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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县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建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兴建垃圾处理场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卫生填埋、渗沥液处理、生产垃圾代运、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扫、调剂处理等。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第五条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广场、公共水域、小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所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物业小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医院、学校等,各自负责其单位内部环境卫生和“门前五包”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第七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加强对城区直管公厕的管理和保洁。
第八条在城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条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社会无业人员、低保对象、无业的残疾人等适当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上幼儿园儿童、60岁以上老人、退离休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7月30日以后仍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征滞纳金。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大厅。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建立档案,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下列机关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代征;
(二)非财政拨款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和上级派驻*办事机构,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单位代征代缴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代收;
(四)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交通部门代征;
(五)新开发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六)其余各单位、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自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行政性收费。待条件成熟,在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建好投入运行、逐步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过渡到经营性收费。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场建设、还贷等费用。
第十五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出具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文明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或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措施;建议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由此带来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大,我国许多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已经超过了1kg/(人・d)这个标志性的水平线;而且城市生活垃圾成分的组成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许多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还处于强调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以及提高清运率阶段,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迅猛增加以及为无害化处理需要付出的高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处理处置费用,为城市环境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压力。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特点
近1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度增加。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kg,全国城市垃圾年产生量达1.5亿t,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t,约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的困境[1]。
城市生活垃圾来源主要是道路清扫、保洁的垃圾,单位、居民区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部分工业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主要是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垃圾种类的多样化,尤其是电子垃圾,如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日渐成为困扰我国环境的大问题。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填埋、焚烧和堆肥等方法,其中,最主要方式是填埋,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其次是高温堆肥,占20%以上,焚烧量甚微。处理能力小,处理设施技术水平低,存在污染隐患多。大多数城市还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装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利用,依然以混合收集为主。部分中小城市垃圾仍然沿用直接倾倒和简易填埋等原始方式处理,约有50%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向外界排放[2]。
(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
从2007年7月1日起,由建设部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时,作为“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的专题之一,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管理污染控制战略研究”已经全面启动。这些都为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保障。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中明确指出:将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废旧家电处置与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的治理。不少有识人士已经看到了其间蕴藏的巨大商机,垃圾产业的投资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投资模式。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必将推进垃圾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考
(一)通过立法强化垃圾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二)完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2002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之后2年内全国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或相关法规、政策;有118个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将要开征垃圾处理费[3]。
(三)加强垃圾分类回收
2004年4月,我国选定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政府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垃圾分类的好处认识不足,环保部门设备落后等综合原因使得我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要加强垃圾分类回收,首先应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其次,应该将垃圾分类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垃圾分类。
(四)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缺陷与不足,并且缺乏一支专业的垃圾管理队伍;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领域的科研工作,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一支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专业队伍,形成对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科研支撑,为垃圾分类综合利用提供技术保障,从而实现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参考文献:
[1] Pinjing He,Min Li,Suyun Xu,Liming Shao.Anaerobic treatment of fresh leachate from a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by upflow blanket filter reactor[J]. Frontiers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 Engineering in China . 2009 (4)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渗滤液 处理措施 建议
