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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意识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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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意识的认识

第1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人口流动 城市民族关系 影响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背景原因、特点、作用、社会支持、城市适应和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江苏这样的少数民族散居型城市为例,分析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对城市民族关系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并对如何更好服务管理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江苏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现状

江苏地处我国东部沿海中心,长江、淮河下游。全省总面积是10.26万平方公里。现有13个省辖市,下辖102个县(市、区)。江苏的少数民族居住方式是典型的散居型。全国大部分城市的流动人口流动情况都差不多一样,都是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逐渐增加的一个过程。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江苏省目前有少数民族人口70多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0.88%,其中常住人口30多万,流动人口30多万。较比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江苏的少数民族人口是25万增幅是180%。

苏州市的目前有53个少数民族,人口约9万,其中户籍人口是2.1万,流动人口是6.9万。南京市目前有54个少数民族,总人数约20万,占全市人口总数2.3%。南京市的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呈迅速增长的趋势,截止到2011年12月底,在南京市办理暂住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超过15万人。徐州市现有47个少数民族成分,少数民族常住人口2万多,经营季节性产品、工艺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每年约5000人。

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对城市关系的影响分析

少数民族流入到城市中使各民族间的交往和合作日益加深,使城市的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原居的城市居民在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在日常交往中容易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矛盾,给城市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上带来挑战和困难。以下从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对城市民族关系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两个方面来研究。

(一)积极影响

首先,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上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少数民族来到江苏不仅弥补了城市发展中劳动力不足,尤其是缓解了特殊节假日的“用工荒”的现象。如常州天虹集团因为有300多名少数民族员工不过春节保留自己民族节日的前提下在春节前后的用工方面就没有压力。少数民族进入城市等于是大量的劳动力进入城市,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力。

其次,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加速了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趋势,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里的少数民族成分越来越多,江苏的少数民族成分已经包括了全部55个少数民族。而且在各个少数民族的数量上都在不断的增长。各民族成员在现代化城市中相互交往,有助于打破地区和民族的壁垒,在平等基础上形成“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良好民族关系。

最后,少数民族流动加强了城市文化多元性的趋势。有利于各个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少数民族进入江苏以后,在吸收江苏的主流文化的同时,他们也把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传播到这里,不仅传承了本民族的文化也使城市文化更加丰富多彩,不同特色的民族文化在城市中交流和碰撞,使城市文化呈现出民族性和多元化的光彩。如常州市戚墅堰区“同心和谐民族文化工程”是繁荣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城市和谐的举措。在戚墅区统战部、民宗局的支持下,成立了金凤凰水族马尾绣绣品有限公司。不仅为水族妇女提供了就业机会,也是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开辟了文化活动的专用场地,更是使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传承和发扬光大。

(二)消极影响

少数民族流动到城市,在给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导致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复杂化,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不稳定因素。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对江苏的城市民族关系的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居民思想观念存在偏差,阻碍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少数民族与汉族在语言、生活风俗和上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相互理解和尊重。然而,在江苏这样的散居城市,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关注度不够,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不够,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了解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很多当地的居民尤其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汉族对外来的少数民族的在认识上存在偏见和歧视,在他们眼里,对新疆的少数民族的偏见较大,一些媒体曾报道很多新疆的孩子纵在内地实施偷窃已经严重影响了新疆形象,所以一提到新疆,很多人眼里就浮现出“新疆小偷”的样子。这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贴上标签的一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少数民族自尊心和情感而且增加了其与城市居民的距离感,明显的阻碍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不利于民族间的团结互助。

第二,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在城市的公共管理方面,少数民族流动到城市给城市的交通、市政公共设施、卫生环境等基础设施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好多沿街叫卖的经营者,为了做生意,往往不顾城市的管理规定,选择交要道或是比较繁华的路段摆摊设点,给城市公共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带来很大困难。在城市的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有很多是来自边远的贫困山区,由于汉语交际能力和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政策法规意识淡薄,加上城市的部分地区劳动力过剩,进入城市务工的外来流动少数民族,在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他们当中就会有极少数的人为了生存铤而走险做一些违法的事。南京、常州、苏州等市都出现过外来流动少数民族专门唆使儿童偷窃和贩毒的现象。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就带来了很多威胁。

