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废旧回收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

第1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将取消商品目录及调整后2007年新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予以公布,并从4月1日起生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开始换证

自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年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依据商务部产业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换证时,企业应提供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以及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此外,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商务部会同其他五部门于3月29日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5月1日起,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者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办法》同时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的各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依据《办法》,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4月26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下称《目录》)在2007年4月26日起正式实施。

该公告规定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或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商务部出台措施加强加工贸易管理

第2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办理依据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xx〕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4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报废汽车;回收;利用

中图分类号:TK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4-0316-01

一、报废汽车的危害

1.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

由于报废车辆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驶安全条件,被再次改装进入路面行驶,车辆本身性能下降,安全系数大大降低。报废车重新回流道路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非法拼装”, 虽然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目前报废汽车被非法回收,拆解拼装重新上路使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造成大量交通事故。报废汽车重新回流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极大。

2.对环境的污染

汽车是多种物质材料的集合体, 汽车报废后会被大量遗弃或烧毁,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金属污染是报废汽车的另一类污染物质,汽车除大量使用钢、铁、铝外,还使用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镉等重金属,这些重金属或重金属化合物的材料的环保化处理不当,会对土地、水资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二、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现状

我国废旧车辆拆解回收现状可归纳为: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手段原始落后,效率低。材料耗损率高,废钢铁回收率低;缺乏针对塑料、橡胶、有色金属等分类回收技术,许多材料不能回收利用。管理混乱,国有主渠道受到严重冲击,有大量报废车、拼装车及报废总成重新流入社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建立科学高效的回收再利用监督管理体系,在管理政策及方法上未能相互衔接,没有形成封闭的再利用产业链;回收政策难以促进汽车用户支持。

目前回收政策强调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归回收处理部门的义务,但在经济上对用户的补贴不足,导致用户不愿将报废车辆交回正规回收部门处理;汽车生产者没有承担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再利用的义务,在产品设计、材料选用方面很少考虑回收利用的问题,也没有利用技术和网络优势与回收拆解企业共同推动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与再利用工作,而汽车经销商由于政策所限,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职能。

2.对报废汽车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专门的处理,特别是拆解过程中“三废”的直接排放,给环境造成了危害。从资源和环境的角度来看,旧车回收存在着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拆车技术和设备落后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对资源的浪费。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存在材料和零部件回收利用率低、回收种类少的问题,目前,报废汽车上拆下的零部件、废旧塑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镉等重金属成分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已日趋严重,塑料零部件由于回收技术水平低,使得回收成本过高,所以很少回收,而座椅、仪表板基座等只能当作废料填埋。

3.部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六大总成――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方向机、车架”获利,并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整车和销售质量低劣的汽车产品,坑害消费者,危害交通安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存在法制化不健全、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等问题;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汽车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拼装车、再使用零部件质量等方面执法不到位,致使大量报废汽车被非法渠道回收。一些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六大总成”拼装汽车、非法从事报废汽车旧件翻新等情况。

三、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与利用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报废汽车回收与利用的政策,规范车辆回收与再制造的产业行为

对非法组装的车辆和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惩罚,杜绝旧件非法流入社会。通过正规的拆车厂分解报废汽车,对废旧零部件进行规范的处理,建立规范的车辆回收与再制造的产业,研究废旧汽车的快速拆解技术,各种零部件和油液的有效回收技术,便于汽车拆解与回收的设计技术等,以降低拆解成本,提高旧车回收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研究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回收与再利用再制造技术,使报废的零部件能得到最大的利用,对资源起到最大的利用。

对于报废汽车处理行业的进入,应该向整个社会敞开,制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管理规范,达到标准的企业都可以对报废汽车进行有效的处理,比如要求和监管下列设施和设备:废旧汽车专用仓储(堆放、转运)设施;高效拆卸工具、拆车设备;专门的拆车车间及流水线;废旧总成及零件翻新重用生产线;废钢铁回收生产线;铝合金、锌、铜回收工艺及装备;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废玻璃等非金属材料回收的回收设备;废油液回收生产线等等。

2.建议汽车制造厂参与回收与利用自己的报废汽车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可回收性技术开发、易拆解性技术开发、环保材料替代技术等直接参与,可以从源头上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水平。政府的作用主要应强调在政策上予以规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而在具体的报废汽车执行上应由企业来执行,整个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市场也应由企业来主导,汽车行业能够主动承担起引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义务,组织并发动了整个汽车产业链和回收利用行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工作,确保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的良性循环,也只有市场化运作,整个市场才可能健康、公平、长久运行。