[中图分类号] U457+.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171-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的渗滤液是生活垃圾在堆放或填埋过程中,因发酵、雨淋或地表水浸泡等原因产生的污水,它是一种性质复杂、不易处理的高浓度废水,不仅对城市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很容易对地下水的水质产生影响。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的渗滤液处理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寻找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的渗滤液进行有效处理,多年来一直都是我们研究的课题。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性质和来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是城市垃圾经过雨水、地表水的渗入,垃圾本身的水分沉淀以及微生物分解等形成的一种高浓度废水。它含有大量的悬浮物、有毒化学物质、有毒气体、细菌、病毒等多种污染物。其特点是有机物浓度高、金属含量高、水质变化大、营养物比例失调。
它的有毒物质主要是生活垃圾本身带有的和微生物在堆放过程中分解的。受气候、垃圾含水率、垃圾性质、填埋时间等诸多因素影响。一般在雨季时较多,旱季时较少。由于生活垃圾的种类繁多,导致渗滤液的性质相当复杂,而且变动范围大。于其他污染物相比,它的水质波动更大,污染物含量更高。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措施
2.1利用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就近引入到城市污水处理场中,与城市污水一起合并处理。这种方法简单快捷,处理成本低,但一定要控制好渗滤液的引入量,不能超过城市污水的处理负荷。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城市污水对渗滤液进行稀释,稀释后直接利用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相对来说,这种方法简单、稳定,是一种性价比很高的处理措施。但在具体运用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因为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都离城市较远,运输的成本较大,同时还要注意渗滤液运送时的安全问题。
2.2利用回灌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方法主要是对渗滤液收集后,通过回灌重新回到填埋场。回灌后的垃圾层含水量会增加,渗滤液中的微生物营养成分重新回到垃圾中,加速了对垃圾中有机物的分解,达到降低渗滤液有害物质浓度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加快整个垃圾填埋场的沉降速度。这种方法经济实用,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渗滤液的场外处理量,还可以缩短垃圾的发酵时间。但在具体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回灌过程的安全。这种方式处理的渗滤液仍然不能直接进行排放,在处理过程中NH3-N会不断积累,导致二次处理时费用增加。
2.3建立渗滤液处理厂进行处理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措施中,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在垃圾场引进渗滤液处理系统,对垃圾场的渗滤液集中处理。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比,处理更加彻底,处理量也大,同时不会再产生二次污染的问题。但相对来说,它需要引进专业的处理设施,通过专业的处理人员来完成,处理成本很高。对于小型的垃圾处理厂来说,并不适合。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处理的合理化建议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最终目的还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有害物质对自然环境的危害,避免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环境造成破坏。根据我们现在的处理情况,笔者提出了一下建议:
3.1加强对渗滤液危害的认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污染物,它对环境生态,尤其是地下水有着重大的危害,目前,我们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危害,对生活垃圾的处理还仅仅是掩埋了事,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危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渗滤液的危害性,不能存在侥幸和逃避心里。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把城市生活垃圾中渗滤液的处理放在垃圾处理的重要位置。
3.2加强填埋场屏障建设
填埋场的衬层是防止垃圾填埋影响环境的关键屏障,在垃圾处理中,衬层的质量越好,渗滤液对环境产生的危害就越小。对填埋时间长的垃圾处理系统,尽量采用好的衬层。在安全填埋期内,把渗滤液封闭在填埋场中,尽量使渗滤液能全部进入到渗滤液回收系统中。同时一定要控制好地下水的渗入,防止地下水渗入引起渗滤液增加,并且要有效控制好填埋场气体的释放和收集。
3.3加强填埋场的地质屏障
对渗滤液来说,含水层并不是有效的屏障,只有渗透性低的粘土、粘结性松散岩石、无裂缝发育的坚硬岩石等才有很好的屏障效果。包气带地质屏障的好坏,取决于介子对渗滤液中污染物的阻滞能力和在质介子中的降解能力。实践表明,在选用天然粘土或人工防渗材料做衬里时,效果最好。使用时,天然粘土的厚度要大于30cm,渗透系数要小于10-7cm/s,人工防渗材料要具有强加的耐腐蚀性,渗透系数小于10-7cm/s,厚度小于0.5cm。
4总结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这种危害极大的污染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年来,虽然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措施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更科学有效地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进行处理,多年来一直是我们研究的课题。笔者根据大量工作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措施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很多合理化的建议。笔者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不久的将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一定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姜蔚,孙贤风,程丽华.混气浮+生化+混凝吸附处理垃圾渗滤液[J].西南给排水,2005,27 (5)22-24.
[2]张凯,李多松,蒋滔.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方案及工艺分析[J].环保科技,2007,4:2-5.
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 理 管理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如今人类在大力开发自然资源,提升生活质量的同时,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例如增加了垃圾的增长速度,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果我们对其置之不理,城市生活垃圾就会愈演愈烈,从而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和生态系统功能的下滑等。
城市中堆积的垃圾经雨水浸泡后,其中包含的有毒和有污染物质就会渗入到地下水或进入地表水中,造成水体污染,从而使富含有氮、磷的污水进入到水体后导致赤潮和水华现象的产生。
城市生活垃圾的堆放会对土壤及耕地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某些垃圾极难降解,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后都难以完全分解,且某些垃圾中富含的重金属及有机毒物直接使得耕地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情况分析
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其构成
从近十几年来的城市发展来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呈大幅度增加趋势。据有关数据表明,199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6766.8万吨,2000年为11818.9万吨,到2002年增至1365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8.20%,少数城市的垃圾增长率已经超过15%,预计2017年将会达到5亿吨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主要受城市的规模、性质、地理条件、生活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和居民燃料结构的影响。
2、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垃圾消纳倾倒方式是一种"污染物转移"方式。由于现有的垃圾处理场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的要求,大部分生活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的状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污染事故频出,问题日趋严重。
(1)处理能力低
虽然各级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力度,但是因为欠债多、基础差、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现在在一些城市中还有约过半的生活垃圾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在县城和乡镇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实现无害化处理,而各个自然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几乎为零。目前全国城镇有数十亿吨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2)强制性法律措施缺乏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很多法律,但是有些法律过于原则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可实施的配套方案。在垃圾的收集过程中,我国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使用的垃圾清运车一般没有分类收集的功能,这也导致了垃圾无法分类回收。