第三,增加了民族关系的协调工作的难度。少数民族人员如果在民族地区,民族成员之间不会想到自己的族属问题,但是在与其他民族交流交往中,就自然而然的意识到自己的民族归属,会有强烈的民族意识。在城市民族交往过程中,一旦有纠纷发生,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容易与民族联系起来,容易“抱团”引发,这种非理性维权的突发性事件正在急剧上升。对民族关系的协调工作带来难度的还有城市中的汉族人员对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的风俗、禁忌的不了解。

三、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服务管理的建议

我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理念经历了从过去片面强调管理到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的重大变化。2006年,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此后,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再次强调“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2010年党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指出要“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指示。

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不仅影响城市自身的发展,也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处理好城市民族关系,不仅有利于城市的安定团结、发展和繁荣,而且有利于少数民族的家乡的团结安定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在“以人为本”、“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理念下,对于城市民族工作的建议如下:

第一,做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正面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不仅要对领导干部加强教育,也要对那些与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密切相关部门如城建、公安、工商、新闻媒体和清真饮食行业部门做好民族理论和政策的解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媒介对少数民族进行正面的宣传以此增强不同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

第二,加强引导工作,搭建服务平台,主动为少数民族服务,体现人文关怀。安徽芜湖市民委会为了确保外来的少数民族流动有更多的渠道就业,就与市人事局联合举办“民族情、同心路”针对少数民族的专场招聘会,引导少数民族务工人员与市属民族企业实现“无缝”对接。江苏应该借鉴这种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的行为,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切实为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便利。当然我们应该鼓励非政府组织人员的也加入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队列当中。

第三,建立和健全培养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代表人物的机制。江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典型的“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特点,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就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其他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通过对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可以带动整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积极向上的发展,同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也会把他们对政策和政府服务的不解通过代表人士传达到相关政府部门那里。这个机制将会最大程度的减少民族间的矛盾,对民族团结和进步,对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都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第四,尊重民族风俗,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信仰权益。在尊重民族风俗方面最急切应该得到解决的就是规范清真饮食的供应。另外,清真寺的数量目前还不能满足越来越多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需求。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自由不仅仅是民族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了城市的人文关怀。各个城市应该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在江苏这种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的重点应该就是要注意民族风俗习惯和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民族平等的要求不仅表现在政治上,在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也要相互尊重才能使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第2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浅析 民族 地区 蒙医 蒙药 认识

蒙医药是蒙古族人民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祖国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千年来,蒙医药以独特的理论体系,丰富的经验和确切的疗效为民族同胞的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蒙医药是中国乃至世界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蒙古民族的珍贵遗产。它是蒙古族劳动人民长期以来,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探索、总结而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传统医药学,其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蒙医药在发展过程中,在原有的传统医药学基础上吸收了各兄弟民族医药精华,同蒙古民族的体质、生活习俗及自然环境密切结合而形成为今天的有民族特色的蒙医药学。也是上千年来蒙古民族在自然界与疾病作斗争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的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蒙药具有独特的组方特点、用药习惯、指导理论、治疗效果及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多种防病治病手段,是一外伟大的宝库,对人类医药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对很多疑难病症和久治不愈的慢性病有去本之医疗效果,有绝妙的药物炮制和君臣配伍、禁忌及用法用量等独特理论,是中西药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也是人类战胜疾病不可缺少的一种独特的医药选择。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西药发展日新月异,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蒙药在这30多年中也有了天翻地覆的发展,由及蒙古民族的内部使用,上升为全中国各族亿万人民群众选择和使用。无论是教学、科研、生产、销售、使用和发掘等方面都进入了前所未有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医药行业的前进,蒙药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上升到中国蒙药发展的层面探讨和研究蒙药的发展刻不容缓。

一、理论体系和临床实践

蒙医药是一门科学,也是多年来通过科学论证和临床实践相结合而组成的,首先在理论上有其独特性,蒙医的主体理论、赫依、希日、巴达干即概论了阴阳五行学说,也有气热寒之说。通过这一理论去辩证论证,用有多年的临床实践和经验。蒙医蒙药确实有很好的临床效果。几千年来,蒙医学是蒙古族人民在历史创造的医学学科,是博大精深、丰富多彩的中国传统医学的组成部分,中国有56个民族,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和医学贡献。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医学,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医学,至今仍然是中国传统医学的当然代表。而以蒙医学同样为各民族的繁衍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正在面向全国,走向世界。蒙古族谚语说:“病始于消化不良,药始于开水。”这句话看起来非常简单,却道出了一切传统医学创造发展的真理,成为学习理解一切传统医学的钥匙。医学是人类与生俱来,至死方休的生命探索。它从中诞生,从痛苦中创造,从实践中积累,从继承中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检阅了无数的生命现象,动员了当时最先进的哲学思维和科技手段。一步步地摸索人体生老病死的规律。传统蒙医学是蒙古族人民长期生活在北方,寒冷、潮湿、风雪的自然环境,狩猎、放牧、逐水草而居的马背生活,面对寒症、骨伤、胃肠疾患等常见病、多发病,利用饮食、艾灸、草药等便廉的防治方法。这一切都是蒙医学形成的土壤和基础。

