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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落实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情况,已办结案件的立卷归档情况;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六类23项基本制度情况。
二、方法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与自查自纠。时间安排是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12日。
1、学习动员(2012年8月8日到2012年8月12日)。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于2012年8月10前,上报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备案。各律师事务所按计划组织律师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2、自查自纠(2012年8月13日到8月20日)。
律师事务所重点自查在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统一收案收费、诉讼文书管理、印鉴管理、档案管理、律师执业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律师自查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以非律师身份办案,案卷归档不及时等问题。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分析原因症结,提出改进提高管理和自律的制度措施,对律师和相关管理责任人按照律师事务所有关制度规定做出处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各律师事务所和存在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的律师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在8月20日前上报至区司法局。
在本阶段,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协商确定查阅案卷的时间、数量。由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到法院进行案卷查阅登记工作。对2010年度涉及我区律师办理案件(以下简称“登记案件”)对应案卷中的案号、案由、委托人、人、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结案日期等信息进行登录,并按律师所在单位对信息进行汇总编组。根据登记案件涉及律师情况,制定检查时间顺序表,通知所涉及到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阶段:检查、调查和处理。时间安排是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6日。分步进行。
1、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汇总各律师事务所上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检查准备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录入《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登记表》。
2、由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组成工作小组,按照事先制定的检查时间表,到登记案件涉及的律师所在单位,检查、调查以下情况:了解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整改措施和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了解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等六类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档案管理、诉讼文书使用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某一时段收结案登记情况;登记案件履行审批登记、收费、合同签订、诉讼文书领取、公章使用、立卷归档等情况。将检查实际情况填入《专项检查登记表》,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对涉嫌存在私自收案、收费和以非律师身份办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研究确定并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根据检查、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通报。于2012年8月31日前,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
三、组织机构
区司法局成立规范律师执业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活动,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所主任作为责任人要靠上去亲自抓,确保活动落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根据国务院纠风办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委有关精神,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切实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损害服务客户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实现我市律师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我区司法行政机关辖属的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收案收费、收费票据、审批登记、委托、案件讨论、结案归档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纠正违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司法局副局长黄海任组长,机关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和检查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区属各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并向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宣传报道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有1名合伙人专门负责组织本所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向区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随时报告工作信息。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13日)