三、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常见的方法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大量接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填埋法,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经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而且填埋法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是占地面积大、使用时间短,填埋后的垃圾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
2.焚烧及焚烧发电
焚烧及焚烧发电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但是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较为昂贵。焚烧处理会产生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但是焚烧技术可以随着技术的完整、科技水平的完善而得到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焚烧技术都趋于成熟,因此大多发达国家处理垃圾广泛采用焚烧技术。
3.堆肥法
堆肥法与焚烧发以及填埋法相比,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是比较绿色和环保的。堆肥法主要是将垃圾中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进行混合,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将生活垃圾降解成为一定的腐质物,并且这些腐质物可以当作农田的肥料,实现一种可循环利用的模式。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能够实现资源效益,但是其缺点在于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周期过于长,不适用于大范围的使用,处理的速度大大小于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速度。
四、新时期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思考
1.通过立法强化生活垃圾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要加强垃圾分类回收,首先应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其次,应该将垃圾分类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垃圾分类。
3.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指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负担部分垃圾处理成本的制度,是一种保护城市环境的经济强制手段。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要统筹多个部门,采取捆绑扣除、工商注册登记税务代扣、专门部门收取等多种方式结合。通过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还可增强人们的“环境消费”意识。
五、总结
本文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与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行为,我们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的问题应该积极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解决,进而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琪.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环境经济杂志,2005(10):23~29.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涌向了城市,这为城市提供发展资源的同时,也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垃圾包围城市成为我国许多城市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数据显示,我国2015年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6816.1万吨,已经成为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城市垃圾作为城市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归属于一般废物,指在人们从事日常生活中的活动或者是从事服务于日常生活的活动,如商业活动,旅游活动和娱乐活动等,因为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或是政策法规中视为城市垃圾的废物,人们最常见的生活垃圾有厨房废物、垃圾残渣、灰尘、人畜排泄物等废弃的物质。[1]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居民垃圾、商业垃圾和街道清洁垃圾等,居民垃圾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活动中居民所丢弃的废物;商业垃圾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和社团组织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街道清洁垃圾来源于清扫马路、街道路面时产生的灰土、树枝树叶及产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大量的生活垃圾不仅影响着市容市貌,还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就我国的生活垃圾而言,其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多样性。随着人们生活物质的不断丰富,城市生活垃圾不仅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等可回收垃圾,废弃的灯管、废旧电池和温度计等有害垃圾,还包括剩饭菜、易腐食品、树叶花支等可堆肥垃圾。[2]第二,资源性。众所周知,垃圾是被放错位置的资源。垃圾可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获取新的价值,变废为宝。第三,危害性。生活垃圾的大量聚集,不但会对土壤产生污染,还会对水体和空气产生污染,这最终又会影响到的人自身的健康,因此加强对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规制上的不足
目前,国内就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已构建起比较完整的法律系统,但在这些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制度的不健全,程序的漏洞,严重影响着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其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效用低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尝试垃圾收费制度,垃圾收费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问题;同时有助于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培育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上,吸纳足够的资金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和资源化利用。就垃圾收收费制度,我国立法中还存在很大了不足。首先,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的法律依据欠缺。目前,我国关于垃圾收费的主要依据还来源于四部委联合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仅属国家政策,效力层次低;没有全国性的关于垃圾收费的具体法律规定。《通知》中规定,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具体的征收额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容易滋生政府随意定价、乱收费等现象。其次,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标准较低。本应按照垃圾清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成本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费用,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垃圾收费体系,这使得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还不足以弥补垃圾处理的成本。最后,收费方式不科学合理。目前我国对垃圾费的征收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定额征收,也就是以户或者人头的方式来征收,垃圾排放量的多少不是计费标准。这样的计费方式对减少垃圾排放作用不大,无法体现出垃圾收费制度的公平性。我国立法上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种种弊端,使得垃圾收费制度在规制广大民众的“扔”垃圾的行为上难以产生高效能。
(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公众参与制度不足
城市要谋求发展,就必须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解决日益枯竭的资源问题。将垃圾转化为资源的过程中公众是不可或缺的主体。但公众参与到垃圾资源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垃圾回收法律制度的缺失。关于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仅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有着模糊的规定,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公众缺乏垃圾资源化法律意识,在参与资源化的态度上并不积极。其次,公众参与垃圾资源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不足。从2007年6月的北京市六里屯事件、2009年11月,广州市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到2012年1月北京西二旗事件,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和试图参与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管理,但法律中参与主体不明确、参与途径单一化使得公众在参与资源化管理中往往采取抗议、游行示威、静坐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3]因此,就垃圾资源化的公众参与而言,我国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府在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不明