公元13世纪蒙古民族崛起于世界的东方,成吉思汗在统一了蒙古地区之后,东讨西征,建立了横跨亚欧的大帝国。为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从辽、金、南、宋到西亚、阿拉伯半岛、中医学、契丹医学、回回医学和古印度医学、阿拉伯医学、古希腊医学、自然地交会在一起。

积极引进、兼收并蓄为蒙医药注入新的活力,从此蒙医药在人民长期实践取得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吸收其它医学以阴阳五行学中心的“三根、七素”理论,又经老一辈蒙医学家联系实际发展创新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蒙医学体系。著名蒙医学家伊希巴拉珠尔的名著《四部医曲》、《甘露之泉》等系列著作,系统的生理、病理、诊断、治疗原则和方法,验方等从理论上做了精辟的论述。特别是对寒症的理论和对“六基症”的全面论证,补前人之不足,发前人所不发,对蒙医学理论体系的奠定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蒙医学体系具有一定特点,是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和人体内环境的稳态平衡为生理、病理基础。而以人的常见病、多发病为防治对象的别具一格的临床医学。这是世界文化交流史上兼收并蓄、继承创新的范例。今天蒙医蒙药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蒙医、西医、中医等少数民族医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开始进入现代化生产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为人民健康做出了新的贡献。

二、特殊优势

正像任何一门科学一样,蒙医学的生命在于创新,首先不能忘记来于甘露之泉,能保持新鲜的生命力。在全面继承的基础上,坚持发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为了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也充分发挥蒙医药在临床治疗疑难病症中具有的独特之处。

第3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传承;民族文化;语文素养;文化修养

从《一家长质疑大学语文教育》及《错字连篇•语文教育为之蒙羞》两篇文章可以看出,现在大学生最基本的语文能力和素养令人忧虑。如果我们在小学语文教育阶段没有解决好学生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的问题,企望在大学阶段补课,其效果是事倍功半的。

一、语文素养是基础素养

作为母语及国文,学生最起码要写一手好字,会写文章,能够鉴赏,能够清晰地表达。南京某高校日前对20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调查,希望了解用人单位最需要毕业生具备哪些素质,并列举了三四十种能力备选。结果大出所料,这20家单位最看重的并非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而是毕业生的语言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这恰恰是语文课所能给予学生的。专家们认为,尽管是一所高校的调查,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

二、语文教学是民族文化传承之源

语文教学的本质应该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语文教材其实是以民族文化为背景和根基的。我们的汉字,历经几千年不衰。它何以具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优势是明显的:汉字组词能力强,能跟上时代和语言的变化;汉字信息量大字形与字音相辅,使每个汉字都携带着大量的信息和情感;汉字富于联想,如日月为明,大小为尖,人言为信,就很有代表性;汉字能突破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走遍天涯海角也能亲如一家等等。

三、对传统小学语文教学的思考

(一)传统的“三中心”体系。

传统教学理论的体系,其核心是“三中心”,即教学以教师为中心、课本为中心、课堂教学为中心。这种“三中心”的教学理论体系,对中国的教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一些问题如: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语文课程的资源要开发拓展,教科书的局限性;语文教学由封闭走向开放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贯彻、执行新的课程理念时,要提倡辩证思维。

(二)关于语文教师的选择。

教师是教学的主体,教师更是教学改革的承担者。因此选择小学语文教师是小学语文教学改革的首要问题小学语文教育与其他科目不同,最重要有三点:第一,培养人最基本、最常用的听、说、读、写能力;第二,是小学生最重要的思想品德的载体;第三,是民族文化的基础。基于此,我们的教师,不能只注重学历、普通话等条件,更要注重教师的中华文化修养和爱国主义精神。语文教师会影响成千上万的孩子.决不能忽视。