同时各大汽车制造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回收自己的旧车,一部分可满足使用要求的旧零部件经检测合格或经翻新可使用的直接作为配件利用,不可重用的零部件以材料形式回收。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延长了汽车的使用寿命,杜绝了报废车的拼装,又回收了资源。

3.对报废汽车处理过程进行规范

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在拆解、粉碎、再利用等环节存在着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废油液直接渗入土壤,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因此,应对报废汽车的处理过程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的规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由于报废汽车中超过85%以上的质量可以被回收利用(以金属为主),具有回收价值,美国的报废汽车回收以市场化为主,也证明走市场化道路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可以对报废汽车回收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样不仅有利于回收过程的透明化,而且可以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处理。

通过市场化化处理,报废汽车绝大部分质量将会得到有效的再利用,剩余的不足15%的质量,主要是树脂、橡胶等,只能作为废物处理。这些物质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我国报废汽车处理的成败。如果不能对这些物质进行恰当的处理,将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对于这些不能回收的废弃物,必须用法律规定严格的处理回收程序,确保不会被随意丢弃。

4.开发新材料和新工艺,使车辆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环利用

开发新材料新工艺,使材料的使用减少污染,能低炭环保,能再生,使车辆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环利用。尤其是一些污染大难分解,在汽车上使用较多的非金属材料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速度趋于加快,轿车的报废更新量将会逐年增加。因此,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努力扩大报废汽车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和可用零配件的利用率。报废汽车的回收与利用的研究是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都体现回收和利用的概念,从车辆的设计开始,就注重产品的回收性,使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能、废液等做到全部回收,到报废时再拆解回收,实现再利用的综合技术。通过汽车回收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将有力地推动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代应. 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的进化博弈分析.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9,3.

第5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 基金动态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基金补贴应动态调整 基金补贴应动态调整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唐爱军")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宁夏银川某家电卖场的工作人员正在张贴家电以旧换新标志

中国自2011年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来,陆续制定了众多配套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体系。

尤其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执行,充分调动了处理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了行业快速发展,不仅使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问题上赶超欧洲、日本等发达地区,还对环境保护起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带来了导致赤字、催生造假、回收产品结构失衡、企业成本增加等相关问题。

导致赤字产生,催生造假行为

《管理办法》实施四年以来,有效遏制了非正规无序野蛮处理状况,正规企业处理份额逐渐扩大,“四机一脑”流入正规拆解渠道的理论回收率从16.4%跃升至58.7%。

基金政策的实施,使得拆解处理量猛涨。但由于产品存在生命周期,生产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增速慢于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增速,基金收缴金额不足以支付拆解补贴,导致在一定时期内基金产生赤字。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应补基金赤字约20亿元。

此外,《管理办法》亦催生了一些企业的造假行为。

基金是国家用于对正规拆解企业资源无害化产生的高处理成本的补偿,也是处理企业合理利润的主要来源。但一部分处理企业为了获取基金补贴,盲目追求规模扩大产能,通过提高回收价格,争夺产品回收,致使市场产品回收价格畸高,较为严重地偏离了产品本身价值。

当补贴基金预期下发月份,企业认为具有较充足的资金,抬高价格便较为显著,甚至有一部分回收企业在高回收价格的诱惑下,挖空心思、投机取巧、铤而走险造假产品,使处理企业防不胜防。而且,畸高的回收价格致使行业利润水平较低,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

产品结构失衡,企业成本增加

3年来,在具有补贴资质的企业拆解“四机一脑”产品中,尽管各品类产品结构逐步调整,电视机占比也从最初的90.9%,降至现在的不到八成,但电视机占拆解产品比例仍然较大,原因有几方面:

一方面废旧电视机量大;由于电视机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消费结构改变导致电视机更新淘汰的数量和速度明显超过其他几个品种;另一方面电视机补贴相对较高,获利空间较大,尤其是小尺寸电视机获利空间更大,致使比例居高不下。

而房间空调器等产品,由于补贴标准相对处理成本较低,无法覆盖企业的回收处理成本,导致企业回收处理积极性较低,回收量较小,难度较大。可以说,固定的基金补贴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并且,由于审核周期的过度漫长,导致废旧电子产品回收企业成本大幅增加。

目前,基金补贴向生产者和进口商征收,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严格,审核程序较为复杂。基金的发放需经过企业所在的区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严格审核并公示,同时国家还要进行抽查。

繁琐的审核程序保证了资金的安全,避免了骗补的发生,但也影响了基金的发放速度,导致政策补贴从申报到资金发放的时间周期拉长,增加了处理企业垫付成本和企业应得基金的时间成本,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对资金较少的中小企业影响较大,使这些企业运营资金变得更为紧张。