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主要采用的是政府运营模式,政府在城市垃圾污染防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非常复杂,政府各部门职责明确和严格执法就成了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前提。但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所履行的职责范围并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几乎也没有关于政府及政府部门间合作的相关事项,立法中仅对各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并且这些规定都较为笼统,没有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的界定,在进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情况。[4]以上的情形使得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比较被动。
三、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实施全面可行的垃圾收费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的实施,这样不但能解决政府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加强我国居民的环保意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到的几点:第一,应当完善垃圾收费制度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垃圾收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垃圾收费制度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额度和征收标准。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额度和征收标准等。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方式。实现由定额收费向按量收费的转化。对于城市生活垃圾按量收费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要充分考虑垃圾处理的成本。如果处理成本过低,会直接影响垃圾处理商的利润,从而影响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其次,要考虑各地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定价过高,会影响居民缴费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非法倾倒”的现象;定价过低,又会出现难以弥补垃圾处理成本的问题。
(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公众参与制度
1.建立具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在各城市中也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但是其成果并不显著。要尽快制订出相关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来,使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有制度的保障,从而更好更有效地管理垃圾分类工作。首先,创设回收标志。政府可以要求商家在生产商品时,对那些可以回收的商品在其包装上设置有回收的标志,这样消费者就清楚明白那些商品是具有有回收价值的,有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其次,宣传提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奖惩制度。政府要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认识到垃圾分类不仅可以保护生活的环境,也可以得到实质的优惠。其次,在法律中设置相关的奖惩制度,对遵守垃圾分类的居民进行奖励,而不遵守垃圾分类的居民则进行相关的惩罚。
2.完善公众参与垃圾资源化管理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可以以座谈会的方式了解民众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其次政府应当完善涉及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听证制度,比如说垃圾收费价格听证制度。在明确具体的参与主体、完善参与路径和参与程序的基础上,让公众能够切实得参于相关政策的制定中。加大公众的参与,使垃圾收费制度公开化、透明化。调动市民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制订科学合理的垃圾收费政策。
(三)明确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
城市垃圾污染的防治工作重大而复杂,完善的立法体系必不可少,但更需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做好其本职工作。这就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关于细化政府具体职责的规定方面,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的途径对政府职能进行细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其次,还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部门间相互合作、相互配合时的具体职权范围。只有明确政府部门在配合时各自具体的职责范围,才不至于出现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情况。[5]
作者:兰巧丽 单位:广东培正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13-25.
[2]石静.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3):280-286.
[3]王树文等.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公众参与管理与政府管制互动模型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4):142-148.
关键词:垃圾处理;武汉市;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4014703
1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垃圾处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城市垃圾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生产25~40亿t垃圾。2004年,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超 越美国,首次跃居世界第一位。目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约为3亿t,侵占土地面积多达500km2,全国约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有1/4的城市已无适当场所堆放垃圾。而根据科技部统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人均年排放量达440kg,并且仍在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1]。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问题。201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2]。
武汉,作为中国中西部地区第一大城市、长江中下游特大城市,常住人口1002万人。如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选用技术可靠、经济适用、卫生安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从根本上实现武汉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规划目标,逐步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成为武汉市一项重要的社会发展战略任务。
2武汉市垃圾处理现状
2.1垃圾产量及成分
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武汉市中心城区当前生活垃圾产量平均为每天5800t,年产量211.7万t,生活垃圾中餐厨等有机垃圾约占30%,可回收垃圾约占25%,灰渣等无机物约占10%,其他类约占35%,详细比例见图1。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为1.21kg,综合人口增长等因素,全市生活垃圾产量年均增长率为51%。预测2020年,都市发展区(中心城区、开发区及远城区城关镇区域)生活垃圾日产量将达12274t。
图1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及比例2.2垃圾处理现状
纵观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成熟且常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主要有填埋、堆肥、焚烧3种。目前,武汉市正在运营的垃圾场有青山北洋桥、汉阳紫霞观、江夏二妃山、新洲陈家冲、江夏长山口等5处填埋场。“十一五”期间建成了汉阳锅顶山、青山群力村、黄陂滠口、江夏长山口和东西湖新沟等5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并预留一个垃圾综合处理基地。
目前,武汉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总体处于一种较为原始的状态,即部分家庭或单位将可回收物单独存放;拾荒者从垃圾容器中分拣出部分可回收物;环卫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分拣出部分可回收物。 20个世纪80年代初期,武汉市垃圾处理基本上是以填埋城乡结合部的湖塘和洼地为主。“七五”期间,在东西湖金口、汉口岱山、汉阳紫霞观等处先后征(租)地作为垃圾集中处理场地。2003年和2007年,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妃山和陈家冲垃圾卫生填埋场填补了武汉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空白。2008年,7个中心城区和6个远城区中心城镇的生活垃圾基本实现了集中处理,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武汉市垃圾末端利用依然处于起步阶段。陈家冲卫生填埋场与荷兰亿碳公司合作开发了填埋气体CDM(清洁能源机制)项目; 5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展了前期工作,其垃圾焚烧发电总装机容量为13.2万kW。