根据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成立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制定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区律师工作会议,对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研究制定本所的具体落实方案,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层层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1月24日)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律师学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本所管理制度,然后组织律师开展个人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召开律师事务所管理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对本所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查找本所执业活动、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各单位应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基本情况及自查出来的问题报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律师自查自纠要以《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处罚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一是律师事务所住所、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资产、设立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23项制度是否落实,案件审批、文书登记、公章、出庭函等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否做到随时跟踪监督、指导;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除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本所律师有否挂靠、兼任其他职业问题;四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五是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是本所律师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25日至7月15日)
区司法局将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教育管理、执业活动等律师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疏理,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监督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深入各律师事务所通过查阅有关文书登记、归档案卷和实地考察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状况,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查处投诉举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案件。市局拟将集中全市律师管理科长分组到全市13个法院抽查部分属于律师办理归档的案卷,对全市律师执业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打击违法执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通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2年7月16至9月6日)
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完善本所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
局将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制定《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和保障律师依法、诚信执业等作出规定,修订完善全区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10月7至11月18日)
区司法局将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各律师事务所总结报告请于2012年10月12日前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抽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收集各所工作信息,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市政府决定开展市场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是全国、全省和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认真做好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今年我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律师法律法规和服务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自觉性;有利于完善律师行业监管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整改不规范执业问题,打击违法执业行为,确保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0年4月,侯某在江苏徐州永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根据该所与观音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其诉某矿泉水厂、王某诉讼案期间,私自收取律师费、办案经费计3000元(其中1000元由其助手代收),并代收诉讼费10000元。在此案未被法院立案情况下,侯某未将观音公司诉讼费10000元予以返还。观音公司多次向徐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等部门申诉反映,侯某虽退还律师费2000元,但诉讼费10000元至今未予退还。2003年1月30日,侯某作为原江苏徐州名可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代表与秦某就律师事务所转让达成协议,并就新旧公章启用问题与秦某达成协议。此后2003年5月、2003年11月,侯某未履行规定的收案手续,仍然使用加盖江苏徐州名可名律师事务所原公章的律师函,分别了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村三组、某村委会用电合同纠纷案、贾汪区某村委会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2002年7月5日,徐州市司法局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投诉,予以立案调查,2004年5月14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侯某不要求举行听证,故于5月21日作出徐司罚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侯某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侯某不服,向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今年8月3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侯某于8月23日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州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处罚。原告辩称被告滥用职权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徐州市司法局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的徐司罚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中国真有一些有“高瞻远瞩”的能人。早在10多年前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很薄弱的时候,就有人发现了知识产权的魅力和其潜在的巨大“经济效益”。本人经历过一件“令人拍案叫绝”同时又“让人咬牙切齿”的商标抢注案例。2005年,中国一个江苏人(名字暂且称为“张三”)在第42类上抢注了美国一家全球排名前100名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杜恩·莫里斯事务所)的公司名称“Duane Morris”。在“Duane Morris”商标进入公告期后,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发现自己的公司名称竟在中国被抢注,立即以商标抢注为由对其提出了异议。但是,中国商标局驳回了其异议申请。