补贴标准动态调整益处多

为此,在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下,基金补贴标准应根据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波动适时适度地动态调整,建立基金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有效合理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结构,使各品类处理产品均衡配置,化解单一基金标准带来的行业产品结构不均衡的矛盾。

基金的动态调整可使产品严重偏离其价值的产品价格逐渐回归理性,围绕价值合理波动。当市场出现企业对某品类产品通过提价方式增加回收量导致回收价格畸高的时候,可采取降低该品类基金补贴标准的方式,减少企业获利空间,防止回收价格偏离本身价值。

此外,基金动态调整机制可以遏制跨区域长距离回收,促进节能,还能促进处理企业优先回收拆解本区域或相关部门规划区域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实际上,适时适度地降低基金补贴标准可以有效遏制处理企业跨区域长距离回收,防止扰乱各地区环保规划,减少跨区域长距离运输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以及资源相对浪费的不经济行为,有助于回收产业规模化发展,引导企业区域间合理发展布局。

第6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

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7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分析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现有的增值税征管与稽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的建议。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自1954年法国首创以来,因其良好的中性特点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设计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管理的良性运行。增值税“四小票”通常指运输票据、废旧物资票据、农产品收购票据、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四种增值税抵扣凭证。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1.收入稳定适度和充分弹性。从目前各国的税务实践来看,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重税制结构,增值税以其优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除美、日等少数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占一国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在我国甚至达3O%以上。及时、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能根据经济的发展自动按一定速度增加,对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也是提高两个比重和振兴财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税在多环节广泛征收,以经济活动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程度相当高。

2.税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税收理论说明。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会给其带来负效用。这主要缘于三方面:第一是纳税减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为了准确纳税,纳税人需建立保存相关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检查;第三是缘于纳税人的不公平感,纳税与逃税最终的博弈结果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会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为减少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效用,在设计增值税时应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执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时,对于执法者而言,增值税的税收成本最.’原则要求制度设计便于管理和征收。该原则是说好的税制必须与政府的税务行政能力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3.税收中性和优惠从少。任何一种税收制度的设计.从总的方面来说需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公平与效率,并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最佳均衡点(以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为约束)0传统税收理论中,市场被认为可以自发地有效运行,税收的中性要求税收不要干预资源的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但现实却是任何一种税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除非政府不征税。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税收理论更为适合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承认税收会引起效率损失的前提下为取得一定收入谋求效率损失的最小化。

4.公平与国际惯例。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税收是企业竞争的制度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尽力做到对不同经济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给予公平税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I’O,联合国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规则,成为其戎员国就意味着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在增值税方面存在一个向世贸规则靠拢并遵循国民待遇、非歧视等原则的问题,以尽量减少与他国的贸易纠纷和增进对外开放水平。

5.操作简便和管理透明。税制的操作简便要求在税率的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税率的等级,征管制度规范。简单、统一,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减少纳税人的相机决策空间,有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而合理的税负预期和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优化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能从主观上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开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票据管理更为严格,尤其是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将作案目标转向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牟利的其他票据,而同样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四小票”则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虚开“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虚开金额巨大,成为危害最大的涉税犯罪。例如,从山东省国税局历时两个月的“四小票”税收专项检查结果来看,增值税“四小票”的使用税收问题严重截至6月底,已检查使用“四小票”企业1380户,有问题户269户,查补税款3416万元,罚款669万元,滞纳金83万元,合计4168万元。广西省近日破获了一起案值5亿多元的虚开增值税票据、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票据案。该案涉及6省区58家企业,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是广西历史上破获的最大一起税案。

增值税“四小票”的f变用.出现税收问题主要在以下方面:

1.运输票据、废旧物资票据和农产品收购票据开票不规范较为突出,如只填写金额、品名,不填数量、单价等;农产品收购票据投有收款人签字,或是不填写出售方详细地址,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运输票据将各类杂费与运费合并为运费开具,甚至将购进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货物价款合并到运费中,造成受票企业扩大范围抵扣税款。

2.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伪造、变造情况较为严重。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票据.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票据及偷税犯罪突出,虚开“四小票”犯罪猖獗。这三类犯罪无论是案件立案数还是涉案总价值均占全部涉税犯罪的95%以上。

3.开具、借用问题在运输票据中较为突出,对外虚开问题主要集中在废旧物资票据上。由于对使用废旧物资票据企业的进项管不住,对销项的管理难上加难,因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外虚开问题比较严重。