2.3垃圾处理已取得的主要成效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如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选用技术可靠、经济适用、卫生安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提高运行和管理水平,降低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逐步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从根本上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武汉市政府将垃圾处理作为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和重要工作,统筹规划、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取得了一定成效。
(1)坚持“三化”标准,精心编制发展规划。武汉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垃圾处理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增强城市发展后劲、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来抓,确立了“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城乡统筹,适度超前,提高主城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加强新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至2020年形成功能齐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现代化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系统”的发展目标。 编制了《武汉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06-2020)》、《武汉市城市管理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武汉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明确了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发展目标和相关指标,提出了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转运设施的建设数量、规模、拟选场址、建设时间、拟选用的处理技术等。
(2)吸纳社会资本,重点强化项目支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需要巨额投资,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要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必须靠项目做支撑,武汉市利用荷兰政府贷、赠款建成的二妃山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在此基础上,积极创新投融资体系,广泛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为促进武汉市垃圾处理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提升设施水平。近年来,武汉市政府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2002~2008年共投资近8亿元用于垃圾场的建设;2003年以来,投入4000多万元购置机械清洗车110余台(包括机扫车、吸扫车、洗路车、高压冲洗车等),投入4800万元购置垃圾压缩车97辆,投入1800多万元购置垃圾容器7万多套;2005年投入7000万元新建和维修改造垃圾转运站35座;2008年垃圾转运站建设共投入8000万元,建成环保型垃圾转运站16座。 2006年以来,政府列专项资金4700万元用于紫霞观、岱山、金口、北洋桥等简易垃圾场的改造,分别实施了库区覆盖、进场道路、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及沼气井建设等多项改造工程,提高了简易垃圾场的运营水平[3]。
2.4存在的问题
(1)尚未建立垃圾分类处理体系。除医疗废弃物外,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垃圾尚未建设专门的处理设施体系。
(2)垃圾“三化”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正在运营的垃圾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仍然比较低,简易垃圾场环境污染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治理,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末端资源化利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3)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体系。武汉市现行收费政策制定于1995年,征收的项目仅为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费尚未计入成本和列入征收范围,已不符合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中应当“保本微利”的政策规定,更无法满足武汉市当前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4)经费不足和物价上涨的矛盾较为突出,给垃圾处理带来新的压力。由于财政投入有限和物价上涨因素,致使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经费缺口还比较大,影响了垃圾处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国外垃圾处理对武汉市的启示与建议
借鉴国外的垃圾处理现状和方法,笔者提出了针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几点意见,供城市管理者和建设者参考。
3.1增强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科学的垃圾分类,是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基础。各国都把垃圾分类收集作为垃圾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不仅是为回收垃圾中的可利用组分,更重要的是要从有利于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出发,将生活垃圾分为有机可降解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干垃圾)[4]。
建议武汉市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和减量化,实现生活垃圾产生源头的资源化利用;优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运、分选转运、分类处理工作,实现生活垃圾物流终端的资源化利用;开展生活垃圾处置技术的综合运用,通过填埋沼气发电、CDM项目开发、垃圾焚烧发电供热、有机垃圾生化处理、填埋场地生态修复等,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终端的资源化利用。
有关部门可编制《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指导手册》,指导社会单位和广大市民熟悉和掌握垃圾分类的基本常识和操作规程,为全面推进垃圾分选工作奠定群众基础。
3.2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的综合资源化
城市垃圾虽然对环境造成了破坏, 但其中也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其加以回收利用不仅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能获得巨大的环境利益:其一是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资源;其二是通过回收资源,减少了要处理的垃圾量,极大地减轻了环境压力。生活垃圾的综合资源化是针对城市垃圾分类不完全的情况而对垃圾实现资源化的综合处理技术,其技术特点是处理量大,能充分实现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可借鉴国外的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堆肥、卫生填埋、生活垃圾就地处理等技术[5,6]。
3.3改革收费制度,强化垃圾处理经费保障
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调整和改革现行环卫费收费政策,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可制定《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奠定基础。
3.4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加快垃圾处理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市场化改革,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建设运营格局。要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社会公用事业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拍卖经营权等多种运营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运营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重点抓好行业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3.5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加强政府监管作用
日本和德国[7]通过法规和经济政策,尽量避免垃圾的产生量,尽可能回收和再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武汉在向“世界城市”迈进的过程中,需要完善垃圾处理的各种法令、法规,为垃圾处理的长期规划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另外,对于生活垃圾的管理要做到“政企分开”,政府部门应转变职能,主要进行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逐渐从政府部门剥离,推向市场,由相关企业承包处理,垃圾产生者向处理公司支付一定的处理费用,而政府无需再提供大量垃圾清运、处置的财政补贴,垃圾处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4结语
以上分析了武汉市城市垃圾处理现状,总结了武汉市城市垃圾处理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武汉市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对策。从清扫收集运输到最终处理,涉及面广,既有科学技术问题,也有社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武汉市的垃圾处理工程和技术还有很大空间。及时有效地做好城市垃圾的处理,对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CAEPI. 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综述[J].中国环保产业,2006(3):25~28.