(三)关于语文修养的训练。

多年来,我们积累了丰富的语文教学经验,比如。熟读精思、质疑问难、整体阅读、整体感悟、诵读品味、以读代讲、背诵积累、边读边想等。在积极实践新的教育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的同时,我们应把目标由知识、能力到修养的整体观。比如,一位教师在教学《将相和》一课时,没有让学生概括中心思想,而是组织了“人物评论会”。评论会上学生畅所欲言:有的学生说喜欢蔺相如,因为他顾全大局,很爱国;有的学生说喜欢廉颇,因为他知错就改,很可敬;有的说喜欢赵王,因为他知人善用在热烈的氛围中.学生不但准确地理解了课文的中心思想,还给了学生表达个人观点、充分张扬个性的机会;不仅锻炼了思维,而且深刻把握了历史人物:更重要的是在思索中,作到了情感的迁移。语文修养是渗到骨髓中的东西,偏离语文修养去搞改革,无疑是逐本求末的。

四、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应树立的理念

(一)由知识、能力到语文素养。

如今,我们在语文教学上沿袭的一直是前苏联教育家凯洛夫的教学理论,即视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为主要任务。因此,形成了以教师的讲解、分析、提问为主要手段,以被动接受为主要特征的教学方式。使原本灵动、生动、丰富的语文课堂教学变得机械、沉闷、程式化。《语文课程标准》在“课程基本理念”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语文课程“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其基本特点。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提高,仅考虑认知目标的实现是不够的,还应包括情感体验、思维发展、文化品味、品德修养、审美情趣等目标的共同实现。

(二)由灌输知识到知识的建构。

《语文课程标准》提出了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其实就是对教师课堂灌输这种教学方式的改革。从学习理论上讲,分为三个主要派别,即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和建构主义。行为主义是学生对老师的全面模仿,一般在形体的训练上。认知主义是教师对学生全面灌输,就是我们目前主要的教学方法。建构主义是个体学习转化为小组学习,在讨论中。通过激发思考,形成新的理解和知识。我们的教学方法。要将其结合起来。由于学生的个性、爱好、能力、潜力以及经验世界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使得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所关注的问题、摄取的信息和选择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呈现出差异性,导致了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应的多元化。所以,学生学习语文的过程必然是自主建构和个性化的过程。所以要鼓励学生自主阅读,倡导语文学习有效合作。

第4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

                               〔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子女。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意但无能力监护和抚养。另一方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第5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它的目标宗旨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切断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各种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住房供应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二)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三)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地财政、单位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方案或办法的制定,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有机结合,要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内涵和形式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将职工过去工资收入中没有包含的住房消费以货币形式直接理入职工工资,从而实现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分配的转变。根据我省实际,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形式为:以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为标准,确定与工资挂钩的补贴系数,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房价收入比在4 倍以上的城镇,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测算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工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占工资的比例按照城镇当地普通住宅价格、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承担的住房消费比例等因素测定,具体公式为:

Q =(P ×60÷2 -A ×4 )÷20÷A ×100 %

其中:

Q 是职工住房补贴占工资的比例;

P 是当地普通住宅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

A 是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60是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测算面积标准;

4 是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的比)

2 是家庭双职工;

20是住房补贴分20年发放。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逐月住房补贴按工资的一定比例随工资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方案实施上年12月份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乘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逐月补贴与一次补贴相结合;离退休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累计不超过20年。

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根据方案实施的时间,以未达标面积占规定面积的比例发放一次性补贴和发放逐月补贴;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按一次性补贴(累计不超过20年)乘以未达标面积占规定面积的比例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全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差额拨款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成本。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推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组织领导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很大。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地区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搞好测算,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二)做好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限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住房只售不租,已出售的标准价住房完成向成本价过渡;要进一步了解补贴对象的住房状况,核准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数量;

要考虑新老政策的衔接,一方面不应因深化改革而降低居住水平,另一方面,也不能随意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颁发。各地具体的方案或办法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按房改隶属关系报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四)加强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要利用一些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各地要深入进行方案或办法的说明和解释工作,通过举办骨干培训班和各种咨询活动,让群众了解政策,方便算帐。

第6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现将《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减员分流的国有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必须首先清理本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所占岗位,凡本企业职工能顶岗的,要优先安排上岗。

二、有正常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烈士遗属;

(5)现役军人配偶;

(6)残疾人、工伤5-10级、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归侨和侨眷;

(8)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

(9)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10)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按大政发〔1998〕33号文规定)。