三、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强农产品票据的管理。一是严把农产品查验抵扣关。具体做法是: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查验,查看农产品收购对象是否属合乎抵扣范围,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款项如何支付,票据开具是否真实合法等;经查验符合规定的,查验人员在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票据背面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二是严把农产品票据检查关。由于农产品加工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票据上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一方面,对能取得票据但不按规定取得,或取得票据后不以此申报抵扣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对购货方或销货方,都要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票据”规定从严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票据的,严格按照新《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震鼹一片的目的。三是严格货物交易结算关。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的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严格银行票据结算,改进货款支付方式,改现金结算为转账结算,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虚开、开具农产品收购票据的现象。

2.加强货物运输票据的管理。一是严格货运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认定。根据规定,从2003年l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证,无论是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税局及省级地税局委托的开具票据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都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从制度上建立了对不法经营者利用货物运输票据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肪线。国税部门应强化货运票据的“信息传递、清单抵扣、网上比对””的票表比对分析,强化“人机结合”,开展纳税评估,全面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强对货物运输票据的治理。首先,要规范货运市场,对货运业纳税人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其次,对合法经营、无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把一些非法的货运企业和车辆排挤出市场,促使其到地税部门开具票据,促使客户转向寻找开票便利的货运企业办理业务。三是加大货运票据的宣传力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关于使用公路、河内货运业统一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要结合文件要求,加强货物运输业票据宣传,搞好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调配合,规范货运票据开具行为,理顺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

第8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9篇: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and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of living waste. Based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ste recycl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ste recovery and the measures that can be adopted, and provides appropriate reference for city's waste recycl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关键词】废品回收;可持续性;建议

【Keywords】waste recycling; sustainability; 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Q340.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46-03

1 引言

目前我国针对废品回收方面的政策比较少,但是为了能够提高城市的环境以及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废品回收逐渐引起了城市政府的重视。在废品回收的模式上也逐渐形成规模化和制度化,其不仅整顿了废品回收的市场,还能够细致地将废品进行分类处理,让废品发挥更多的利用价值。

2 废品回收的概述

我国在近几年发展的过程中,对废品的回收进行改革,在废品处理方面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让废品回收的工作得到了可持续性发展。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在每年的废品中废纸达到3600万吨、钢铁金属达到7900万吨、塑料制品达到1100万吨,这个数据还在逐年增加,这个数据也表明了现在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在提升。在未来的几年中,我国的废品数量还会持续上升,而且种类也将以家电、汽车等机械设备为主,相应的纸张的废品数量会有所减少。这是因为现代人们的生活品质在上升,人们的生活中很多纸张的用品都被电子产品所替代,而现在电子产品的更换周期非常短,导致在废品回收的过程中,电子产品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3 废品回收的模式

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众多的生活垃圾,这些垃圾和废品在城市中有很多的回收方式,其中以个体方式进行回收是城市中非常常见的模式。在城市的各个位置都存在很多的废品收回站,一般情况这种个体的回收站都由几个人经营,对收回资金也是平等分配。这样的回收模式,投资少、工具简单、范围有限、对收回的物品处理也比较简单。

城市的废品随着人口的增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回收的方式也从单独的个体回收变成了企业模式,很多城市都有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其有完整的管理体系,能够对回收的物品进行妥善的保管,在运转方面也非常简单,而且可再生资源回收站能够避免出现对周边存放环境污染。而且大型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站也会对城市中的小型个体回收站进行废品的回收,这样就能够减少小型回收站因为废品过多导致的堆积情况,也能够避免个体回收站因为不了解废品的处理导致的环境污染。

4 废品回收的现状

4.1 政府监督现状

在针对废品回收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一直是各大城市都在不断努力的方向。但是还是收到城市经济的现状的影响,让废品回收管理一直都是在原地徘徊,不难看出政府再次做出了管理监督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很多地区都存在重发展、轻监督,而且在针对废品回收方面也没有加大力度,让可能再生的废品资源出现了浪费的情况。所以建议在日后的发展中,政府应该积极的发挥自身的作用,并加强对制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以此达到对废旧物品的回收监督。

4.2 市场结构现状

在国内市场中,针对废旧回收的行业还存在很多的不足,由于在社会中回收的旧物都存在很多的资源性制约,若是在回收的过程中出现了管理的混乱,就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所以为了能够让市场利益最大化,在废品回收的过程中应该进行科学的处理,以此强化市场的结构。对于废品回收的企业来讲,若是出现了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就会影响因企业的运转,从而降低了对废品回收的工作效率。而且若是在市场中废品回收行业的空位出现缺失,也会直接影响市场的整体运行,更加会直接影响资源的整合。