[2]宋志伟.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发展现状[J].环境卫生工程,2007(1):21~24.
[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R].武汉:武汉市人民政府,2008.
[4]王海岩,李雪驼,都绛瑛,等.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研究近况[J].环境保护科学,2001,27(5):14~15.
[5]柳晓斌. 国外垃圾处理技术现状及对北京的启示[J].低碳论坛,2012(12):52~55.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广州陷入“垃圾围城”困境,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们生活水平及健康得不到保证,广州市政府特别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制定《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然而,由于分类标准不明确、政策宣传教育不到位、行政奖罚难落实等问题的存在,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得不到好转,依然是广州市长期发展规划中一个重要环节。
一、广州市“垃圾围城”困境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每年垃圾产生量以8.24%的速率增长,约是世界经济增长速度的2.5-3倍。其中城市是垃圾的主要生产者,又是垃圾的主要受害者。中国城市发展产生垃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快的垃圾产生及无效的垃圾处理引起一系列的环境污染、生存空间缩减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状况与生活质量。“垃圾围城”困境影响了不少城市的发展进程。作为珠三角经济中心,广州市同样陷入“垃圾围城”困境。广州每天进行填埋和焚烧等终端处理的生活垃圾近1.4万吨,其中厨余、木竹、纸布和塑料等占垃圾总量的90%以上,可生化有机物占49%左右。
为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广州制定并实施全国首部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法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解决垃圾以混合收集、填埋方式进行处理,导致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垃圾分类是采取合理处理垃圾方式的前提,因而,广州将城市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广州市确定从今年4月1日开始,首先在16条街道、6个社区和部分生活小区,以及市、区、街党政机关、城区约1500所中小学校、733 个农贸市场等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广州提出的目标是,2011年全市垃圾分类率力争达到50%。然而,据2011年,广州市城管委官方统计数据可知,广州生活垃圾日均产量约1.8 万吨,全年生活垃圾产量同比下降2.8%;广州市处理垃圾429 万吨,有393万吨被卫生填埋,占处理总量的91.7%;用于焚烧发电的垃圾量有33.6万吨,占处理总量的7.8%;餐厨垃圾生化处理的数量为2.3万吨,占0.5%;有害垃圾收集15万吨。广州市垃圾处理效果不明显,仅以2.8%的减量速度难以解决“垃圾围城”的困境,表明垃圾分类政策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亟待政府关注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垃圾分类政策中政府与公民角色定位
2000年6月,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继而,全国多个城市也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活动,如苏州、青岛、威海、无锡、三亚等。然而,无论是国家建设部所确定的八个生活垃圾匪类收集试点城市,还是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活动的其他城市,都陷入名存实亡,毫无建树的境地。在广州,垃圾分类试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度成为空文时代。尽管经过几年努力,广州市出现了不少优秀模式,如“万科”模式等。但与同时代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的台北市所取得的效果相比,广州市的2.8%减量速度真是自愧不如。台北市的垃圾处理效果如此明显,不禁反思,广州市政府在进行城市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角色
在戴伊看来,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做与不做的行为。近年来,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破解城市快速发展所带来“垃圾围城”的困境。然而,垃圾处理的效果不尽人意,以缓慢的步调向前迈进。
1.缺乏有效执行垃圾分类的政策扶持和配套措施。在进行环境保护过程中,我国政府制定了不少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但都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和指导程序;尽管有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垃圾分类标准,如《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中将城市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但是政府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标准,形式上走走,达不到实际效果。首先,一些市民在处理垃圾时,未按照城市政府所规定的垃圾分类标准,不认真分类投放垃圾。其次,缺乏有效的后续处置措施,环卫部门在收集处理垃圾时,为了简单易行、减少处置成本,将垃圾混为一体集中运输,直接投放垃圾焚烧厂。这些无效的运行模式阻碍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进行,减慢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前进速度,导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果不明显,甚至倒退。