今后,除企业破产、关闭外,原则上不再实行整体分流。确需整体分流的企业,需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三、列入计划的国企下岗职工,可选择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直接办理失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选择自谋职业的,按原规定执行;自找单位(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除外)的,发给个人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县市区自定);社会调剂的,对接收单位适当给以补贴。选择办理失业手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实行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制。对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保安管理等适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提供给下岗职工。对社会兴办的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规划、房地产开发部门和市再就业办参与,逐一查核,下达安排下岗职工摊位数量,落实减免摊位费政策,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执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市内四区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全部实行劳动就业IC卡管理。凡未按规定申报、办卡的,按《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六、建立健全以街道为主的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要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负责本辖区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劳务形式上岗就业。街道主办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享受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税费待遇。

七、接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以劳务形式上岗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再就业培训。要动员社会各种培训力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下岗自谋职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再就业培训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再就业资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社会赞助。

九、对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

十、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时足额向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要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实施保障。

十一、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国企下岗职工,不列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十二、加大再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市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查办处,要定期督查,促进再就业政策落实。

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

为广开再就业渠道,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人员,下同)积极从事社区服务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就业互助组织,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劳动就业组织。

二、从业范围

按国税发〔1999〕43号、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界定的就业范围执行(具体范围附后)。

三、认定条件

(一)下岗职工占该组织从业人数的60%以上;

(二)从业人员全部签订劳务协议;

(三)主办单位为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程序

拟成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街道,由其代表人填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申报表》(一式三份)。地处市内四区的,由所在区再就业办(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再就业办(劳动部门)批准并发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地处其他县(市)、区的,报所在地区再就业办(劳动部门)审批并发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有关许可的,还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五、享受的优惠政策

自2000年5月1日起,凡领取《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并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执行中发〔1998〕10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收和免征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对劳动互助组织的管理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工作,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发证和年度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进行检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从业范围

(一)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二)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具),流动摊点的早餐、便餐、快餐、饮水服务,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排油烟机;

(三)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上玻璃、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四)看护、托教服务,包括: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护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小区内专项服务: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六)在居民区或文化广场传授音、体、舞、美;

(七)到居民家庭出诊、医治病人;

(八)避孕节育咨询;

第7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民族;民族意识;教学;培育;紧迫性

中图分类号:G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2-0111-04

民族意识是反映属于某个民族或民族联合体的人关于本民族或民族联合体及其与其他民族或民族联合体之间关系的各种情感和观念的社会意识。它包括单一民族意识和民族联合体意识。前者亦即狭义的民族意识,如56个民族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后者亦即广义的民族意识,如中华民族意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56支花,56个兄弟姐妹是一家”,形象地唱出了我国的多民族特性。不同的民族由于所形成的历史时期不同,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生产方式和生活条件不同,便形成了不同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情感和心理特征,一言以蔽之,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意识的有与无、健康还是狭隘,对民族的自信心与凝聚力、团结与稳定、发展与繁荣、和谐与兴盛都有着巨大的影响。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各民族间、世界各民族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学校中培育民族意识的任务日益艰巨。然而,我们当今的教学,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大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关于民族意识培育的缺失。民族意识淡薄,民族认识模糊,民族意识表达存在非理性化和虚拟化,甚至狭隘、极端。这与全球化、城市化、网络化对民族意识带来的挑战不匹配,与全国各族人民所期盼的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愿不相称。教学要迎接挑战,加强培育民族意识。

