

矿区位于河北省遵化市城区,有简易公路与遵化至马兰峪公路相通,交通较方便。遵化市为河北省经济较发达县级市,境内北部山区蕴藏着丰富的铁、金等矿产资源,采矿业发达。许家峪何连江铁矿为群采发现,开采地表浅部矿体,后来转入地下开采。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2.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

2.1.1 矿产开发应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综合治理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

2.1.2 依靠科技进步,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2.1.3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2.1.4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

2.2.1 针对已发生或存在的矿山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消除问题隐患,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2.2.2 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保证矿山开发的安全,控制或减少矿业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扰动。

2.2.3 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美化矿山环境,建设绿色矿业基地。

3 具体做法

3.1 对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及土地、植被资源的占用和破坏现状进行评估。

3.2 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前提下,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第5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19年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已关闭采石采砂厂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描述

问题描述:曲靖市督察整改方案明确,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片区范围内未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3个采石采砂场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督察发现,3个采石采砂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仍未完成,整改工作滞后,其中鑫鑫采石场的余料未清理完毕,兴发采石场设备仍未完全拆除,余料仍未全部清理完成。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采石采砂厂企业检查验收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于2018年1月组织对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关闭取缔的采石采砂厂进行现场验收,最终同意33家通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修复。但督察组抽查发现,2018年就已通过验收的呈金采石厂、恒祥采石厂、宣峰榕岩采石厂和勤丰采砂厂、三道采砂厂,部分区域植被和树木至今成活率不高。

整改措施:

(1)制定《**市落水镇落水村委会绿砂凹片区砂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三道砂厂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勤丰砂厂复垦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市落水镇珠江源保护区内绿沙凹片区呈金采石厂、恒祥采石厂、宣峰榕岩采石厂、益利采石厂、兴发采石厂、鑫鑫采矿厂等6家采石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拟复垦面积21.8公顷,其中复垦耕地6.47公顷 、林地15.36公顷;完成勤丰采砂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拟复垦面积4.26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3.4公顷、林地0.86公顷;完成三道采砂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拟复垦面积1.4公顷,全部为林地。

(3)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开展已完成整改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核查,及时解决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因后期管护不善,植被和树木成活率不高的矿山,重新补植补种。

二、整改情况

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已关闭采石采砂厂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已完成《**市落水镇落水村委会绿砂凹片区砂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三道砂厂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勤丰砂厂复垦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编制;已完成完成**市落水镇珠江源保护区内绿沙凹片区呈金采石厂、恒祥采石厂、宣峰榕岩采石厂、益利采石厂、兴发采石厂、鑫鑫采矿厂等6家采石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

三、验收情况及结论

经核实,符合验收要求,同意上报组织验收。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中,督促矿山企业在矿山关闭后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

第6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山,开采,环境,影响,措施

分类号:P618.41

1.矿产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

1.1水资源受到污染

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水主要有矿井水、洗矿废水、矿区的生活污水等。受煤矿开采自身特点的影响,矿区污水排放量大,全国每年因为开采矿产所排放的废水占工业废水总量的11.4%,比重很大。同时开采矿产资源所产生的废水成分比较复杂,含有大量的煤粉等悬浮物、BOD、COD、石油类的污染物、重金属以及放射性物质,矿区的生活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有机物,这些物质造成的危害大,对水资源的污染十分严重。并且,这些物质成分复杂,危害大,这些都对环境的造成了严重污染,并且这些物质很难分解,持续时间长,危害影响时间久。

1.2对土地资源的危害

在矿产的开采过程中,混入矿产中的岩石、露天开采过程中的各种废弃的岩石比较多,这些固体废弃物含碳量低,利用率低,并且在采矿过程中产生量大,容易在矿区周围的地表等地方大量堆积。全国累计堆有矿山废弃岩石1500多座,总积存量约为45亿吨,占地l - 3平方米以上,而且每年约以1亿吨的速度递增,不断增长的废弃岩土危害很大,对于矿区的生态环境影响严重。