4.3 处理工艺现状

在废品回收的过程中,主要的处理技术都是针对机械废品、纸张废品、电子废品等再生资源。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废品处理工艺还存在不足的情况,技术的落后让废品再生资源出现了严重的浪费。我的废旧物品处理技术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整体运行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地方无法满足现有的废品处理。因为在技术处理的过程中,缺乏了实践经验,很多技术都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上,所以在未来的处理工艺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更加深层次地进行研究和探索[1]。

4.4 公民环保意识现状

我国公民现在对环保的意识在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是缺少相应的资源节约的意识,也缺少一定的环保意识。很多公民在生活中,都能够对周边的环境进行保护,但是还是缺少对废旧物品的价值意识,只能够看到废品物品的表面价值,却不能够体会到更深层次的价值。这也是因为公民环保再生意识的薄弱造成的,所以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建议对公民进行细致和广泛的再生资源的宣传,让公民能够从根本上了解废品在回收之后能够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和价值,从而也能够让城市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

5 废品回收的可持续发展可采用的对策

5.1 改变观念提高认识

想要改变针对废品回收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首先,针对应该加强对废品回收资源的认识开始,并重新启动启用废品资源。人们在利用地球上的资源的时候,很多都是不可再生的,而在生活中的废品资源很多都是钢铁或塑料,还有就是电子产品。所以在回收方面有很大的空间,废品回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针对废品的处理也直接影响到了千家万户的生活。再者,我国在各个城市中也摆放了垃圾分类处理的回收箱,虽然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是也有了很大的成效。而各大城市也对废品回收的方式和形式进行了宣传教育,我国在废品回收处理方面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这样的现状也给人们带来了健康的生活环境,让人们更加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

5.2 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在针对废品回收处理方面有很多的相关文件,针对废品回收再利用,也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文件和工作规范。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废品回收利用是能够加快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也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利益。所以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废品回收的相关法制建设,也建议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例如,德国在针对废品收回可持续发展中建立了《包装材料处理法》,以此约束国家的废品回收处理问题。在发达国家的影响下,我国也在发展的过程中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在实行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规模化,也让我国各个城市的废品回收再利用得到了健康的发展[2]。

5.3 加强行业监督

各个城市针对废品回收的管理一直都很严谨,但是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为城市中废品回收站的数量过多,而且很多回收站都是个体经营,所以管理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建议针对废品回收建立相应的网络信息关系,鼓励废品回收企业加强自身的认知,并在工作的过程中提供自身环保意识,以资源再利用为持续发展的路线,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在完善废品回收行业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个体回收的整体情况,因为在城市中回收废品还是以个体为主,而很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经常因为利益的关系,在废品回收的时候没有记录来历,导致废品回收的时候出现了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城市部门针对废品回收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相应的引导,使废品回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状态。

5.4 注重技术人员创新技术

我国现在的科技已经是在飞快地发展中,所以针对废品回收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对城市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经济市场中,很多产品的生命周期比较短,导致淘汰物品的数量急速上升,这样就增加了废品回收企业运行的难度,很多没有及时回收的废品既影响了周边环境,还严重地污染了人们的生活。例如,以计算机为例,目前在10个家庭中,有8个家庭都配备了计算机,为了能够快速地接收信息,计算机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电视机的工作时间,让计算机的生命周期缩短了很多。针对计算机机械的回收处理,需要专业人员从中配合,其可以将报废的计算机进行拆卸,并对机箱中的主板或显卡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利用创新的技术手段,还能够进行无害化的处理。

5.5 重视再造技术提高废品价值

在针对废品物品进行分类之后,根据其价值的存在可以分为四中情况。第一种,没有价值,进行无害处理;第二种,可以直接利用;第三种,部分零件已经不能够继续使用,但是其中的配件材料还能够进行二次使用;第四种,零件经过维修处理能够正常使用。这种形式就是再造技术,这是在废品回收可持续发展路线中的重要发展领域,其通过高科技技术将再生的零件进行重新设计和组装,或将废旧的零件恢复到原来的尺寸和性能,使其再次进行到生活中。由此可见,再造技术能够让废品提高其存在的价值,还能够减少能源的损失,让废品可以循环使用,从而加大废品的整体使用价值和存在的价值。

在我国再造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技术还没有成熟,主要的困难就是针对再生零件的尺寸还原和俗贾贫ǎ还有就是国家针对再生资源的使用还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很多市场没有再生资源使用发展的空间。

废品的回收与处理是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废品回收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环境的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的经济价值。在废品回收管理的过程中,建议加强对回收的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应的法制建设。重视技术人员的作用,并加大再造技术的使用和效率,以此提高废品的使用价值,也能够提高废品回收的效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