2.现行的分类评估机制难以应对垃圾分类需求。在戴伊看来,公共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以及政策评估,三者缺一不可。政策评估是运用系统的手段对政策执行的效果及时地进行测评,以判断是否调整或者停止公共政策。政策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作用;一是调整作用。广州市政府在广州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先行试点。对其他区域并没有强制执行,广州市城管委对其他区域是否强制执行并没有给予可定回答。《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中设立处罚条例: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这一条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遭到民众质疑。在试点的明星社区,有的社区每周统计一次垃圾分类的情况,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同时为了加强社区居民的分类意识,相关人员通过巡查的方式加强效果。然而,有的社区效果不明显,也没有相关人员进行跟进,垃圾袋中垃圾分类的痕迹不明显。
(二)公民角色
1.公众意识不足以支撑垃圾分类政策的执行。公众即是生活垃圾的制造者,也是生活垃圾的受害者,更是生活垃圾的处理者,这一尴尬角色使得公众是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的重要参与者,是垃圾分类实施效果显著的关键因素。垃圾处理的第一步就是垃圾如何分类,垃圾分类主要依赖于公众的参与和理解。然而,公众缺乏垃圾分类标准等知识,根据一项调查显示,88%的网友认为垃圾分类的实施没有监督主体,70%的网友表示不清楚垃圾怎么分类。不少民众认为垃圾分类政策的主体是政府,民众只是简单的垃圾处理操作。然而,垃圾是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行垃圾分类,制定垃圾分类的标准、流程、收费标准等细化措施,民众最了解自己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需要民众发声。只有政府在实施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才能真正地破解“垃圾围城”困局。
2.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动手能力差。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是公众个人或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效果的行为。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处理是破解“垃圾围城”困局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有许多公众具有环保意识且了解垃圾分类重要性,但是,公民长期形成不良习惯,懒于垃圾分类,参与热情不高,效果不好。同时,垃圾分类需要更为负责的过程和更为繁重的成本,由于经济收入与住房条件等实际性问题,阻扰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加重垃圾分类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垃圾分类政策中政府主导与公民参与
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政策制定者及执行者,在垃圾分类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公众是城市的居住者,是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参与者,必然重视公众的参与作用。
(一)政府主导
政府作为城市管理者,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去激励、约束、监督及引导公众去参与垃圾分类处理的过程。要破解“垃圾围城”困境,需要一个长期有效的机制来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地有序进行。一是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相关法规标准。城市政府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细化的相关法规标准,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准则,如垃圾费的征收标准,违规处理垃圾应接受的惩罚措施等。同时,强化垃圾分类的实施力度,垃圾分类处理势在必行;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功能;全方位、持久地加强培养教育公众对垃圾分类处理相关知识。政府分发垃圾分类知识手册,解释垃圾分类处理的标准、具体办法。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培养垃圾分类能力;三是完善垃圾分类处理评估系统。强化垃圾分类处理的实践,评估垃圾分类处理的效果,监督垃圾分类处理的执行情况。将社区单元作为最小的垃圾分类处理单位,重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发挥居委会的积极作用,定期对各单位的垃圾分类处理情况进行巡查、登记统计。