1.3大气污染

在矿山开采的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比如瓦斯、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以及煤尘等,这些有害气体不仅对施工的矿工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这些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对矿区附近的居民也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其中二氧化碳、硫化氢的化合物还加剧地球的温室效应,对地球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1.4造成矿区生物的多样性损失

在矿区采矿过程中,由于废渣的大量排放,堆积在表面,植被被破坏,土壤退化,这些对环境造成的破坏都是很严重的。由于矿区周边环境的破坏,矿区的植物、动物生存都有一定的影响,矿区往往寸草不生,很少有生物生存,导致生态系统非常单一,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破坏。采矿施工会产生大量的噪声污染,对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伤害都很严重。采矿破坏大量的地表植被,同时地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会压埋植被,造成树木倾斜。采矿破坏大量植被,导致食草动物失去食物来源,数量减少,从而影响整个食物链。另一方面,嗓声污染、水源污染、土壤污使得动物生活环境恶化,引起动物的大量迁徙,导致数量减少,危害生态平衡。同时,在矿区受损的生化系统要恢复起来是极其缓慢的,据推测约50~100年,所以矿区开采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往往是不可挽回的。

1.5矿区自然灾害增多

在矿区的开采过程中,开采单位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也不够,经常易发生泥石流和矿区沙漠化的灾害。首先,由于采矿对于原本地形地貌有一定的破坏,废弃的石渣多,这些废弃的岩土在原有地形被改变,土壤承受能力低的情况下极易演变成泥石流,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一些沟道和坡地环境中,密度虽然小,但是发生的频率高,对矿区人员的生命带来严重威胁,对环境的破坏加剧。同时,矿区开采造成地表的植被减少,生物多样性减少,导致矿区土地的肥力下降,长期受到自然风化等作用趋向沙漠化,对于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2.1建立矿山环境保护机制

政府重视是实现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关键。为此,要切实加强政府对地质环境的管理,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矿业经济发展同地质环境保护相结合,真正把矿山地质环境当作“事关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

2.2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涉及面逛、专业性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保护、依法治理,努力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同时,要建立一支素质高、纪律严明的管理队伍,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坚持对违法开采、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土程项目进行依法干预、否决和惩处,以实现有效保护、改善地质环境。

2.3强化对矿山采矿活动的全程管理

首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好采矿准入关。其次,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规范采矿行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程,加强采矿过程中的地质环境监测、预报工作;加强闭坑矿山的审查和管理,矿山闭坑时要对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进行验收。第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创新,鼓励研发、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作的质量和效果,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行为。

2.4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的必要条件。对有矿权责任人的矿区,落实矿山企业责任,强化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情祝予以返还和奖惩,以经济手段保护地质环境,确保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应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切实用到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上来,严禁资金挪用,杜绝浪费。

2.5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预测及信息化技术研究

矿山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双重属性。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风险性强的工作,必须充分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创新研究,遵循客观规律,用科学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土作。要围绕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和治理难点,与科研单位或有关院校联合攻关,降低防灾、减灾成本和资金投入的风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灾情传递等方面的优势,建立矿区地质环境空间数字采集设施和信息系统网络,利用先进的遥感、全球定位、卫星通讯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提高地质防治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

2.6注重综合治理提高综合效益

地质环境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之一,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矿区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与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综合采取行政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统筹规划,统观全局,统一行动,实现地质环境保护与灾害防御效益最大化。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矿产开采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于矿产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矿产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然后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机制,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规范矿山开采,只有这样,才能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保护环境。与此同时,政府与企业需要共同努力,不断促进矿产开采朝着绿色、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华;;我国煤炭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A];煤炭科学与技术研究论文集[C];2010年

[2]贾瑞生;矿山开采沉陷三维建模与可视化方法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0年

第7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地质采矿;地质环境;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Abstract: in the geological mining process, bring about a series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how to deal with and resolve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of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bring, carry out the science development view,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LinLi gypsum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the control recovery plan further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so that significance.