经营了百年的公司名称被抢注,可不是件小事!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岂能善罢甘休。于是,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结果商评委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异议复审也以失败而告终。杜恩·莫里斯事务所有点慌了,堂堂一个法律巨人,岂能败给一个无名小卒。于是,杜恩·莫里斯事务所拿出了西方最常用的伎俩——威胁!它先是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对张三发出了律师函,律师函里面详细说明了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在美国和全世界法律界的地位和知名程度,同时用威胁的口吻说明了张三申请注册“Duane Morris”是不道德的非法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商标权和商号权的严重侵犯;最后又声明张三现在该案中的不利地位,要求张三主动撤回该商标申请,否则将采取行动对其进行严重制裁。谁知,张三压根儿不吃西方人这一套,针锋相对,针对该律师函毫不留情地予以回击:
1 你方客户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其实现在已经是自身难保,在该案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2 劝你方客户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尽早撤回异议,不要再做无谓挣扎,否则将有可能被彻底逐出中国市场,还请借鉴苹果案例;
3 若一个法律界的巨人万一不幸最后输给一个无名小卒,将情何以堪;
4 劝你方客户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多了解一下中国的法律,明白这场游戏在中国的玩儿法;
5 若“Duane Morris”商标对杜恩·莫里斯事务所非常重要,杜恩·莫里斯事务所也有足够的诚意,我方愿以50万欧元转让该商标。
当我收到张三的回信后,内心非常恼火,暗骂张三简直就是一个地痞无赖。同样,杜恩·莫里斯事务所也是火冒三丈,随即回信道:难道你们中国的法律是专门用来保护商标抢注行为吗?随后我们也只能建议客户走司法程序,继续上诉。
随后在杜恩·莫里斯事务所的指示下,我们对张三进行了调查。结果让我们大吃一惊,原来张三专门从事国外知名商标的抢注活动。
张三,毕业于武汉大学英语系,毕业后从事翻译工作2年,随后“出国走了一圈”,回来之后先后注册了100多件商标,经过查询发现,这些商标几乎涉及了所有类别,大多都是外国的知名品牌,诸如化妆品、电器、画廊、服装、电动机等等。
张三面对律师函,能如此镇定地回应,表现得如此从容且有章法,好像是有备而来的谜团也随之迎刃而解。撇开案情不谈,对于此案的经历,我不仅仅是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荡气回肠的商标抢注案,同时对中国人对知识产权的“独特理解”有了新的视角。
其一,中国人相当清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经济效益,也有意识用此途径赚大钱。张三以50万欧元为条件,说难听点,敲诈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用得恰到好处。老外总是小看中国人,认为中国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总拿中国的盗版现象来狠批中国人。但是,别忘了,中国人几千年熟读兵书,最擅长的就是纸面游戏。张三准确地揪住了中国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因而掌握了开火的主动权。其实,早在张三抢注“Duane Morris”商标前,杜恩·莫里斯事务所已经和中国很多的律师事务所有过密切的来往与合作,但是在那么长的时间中,它却没有想到在中国注册该商标。因此在异议和异议复审中始终拿不出有力证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律所巨人的重大错误,为什么你在美国、欧洲等地注册了该商标,在中国却不去申请该商标呢?这未免有小窥中国人的嫌疑。近年来,中国的商标申请量持续高速增长,欧美发达国家纷纷来中国积极地申请商标,从某种程度来看,与无数个像张三这样的“中国式孤胆英雄”不无关系。
其二,中国人还是有必要静下心来,好好学一点实际的东西。一个“可口可乐”品牌一年在中国要赚多少个50万欧元?“麦当劳”和“肯德基”每年在中国仅靠商标许可使用要赚多少个50万欧元?一个“王老吉”凉茶,刚刚在中国这片中国人自己的领土上要超越“可口可乐”成为中国第一品牌的关键时刻,却突然不得不费尽人力、物力、财力来完成品牌的“金蝉脱壳”,一个中国的潜在大品牌就这样被硬生生地扼杀在摇篮里。中国要想在知识产权行业赶超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就得有中国人自己的大品牌。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1、争取回原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如不行,则付诸法律诉讼,前提是新单位并不急着让他赶紧报到
2、沟通,劳动者可以签署一份免责声明文件,含义为,如果因与原单位存在未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纠纷,则新的用人单位免责。
3、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原单位发律师函,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并基于此向新单位发律师函,说明该劳动者与原单位已经依据法律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离职后去新单位入职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新的单位雇用了尚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会给新单位带来风险和损失。新单位有必要明确离职员工的工作状态。
2、离职证明书是指员工离开原企业时,由原企业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证明。 它的目的在于向新的单位提供劳动者之前的劳动信息,通常会包括原工作单位名称,从事职务,收入状况,工作期限等,也有的只是简单说明某某员工已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就像劳动者离职时有义务办理好离职交接一样,单位的上述义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合同后义务,是一种随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仲裁的请求事项提起仲裁的。
离职证明范文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费人民币/港币/美金 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