一、全球化与多元化对民族意识培育的挑战

全球化,首先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经济的全球化带来的总是资本、商品不断寻找市场,县界、省界、国界不断被超越,跨国公司铺天盖地,人才流动的范围和数量迅速扩大,“全球的竞技场变平了,世界变平了。……平坦的竞争平台不会仅仅吸引各行各业的创新人才,给他们激情和力量,同样,愤怒、失意的人们甚至是人类的败类同样会更容易集结起来。”全经济体的发展速度、密切合作的程度及其复杂性令人惊奇,强势经济挤占弱势经济的现实日益突出,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的民族经济无形中受到打压,民族产业的发展受到冲击和不同程度的遏制。其次,表现为文化的多元化。几乎与经济的全球化同时相伴的乃是多元文化的出现。地球上的各个知识中心统一到了一个单一的全球网络中,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相互交流展示,并“以其文化特异性共同构成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全球化使得丰富多彩的各民族文化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碰撞日益激烈。这既为华夏民族的文化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发展和创新民族精神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对保持中华民族文化的特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再加之近代以来,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文化所处的弱势地位,“弱势文化加上全球化,如果再缺乏应有的文化自觉和清醒的民族意识,就会出现难以预计的后果。”第三,全球化还表现为信息化。世界变平是科技、是电脑、是Windows和Google搜索引擎、是因特网、是光纤“高速公路”带来的。正是电脑、电子邮件、网络、远程会议和各种新软件将各类人才联系在一起。信息化以及与之相伴的网络化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使人不出家门即可获得铺天盖地的大量信息,又能缩短人们交往沟通的时空距离,使得交流更方便、搜索更快捷、影响更深入。但是,经济和文化较为强势的民族和国家也通过信息的强势,对发展中国家和民族进行政治理想、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文化渗透。同时,信息化还使得一个国家、民族处在一个信息透明、开放的环境中,各种各样的观念、思潮、商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感官和心灵,很多影响温情脉脉、不露声色,但却让人毫无戒心和不加防备地潜移默化、耳濡目染。

世界在变,人们使用的技术手段在变,生活方式、思维方法也在变。但是,几十年来变化缓慢的却是学校和教学。我们的教学几十年如一日地信奉着传授知识、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养育个性的任务,事实上是专注于应考需要的“知识”。教学作用和任务的窄化、细化和具体化,极大地限制了人才的全面发展。教学的任务和作用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地更新、改造和拓展,民族意识的培育、民族精神的弘扬必须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新世纪以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意识到了当前教学与社会发展要求的矛盾和差距,提出“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的根本任务,特别重视“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即使这样,在具体教学中,无论教学目标还是教学内容、无论教学理念还是教学方式,仍然普遍地存在着严重的应试倾向。只重视升学所需知识的死记硬背,至于学生的民族身份是什么、各民族的心理特点、文化背景、风俗习惯怎样,很多缺乏责任心的教师很少在教学中真正关心和了解。有的教师甚至自身也缺少正确的民族知识和健康的民族意识。对民族精神的培育,理论和口头上说重要,实则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致使国内各民族以及世界各主要民族间的文化特色和文化背景彼此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相互关心,民族文化的安全问题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殊不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现代科学,没有先进技术,就是落后,就是衰弱,一打就垮,受人宰割;然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民族精神,没有人文文化,就会空虚,就会异化,不打自垮,甘愿为人奴役。”因此,在我们的教学中,作为单一民族的民族意识要加强,超越单一民族的“国族”意识更待加强。

二、城市化与市场化对民族意识培育的挑战

城市化是社会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变迁与发展的直接动力和必要途径,城市化的过程必然带来市场的繁荣,而市场的繁荣又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化和市场化相互交织又必然会带来城市居民成份的变化,多民族交融、多元文化并存、具有不同风俗习惯和的民族共同生活和生存于同一个人口密集的城镇,交流、交往日益便捷,但世界性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问题难以避免。随着我国解放思想、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迅速发展,公路、铁路、民航、船运等立体运输网络逐渐形成,座机、手机、网邮、快递等多渠道通讯工具日益建立,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以及国内各民族间经济、生活、交往日益频繁,同一个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聚居现象受到一定的冲击,以汉族为族体的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更加典型和突出。如维吾尔族、藏族以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的特产和特色文化在内地颇有市场。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汽车,韩国的服饰和化装品也都在我国有一定的人气。从利弊而言,这本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国各民族间的 大团结。但由于彼此间长期形成的语言文字、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等民族文化的不同,产生磨擦和矛盾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大,“多民族人口的生产生活纳入到一个共同的有限的时空中,既有利于民族交往和民族融合,但在民族关系与民族交往上也面临着众多的考验和变数。”同时,本已长期居住在城市中的民族或汉民族或少数民族,由于缺乏一定的民族意识或民族意识模糊、淡薄,彼此的生活习惯相差较大,又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误会和冲突也时有发生,因相互缺乏尊重而闹出矛盾的事情屡见不鲜。由于市场的普及化,商品经济的繁荣,此种现象又关涉到各个层次、各个年龄段的人群。如买羊肉串的小朋友看到穿着民族服装的新疆生意人,会好奇地问东问西;在做生意的内地商家,必须有一定的藏民族知识。因此,城市化和市场化迫切要求各民族的所有民众具备一定的民族意识,对民族和民族问题有正确的观点和看法,既要有对自己所归属的单一民族的认识,又要能够站在大民族观即中华民族的境界上认识中华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不败之林需要各族人民肩负起神圣的使命和责任。同时,还要有世界民族意识,力所能及地了解、关心和维护不同民族的生存、发展、权利、得失、安危和利害,在“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理念的引导下,贡献每一族群应尽的义务。然而,这些正确的民族意识和健康的民族理念对每一个体来说,不是遗传得来的,也不是顿悟的,而是教育得来的,而占主导的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教学作为学校长期的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担负着培育民族意识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神圣职责。