Keywords: geological mining; Ge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Harmonious society

中图分类号:[P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是伴随着利用和改造地质环境的发展过程,地质环境问题也一直伴随、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威胁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某种程度来讲,人类发展经济和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也是和地质环境问题做斗争的一个过程。如何解决和处理好地质采矿过程中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协调经济发展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关系,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在地质采矿过程中,由于加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带来一系列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同时随着基础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程对矿山岩土体扰动加大,增加了地质环境不稳定性。这些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环境问题,不但形成安全隐患,而且降低了地质环境质量。为了解决好地质采矿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地质环境问题,处理和解决好地质环境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一项重要内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矿区多个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以及土地资源等方面的评估,提出了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方案实施后将大大改善矿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证矿区地质环境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协调,有利于附近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并以较少的投入,有效地防范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减少了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矿山地质环境的后期治理费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临澧石膏矿区蕴藏丰富的矿石资源,合理利用好相关资源,将为湖南省的发展以矿石为原料的化学工业提供丰富的矿产资源,对发展社会经济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就是调整矿业活动框架,合理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加强舆论引导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矿区概况

矿区位于临澧县北西,交通方便。地处丘陵地区,地形起伏不大,植被较发育。矿区范围人类活动经济活动不频繁,工业不发达,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较轻。据调查,区内对原始地质环境影响的主要工程活动是矿区西侧石膏矿坑道采矿活动。坑道采坑目前造成地表变形少,其它人类工程活动较弱,未对地质环境进行改造。

矿区属剥蚀构造丘陵与宽缓冲沟相间地貌,地表为第四系覆盖,基岩地层主要为下第三系;地质构造简单,岩层产状总体呈单斜状,区内新构造运动不强烈,属地震较弱地带。含膏岩系为下第三系古新统沙市组,石膏质量较好。区内地表水系较发育,主要为渠道、溪沟及水库、堰塘;区内无污染源,无热害,地表水水质较好。矿道排水对附近水体影响较轻,矿石和废石化学成分较稳定,无毒害元素。

矿床为坑道开采,石膏矿层及顶板局部可能存在软弱夹层,矿层顶底板稳定性差,易垮塌,矿床开采有诱发局部崩塌、冒顶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因该区人员居住密度较大,地形平坦的地段均为稻田,且有乡村公路和渠道,因而环境保护应高度重视,应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留足保安矿柱,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冒顶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前期开拓阶段应选择好废石堆放场,并砌好拦石坝,防止废石流失等。

对于这样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的地方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吸取以前经验,坚决杜绝实施先污染后治理的政策。建立合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非常重要。

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关于新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于资源型的地方,其开发矿产资源是发展经济的最有效途径。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方矿山企业往往最大规模地开发矿产资源,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而忽略。同时还有些乡镇集体和个人采矿场,在公路、河床、铁路两侧开山采矿,乱采滥挖,乱堆乱放,经常把矸石甚至矿石堆放在河口、河床、公(铁)路边等地方,暴雨过后就会造成水土流失,甚至产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把矸石、尾矿等冲入江河湖泊,洪水排泄不畅、造成水库河塘淤塞,甚至冲毁公路、铁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历史遗留矿山开采复垦率低,其产生的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相对比较更严重,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此类矿山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还是比较缓慢。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产生了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其矿山环境问题复杂、牵涉面比较广,治理难度相对很大,影响着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发展进程。同时难以找到对应的责任人,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投入资金长期的不足,其遗留矿山环境问题长期影响着地质环境的保护。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对策建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对整个临澧石膏矿区的多个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含水层以及土地资源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提出了相对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方案实施后能大大改善矿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证矿区地质环境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协调,有效地防范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减少了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矿山地质环境的后期治理费用,有利于附近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并以较少的投入,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临澧石膏矿区蕴藏丰富的石膏矿资源,合理利用好相关资源,将为湖南省发展以石膏矿石为原料的工业发展提供丰富的矿产资源,对发展社会经济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对策建议总结如下。