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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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具律师函,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条三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 甲方应当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要求,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事项承办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报送各种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材料,准时参加各项活动;
4. 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承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事项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人;
7. 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应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没有合同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
第六条、双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 万元人民币,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乙方指派律师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自己的财务制度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 甲方逾期十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具有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有权机关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2009年10月16日,俄罗斯工业贸易部终裁,各国对俄罗斯彩涂板出口的倾销幅度为中国39%~115%、韩国23.6%、比利时25%、芬兰27.8%、哈萨克斯坦54%。中国应诉企业中,鞍钢的倾销幅度为9.4%,另三家应诉的台资企业凯景、烨辉、盛馀的倾销幅度分别为39%、73%、115%,其他未应诉企业为115%。
这意味着鞍钢对俄彩涂板不存在倾销。
面对如此结果,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王恒却说并不感到特别欣喜,因为他们为打赢这场官司付出了太多,而且今后这类官司可能更多,他们丝毫不能大意。
应诉
俄罗斯钢铁企业之所以提起对上述5国同行进行反倾销调查,是因为他们认为,一方面,被控方生产的彩涂金属板近年来在俄罗斯境内的进口增速明显加快;另一方面,进口价格显著低于俄罗斯厂商价格。2005年,进口增速为46.8%;2006年为94.1%;2007年前9个月,进口增速为166.3%。
在此情况下,2004~2006年期间,俄罗斯彩涂板产品销售额减少了20.7%;2007年前9个月,俄罗斯彩涂板产品销售额同比减少了0.5%,市场占有率同比下降了79%,彩涂板生产企业员工同比减少了95%。“倾销行为导致俄罗斯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政策发生变化,只能保持低价格。基于上述情况及俄罗斯法律,发起对上述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驻俄使馆在接到俄罗斯工贸部发来的通知后立即转给商务部,商务部告知中钢协,中钢协再通知涉案企业,并授权鞍钢代表中国涉案钢铁企业应诉。
应诉的首要问题是选聘有经验的律师团队。鞍钢选聘了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机构。2007年,该所曾鞍钢打赢了欧盟镀锌板反倾销案。
根据俄罗斯法律要求,应诉企业!必须经由俄罗斯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因此鞍钢选择了SALANS律师事务所。此外,在行业损害抗辩方面,鞍钢选定比利时布鲁塞尔Hammonds律师事务所。
王恒透露,鞍钢为三大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分别是:中伦30万人民币,SALANSll5万美元,Hammonds7万欧元(涉案企业分摊)。
无可挑剔的答卷
鞍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出口部部长张万勤介绍说,在得知即将遭到反倾销调查以后,被控企业若决定申诉,需由其律师发函给俄罗斯工贸部索要反倾销调查问卷。
2008年4月23日,鞍钢收到了俄罗斯工贸部的调查问卷。在张万勤看来,“这个作业最难做”。一方面,鞍钢从获得问卷到完成上交仅有1个月时间;另一方面,问卷全由俄文书写,答卷也必须是俄文,由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屈指可数,俄文法律翻译人才同样缺乏,因此只能通过英文转译。而反倾销案件专业性极强,一般翻译公司难以胜任,只能“自力更生”。
本刊记者查阅了调查问卷,其内容包括:公司产品手册;对俄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差异说明;对俄罗斯出口流程图;出口价格谈判、价格变更的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如何负担;调查期内销、出口价目表;对三个俄罗斯直接客户的出口发票各一张,一份对香港公司的出口发票;通过香港公司出口占对该市场总出口额的比例;内销流程图;说明内销是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价格制定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价格变化,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如何负担;对三个非关联客户的内销发票各一张,对三个关联客户的内销发票各一张;股份公司、香港公司2005~2007年三年的审计报告-英文版;股份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总账清单;涉案产品生产流程图等13项,涉及整个鞍钢内贸和出口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应诉企业不但要保证数据收集完整、准确,还要保证数据间的对应关系。
为了保证答卷符合规范,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颂进驻鞍钢讲解、辅导。此后,各部门开始搜集、核实所有数据,并将填好的表格发给俄罗斯律师审查、翻译,再上交俄工贸部。
2009年3月下旬,俄工贸部贸易救济处副处长一行三人来到鞍钢现场核查,“他们都认为我们的答卷无可挑剔”。
雷颂告诉本刊记者,三名来自俄罗斯的核查官都是“80后”,“比较缺乏经验”,但鞍钢对核查非常重视。在核查官到来之前就曾两次进行模拟,做到数有出处、原始凭证齐全。在鞍钢出口部,本刊记者见到了鞍钢提供给核查官备查的材料,堆满了三间会议室的桌面。
商务部出席听证会
听证会是涉案企业向俄罗斯官方表达意见的最直接途径。在俄方官员前来核查前的2008年11月,俄工贸部在莫斯科就彩涂板反倾销案召开听证会。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郑伟与中国驻俄使馆代表及SALANS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中国方面表示,中国钢铁企业不存在对俄罗斯市场的倾销行为。俄钢铁产业在2004~2007年发展得很好,各项指标都无法证明中国彩涂板的出口对俄钢铁产业存在损害威胁。鞍钢彩涂板主要供应俄远东地区,与俄厂商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此外,采取反倾销措施也不符合俄经济的总体利益。反倾销会使俄钢铁下游工业,尤其是建筑业受到严重打击。俄厂商的市场份额没有扩大是因为产能无法满足市场需要,而非进口过多。