(二)公众参与
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 植物性垃圾 沼气发电 综合利用 焚烧
1.引言
近些年城市居民垃圾的成分变化很大,随着城镇居民厨房气化率的提高,垃圾中最主要的成分主要为厨余类有机物。单位垃圾、街道保洁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组成成分,其中主要成分是植物性有机垃圾,如瓜果皮核和厨余蔬菜下脚料等,约占5O%左右。今后我国垃圾资源化处理的关键因素就是对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对垃圾分类、分区的收集。有机物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在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中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需求。本文以对宁波市的研究为例,分析了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同时提出了相关的处理建议。
2.城市生活垃圾中植物垃圾现状分析
植物性垃圾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湿基物理成分,在总垃圾量中,植物性垃圾平均占到了49.51%;植物性垃圾在陈腐垃圾中占总量的31.76~45.57;植物性垃圾在刚入厂的新鲜垃圾中占总量的46.84~51.56,这就表明植物性垃圾在宁波市的城市生活垃圾中占到了一半左右。植物性垃圾在陈腐过程中经过挤压脱水,使得植物中一部分的水分以渗滤液的形式流失,植物性垃圾在陈腐垃圾中的重量比例下降正是这种脱水现象造成的。在和其他类垃圾混合前,这些植物性垃圾本身都属于高含水量的垃圾,无害、无毒。瓜果皮核和居民的厨房蔬菜下脚料是植物性垃圾的主要来源,含水量达到了70%,其中以蔬菜下脚料为主。
3. 分类回收处理植物性垃圾的建议
如果全部焚烧处理植物性垃圾,其含有的大量水分加大了焚烧处理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也浪费了能源。城市植物性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的有效途径就是进行沼气发电。
3.1 垃圾焚烧处理受植物性垃圾的影响
在进入焚烧厂时植物性垃圾的平均含水量为7O%,在焚烧处理垃圾时,通过燃料的加热和蒸发,植物性垃圾中7O%的含水需要变成和排烟温度相同温度的140℃过热蒸汽,需要1lOkg热值为6000Cal/Kg的煤进行燃烧才能使每吨2O℃的水变成140℃蒸汽。
3.2对城市植物性垃圾进行的资源化利用
如何从其他的垃圾中通过简单的操作手段把植物性垃圾分离出来,既涉及到了政策管理问题,也涉及到了技术问题,是一个巨大纷繁的系统工程。集中分类处理和城市一家一户分散产生之间的矛盾就是我国目前进行生物发酵利用城市植物性垃圾的最大难题。我国发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产业的必然之路就是要对传统的观念进行彻底转变,对植物性垃圾分类的问题从源头上进行解决,使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真正成为一种经济活动,以企业投资经营为主体,对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新的调控管理手段,用清洁生产的理念建立起来,使其走上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1)利用沼气发电对植物性垃圾进行处理的技术路线图
利用沼气发电处理植物性垃圾系统由四部分组成,沼气发电是对城市植物性垃圾分类后进行综合利用的最有效方式,1吨植物性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发酵后,可以产生约300m3的沼气气体量,每立方米的沼气进行可以发电1.5度,所以,实际上每一吨的生活植物性垃圾可以提供给我们400多度的电能。利用沼气发酵发电对植物性垃圾进行处理的技术是一项资源再利用的系统工程,建立在分类处理城市植物性垃圾的基础上,在国内属于成熟的垃圾生物发酵技术。
沼气发电技术路线图
第1部分是建立分类回收城市植物性垃圾的体系。在城市中要建立生活区植物垃圾和蔬菜加工厂植物垃圾的植物性垃圾回收体系,以此对沼气发酵足的原料进行保证。第2部分是发酵区。由储气罐、沼气化器和发酵池组成发酵区。要建设多个大沼气发酵池,一可以避免清理某一发酵池时沼气供应不足的现象出现。二可以有足够的处理垃圾的容量。第3部分是发电部分。由变电和发电两组设备完成发电部分。采用燃气发电机作为简单实用的沼气发电技术。最好选用燃气内燃机进行沼气发电,发电效率比较高是燃气内燃机最突出的优点,其次是设备的单位千瓦造价也比较低、对于气体中的粉尘要求不高、基本不需要水、安装快捷、设备集成度高。第4部分是制造有机肥。制造有机肥是处理沼液和沼渣的生产环节。在制造有机肥的过程中,把沼气池的残液、残渣生产为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有机肥,同时也对沼液、沼渣污染环境进行了避免。
(2)对植物性垃圾进行分类回收
日常居民仍以毛菜为主要消费、我国现阶段的净菜生产企业生产不稳定、规模小是制约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瓶颈,这是对植物性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的主要难点。植物性垃圾分类不彻底,分离回收成本高,就是由分散的城市一家一户产生的厨余下脚料所导致。要想对大部分植物性垃圾处理问题进行解决,就得做到蔬菜下角料集中产生和集中回收处理。仅从处理植物性垃圾的角度而言,补贴给净菜生产企业较之补贴给垃圾焚烧处理企业,更具有综合经济效益价值。政府可以对净菜生产企业采取每回收一吨植物性垃圾补贴80元的政策,采取和垃圾发电企业同样的垃圾补贴办法,从而使得净菜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提高净菜上市比例,对市民食用净菜价格不至于过高进行保证的同时,也可以保证净菜生产企业的利润,如此就使得集中回收处理蔬菜下脚料变容易。
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