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制。矿产资源的开发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但地质环境问题仅在《矿产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有其非常原则性要求,具体更细化的法规没有,急需出台相关可以依据的配套法规。其次,就是要提高科学办矿水平,有效保护地质环境。我国大多数的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于并缺乏其生态环境恢复的手段和措施,应当在矿山建设的开始的时候,从科学的角度,以整体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系统地研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方法以及尾矿成果的转化方案。再次,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实行保证金制度,限制“三废”的排放。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要建立多元化的治理投入机制,同时国家应给予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地方、企业及个人参加治理地质灾害。

结论

由于在地质采矿过程中没有注意地质环境的保护,引起了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如何处理和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地质环境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的地方一定要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一定要吸取以前经验,坚决杜绝实施先污染后治理的政策。建立合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 尤孝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与保护对策探讨[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2,(4):23-27.

[2] 朱训.论矿业与可持续发展[J].中国矿业,2000,(01):34-38 .

[3] 杨顺泉,等.湖南省地质灾害[M].湖南: 湖南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第8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问题;建议

1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设计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4种制度。一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矿产资源法》中设立的根本制度。二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规定矿业权的财产权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三是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四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五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机构、审批内容、储量统计、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主体、地质资料的汇交或者填报内容。六是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对地质资料的登记、保护和保存及有偿使用进行了规定。七是勘查区块登记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责任主体。八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主体并划分了分类分级审批的权限。九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度,原则性地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资质。十是矿产资源分区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不同区分不同的矿区和不同的矿种,对矿产资源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十一是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安全保护制度,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并针对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及易燃易爆易溶等特定或危险矿产的开采技术和安全措施进行规定。十二是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共伴生矿产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尾矿的利用。十三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十四是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规定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盗窃、抢夺矿山企业设施、非法转让矿业权、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管理人员、审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2几项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矿产资源管理要求来看,尤其是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来看,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2.1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规定较原则,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由于存在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未明确,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界定不清,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法律效力规定不清,导致矿产资源规划难以落到实处,管理问题较多。2.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不到位。现行审批制度仅划分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审批权限,对省级以下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权限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现行实施的审批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现行实施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主要为国土资源部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其法律位阶较低。2.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度设计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需求。一是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和登记统计制度法律位阶较低,均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没有与《矿产资源法》配套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行政法规,而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作用、相关主体责任,以及评审机构及评估师的管理等也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均以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情况不符。如,《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已经取消了“矿产储量报告审批”事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厅发〔2000〕54号)中有关“储量评审认定”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并且管理的权限和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二是当前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实践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例如,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不履行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情况,现行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缺乏对此类矿山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有效约束机制,对于违反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的,缺少明确、有力的罚则,现行的登记书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填报难度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等。2.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的经济关系混淆,法理依据重叠;税费制度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所有权收益,其权益补偿严重不到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严重异化,投资收益挤占财产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制度设计中对生态环境及矿产开发的外部性补偿考虑不够。