利用内部矛盾,善于发动游说
“反倾销不但是国与国之间的斗争,也是发起国内部各行业之间的斗争,钢铁产品尤其如此。钢铁进口贸易商、最终用户、下游行业都是我们可以争取的力量。只要充分利用这种内部矛盾,善于发动和游说,就能为我们赢得反倾销案增加可能性。”王恒说。
在此之前,鞍钢曾打过18个反倾销官司。其中,2006年和2007年,还曾代表中国钢铁企业打赢过墨西哥中厚板反倾销案并参与了欧盟镀锌板反倾销案。在应诉后者时,鞍钢曾发动其客户向欧盟当局游说。
因为有过成功公关的经验,此次应诉官司,鞍钢利用了其在俄罗斯的合作方PROSTALL的影响力。后者直接向俄罗斯调查机构表达了反对意见,也积极向具体调查官员做工作。“PROSTALL在俄罗斯有很强的实力,还是2014年索契冬奥会场馆的中标方之一,他们就去跟俄罗斯政府说,‘你们限制进口鞍钢的钢材,奥运场馆怎么建?’”张万勤说。
“反倾销从根本上说是贸易保护,政治因素大于经济因素。因此,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现场核查期间,商务部派专人全程见证,既表达了中国政府对此案的重视,也保证了核查的公平与公正。商务部还派人参加了听证会,这也给俄罗斯施加了无形的压力。”王恒说。
怕输,怕难、怕痛
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外国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非常关键。
一般国家反倾销的标准有两条:一是产品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二是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如果某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它就会认可中国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否则就会借鉴第三国企业的相关数据。
鞍钢此次胜诉的重要原因在于俄罗斯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鞍钢提供的成本数据俄方直接采信。而在欧美大多数国家并非如此。王恒认为,这需要政府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外交来解决。
委托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杨荣宽,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董事长。
委托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人崔国斌,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叶延滨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乔冬生,被告委托人童明友、崔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延滨诉称,原告系《路上的感觉》一书的著作权人,2001年1月2日,原告发现多来米黄金书屋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刊登了该书,被告进行了链接。原告为此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01年1月16日,原告通过互联网在中国新世纪读书网网站上仍能全文查阅《路上的感觉》一书,被告仍未断开链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路上的感觉》版权页;2、00035号公证书;3、00643号公证书;4、稿酬证明;5、公证费收据。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侵权通知因其自身缺陷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在通知书中表达的意思是“要求被告停止将原告的作品直接上载到被告自己的网站上”,实际上,被告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也就无从停止;另外,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门户服务合同;2、情况统计;
3、搜狐网站页面;4、网络时代页面;5、技术说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路上的感觉》一书,作者署名为叶延滨。2001年1月3日,原告致函新浪网站,以该网站未经其同意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该网站停止此行为,随函附有作品的版权页和相关的网页,说明通过该网站(网址为sina.com.cn)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网址为shulu.com/ novel/lsdg/lsdg.htm)上检索到该作品。同年1月16、17日,通过相同的检索方法,原告亦检索到位于中国新世纪读书网站(网址为http ://read.cnread.com/cnreadl/sgsw/y/yeyanbin/lsdg/index.html)
上的该作品。
2000年8月16日,被告与案外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百度公司向被告提供相关的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涉及本案的是该搜索引擎中的网页全文检索系统部分,其技术特征为:通过一个从互联网上自动收集网页的数据搜集系统得到大量的网页数据,交分析系统进行分析,从中提取和用户检索相关的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包含的关键词、编码类型、大小、被其他网页链接的次数等),然后由索引系统对分析好的抽象数据建立索引,并通过检索数据库保存相关的数据信息;检索数据库并不保存网页内容本身,其中的信息也不能通过点击链接进行网页游览的方式访问,只有当用户提交了对关键词的检索请求后,与该关键词有关的检索数据信息才会被组织起来,生成临时链接提交给用户。所有过程均由系统软件自动完成,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
另查:在“搜狐”网站上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用户不仅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检索到位于其他网站上的原告的该作品,亦可检索到包含此关键词的其他网站上的网页,网页内容不仅限于原告的作品。原告认可该搜索引擎与被告的搜索引擎是同一技术。
被告提交的证据2、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用,双方提交的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用于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的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著作权是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限制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但作者必须证明使用事实的真实存在。使用被告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检索原告的作品,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后与该页面生成临时链接实现的。这种相关信息,仅限于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等特定的信息,而不包括作品本身;这种相关的网页,并不排除其他含有类似的相关信息的网站的网页,而且网页的内容也不限于原告的作品;这种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因此,这种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在原告未能明确其他网站上载其作品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