三、终身教育与高等教育大众化对培育民族意识的挑战

第8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一、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民族心理因素

1.民族意识。民族意识是民族族体产生与族际交往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是民族心理的核心内容,是民族认同感、归属感、自尊心、自豪感、凝聚力的集中表现。具体来说,“民族意识是民族成员对本民族在与他民族的交往中的自主性、独立性、整体性等诸方面及个体的民族相属性的认知结果,民族意识是认知结果或者心理经验在一定条件下的部分再现。这种认知结果指导着各个民族成员的认知活动和行为方式”。从民族意识产生的根源看,社会环境的多民族分布、民族文化的差异、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状、地缘因素的影响、突发事件的应变等都是民族意识产生的条件。但是,从民族意识心理经验发生的本源看,它主要起因于人们对自身所属民族的认同和对他民族的辨异的认知过程和心理体验结果,即差异性的存在或者差异性对待是民族意识产生的最终源泉。民族作为数千年历史文化积淀而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文化的差异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避免狭隘民族意识的产生,我们认为必须承认客观差异性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避免对受众差异性对待是基本前提,即对民族团结对象族体属性和族体地位的认可,持公正平等的教育态度,力求让受众理解民族的共生属性及逻辑结构,在承认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避免民族团结成为针对少数民族或者汉族一方的教育才是民族团结心理的坚实基础。正如查尔斯·泰勒所指出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也会对我们的认同构成显著的影响。”其“对人造成的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2.民族认知方式差异。在人的认知过程中,认知主体本身的价值、情感、人格以及其他外在的社会文化都会对人的认知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从人的心理结构讲,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总是建立在一定心理结构———即先前经验的基础上。具有不同生活经验、生活环境的个体或团体如不同的民族团体,无疑会具有独特的认知方式”。因此,虽然人类群体本身在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上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但是在不同文化背景和文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人们在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上又具有文化上的差异性,这也决定了不同民族在认知方式上的差异性。所以要使民族成员接受某种事物或理念,就必须分析不同民族认知方式的差异。我们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也必须分析不同民族认知方式的差异,采用灵活的方式和手段,使民族团结理念纳入不同民族认知框架内,并成为族际交往过程中交往态度的自觉选择。3.宗教心理。宗教作为一种建立在对某种神性物信仰基础上的文化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其可以在信徒心理上形成相对稳定而深刻的心理属性。这种心理属性是伴随着净化、升腾和自我慰藉的内心感受和精神体验,其包含了多重精神功能,它既有抚平人们对于未来世界的迷茫而产生的焦虑,同时也因神性物的神圣性、思想的稳定性、目标的崇高性、行动的积极性、心理的认同性和感情的亲近性等特征对信徒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调节,而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使宗教跨越其本身的范畴对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每个领域的不同层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为民族的形成提供了强大的黏合力,它使许多民族、文化以及群体得以有效的整合,正如戴维·波普诺所指出的:“除家庭之外,没有任何别的设置能像宗教那样,有效地帮助人们解答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问题,也没有一种设置能够像宗教那样成功地创造出一种强烈的忠诚感和参与感。”因此,我们在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认识不同民族宗教心理的差异,在尊重民族与宗教情感的基础上,寻求不同宗教在交往理念上的契合点,在不同群体间构建一种对和谐交往的忠诚感与参与感,从而将宗教资源作为社会资本引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充分利用宗教在凝聚人心、整合社会、稳定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民族心理学理论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运用