2.5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制度矿法中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定较少,且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制度等均在规章中设计,法律位阶较低。现行矿法中涉及到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内容不全。例如,对于采矿活动的损害赔偿并没有针对环境的损害进行赔偿,只是规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矿山关闭只规定了在采矿结束后企业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并没有采取从源头上进行管控,而且目前矿山闭坑报告编写并未执行,矿山闭坑时仅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内容侧重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目前采矿权审批要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也只是矿山环境保护的一部分。2.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现行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矿产督察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两大方面。目前这两项制度皆存在较大问题。一是矿产督察员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也存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障碍。二是年检制度取消,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此外,缺乏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法律位阶也较低。2.7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多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的处罚,缺少针对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条款。此外,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欠缺,需要补充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3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建议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贯彻和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资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彻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同时将近年来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当中。3.1细化现行矿法对禁采区的规定修改矿法关于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增加高寒地区、荒漠地区、高海拔地区、特殊生态地区等禁采区域。这类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历经数千万年甚至数亿年间物竞天择而形成,一旦破坏就难以恢复,需要严格保护。3.2严格矿业权管理制度规定针对矿业权的物权保护要求,在矿法中规定矿业权登记的内容,增加矿业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方式、矿业权用益物权登记、矿业权抵押、矿业权排他、矿业权评估、权益维护、矿业权征收等条款。将现行行政法规中的矿业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灭失,矿业权公告与标桩等条款列入矿法中;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管理重心转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的审批发证登记工作主要应由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业权管理权限,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少数重要矿产和特大型矿床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矿产可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审批。3.3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在矿法中建立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增加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效力、规划体系、规划衔接、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划编制的原则、规划编制论证和听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年度实施、规划查询、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调整和修编等相关条款。3.4完善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地质资料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在矿法中增加地质资料管理、资料保密和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储量审核、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与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地储备等条款。3.5重新设计矿产资源税费金制度依据新的《立法法》中关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的要求,结合目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情况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实际情况,改革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重新设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制定矿产资源税费金种类、税率和征收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使用制度。3.6补充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在矿法中增加执法监察、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上级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技术检测等条款,充实完善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等条款的内容。3.7增加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一是加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工程治理的内容。在矿法中增加对钻探、槽探、坑探等可能对环境具有损害方式的勘查活动进行治理恢复的条款;增加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重金属回收等进行治理的条款。二是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制度份量。在矿法中增加矿山环境管理分工条款,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对矿区的动植物、土壤、水体、空气、居民生活等的负面影响等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等,明确规定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增加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条款。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作为采矿权申请的要件之一,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明确相关管理机关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及矿山闭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的职责;对矿山环境监测方面增加相应条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矿业权登记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主要监测结果,贯彻“过程严管”的方针;增加环境治理经费保障条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解决生产(新建、扩建、在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问题;增加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补偿的条款,明确对开采矿产资源而损毁土地,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废石和矿渣,引发地质灾害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因国家利益(规划、政策调整)需要撤销矿业权或缩小开采区块面积的,国家对因此受到损害的矿业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三是强化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增加环境责任追究条款,规定对开采矿产资源、从事工程建设造成矿山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照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施工、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要求进行矿山环境监测以及侵占、损毁、移动矿山环境监测设备和标志等行为进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姚华军,付英,贺冰清,鹿爱莉等.矿产资源管理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15.

[2]孙莉.从法的内外部体系论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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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骆云.中国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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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文盛.中国矿业管制体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第9篇: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

探索与成效

近年来,在省、市环保部门的坚强领导下,临湘市以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常态,以改善民生为宗旨,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和优化经济发展为主线,以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了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实现了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抓宣传教育,确立环保新理念

2016年来,我们持续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大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一是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在临湘市市委院内、京珠高速连接线、滨江产业园区设立了16块大型户外宣传牌,在电视台和市城区中心电子显示屏每天滚动播放环保公益宣传片和环保法律法规,营造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的氛围。二是做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宣传。建立了短信平台,以最新的环保政策、法律为内容,每周一向市级领导、市直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以及企业法人发送,争取各级领导理解和支持环保工作,树立环保优先理念,增强企业法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意识。三是做好企业环保知识的宣传。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建成永久性宣传标牌180块、环保宣传栏窗50个,固定宣传标语150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开展大培训,全面提升企业负责人和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2016年5月,临湘市环境保护局法制股牵头组织滨江产业园15家涉化、涉危企业进行了环境污染犯罪、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等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3场次,培训人员1000余人。同时,在企业密集区周边村组投放了1000个印有“保护环境、清洁家园”标志的垃圾桶,动员村民参与环境保护。

抓环境执法,形成监管新常态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出台了《临湘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清理。到目前为止,共排查企业210家,排查出违规建设项目74个,其中未批先建项目46个,未验收项目28个。按照环保部“三个一批”的整改要求,对排查出的74个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淘汰关闭35个,整顿规范29个,完善备案10个。二是着力推进工业污染排查。为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大湖区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力度,全面掌握环洞庭湖工业布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了《临湘市洞庭湖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湖区周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聚集区)相关环境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建立了环洞庭湖区工业污染源信息库。2016年来,共排点工业企业21家,入湖、入河排污口15个。三是为切实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环境安全。以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尾矿库、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为重点,在全市全面开展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出各类环境安全隐患177个,分别下达整改文书,限期整改。四是强化环境安全整治。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临湘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对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实行环境监管区域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五是进一步加大了执法打击力度,强化了部门联合执法。2016年以来,先后开展“零点行动”“突击行动”“静音行动”“暴雨行动”等环保专项行动11次,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349人次,排查企业110家,联合执法5次,查处违法案件46起,关闭违法企业2家,责令停产6家,查封扣押2家,有效地维护了临湘市生态环境安全。特别是2016年,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核与辐射监管工作,专门向市编委报告,成立了核与辐射管理股,对城区大小医院进行了检查,通过督查,对市妇幼保健院等4家医院下达了立即办理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移交执法立案查处。

抓污染治理,改善生态新环境

一手抓立项争资,一手抓项目实施。2016年临湘市共争取环境治理项目4个,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3个,争取国家资金5600万元。同时,先后组织实施了强盛重金属废水治理、刘家坪重金属废水治理等5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对桃矿、忠防、桃林等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进行了有效治理。督促湖南国发、湖南比德等园区企业新增环保投入3000多万元,新上废气吸收装置和废水处理设施,减少了无组织废气和生产废水的排放。针对空气质量和三湾园区粉尘污染问题,督促兆邦陶瓷等陶瓷企业先后共计投入资金2300万元,用于建设碱水除尘脱硫喷淋系统等脱硫除尘设施,搭建规范的原料棚10万多平方米,实施厂区道路定期湿法清扫,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园区内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量较入园初期明显减少,新上窑炉烟气双塔脱硫设施每年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硫160吨。通过以上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临湘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城区空气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困难与问题

随着《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的步步深入,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力度逐渐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新常态下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程度越来越高,群众的需求与现实不相适应,因而对环境保护部门的挑战和压力就越来越大,综合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三难”。

设备、技术匮乏,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处置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突发事件出现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临湘市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仪器和防护装备严重匮乏,人员专业水平滞后,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严重不足,如遇突发事件难以应对,处置困难。

机构设置不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监管难

由于编制不足,机构设置留有空挡,因三定方案中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所以目前乡镇环保工作仍然是一无机构,二无人员,导致监管缺位,面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很难及时有效地治理。生态保护乏力,针对环境保护规划实施难自然生态保护涉及面广,部门职责交叉,基础工作薄弱,生态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矛盾增多,因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手段,生态保护监管难度加大,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导致环境保护规划实施难。

对策与建议

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伟大事业,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科技水平,具体地讲就是做到“三要”。

要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为了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首先,应加大环保监测设备及应急处置能力的投入力度。设备购置费应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应有计划地投入一定数量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以确保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其次,加强应急监测技术的开发应用。针对目前临湘市应急监测分析方法技术欠缺的实际状况,配套开发适合临湘特色的应急监测系统,在完善数字地图、应急监测数据库等应用软件的基础上,开展污染源调查,建立污染源库;建立特征污染物扩散模型;收集环境标准、应急事故监测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应急监测水平。再次,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包括人员配备、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培训、考核、评价等内容。目前临湘市监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员上岗培训,在提高应急监测技术上下功夫,做到持证上岗,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人员素质适应监测要求。

要健全管理网络,夯实环境保护根基

目前,就基层而言,农村环境保护能力明显不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制约,迫切需要建立乡镇环境管理网络,解决环保编制,设立环保站所,增加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统一归口管理,以便于污染的全面掌控和治理,以高压态势打击违法排污,彻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环境。

要建立三个机制,强化农村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