1.涵化理论与民族团结教育。涵化是心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加拿大心理学家J.W.Berry认为:“完整的涵化概念应综合概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文化群体成员因接触而发生文化和心理两类变化的双重过程。该概念应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在文化层面或群体层面上的涵化,即文化接触之群体在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和政治组织等方面发生变迁;一是在心理层面或个体层面上的涵化,即卷入文化接触之个体在言谈、衣着、饮食等方面的行为、价值观念、态度乃至认同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卷入涵化的民族群体的认同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保持本群体传统文化的倾向;二是参与主流社会活动与主流文化群体交流的倾向。Berry认为“这两个维度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对某种文化的高认同并不意味者对其他文化的认同就低”。涵化策略是个体基于对自己群体文化和其他群体文化之喜好而对涵化互动所持的态度倾向,以及在应对日常跨文化实践中反应出的行为方式。Berry区分出了四种不同的涵化策略,即整合、同化、分离和边缘化。在四种策略中“,‘整合’策略优于‘分离’‘,分离’策略优于‘同化’策略,而‘同化’策略又比‘边缘化’策略好。”文化涵化心理的分析视角与民族团结教育较为相关的是,在心理维度上,民族群体对涵化过程和涵化策略的态度;在行为倾向上,不同民族群体接触时社会行为的改变。我们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就需要引导民族群体健全民族文化涵化意识,而其中Berry提出的整合策略———引导民族群体在重视保持自己原有文化的基础上,尊重与认同其他民族文化,同时兼顾国家认同———无疑是最优途径。从我国以往的历史经验族际交往的原则出发,中国有一种体现和谐涵化的深厚传统,那就是“和而不同”思想,即在对待文化差异方面,追求一种既尊重多样性,又追求和谐共生的理想境界,这意味着保持自己的特色并积极参与到更为宏观的整合当中。正如先生在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2000年中期会议上所言:“文化的自我认识、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和世界多元文化之间的共生理念以及达到‘天下大同’的途径,这是中国传统的经验里所一直强调的‘和而不同’思想的反映。”而且,健全的涵化意识,可以有效调节民族认同、族际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使三者和谐共生。2.接触理论与民族团结教育。20世纪5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罗宾·威廉姆斯对美国不同地区的四个城镇的社会接触与民族态度做了调查,调查表明:民族之间的偏见与接触成反比,即个人接触越多,冲突就越少(偏见、歧视、敌意等)。由此推及的相互依存的观点则从历史、现实的资料出发,指出种族间的暴力很少会在相互依存已经变成制度化的地方爆发。相关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接触理论。接触理论认为“对抗的社会群体(文化认同、语言、信念、肤色、国籍等)中的个人之间更多的接触倾向于消弱他们相互所具有的消极刻板印象,并减少其相互反感与不相容,从而通过使人们相互间更愿意平等的交往来改善群体间的关系。简言之,更多的接触意味着更少的民族或文化冲突”。在我国,由于传统社会跨地域和跨阶层的流动与交流相对较少,很多民族间交往与文化互动大多停留在表层,或者是“印象”层面,这就造成不同民族间文化认知与理解的浅薄,甚至存在民族之间的文化偏见和文化定势。在一定情况下,还会造成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不同的文化在价值观和信仰方面的重大差别,和在社交上传递同一种感情或态度时所使用的方式上的差别,都足以造成族际冲突。”因此,我们认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深化民族交往的广度与深度,积极推进民族之间的文化认知与文化对话是必由之路。正如格罗斯所指出的:“种族与宗教上的排它与孤立,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创造出更伟大的新文明,相反,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交往、联系、对话和互相影响才是促进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伟大杠杆。”3.民族发展意识与民族团结教育。民族发展意识与发展需要是在多民族构成的国家内,由于民族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差异,各民族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心理诉求与心理倾向。民族发展意识与发展需要是民族共同体一切社会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民族生产与生活的积极性源泉。在族际交往中,这种心理诉求对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以及民族关系的发展存在正反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民族发展意识与发展心理能够激发民族群体的进取意识和凝聚民族群体的力量,为本民族的发展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另一方面,在非科学利益观的主导和非法势力的诱导下,民族的发展意识与发展心理很可能演变为狭隘的利益观和导致整个民族群体被剥夺心理的产生,这对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和民族社会的稳定会造成难以逆转的困难。在影响民族关系发展的诸因素中,因民族发展差距与发展心理得不到满足而缘起的民族意识高涨和民族矛盾、摩擦增多的民族问题也是影响当代我国民族团结事业的重要因素。正如许多西方社会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在一定程度上民族矛盾的实质是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些被认为与种族、民族有关的特征,往往更直接地与阶级、区域和其他社会条件有关。”因此,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一定要顺应民族的发展意识与发展需要,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使各民族在互惠互利、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和谐共生。

作者:邓凯戴宁宁李存林单位:北方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

第9篇: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民族主义 法治建设 民族意识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